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头市地震安全性!评价实施条例
! 第一条 为了】加强地震安全性评】价管:。理,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!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!。安全根?据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:防震减灾法、国【务院地震《安全性评价管理【。条例和内《。蒙古自治区防震【减灾条?。。例等法律法规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条例
】第二条 凡在本【市行政?区域内进行地—震安全性评》价、使用地震安全】。性评:价结果和对》地震安全性评—价进行监《督管理应当遵守本】。条例:
》第三条 本条—例所称地震安—全性评价是指根据】建设工程场地及周】围的地?震活动?、地震地质环境【和,场地地震《工程地?。质条件按照》工程类型、性质【、重要?性确定与工》程规划、设计所需】的有关抗震设防要】求相:应的地震《动参:数和基础《资料其主要》内容包?括地震危《险性分析《、场:地,地震动参数确—。定、地震动峰值加速!度复核、地震小区划!。、,地震地质《。灾害评价等
【 :本,条例:所称地震《小,区划是指对》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动!参数:区划图规定》标准进?行抗震?设防的地区进行地震!安全性评价
! 第四条 市人【民政府地震》管理部门负责—本市地震安全—。性,评,价的:监督管?理工作
《 , :旗,。县区人民《政府负责《。管理地?震工:作的:机构按照职责权限】负责监督管理—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!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!。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】
发》展,和改革、经济、规划!、,国土资源、建设、工!商,、水务、交通—、广播?电视等?部门:在各自的《职,责范围?内对地震安全性评】价进行监督》管理
第】五条 下列新建【、,改建:。、扩建的《工程项目必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】评价,并按》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!。管部门或者自治【区,。地震主管部门根【据地震安全性评【价结果确定的—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!震设:防
(—一,)重要机《关办:公,。楼公安、《消防调度指挥中【。心,;
(—二):公路、铁路上长度】大于5?00:米的多孔桥或者【。跨度大于100【米的单孔桥梁—。长度大于《。10:00米?的,隧道城市主干道立】交桥工程《高架公路、》铁路:和地下铁路》工程;
》 (三)市级【以,。上的:电视发?射塔、广《播电视中《。心、:地球卫星站、—国际通信电台的【发射(接《收)塔、主机—房电信和邮政枢纽;!
(四)【铁,路车站?的候车楼机场的候】机楼、?航管楼、大型机【库;
(五)!单机容量300兆瓦!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!800兆瓦及以上】的火力发电厂—500千伏及以上】的,。变电:站和220千—伏的重要变电站市】级电力调《度中心;《
(》六)坚硬、中硬场】。地80米以上的高】。层建筑中软、软弱】场地6?0米以上的高—层建筑;
【 (七)《500张《床位以上的医院【6000个》座位以上的大—型体育?馆80?0座位以上的影【。剧院学校建筑—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!上、人员活动集中】的多层大型》公共建筑;
【 :(八:)国家粮食储—备库城市供》水、供?气、供?电、交通调度控【制中心及主干—线工程;
【 (:九)生产和贮存易燃!、,剧,毒、强腐蚀性产【品的建?设工:程及设施研究、中试!。。生产:、存放剧毒》生物制品《和,。天然:人工细菌、病菌【的较大型的建设【工程;
》 (十)》水,库、城市上》游的挡水建筑—、防护堤工程、污水!。处理工程以及其他】可能发生次》生灾害的《大型建?设工程;
(!十一:)利用核能和贮存、!处置放射性物质的】建设工程;
【 (十《二)活动断裂—带两侧3《00:米范围内新建—的厂矿?企业及住宅小区【、商业网点等—建设工程;
! (十三) 位【于地震?动参:数区划分界线两侧】8,公里区域内的—建设工?程;
—(十四)国家—或者:。自治区地震》管理部门与发—展和改?革,。部门及有关行业主】管部门共同确定的】其它必须进行地震】安全性评价的—。建设工程
】 第六?条 下列地区必【须进行地震小—区划
(—一)位?于国家地震重点【监视防御《。区的:市区和旗县区政府】所在地城镇》;
(二—)占地范围较大、】跨着不同工程—地质条件的区域的】。大型厂?矿企业;
(】三)县级以上新建经!济技术?开发区、工》业园区新城镇—规划区;
【(,四)地震研究程【度和资?料详细?程度:较差的地区
】进行过地《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!。本条例第五条规定】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!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!行政主管部》门,根据地震小》区划:结果确定的》抗,震设防要求进—。行抗:。。震设防
》 第七《条 :本条例第五、第六】条规定以《。外的一般的工—业和民用建设工【程的:抗震设计和已—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!震鉴定与加》固必须按照国家颁】。布的地?震动:参数:区划图规定的抗【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!设防
》 第八条 必须【进行地震安全性评】价的建设工程—建设: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!究阶段向市地震管】理部门填报》建设工?程,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!登记表
—市地震管理》部,门应当自收到建【设工程地震安全【性评价申请登记表之!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!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!。性评价工作等级并】书面通?知,建设单位
【 第九?条 建设单》位按照地震管—理部门确定的—地震:安全:性评价工作等级委托!具有相应《资质的?地震:安全性评价》单位:进行地震安全—性评价
地【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!用列入工程建设预算!
第》十条 外《埠地:震安全性评》价单:位在本市承揽地震安!全性评?价业务?应,当向:市地震?管理:部门:备案
—。第,十一条 地震—安,全性评?价单位不得有—下列:行为:
?(,一,)超越资质》许可范?围承:揽地震安全性—评价业务《。;
: (二)转借地震!。安全性评《价资质证《。书;
》(三)降《低地震?安全:性评:价等级;
》 (四)违反相关!法律法规及技术规】范进行地震安—全性:评价
—第十:二条 ?从事地震安全—性评价的人》员不得?有下:列行为
—(一)?以,个,人名义?从事地震安全性【评价活动;
—。 (二)在—地震安全性评—价,工,作中:弄,虚,作假;
—(,。三)法律法规—禁止的其他行为
! 第十《。三条 地震安—全性评?价单:位按照国家》技术:规范对建设工—。程项目?进行地震安全性【评价并向《建设单位提供地震】安全性评价报告【
地《震,安全: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!下列:内容
(—一)工程概况和【地,震安全性评》价的技术要求;
! (二)地震活【动环境评价;—
(《三,)地震地《质构造评价;—
: (四)设计—地震动参数;
!(五)?地震地质灾害评价】;
(六—)其他有关技术【资料
第】十四条 建设单位】应当将地震安全性】评价报告《报市地震管理部门备!。案
? 市地震管理部】门应当协同建—设单位?、地震安全》性评价承担单—。位将地?震安:全性评价报告报自】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!委员:会评:审
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使用》未经国务院地—。震,行,政主管?。部,门或者自治》区地震行《政主管部门审定的】地震安全性评价报】告
? 第《。十五条? 有:关部门或者机构【组,织,。对,必须进?行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的建设工《程进行可《行性:。研究时应当通知【市地震管理部门参加!。
》第,十六条 凡必须进行!地震:安全:性评价的建设工【程有:关部门在建设工【程立项、规划—审批时?应当将地震安—全,性评价内容纳入建设!工程项目可行—性研究报告的审【查内容没有国—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!门,或者自治《区地震主管部门【审定的地震》安,全性:评价报告不得—办理批准《手续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不得【发放施工许可证【。。
? 第十七》条 建?设工程?设计单位应当—按照抗震《设,防要求和国家颁布】的抗震设计规—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!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!抗震设计《进行施工、监理
】
? 第十八条 地震管!理部门?应,当对必须进行—地震安全性评价【的建设?工程的抗震设防进】行监督?检查:被检查的单》位应当给《予配合并如实提供相!关资料?
地震管理】部门监督检查不得收!取任何费用》
》。第十九条 》违反:本条:例第五、第》六条规定建》设单位?不,进行:地震安全性评价的】或者不?按照国务院地震行】政主管部门或者【自治区地震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根据地?震安全?性评价结《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!。。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!市地震管理部门【责,。令改正?并处2万元以上【10万元以下的罚款!
第二【十,条 :违反本条例第十条】。规定外埠《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!未向市地震管理部】门备案的由市—。地震管理《部门责令改正并处】5000元以上1】万元以下的》罚款
》 第二《十一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》十一条规定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!超越资质等级承【揽地震安全性—评价业务、转借地震!安全性?。评价资质《证书、降《。低地震安全性评价】。等级:或,者不按规定进行【地震安全《性评价?的,由市地震管》理部门责《令改正没收违法【所得:并处1万元以—上5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建: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!。门吊:销资质证书》
《 第:二十二条 违—反本条例《第十二条规定地震】安全性评价从业人】员,以,个,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!性评价活动、在地】震安全性评价—。活动中弄虚作假由市!。地震管理部》门责令改正没收违】法所:。得并处?2,000?元以上5000元以!下,的罚款
】第二:十三条?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!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!单位不按照抗震【设防要?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!行,抗震设计施工、监】理单位不按》照抗震设计进—行施工、《监理的由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!万元:以上:。10万元以下—罚款
》。 :第二十四条 地【震管理部门和有【关,部门不?履行监督管理职【。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!不查处?。致使:公共财产、》国家和人民利—益遭受重大损—失的依法《追,究有:关责任?人的刑事责》任;没有造成严重后!果尚不构成》犯,罪的对?负有责任《的,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。责,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!
? 第?二十五条 》本条例2008【年1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