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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【 ,拉萨市城市绿线【管理:办法 【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!格实行城市绿—线管理制度》切实:保障: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的实?施创:造良: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!市绿化总体水平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《划法、城市绿化条】例和:拉萨市城市》绿化条例等有关法】。律、法规结合本市】实际:制定本办法》 :。 ? 第二》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市》。绿线:是,指城:市规划区《、,建制镇?各类绿地《的控:制线包?括已建成绿地—控制线和规》划预留绿《地控制?线 《 第—三条 本市行政】区域范围《内城市绿线》的划: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!办法 ! 第四条 》 市国土资源规划】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城】市绿线的划定工作、!市,林业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负》责,城市绿线的管—理工作 — ,  :。。 市城市【管理综合《执法、住建》、,环保、?。水利:、,公安、交通》等部门在《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!做,好城市绿线》的管:理工作 】。 ?第五条 》城,市总体规划、—城市绿?。地系统规划》、控:制,性详细规划是城市】绿线制定的主—要,。依据 】 :。第六条 《 城市规划区—。。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!国,土资源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!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根据【拉萨市城市总—体规划确《。。。定 ? :   —城市:规划区范围以—外,城市绿?线由县级人民政【府组织相关部门【划定报市国土资源】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、林业绿!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备?。案, — , 第七条 下列】区域应界定城—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!线,    】。 :(一)现有的和规】划,的公:共绿地、防》护绿地?、,生,。产绿地、风景林【地; ?    !(二)城《市规划区内的—湿地、山地等—城市生态控制区域】;,    】 (?三):城市规划区内—的,散,生林植被、古—树名木?保护范围等》。; : ,   《 , : (四)《其他对城市》。生态环境产生积【。极,作,用的区域《   — , 修建性详细】规划应当根据控制】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!。布局提出绿化配【。置的原则或》。者方案划定》绿,地界线 】 第八》条 经批《准,的城市绿线要向【社会公布接》受公众监督 】。   ? 任何单位和!。个人都有保护—城市绿地、》服,从城市绿《线管理的义务;对】违反城市绿》线管理行为有权进行!检举 】 第九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自调整城市绿】线因特殊情况—确需调整《的由:市国土?资源规划行政—主管:部门会同林业绿化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组,织论证按规定程序审!。批调整? 第!十,条 城市绿线范】围内的公共绿地、防!护绿地、生》产绿:地,、,单位附属绿地、【道,路绿:地、:风景林地等应当按】照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、拉萨市城】市绿化条《例等规定进行—绿地:建设 》 《 第十一条 建设!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!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!地大型工程项目配】套的绿化《工程设计方案按照】基本程序审批—时,应当:加盖:市林业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绿色图—章 》   建【设工程应当》与其配套的城—市绿地同步设计【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!收建:设工程竣工后由【市国土资源》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!主管部?。。门对配套绿地进行】验收;配套绿—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!案的不予出》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! 第!十二条 《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《。擅自:。在城市绿线》范围内进行其—他建设 —。    在】城市绿线《范围:内不符合规划—要求的建(构—。。),筑物及其他公共【设施应当逐步迁【出或者限期拆除 !    【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!设,的规划绿地建设单位!应当进行生态—环境影响分析 】 ?。 第十三条 !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!行,拦河截溪、取土采石!、设置?垃圾堆场、》排放污水《以及其他对生—态环境构《成破坏的活》动, 《 第十四条 ! 城市绿《。线范围?内的现?有绿地由市林业【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登记造册编制】现有绿线控制图 】 :    城市!绿线范围内的规【划绿地由林业—绿化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登,记,造册编制规划—绿线控制图市—林业绿化行政主管】部,门,依据:规划绿线《控制图编制分期【实施计划 — 《 第十五条 【。未经同?意擅自?占用城市绿》地的由市《林业: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》限期退还《、恢复原状,并按实!际占:用绿地?时间处?以每日每平方米1】。。0-20《元的:罚,款 》 第十六条】 违反本》办法:第十三条规定的由】市林业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并【处以1?0000元以上【30000元以下的!罚款 —。 ,。 第十七条 】 城市绿线有关工作!人员徇私舞》弊,、滥:。用职权、《。玩忽职守的由—其,所在单位《给予行?政处分;有》犯罪嫌?疑,的移:交司法机关处理 ! 《 第十八》条 本办法自20!10年6月1日起】施行 》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