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拉萨】市防雷减《灾管理办法
】
第?一条 为防御【和减轻雷电》灾害保?护国家利益和人民】生命财产《安全维护公》共安:全,促进经》。济建设和社会发【展根据?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:气象法、西》藏,自治区气象条例及】其他有关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
【
第二条 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!。。灾害活动《(以下简称防—。雷减灾)的单—位和个人《应当遵?守本办法
!
第《三条 防雷减—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!、预防为主、防治】结合的?原则
【
第四条 市】、县(?区)气象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:政区域?内的防雷减灾—管理监督工作
【
第】五条 ?市公安部《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!网上网服务营业【。场所安装防雷—减,灾系统的《落实情况,负责对易!燃易爆场所、—高层:建筑、古建筑防【。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!消防:监督检查
】
—市建设部《门负责配《合建设施工项—目防雷装置的竣工】验收工?作
—
市规划】。部门负责配合工程】项目防雷《装置设?。计的审核工》作
—
? 市?房产部门负》责监:督居住小区物—业管理企业配合【防雷装置安全—检测:的情况?
? ,。 :。
市安全生产!监管部门负责配合】对危险化《学品: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!设施进行监督—检查
】
,。
市电力主管部!。门负责高压电力【。装置的防雷检—测,工,作并接受当地气象】主管部门《的委托?和监督
! 第六条 市气象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加强雷电监测—和雷电灾害》预,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!作,提,高防雷?减灾服务能力—
?
《 第七条 下列场】所,。。或,者,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!点防御对象应当安】装,相应的?防雷装置
》
,
】(一)建筑物—。防,雷,设计规范规》定的一、二、三【类防雷建(构—)筑:。物、重点文》物保护单《位、古树名木、【物资储备仓库—、露天堆场、人员】密集场所;
—
—。
(二)—易燃易?爆化学危险物—品的:生产:或者贮存场》所,;,
【
?(三)?电,力生产装置和输【配,电系统、重要电气】装置;
》
— (四《)信息化系统和自】。。动监控系统;
【
!(五)法律法—规,和技术规范规定【的其他场所或—者设施
》 :
《 前?款第:(,二,)、(四)项—所规:定的场所《或者设施应当—按规定?设置相应的》防静电装置
!
雷电灾!害重点防御对象以】外的场所《或者:设,施应当?按照国家《规范的规定采—取相:应的防雷措施
!
? 第八条 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—。的建(构)筑物其】防雷装置《。。的设计或者》施工必须符合以下】规定
—
(一)! 由:。。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或者》施工资质《的单位承担》。。使,用符合?国,。家规定的防雷产品并!接受气象《行政主?。管部门?的监:督指导;
!
(二) !建设工程项》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!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,、建设工程开工【许可证之前其防雷】装置设计《须经气象主》管部门审核;
【
—
?。(三) 对》防雷工程《项,目,的施工实施分阶【段检测在工程项目竣!。工验:收之前由气象行政】主管:部门进行《验收验收《合格后颁发防雷合格!证书未取得防雷合格!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!组织竣工验收—。
:
—第九条 建设—项目防雷装置的新建!、改造工程以—。及信息化系统—和自动监《控系统的《综合防雷工程等【防雷工程的施—工图设计文》件应当接受》当地气?象行政主管部—门的设计审核并接】受当地消防部门、安!全生产?。监,管部门的监督指导】
》
: 第十条 防雷装置!设计未经审核同【意的不得交付施【工
【。。
,
建设单位在】报建前向气象主管部!门提交以下材料
】
《
》(一)防雷装置设计!审核申请书;—
,
!(二)?设计说明;》
【
?(三:)基础?接地平面图;—
:
】(四)天面防雷平】面图;
—。
》 (五)均压环】接地系统《图,;
—
? (六)防雷【施,工大样图;
! :
(七—)四置?图;
?
!(八)立面图;【
—。
(九)【总配电图;
—
,
】(十)防《雷产品说明书及【有关证件;
—
, :。
》。 (十一《)规划报建审核、】施,工资质证《书,、焊:工,证复印件《
:
第十一!条 施工》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!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!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!。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!的监督?。指导
?
— 第十二条 防雷建!设,项,目,的施工应当》经,。。气象主管部门认定】。的单位进《行防雷?工,。程分段验收》并出具防《雷工程验《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竣!工,验收时应当将—防雷工程验》收报:告作为该项工程竣】工验收的必备条【。件,
】第十三条 》 防雷装置实—行竣工验收制—度防雷装置竣工验】收,不合格的不得投【入使用
!。
: 防雷装置竣【。工验收应当提交以】下材料
!
:。 (一)防—雷装:置竣工验收》申请:书;
【
(二)防!雷装置设《计核准书;
—
》
? (三)防雷工程】专业施工单位—。和人员的资质证【和资格?证书;?。
? ?
(》四)由省《、,自治:区、:直辖市气象》主管:部门认定防雷装置检!测资:质的检测机构—出具的?防,雷装:置检测?报告;
》
— (五)》防雷:装置竣工图等技术】资料;
《
】。。。 (六)《防雷产?。品出厂合格证、安】装记录?和由国家认可防雷】产品测?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!告
》
第》十四条 防雷【装置竣工验收—申请符合《。以下:条件的应当受—理
》
(一)!防,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!气,象主:管部门核发》的防雷?装置设计《。核准书;
】。 :
(二)防雷!工程专业《施工单位《和人员取《得,国家规定的资质【和资格;
!
》(三)?申请单位提》交的申请《材料齐?全且符合《法定形式
》
— 第十五条 — 防雷装置设计审】核申:请材料及防》。雷,装置竣工验收申请】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!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!。管部门应当在收到】申请:材料之日起5个【工作日内一次性【告知申请《单位需?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!期不:告知的收到申—请材料之日》起,即视:为受:理
:
:
? , ,第十六?条 气象主管—许可机构应当—在收到全部申请【材料之日起5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行—政许可法第三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】受理或?。者,。不予受理的》书面决定《对不予?受理:的应当书面》说,明理由
【
第十七条 ! 气:象主管部《。门应当在受理之【日起20个工作日内!作出防雷装》置设计?审核决定
—
防!雷装:置设计经审核—。合格的气象主管【部门应当办》结有:关审核?手,续颁发防雷》装置设计核准书施】工,单位应当按照经【核准的设《计图纸进行施—工在:施工中需要》变更和修改》防雷设计的》必须按照原程序【报审
】。
防雷装【置,设计审?核不:合,格的:气象主管部门—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!计整改意见书整【改完成?后按:照原程序进行验收
!
第十!。八条 ? ,气象主?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!日起:。5,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!装置竣?工验收决定
—
,
】防雷装置经验收【合格的气象主管【部,门应当办《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!防雷装置验收—合格证
【
防雷装!置验收不合》格的气象《主管部门应当—出具防雷装》置整改意《。见书整改完成后【按,照原程序进行验收】
《
第十九条】 凡装有防雷【装置的单位》、个人或者业—主委员会应当做好】防雷装置《的,日常维护管理—工作并定期》接受具有相应资质】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!的检测防雷装置【检测机构应当对所】出具的检测数据【。负责:
《
第二十条】 防雷装置检【测后:检测机?构应当出具检—测报:告并报气象主管部门!和质量技术》监督部门对不符合】规范要求《的气象主管部门应】当提出整改》意,见相: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期!限,进行整改并进行复】检
【
? 防:。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为!每年一次;对本【办法:第七条?。第一款第(二)项】所规定的防雷装置、!防静电装置应当【每半年检测一—次
!第二十一《条, 从事建设》项目防雷工程设计】、施工?的单位应当》。持有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发》的,建设工程设计、施工!资质证书
!
? , 从事?前款规定以》。外的专业防雷—工程设计、施工的单!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!部门核发的防—。雷工程?专业设计、施工资质!。。。证书
》 ?。
对从事【专,业防雷工程》设计或?者施工?的单位按照法—律、法?规的规定实》行资质管理》对从事防雷活动的】专业技术《人员实行资格管理】制度
—
区外具!备专业防雷工程设计!、施工资质的单【位到区内从事专业】防雷:工程设计、施—工的应?当在自治区气象主管!部,门 【 登记备案后方!可从事专业防雷【工,程,设计、施工
!
: 第二《。十二条 从—事,专业防雷工》程设计?、施工的单位应当】在其相应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!内严格按照国家【和行业防雷标准【规,范从事防《。。雷工程设《计、施工
】
?
禁《止无防雷资质资格的!单位及?个,人从事防雷装置的】检测
!。。 第二十三条— 防雷产《品应当符合国—家规定的质》量标:准并向自《治区气象《主管:。部门备案
【
【禁止销售和使—用,不合格或者》禁,用的:防雷产品气象主管】部门应当《定期对市场上销售】的,防雷产品进》。行检查与鉴定—
《
第!二十四条 单位【或者个人遭受雷【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当!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!并协助?进,行灾情调查
【 ,
《
气象主管【部门接?到雷电灾害报告后】应当及?时调查处理》对造成?人员伤亡或者重【大,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!到现场?进行勘察、调—查作:出鉴:定意见书并通报有】关部门
】。
: 第二十《。五条 每年年初气】象主管部门》应当汇总分析—上年度本地遭受【雷,电灾害的资料—书面报同《级人民政府和—上级气象《主管部?门
【 第二十》。六条 单《位无资质或者—超越资质等级设计】、施工专业防雷【工程或者《私自将专业》防雷工程发包给不】具有相应资》质等级?的单位?。设计、?施工的由市、县【(区)气象主管【部门予以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】;,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!。000元以上5【万元以下罚款;【有违: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!得,;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;构【。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?
】第二:十七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单【位由市、县(—。区,)气象主管》部门予以警告责【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》正的处以《50:00元以上》5万元?以下的?罚款
!。
(一)防【雷工:程设计?未经气象主管部【门审核或者审核不】合格:擅自:开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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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二)防雷装【置未经气象主管【部门验收或者验【收不合格仍擅自【。投入使用《的;
】
(三—。)已有防雷装置、防!静电装置不进行定】期检测或者定期检】。测不合?格且:拒,绝整:改的
【
第二十八【条 无资质》单位:从事防?雷装置安全检测【。。。或者检测《机构未经《定期审验的由市、县!(区)气《象主管部《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!改正;?。对逾期不改正的处】以1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
【
《第二十九条 无【资格人员从事专【业防雷工程设计【和施:工以及防雷、防静电!装,置检测的由市、县】(区:。)气象主《管部门给予警—。告责令限《期改正;对逾期不】改正:的处以2000【元以上2《。万元以下罚款
【
【。
第三十条 !违反本?办法规定或者人【为破坏、损坏—防雷装置导》致火灾、爆炸、人】员伤亡、重》。大财产损失》以及:其他严?重后果的《由主管?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!员和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行》。政处分;给他人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,偿责任;构成犯【罪的移交《司法机关
!
: 第三十《。一,条, 国:家工作?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!中,。滥用职?权、玩忽职守的由】其主管部《门或者有权机关给予!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《的移交?司法机?关
:
》 :第三:十二条 本》办,法下列用语的含义】
《 :
? ,(一)雷电灾害指】因直击雷、雷—电感:应、雷电感》应的静?电、雷电《波侵:入等造成《人员伤亡、财产【损失
?
】 ,(二:)防:雷工程指《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!的,系统装?置建设项目》按其性能《分为
?
》
1、直【击雷防护工》程由接闪器(包括】避雷针、带、线【。、网等)、引下线】、接地装置以及其】他连:接导体组成具—。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!系统装置建设项【目;:
? ,
?。
2、》感应雷?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!、等电位连接—。、共用接《地网、电《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!。接,导,体组成具有防御【雷,电电磁脉冲(—包括雷电感应和雷】电波侵入)性能的】系统装?置建设项目
!
—(三)防雷装—置指具有防》御或者减《少直击雷《、雷电感应和—雷电波侵入》性能的接闪器—、引下线、等电【位,连接、接《地装置、电涌保护器!。以及其他连接导体】的系统装置
】 :。 ,
? (四)防雷产品指!由生产厂家研制【、,生产的用《于防雷装置系统【中的各类避雷针、电!涌保护器等单—元器件或组合—器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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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?。十三条 本办法自2!007年2月1日起!施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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