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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拉萨市防雷减】。灾管理?办,法
《
第一条 【为防御和减轻—雷电灾害《保护国家利益和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!护公共安全,—促进经济建设和社】会发展根据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气象法、西藏自!治区气象条》例及其他《有关: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办法—
】第二条 在本—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:防御: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!(以:下简称防雷减—灾)的单位》。和个人应当遵守本】办法:
,
》。 :第三条 《防雷减灾工作—实行: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!、防治结合的原则
!
》 第四条 —市、县(区)气象】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防雷减—灾管理监督工作
】
— 第五条 市公安部!门负责?督促检?。查互联网上》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!防雷:减灾系?。统的落实情况,负责!对易燃易爆》场所、高层》建筑、古建筑防雷设!施安装情况进行消防!监督检查
— ,
《
市建设—。部门负?责配合建设施工【。项目防雷装置的【竣工验收工作
!
市】规划部门负责配【合工: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!的审核工作
】
【市房产部门》负责:监督居?。住小区物业》管理企业配合防【雷装置安《全检:测的情况
—
》
市安全生产】监管部门负责配合】对危险化《学品生产经营企【业的防雷设施—进行监督《检查
!
市电》。力主管部门负责【高,。压电力装置的—防雷检测工》作并接受当地气象】主管部门的委托和】监督
—
《第六:条 市气象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加—强雷:电监测和雷》电灾害?预警服务《系统:的,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!灾服务能《力
】 第七条 下—列,。场所或者《设施是雷《电灾害的重点防御】对象应当安装—相应的防雷装置
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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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建【筑物防雷设计规【范规定的一、二、三!类,防雷建(构)—筑物、重《点文物保护单—位、古树名木、物】资,储备仓库、露—天,。。堆场、人员密集【场所;
!
(二—)易燃?易,爆化:学危险物《品的:。生,产,。或者贮存场所;
!。 ,。。 :
(—三,)电力生产装置和】。输配电系统、重要电!气装置?;
?
【 (四)信息化系统!和自动监控系—统;:
【
(五)法【律法规和技术规【范规定的其他—场,所或:者设施
》
】前款第(《二)、(四》)项所规定的场【所或者设施应当按】。规定设置相应—的防静电装置—
】。 雷电灾害—重点防御《对象以外的》场所或者设施应当】按,照国家规《范的规定《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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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八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?。的建(?构):筑物其防雷装置【。的设计?或者施?工必须?符合以下《规定
【
(一【) 由具有相—应防:雷工程专业》设计或者施工—资质的单位承担使用!符合:国家规定的防雷【产品并接《受气:象行政主《管部门?。的监督指导》;,
《
—(二)? 建设?工程项目在城—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—证、建设工》程开工许《可证之前《其,防雷装置《。。设计须?经气:象主管部《门审核;
》
】 (三) 对—防雷工程项目的施】工实施分阶》段检测在工》程项目竣工验收之】前由气象行》政主管部门进—行验收验《收合:格后颁发防雷—合格证书未取得防】雷合格证书的建【设单位?不得组织竣工验【收
—
第九条— 建设项目防雷【。。装置的新建、改【造工程以及信息化】系,。统和自动监控系【统,的综合防雷》工程等防雷》工,程的施工图设计【文,。。件应当接受当地【气,象行政主管部门的】设计:审核并接受当地消】。防部门、《安全生产监管部【门的监督指导
!
《 第十?条 防雷装置设计】未经审核同意—的不得交付施工【
【
建设单—位在报?建前向?气象主管部门—提交:以下材料《
【。
(一》)防雷装置设计【审核申请书;
】 《
?。 (二)设》计说明;
【 ,
—(三)基础接地平】面图;
!
: (四)天面防】雷平面图《;
】
(五)—均压环接地》系统:图;
】
? (六)防雷施【工大:样,图;
《
【 (七)四置图;】
【
?(八)立面》图;
】
(》九)总配电图;
! , ?
《。(十)防雷产—品,说明书及有关证【件;
《
【 (:十,一)规划报建审【核、施工资质证【书、焊工证》复印件
】
第十一条 !施工单位应》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!防雷工程施工—图设: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!受气象主管部—门的监督指导
【
》 第十二条—。 防雷建设》项目:的施工应当经气【象主管部《门认定的单》位进行防雷工程分】段验:。。收并出具防》。雷工程验收报告建】。设单位?在竣工验收》时应当?将防雷工程验—收报告作为》该,项工程竣《工验收的必备—条,件
!第十三条 防雷】装置实行竣工验【收制度防雷装—置,竣工验?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!使用
《
》
防雷装置竣工!验收应?当提交以下》材料
》
《
(一)防【雷装置?竣工验收申请—书;:
》
(—二)防雷装》置设计?核准书;
】
(【三)防雷工程专业】施工:单位和人员的资【质证和资格证—。书;:
《 :
? (四)《由省: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气象主管部门—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!质的检测机构出【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!告,;
》
(五)!防,雷装置竣《工图等技《术资料;
【。
》 (?六)防雷产品出厂】合格证、安装记录】和由国家认可防雷】。产品测试机》构出具的测试—报告
!。 第十四条 【防雷装置竣工验收】申请符合以下—条件:的应当受《理
:
《 ,
: , (:一)防雷装置设计】取得当地气象—主管部门核发—的防雷装置》设计核准书;—
《
(二)!防雷工?程专业施工单位【和人:员取得?国家规定的》资质和资格;—。
【
(《三)申请单》位提交?的申: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!定形式
—
第十五条! 防雷装》置设:计审核申请材料及】防雷: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!料,不齐全或者不符【合法定形式的—气象:主管:部门应当在收—到申请材料之日【起5个工作日内【一次性告知申—请,单位:需要:补正的全部》内容逾期不告—知的收?到申:请材料之日起即【视为受理《
?
第十六条! ,气象主管许可机【构应当在收到全部】申请材料之日起5】个工作日内按照中】。华人:民共和国行政—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!规,定作出受《理或者不予受理【的书面?决定对不予》受理的应当书面说】明理由
—。。 ,
第十七条】 气象主管部门】应当在?受,理之:日起2?。0个工作日内作【出防:雷装:置设计审核决—定
】
防雷装置【设计经审核》合格:的气象主管部门【应当办?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!防雷装置设计核【准书施?工,单位应当《按,照经核准的设计图】纸进行施工》在施工中需要变【更和修改防》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!程序报审
!
防雷【装置设计审核不【合,格的气象主管部【门应:当出具防《。雷装置设计整改意】见书整改完成—后按照原程》序进行验收》
】第十:八条 气象主管部!门应当?在受:理之: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:。作出防雷装置竣工】验收决定
》
【 防?雷装置经验收—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!应当办结《有关验收手续颁【发防雷装《置验收合格证—
》
防雷装】。置验收不合格的【气象主管《部门应当出》具防雷装《置,整改意见《。书整:改完成后按照原程】序进行验收
—
?
: 第十九》条 凡装有防雷装!置的单位《、个人或者业主委】员会应当做》好防:。雷装:置的日常维护管理】工,作并:。定期接受具有相应】。资质的?。防雷装?置检测?。。机构的检测防—雷装置检测机构【应当对所出》具的检测《数据负责
【
第二十】条, , 防:雷装置检测后检测】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!告并报气象主管部】门和质?。量,。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!合规范要求的气象】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!改意见?相关单位应》当按规定期》限,进行整改并进—行复:检
》
》。 ,。防雷装置的定期检】测为每年《一次;对本办—法第七?条第一款第》(二)项所规定【的防雷?。。装置、防静电装【置,应当每半年检测一】。。次,
《
第二—十一条 从事建设】项目防雷工程设计、!施工的?。单位应当《持有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核【发的建设《。工程设计、施—工资质证书
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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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,。从事前款《规定:。以外的专业》防雷工?程设计、施工—的单位应当持有气】象主管部门核发的】防,雷工:程专业设计、—施工资质证》书,
《
对从】事专业防雷工程设】计或者施工的单【位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对!从事防?。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!员实行资格管理制】度
《 ,
《 区外具备专业】防雷工程设计、【施工资质《的,单位到区内从事专】业防雷工程设计、】。施工的应当在—自,治区气象主管—部门: 》 登记—备案:后方可从事专—业防:雷工程设《计、施工
】
第》二十二条《 从事《专业防?雷工程?设计、施《工的单位应当在其】相应:资质:等级许可的范—围内严格《按照国?家,。和行:业防:。。雷标准规范从—。事防雷工程设计、】施工
— ,
禁止无】防雷资质资格—的单:位及个人《从事防雷装置—的,检测
—
第二—十三条 防雷产【品应当符《。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!准并向自治区—。气象主管《部门备案《。
:
》
禁止》销售和?使,用不合格或者禁用】的防雷产《品气:象主管?部门应当《定期:对市场上销售—的防雷产品》进行检查《与鉴定
!
第二】十四条? 单位或者》个人遭受雷电灾【害,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!主管:。部门报告并协—助进行灾情调查
!
【 气象主管部门接】到,。雷电灾害报》告后:应当及时调》查处理对造成—人员伤亡或者—重大财产损失的应】当及:。时到现场进行勘【察、调查作出—鉴定意见书并通【报有关部门
【 :
: 第二十五条【 每年年《。初,。。。气象:主管部门《应当汇总分析上【年度:。。本地遭受《雷电灾害的资料书面!报同级?人民政府《。和上级?气,象主管部门
【 :
第二十【六条 单位无资质或!者超越资质等级设计!、施工专业防—雷工程或者私—自将专业防雷工程】发包给不具》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!。位设计?、施工的由市、【县(区)气象主管部!门予以?警,告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的》处以5000元以】。。上5万?元以下罚款;有【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?得;给他人造—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,罪的移交《司法:机关
【
第《。二十七条 》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有下列行为【。之一:的单位由《市、县?(区:)气象主管部—门予以警告》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!000?。元,以上5万元以下的】罚款
《
(!一,)防:雷,工程设计《未经气象《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!核不合格擅自—开工的?;
】
(二)防雷】装置未经气象—主,管部门验收或者【验收:不合格仍擅自投入】使用的;
— 《
(三)已】有防雷?装置、防静电装置】不进:行定期检《测或者定期检测【不合格且拒绝整【改的
—
:。 第二《十八:条 无资质单位【从事防雷装置安【全检测?或者检测机构未经定!期审:验的由市、》县(:区)气象主管部门予!以,。警告责令限期改正】;对逾期《不改正的处以100!0元以上1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
》
》
第二十九】条 无资《。格人员从事专—业防雷工程设—计和:施工以及《防雷、防静电—装置检测的由—市、县(区)—气象主管部》门给予?警告责令限期改【正,;对逾期不改正的处!以2:。0,0,0元以?上2:万元以下《罚款
【
— 第三十条 违【反本:办法规定或者人【为破坏、损》坏防雷装《置导:致火灾、爆炸、人员!伤亡:、重:大,财产损失《以及其他严》重后果?的由主管部门—。给予直接《责任人员和直接负】责的主?管人员行政》处分;给他人造成】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构—成犯罪?的移交司法机关
!
第三十!一,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!防雷减灾《工作中?滥,用职权?、玩忽?职守的由其主管【部门或?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!处分;?构成犯罪《的移交司法机关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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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二条【 本:办,法下列用语的—含义
—
?
(一)雷电】灾害指?。因直击雷、雷电【感应、雷电》感应的静电、雷电】波侵入等造成人员】伤亡、财产损失
】
】 ,(二)防雷工程指防!御和减轻雷电灾害】的系统装置建—设项:目按其?性能分为《
】。 1、直击雷防】护,工程由接闪器(包】括避雷针、带、线、!网等)、引下线【、接地装置以—。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!。具,。有防御直《击雷性能的》系统装置建设—项目:;
》 :
2、—感应雷?防护工程由电—磁屏蔽、等电—位连接、《共用接地《网、电涌保护器以及!其他连接导》体组成具有防御【雷电电磁《脉冲(包括雷—电感:应和雷电波侵入)性!。能的系?统装置建《。设项目
】
》(三)防雷》装置指具有防御或者!减少直击雷、—雷电感?应和雷电波侵—入性能的接》闪器、引下线、【等电位连接、接【地装置、电涌保【护器以及《其他连接导体—的系:统装置
》 ,
(四!)防雷产品指由【。生产:厂家研?制、生?产的用于防雷—装置系统中的各类避!雷针、电《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!或组:合器件
《
【第,三,十三条 本办法【。自200《7年2月1日起【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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