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? ,。 拉萨市防》雷减灾?管理办法 !第一条 《 为防御和减轻雷】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!和人民生命财—产,安全维护公共安全,!促进经济建》设,和社会发展》。。根,据中华人《民,。共和国气象法、【西藏自治区气象【。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】 第二条 在本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!。。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!动(以下《简称防雷减灾—)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遵守本》。办法 《 —第三条 防》雷减:灾工作实行安全第】一、:预防为主、防—治结:合,的原则 《 : 《 第四条 市—、,县(区)气象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!减灾管理监》督工作 》 ?。 第五条— 市公?安,部门负责督促—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!营业场所安装防雷】减灾系统的》落实:情况,负《责对易燃易爆场所】、高层建《筑、古建筑防雷设施!。安装情况进行—消防监督《检查   】 市建设部门!负,责配合建《设,施工项目防雷装【置的竣工验收工作】 《   —市规划部《门负责?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!置设计的《审,核工作 《 , , ,。   市【房产:部门负责《监督居住小》区物业管理企业配合!防雷装置《。安全检测的情况 !    — 市安全生—产监管部门负责配】合对危险《化学品生产》经营企业的》防雷: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!。 ? , , : 市电力主管部】门负责高压电力装置!的防雷检测》工作:并接受当地》气象主管部门的委托!和,监,。督 【 第?六条 市气象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!电监测和雷电灾害】预,警服务系《统的建设《工作:。提,高防雷减灾服务【能,力 】 第七条 下列场】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!害的重点防御对【象应当?安,装,相应的防《雷装置  】  (一)建!。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】规定的一、二、三类!防雷建?(构)筑物、重点】文物:保护单位《、古树名《木、物资储备仓库、!露天堆场、人员密】集场所; —    (!二)易燃《易爆化学危险—物品的生产或—者贮存场所; 【。   》 (三—),。。电力生产《装置和输配电—系,统、重要电气装【置;:    】 (四)》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!控系统;  !  》(五)法律法规和技!术规范?规定的其他场所【或,者设施  】  前款第】(二)、(》四,)项所规定的场【所或者设施应—当,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!静电装置 》    !雷电灾?害重点?防,御对象以外的—场,所或者设施应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】规定采取相应—的防雷措施 ! 第八条 新!建、改?建、:扩建:的,。建(构)筑物—其防雷装置的设计或!。者施工必须符合以】。下规定   ! , (一) 由】具有相应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】或者: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!使用符合国》家规定?的防雷产《品并接受气象行政主!管部门的《监,督,指导; 《    !(二) 建设—工程项目在城市规】划部门取得建设【工程规?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:开工许可《证之前其防雷装置】设计须经气象主【管部门审核》; 》   ? , , (三) 对—。。防雷工程《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!段,检测在工程》项目竣工验收—之前由气象行政主】管部门进行验收验】收合格后颁发—防雷合?格证书?未取得防《。雷合格证书的建设】单,。位不得组织竣工【。验收 !。 第:九条 建设》项目防?雷装置的新建、【改造工程以及信【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!系统的综合防—雷工:程等防雷工程—的施工图设》计文件?应当:接受当地气象行【政主管部门的设计】审核并接《受当地消防部—门、:安全:生产监?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!。 第十!条 防雷装置—设计未经《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!。施工  【  建设单位!在报建前《向气象主管》部门提交以下—。材,料  —  (一【)防雷装置》设,计审:核申请书《; 》。   》 (:。二)设计说明; ! ,    — (:三)基础《接地平面《图;   】 《(四)天面防雷【平面图;  !。  ? (五)均压环】接地系统图; !    (】六)防雷施工大【样图:;   【 (七)【四,置图;   ! ?。 ,。(八)立面图; !    》。 (九)总【配电图; 【    (十!)防雷产《品说明书及有关【证件; —    《 (十一)【规划报?建审核、施》工资质证《书、焊工证复印件 ! — ,第十:一,条 施工单—位应当按《照经审查合格—的,防雷工?程施工图设计文【件进行?施工:并接受气象主管【。部,门的监督指》。导 》 , 第十》二条 防雷建设项】目的施工应当经气】象主管部门认—定的单位进行防雷工!。程分段验收并—出具防雷工程—验收:报告建设《。单位在?竣工验收时应—当将防?雷工程验收报告作】为该项工《程竣工验收的必【。备条件 】 第十》三条 防雷—装置:实行竣?工验收制度防—。雷装置竣《工验收不合格的【不得投入使用—   — 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!当提交以下材—料   【 ? (一)防雷装置】。竣工验收申请书;】  》  ? , (二)防雷装置设!计核准书; 【  ?  (三【)防雷?工程专?业施工单位和—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!证书;   ! (》四)由?省、自治《区、:。直辖市气象》主管:部门认定防》雷,装置检测资质—的检测机构》出具:。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!;   【 (》五)防?雷装置竣工》图等技?术资料;《    【 (六》)防:雷产品出厂合格【证、安装记录—和由国家认》可防雷产品测试机】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! — 第十?四条 防雷—装置竣工验收申请】符合以下条件的应】当受理 —。 ,   《 (一《)防雷装置设计【取得当地气象主管】部门核发的防—雷装置设计》核准书; 【    (】二)防雷工程专业】施工单位和人员取】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!资格;  】  (—三):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!材料齐全且符合法】定形式? 《 : 第十五条 防!雷,装置设计审核申【请材料及防》雷装置竣工》验收申请材料—不齐全?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!的气象主管部门应】。当在收到申请材【料之日起《5个工?作日内一次性告知】申请单位需要—。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!不告知的收到申请】材料之日《起即视为受理 】 , 第十六】条 气?象主管许可机构应当!在收到全部申请【材料之日起》。5个:工作日?内按照?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许可法《第三十?二条的?。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!予受理的书面—决定对不予受理的】应,当,书面:说明理由 — 第十】七条 气象主管】。部门应当《在受理之日起—20个工作日内作出!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!定,。    !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!核合格的气象—主,。管部门应当办结【有关审核手续颁发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】。书施工单位应—。当按照经核》准的设计《图,纸进:。。行施工在施工中【需要变更和修改【防雷设?。计的必须按照—原程:序报审 》    》。 防雷》装置设计审核不合】格的气?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!。防雷装?置,设计整?改意见书整改完成】后按照原程》序进行验收 【 ,。 , 第十八条】。 , 气象主管》部,。门应当在《受理之日起5—个工作日内作出防】雷装置?竣工验收决》定, :    】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!的气:象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办结有关验—。收手: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!合格证 《。   》 防雷装【置验收?不,合格的?气象主管部门—应当出?具防雷装置整改意】见书整改完成后【按照原程序》进行验收《。 》 第十九条【 凡?装有防雷《装置的单位》、个人或者业主委】。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装!置的日?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!期,接受具?有相应?资质的防雷》装置检测机构的检】测防雷装置检—测机构应当》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!负责 ! 第二十条 防雷!装置检测后》。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!测报告并《报气象主管部—门和质?量技术?监,督部门对不符合规范!要求的气象主—管部门?应当提出整改—意见相?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期!限进行整改并进【行复检   ! 防雷装【置的:定期检测为》每年一?次;对本办法第七条!第一款第(》二)项所规定的【防雷装置、防—静电装置应当—。每半年检测一次 】 【第二十一条 从事】建设项目防雷工【程设计?、施工的单位应当】持有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核》发的建设《工程设计《、施工资质证书【    】 从事前款规【定以:外的专业防》雷工程设计、施工的!。单位应当持有—气象主管部门—核发的防《。雷工程?专业设计、施工资】质证书   ! 对从事专业!防雷工?程设计或《者施工的单》。。位按照?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实行】资质管理对从—事防雷活动》的专业技术人—员实行?资格:管理制?度 《。    区】外具备专《业防雷?工,程设计、施工资质】的单位到《区内:从事专业防雷工【程设计、施工的应当!在自治区气》。。象,。主管部门《 !登记备案后方可从】事专业防雷工程【设计、施工 ! 《。第二十二《条 从《。事专业防雷》。工,程设计、施工的【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!质等级许可》的范围内严格按【照国家?和,行业防?雷,标准规范从事防雷】工程设计《、施工 【 ,  禁止无防!雷,资质资格的单位【。及个人从事》防雷:装置:的检测 — 第—。二十三条 防—雷产品应《当符合国《家规定的《质量标准并向自治区!。气象主?管部门备案 !  : 禁止—销售和使用不合格】或者禁?用的防雷《产品气象主管部门】应当定期《对市场上销售的【防雷产品进行检【查与鉴定 ! 第】二十四条 单位或】者个人遭受》雷电灾害《应,当及时向当地—。气象主?管部:门报告?并协助进行灾情调查!    【 : 气象?主管部门接》到雷电灾害报告【后应:当,及时:调查处理对造成人】员,伤亡或?者重大财产损失【的应当及时到现场】进,。行勘察?、调查作出》鉴定意见书并—通报有关部门 ! 第—二十五条 每年【年初气象主》管部门?应当汇总分析上年】度本地遭受雷电【灾害的资料》书,面报:同级人民政府和上】级气象?主管部门 — 第【二十六条 单位无资!。质或者超《越资质等《级设计、施》工专业防雷工程【或者私自将专业【防雷工程发》包给:不具有相《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设计、施工的由【市、县(区》。)气象主管部—门予:以,警告责?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?以5000元以【上,5万: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!所得的没《收违法所得;给【他,。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《任;构成《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》 】第二十七条 违反】本办法规定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—单位由市、县(区】)气象主管部门予】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?不改正的《处以5?000元以上—5万元以下》的罚款?   — (一)防】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!。主管部门《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!。擅自开?工的:;    】 : (二)《。。防雷装置未》经气象主《管部门?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!仍擅自?投入:使用的;  !  : (三)已有】防雷装置、》防静电装置》不进行定期》检测或者定期—检测不合格且拒【绝整改的 ! ?第二十八条 无资】质单位从事》防雷装置《安,。全检测?或,者检测机构未经定】。期审验的由》市、县(《区):气象主管部》。门予以警告》责令:限期改正;对逾【期不改正的处以【100?0元以上1万元以】。下的罚?款 ? : ? 《。 第二?十九条 无》资格人员从事专业防!雷工:程设计?和施工?以及防雷、防静电装!置检测的由市、县(!区)气象主管—。部门给予警告责令】限期改正;对逾期不!改正:的处:以200《0元以上2万元以下!罚款 】 第三】十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或者人为【破坏、损坏防雷【。装置导?致火灾、爆炸、【人员伤亡、重大财】产损失?以,及其:他严重后果》的由:主,管部门给予直接【责任人员和直—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行政处】分;:。给他:人,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偿责任;—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】法,机关 ! 第三十一条 国】家,工作人员在防—雷减灾工作》中滥用?职权、玩《忽职守的《由其主管部门—或者有权机关给【予行:政处分?;构:成,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 ! : 第三十二—条 本?办法下列《用语的含义 】 ,  : (一)雷】电灾害指《因直:击雷、雷电感应、雷!电感应的静》电、雷电波侵—入等造成人员伤亡】。、财产损失 【 , ,   (二】。),防雷工程指》防御和减轻雷—电灾:害的系统装置建【设项目按其性—。能分为   ! , 1《、直击雷防护工程由!接闪器(包括避雷针!、带、线、网等)】、,引下线、接》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!导体组成具有—防御直击《雷性能?的系统装置建设【项目; 》 : ,  ? 2、《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!磁屏蔽、等电位【连接、共用接地网】、电涌保护器—以及其他《连,接,导体:组成具有《防御雷电电磁脉【冲(包括雷电感【。应,和雷电波侵入)【性能:。的系统?装置建设项目 【    !(三)?防雷装置指具有防御!或者减少直击雷【、雷电感应》和雷:。。电波侵入性能的【接闪器、引下线【。、等电位《连接、接地装置、电!涌保护?器以及?其他连接导体的【系统装置 】   (四】)防:雷产:品指由生产厂—家研制?、生产的用于防【雷装置系统中—的各类避《雷针、?电涌保护器等单元】器件或组合器件 ! 《 第三十三—条, 本办法自20【0,7年2月1》日,。起施行 《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