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拉萨市防雷减】灾管理办法 —
第一条【 为?防御: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!国家利益和人民【。生命财产安全维护】公共安全,》促进: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!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气象法、《西藏自治《区气:象条例?及其:他有关规定》结合: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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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从事防御和【减轻雷电灾害活动(!以下简称防雷减【灾)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遵【。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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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, 防雷?减灾工作《实,行安全?第一、预防为主【、防治结合的原则】
第!四条 ?市、县(区》)气:象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的防雷减灾—。管理监督工》。作
!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!负责督促《检查互联网上—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!防雷减?灾,系统的落《实,。情,况,。,负责对易》燃易爆场所、高层建!。筑、:。古,。。建筑防雷设施安装情!况进行消《防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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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部】门负责配合建设施工!项,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!。收工作
】
:
市《规划部门负责配【合,工程项目《防雷装置设计的审】核工:作
! :市房产部门负—责监:督居住小区物业【管理企业配合防【雷装置安全检测的】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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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市安:全生产监管》部门负责配》合对危险化》学品生产经营企业】的防雷设施》进行监督检查
!。
《
市电力主管】部门负责《高压电力装置—的防雷检《测工:作并接?受当: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委!托和:监督
】 第六条 —市气象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加强雷【电监测和雷》电灾害预《警服务系统的建设】工,作提高防雷减灾【服务能力《
【 第七条 下列【场所或者设施是雷】电灾害?的重点防御对象应当!安装相应的防雷装】置
—
》(一)建《筑物防雷设》。计规范规定的—一、二、三》类防雷建(构)【筑物、重点文物【保护单位、古—树名木?、物资储备仓—库、露天《堆场、人员密集场所!;
?。
】(二)易燃》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!生产或者贮存—场所:;
《。。
— (三)电力—生产装置和输配【电系统、《重要电?气装置;
【
(四!),信息化系统和—自动监控系统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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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【)法律法规和技【术规范?规,定的:。其他场所或者设施
!。
!。前款:第(二)、(四【)项所规定的场【所,或者设施应当按【规定设置相应的防】静电装?置
? ?
雷—电,灾害重点防》御对象?以外的场所或者设】施应当?按照国家规范的规】定,采取相应《的防雷措施
!
第八—条 :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的建:(构)筑物》其防:雷装置的设》计或者?施工必须符合以【下规定
— :
《。 (一) 由具有相!应防雷工《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!。资质的?单位承担使用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】雷产品并接受—气象行政主管部【门的监?督指导;
!
》(,二) ?建设工程《项目在城市规划部】门取得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、建设工《程,开工:许可证之前其防雷】装置:设计须经气象主管】部门审核;》
》
《 (三?) 对防雷工程项目!的施工实施分—阶段检测在工—程项目竣《工验收之前由—气象行政主》管部门?进行验收《验收合格《后颁发防雷合格证】书未取得防雷合【格证书的建设单位】。。不得组织竣》工验收
【
第九条 建!设项目防雷装—置的新建《、改造工程以及信】。息化系统和》自动监控《系统的综合防—雷工程等防雷工【程的:施工图设计文件应】当,接受:当,地气象行政》主管部门的设计【审,核并接受当》地消防部门、—安,全生产监管部—门的监督指》导
】 第十条 防—。。雷装置?设计未经《审,核同意的不得—。交,付施:工
《
建设!单位在报建前向气】象,主管部门提交—以下材?料
《 ,。
—(一)防《雷装置设计审—核申:请,书;:
?
(二!)设计说明;
【
》
《(三)?。基础接?地平面图;
】
【(四)天面防雷平】。面,图;
!
(《五,)均:压环接地系统—图;
】
(六)【防,雷施工大样图;【
—
(》七):四,置图;
!
(》八)立面图;
!
《
(九)总配电!图;
【
(十)】防,雷,产品:说明书及有关证件】;
》
(【十一)规划报建审】核、施工《资质证书、》焊工证复印件
!
? 第十一条 【 施:工单:位应:当按照经审查—合格的防《雷,。工程施?工图设计《。文件进行施工—并接受?气象:主管部?门的:监督指导《
》
第《十二条? 防雷建设项目的】。施工:。应当经气象主管部】门认:定的:单位进行防雷工【程分段验收并出具】。防雷工?程验收报告建—设单位在竣工验【收时应?当将防雷工程验【收报告作为该项工程!竣工验收的必备条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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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防雷装置《实行: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!置竣工验《收不合?。格的不得《投入使用
】
—防,雷装置竣工》验收应当《提交以下材料
】 ,
— (一)防》雷装置竣工验收【。申请:书;
《 ?
:
(《二,)防雷?。装置设计《核准书;
!
(三)防!雷工程专《业施工?单位和?人员的资质证和【资格证书;》
!。 (四)由省、自治!区、直辖市》气象主管部门认定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!检测机?构出具?的防雷装置》检测报告;》
?
》 (五《)防雷装《。置竣工图等技术资】料;
!
(六)防雷产!品出厂合格证—、安:装记录和由》国,家认可防雷产品【测试机构出具的【测,试报:告
》
第》十四条 防雷装】置竣:工验收申请符合以】下,条件的应当受—理
? ,
》 (一)》防,雷,装置:设,。计取得当地气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!雷装置设计核准【书;
【
(—。二)防雷工程专业】施,工单位和《人员取?得国家规定的资【质和资格;》
! (三)申请单【位提交?的,申请材料《齐全且符合》法定形式《
【 第十五《条 ?防雷装置设计—审,核申请材料及防雷装!。置竣:工验收申请》材料:不齐全或者不符合】法定形式的气象【主管部?门,应当在收到》申请材料之》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!需要补正《的全部内容逾—期不告知的》收到申请材料之【日起即视为受理【
【 第十六《条 气象《主,管许可?机构应当《在收:到全部申《请材料之日起5【个工作日内按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许?可法第三十》二条的?规定作?出受理或者》不予受理的书面决】定对不予受》理的应当书面说明】理由
?
第十!七条 气象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在受理?之日起2《0个工?作日:内作出防《雷,装置设计审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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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防雷装置设计经审】。核合格的气象主【管部门应当》办,结有关审核手续【颁发防雷装置设【计核准书施工—单位应当按照经核】准的:设计图纸进行施【。工,在施工中《需要变更和修改【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!原,程序报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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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防雷装置设计审【核不合?格的气象主管部门】应,当出具防雷装置设】。计整改意见书整【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!进,行验收
【
: 第十八条 【 气象主管部门【。应当在?受理之日起5个工】作日内作出防雷【装,置竣工验收决定
】。
】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!。格,的气象主管》部门应当《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!发防雷装置验—收合格证《。
! 防雷装置验收【不合格?的气象主管部门应】当,出具防雷装置—整改意见书整改完】成后按照《原程序?进行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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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条 凡—装有防雷装》置的单位、》个人或?者业主委《员会应当《做好防雷《装,置的日常《维护管?理工作并定》期接受具有相—应资:质的防雷装置检【测机构?的检测防雷装—置检测机构》应当对?所,。出具的检测》。数据负责
【
《 第二十《条 防雷装置检测!后检测机构应当出】具检测报告并—报气象主管部门和质!量技:术监督部门对不【符合:。规,范要求?的气象主管》部门应当提出—整改:。意见相关单》位应:当按规?定期限进行整—改并进行复》检
:
【 防雷装》置的定期《检测为?每年:一次;对本办法第】七条第一款第(二)!项所规定的》防雷装置、防静电装!置,应当每半年检—测一次
【。
第二十一】条 从事建》设项目防雷》工程设计、施工【的,单,位应当持有建—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核发的建《设工程设计、施【。工资质?证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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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前【款规:定以外的《专,业,防雷工程设计、【施工的?单位应当《持有:气象主管部门核【发的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、【施工资质证书
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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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从事专业】防雷工程设计—或者施?工的单位按》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实行资质管》理,对从事防雷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!。实,行资格管《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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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外—具,备专业防雷》工程设计、施工【资质的单位到区内】从,事专业防雷工程设】计,、施工的应》当在自治区气象主】管,部,。门 《 ? 登记备案【后方可从事专业防】雷工程设计》、施工
《。
【第二十二条 从事!专业防雷《工程设计、施工的单!位应当在其相应【资质等级许可—的范:。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和!行业:防,雷标准规范》从事防雷工程设计】、施工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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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无—防雷资质资格的单】。位及个人从事防雷】装置的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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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:条 防雷产品应【当符:合国家?规定的质量标准并】。向自治区气象主管】部门备案
【 ,
《 禁止销售—和使用不《合格:或者禁用的防—雷产品气象主管【部门应当定期—对市场上销售的防雷!产品:进行检查与鉴定
】
【
: 第?二十四条 单—位或者个人》遭受雷?电灾害应当及—时向当地气象主【管部门报告并协【助进行灾情调查
】
【 气象主管部【门接到雷电》灾害报告后应当及】时调:查处理对造成人【员伤亡或者重—大财产损失的—应当及?时到现场进行勘【察、:调,查,作,出鉴定意见书—并通报有关部门
】
《
:。 第二十五条 每】年年:。初气象主管部—。门应当汇《总分: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!电,灾害的资料书—。面报:同级:人,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!管部门?
【 ,第二十六条》。 单位无资质或者超!越,资质等级设计、施工!专业防雷工程—或者私自《将专业防雷工—程发包给不》具,有,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!设计、施工的—由市、县(区)气】象主管部《门予以警告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5—000元以上—。5万元以《下罚款;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法所得;给他人【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!构成: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
!。
: 第二十七条 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单【位由市、县(区)气!象,。主管部门予以警【告责:令限期改《正,;逾期不《改正的处以500】0,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,的罚款
!
: (一)防雷工】程设计未《经气象?主管:部门审核或者—审核不合格擅—自开工的;
【。 , ,
》 (二)防雷装置未!经气象?。主管部门验收—或者验收不》合格仍擅自投入使】用的;?。
! (三)已有防雷装!置、:防静电装置不—。进行定?期检: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!。格且拒绝整改—的
】 第二十八条 无资!质单位?。。从事防雷装置—安全检测《或者检测机构未【经定期审验的由市、!县,(区:)气象主管部门予以!警告责令限期改正;!。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!1,000?元,。以上1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
:
《。
第二!十九条? 无资格人》员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:计和施工以及防雷、!防静电装《置检测的由市—、县(区)气象【主管部?门给:予,警,告责令限期改正;对!逾期不?改正的处《以,2000元以上2】万元以下罚款
】 ,
【。。 :第三十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或者人】为破坏、损坏防雷装!置,导致火灾、爆炸、】人员:伤亡、?重大财产损》失以及其他》严重后?。果的由主管部—。门给予直接责—任人员和《。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行政处》分;:给他人造成》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构成【。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
【
—第三十一条》 国家工《作人员在《防雷:减灾工?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!职守的?由其主?。管部门?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!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移【交司法机《关
!第三十二条 本【办法下列用语—的含义
】
(一)雷!电灾害指因直—击雷、雷《电感应、雷》电感应?的静电、雷电波【侵入等造《成人:员伤亡、财产损【失
《
《。
(二)防雷】工程指防御》和减轻?雷电:灾害的系统装—置建设项目按其性能!。分为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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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1、直击雷防—护,工,程由接?闪器(包括避雷【针、带、线、网等】)、引下线》、接地装置以及其他!连,接,导体组成具》有,防御:。直,击雷性能的系—统装置建设项目【。;
:
】 2、感应雷防护工!。程由电磁《屏蔽、?等电位连接、共用接!地网、电涌》保护器以及其他【。连接导体组成—具有:防御雷电电磁脉冲】(包括雷电感应和】雷电:波侵入)性能的【系统装置建设项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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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
(《三)防雷装置指具有!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!、雷电感《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!的接闪器、引下【。线、:等电位连接、接地装!置、电涌保护—器以及其他连接【导体的系《统装置
》
(!四)防雷产品指由】生产厂家《研制、生产的用【于防雷装置》系统中的各类—避雷针、电涌保【护器等单《元器:。件或组合《器件:
】第三:十三条 本办—法自2007年2】月1日起《施,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