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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重庆市》高层建筑《防火设计若干问题】的意见?
渝建【发〔20《11〕88》号
关《于,执行高层建筑防火】设计若干问题的意】见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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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(自治县)!城,乡建委、公安(分】)局北部新区建【设,局两江新区建—管局建设单位—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!机构:
》。 为:深刻吸取《火灾事故教训有效】防止和减少高层【建筑火灾危害进【一步增?强高层建筑自防自】救能: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!防火设计《水平并结合我市【高,层建筑快速发—展的:实际情况市城乡【建委、市公安局特制!定,了高层建《筑防火设计》若干问题的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!。严格执行
! 特:此,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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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一年六月二!十六:日
— 针对重庆市近年】来高层?建筑防火《。设计中遇《到的有关问》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!员会、重庆市公安局!结合本市实际—情况特制定以下意】。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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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一、建筑物内设有】。下,。列功:能时在进《行建筑分《类时可不单独—作为一种《功能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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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,配套:使用的设备》用房、车库;—
》 (二?)底部设《置的层数不》超过二层或》。地,下一层?设,置的:单个建筑面积不【超过300平方【。米采用耐《火极限大于1—.5小时《的楼:板和耐?火,极限大于2小时且】。不,开,门窗洞口《的隔墙与其他用【。房完全分《隔疏散楼梯和安全】出口独立设置—。的物业?管理和?居委会用《房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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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二、设置在—商业营业区内附【属的丙、丁、戊类物!品库房应采用耐火】极限大于1.5小时!的楼板和耐火极限】大于2小时的隔墙】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!级防火门每个库【房建筑面积不应【超过300》。平方米
【 三?、居住建筑的商【业服务网点、物【。管等管理用房均【应设置自动》喷水灭火《系统: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!或独立式感烟探【测器商业服》务网点、物管—等管:理用房内任一—点,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!散距离?不应大?于30米
【 ?四、:居住部分与其他【功能空间《处于同?一建筑?内时当满足以下要】求时:居住:部,分自建筑首层起【。算按居住《建筑进行《防,火设计?该建:筑按整体定》性确定?消防用水量
【 (一)【居住部分与其他【功,能空间之间应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!的耐火极《限,大于1.5小时【的,不燃烧体楼板和【。大于2?小时的不《燃烧体墙完全分隔】;
— (二)分》界处应设置》宽度大?于1米?且耐火极限大—于1.5小时的防】火挑:檐,或,高度:不小于2米且耐【火,极限:大,于2小?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!处居住?。部分的外墙与—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!之间的水平距—离,。不小于2米》;
(三!),居,。住部分的安》。全出口和《疏散楼梯应独—立设置
— 五、一类【高层居住建筑—每层住宅户数不【超过2户(含2户】)、:二类高层居住—建筑每层住宅户数】不超过4户》(含4户)》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!室;二类《高层:居住建?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!4户时直接》开向前室的户门不】应超过该层总户数】的1/2;同时【应满:足以下要求
【 (一)直】。接开向?前室的户《门必须为乙级防火】门;
《 《(二)水、电管【道,井的检查门》。不应开向楼梯间;】当,直接开向前》室时应采《用乙级防火》门;
》。 , (三《)电气井、管道【井直接设《。置,在前室时每层—楼板处?必须用相当于—楼板:耐火极限的》不,燃烧体分隔
【 ? ,六、高层建筑的两】座疏散楼梯宜独【立设置确有困难【时以:下建筑?。可设置剪刀楼梯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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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一)建筑高度超!过100米且每层不!超过8户、建—筑,面积不超过65【0平方米《。的居住?建筑;
【 (二)建—筑高度不超过1【。00米?的居住建筑;
! : (三)建筑高度】不超过10》0米的建筑的居住】部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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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剪】刀楼梯的设置应【满足以下要求—
: (一)【应分别设置前室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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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当每层!住宅户?数超过?2户时不应利—用,公,共走:。道设:置楼梯间前室
】 八、内走】道长度按《单向不重合的最长】路径计算以确定排烟!设施和应急照—明的设置《
九【、消防电《梯间前室或合用【前室的防火门以及经!常有人出入》的防火门应》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!设能与火灾自动报】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!制的释?放,器,;疏散楼梯间及其独!立前室应设置常闭】。防火门
— 十、建筑【内,设有机械防排烟【系统:、常开?防火门、《防火:卷帘等需要联动控】。制的消防设施时【应设置?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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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十一、下列情【形,应设置机械排烟设】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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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?)高层建筑内商业营!业厅:、餐厅、观众厅【、多功能《厅等公?众聚集场《所虽有直接自—然通风条件但开启】外窗的自然排烟口距!。。室内最?远点的水平距离【超,过30米时;—
—(,二)应?。设置排?烟设:施的房间或走道虽有!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但!开启外窗的自然【排烟:。口距室内《最,远,点的:。水平距离超过3【0米时?
十【二、该意见自—发布之日《起执行在《此之前?已通过有关行政审批!的项目除外原<高层!民用建筑设计防【火规范?>若干问题的实施】意见(渝建发200!4124号)—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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