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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
拉《萨市防?雷减灾?管理办法
【
第一条 【为防御?和减轻雷电灾—害保护国家》。利,益和:人民生命财》。产安全维护公—共安全,《促进经?济建:设和社?会发展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】、西藏自治区气象】条例及其他有关规】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。本,办法
《
》 第:二条 ?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防御和减轻雷电】灾害活动(以下简】称防雷减灾)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遵守本办《法
》
: 第三条》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!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!、防治结合的原则
!
第四!。条 市、县》(区)气象行—政主: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《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!理监督工作》
第!五条 市公安部门】负责督促检查互联】网上网?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!雷减灾系统》的落实情《况,负?责对易燃易爆—场所、?高层建筑、古建【筑防雷?设,施,安装情?况进行消《防监督检查
! ,
:
市建设部门】负,责配合建设施工【项目防雷《装置的竣工验收【工作
】
市规划部】门负责配合工程项】目防雷?装置设?计的审核工作
!
市房!产,部门负?责监督居住小区物】业管理企业配合防雷!装置安全检测的情况!
! 市安?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!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!产,经营企业的防雷设】施进行监督检查
!
— , 市电力主》管部门负责高压【电力装置的防雷检测!工,作,并接:受当:地,。气象主?管部:门的委托《和,监督
《。
—。。第六条 市气—象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。加强雷?电,监测和雷《电灾害预警》服务系统的建—设工:作提高?防雷减灾服务能【力
?
第七】条 下列场所或者】设施是雷电》灾害:的,重点防御对象应当】安装:相,应的防雷装置—
—。
: (一《)建筑物防雷设【计规范规定》的一、二、三类【防雷建(构)筑物】、重点文物保护单】位、:。古树名木、物资储】备仓:库、:露天堆场、》人员密集场》所;
?
【 (二)易燃【易爆化学危险—物品的生产或—。者贮存场所;
】 :。
?
(三》)电力生产》装置:和输配电系统、重要!电气装置;
】
(】四)信息化系统和】自动监控系统;
!
— (五)法—律法规和技术规【范规定的其他场所或!者设施
《
!前款第(二)、【(四)项所规定的】场所或?者,设施应当按规定【设置相应《的防静电装置—
》
雷电灾害!重点防御对象以【外的场所或者设【施,应当按照国》家规范的规》。定采取相应》的,防雷措施
!
?第八条?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的建:(构)筑物其—防雷装置的设计或者!施工必须《符合:。以下:规定
—
(一)! 由具有相应防【雷工程专《业设计?或者施工资质的【单位承担使用符合】国家规定的防雷产】品并接受气象行【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指导;》
—
(二)【 建设工程项目在城!市规划部门》取得建设《工,程规划许可证—、建设?工程:开工许可证之前其防!。雷装置设《计须经气象主管【部门审核;》。
! (三) 》对,防雷工程《项目的施工实施【分阶段检测》在工程项《目竣工?验收之前由气象行政!。。主管部?门进行验收验收合】格后颁发防雷合【格证书未取得防【雷,合格证书的建设单】位不得组织》竣工验收《
【 第九条 建—设项目防雷装置的新!建、改造工程以【及,信息化系统和自【动监控系统的综【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!程的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应:当接受当地》气象行政主》管部门的设计审核并!接受当地消防部门】、安:全生产监管部门的】监督指?导
—
?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!。计未:经审核?。同意的不得》交付施?工
】
建设单位在】报建前向气》象主管部《门提交以下材料【
,
!(一)?防雷装置设计审核】申请书;《。
【
(二)设计说!明;
—。
》 (三)基》。础接地平《面图;
《
, 《
(四—)天面防雷平面图;!
《
》 (五)均》压环接地系》统图;
《
《
:
(六)防雷施!工大:样图;
】
(七)】四置图;
】
?
?(八)立《面图;?
—
(》九)总配电图;
!
【 (十)防雷产【品说明书及》有关证件;
—
【 (十一)规划报!建审核、《施工资质证书—、焊工?证复印件
—。 :
《第十:一条 施工—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!合格:的防雷工程施—工图设?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!受气象主《管部:门,的监督指导》
,
【第,十二:条, 防雷建设》。项目的施工应当【经气象主管》部门认定的》单位进行防雷工程】分,段验收并出具防雷】工程验收报告建设】单位在竣工验收时】应当将防雷》工程验收报告作为该!项工程竣工验收的】必备条件
!
?第,十三条 防—雷装置实《行竣工验收制—度防雷装置竣—工验收不《合格:的不得投入使—用
?
— 防雷装》置竣工验收》应当提交以下—。材料
《
(!一)防雷装置竣工】验收:申请书;《
【
(二》)防雷?装置设计核准—书;
!
?(三)防雷》。工程专业《施工单位和人员的】资质证和资格证【书;
!
(四)—由省: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气象主?管部门认定》防雷:装置检测资》质的检测机》构出具的防雷装【置检测?报告;?
《
(五)!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!术资料?;
》
(六】)防雷?产品出厂合格证、】安装记录和由国【家认可防雷产品【测试机?构出:具的测试报告
【
第】十四条 防雷装置!竣工验收申》请符:合,以下条?件的应当受理
】
】(一)防雷》装置设计取得—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核!发的:防雷装置设计核准】书;
—
(二)!防雷工程专业—施工:单位和人员取—得国家规定的资【质和资?格,;
! (三)申请【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!。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!
:。
第十五!。条 : 防:。。雷装置设计》审核申请材料—及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申?请材料?不齐全或《者不符合法》定形式的气》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!到申:。请,材料之日起5—个工:作日内一《次,性告知申《请,单位需要补》正的全部内容逾期】不告知的收》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!视为:受理
—
,
,。 第十六条 【气象主管许可机构】应当在收《到全部申《请材料之日起—5,个工作日内按照【。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!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!出受:理或:者不予受理的书面】决定对不予受—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!由
《
第十七条! 气象主管部门应!当在受?理之日起20个工作!日内作出防》雷装置设计审核决】定
》 ,
防—雷装:置设计经《审核合格的气—象主管?部,门,应,当办结?有关审核手续颁【发防雷装置设计【核准书施《工单位应当按照经】核准的?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!施工中需要变更和】修,改,防雷:设计的必《须按照原程序报审】
?。
防雷!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!的气象主管部门【应当出具防雷—装置:设计整改意见书整】改,完,。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!验收
?
第十!八条 气象主管部!门应当?在受理?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!作出防雷装置竣工】验收决定
】 ,
防雷装置!。经验收合格的气象】主管部门应》当办结有关验—收手续颁发》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!
《
防雷】装置验收《不合格的气》。象主:管部门?应当:出具防雷《装置整改意见书【整改完成后按—照原程序《进行验收
】
: :第十九条 》 凡装有防雷装【置的单位《、个人或者》业主委员《。会应当做好》防雷装置的日常【维,护管理?工作并定期接—受具有相应资质【的防雷?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!防,雷装置?检,测,机构:应当对所《出具:的检测数据负责【
《
第二十条】。 防雷装》置检测后检测机【构应当出具检测报】告并报气象主—管部:门和质量《。技术监督部门对不】符合规范要求—的气象主《管,部,。。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!相关单位应当按规】。定期限?进行:整改并进《行复检
》。 :
?
防《雷装置的定》期检:测为每年一》次;对本办法第七】条第一款第(二)项!所规定的防雷装置】、防静?电装置应当每—半年检测一》次
】 第二?十一条 从事建【设,项目防雷工程设计】、施工的单位应当持!有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核发的建设】工程设计、施—工资质证书》。
,。
, ?
从—事前:款规定?以外:的专业?防雷工程《设计、施工》的单位应《当持有气《象,主管部门核发的【防雷:工程专业《。设计、施工资质【证书
》
【对从事专《业防雷工程》设,计或者施工的—。单位按照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《实行:资质管理对从事防】雷活动的专业—技术人?员实行资格管理【制度
?
:
《
, :区,外具备专业防雷【工程设计、》施,工资:质,的单位?到区内从事专业防】雷工程?。。设计、施工的应【当,在自治区气象主管】部门 ! 登记备案后方可!从事:专业防雷工程—设计、施工》
第!二十二条 —从事专业防》雷工程设《计、施工的单位应当!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!可的范围内》严格按照国家和【行业:防雷标准规范从【。事防雷工程设计、】施工
?。
,
】。。禁止无防雷资—质资:格的单?位及个人从事防雷】装置的检测
【
第【二十三条 防雷【产品应?当符合国家》规定的质量标—准并向自治区气象】主管部?门备案
【 ,
》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!格或:者禁用的防》雷产品气象主—管部:门应当定期对—市,场上销售的防—雷产品?进,。行检:查与:鉴定
【
—。 第二十四条 单位!或者个人遭受雷电灾!害应当及时向当地】气象主管部》门报告并《协,。助进行灾情调查
】
【 气象主管—部门接到雷》电灾害?报告后应当及时调】查处理对造成人员】伤亡或者重大财产】。损失的应当及时到现!场进:行勘察?、调查作出鉴定意】见书并通报》有关:部门
【
第《二十五条《 每年年初》。气象主管部门应【当汇总分析上年【度本地遭受》雷电灾害的》资料书面报》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!气象主管部门—
】第二十六《条 单位无资质或】者超越资质》等,级设计、施工专【业,防雷工程或者—私自将专业防雷工】程发包给不具—。有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单位设计、施工的】由市、县《(区)?。气象主?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!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以50《00元以上5万【元,以下罚款《;,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,法所得?;,给他:。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《任;:。构成犯?罪,的移交?司,法机关
—
第二【十七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有《。下列行为《之一的单位由—市、县(区)气【象主管部门》予以警?告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:期不改正的处—以,5,0,0,0元:以上5万《元以下的《罚款:
—
(一)【防雷工程设》计未经气象主—管部门审核或—。者审核?不合格擅自》开工的;《。
! (二)防雷装置未!经气象主管部门【验收或者验收不【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!的;
》 ?
,。
(《。三)已有防雷—。装置、防《静电装置不进行定期!检测或?者定期检测不合【格且:拒,绝整改的
!。
第二十—八条 无资质单位从!事防雷装置安全检】测或者检测机构未经!。定期审?验的由市、县(区】)气象主《管部门?予以:警告:。责令限?期改正;对逾期不】改正:的处以1000元】以上1?万元:以下的罚款》
】
,
第《二十九条 无资格人!员,。从事专业防雷工【。程设计和施工—以及:防雷:、,防静电装《置检测的由》市、县(区)气象主!管部:。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!改正;对逾期不改】正的处以2000元!以,上2万元以》下罚款
【
— :第三十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或》者人为破坏、—损坏防雷装置—导致火灾、爆炸【、人员伤亡》、重大财《。产损失以及》其,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!部,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!和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行政处分;!给他:人造:成,损,。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成犯》罪的移交《司法机关
》
:
第三十一!条 国家工》作人:员在防?雷减灾?工作中滥《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的由其主管部【门或者?有权机关《给,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移】交司法机关
【
第三】。十二条 本办法下】列用语?。。的,含义
?
】 (一)雷电灾【害指因直击雷、雷电!感应、?雷电感应的静—电、雷电波侵—。。。入等:。造成人员伤》亡、财产损失—
】 (二)防雷【工,程指防御和减轻雷】电灾害的系》统装置建《设项:目按其?性能分为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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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1、直?击雷防?护,。工程由接闪器(包括!避,雷针、?带、线、网》等,)、引下线》、接地装置以及【其他连接导》体组成具《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!系统装置建设项【目,;
【
: 2、《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!磁屏蔽?、等电?位,。连接、?共用接地网、电【涌保护器以》及其他连接》导体组成具有—防御雷电电磁脉冲(!。包括:雷电感应和》。。雷电:波侵入)性》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!目,
】 (三)防雷装】置指具有防》御或者减《。少,直,击雷、雷电感—应和雷电波侵入性】能的接闪器、引【下线、?等电位连《。接,、接:地装置、《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!连,。接导体的系统装【置,
—
(四)防】雷产品指由生产厂】家,研制、生产》的用于防《雷装置系统中的各类!避雷针?、电涌保护器等单元!器件或组合》器件
》
第三【十,三条 本办》。法自2007年2】月1日起施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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