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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拉萨市防雷减】灾,管理办法
】
第一条 为防】御和减轻雷》电灾害?保护国?家利益和人民生【命财产安全维—护公共?安,。全,:促进经济建设和【社会发展根据中【华人:民共:。和国气象法、—。西藏自?治,区气象条例及—其他有关规定结【。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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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—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事防御和》减轻:雷电灾害《活动:(以下简称防—雷减灾)的》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,。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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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防雷!减灾工?。作实行?安全第一《、预防为主、防治】结合:的原则
》。
《 第四条 —市、县(区》。)气象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责本行政《区,域内的防《。雷减灾?管理:监督工作《
第!五条 ?市公安部《门负责督促》检查互联网上网【服务营业场所安【装,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!情况,?负责对?易燃易爆《场所、高层》。建筑、古建筑防雷】设施安装情况进行】消防监督检查
】
市!建设部门负责配【合建设施工项目【防雷:装置的竣《工验收工作
】
【市规划部门负责【配合工程项》目防雷装置设计【的审核工作
!。。
—市房产部门负责【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!理企业配合防雷装置!安全检测《的情况?
—
市安全生产!监管部门负责配合】对,危险化学品》生产经营《企,业,的防雷?设,施进行监督》检查
【
《 市电力主》管部:门负责高《压电:力装置的防》雷检测工作并接受当!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委!托,和监督
—
第六【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监!测和雷电灾害预【警,服务系统的建设工】作提高防雷减—灾服务能力》
《
第七—条 下列场》所或者设施》是雷: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!。象应当安装相—应,的防雷装置
】 ?
(一)【建筑物?防雷设计规范—。。规定的一、》二、三类《防雷建(构)筑【物,、重点文物》保护单?位、古树名木、物资!储备仓库《、露:。天,堆场、人员密集场】所,;
】
?(二:)易燃易《爆化学危险物品【的生产或者贮—存场所;
】 ,
(三)电!力生产?装置和?输配电系《统、重要电》气装置;《
,
—
?(四:),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!控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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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法,律法规和技》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!所,或者设施
【。 : ,
前款第【(,二)、(四》)项所?规定的场《所,或者设?施应当按规定—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!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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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雷电灾害》重,点防御对《象以外的场所或【。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!规范的规定采取【相应的防雷措施
】
第】八条 新建、改【。建、扩建的建(构)!筑物:其防雷装置的—设计或者施工—必,须符合以下规定
!
【 (一)《。 ,由具有相应防—雷,工程专业设》计或:。者,施工资质的单—位承担使《。用符合国家规—定,的防雷产品并接【。受气象行政主—管部门的监》督指导;
—
【 (二) 建设工程!项目:。在,城市规划《部门取?得建设工程规—划,许可:证、建设工程开【工许可证之前其防】。雷装置设《计须经气象主管部】门审核;《
,
【 (三) 对防雷!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!分阶段检测在工程】项目竣工《。验收之前由气象【。行政主管《部门进行验收验收】合,格后颁发防雷合格证!书未:取,得防雷合格证书的建!设,单位不得《组,织竣工验收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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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建设!项目:防雷装置的新建、】改造工程以及信息化!。系统和自动监控【系统的综《合防雷工程等防雷】工程的施《工图设计文件—应当接受当地气【象行政主管部—门的设计审核—并接受?当地消防部门、【安全生产监管—部门的监督指导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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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防雷装置《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!不得交付施工
【
》
,
建设单—位在报建前向气象主!管,部门提交以下材【料
—
》(一:。)防:。雷装置设计审核申】请书;
— ,
(二)!设计说?明;
?
? :
(三)基础!接地:平面图;《
?
— (四)天面防【雷平:面图;
》
— (五)均压环】接地系统图;
!
(】六,),防雷施工大样—图;
— :
,
(七》)四置图;
【 ,
(】八)立?面图;
【
《 (九)》总配电图;》。
》
(十)防!雷产品说明书及有关!证件;
》。
【 (十一)规划【报建审?核、施工资质证【书、焊?工证复?印件
?
《
, 第十一条 施!工单位?。应当按?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!工程施工图设—。计文件进《行施工并接受—气象:主管部门的监督【指导
—。
,
第十二条 】防雷建设项目—的施工应当经气象】。主管:部门:。认定的单位进行【防雷工程分段验收并!出具防?雷工程验收报告【建设单?位在竣工《验收:时应当将防雷工程】验收报告作为该项工!程竣工验收的必【备,条件:。
第!。十三条 防雷【。装置实行竣》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!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!。得投:入使用
—
防】雷装置竣《工验收应当提—交以下材料
—
》
,
(《一):防,雷,装,置,竣工验收《申请书;
—
— (二)》防雷:装置设计核准书【;
—
(三【)防雷工《程专业施工》单位和人《。员,的资质证和资格【证书;
!
(四)由】省、自治区》、直:辖市气?。象主管部《门认:定防雷装置》检测资?质的检测机构—出具的防雷装置【检测报告;
—
【 (五《)防雷装置》竣工图等技术资料;!。
! (六)防雷产【品出厂合格》。证、安?。装记录和由国—家,认可防?雷产品测试》机,构出:具的测试报告
!
第—十四条 《 防雷装置竣工【验,收申请符合以—下条件的应当受【理
】
(一)防雷】装,置设计取得当地【气,象,主管:部门核发的防雷装】置设计核《。准书;
!
: (二)防雷工程!专业施工单》位和人?。员取得国《家规:定的资质和资格;】
《
《 (三)申—请,单位提交的申—请材料齐全且符合】法,定形:式
?
第十五!条 ?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!请材料及防》雷装置竣工验收申】请材料不齐全或者】。不符:合法定形式的气象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!申请材料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!一,次,性告:。知申请单《位需:要补:正的全部内容逾【期不告知的收—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即视为受理
!
》 第:十,六条: 气:象主管许可机构【应当在收到》全部申请材料之日】。起5个工作日内按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许可法第三十二】。条,的规定?作出受理《。或者不予《受,理的:书面决定《对不予受理的应【当书面说明理由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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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七?。条, 气象主》管部门应当在受理】之日起20》个工作日内作—出防雷?装置设?计审核?决定:
—
防雷—装置设计经审核合】格的气象主》管部门?应,当办结有《。关,审核:手,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!核,准书施工单位应当】按,照经:核准的设计》图纸进?行施工在施》工中需要变更和【修改防?雷设计的必须按照】原程序报审
】
防】雷装置设计审—核不合?格的:气,象主管?部门:应当出具防》雷装置设计整改【意见书整改完成后】按,照原程序进行验【收
《
第—十八条 》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!受理之?日起5?个工作日内作出防】雷装:置,竣工:验,。收决定
【
—防雷:装,。置经验收合格的气】象主管部门》应当办结有关验收】手续颁发防雷装置】验收合格证
【
防!雷装置验收不合格】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!出具防雷装置整改】意见:书整改完成后按【照原程序进行验收】
— 第?。十九条 凡装有防!雷,装置的单位、个【人或者业主委—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装!置的日常《维,护管理?工作并定期》接受具有相应—资质的防雷装置【检测机构的检—测防雷装置》检测机?构应当对所》出具的检测》。数,据负责
》
第二十!条 : 防:雷装置检测后检测】机构应当出具检【测报告并报气象【主管部门和质量【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!合规范要求》的,。气象主?管部门应《当提出整改意见相】。。关单位应当按—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!进行复检
— ,
》 防雷装置—的,定期检?测为:。每年:一次;?对本办法第》七条:第一款第(二—)项所规定的—防雷装置、防静【电,装置应当《每半年检测一次
】
【第二:十一条 从事建设项!目防雷工程设计、施!工的:单位应当《持有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核发《的建:设工:程设计、施工资【质证书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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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前!款规定以外的—专业防雷《。工程设计、施工的单!位应当?。持有气象主管部门】核发的防雷工—程专业设计、—施工资质《证书
《 《
? 对从事《专业防雷《工程设计或者—施工:的单位?按照:法律:、法规?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!对从事防雷活—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!。行资格管理制度
!
区!外具备专业防雷工程!设计、施工资质的单!位到区内从事专【业防雷工《程设计、施工的应当!在自:治区:。气象:主管部门 — : , 登记备案】后方可从事专业防】雷工程设计、—施工
?
》 第二十二条 】。 从事?专业防雷工程设【。计、施工的单—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!等级许可《的范:。围内严格按照—国家和行业防—雷标准规范从事【防,雷工程设计、施工】
? ,
禁止】无防雷资质资—格的单位及个人从事!防雷装置的检测
!
《 ,。 第二?十,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!。符合:国家规?定的质?量标准并向自治【区气象主管部—门,。备案
!
禁止》销,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!禁用的?防雷产品气象主管】。部门应当定期对【市,场上销售的防—雷产品?进行检查《与鉴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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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条 单【位或者个人遭受雷电!灾害应当及时向当地!气象主?管部门报告》并协助?进行灾情调查
】 :
《 气象主管部门】接到雷电灾害报【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!理,对造成人员伤亡或】者重大财产损失【的应当及时到现场】。进行勘察、》。调查作出鉴定意见】书并通报有关部【门
!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!初气象?。主管部门应当汇总】分析上年度本地【。遭受雷电《。灾害的资料书面【报同级人《民政府和上级气【象主管部《门
—
?第二十六条 单【位无:资质或者超》越资质等级设计【、,施工:专业防雷工程或【者,私自将专业防—雷工程发包给不具】有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单位设计、施工的】由市、?县(区)气象主【管部门?予以警告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《期不改正《。的处以5000【。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:罚款;有违法所【得的没收违》法所得;给他人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?。任;:构,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,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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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:七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有《下列:行为之一的单位由】市、县(区)—气象: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处以5—000元以上—5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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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防雷!工程设?计未经气《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!审核不?合,格擅自开工的;
!
】(二:)防雷?装置未经《气象主?。管部门?验收或者验收不【合,格仍擅自投入使【。用的;
【
《 (三)已有防】雷装:置、防静电装—置不进行定》期检测或者》定期: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!。改的
【
第二十—八,条 :无资质单位从事【防雷:装置安?全检测或者检测机】构未经?定期:。审验的由市、县(区!)气象主管部门予】以,警告责令限期改正;!对逾期不《。改正的处以100】0元以上1万元【以下的?罚款
《
】 , 第二十九条— 无资格人员从事专!业,。防雷工程设计和【施工以及防雷—、防静电装置检测的!由市、?。县,(区)气象主管部】。门给予警告责—令限:期,改正;对逾期—不改正的处以20】。00元以上2万元】以下罚款
】
《。
第三十【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或者—人为:破,坏、损坏《防雷装置导致—火灾、爆《炸、人员伤亡—、重大财产》损失以及其他严重】后果的由《主管部门《给予直?接责任人员》和,直接负责的主—管,人员行?政处分;给他人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;构成犯罪】。。的移交?司法:机关
】 :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!作人员?在防雷减灾工—。作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职守的由—其,主管部门或》者有权机《关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《移交司法机关
【
— 第三十《二条: 本:办法:下列用语的含义【
】 , (一)雷电—灾害指?因直击雷、雷—电感应、《雷电感应的》。静电、雷电波侵入等!造成人员伤》亡、财产损》失
! (二)防雷工程!指防御和减》轻雷电?灾害的系统》装置建?设项目按其性能分为!
】 1、直击雷【防护工程由接闪器】(包:括避雷针、带、线、!网等)、引下线【、,接地装置以及—其他连接导体组成】具,有防御?直击雷?性能的系统装置建】设项目;
】。
》。 ,2、: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!磁屏蔽、等电位连接!、共用接地》网,、电涌保护》器,。以及其他连接导体】组成具有防》御雷电电磁脉—冲(包括雷电感应和!雷电波?。侵,入):性能的?系统装置建》设项目
】
(—三,)防雷装置指具有防!御,。或者减少直》击雷、雷《电感应和雷电波【侵入性能的接—闪器、引下线、【等电位连接、—接地装置、电涌保】护器以?及其他连接》导体:的系:统装置?。
:
》
:。 (四)防雷产品】指由生产厂家研制、!生产的用于防—。雷装置系统中的各类!避雷针、电涌保护】器等:单,元器件或组》合器件
》
》 第三十三条— 本办法《自2007年2月1!日起施?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