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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!。萨市防雷减灾管理】。办法 ?
第一—条 为《防,御和:减轻雷电灾害保【护,国家利益和人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】护公共安全,—。促进经?。济建设和《社会发展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气象:法,。、西藏?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!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:制定本办法
!
《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!区,。。域内从事防御—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!(以下简《。称防雷减《灾)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?遵守本办法
【
第三条!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!安全:第一、?预,防为主、防》治结合?的原则
《
《
第四》条 市、县》(区)气《象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!管理监督工》作,
《
《第五条 市》公安部门负责—督促检?查互联网上网—。服务营业场》所,安装防雷减灾系【统的落实情》况,:负责对易燃易—爆场所、高层建【筑、古?建筑防雷设施安装】情况:进行:消防监督检查
】
市!建设部门负责配【合建设?施工项目防雷装置】的竣工验收》。工作
?
》
市规—划部门负责》配合工程项目—防,雷装置设《计的审核工》作
? ?
市房产部!门,负责:监督居住小》区物业管理企—业配:合防雷装置安—全检测?的情况
》
】市,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!责配合对危险化学】品,生产经营企》业的防雷设施进【行监督检查》
,
》
? ,市电力主管》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装!置的防雷检测—。。工作并接《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!的委托和监》督
》
,
第六条— 市气?象行政?主管部?门应当加强雷—。电监测和雷电—灾,害预警服务系统【的,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!灾服务?能力
【
第七条 下】列场所或《者设施是雷电—灾害的重《点防御对象应当安装!相应的防雷装置
】
—
:。。 ,(一)建《筑物:防雷设计规》范规定的一》、二、三类》防雷建(构)筑【物、重点文物—保护单位、古树【名木、物资储备仓库!、露天堆场、—人员密集场》所;
—
《 (二)易燃易】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!产或者贮存场所【;
】
(三)电力生!产装置和输配电【系,统,、重:要电:气装置;
】
—(四)信《。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!系统;
【
(五)!法律法规和技术规】范规定的其》他场:所或:者设施
!
《前款第(《。二)、(四)—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!设施应当《按,规定设?。置相:应的防静电装置【
,
—。。
雷电灾害【重点防?御对象?以外的场所或者设】。施,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!规定采取相应的【防雷措施
!
, 第八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扩—。。建的建(构)筑物】。其防雷?装置:的设计或者施工必】须符合以《下规定?
【
?(一) 由具有【相应防雷工程专【。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!的单:位承担使用符—合国家规定的防雷】产品:并接受?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!监督指导;
—
,
》
: (二)《 ,建设工程项目在【城市规划部》门取得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可证《、建:设工程开工许可【证,之前:其,防雷:装置设计《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!核;
【
(—三) 对防雷工【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!阶段检测在工程项目!竣工验收之》。前由气象行政主管部!门进:行验收验收合—格,后,颁发防雷合格证书未!取得防?雷合格证书的建【设单位?不得组织竣工验收】
:
第【九条 建设项目防】。雷,装置的新建、改造工!程以及信息化—系统和自动监—控系统的综合防雷】工程等防雷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!件应当接受当地气】象行政主管部—。门的设?计审核?并接受?当地消防部门—、安:全生产监管部门的】监,督指导
》
—第十条 《防雷:装置设计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】得交付施工
—
!建设单位在》报建前向气象主管部!门提交以下材料
!
【 (一?)防雷装置设计审核!申请书;《
—
(二)设】计说明;
—
【 ,(三)?基,。。。础接地平面图—;
—
(四【)天面防雷平面【图;
—
(【五)均压环》接地系统《图;
【
(—六,)防雷施《工大样图;
】
—。 (七)四置图;
!
【 :(八)立面图—。;,
: ,
(九!)总配电图;
【
《。
》(十)防雷产—品说明书及有关证】件;
《
— (?十,一)规划报建审核】、施:工资质证书、焊工证!复,印件
! ,第十一条《 :施工单位应当—按照:经审查?合格: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!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!受气象主管部—门,的监督指导
—
第】十二条 《。防雷建设项目的施工!应当经?气象主管《部门认定的单位【。进,行防雷工程分段【。验收并出具防雷【工程验收报告建设】单,位在竣工《。验收时应当将防【雷工程验收报告【作为该项工程竣工】。验收的必备》条件
?
《
第十》三条 防雷装置】实行竣工验》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!验收不合格的—不得投入《使用
》。
防】雷装置竣工》验收:应当提交以下—材料:
: ,
》 (一)防雷装】置,竣,工验收申请书;【
《
《 (二《)防雷装置设计核】。准书;
】 ,
,
, (三)防雷工】程,。专业施工《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!和资格证《书,;
【
(》。四)由省、》自治区、直辖—市气象主管部—门,认定:防雷装置检》测资质的检》测机:构出具的防雷装【置检测报告;—
:
(!五)防雷装置竣工图!等技术资《料;
》。 ,
?
(六)防【雷产品出厂合格证】、安装记录和由国】家认可?防雷产?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!试报告
! 第十《四,条 : 防:雷装置竣工验收【。申请符合以下条【件的:应,当受理
》 ,
【(一:),防雷:装置设计取》得当地气象》主管部?门核发的防》雷装置设计核准书】;
】
: (二)防雷—工程专业施工单位】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!的资质?和资格;
【。
— (:三):申请:单位提交的申请【材料:齐全且符合法定形】式
? :。。
第十—五条 防》雷装置设计审核【申请材料及防雷【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!料不齐全《或者不?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!主,管部门应《当在收?到申: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!作日内一次性告【。。知,申请单位需》要补正?的全:部内容逾《期不:告知的收到申请【材料之日起即—视为受理
!
: 第十六条 气象】主管许可机构应当在!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!日起:5个工作日内按照】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行政许?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!定作出?受,理或者不《予受理的书面决【定对不予《受理的应当书—面说明?理由
》
第—十七条? 气象主管部门应!当在受?理之日起《20个工作日内【作出:防雷装置设计—审核决定
】
防雷装!置设计经审核合【格的气象主》管部门?应当办结有关审【。核手续颁发防雷装】置设计核准书—施工单位应》当按照?。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!行施工在施》。工中需要变更—和修改防雷》设计的必须按照原】程序报审
—
】防雷装置设计审【核不合格的气象主】管部门应当出具防雷!装置设计整改—意,见书整改完成—。后按照?原程序进行验收
!
第十八!条 ?气,象主管部门应当【在受理之日》。起5个?工作日内作出防雷】装置竣工验收决定】
》
》防,雷装置经验》。收合格的气象主管部!门应:当办结?有关验收手续—。颁发:防雷装?置验收合格证
【
—
, 防?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!。。。气象主?管部门应当出具【防雷装置整改意【见书整改完成后【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!
【 ,第,十九:条 ?凡装有防雷》装置的单位、个【人或者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做好防雷【装置:。的日常维护管理【工,作并定期接受具【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!置检测机《构的检测防雷装置】。。。检测机构应当—对所:出具的检测数据【。负责
《
—第二十条 防雷装!置检测?后检测机构应当出】具检测报《告并报气象主管部】门和质量技术监督】部门对不《符合规范要求—的气象?主管部门应当提【。。出整改?意见相关单》位应当按规》定期限进行》整改并进行复检
! ?。
》防雷装置的定期【检测为?。每年一次;对—本办法第七》条第一款第(—二)项所规定—的防雷装置、—防静电?装置应当《每半年检《测,一次
】 第二十一—条 从事建》设项目?防雷工程设计、施工!的单:位应当持《有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?建设:工程设?计、施工资质证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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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》事前款规定》。以外:的专业?防雷工程设计、施工!的单位应当持有气】象主管部门核发的】防雷工程专业—设计、?施工:资质证书
! ,
: 对从事专业【防雷工?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单!位按照?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实!行,资质管理对从—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!术,人员实行资》格管理制度
—
!区外具备专业防雷工!程设:计、:施工资质的单位到区!内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:计、施工的应当【。在,自,治区:气象:。主,。管部门 【 登记备】。案后方可从事专【业防雷?工程:设计、施工
!
第》二,十二条 《 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计、《施工的单位应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!许可的范围》内严格?按照国家和》行业防雷标》准规范从《。事防雷工程》设计、施工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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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》无防雷资质资格的单!位及:个,。人从事防雷装—置,的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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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三条【 ,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!。家,规定的质量标准【并向自?治区气象主管—部门备案
!
禁—止,销售和使用》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!雷产品气象主管【。。部门应当定期—对市场上销售的【防雷产品进行—检查与鉴定
—
》。
《 , 第:二十四条 》单位或者个人遭受】雷,电,灾害应当及时向当】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!。并协助进行灾情【调查
》
— 气象主管》。部门接到《雷,电灾害报告后应当】及时:调查处理对造成人】。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!损失的应当》及,时到现场进》行勘:察,。、调查作《出鉴定意见书并通】报有关部《。门
】 第二十五条 【每年年初气象—主管部门应当汇【总分析上年度本地】遭受雷电灾害—的资料书面报同级人!民政:府和上级《气,象主管部门
【。
第二】十六条 《单,位无资质或》者超越资质等级设计!、,施工专业防雷—工程或者私自将专】业防雷?工程发包给不—。具有相应《资质等级的单—位,设计、施工的由市、!县(区)气象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,限期改?。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以5—000元以上—5万元以下罚款;有!违法所得的没收违】法所得?;给他人造》成损失的依》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。构成犯罪《的移交司法机关
! :
《第二十?七,。条 违反本办—。法规定?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—单位由市、县—(,区)气象主管部【门予:以,警告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?以50?00元?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—
》 , (一)防雷工【程,设计未经气象主【管部门审核或—者审核不合》。。格擅自?开工:。的;:
:
】(二)防雷装置未】经气象主管》部门:。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】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!。;
》 :
(三—)已:有防雷装置、防静】电装置不进行定期】检测或者定》期检测不合格且【拒,绝,整改的
》
第二】十,八条 ?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!装置安全检测或者检!测机构未《经定期审验的由【市,、县(区)气—象主管?部门予以警告责令】限期改正;对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!000元以上1万】元以下的罚款
!
】 第二十九条 无】。资格:人员从事专业—防雷工程设计和施】工以及防雷、—防,静,电装置检测的由市、!。县(区?)气象主管部门【给,予警告责《令限期改正;—对,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!000元以上2【万元以?下罚款
—
《
》第三:十条 违反》本办法?规定或者人为—破坏、?损坏防雷装置—导致火灾、爆炸【、人员伤亡、—重大财产损失以【及其他?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!。门给予直接责—任人员和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员行】政处分;《给他人造成损失【的依:。法,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犯罪的移交司法机】。关
!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!作,人员在防雷减灾【工作中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守的—由,其主管部门》或者:有权机?关给: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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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二《条 本?办法下?。列用语的含义
】 ,
【(一)雷电灾害指因!直击雷?、雷电感《。应,、雷电感应》的静电?、雷电波侵入—等造成人《员伤亡、《财产损?失
— ,
(二)防雷!工程指防御和减轻雷!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!设项目按其》性能分为
】
—1、直击雷防护【工程由接《闪器(包括避雷针】。、,带、线、网》等)、引下线、接地!装置以及其他—连接导体组成具【有防御直击雷—性能的系《。统,装置建设项目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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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【、感应雷《防护:工,程由电磁《屏蔽、等电位连【。接、共用接地—网、电?涌保: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!体组成具《有,防御雷电电》磁脉冲(包》括雷电?感应和雷电波侵入】)性:能的:系统装置《建设项?。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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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(三)防雷装置指】具有防御或》者减少直击雷、雷电!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!能的接闪《器、:引下线、等电位连】接、接地装置、电】涌,保护器以及》其他连接导体—的系统装《置
?
】(四)防雷产—品指由生产厂家研】制、生产的》用于防雷装置系统】中,。的各类避雷针、【电,涌保:护器:等单元器件或—组合器件
【
第三十三!条 本办《。法自2007—年2:月1日起施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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