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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章 总则《
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农村《公路的?建设:和管理?改善:交通运输条件—。适应社会《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!促进经济和》社会:的协调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公路法及有关法律】法规结合自治—。县实际制《定本条例
第二条! 自: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!划、建设、养护和管!理,适用:本条:例
第《三条 本条》例所称农《村公路包括县道、】乡,。道和村道《。
》。县道是指具有全县】政治、经济意义联结!县城和?县,内乡(镇)、重要商!品生产和集散地【的,主要公路以》。。及不属于国》道、省道《的县际间的》主要公路《
?。 :。乡道是?指主要为《乡(镇)内部经济】、行政?。。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!于县道及以上—公路:的乡:与乡之?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!公,路,
, 村道是指】。建制村所在地与【建制村、乡道—及以:。上公路的《主要连接线以及建】制村所辖《。区域:内4级及以上—技术标准的公路
!。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!政府应将《农,村公路建设纳入【自治县?国民经济和社会【。发,展计划自《治县人民政府及乡(!镇)人?民,政府应?当将农村公》路建设和养护资金】列,。入自治县及乡(镇】)财政?预算:
自治【县人民政《府鼓励社会组—织或个人《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!。农村公路社会组织】和个人可以利—用冠名?权、:路边资源开发权【、绿化?权等方式投资农村公!路的建设与》养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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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自治【县,人民:政府是本县农村【公路建设《、,管理与养护的—责任主体
》 自治县【交通行?政,管理部门具体—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!建设、管理与养护工!作
:。 ? 自:治县人民政府发【展与改?革、规划《、民族宗教、国土】、林业、农业、【水务、公安、民政】、扶贫?等有关部门应当按】照各自的《职责做好与农村公】路相:关,的各项工作
! ,乡(镇)人民政【府负:责,。本乡(镇)乡道、】村,道的建设、管理、养!护,。工作
第六条 自!治县内的农村公路】。、公路用地和公【路附属?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!社会组织和个—。人不:得侵占和《。损坏:
: 自治县内各】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!路管理的《法律、?法规爱护《农村公路、》公路用地及公—路附属设施对侵占】、损:坏农村公路用—地、道路《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!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!有权制止和举报【
第七条 自治】县应:当,加强:养护农?村公路及交》通安:全的宣传教》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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