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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则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农村公路的】建设和管理》改善交通运输条件适!应社会?主义新?农村建设需要促【进经济?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!路法及有关法律【法规:。。结合自治县》实际制定本条例【 第二条 自治县!内,农村公路《的规划、建设—、养护?和管:理适用本条例 第!三条 ?本条例?所称农村公路—包括县道《、乡道和村道—    《 县道是指具有全】县政治、经济—意,义联结县城和—县内乡(镇)、重要!商品生产和》集散地的《主要公路以及不【属于国道、省道的县!际间的主《要公:路  ?   乡道是指主要!为乡(镇)内部【经济、行《。政服务的公》路以及?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!路,的乡与乡之间和乡】。与外部联络的公【路   《  村道是指—建制村所《在地与建制》村、乡道及以上公】路,的主要连接线—以及建制村所辖【区域内4级及以上】技,术标准的公路 】。第四:条 自治县人—民政府应将》农,村公路建设》纳,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!人民政府及乡—(镇:)人民?政府应当《将农村公路》建设和养《护资金?列入自治县及乡(】镇)财?政预算 《    《自治县人民政—府鼓励社会组织或】个人依法投资建设】和养护农村公—。路社会组《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冠!名权、路边资—源开发权、》绿化权?等方式投资农村【公路的?建设:。与养护 第—五条: 自治县《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!公,路建设、《。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!。体,  :   ?。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!部门具体《负责本县农村公路】的建设、管理与养】护工作?   ?  自治县人—民政:府,发展与改《。革、规划、》民族宗教、国土【、林业、农》业、水务、》公安、民《政、扶贫等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】各自的职责做好与】农,村公路?相关的各项工作  !  : 乡(镇)人民政府!负责本乡(镇)乡】道,。、村道的《建设、管理、—养护工作 第【六条 自治县内【的农村公《路、公路用地—和公路?。附,属设施受法律—保护任何社》会组织?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!坏    》 自治县内各民【族公民应《当遵守公路管理的】法律、法《规爱护农《村公路、《公路用地及公路附】属设施对侵》占、损坏《农村公路《用地:、道路?附属:设施及其他违反【。公路: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!制止和举报 第七!条 :自治县?应当:加强养护农》村公路及《交通安全的宣—传教育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