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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章 总?则 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《农村公路的建—。设和:管理改善交》。。通运输条件适应社会!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!促进经济《和社会的协调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公路《法及有关法》律法规结合》自治县实际制定本】。条例 第二条 】。自治县?内,农,村公路的规划、建设!、养护和管理—适用本?条例 第三条 本!条例所?称农:村公路包括县道【、乡道和村道   !  :县道是指具有—全县:政,治、经济意义联【结县城和县内—乡(镇?)、重要商》品生产和集散地的】主要公路以及—不属于国《。道,、省道?的县:。际间的主要公路  !   乡道是指主要!为乡:(镇)内《部经济?、行政服务》的公路以《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!公路的乡与》乡之:间和乡与外部—联络的公《路     村道】是指建制村所—在地与建制村—、乡道及以上公路】的,。主要:连接线以及建制村所!辖区域内4级—及以上?技术标准的公路 】 第四条 自治县人!民政府应将》农村公路建》。设纳入自《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!。。发展计划自治—县人民政《府及:。乡(镇)《。人民:政府应当将》农村公路建设和【养护:资金列?入自治县及》乡(镇)财》政预算     自!治县人民政府鼓励】社会组织或个—人,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!农村公路社会—组织和个人可以利】用,。冠名权?、路边?资源开发权、—绿,化权: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!的建设与养护 】第五条 《。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!县农村公路》建设:。。、管理与养护—的责任主体》  :   自治县交通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!责本县农《村公路的建》设、管理与养护【工作 ?    自治县【人民政?府发展与改革、规划!、民族宗教、—国土、林业、农业】、水务、公安、民】政、扶贫《等有关?部,门应当按照各自的】职责做好与农—。村公路相关的各项】工作  《  : 乡(镇)人民【政府负?责本乡(镇)—乡道:、,村道的?。建设:、管理、养护工作 ! 第六条 自治县】内的农村公路、公路!用地和公路附—属设施受法律保【护任何社会组织【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!坏     —自治县内《各民族公民应—。当遵守公路管理的】法律、法规爱护农】村公路?、公:。路用地及公》路附属设施》对侵占、损坏—农村公?路用地?、道路?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!公路管理规定的【行,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!。 第七条 自—治县应当加强养护】农村:公路及交通》安全的宣传教育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