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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
?拉萨市防《雷减灾管理办—。法
》
第一条 —为,防,御和减?轻雷电灾害保—护,国家利?益,和人民生命财产安】全维护公共安—全,促进经济建设】和社会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!。。法、西藏自》治区:气象条例及其—他有关规定结—。合,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! , 第二条 在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防御和《减轻雷电灾害活【动(:以下简?。称防雷减灾》)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遵守本办—法
!第三条 防》雷减灾?工作实行安全第【一、预?防为主、防治结【合,的,原则
《
《 第四条 —市、:县,(区:)气象行政》主管部门负》责,本行政区域内的【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!作
!第五条? 市公安部门负责督!促,。检查互联网上网【服务营业场所安【装防雷减灾系统【的落实情况》,负责对易燃易爆场!所、高层《建筑、古建筑—防雷设?。施安:装,情况进行消》防,监督检查
》
?
市建】设部门负责配合建设!施工项目防雷装置的!竣工:验收工作《
《
?
市规划—部门:负责:配合工程项目—防雷:装置:设计的审核》工作
【
:
市房产部门负!责监督?居住小?区物业管理企业配合!防雷装置安》。全检测的情》况,
! 市安全生产监管】部门:负,责配合对危险化学品!。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!设施进?行监督检查》
? ,
市电力!主管部门《负责高压电力装【置的防雷检测—工作并接受》当地气?象,主管部门的》委托和?监督:
:
?
第六条 【市气: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:雷,电监测和雷电灾【害预警服务》系统的建设工作【提高防雷减灾服务】能力
?
【第七条? 下列场所或—者,设施:是雷电灾害的重【点,防御:对象:应当安装相应—的防雷装置
!
《 (一)建筑【物防雷设计规范规】定的:一、二、三类防【雷建(构)筑物、】重点文物保》护单位、《古树名木《、,物资储备仓库、露】天堆场、人员—密集场所《;
《
(】二)易燃易爆化学危!险物品的生产或者】贮存场所;
】
— (三)电力生产装!置和输配电系—统、:重要电气装置—;
—
《 (四)信息化系统!和自动?监,控系统;《
《 ,
(五)法!律法规和技》术规范规《定的其?他场所或《。者设施
!
《前款第(二)、(】。四):项所规?定的:场所或者设施应当】按规定设置相—应的:防静电装置
—
?
雷【电灾:害重点防《御对象以外的—场所或者设施—应当:按,照,国家:规范的规定采取相】应的防雷措施
【
《
第《。。。八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,。建,的建(?构)筑物其防雷装置!的设计或者施工必】须符合?以下规定
【
(一!) 由?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或《者施工资质的单【位承担使用符合【国家规定的防雷【产品并接受气—象行政主管部门【的监督指导;—
,
【 (?二) 建设工程项】目,在城:市规:划部门取得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开《工许可证之》前其:防雷装?置,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!门审核;《
,
》。
(三) 】对防雷?。工程项目的施工实】施分阶段检测在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!前由:气象行政主管部【门进行验收》。验收合格后颁发防雷!合格证书未取得【防雷合格证书—的建设?单位不得组织竣工】验收:
》
?第九条 建设项目】防雷装置的新建、】。。改造工程以及信【息化系统和自—动监控?系统的综《合,防雷工程等》防雷:工程的施工图设【计文:件应当接受当—地,气象行政主管部【门的设计审核并接】受当地消防部门【、安全生产监管【部门的监督》指,导
:。
》 :第,十条 防雷装置设】计未经审核同—意的不得交付施工
!
】 建设单《位在报建前向气象主!管部门提《交,以下材?料
【
(一)防雷!装置设计审核申【请书;
—
《
(《二):设计说明;
】
— (三)基》础接地平面图;【
【
?(四)天面防—雷平面图;
!
《 , (五)均》。压,环接地系统》图;
】
(》六)防雷施工大样】图;
》
【(七)四置图;【
《 :
,
: (八?),立面:图;
?
】 ,(,九):。总配电图;
】
《
(《十)防雷产品说明书!及有关证件》;
? 《
(十一)规!划报建审核、施工资!质证书?、焊工?证复印件《
《
第十一条 ! 施工单位应当【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!雷工程?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!。施工并接受气—象主管部门的监【督指导
】
第十》二条 防《雷建:设项目的《施工应当经气—。象主管?部,门认定?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!分段:验收并出具防雷工程!验收报?告,建设单?位在竣工验收—时应:当将:防雷工?程验收报告作为该】项工程竣工》验收的必备条件
】
第】十三条 防雷装】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!防,雷装置竣工》验收不合《格的不得《投入:。使用
—
?。
防雷装置竣】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!材料
—。
(【一)防雷《装置竣工验收—申请书;
】。
?
, (二《)防雷装置》设计核准书;—
》
(三【)防雷工程专—业施工单位和人员】的资质?证和资格证书;
! :
(【四)由省、自—治区、直《辖市气象主》管部门认《定防雷装置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】构出具的防雷—装,置检测报告;
!
— (五)防雷—装置竣?工图:等技术?资料;
!
,
(《六)防雷产品出厂合!格,证、安装记录—和由国家认可防雷】产品测试《机构出具的测试【报告
《
—第十四条 防雷】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!合以下条件的—应当受理
— , :
《 (一)防雷装【置,设计取?得当:地气象主管》部门核?发的防雷装置设计】核准书;
【 ,
(二)!防雷工?程专业施《工单位和人员取得】国家:规定的资《质,和资格;
】
《 (三《)申请单《位提交的申请材【料齐全且符》合法定形式
】 ,
第十—。五条 防雷装【置设计审核申—请材料及防雷装置竣!。工验收申《请材料不齐全或者】不符合法《定,形式的气象》。。主管部门应当在【收到申请材料—。。之日起?5个工作日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】。单位:需要补正的全—部内容?逾期不告《知的收到申请材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】理,
— 第十六条 气】象主管许可机—构,应当:在,收到全部申》请材料之日》起5个工作》日,内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行政许《可法第三十》。二条的规定作—出受理或者不—予受理的《。。书面决定对不予受】理的应?当书面?说明理?。。。由
《
《 第十七《条 : ,气,象主管?部,门应当在受》理之日起《20个工《作日内作出防雷【装置设计审核决定】
,
,
》
防雷装置设】计经审核合》格的气象《主管部门《应当办结有》关审: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!设计核准书施工【。单位应当按照—经核准的设计图【纸进行?施工在?施工中需《要变更?和,修改:防,雷,。设,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!报审
—
防雷装!。置设计审《核不合格《的,气,象主管部门应当【出具:防雷装置设计整改意!见书整改完成后【按照原程序进行验】收
《
第十八】条 气象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在受理之日》起,5个工作《日内作出防雷—装置:竣工验收《决定
?。
【。 , 防雷?装置经验《收合格的气象主【。。管部门应《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!颁发防雷装置验收】合格证
《
?。
防【雷装置验收不合【格的气象主》管部门?应当出具《防雷装置整改意见】书整改完成》后按照原程》序进行验收
!
第》十九条 》凡装有防雷装—置的单位、》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!应当做好防》雷装置的日》常维护管理工—作并:定期接受具》。有相应资质的—防雷装?。置检测机构的检测】防雷:装置检测《机构应当对所出具】的检测数据负—责
《
》第二十条 防雷装!置,检测:后检测机《构应当?出具检测报告并【。报气象主管部门和质!。量技术监督》部门对不《符合:规,范要求的气象—主管部门应当提【出整改意见相关【单,位,应当按规《定期限进行整改并】进行:复检
—
防雷】装置:的定期?检测为每《年一次;对本办【法第七条第一—。款第(二)项所规定!。的防雷装置、防静电!装,置应当每《半年检测一》次
?
《。 第二十》一条 从事建设项】目防雷工《程设计、施工的【单,。位应当持有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核发的《建,设工程设计》、施工?资质证书
【 :
》从事:前款规?定以: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!。计、施工的单位应当!持有气象主管部门核!发的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、施】工,资质证书
》
》。
对从—事,专业防雷《工程设?计,或者施工的》单位按照法》律、法规《的规定实行》资质管理《对从事防雷活动的】专业技术人员—实行资格管理制度
!
, :
》 区外具备》专业防雷工程—设计、?施工资质的单—位到区内从事—专,业,。防雷工程《设计、施工的应当在!自治区气象主—管部门 】。 登记备案】。后方可从事》专,业防雷?工程设计、》施工
?
— ,第,二,十二条 从事【。专业防雷工程设【计、施工的单位应】当在其相《应资质?等,级许可的范围内严】格按照国家和行【业防雷标准规范从】事防雷?工程设计《、,施工
】
《禁止无防雷》资质资格的单位及个!人从事?防雷装置的检测
】
,
第二】十三条 防雷—产品应当《符合国家规定—的质量标《准并向?自治区气《象主管部门备—案
》
禁止销!售和使用不合格或】者禁用?的防雷产《品,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!期对市场上》销售的?防雷:产品进行检查—。与鉴定
】
第】二,十,四条 单位》或者个人遭》受雷电?灾害: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!。主管部?门报告?并协助?。进行:。灾情调查
—。 《。
气象主管】部门接到雷》电灾:害报告后应当及【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!。。。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!损失的应当及时到】现,场进行勘察、调【查作出鉴定意—见书并通报有关【部门:。
》
: ,第二十五条 每年】。年初:气象主管部门—应当汇总分》析上年度本地—遭受雷电灾》。害的资?料书面报同级人民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】管部门
! 第?二十六条 单位【无资质或者超—越,资质等?级设计、施》工专业防《雷,工程或者《私自将专业》防雷:工程:。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!质等级的单位—设计、施工的—由市、县(》区)气象主管部【门予:以警告责令》限期改?正;逾期不改正的处!以5000元—。以上5万元以—下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的没收违法所【得,;给他人《。造成损失的依—法,。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成犯罪的移交司法】机关
!。 第二十七条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列行为《。。之一的单位由—市、:县(区)气象主【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!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》处以5000元以上!5万元以下的罚款】
《
》 (一)防雷—工程设?计未经气象主—管部门?审,核或者审核》不合格擅自》开工的;
》
】 (二?)防雷装置未经【气象主管《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!合,格,仍,擅,自投入使用的;【
—
(三)已有!防雷装置、防静电】装置不进行定期【检测或者《定期:检测:不合格且《拒绝整?改的
—
,
, , 第二十八》条 无资质》。单位从事防》雷装置安全检测【或,者检测机《构未经定期审验的】由市、县《(,区)气象《主管部门予以—警告责令限期改【正;对?逾,期不:改正的处以1—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《的罚款
《
:
:
》 第二十九条【 无资格人员从事】专业防雷工程设计】和施工以《及,防雷、防静电—装置:检测的由市、县(】区)气?象主管部门给—予,警,告责令限期改正;对!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!000元以》上2万元《。以下罚款
—
! ,第三十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《定,或者人为破坏、【损坏防雷装置导致】。火,灾、爆炸、人员【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!以及其他严重后【果的由主管部门【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!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!分;给?他人造成损失—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成犯罪的【移交:司,法机:关
?。
第三十!一条 国家工—作人:员在:防雷减?。灾工作?中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的【由其主?管,部门或者有权机【关给: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,犯罪的移交》司,法机关
》
》 第三十二条 本办!法下列用语》的含义
!
,
(一)雷电】灾害指因直击雷、雷!电感应、雷电—感应的静电、雷电波!侵入等造成》人员:伤亡、财《产损失
【
(二】)防雷工《程指防?御和:减,轻雷电灾害的—系统装置建设项【目按其性能分为
】
【 1、直》击雷防?护工程由接闪器(包!括避雷针、带—、线:、网:。等)、引下线、接】地装置以及其他【连,接,导体组成具》有防御直击雷性【能的系?统装置建《设项目;
!
《 2、感《应雷:防护工程由电磁【。屏蔽、等电位连【接,、共用?接地网、电》涌保:护器以?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!具有防御雷》。电电磁脉冲(包括雷!电感应?和雷电波侵入)【性能的系统装置建】设项目?
:
(!三)防雷装》置指具有防》御或者减少直击【雷、雷电感》。应和雷电波侵入性】。能的:接,闪,。器、引下线、等电】位连:接、接地装置—、电:涌保护器以》。及其他连接导—体的系统装置
【
,
— ,。 (四)防雷产品】指,由生产?厂家研制、生—产的:用于防雷装置系统】中的各类避雷针、】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!。件,或组合器件
!
第三十三条! 本办法自200】7年2月1》日,。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