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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拉萨》市防雷减灾》管理办法
【
第一条 【为防御和《减轻雷电灾》害,保护国家利》益和人民生命财产】安全维护公共安全,!。促进经济《建,设,和社会?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气象:。法,、,西藏自治《区气象条例及其【他有:关,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《。
,
第二!条 在本市》行政: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!轻雷:电灾害活动(—以下简称防雷减灾】),的单位和个》。。人应当遵守本—办法:。
第!三条 防雷减灾【工作实行安全第一】、预防为主、防【治结合的原则
】
?
第四条 市、!县(区?)气象?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,区域内的防雷减灾】管理监督《工作
》。
第五条 !市公安部门负责【督促检查互》联网上网服务—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!灾系统的《落,实,情况,负责对易燃】易爆场所、高—层建筑、古建筑【防雷设施《安装情况进行—消防监督检查
!。
《
, 市建设部—门负责?配合建设《施工项目防》雷装置的竣工验【收工作
》
【 市:规划部门负》责,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!。置,设计的审核工作【
《
》 市房产部》门,负责:监,督居住小区》。物业管理《企业配合防》雷装置安全检测【的情况
!
,
市安》全生产监管》部门负责配合对【危险化?学品:生产经营《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!监督:。检,查
《 : ,
市电力主】管部门负《责高压电《力装置?的,。防雷检测工作并【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!门的委?托和监督
】
,
第六条 市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加?强雷电监测和—雷电灾害预》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!作提高防雷减灾服】务能力
】
第七条 下】列场所或《者,设施是雷电灾害【的重点防御对象【应当安装相应的【防雷装置
【
— ,(一)建筑》物防雷?设计规范《。规定的一、二、三类!防,雷建:。(构)筑物、—。重点文物《保护单位、古—树,名,木、:物资储备仓库—、露天堆场、—人员密集场》所;
?。
?
—(,二):易燃易爆化学—危险物?品的生产或者—贮存场所;
—
【 (三)电—力生产装置和—输配电?系统、重《要电气装置;—
?
(四!)信息化《。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!;
【。
(五—)法律法规和技术规!范规定的其他场所】或者设施《
,
—
: 前款第(二)、(!。四,)项:所规定的《场所或者设》施应当按规定设【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!
: :
《 雷电灾》害重点防《御对象以外的—场所: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!家规范的《。规定:采取相应的》防雷措施
【
:
: 第八条 》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的建(—。构)筑物其防雷【装置的设计或—者施:工必须符合以下【规定
《
【 (一)《 由具有相应防【雷工程专业设计【或者施工《资质的?单位承担使用符合国!家规定的防雷产品】并接受气象行政主】管部门的《监督指导;
—
:
— (二)《 建设?工程项目《在城市?。规划部门《取得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、建!设,工程开工《许可证之前其防【雷装置设计须经气】象主管部门审—核;
—
(【三) 对防》。雷工:。程项目的《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!在工程项目竣工【验收之前由气象行政!主管部门进行验收】验收合格后》颁发防雷《。。合格证书《未取得防雷合—格证:书的建设单》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!
第!九,条 建?设项目防雷装—置的新?建、改造工程—以及信息化系统【和自动?监控系统的》综合防雷工程—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图!。设计文件应当接受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】部门的设计审核【并接:受当:地消防部门、安【全生:产监管部门的—监督指导
【
第—十条 防雷装—置设计?未经审核同》意的不得交付施【工
》
?
建《设单位在《报建前向《气,象,主管部门提交以下】材料
【
《 (一)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!请书;
—
》 :(,二)设?计,。说明;
】
(三【)基础接地》平面图?;
】
, (四)天面防雷!。平面图;
!
:
: (五)均》压环接地系统图;
!。
—。
(《六)防雷施工大样图!;,
,
【 (七)四置图】。;,
?
【(八)?。立面图;
— 《
(九—)总配?电图;
《
?
—(十)防雷产品说明!。。书及有关证》件;:
》 ,
: (十一)—规划报建《审核、施工资质证书!、焊工证《复印件
】。
第十》一条 施工单【位应:当按: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!工程: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!施工并接受气象【主管部门《的监督指导
!。
第十二条】 防雷建设项目的】施工应?当经气象主》管部门认定》的单位进行防雷工】。程分段验收并—出具防雷《工程验收报告—。建设单位《在竣工?验收时应当将防雷】工程验收报告—作为该项工》程竣工验收的—必备条?件
—
第《十三:条 防《。雷,装置实行竣工—验收制度《。防雷装置竣》。工验收不合格—的不:得投入使用
—。
《
? 防雷装置—竣工验收应当提交】以下材料
【。
》 (一)防雷装】置竣工验收申请【书;
《 ?
《 (二?)防雷装置设计核】准书;?
?
【(三)?防雷工?程专业施工单位【和人员的资》质证和资格证书;】
《
(四】)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!市,气象主管部门认【定防雷装置》检测资质的检—测机构出具的防【雷装置?检测报告《;
?
】(五)防《。雷装置竣工图—等技术资料;
! ?
,
(六》)防雷产《品出厂合格证、安装!记录和由国家—认可防雷产品测【试机:构出具的测》试报告
【
: :第十四?条 防雷装置竣工!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!件的应当《受理
—
(一)!防雷装置设计取得】当地气象主管部【门核发的防雷装置】设计核准书;
!
【(二)?防,雷工程专业施工【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!。规定的资质和资格;!
! (三)申请单位提!交的:。申请材料《。齐全且符合法—。定形式?
《
,
第《十五条 防—雷装置设计》。审核申?请材料及《防雷装?置竣工验《收申请材料》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!定形:式的气象《主,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!请,材料之?日起5?个工:作日内?一次:性告知申请单位【需要补正的全—部内:容逾期不告》知的收到申请材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!
:
第十六!条 气象主管许可机!构应:当在收到《全部申?请材料之日》起5个工作日—内按:照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行政许可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!作出受理或者不【予受理?的书面决定》对不予受理》。的应当书面说明【理由
《 ,。
? 第十七条— :气象主管部门应【当在受理之日起20!个工:作日内作《出防雷装置设计【审核决定《
! 防:雷装置设《计,经审核合《格的气象《主管:部门应当《办结有关审核手续】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!准书施工《单位应当按照—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!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!变更和修改防—雷设计?的必须按照原—程序报审
】 , ,
,
防雷装置设】计审核?不合格的气象主【管,部门应当出具—防雷:装置设计整改意见书!整改完成后按照【原程序进《行验:收
:
》 第十八条 【 气象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在受理之》日起5个工》作日内作出防雷装】。置竣工?验收决定
—
】防雷装置《经验收合格的—气象主?管部门?应当办结有关验【收手续颁发防—雷装置验《收合: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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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— 防:雷,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!象主管部门应—。当出具防雷装置整】改,意见:书整改完成后按【照原程序《进行验收
【
:
, :第十九条《 , 凡装有防雷装【置,的单位、个人或者业!主,委员会应当做好【防雷装置的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!定期接受具有相应资!质,的防雷装置检测【机构:的检测防雷》装置检?测机:构,应当对所出具的检】。测数据负责
】
《 第二?十条 防》雷装置检测后检测】机构应当出》。具检测报告并报气】。象主管部门和质量】技术监督《部门对不符合规【范要求的《气象:。主管:部门应当提》出整改意见相—。关单位应《当,按规定期限进行整】改并进行复检
【
,。 《
: 防雷装置—的定期检测为—每年一次;对本办法!第七条第《一款:第(二)项所规定】的,防雷装?置、防静电装置应】当,每半年检测一—次
!第二十一条 —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!程设:计、施工的单位【应当持有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核发的建设工【程设计、施》工,资质证?书
】
从事前—款,规定以外《的专业防雷工程设】计、施工的单位应当!持有气象主管—部,门核发的《防雷工?程专:业设计、《施工:资,质证书
《
:
对从!事专:业防雷工程设计或者!施工:。的单位按照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实行【资质管理《对从事防雷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!实,行,资格管理制度
【
】 区外具备专业【防雷工程设计—、施工资《质的单?位,到区内从事专业防】雷,工程设?计、施?工的应?当,。在,自治区气象》主管部?门 》 登记备案!后方可从事》专业:防雷:工程:设计、施《工
—
第二十二条】 :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!计、施工的单位应】当在其相应资—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!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!防雷标准规范从事】防雷工程设》计、施?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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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—止无防雷资》质资格的单位及个人!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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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》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!符合国家规》定,。的质量标准并—向,自,。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备!案
》
禁止销!售和使用不》合格或者禁用—的防:。雷产品气象》。主,。管部门应《当定期对《市场上?销售的防雷》产品进行检查—与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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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! 单位或者个人【遭受雷电灾》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气!象主管部门》报告并协助进—。行灾情调查
—
》。
气象主【管,部门接?到雷电灾害报—告后应当及》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!。员伤:亡或者重大》财产损失的应当及】时到现场进行勘察、!调查作?出鉴定意见》书并通报《有关部门
】
第二十五】条 每年年》初气象主管部—。门应当汇总分—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!电灾害的资》料书面报《。同级:人民政?府和上级《气象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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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:单位无资《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!设计、施工专业【。防雷工程或者私自】将专业防雷工程发包!给不具有相应资【质等级?的单位设计、施工的!由市、县(》区)气?象主管?。部门予以警告责【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的—处以:5,0,00元以上5万【元,以下罚款《;有违法所》得的没收违法所得;!。给他:人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?赔偿责任《;构:成犯罪的《。移交:司法机?关
?
第二十!七条 违反》本办法规定》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单位由市、县(!。区):气象主管部门予【以警告责令》限期: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处《以5000元—以上5万《元以下的罚款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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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:防,。雷工程设《计未经气象主管部】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!格擅自开工》的;:
《
(二)!防雷装置未经—。气象:。主管部门验收或【者验收不《合格仍擅自投—。入使用的;
【
》
, (三)已—有防雷装置、防静】电装置不进行—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!测不合格且拒—绝整改的《
【。 第二十八条 无】资质单位从事防雷】装,。置安:。全,检测或?者检测机构》未经定期审验的【由市、县(》。区)气象主管部【门予以警告》责令限?。期改正;对》。逾期不改正的—处以1000元【以上:1万元以下的罚【款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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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九条 无资格人【员从事专业》防雷:工程设?计和施工《以,及防雷、《防静电装置检测的】由,市、县(区)—气,象主管部门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!。正;对逾期不改正的!处以200》。0,元以上?2,万元以下《罚款
?。
》
》 第三十《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或者人为破】。坏、损坏防雷装置】。导致:火灾、爆炸、人员】伤亡:、重大财产》损失以及其》他严重后果的由主】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!。人员和直接》负,责的:主管人员行政—处分;给他人造成损!失的: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;构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
—
, , 第三十一条— 国:家,工作人?员在防?雷减灾工《作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职守的由其主】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!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—的移交司法机关【
:
》 第三十二条 本】办法下列用语—的含义
【
》 (一)《雷电灾害指因直【击,。雷、雷电感应、【。雷电:感应的静电、雷【电,波侵入?。等造成人员伤亡、财!产损失
— :
(二)】防雷工程指防—御和减轻《。雷电灾害的系统【装置建设项目按其】性,。能,分,为,。
《
《 1?、直击雷《防护工?程由接闪器(包括】避雷针、带、线、】网等)、《引,下线、接《。地装置以及》其他连接《导,体,组成具有防》御直击?雷性能?的系统装置建设【。项目;
】
《 2、感应雷防护工!程由电磁屏蔽—。、等电位连接、共】用接地网、电涌保护!器以及其他连接导】体组成?具有防御《雷电电磁脉冲—。(包括雷电感应和雷!电波侵入)性—能的系统装》置建设项目
【 ?
(—三)防雷装置指具有!防,御,或者:。减少直击《雷、雷电感应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】的接闪器、》引下线、等》电位连接、接地【装置、电涌保—护器以及其他连【接导体的系统装【置
?。 ,。
》 (四)防雷【产品指?由生产厂家》研制、生产的用于】防雷装置系统中的各!类,避雷针、电涌—保护器等单元器件】。或组合器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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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三条 》本办法?自2:007年2月—1日起?施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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