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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拉萨《市防雷减灾》管理办法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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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防】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!护国家利益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!。维护公共安》全,促进经济建设和!社会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气象法、西藏自治!区气象条例及其【他有关?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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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条 :。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!电灾害活动(—以下简称《防雷减?灾)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遵守本办—法
!第三条 防雷—减灾工作实行—安全第一、预防为】主、:防治:结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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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、!县(区)《气象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》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!工作
》
?。 第五条 市公安!部门负责督促—。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!营业场所《安装防雷减灾系统】的落实情况,—负责对易燃易爆【场所、高《层建筑、古建—筑防雷设施安—装情:况,进行消防监督检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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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【建,设,部门负?责配合建设施—工项:目防雷装置的竣【工验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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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市规划部门负责配】合工:程项目防雷装置设】计的审核《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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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市房产部门负—责监督居住小区物业!管理企业配合防【雷装:置安全检测的情【况
】
市安》全生产监管》部门负责配合—对危险化《学品:生,产经营企业》的防:雷设施进行监督【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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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市电:力主管部门负责【高压电?力装置的《防雷:检测:工作:并,接受当地气象主【管部门的《委托和监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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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?六,条 市?气象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!灾害预?警服务系统的—建设工作提高防雷】。减灾服务能力
【
《
第七》条 下列场所—或者设?施,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!御对象应《当安:装相应的防雷装置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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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建》。筑物防雷设》计规范规定的—一、二、三类防雷】建,。(构:)筑物、重点文物】保,护单:位,、古树?。名木、物《资储:备,仓库、露天》堆场、人员密集场】所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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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易燃易爆化学—危险物品的》生产或者贮存场所】;
》
《 , (三)电力生产装!置和输配电系—统、重要电气装置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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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信息化】系统和自动监控【系统;
】
? (五)法律【法规和技术规范规】定的其他场所或【。者设施
》
— 前?款第(?二):、(四)项所规定】的场所或者设施应】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!防静电装置
!
雷【电灾害重《点防:御,对象以外的场所或】者设施应当按照【国家规?。范的规定采取相【应的:防雷措施
—
第八条! 新:建、:改建:、,扩建的?建(构)《筑物其?防雷装置的设—计或者施工必须符合!以下规?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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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(,一) ?由,具有相应防》雷工程专业设—计或者施工资—质,。的单位承担使用符】合国家规《定的防雷产品并接】受气象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的监督指导;!
》
? (二) 建设工!程项目在城》市,规,划部:门取得?建,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开工《许可证之前》其防雷?。装置设?计须经气象主管【部,门审核;
】
(【三) 对防》。雷工程项目的施工】实施:分阶段检测》。在工程项目竣工【验收:之前由?气象行政主管部【门进:行验收验收合—格后颁发《防雷合?格,证书未取得》防雷合格《证,。书,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!竣工验收
【 ,
第九条 建!设项目防雷装—置的:。新建、改造工程【。以及信息化》系统和自动监控【系统的综合防雷【工程等防雷工程的】施工图?设计文件《应当接受当》地气象行政》主管部门的设计【审核并接受当地消防!。部门、?。。安全生?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!导
?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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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!经审核同意的—。不得交付施工
【
【 建设单位在【报建前向气象主管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】
—
? (一)防雷装置设!计审核申请书;
! ,
【。(二)设《计说明;
】 ,
(三)基!础接地平面图—;
! (四)天面【防,雷平面图;
!
(五】)均压环接地系统图!;
【
(六)防】雷施工大样图;
! : :
(七)四置!图;
》
》 (八)立—面,图;
【 ,
(》九)总配电图—;
—
(十【。)防雷产品说—明,书及有?关证件;
】 :
? (十一《)规划报建》审核、施工资质证书!、焊:工证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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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一《。条 施工单位应当!按照经审查合格的】。。防雷工程施工图设】计文件?。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!主管部?门的监督指导—
,
第】十二条 防雷建【设项目的施工应【当经气象主》管部:门认定的单位进行防!雷工:程分段验收并—出具防雷《工程验收报告建设】单位在竣《。工验收时应》当将防雷《工程验收《报告作为该项工【程竣工?验收的必备条件【
第!十三条 防雷装置!实行竣工《验收制度防雷—装置竣工验收—不合:格的不得投入—使用
—
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】应当提交以下材【料
》 ,
(一)防!雷,。装置竣工《验收申请书;
【
】 (二?)防雷装置设计核准!书;
— :
(》三)防雷工程专业施!工单:位和人员《的资质证和资格证】书;
《
》
?(四)由省》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气:象主管部《门认定防雷装—置检测资质的—检测:机,构出具的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;!
—
? (五?)防雷装置竣工图等!技术资料;
!
—(六)防《雷产品出厂合格证、!安装记录《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!品测试机构出具【的测试报告
!。
第十四【条 : 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!件的应当受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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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防雷装置设计】取,。得当地气象》主,管部门核发的防雷】装置设计核准书;
!
》
《(二)防《雷工:程专业施工单—位和人?员取得?国家:规定的?资质和资格;
】
—。 (三)申—。请单位提交的申请】。材料齐全且符—合法定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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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五条 【防雷装置《设计:审核申请材料及防雷!装置竣工验收申【请材料不齐》全或者不符合法【定形式的气象主【管,部门应当《在收: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5个工作日内一【。次性告知申请—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!内容逾期《。不告知的收到申【请,材料之日起即—视为受理
【
》第十六条 气象主】管许可机构应当在】收到全?部申请材料之—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按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!法,第三十二《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!者不予受理》的,书面决定《对不:予受理的《应当书面说明—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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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 气象主管》部,门应当在受理之日】起,。20个工作日内作】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!决定
!
, 防?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!格的气象主管部门】应当办结《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!。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!工单位应《当,按照经核《准的设计图纸进行】。施,工在:施工中?需要变更和修改防】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!程序:报审
!
, 防雷装置—。设计审?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!部门:应,当出具防雷》装置设计整改—意见书整改完—成后按照原程序进】行验收
》
—第十八条 气【象主管部门》应当在受理》之,日起5个工》作日内作《出防雷装置》竣,工验收决定》
】 防?雷装:置经验收合格的气】象主管部门应当办】结有关验《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!验收合格《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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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装置验收!不合格的气象主【管部门应《当出具?防雷装置整》改意见书整改完成】后按:照原程序进行验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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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条 【 凡装?有防雷装置的单位】、,个人或?者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做好防—雷装:置的:日常维护管》理工作并定期接【受具有相应资质的】防雷装置检测—机构的检测防雷装】置检测机构应—当,对,所出具的《检测数据负责
【
— 第:二十条? 防雷装置检【。测后检测机构—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!。报气:象主管部门》和质量技术监—督,部门对不符合—规范要求的气—象主:管,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!见相关?单位应当按规定【期限进行《整改并进行复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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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雷装置的定期【检,测,为每年一次;—对本办法第七—条第一款《第(二)项所规【定的防雷装置、防】静,电装置应当每半年】。检测一?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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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】条 从事《建设项目《防雷工程设》计、施?工的单位应当—持有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,核发:的建设?工程设计、施工【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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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从事前?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!雷工程设计、施工的!单位:应当持有气象主管部!门核发?的防雷?工程:专业设计、》施工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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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对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计?或者施工的》单位按照法律、【法规:的规定实行资质【管理对?从事防雷《活动:。的专: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!管理制度
》
《。
区—外具备专业防雷工程!设计、施工资质【的单位到区内从事专!业防雷工程设计、施!工的应当在自—治区气象《主管部门 】 : 登记》。。备案:后方可从事专—业防雷工程设计、】施工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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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从事专》业防雷工程设计【。、施工的单》位应当在《。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!的范围?内严格?。按照国家和行业防】雷标准规范从—事防雷?工程设?计、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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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—无防雷资质资—。格的单位《及个人从事防—雷装置的《检测
《
《 第?二,十三:条 防雷产品应【当,符合国家规定的质】量标准?并向自治《区,气,。象主管部门备案【
!。 禁止销《售和使用不合—。格或者禁用》的防雷?产品气?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!对市场上销》售的:防雷产品进行—检,查与鉴定
!
第二!十四:条 单位或》者个人遭受雷电【灾,害,应当:及时向当地气—象主:管部:门报告并协助进行】灾情:调查:
《
—气象主管《部门接到雷》电,灾害报?告,后应当?及时调查处》理,对造成?人员伤亡《。。或,者重大财《产损失的应当及【时到现场进行勘察、!调查作出鉴定—意见书并通》报,有关部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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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每年?年初气象主管部门应!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!地遭受雷电》灾害的?资料书面报同级人】民政:府和上级气象主管】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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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六条 单位】无资质或者超—越资质等级》。设,计、:。施工专业防雷—工程或者《。私,自将:专,。业,防,雷工程发包》给不具?有相:应资质等级的—单,位设计、施工—的由市、县》(区)气象》主,管部:门予以警《告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的处!以5000元以【上5万元以下罚款;!有违法所得》的没收违法所—得;给他人造成【损,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犯罪的移交司—法机关
【
? 第二十七》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《。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的单位由市、县(】区)气象主管部门】予以警?告,责令: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5—0,00:元以:上,5万元以下的罚款
!
!(一)防雷工程设】计未经气象主管部】门审核或《者审核不合格擅【自开工的;
—。
—
(二)—防雷装?置未经气象主管部】门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:格仍擅自投入使用】的;
》
(】。三)已有防雷—装,置、防静《电装置不进行定期】。检测或?者定期检测》不合:格且拒绝整改的
】
》。 第二十八条 无!资质单位《从事防雷装》置安全检测或者检测!机构未?经定期审验的由市、!县(区)气象主【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!限期改正《;,对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以1000元以】。上,1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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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九条 无资格人员从!事专业?防雷工?程设计和施工以【。及防雷、防》静,电装置检测的—由,市、县(区)气象主!管部门给予》警告:责,令限期改正;对逾】期,不改正的处以200!0元以上2万—元,以下罚款
】
第!三十条 《违反:本,办法规定或者—人为破坏《、损坏防雷装置导致!火灾、爆炸、人员伤!亡、:重大财产《损失以及其他—严重后果的》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!责任人员和》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行政处分;】给,他人造成损失的【依法:承担赔偿《责任;构成犯罪的移!交司法机关
【
—第三十一条 国家】工作人员在防雷减】灾工作?中,。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的由其主管部【。门或者有《权机关?给予行政处分—。;构:成犯罪的移交—司法:机关
【
?第,三十二条 本—办法下列用语的含】义
:
《
? (一)》雷电灾害指因直【击雷、雷电》。。感应:、雷电感《应的静电、雷电【波侵入等造成人员】伤,亡、财产损失
【
《
? :(二:)防雷工程指防御和!。减轻雷电灾》害的系?统装:置建:设项目?按其性能分》为
? ,
1】。、直击雷防护工程由!接闪:器(包?括避雷针、带、线、!网等)?、引下?线、接地《装置以及其他连接】导体组成《具有防御《直击雷性能的系统】装置建设项目;【
【。
2、》感应雷防护工程【由电磁屏蔽、等电】位连接、《共用:接地网、电涌保护器!以及其他《连,接导:体组成具有》防御:雷电电磁脉冲(包】括雷:电,感应:和,雷,电波侵入)性能的】系,统,装置建设项》目
《
》 :(三)防《。雷装置指具有防御】或者减少《直击雷、雷电感【应和雷电《波,侵入性能的接闪器】、引下线、等—电,位连接、接地—装置、电涌》保护器以及其他【连接导体的系统装置!
! (四)防雷产品】指由生产厂》家研制、生产的用】。于防雷装置系统【中的各类避雷—针、电涌《保,护器等?单元器件或》组合器?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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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— 本办法自》2,00:7年2月1》。日,起,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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