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:拉萨市?城,市绿线?管理办?法 :
《第,一条 为建立并【。严格实行城》市绿线管理》制度切?。实保:障城市绿《地,系统规划的实施创】造良好的人居环境】提高城市绿化—总体水平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、城》市绿:化,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!化条例等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:。制定本办《法
】 第二?条 ?本办:法所: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!规划:区、建?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!。线,。包,括已建成《绿,地控:。制,线和:规,划预留绿地控—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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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!绿,线的划?定和监?督管:理适用本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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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。 市国土资源【。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!划,定,工作、市林》业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城【市绿线的管理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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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》。城市管理综合执【法、住建、环保【、水利、公》。安、交通等》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!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!的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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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五条《 城?市总体规划、城市】绿地系统规划、控】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!绿线制定的主—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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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,六条 城市—规,划区范围内城—市,绿线由市国土资源规!划,行政主管部》门,会同林业绿化行【政主管部门根—据拉萨?市城:市总体规划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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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城市规划区范围以】外城: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!府组织相《关部门划定报市国土!资源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、林业绿化!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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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?下列区域应界—定城市绿地》并,。划,定城市绿《线
! , (一)现有—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!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风景林地—;
】
?(二)城市规—划区内的湿》地、山地《等城市生态控制【区,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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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(,三)城?市规划区内的—散生:。林植被、古树名木】保,护范:。围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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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其他对城市生态!环境产生积极—作用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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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修建性详细规划】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!规,。划明确绿地布局提】出绿化?配置的?原则或者方案—划定绿地界线—
— 第八条 经批准!的城市绿《线要向社会公布【接受公众《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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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任何《单位和个《人都有保护城市【绿地、?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!义务;对《。。违反城?市绿线管理行为有】权进行?检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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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调整城市绿线因】特殊情况确》需调整?的由市国土》资源规?划行:政主:。管部门?会同林业绿》化行政主《管,部门:组织论证按规定【程序:。审批调整
】。
第》十条: 城市绿线范围】内的:公共:绿地、防《护绿地、生产绿地】、,单位附属绿地—、道路绿地、风景林!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!地系统规划、拉萨】市城市绿化》条,例等规定进行—。绿地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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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建?设,工,程必须按照规定【。的绿地?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大!型工程项目配套的绿!化工程设计方案按】照基本程序》审批时应当加—盖市林?业绿化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绿色图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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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建设工程》应当:与其配套的城市绿】地同步设计、同【步施:工、同步验》收建:设,工程竣工后》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!政主管?部门会同《林,业,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!配套绿地进行验收;!配,套绿地不符合—绿化设?。计,方案:的不予出具竣工验】收证明文《件
!第十二?。条 ?任何单位和》个,人不得擅自》在城: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!。他,。建设:
! ,在城市绿线范—围内不符合规划要】求的建(构)—筑物及其他》公共设施《应当逐步迁出—或者限期《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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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近期不进—行绿化建《设的规划绿》地建设?单位应当进》行生态环境影响【分析
! 第十?三条 ?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在城】市绿线范围内进行】拦河截溪《、取土采石、设置垃!圾堆场、排》放污水?以及其?他,对生态环境》构,成破坏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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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 城市绿线—范,围内的现《有绿地由市林业【绿化:行政主管《部门登记造册—编制现有《绿线控制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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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绿—线范围内的》规划绿地由林—业,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:登记造册编制—规,划,绿线控制图市林【业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据规划绿线】控,制图编?制,分期实施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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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五》条 未经同意擅自】占用城市绿》地的由市《林业绿化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【退还、恢《复原状,并按实际】占用绿地时间处以】每日每平《方米10《-20元的罚—款
】 第十六条》 违?反,本办法第十三条规】定的:由市林?业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责令《限期改?正并处以10000!元以:上3:0000元以下【的罚款
! , 第十七条》 :城市绿?线有关工《作人员徇《私舞弊?、滥用职权》、,。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!单位给?予行:政处分?;有犯罪嫌疑的【移交司法机关—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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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 本:办法自2010年】6,月1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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