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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乌海市防治建】筑施工扬《。尘污染管理办法 】 乌海市人》民政府办公厅关于】。印发防治建筑施工扬!尘污染管理办—法的通知[乌海政办!发〔2?011〕84号【] 各区人—民政府?市府各部门》各企事业单位 】   ?  :乌海市防治建筑施】工扬尘?污染管?理办:法,已经市政《府研究同意现印发】给你们?请认:真贯彻执行 二!○一一年十月—。九,日 第一—条  ?为减少建设》施工:扬尘:污染排放保》。护和改善环》境保障人民身体健】康,。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大气污?染防治法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结》合我市实《际制定本办法— — 第二条  】本办法适用于海勃】湾区、乌达区、海】南区建设施工扬【尘,污染的管理 — : 》。 ,第三条  本—。办法所?称建设施工》扬尘污染是指在【建筑施工、市政【建设、?房,屋,拆除、?建筑材?料和建?筑垃圾运输等过【。程,中产:生的扬尘污染 ! ? ,。 第四条  【市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?门对全市建设施工扬!尘污:染防治?实施统一监督管【理市环境保护—行政主?管部门应定期—。汇总各有关行政管理!。部门的?扬尘:污,染管理情况组织【扬尘环境质量监【测及时公布主城区不!同区域的扬》尘污染情《况督促有《关行政?管理部?门对扬?尘污染进行》。管理市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主管》部门、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按照各—自职能职责对建筑】施工、市《政施工和房屋拆除扬!尘污染?实施具体监督管理】城市管理行政—执法主?管部:门、公安《交通管理部门、交通!行政主管部门按【照各自的职责权【限对建筑《材料和?建筑垃?圾运输?实施具体《监督管理 【 第五条!  进行建》筑和:市政施?工应当符合》国家对建筑》和市政?施工的?。有关要求 》 【 第六?条  在施工方案确!。定前建设《单位应会同设计、施!工,单位和有《。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!围扬尘污《染的施工《现场进?行检查并制》定相应的技》术措施纳入》施工组织设计—保证施工清洁—、文明进行 】。。 , 》第,七条  各》类工地?的主要出《入口处或主》要位置设置的公示栏!中应单独《。设置“环《保施工栏”标—明下列内容工程【项目名称、》防,。治扬尘污染采用【的措施?、环保负责》人,的姓名和监督电话】 : 》 第?八条  《建,筑施工应当采取【下列防治扬尘污染】的措施  !   (一)主干道!两侧建筑工地必【须设置不低》。于2.5米》的彩钢围挡》其它工地围挡高【度不低于1.8米】四周连续《。设置围挡应》封闭严密、整—洁完整 》    — (二)在建筑工程!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!安全网全封闭物料】提升机架体》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! ?    》 (三)禁止在工地!内熔:融沥青?焚烧油毡、油漆以】及,其他产生有害、有毒!。气体和烟尘的物【。品 :    【 (四)不得—。使用人力《车、:三轮车和拖拉机运输!建筑垃圾、废—土,、建筑材料 !    《 (:五):工地:必须设置各种防护设!施防止施工》中产生?尘土飞扬及废—弃物、杂物》飘散在?多层和高层建—筑施工过程》中严禁从高层建【筑物和正在》建设或?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!抛散、倾《倒,各,类废弃物《按规定时间随—时清理建筑垃圾【。控制建?筑垃圾扬尘污染 】     】(六)主城区的建筑!工程必须《使,用商品混凝土—     !(七:)施工?。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!工地:围护设施外随意【。堆放建?筑材:料施工现场内堆【放的建?筑材料应《按使用?性质存放《应严格按批准—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!。质存放、堆卸—建筑材料和》机具设备并设置高】于l.5米的围【护设施 《    【 (八?)主城区50—0,0平方米以上合同】工期超过《一,年以上的工程—施工道路及作业场】地采用混《凝土硬化;其它工程!的施工?道路及作《业,场地必须平整—坚实保证无》浮,土、:无积水 《     】(九)建筑工程完工!后施工单位应—在1个?月内拆?除工地围墙、—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!临,时设施并将工地及】四周环境清理干净】整洁 】 第九》条  市政建设施】工应:当采取下列防治【扬尘污染的措—施 —  :。  (一)施工现场!要设置高度》不低:于2米的彩钢—围挡   !  (二)施工中】要有专人负》责扬尘管理配置洒水!。装置定期《洒水:、清扫 》   》  (?三)施?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!及时将工地》。。及四周?环境清理整》洁 】 第?十条:  房屋拆除应【。采取下列防治扬尘】。污,染的措施 —   》。  :。(一:)房屋拆除必须设置!高度不低于》l.8?米的围挡建成区【的房屋拆《除应当按照规定【设置金属或者—硬质板材围挡 !     (【二)房屋拆》除过程?中产生?的垃:圾渣土应有》专人:负责:管理采取洒水—、清扫、覆盖—等措施并及时清运 !  》。  : (三)房屋拆除作!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!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!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必!须对房屋《拆除现场的裸露地】面进行?绿化或硬化 ! : : 第十一条》。  建筑《材料和?建筑:垃圾:运输应采取》下列防治扬》尘污染的措施 】     (一!)建筑材料》运输车辆的车厢【应确保?牢固、严密运—输散体材料、—液体材料必》须严密遮盖和有围】护措施严《禁在装运过程中沿】途抛、?洒、滴?、漏 《 :     (—二)所有工程—大门外?5米内必须用混凝】土硬化出入》口应设?置清洗车辆设备施】工运输车辆必—须冲洗邦槽和车【轮不:准,带泥驶出工地 】 ,。     (三】。)运输?。建筑垃?圾和渣土的车—。辆应当按城市—管理:行政主管部》门指:定的:行车路线和规定的倾!倒场所处理装载的垃!圾渣土高度不得超】。过车辆槽帮上沿 ! 第】。十二条  遇到【可造成扬尘污染【的5级以上(含【5级)风力时应停】止土方施《。工和:。拆迁施?工并采取防尘措【施 《 , 第十三】条  因《设置建设《。工地围护《、环保防《护设: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!设置临时设施所【发,。生的费?用按有关规定列入】工程和拆迁预—算 : 《 第十四条】  鼓励和支持【防治建设施工扬【尘污染?的科:研工作推广和应【用建设施《工扬尘?污,染防:治的先进技术 !。 , 第—十五条  保护【环境是公民的义务】公民有权对造成建】设施工?扬尘污?染的单位和个人进】行检举和《控告 ! 第十《六条  违》反本规定第六—条、第七条、第八】条(:二)(四)》(六)(八)—项、第九《。条(二)项、第十】条第(二)(三)】项规定的由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按》。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! ,。 , 第】十,七条  违》反本:规定第八条(一)】(,三)(五《)(:七)(九)》项、第九《条(:一)(?三)项、第十条第(!一)项、第十一条规!定的由?城,市管理行政执—法主管?部门按照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】 — 第十八条【  :违,反本:规定并?对环境造《成污:染事故的由市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按照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大气污】染防:。治法:。的规定进《。行,处,罚  《 第十九】条  本规定—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 《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