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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拉萨市城市绿!线管理?办法 【第一条 为建立【并严格实行城市【绿线管理制度切【实,保障城市绿地系统】规划的实施创造【良好的人《。居环境提高城—。市绿化总体水—平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:城乡规划《法、城市绿》化条例和拉萨市城】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!律、: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》 ? ,。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城:市绿线是指城市规】划区、?建制镇各类》绿地的控制线包【括已:。建,成绿地控制线和规】划预留绿地控制【线 — : ,第三条 本市【行政区域范》围内:城市绿?线,的划定和监督—管理适用《。本,办法 】 第四条 — 市国土《资源规?划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城【市绿:线的划定《工作、市林》业绿化行政主—管,部门负责城市绿线】的管理工《作  —  市城【市,管理:综合执?法、住建、环保【、,水利、公安》、交通等部门在各】自职:责范围内共同—。做好城市绿线的管】理,工作: 第!五条 城市总体规!划、城市《绿地系统规》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!。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!要依据 — , 《第六条 城市规划!区范围?内城市绿线由市国土!资源规划《行,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!绿,化行:政主管?部门根据拉萨市城】市总体规《划确:定    】 : 城市规划区范【围以外城市绿线由县!级人民政府组—。织相关部《门划定报市国土【资源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、林业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 》 第》七条: 下列区域—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!定城市?绿线 — ,  (一)现!有的和规划的公共】绿地、防《护绿地、《生,产,绿地、风景林—地;:  》  (二)】城市规划区》内的:湿地、山地等城市】生态控制区域—;, ,    】 (三)城市规划区!内的散生《林植被、古树名木】保,护范围?等,; ?    【 (四)其他对城市!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!用的区域 》    【 修建性》详细规?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!细规:划明确?绿地:。布局提出绿化配【置的:原则或者方案划【定绿地界《线 《 : : 第八条《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!要向社?。会公布接受公众监】督 《。   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!护城市绿地、服从】城市绿线管理的义】务;对违反城市绿线!管理行为有权—进行检举 —。 第【九条: :。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!城市绿线《因特殊情况》。确需调整《的由市?。国土资源《规划行政主》管,。部门会同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,组织论证按规定【程序审批《调整 ? 第】。。十条 城市—绿线范围内的公【共绿地?、,防护绿地《、生产绿《地、单位附属—绿地、?道路绿地、风—景林地等应》当按照城市》绿地:系统规?划、拉萨市城市【绿化:。条例等规《定进行?绿地建设 — 《 第十《一条 建设—工程:必须按照规定的绿】地指标配套建设绿】地大型?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!工程设计方》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!时应当加盖市—林业绿?化行政?主,管部门绿色图章 !    】建设:。工程应当《与其配套的》。城市绿地同步设【计、同步施工、【同步验收建设工【。程竣工后由市—国土资源规划行【。政,主管部门会同林业】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对配套绿地进行验!收;配套绿地不符合!绿化:设计方案的》不予出具竣工—。验收证明《文件 》 :。 第《十,二条 ?。 ,任何:。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!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!建设    !。 在城市绿【线范围内不》符合规划要求的【建(构)筑物—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!逐,步,。迁出:或者限期拆除 】    — :近期不进行绿化【建设的规《。划绿地建设》单位:应当进行生态环【境影响分析 】 《 ,第十三条 》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》在城市?绿线范围内进行【拦河截溪、取土采石!、设置?垃圾堆场、排放【污水以及其他对【生,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!动 【 第十四条 】城,市绿线范围内—的现有绿地由市林】。业,绿化行?政主管?部门:登记造册编制现【有绿线控制图— 《 ,  : 城市绿线【范围:内的规划《。绿地:由,林业绿化《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!册编:。制,规划绿?线,控制:图市林业绿化行政】主管部?门依据规划》绿线控制图编—制分期实施计划【 《 第十五条】 未:经同意?擅自占用城市绿【地的:由市林业绿化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责令限期退还、恢!复原状,并按实【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!每,日,每平方米《10:-,20元?的罚款 — 第十六条! 违反本办法【第十三?条规定的由市林业绿!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并处—以10000—元以上3000【0元以下的罚款 !。 》 第十七条 城市!绿线:。有关工作人员徇【私舞弊、滥用职【权、玩忽《职守的由《其所在单位给予行】政处分;有犯—罪嫌疑的移交司法】机关处理 》 — 第十?。八条 《。。本,办法自2010【年6月1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