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包头市村镇—规划管理条例 第!一章: 总 则《   第一条 】为了促进社》会主义新农村—新牧区建《。设加强村镇规划【管理根据国务院【村庄和集镇规—划建:设,管,理条例、内》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!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!律法规结伞本市实际!制定本条例  】 ,第二条 在本市行】政,区域内编制》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!遵守:本条例?   《第三条 本条—例所称村《镇包括?嘎查村、集镇、建】制,镇(不?舍旗县区人民政【府所在地的》镇)   —嘎查村是指经旗【县区人民政府—批准设立的农—村牧区?居民: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!的聚:居点   集镇】是指苏木《乡人民?政府所在地》和,经旗县区人》民政府确《。认由集市发》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!区一定?区域经济、文化【和生活服务中心的】非建制镇 —  建制《镇是指国家按—行政:建制:设立的镇  】 第四条 》编制和?实施村镇规划要体】现科学性《、前瞻性、适用性坚!持合理?布局、节约》用地、占补平衡、】配套:建设、?有利:生产、方便》生活的原则  ! 第五条 市人民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主管本【市村镇规划》管理工作并负责城】市规划区范围内【的村:。。镇规:划管理?工作:;城市规划区范围外!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!由所在地的旗县【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!行政管?理部门、苏木乡镇人!民政府按《照,管理权?限进行?监督管理   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!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!职责权限《做好:与村镇规划相—关的工作 — 第:二章 村镇规—划的:制定 《  第?六条 苏木乡镇人】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!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!国家、自治区重点】镇的总体规划按【照规定由《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!地的旗县区人民【政府组织编》。制   》编制:村镇规划必须聘请具!有专业资《质的规划设计单【位进行   第七!条 编制村镇规划】以县域?规划、农牧业区划】、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为—依据并同有》。关的专业规划相【协调符合国家—和自治区《有关技术规》定   —第八条 《编制村镇规划应【当依据当地国—。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规划确定》。的产业发展方向合】。理布局产《业用:地统一设置基础设施!和,公共设施 —  产业用地布局】可以打破区域界【限 《  第九条 —编制村镇《规划应当依法保【护文物古迹、风景】名胜、湿地、水【源地、?古树名?木等并划《。定保护区域 【   ?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!括建:制镇:、集:镇、嘎查村总体规划!;建:制镇:详细规划;嘎查【村、集镇《建设规划《   总》体规划主《要内容?包括建制镇、集镇和!嘎查村的性质、规】模和发展《方,向交通、防洪、防火!、防:震、供水、排水、供!电、通讯、商—业、:学校、?绿地、环境保护、环!。境卫生、文化设【施等生产、生活服】务设施的配置—  ? 建:制镇详细规划—主要内容包括规【划地段各项建设【的具体用地范围【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!制指标总平面布置】工,。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!向规划   嘎查村!、集镇?。建设: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住!宅,。、企业、《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等各项建设的用地】布局、用地规模有关!技,术经济指《标环境影响评价近】期建设工程和重点】地段建设的具—体安排 —  第十一条 地】处洪涝?、地:震,、滑坡等《自然灾害易》发地区的《村,庄和集镇应当按照】国家和地方的有关】规定在村庄、—集镇总体规划—。。中制:。定防灾措施  ! 第十?二条 市和》旗县区人民政—。府应当将《村镇规划编制经【。费列入?本级财政预算足额】拨付   第】十三条 《。村镇:规划方案在报批前】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!。  :  (一)进行公示!征求居民意见公示】的时间不得少于【二十日;必要时【可以举行《听证会   【 (二)组织—。。有关专?家评审?国家、自治区重【点镇以及城市规划区!范围内的村镇规【划由市村镇规—。划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》有关:。专家评审;城—市规划区《外的村镇规》划,由旗县区人民政府】村镇规划行政—管理部门组织有【关专家评审   !第,十四条 建制—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!代表大会审查—同意后由镇》人民政府报旗县【区,人民政府《审批;?建制:镇详细规划由镇人】民政府批准  】。 嘎查村、集镇总体!规划和?集镇建设《规划经苏木乡—镇人民代表》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!。木乡镇人民政府【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!准   嘎查【村建设?规划经村民会—。议讨论同意》后由苏木乡》镇人:民政府报旗》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!   第十五条】。 报请审批村—镇规划应当提交送审!报告、村《镇现状分《析图、规划图纸【和,规,划文本、说明—书、:规划评审意见、【居民:意见采纳情况—说明等资《料   第十六!条 建制镇总体【规,划,以及城市规》划区:范围外的村镇—规划在批准后—三十:日,内向市人民政府村】镇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报送备案;其!他村镇规划》在,批准后三十日—内,向旗县区人民政【府村:。镇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报送《备案   经批准!的村镇规划由苏木】。乡镇人民政府公布】  《 第十七条 村【镇总体规《划期限为《十,至十五年即》将到期的村镇—规划:。应当提前一年及时】修编 ? ,。   第十八条【 ,对实际?住户少?、水资源缺乏、自】然环境恶劣、—不适宜居住、无【发展潜力、不符【合恢复生态》要求的嘎查村有计划!地实施搬迁   !。。。确定逐步搬迁—的必须控制现—有嘎查村规》模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得,扩大占用土地—   第十【九条 经法定程序】批,准的村镇规划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变更?确需变更的需经苏木!乡镇人民代表大【会或者村民》代表大?会同:。意并到原批准—机关和备《案机关备案  】 涉及?。村,镇的:性质:、,规模、发展方向和】总体布局等重大事】项发生变更》的按照?本,条例规定《程序重新报批 !第三章 村》镇规划的《实,施,。  ?。 第:二十:条 村镇规》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!各项:建设必须符合村镇】。。规划服从规划—管理   第【。二十一条《 建设布局、—土地利用、住宅建】筑、基?础设施和公》共设施等不》。符合规划的村镇应】当按照规划》逐步进行改造达到村!。镇规划的要求—   《实施村镇规划需【要拆除村镇规划区】内原有的建(构)筑!物,。或,者,。其他设?施的应当《按照有关规》定,做好拆迁《安,置给居民或者单位的!合法财产《。造成损失的应当【依,法给予补偿 【   ?第二十二条 —实施村镇规划必须】保,障饮: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!的卫生标准》。有,条件的实行集中供】。水 :   第》二,十,三条 ?因实施村镇规划独】立建设供热、供气】设施和管网运行系统!的应当对《当地可转化》。。为,清洁:能,。源的资源《。进行有效《利用 《 ,  第二十四条 】在本条例第十条规】。定,。的村镇规划保护区】域内严格控制新建项!目,确需建设的》。新建筑要与原有风貌!相协调 》   ?第二十?五条 市人民—政府:。根据法律、法—规以及国家》、自:治区的相关政策【应当制定实施村【镇规:划优:惠政策 》   第二十—六条 市和旗县区】人,民政府应当按照规】划,。在财政预算中—加大基?础设施、公益事业建!设经费?的投入逐步改—善,。农牧民?的生产、生活环境 !   第二十七条! 提倡和鼓励企业】、个人按照“谁投】资谁受益”》的,原则投资建》设村镇基础设施和】其他经营设施 !  第二十》八条 村民委员会】按照自?愿原则组《织村民投工投劳建】设的:基础设?施,和公设施项目—应当加强管理保【证其正常使》用 ?   第二十九条 !在村镇规划区内【从事:建设工程《。项目:(,建造住宅《。的除外)的建设单位!或,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!程序:办理选址意见—书 :    (一)持建!设工程项目的批准】文件使用农村—集,。体土地的建设项目】还须提交村民会议通!过的决议向苏—。木乡镇人民政府【提出选址申》请;    【(,二)苏木乡》镇,。人民政?府根据村镇》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!。的,性 质、规模—提出选址《建议; 》   (三)持有】关文件和《苏木乡?镇人民政府的选址意!见按照管理》 权限向市或—者旗县区《人,民政: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!部门申请《核发 ?。选址意见书 —   第》三十条、 》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!规,划行:政管理部门应—当自接到《选址申请后》。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!审查符合要求的核】发选址意见书;不符!合要求的以书面形】式告知当《事人不?予批准的理》由, :  按?照,管理:权限由上级》主管部门《。。审批的?应当自?接到选?址申请二《十,。个工作日内审核【上报   第三!十一条 在建—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!设的单位《。和个人取得选址意见!书后应当《按照规定申领建设】。用地规?划许可?证和建设《。工程规划许可—证   第三】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!村镇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根据国【家和自治区技术【规,。范结合本市实际按】照经济?、美观、安全、适用!。的原则制定全市不同!区,域居民住宅的具体】规范:。。标准   第】三十三条 村镇规】划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!偿,向居民提供》能够体现区域特色】、设施完《善,、使用功能齐全、】布局合理、》。造型多样、符合不同!经,。。济水平居《民需要的住》宅设计图《推广使用新》材料、新技术—、新工艺《   第三十】四条 农牧民建【造,住宅:。应当在?开,工前提出申请办理】规划许可手续—城市规划区》。范围:内的由市人》民政府村镇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!理;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外的由—苏木乡镇《人民政府办理办理期!限不:得超过十五个—工作日?   《非住宅建设项目开】工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办理【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】证   —第三:十五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》随意变?更经批准《。的土地?使用性质、范围及】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!地规划许《可证和建设》工程规?划许可?证、:准建证、建设工程施!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! 第四章— 城中村的规—划制定与《改,造   第三【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!。城中村是指》城市建成《区以及近期规划【建设控制用》地范:围内:居民聚居点  】 第:三十:七条: ,城中村?应当以城市社区【标准进行规》划   第三十】八,条 城中村》所在地的区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】编制本行政区—域内的城中村详细规!划经市人《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!主管:。部门批准后》组织实施   】编制城中村详细【规,划以城市总体—规划、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为依据 !   ?第三十九条 市【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!体规划、城中村详细!规划制定城中—村改造计《划,明确改造范》围,、用:地性:。质,、功能分区、期限、!实施:步骤、资《金筹集、责任单位】等内容 》  城中村改造要适!度为居民预》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!地积:极,引,导居民向二》、三产业转》移保障农《民生活水平不降【低 ?。 ,  第四十条— 区人民《政府:。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!计划编制具》体的改造方案和实】施措施经《。征求居?民的:意见和组织》专家论证后负责【组,织实施   】第,四,十一:条 城?市供水、排水、供热!、燃气等管》网覆盖的城中—村,。。不得设置独立—运行的基础设施系】统必须按《照,城中村详细规划与城!市管网?连,。。接统筹解决 —   第四—十二条 城中村环】境卫生应当纳入城】市环:卫管理系统按照合同!约定由环卫专业单位!。或者经营单位承担】垃,圾清运、处理—工作   【第四十三《。条 城中村改—造或者?需要异?地建新村《。的,市、区人民》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进!行基:础设:。施和:公共设施建设—保障居民《入住时?正,常使用   第!四,十四条 已》经列入改造计—划尚未改《造的:城中村?应当严?格控制各类新建项目! 第《五章 法律责任 !  第四十》五条 违反本条例】。第十九?条规定?擅自:变更经法定程序批】准的村镇规划由【上级行政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并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! ,  第四十六条 在!村镇规划《区内违反村镇—规划审?批程序占用》土地的占用的土地】。由苏:木乡镇以《上人民政府责—令退回  — ,第四十七条》 在:村镇规划区内未【按照规划审》批程序批《。。准或者违反》规划进行建设—的,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!。市人:民政府村镇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城—。市规划区范围外由】旗县区人民政府【村镇规划行》政管理部《。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!拆除违法建》(,构)筑物及其他设】施并处以工程造价】百分之一至百分【之三的罚《款   第四十!八,条 村镇《规划的行政管理人员!在,工作中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,的由其所在》单位:或者:上级行政部门给【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【第六章 《附 则  》。 第四十九条— ,本条例自2007年!6月1日《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