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【 拉萨—。市防:雷减灾管《理办法 》 ?第一条 《。 为防御和减—轻,雷,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!和人民生命财—产安全维护公共安】全,:促进经济建》。。设,。和社会?发展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气象法、西藏自【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!有关规?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《。本办法 — 第—二条 在《本市:行政区?域内从事《防御和减《轻雷电?灾害活?动,(以下简《称防雷减灾)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!。守本办法 》 《 , 第三条 —防,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!。第一、预防为主【、防治结合的原则 ! :。 《 第:四,条 市、县》(区)气《象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!。灾管理监督》工作 — 第五条【 市公?安部门负《责督促检查互联【网上:网服务营业场—所安装防雷减灾系】统的落实情况,【负责对易《燃易爆?场所、?高层:建筑:、古建筑防雷设【施安装情况进—行消防?监督检查 》。    】 市建设部门—负责:配,合建设施工项目防雷!装置:的竣:工验收工作 】    市规!划部门负责配合工程!项目防雷装》置设计的审核—。工作    !。 市房产部【门负责监《督居住?小区物业管理—企,业配合防雷装置安】全,。检测的情《况 》。   市安】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!配合:对危险化学品生【产经营企业的—防雷设施《进行监督《检查   】 : 市电力主管部】门负责高《压电力装置》的防雷检《测工:作并接受当》地气象主《管部门的委托—和监督 ! :第六条 市气象行】政主管?部门应?当,加强雷电《监测:和雷:电灾害预警服务【系统的?建,设工作提高防—雷减灾服务能—力 【 第七条》 下列场所或者设】施是雷?电灾害?的重点防御》对,象应当?。安,装,相应的防雷装置【 , :    (一!)建筑物防雷设计规!范规定的《一、二、三类—防雷建(《构)筑物《、,重点:文物保护单位、【古树名木、物资【储备仓库《、露天堆场、人【员密集场所; 【  《  ? (二)易燃【易,爆化学危险物品【的生产或者贮—存场:所;  【  (三)电!力生产装置》和输配电系统、重】要电:气装置; 】   》 (四)信息—化,系统和自动监控【系,统; —   (五)!法律:法规和?技术规?范规:定的其他场所或【者设施 【 ,  《 前款第(》二)、(四)项所】规,定的场所或者设施】应当按规定》设置相应的防静【电装置 【   雷电灾!害重点?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!或者设施《。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!规定采取相》。应的防雷《措施 》 ? 第八条》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的建(构)》。筑物其防雷装置的设!计或者施工》必须符合以下规定】    【 (一》), 由具有相应防雷工!程专业设《计或者?。施工资质《的单位承担使用符】合,。国家规?。定的防雷产品—。并接受气象行政【主管部门的监—督指导; 】   (【二) 建设工程【项目在城市》。规划部门取得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开工许可证【之前其?防,雷,装置设计须经气象】主管部门《审核;  】  (—。三) 对防雷工【程项:目的施工实》施分阶段检测在工程!项目竣工验收之前】由气象行政主—管部门进《行验收验收合—格,后颁发?防雷合格证书未取得!。防雷合格证》书的建设单位—不得组织竣》工,验收 ! 第:九条: 建设项目防雷装】置的:新建、改造工程【以及信息化系统和】自动监控系统的综】。合防雷工程等防【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!文件应当接受当地】气象: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!审核并接受当地【消,防部门、安全生【。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!导 】 ,第十条 防雷—。装,置设计?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!交付施工  !  : ?建设单位在报建前】向气:象主管部门提—交以下材料 —    !(一)防雷装置设计!审核:申请书; —    【 (二)设计说【。明; ?    【 (三)基础接地!。平面图; —    》 ?(,四)天面防雷—平面图; 【  :  《 (五)均压环【接地系统图;—    ! (六?)防:。雷施工大样》图;:    【 (七)—四置图;《 ,   》 : :(八:)立面图; !   》 (九)《总配电图; !  : (十)防雷!产品说明《书及有关《证件; —    (十!一)规划《报建审核、施工【资质证书、》焊工证复印件 【 — 第十一条》 施工单》位应当按照经审【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!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!工并接受气象主管部!门的监督指导— 第!十二条 防》雷建:设项目的《施工:应当经气象主管【部门:认定的单位进行【防雷工程《分段验收《并出:。具,防,雷工:程验:收,报告建设单位在竣】工,验收时应当》将防雷工程验—收报:告作为该项工—程竣工验收的必【备条件 【。 第十三条 ! 防雷装置实行竣】工验收制度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】不合格?的不得?投入:使用 ?   》 防雷装置】竣工验收应当—提交以下材料 【    — (一)防【雷,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!; 》。   《 (二《)防雷装置》设计核准《书;: :    》 , (三)防雷【工程专业《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!质证和资格证书【;    ! (四)》由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:市气象主管部门【认定防?雷,装置检测资质—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!雷装置检测报告;】    】 (五)防—雷装置?竣工图等技术—资料; 《 ,   《 《(六)防雷产—品出厂合格证—、安装记录和—由国:家认:可防雷产《品测试机《构出具的测试—报告: : : 第》十四条 防雷装】置竣工?验收申请符合以【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! ,    (!一)防雷《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!象主管部门核发【的防雷装置设计核】准书;   ! (二)防雷!工程专业施》工单位和人员—取得国家规定的【资质和资格; 】    】(三)申请单—位,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!且符合?法定形式 ! ?。第十五?条 ?防雷装置设》计审核申请材料【及防:雷装置竣工验收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】者不符?合法定形式的气象】主管部门《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!之日起5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】告知申请《单位需要《补正的全《部内容逾期不告【知的收到《申请材料之日—起即视为受理 】 第【十六条 气象—主管许可机构应【当在收到全》部申请材料之—日起5个工作—日内按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》政,许可法?第三:十二条的规定作出】。受理或者不予—受理的书面决—定对不予受理的应】当书面说《明理由 — 第十【七条 气象主管部!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!20个工作日—内,作,出防雷装置设计【审核决?定    ! 防雷《装置:设计经审核合格【的,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办!结有:关审核手《续颁发?防雷装置设计—核准书施工单—。位,应当按照经核—。准的:设,计图纸进行》施,工,在施工?中,需要变更和修改【防雷设计的必—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!。    — 防雷装置【设计审核不合格的气!象,主管部门《应当出具防》雷装置设计整改意】见书整?改完成后按照—原程序?进行验?收 《 , ? 第十八条》 气象主管—部门应?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!工作:日内作?出防雷装置》竣,工验收决定 !   —防雷装置《经验收合格的—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办!结有关验收》。手续颁发防雷装【置验收合格证—  》  防雷【装,置验:收不合格的》气象主管部》门,应,。当出:具防雷装置整改【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!照原程序进行验【收 】 第十九条 【凡装有防《雷装置的单位、个】人或者业主》委员会应当做好【防雷装置的日常维】护管理工作并定期】接受具有《相应资质的防—雷装置检测》机构的检测》防雷装置检测机【构应:当对所出具的检【测数据负责 】 第—二十:条 ?防雷装置检测后检】测机构应当出—具检测报告并报【气象主管部门—。和,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!不,符,合规范要求的气【象,主,管部门应当提出【整,改意:见相关单位应当【按规定期限进—行整:。。改并进?行复检   ! 防雷装【置,的,定期检测为》每年一次;对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】款第:(二)项《所规定?的防雷装《置、防静电装置应当!每半年检《。。测,。一次 《 第【二十一条 》从事建设项》目防雷工程设—。计、:施工的单《位应当持有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核发《的建设工《。程设计、施工—资质证书 》 ,。    从!事前款规定以外的】专业防雷工程—设计、施工》的单位应《当持有气《象,主管部门核发的防】雷工程专业设—计、施工《资质证书 【 ,  : , : 对从事专业—防雷工程设》计或者施工的单位】按照法?律、法规《的规定实行资质【管理:对从事防雷活动【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!资格管理制度—    】 :区外具?备专业防雷工程设】计、施?工资质的单位—到区内从事专业防】雷工程设计、施工】的应当在《自,治,区气象主管》部门 》 登记备!案后:方可从事《专业防雷工程设【。计、施工 — 《 :第二十二《条 ?从事:专业防雷工程设【计、施工《的单位应当在其相】应,资质等级许可的【范围:内严格按照国—家,和行业防雷标—准规范从事防雷工】程设计、施》工 :    】。 禁:止无防雷资质资【格的单位及个人从】事防雷?装置的检测 】 第二十三!。条,。 防雷产品应当符】。。。合国:。家规定的《质量标准《并向自?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备!。。案    】 禁止销售和】使用不合格或—。者,禁用的防《雷产品气象主管部门!应当定期对市场上】销售的防雷产—品进行?。检查与鉴定》 — 第【二十四条 单位或】者个人遭受》雷电灾害应当及时】向当地气象主—管部门?报告:并协助进行灾—情调查 《。 ,    — :气象主管《部,门接:到雷电灾《害报:告后应?当及时调查处理【。对造成?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!产损:失的:应当及时到现—场进行勘察》。、调查?作出鉴?定意见书《并通报有关部门 ! 《 第?二十五条 》每,年年初气象主管部】门应当汇总》分析上年度本地【遭受雷电灾害—的资料书面报同级】人民政?府和上级《气象主管部门 【 》 第二《十六条 单位无资质!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设!计、施工专业防雷】工程或者私》自将:专,业防雷工程发包【给不具有相应资【质等级的单》位设计?、施工的由市、县】(区)?气象主管部门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,处以5?。000元以上—5,万,元以下罚款;有违】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!得;给他人造成损失!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罪的移交》司法机关 — 第二十!七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!之一:的单位由市、—县(区)气象主管】部门予以警告责【令限期改正》;逾:期不改正的处以【5,00:0元:以上5万元以—下的罚款 【  :  ? (一《)防雷工程设计未经!气象主管部门审【核或者审核不合格】擅自开工的; 【。 ? ,  ? :。。(二)防雷装置未经!。气象主?管部门验收或—。者验收不合格仍擅】自投入使用的; !  ?  (—三)已有防雷—装置、防静电装【置,不进:行定期检测或者定期!检测不合格》且拒绝整改的 ! ? 第二十八条 无!资质单位从》。事防雷装置安全【检测或者检测—。机构未经定期审验】的由市、县(区【)气象主管部门予】以警:告责令限期改—正;对逾期》。不改正?的处以100—0元以上1万元【以下的罚《款 : 【 第二十【九条 无资格—人,员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计和施工以及】防雷、防静电装置】检测的由市、—县(区)气象主【管,部门给予警告—责令限期改正—;对逾期不改正的】处以20《00元以《上2万元以下罚款】 ? 【 第三十条 违反!本办法?规定或?。者人为破《坏、损坏防雷装置导!致火:灾、爆炸、人—员伤:亡、重大财产损失】以及其他严重—后果的?由,主管部门《给予直接责任人【员和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行政处】分,;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;构成犯【罪的:移交司法机关 】 第三十!一条: 国家工作人员【在,防雷:减灾工作《中,。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!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!权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,;构成犯罪的移交司!法机关 — : 第三十二【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!的,含义 —   (一)!雷电灾害指因直击雷!、雷电感《。应,、雷电感应的静电、!雷,电波侵入等》造成人?员,伤亡、财产》损失    ! (二)防【雷工程指《防御和?减轻雷电灾害的【系统装置建设项【目按其性能分为 】。 :。    1】、直击雷《防护工?程由:接闪器(包括—避雷针、带、—线、网等)、引【下线:、接地装置以及其他!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!御直击雷性能的系】统装置建设》项目; —    2、!。感应雷防护工程由】电磁屏蔽、等—电位连接、共用接地!网、:电涌:保护器以及》其他连接导体组【。成具有防《御雷电电磁脉冲(包!。括雷电感应和—雷电波侵入》)性能的系统装置】建设项目《    】 (三)防雷装置!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!直击雷、雷》电,感应和雷《。电波侵入性能的接】闪器、引下》线、等?电位连接《、接地?装置、电《涌,保护器以及其—他连接导《体,的系统装置》 ?    (四!),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!家研制、生产的【用于防雷装置系统中!的各类避雷》。针、电涌《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!组合:器件 》 第三十三!条, 本办?法自20《0,7年2月1日起施行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