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《 拉萨市防雷—减灾管理《办法 《 第一条 【 为防?御,和减轻雷电灾—害,保护国家利益和人】民生命财产》。安全维护公共安【全,促进经济建【设和社?会发展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气—象法、西藏自—治区气象条》例及其?他有关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《 第—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从事防御和【减,轻雷:电灾害活动(以下】简称防雷减灾—)的单位《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!法 — , 第三条 防【雷减灾工作》实行安全第一、【预防为主、防—治,结合的原则 ! ,。 第四条 市】、县:(,区)气象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防雷减灾管】理监督?工作 — 第》五条 市《公安部门负责督促】检查互联网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】安装防雷减灾系【统,的落实情况,负责】对易燃易爆》。场所:、高层建筑、古建】筑防雷设施安装情】况进行消防》监督检?查 》   ? 市建》设部门负责配合建设!施工项目防雷装【置的竣工验收工作 !    !市规划部《门负责配合工—程项:目防雷装置设计【的审核工作 ! ,  《。 市房产部门负责监!督居住?小区物业管理企业】配合:。。。防,雷装置?。安全检?测的情况 】 , , 市安全【生产:监管:部门:负责配合对危险化学!品生产经营》企业的防雷》设,施进行监督检查 】    — 市电力—主管部门负》。责,高压:。电力装置的防雷【。检测工作《并接受当地》。气象主管部门的委】。托和监督 》 》 第?六条 市气》象行:政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!监测和?雷,电灾害预警服务系】统的建?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!。服务能力 》 — 第:七条 下列场所或】者设施是《雷电灾害的重点【防御对象《应当:安装相应的防—雷装置 《。    】 (一)建筑物防】雷设:计规:范规定?的一、二《、三类防雷》。建(构)筑物、重】点文:物保护单位、—古树名木、物资【储备仓库、露—。天堆:场、人员密集场所;!    】 (?二)易燃《易爆化学危险物【品的生产或者—贮存:场所:; 》。   (【三)电力生》。产装置?和输配?电系统、重要电气】装置;   !。 ? (四)信息—化系统?和自动监控系统; !    【 (五)法律法规!和技术规范规定【的其:他场所?或,者设施  】  前款第】(二)、(四)项所!规定的场所或—者设施应当按规定】设,置相应的防静电装】置  —  雷电灾】害,重点防御对象以【外的场?所或者设施应—当按照国家规—范的规定采取相【应,的防雷措施》 第!八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的【建(构)《筑物其?防雷装置的设—计或者施工必须【符合以?下规定?    ! (一) 由具有相!应,防雷工?程专业设计或者【施工资质《的单位?。承担使?用符合国家规—定,的,防雷产品并接—受气象行政主管部】门的监督《指导; 【   (二)! 建设工程项目在】城市规?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:工程开工许》可证之?前其防雷装置设【计须经气象主管【部门审核;》    【 (《三,) :对防:雷工程项《目的:施工实施分阶段检】测在工程项》目竣工验收》之前由?气象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进行验?。。收验收合《格后:颁发防雷合格—证书:未取得防雷合—格证书的《建设单位不得组织】竣工验收《 ? ? :第九条 建设项【目防雷装置》的新建、改造工程以!及信息化系统和自动!监控系统的综—合防雷工程等防【雷工程?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!当接受当《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!的设计审核并接受】当地:消防部门、安—全生产监管部—门的:监督指?导 》。 第十条 防!雷装置设《计未经?审,核同意的不》得交付施工 !   》 ,建设单?。位在报建前向气象主!管部门?提交以下材料 】    (!一,。),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!请书; —   ? (》二):设计:说明;?   — , (三》。。)基础接地平—面图; 《 , :   ? (《四)天面防雷平面图!;    】 (五》)均压环接地系统图!;    ! (六《)防雷施工》大样图;《 :    (!。。七)四置图; ! ,   》 (八)《立面:图;  【 , 《(九)总配电图【;,    ! (十)《防雷产品《说明书及《有关证件;》。    【 (十一—)规划报建审核、】。施工资质《证书、焊《工,证,复印件 》。 —第十一条 施工单!。位应当按照经审查】。合格的防《雷工程施工》。图设计文件》进行施工并接受气】象主管部《门,的,监督指?导, 第!十二条 防雷建【设项目的施工应当】经气象主管部门认】。定的单位《进行防雷工》程分段验收并出具】防雷工程《验收报告建设单【位在竣工验》。收时应当将防雷工程!验收报告作为—该项工程《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! ? 第十三】条 :。 防:雷装置?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!。雷装置竣工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!入使用 《    】 防雷装置竣—工验收应当提—交以下材料》 《   《 (一)防雷装置!竣工验收《申请书; 【   ? ? (二)《防雷装置设》计,核,准书; 》。   《 《(三)防雷工—程专业?施,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!。证和:资格证书; !   ? (四)由省】、自治区、》直辖市气象主管部】门认定防雷装置【检测资?质,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!雷装置检测报—告,;    】 ,。 (五)》。防,雷装置竣工图—等技术资料;—。 《   —(六)防雷产品出厂!合,格证、安装记录和】由国家认可防雷产】品测试机构》出,具的测?。试报告 【 第十四【条 防雷》装置竣?工验收申请》符,。合以下条件的应当】受理    ! (一》。)防雷?装置设计取》得当地气《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!雷装置设计核—准书;   ! 《(二)防雷工程专】业施工单位和—人员:取得国家《规定的?。资质和资格; 】  ?  ? (三)申请【单位提交的申请【。材料:齐全:且符合法定形式 】 第十!五条 防雷装置设!计审核申《请材料?及防雷装置竣工【验收申请材》料不齐?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!式的:气象主管部门应【当,。在,。收到申请材》料,之,日起5个工作日内】一,次性:告知申请单位需【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】逾期:不告知的《收到申请材》料之日起即》视为:受理 【 ?第,十六条 气象主管许!可机构?应当在收到全部【申请材料《之日起5个工—作日内按《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行,政许可法第三十二】条的规定《作出受理或者—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!对不予受理的—应,当书面说明理由 ! 第【十七条? 气象主管部门】应当在受理之—日起20个》工,。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!设,。计审核决定 【    防!雷装置设计经审核】合格:的气象?主管部门应当—办结有关审核—手,续颁发防雷装置设】计核准书施工单位】应当:按照经核准的—设计图?。纸进行施工》在施工中需要变更】和修改防雷设—计的必?须按照原程序报【。审    ! 防雷装置—设计:审核不合格》的气象主管部门【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!计整改意见书整改】完成后按照原—程序进行验》收 【 :第十八条 气象】主管:部门应当在》受理之日起5个【工作日内作出—防雷装置《竣工验收决定 】    》 防雷装置经】。验收合格的气象【主管部门应当办结】有关验?收手续颁发防雷【。装置验收合格证 !    】防,雷装置验收不合【格的气象《主管部门应当出【具防:雷,装,。置整改意见书整【改完成?后按照原程》序进行验《收 【 第十九条 凡!装有防雷装》。置的单位、》个人或者《业主委员《会应当做好防雷【装置的?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!定期接?受具有相应资质【的防雷装置检测【机构的检测防雷装】置检测机构应当对所!出,具的检测数据负【责 】 第二十条 【防雷装置检测后【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!。测报告并报》气象主管部门和质】量技:术监督部门》对不符合规范—。要求的气《象主管部门应—当提出整改意见相】关,单位应?当,按,规,定期:限进行整改并进【行复检  】  ? 防雷装置—的,定期检测为》每,年一次?;对本办法第七【条第一款第(二)项!所规定?的防:雷装置、防静电装置!应当每?半年检测一次 】 》 第二十一条 【从事建设《项目防雷工程—设计、?施工的单位应当【持有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!程设计、施工资质】证书 ? ?   —。从,事前款规《定以外的专业—防雷工程设计、【施工的单位应当【持有气象主管部门核!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、施工资质证书 !  《 , 对从事专】业防雷工程》设计或?者施工的《单位按照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规定:实行资质管理对从】事防雷活动》的专业?。技术人员实行—资格管理制度—    【 区外》具备专业防雷工【程设计、《施工资质的单位到区!内从事专业防雷工】程设计、《施工:的应当在自治区气】象主管部门 】 , : ?登记备?案后方可从事—专业防雷《。工程设?计、施工 】。 第二—十二条 》从,。事专:业防:雷工程?设计、施工》的单位应《当在其相应资质等】级许可?。的范围内严》格按照国家和行业】防雷标准规范从事防!雷工:。程设计、《施工    ! , 禁止无防雷资质!资格的单位及个人】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! — :第二:十三:条 :防雷产品应当—符合国家《规定的质《量标准并向自治区气!象,主管部门备》案    ! , 禁止?销售和使用不合【格或:者禁用的防雷产【品气象主《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!场上销售的防雷【。产品进行《。检查与鉴定 — 》 ? 第《二十四?条 单位或》者个人?遭受雷电灾害应【。当及时向当地气【象主管部门报—告并协助《进行灾情调查 【    !气象主管部门接到雷!电,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!。调查处?理对造成《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!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到!现场进行勘察、调】查作出鉴定意见书】并通报有关部门 】 ? : :第二十五条 —。。每年年初气象主管部!门应:当汇:总分析上年度—本地遭受雷电灾【害的资料书面报同】级,。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!主管部门 》 ? 《第,二十六条《 单位无资质或者超!。越资:质等级设计、施【工专业?防雷工程或者私自将!专业防雷工程发【包给不具有相应【。资,质等级的单位—设计、施工的—由市、县(》区)气象主管—。部门予?以,警,。告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—的处:以5000》元以上?5万:元以:下罚款;有违法【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!;给他?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责》任;构成犯》罪的移交司法—机关 ? 第】二十七?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行《为之:。一的单?位由:市,。、县(区)气象主管!。部门予?以警告责令》。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?正的:处以50《00元以《上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   【 《(一)防雷工程设计!未经气象主》。管部:门审核或者审核【不合格?擅自:开工的; — ,    (二!)防:雷装置未经气象【主管部门验收或【者验收?不合格仍擅自投【入使用的; 】    (三!)已有?防雷装?。置、防静《电装置不《进,行定期检测或者定期!检,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!的 【 第二《十八:。条 :无资质单《。位从事防雷装置安】。全检测或者检测机构!未经:定期审验的由市、】县(区)气象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限期改正;对逾期!不改正?的处以1000【元,以,上1万元以下的【罚款: : — 《第二十九《。条 无资《格人员从事专业【。防雷工程《设计和?施,。工以及防雷、防【静电装置检测—的由市、县(区【)气象主《。管部门给予警—告责令限期改正【;对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以2000元以!上2万?元以下罚款 】 》 , 第三十条【 违反本《办,。法规定或者人—。为破坏、损坏防雷】装置导致《火灾、爆炸、人【员伤亡、重》大财产损失以及其】他严重后果的由【主管部门给予—直接:。责任人?员和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行》政处分;给》。他人造成损失的依】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:犯罪:的移交司法机关 ! —第三十一《条 国?。家工作?人员在防雷减灾工】作中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的由其主管】部门:或者: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! 第】三十二?条 本?办法下列用语—。。的含义  】  (一【)雷电?灾害指因《直击雷、雷电感【应、雷?电,感应的静电、雷电】波侵:入等造成人》员伤亡?、财产损失 ! ,  (二)防!雷,工程指防御和减轻雷!电灾害的系》统装置建《设项目?按其性?能分为 —    1、!直击雷防护工程由】接闪器(《包括避雷针、带、线!。、网等)、引下【线、接地装置以【及其他连接导体【组,成具有防御直击【雷,性能的系统装置建】设项:目; ? :  :。  2—、感应雷防护—工程:。由电磁屏蔽》、等电?位连接、共用接地】网、电?涌保护器以及其【他连接导体组—成具有防御雷电电】磁脉冲(包括雷电】感应和雷电波侵入】)性能的系统装置】建设:项目 —   《 (三)防雷装】置指具有防御或者减!少直击雷、雷电感应!和雷电波《侵入性能的接闪【器、引下线、—等电位?连,接,、接地装置、电涌】保,。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!体的系统装》置    】 (四)—防雷产品指》由生产厂家研制、】生产的用于防雷【装,置系统中的各—类避雷针《、电涌保《护器等单元》器件或组合器—件 : , 第三十!三条 本办法自2】007?年2月1日起施行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