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拉萨!市城市?绿,线管理办法 —
第一—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!行城市?绿,。线管理制《度,切,实保障?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】好,的人居环境提—。高城市绿化》总,体水平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》法、城?市绿化条例》和拉萨?市城市绿化条—例,等,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?本办法
【
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—称,城市绿线是指—城市规划区、建制】镇各类绿地》的控制?线包括?已建成绿地控制线】和规:划预留绿地控制【线
《
第—三条: 本?市行:。政区域范围》内城市绿线》的划定和监督管理】适用本办法
【
?
第四条 】市国土资源规划行】。政主管?部门:负责: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!、市林业绿化行政主!。管部:门负责城市绿线的】管理工作
—
市!城市:管理综合执法、住建!、环保、水利、公安!、,。交通等部门在各【自职责?范围内共同做好【城市:绿线的管理工—作,
— 第五《条 城市总体【规划、城市绿地系统!。规划、控制性详细】规划是?城市绿线《制定的主要依据
!
?
第六条 【 城市?规划区范围内—城市绿线由》市国:土,资源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,林业绿化行》政主管部门》。根据拉?萨,市城:。市总体?规划确定
》
, 《
城》市规划区范》围以:外城市绿线由县级】人民政府组织—相关部门划定报市】国土资源《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、林:业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?
— 第七条》 下列《区域应界定城—市绿地?并划定城市》绿线
】
(》。一)现有的和规划的!。。公共绿地、》防护绿地、生—。产绿地、风景—林地;
—。
》 (二)城市规】划区内?的湿地、山》地等城市生态控制】区域:;,
】 (三)城市规划!区内的散《生林植被、古—树名:。木保护范围等;
!
【 ,(四)?其他对城市生态环】境产生积极作—用的区域
—
【 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应当根据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明确绿地《布局提出绿化—配置的原《则,或者:方案划定绿地界线
!
【第八条 经批准的】城市绿线《要向社会公布接【受公众监督
—
!。任,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保:护城市绿《地、服从《城市绿线管理—的义务;《对违反城市绿线管】理行为有权进行【检举
! ,第九条? 任?何单:位和:。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!市绿线?因特殊情况确需【调,整的由市国土资【源,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组织》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!调整
—
第十条 】 城市绿线范围内】的公:共绿:地、防护绿地、【生,产绿:地,、单位?附,属绿:地,、道路?绿地、风景林—地等应当按照—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、拉?萨市城市绿化条【例等规定进行绿地】建设
—
第》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必须按《照规定的《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!地大型工程项目【配套: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按照基本程序—审批时应《当加盖市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绿色图章
—
【。 建设工程应当】与其配套的城市【绿地同步设计、同】步施工、同》步验:。收,建设工程竣工—后由市国土资源【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林业绿化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对配?套绿地进《行,验收;配套绿—地不符?。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!予出具竣《工验收证明文件【
:。
第十二!条 :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在】城市绿线范围—内进:行其他建设》
》
在—城市绿线范围内不】。符合规划要》求的:建(构)筑物—及其他公共设—施应当逐《步,迁出或者限期—拆除
?
《
近期不进!行,绿化建设的》规划:。绿地:建设:单位应?当进行生态环—。境影响分《析
!第十三条 》 任何单位》和个:人不得在城市绿线】范围内进行拦—河截溪、取土采【。石、设置垃圾堆场】、排放污水以及其他!对生态?环境构成《破坏的活动
—
:
第十四条! 城市绿线范围内!的现有绿地由市林业!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登记造册编—制现有绿线控制【图
【
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】规,划绿地由林业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登【记造:册编制规划绿线控】制图市林《。业绿:化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据规划绿线》控制图编《制,分期实施计划
!
第—十五条? 未经同意擅自【占用城市绿地的【由市林业《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》限期退还《、恢复原状》,并按实际占—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!每平方米10-20!元,的罚款?
?
第—十六条 违反本办!法第十?三条规定的由—市林业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处《以,100?00元以上3000!0元以下的罚—款
】 第十七条 【城市绿线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!弊、: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!由其所?在单位给予》行政处分;有犯罪嫌!疑的移交司法机关】处理
?
,
第十】八条 ? 本办法自》2,010年6月1日】起施: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