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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六》。章 附则 !第四:十一:条 本条例—下列用语的》含义:是 ?    “》公路用地”是指公】路,两侧:边沟(或者截水沟】)及边沟(或者截水!沟)以外《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!地,     “【公路附属设》施”:是指:公路排水设备—。、防:护构造物、交叉【道口、界碑、测桩】、安全设施、通讯设!施、检测及监—控,设施:、养护设施、花草】林木、专用房屋等】 , 第四》十二条 本—条,例具体应用问—题由:自,治县: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】。 第四—十,三条 本条例自】公布之日起施—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