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— 总则
第一条】 为了?。加强农村公路的【建设和管理改善【交通运输条件适应社!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!要促:进经济和《社会的协《。调发:展根: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公:路法及有关法—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!际制定本条例
第!二条 ?自治县内《农村公路的规—划、建设、养—护和:管理适用本条例【
第三条 —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!包,括县道、乡道和村道!
县道【是指具有全县—政治、?经济意义联结县【城和县内《乡(镇)、重要商品!生产:和,集散地的主要公路】。以及不属于国道【、省道的县际间【的主要公《路
—。乡道是指主要为乡】(镇)?内部:经济、行政服务【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!道及:。以上公?路的乡与乡之间和】乡与外部联》络,的,公路
— 村道是指建制【村所在地与建制村、!乡,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!连接线以及建制【村所:辖区域内4级—及以上技术标准【的公路
第—四条 自治》县人民政府应将农】村公:路建设纳《入,自治县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计划自】治县:人民政府及乡—(镇)人民政府应当!。将农村公路》建设和?养护资金《列入自?治县:及乡:(镇)财政预—算
自【治县:人民政府鼓》励社:会组:织或个人依法投【资建设和养》护农村?公路社会组织和个人!可以利用冠名权、路!边资源开发权、绿】化权等方式投资农村!公路:。的建设?与养:护
第五条 【自治县人《民政府是本》县农村公《路,建设:、管理与养》护的责任主体—
自治县】交,通,行,政管理部《门具体负《责本县农村公路【的建设、管理与【养护工作
》 自》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!改革、规《。划、民?族宗教、国土—、林业、《农业、水务、公安、!民政、扶贫等有【关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的职责做好与农】村公路相《关的各项工作
【 乡(镇【)人民政府负责本乡!(镇:。)乡道、村道—的建设、管理、养护!工作
第六条【 自治县内的农【村公路、公》路用地和《公路附属设施受【法律保护任何社会】组织和个《。人不得侵占》和损坏
《 自治县内】各民族公《民应:。当遵守公《路管理的法律—、,法规爱护农村公路】、,公路用地《及公路附属设施对】。侵占、损坏》农村公?路用地?、道路附属设—施及:。其他违反《公路:管理规定的行为有】权制止和《举报
第七条 】自治县应当加强养】护农村公路及交通安!全的宣传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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