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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拉萨市城—市绿线管《理办法 】第一条 为》。建立并严格》实行城市《绿线管理制度切【实保障城市绿地系】。统规划的实施创造】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!城市绿化总》体水平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法【、城市绿化条例和】拉萨市城市绿化条】例等有?关法:。律、法规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 】 , , :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城市绿【线是指城《市规:划区、建制镇—各类: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!建,成绿地控制》线和规划预留绿【地控制线 ! 第三条— 本市《行政区域范围—内城市绿线的—划定和?监,督管理适《用本办法 》 《 第四条 】。市国土资《源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城市绿线的划定工】作、市林业绿化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城市绿线】的管理工作 —    — 市城市管【理综合?执法、住建、环保】、水利、公安、【交通等部门在—各自:职责范围内》共同做?好城市绿线的—。管理工作《 第!五条 城市总【体规划、城市绿地】系统:规划、?控制性详细规划【是城市绿线制—定的主要依据 【 【第六条 《 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城市绿【线由市?国土资源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会:同林业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根:据拉萨市城市总【体规:划确定   ! , : 城:市规划区范》围以外城市绿线由】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!关,部门划定报市—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、《林业绿化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 《 —第七条 《 下:列区域应界定—城,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!线, ,    — (一》)现有的和规划的公!共绿:。地,、防护绿地、—生产绿?地、:风,。景林地; 》   》 (二)城市!规划区内的湿地、】山地等城市生态控】制区域; —    — , (三?)城市规划区—内的散?生林植被、古树名木!保护范围等; 【    【 (四)其他【对城市生态环—境产: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!。 ,    修!。建,性详细规划应—。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!划明确绿地布—。局提出绿《化配置的《原则或者方》案,划定:。。绿地界线 】 第八条【 经批准的城—市绿线要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!监督 》   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保护城市》绿地、?服从城市绿》线管:理的义务;》对违:反城市绿《线管理?行为有权《进行:。。检举 》 《 第九?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!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!确需调整的》由市国土资源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!。同林:业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论证【按规定程序审批【调整 ! 第十条 城市绿!线范围内的公—共绿地、《。防护绿地、》生,产绿:地、单位附属—绿地、?道路绿地《、风景林地等应【当,按照城市绿地系统】。规,划,、拉萨市城市绿化】条例: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! 《 ? 第十一《条 建设工程必须!按照规定的》。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!地大:型工程项目配套的】绿化工程《。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!序审批时应》当加盖市林业绿化】行政:主管部门绿》色图章 【   建设工!程,应当与其《配套的城市绿地同】步设计?、同步施工、同步】。验收:建,设工程竣工后由市】国土资源规划—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林业绿化行】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!地进行?验收;?配套绿地不符合【绿化:设计方案的》不予出具竣》工验收证明文—件 !。第十二条 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擅自?在,城市:绿线范围内》进行:其他建?设 》   》 在城市《绿,线范围内不符合【规划要求的建(构】。。)筑物及其》他公共设《施应当逐步迁—出或者?限期:拆除 ?    —。 近期》不进行绿化建设【的规划绿地》建设单位应当进【行生态环境》影响分析 【 第十三条!。。 ,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!内进行拦河截溪、取!土采石、设置—垃圾堆场、排放【污水以及其他对【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!活动 《 ,。 《 第十四条 【城市绿线范围—内的现有绿》地由市林业绿—化,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!册,。编制现有绿》线控制图 【  :  ? 城?市绿线范围》内的规划绿》地由林业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登《记造册编制规划【绿线控制图市林业】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?。依据规划绿》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!施,。计划 】 第十五条— 未经同意擅自占】用城市绿《地的由市林业绿【化,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》退还、恢复原状,】。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!间,处以每?日每平方米10【-20元的罚款 】 第十!六条 违》反本办?法第十三条》规定的由市》林业绿化行政—主,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并处以10》000元以上3【000?0元以下的》。罚款 —。 第十—七条 《。。城市绿线《有,关,。工,作人员徇私舞弊【、滥用职权、玩【忽职守的由其所【在单位给《。予行政?处分;?。有犯罪嫌疑的—移交司法《机关处理 》 : 《 第十八条 — 本办法《自2010年6【月1日起《施,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