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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? , 拉萨市城【市绿线管理办法【 第一【条, 为建立并严—格实行城市》绿线:。。管,理制度切《实保:障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的实施创】造良好的人》居,环,境提高城市》绿化:总,体水平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城市绿化条例和!拉萨:市城市绿化》条例等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— ?第,二条 ? 本办法所称城【市绿线是指城市【规划区、建制镇各类!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!建成绿地控制线和】规划:预留绿地控制线 】 — ,。第三条 本市行】政区域范《围,内,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!督管理适用本—办法 【 第四》条 : ,市国:土资源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城市【绿线的划定》工作、市林》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城市《绿线的管理》工作 ?  《  市城市】管理综?合执法、住建、环保!、水利、公安、交】。通等部门在》各,自职:责范围?内共同做《好城市绿线》的管理工作 【 第五】。条 城市总体【规划、?城市绿地系》。统规划、控制性【。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!制定的主要依据【 】第六:条 城市》规划区范围内城市】绿线:由市国土《资源:规划:行政主?管,部门会同林业绿【化行政主管部—。门,根据:拉萨市?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! ?   》 城市规《划,区范围以外城市绿】线由县级人》民政府组《。织相关部门划—定报市国土资源规】划行:政主管部《门、林?业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备?案 《。 《 第七条 —下列区?域,应界定?城市绿地并划—。定,。城市绿线《    ! (:。一)现有的》。和规:划,的公共?绿地、防《护绿地、生》产绿地、风》。景林地; —。    】(二)城市》规划区内的湿—。地、山地等城市生】态控制区域; !   ? 《(,三)城市规划区内的!散生林植被、古【树名木保护范—围等;   ! (四)【。其他对城市生态环】境产生?。积极作用的区域【 ,   》 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应当》根据:控,制,性详:细规划明《确绿地布局提出绿】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!案划定绿《地界线?。 : ? 第八条 经】。。批准的?城,。市绿线要《。向,社会公布接受公众】监督 《 :   ? 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,都有保护城》市绿地?、服从城《市绿线管理》的义务;对违反城市!。绿线管?理行为有权进行检】举 — 第九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调整—城,市绿线因《特殊情?况确需调整》的由市国土资源【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会同林业【绿化行?政主管部门组织【论证按规定》程,。序审批调整 【 ? 第《十条 城市—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!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!绿,地、:单位附属绿地、道】路绿地、风景林地等!。应当按照城》市绿地系统规划【、拉萨?市城市绿化条例等】规定进行绿地建【设, — 第十《一,条 建设工程必】须按照规定的绿地】指标配套建设绿【地大型工《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!程设计方案》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!应,当加盖市林业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绿色】图章  【  建设【工程应?当与其配《套,的城市绿地同—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】、同:步验收建设工程【竣工后由市国土【资源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《林业绿?化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对配套绿地进行验!。收;配?。套,绿,地,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!的不:予出具竣工验收证】明文件 — 第十二条!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?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!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! ?   在城市!绿线:范围内?不,符合:规,划要:求的建(构)筑物】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!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!除   【 ? 近期不《进行绿化建》设的规?划,绿地建设单位应当】进行生态环》境影响分析 】 第十【三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在—城市绿线范围—内进行拦河截—溪、取?土采:石、: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!污水以及其他对生】态环境构《成破坏?的活动 【 第十四条】。 城?市绿: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!由市林业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登记造【册编制现有绿线控】制,图, : ,   ? 城市—绿线范围内的规【划绿地?由林业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登记造册编制规】划绿线控制图市林】业,绿,化行政主管》部门依?据规划绿线》控制图编制分—期实施计划 】。 第十五】条 :。未经同意《擅自占用城市—绿地的由市林业绿化!行政主管《部门责?令,。限期:。退还、恢复原状,】。并按实际占用—绿地时间处以—每日每平《方米10《-2:0元的罚款 【 《 第十六条 违!反本办法第十—。三条规定的由—市林业绿《化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并处以《。10000元—以上:。30000元—以下的罚款 ! 第十七条 ! ,城市绿线有关工作】人员徇私舞》弊、滥?用,职权、玩《忽,职守:的由其所在》单位给予行政处【。分,;有犯罪嫌》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!理 !第,十八条 《。 本办法自》2010年6月1日!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