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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萨市【防雷减灾管理办法】
第—一条 为防御和减!轻,雷电:灾害保护国家利【益和人民生命—。财,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!,促:进经济建设和社【会发展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】象法、西藏自治【区气象条例及其他】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。
【 第二条 在本【。市行政区域》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!电灾害活动(以【下简称防雷减灾)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!守本办法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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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。三条 防雷减—灾工:作实行安全》第,一、:预防为主、防—治结合的原则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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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,市、县(区)气【象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!理监督工作》
—。 第五条》 市公安部门—负责督促检》查互联网《。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!装防雷减灾系统【。的落实情况,负责对!易燃易爆《场所、?高层建筑、古建筑】防雷设施安装情况】进行消防监督检【查
【
市建设部】门,负,责配合?建设施?工项目防雷装—置的竣工验收—。。工作
【
市规划】部门负责配》合工:程项目防雷装置设】计的审核《工作
【
? 市?房产部门负责监【督居住小区物—业管理企业配合【防雷装置安》全检测的情况—
—
: 市安全生产【监,管部:门负:责配合?对危险化《。学品生产《。经营企业的防雷设】施进行?监督检查
【 ,
?
市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!压电力装置的—防雷检测《工作并接受当—地,气象主管《部门的委《托和:监督
》
第—。六条 市气》。。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雷?电监测和雷》电灾害预警》服,务系统的建》设工作提高》防雷减?灾服务能力
】
第—七条 ?下列场所或者设【施,是,。。。雷,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!象应当?安装相应的防雷【装,。置
! (一《)建筑物防雷设【计规:范规定的一、二、】三类防雷建(—构)筑物、重—点文物?保护单位、古树名木!、物资储备仓库、露!天堆场、《人,员密集场《所;
【
:。
(二)易【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!的生产或者》贮存场所;
【
】(三)?电力生?产装:置和:输,配电系统、》重要电气装置—;
! (四)》信息化系统和自【动监:控系统;
【 ?
(》。五)法?律法:规和技术规范—规定的其他场—所或:者设施?
?
前】款第(二)、—。(四)项所》规定:的场所或者设施【。应当:按规定设《置,相应的?防,静电装置
—。 《。
雷电—灾,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!的场所?或者设施《应,当,按照国?家,规范:的,规定采取相应—的防雷措《施
:
第】八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《。扩建的建(》构)筑物其防—雷装:置的设计或者—施工:必须符合以下规定】
】 :(一)? ,由具有?相,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!。或者施工资质的单】位承: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!的防雷产品》并接: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!的监督指导;
!
— (二) 》建设工程项目在【城市规?。划部门取得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,工程:开工许可证之前其】防雷装置设计—须经气象主》管部门审核》;
】
(三) 对】。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!实,施分阶段《检,测在工程项目竣工】。验收之前由气象行政!。主管:部,门进行验收验收合】格,后颁发?防雷合?格证书?未取得防《。雷合格证书的建设】。单位不得《组织竣?工,验收:
《
第》九,条 建设项目防雷】装置的新建》、改造工《程以及?信息化系统》和自动监控系统的综!合防雷工《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!图设计文件》。应当接受当》地气象行政主管【部门的设计审核【并接受当《地消防部门、安【全生:产监管部门的监【督指导
《
》 第十条》 防雷装置设计未】经审核同意的不得】交付施工《
:
》
建设单—位在报建前向气象】主管部?门提交以下材料【
【
(一)防雷】。装置设计审核—申请书;
【 :
? (二)设—计说明;
】
—(三)基础接地平】面图;
【
《 (四)天面防】雷平:面图;
!
? ,(五)均压环—接地系统图;
【。
?
(六】)防雷施工大样图;!
! (七?)四置图;
!。 :
(八)立】面图;
】 ,
,
, (九)总配【电图:;
《 ,。 :
? (十)防雷—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!件;
】
(十—一)规划报建审核】、施工?。资质:证书:、焊:工证复印件》
,
— 第十一条 — 施工?。单,位应当按照经审【查合格的《防雷:工程施?工图设?。计文件进行施工【并接受气象主管【部门的监督指—导
:。
第十!二条 防《雷,。建设项?目的施?工应当?经气象主《管部门认定的单位进!行防:雷,工程分段验收并出具!防雷工程验收报告建!设单位在竣工验收】。时应当将防雷—工程验?收报告作为该项工程!竣工验收的》必备条件
》
《
: 第十?三条 《防雷装置实行—。。竣工:验收制度防雷装置】。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投:入,使用
!
: 防雷装置竣工【。验收应当《提交以下材料
】 :
?
(一)防雷】。装置竣工验收申请】书;
—
《 (?二)防雷装》置设计?核准书?;
《
【。(三)防雷工程【专业施工单位—和人员的资质证【和,资格证书;
【 《
: :。(四)由省、—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!主管部?门认定防雷装置检】测资质的检测机【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!测报告;
》
:
— (五)防雷装置】。竣工:图,等技术资料》;,
》
(六)】防,雷产品出厂合格【证、安装记》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!产品测试《机构出具的》测,试,报告
《
?
第《十四条 》防雷:。装置竣工验》。收申:请符:合,以下条件的》应当受理
【
— (一?)防雷装置设计取得!当,地气象主管部门【核发的防雷装—置设计核准书—;
】
(二》),防雷工程专业—施工单位和人—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!质和:资格;
》
— , ,(三)?申请:单位提交的申请【材料齐?全且符合法》。定形式
—
? 第十五条 【 防雷装置》设,计审核申请材料及】防雷: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!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!。法定形式《的气象?主管部门应当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】日起5个工作日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!位需要补《正的:全部内容逾期不告】知的: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即视为受理
!
? 第十六条 气】。象主管许《可,机,构应当在收到全部】申请材?。料之: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许《可法第三《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!理,或者不予受理—的书面决定对不【予受理的应当书面】说明理由
—
—第十七条 气象】主管部门应当在【受,。理之日?起20?个工作日《内作出防雷装置【设计审核《决定
》 ?
: 防雷装置设【。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!主管部门应》当办结有关审核【手续颁发防雷装【。置,设计核准书施—。工,单位应当按》照经核准的设计【图纸进?行施: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!和修:改防雷设计的—必,须按照?原程:序报审?
《。
防雷】装置设?计审核不合格的气】象主管部门应当出】具防雷?装置设计整》改意见书整》改完成后按照原【程序进行《验收
—
第十八【条 气《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!理之日起5个—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!置竣工验收决定
!
】防雷装置《经验收合格的气象主!管部门应当办结【有关验收手》续颁发防雷装—置验:收合格证
!。
《 防雷装置》验收不合格的气象】主管部门《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!。改意见?书整改完成》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!收
—
?第十九条 凡装】有防:雷装置的单位、【个,人或者业主》委员会应《。当,做好防雷装置—的日常维护管理工】。作并定期接》受具有相应资—质,的防雷装置》检测机构的检测【防雷装置《检测机构应当—对所出具《的检:。测数据负责
】
第二【十条 防雷装置检!测后检测机构应当出!具检测报告并报【气象主?管部门和质》量技术监督部—门对不?符合规范要求的气】。。象主管部门》应,当提出整改》意见相关单位—应当按规定期限【进行:整,改并进行复》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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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防雷装置的定期!检,测为:每年一次《;对: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!第(二)项所规定】的防雷装《置、防静《电装:。置应当每半》年检测一次
】 ,
第二十【一,条 从事建》设项目防雷》工程设?计、施工的单位应当!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核发的建》设,。工程设计、施工资质!证,书
—
? 从?事前款规定以外【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!、施工的单位—应当持有气》象主管部门》。核发的防雷》。工,程专业?设计、施《工资质证书
!
—对从事专业》防雷:工,。程设计或者施工的】单位按照法》律、法规的》。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对!从事防雷活动—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!资格:管理制度
》
?。 :
《区,外具:备专业防雷》工,程设计、施工资【质的单?位到区?。内从:事,专,。业防雷工《程,设计、施工的应当】在自治区气象主管部!门 : 登!记备案后方可从事】专业防雷工程设计、!施工
】 :。第二十二条 从】事专:业防雷工程设计【、施:工的单位应当—在其:。相应资质等级—许可的范围》内严格按照国家和】行业防雷标准—规,范,从事防雷《工程设计《、施工
】
禁止无防!雷资质资格的单【。位及个人从》事防雷装《置的检?测
!第二十三《条 防雷产》。品应:当符:合国家?规定:的质量?标准并向自治—区气象主管部门备】案
:
—
禁止销售和】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!的,防雷产品气象主【管部门应当定期【对市:场上销售《的防雷产品进—行检:查与鉴定
】
第!二十四条 单位【或者个人遭》受雷电灾害应当及】时,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!报,告并协助进行灾情】调查
【
》气象主管部》门接:到雷:电灾害报告后应【当及时调查处—。理对造成人员伤亡】或者:重大:财产损失的》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!勘察:、调查作出鉴定意】见书并通报有关部】门
》
第二十五条! 每年年初气象【。主管部?门应: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!地遭受雷电灾—害的资料书面报【同级人民政府—和上级气象》主管部?门
【 第?二十:六条 ?单,位无资质或者超越】资,质等级设计、—施,工专业防雷工—程或者私自将—专业防?雷,工程发包给不—具有相应《资,质等级的《单位设计、施—工的由市、县(区】)气象主管部—门予以警告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:正,的,处,以500《0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罚—款;有违法所得的】没收违法所》得;给他人造—成损:失的:依法承?担赔偿责《。任;构成犯罪的移交!司法机?关,
,
:
第—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!法规: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单位由】市、县(区)—气象主管部门予以】警告责令限期改【正;:。逾期不改正的处【以5000元以上】5万元以《。下,的,罚款:
! (一?)防雷工程设计【。未经气?象,。主,管部门审核或者审】核不合?。格,擅自开工《的;
?
【 (二)》防雷装置未经—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!者验收?不合格仍擅自投入】使用的;
— :
(三】)已有防雷装—置、防静电装置不】进行定期检测—或者定期《检测不合格且拒绝】整改的?
】第二:十八条? 无资质单位从事】防雷装置安全检【测或者检《测机构未经定期【审验的?由市:、县(?区)气象主管部门】予以:警告:。责令限?期改正;对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1—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的罚款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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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二十九条 】无资:格人员从事》专业防雷工程—设计和施工》以,及防:雷、防静电装—置检测的由市—、,县(区)气象主【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!。限期改正;对—逾期不?改正的处以20【00元以上2万元】以下罚款
!
:
? 第三十》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或—者人为?破坏:、损坏防《雷装置导致火灾【、爆:炸、人员伤亡、重】大财产损失以—及其他严重后果的】由,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!任人:员和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—行政:处分;给他人造【成损:失的:。依法承担赔偿—责,。任;构成犯》。罪的移?交,司法机?。关
】。。 第三十《一条 国《家工作?人员在防雷减—灾,工作中滥《用,职权、?。玩忽职守的由其主】。管部门?或者有权机关—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关,
— 第三十》。二条 本办法下【列用语的含义
! ?
(一)雷】电灾:害指因直击》雷、雷电感应、雷】电,感,应的静电、雷—电波侵入等造成人】员伤亡、财产损失】
【
(二)防【。雷工程指防》御和减轻雷电灾【害,。的,系统装?置,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分!。为
】
, 1、直击雷【防护工程由接闪器(!。包括避雷《针、带、线、网等)!、引下线、接—地装置以《及其他连接导体组】成具有?。防,御直击雷性》。。能的:系统:装置建设项目;
!
— , 2、感应雷防护工!程由:电磁屏蔽、》等电位连接》、共用接《地,。网、电涌保护—器以及其《他连接导体组成【具有防御雷电—。电磁脉?。冲,(包括雷电感应和】雷电波侵入)性能的!系,统装置建设项—目
—
:
?(三)防雷装置指具!有防御?或者减少直击雷、雷!电感应和《雷,。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!器、引下线、等电】位,连,接、:接地装置、电涌保护!器以及其他连接导】体的系统装置
】 , ?
(》四)防?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!。。。研制、生产的用【。于防雷装置系统【中的各类避》雷针、电涌保护器等!单元:器件:或,组合:。器件
】 第三十三—条 本?办法:自2007》。年2月1日起施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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