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头市村镇规划】。管理条例
—第一章 总 则【
第一—。条 为?了促进社会主义【新农村?新牧区建设》加强村?镇规: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村!。庄和集镇《规划建设管理—条例、内蒙古自治】。区小城镇《规划建设管理条【例等法律法规结伞】本市:实际:制定本条例
【 第二条 在【本市行政区》域,内编制?和实施村镇规—划应当遵守》本,条,例
第三【条 本条例》所称村?镇,包括嘎?查村:。、集镇?、建:制镇(?不舍旗县区人民政】府所:在,地,的镇)
— 嘎查村是》指经旗县区人民【政,府批准设立》。的农村牧区居民【居住:和从事?各种生产的》聚居点
【集镇是指苏木乡人】。。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!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!。集市发展而成的作】为农村?牧区:一定区域《经济、?文化和生活服务【中心的?非建制?镇
》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!政,建制设立的》镇
《 第?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!镇规划要体》现科学性、前—瞻性、适用性坚持合!理布局、节》约用地、占》补平衡、配》套建设、有利生产、!。方便生?活的原则《 ,
第五条 】市人民?政府村镇《规划:。行政主管《部门:主管:。本市村镇规划管理】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!区范围内的村—镇规:划管理工作;城市】规划区范《围外的村镇规划管】理工作由所在地的旗!县,区人民政府村—镇规划行政管理【部门、苏木乡镇人民!政,府按照管理权限进】行监:督管理 《
, 市?和旗县?区人民政府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】的职责?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!相关的工作
第!二,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!。
第六条 】苏木乡?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!编制村镇规划—并监:督实:施国家?。、自治区重点—镇的总体规划按照规!定由市人民政—府或者所在地—的,旗县区人民政—。府组织编制
!编制村镇规划—必须聘请具有专【业资:质的规划设计—单位进行
》
: 第七条 编制村】镇规划以县域规划】。、农牧业区划、土】地利用总体规—划为:依据并同有》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!符合国家和自—。治区有关技术规定 !
? 第八条 编制村镇!规划应当依据—当地:。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规划—确定的产业发展方】向合理布局产业【用地统一设》置基础设《施和公共《设施
—产业:用地布局可以打破】区域界限
】 第九条《 编:制村:镇规划应当依法保】护文:物古迹、风》景名胜、湿地—、水源地、》。古树名木等》并划定?保护区域 》
,
第十》条 村镇规划—包括:建制镇、集镇—、嘎查村总体规【划;建制镇详细规】划;嘎查村、集【镇建设规《划
总—体规划主要内—容,包括建制镇、—集镇和嘎查村的性】质、规模和发展【方向交通、防—洪、防火《、防震?、供水?、排水、供电—、通讯、商业、【学校、?。绿地、环境保—护、环境《卫,生、文化设施等【生产、生活服务设】施的配?。置,
《建,。制镇详细规划—主,要内容包括规划地】段,各项建设的具体用】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!度等控?制,指标总平《面布置工程管线【综合规划和竖—。向规:划
? 嘎查村、集镇【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!括,住宅、企业、—公共:设施、公益事—业等各项建设的用】地布局、用地规【模有关技《。术经济指标环境影】响评价近《期建设工程和重点地!。段建设?的具体?安排
》 , 第十一条 地处洪!涝、地震、》滑,坡等自然灾害—易发地区的村庄【和集:镇应当按照》国家和?地方:的有关规定》在村庄、集镇总体规!划中制?定防灾措施
! 第十?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!民政府?。应当将?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列!入本级财《政预:算足额拨付》
:
第十三条 村!镇规划方案在—报批前应当履行下】列程序?
? (一)进行公示!征求居?民意见公示的时间】。不得:少于二十日》;,必要时可以举—行,听,证会:
(二)】组,织有关专家评审国】家、自治《区重:点镇以及城市规【划,。区范围内的》村镇规划由》市村镇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!专家评审;城市规划!区外的?。村镇规划由旗县区人!民政府村《镇规划?行政: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!家评审
第】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!规,划经镇?人民代表大会审查】同意后由镇人民【政府报旗县区人民】政,府审批;《建制:镇详:细,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批!准, ,
?嘎查村?、,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!建,设规划经苏》木乡镇人民代表大】会审查同意后由苏】木乡镇人民政府报】旗县区?人民政府《批准
嘎查】村建设规划经村【民,会议讨论同》意后由苏木乡—镇人民?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!府,批准
《
第十五条 报!请审批村镇规划应当!提交送审《报告、村镇》现状分析图》、规划图纸和规划文!。本、说明书》、规:划评:审意见、《。居民意见采纳情况】说明:等资料
【 第十六条》 建制?镇总体?。规划以及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!。村镇:。规划在批《准后三十日内向市】人,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报送备案;!其他村镇规》划在批准后三十日】内向:旗县区人民政府【村镇规划行政管【理,部门报?送备案
经批!准的村镇规划—由苏木乡《镇人:民政府公布》
? 第十七》条 村镇总体—规划期限为十至十五!年即将到《期的村镇规划应当提!前一年及时》修编 ?
第十八条 !对实际?。住户少、水资源缺】乏、自然环境恶【劣、不适《宜居住、无发展潜】力、不符合恢复【生态要求《。的嘎查村有计—划地实施搬迁 【。
确定》逐步搬迁的必须【控制现?有嘎:查村:规,。模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扩大占用土地 【
第十九条】 经法定程序批准】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变更确需》变更的需经苏—木,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!者村民代表》大会同意并》到原批准机关和备案!机,关备案
涉】及村镇?。的性:质、规?模、发展方》向和总体布》局等重大事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】本条例规《定程序重《新报批
第【三章 村镇规划【的实:施
第二【十,条 村镇规划区内】的土地利《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!合村:镇规划服从规—划管:。理
第二【十一条 建设布【局、:土,地利用?、住宅建筑、基础设!施和公共设施—等,不符合规划》的村镇应当按—照规划逐步》进行改造达》到村镇规划的要求】 ,
实施村镇规】划需要拆除村镇【规划区内原有的建】(,构,)筑物或者其他设施!的应当?按照有关规》定做好拆迁安置给】居民或者单位的【合法财?产造成?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,。补偿
— 第二十二条— 实施村镇》规划必须保障—饮用水?质达:到国家规《。定的卫生《标准:有条件的实行—集,中供:水
第二十!三,条 :因实施村镇规—划独立建设供热、】。供气设施和管网运行!系统的应当对当【。地,可转化为《清洁:能源的资源进—行有:效利用
第!二十四条《 在本条例第十【条规定的村镇规划保!。护区域内严》格,控制新建项目确需】建设的新建筑要与原!有风貌相协调
! 第二十五条 市!人民政府根》据法律、法规以及】国家、?自治区的相关政【策应当制《定实施村镇规划优惠!政策
》 第二十六条【。 市和旗县》区人民政府应当【按照规划在》财政预算中加—大基础设施》、公益事业建设经】费,的投入?逐步改善农》牧民的生产》、,生活环?境
—。第二十七条》 提倡和鼓》励企业、个人按【照“:谁投资谁受》益”的原则》投,。资建:设村:镇基础设施和其【他经营?设施:
》。第二十八条 —村民: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!组织村民《投工投劳建》设的基础设施—和,公设施项目应当加强!。管理保证《其正:常使用 《
第二十【九条 ?在村镇规《划区内从事建设工】程项目(建》造住宅的除外)的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】办理:选址意见书 —
(一—)持建设工程项目的!批,准文件使用农村集体!土地的建设》项目还须提》交村民?会议通过的决议向苏!木,乡镇人民政府—提出选址申请—;
? (二)苏木乡!镇人:民,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!。建设工?程项目的《性 质、规》模提出选址建议【;
(三】)持有?关,文件和苏《木乡镇人民政—府的选址意见按【照管理 《权限:向市或者《旗县区?人民政府村镇规【划行政管理部门申】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!
第—三十条、 旗县区人!民政:府村镇规划行—政,管理部门应当—自接到选址申—请,后十:五个工作日内—进行审查符合要【求的核发《选址意见《书,;不符合要求—的以书面形式—告知当事人不予【批准的理由》
? 按照管理权—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审!批的应当自接到【选址申请二十—。个工作日《内审核上报
! 第三十一条 【在建制镇规划区内】进行建设的单—位和个人取得—选址:意见书后应当按照】规定申领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!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:证
—第三十二《条 :市人民政府村镇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国家和》自治区技术规—范结合本市实—际按照?经济、美观、安全、!适用:的原则制定全—市不同区域居民【住宅的具体规—范标准
【 第三十三条 村】镇规划?行,。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!向居民?提供:能,够体:现区域特色、设施】完善、使用功能【齐全、布《局合理、造》型多样、《符合不同经济水平】居民需要的住宅设计!图推广使用》新材料、新》技术、新《工艺
第三!十四条? 农牧?民建造住宅》应当在开工前—提出申?。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!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内的由市》人民政府村镇—规,划,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;!城市规?划区范围外》的由苏?木乡镇人民政府办】理办理期限不—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!
《非住:宅建设项目开工应当!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!设工:程,开,工许:可证
》。 第三十五条【。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—得随意变《更经批准的》土地使用性质、范】围及选址意》见书、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和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、准建证、建—设工程施工》许可证规定的—内容
》第四章? 城中村的》。规划制?定与改造
》
第三十—六条 本条例所称】城中村是指》城市建成《。区以及?近期规划建》设控制?用地:范围内居民聚居点
!
第三十七【条, 城中村《应当以城市社区标】。准进行规划
【 第?三十八条 》城中村所在地的【区人民政府负责【组织编制本行政【区域:内的城中村详细规】划经市人民》政府村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—后组织实《施
? 编制城中—村详细规划以城【市总体规划》、,土,地利用总体》规,划为:依据
第】三,十九条? 市:人民:政府:按照城市《总体规划、城中村详!细规划制定城—中村改造《计划:明确改造范围—、用地性质》、功能分区、期限】、实施步骤、资金筹!。集、责?任单位等内容—
城中村改】造要适?。度为居民预留产业发!展和生活用地—积极引导《居民向二、三产业】转移:保障农民生活—水平不降《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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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!当依据城中村改造】计划编制具体的【改造方案和实施措】施经征求居民的意见!和组:织,专家论证后》负责组织《实施
》 第四十一条【 城市供水、排水】、供热、燃气等管网!覆盖的城《中村不?得设置独立运行【的基础设施系统【必须按照城中村详】细规划与城市管【网连接统《筹解决
】第四十二条》 城中村环境—卫生应当纳入城【市,环卫管理系统按照】合同约定由》环卫专业单位或者经!营单位?。承担垃圾清运—、处理工作
! 第四十三》。条 城中《村改造?或者需要异地建新村!的市、区人民—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进!行基础设施和公【共设施建设保障居】民入住时正常使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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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十四条》 ,已经列入改造计划尚!未改:。造,的城中村应》当严格控制各类【新建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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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律责】任
第—四十五条《 违: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!定擅自变更经法【。定程序批准的—村,镇,规划由?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并追究相关】人员:责任
第四】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!。区内违反村镇规划】。审批程序占用土地的!。占用的土地由—。苏木乡?镇以上?人,。民政府责令退回
! 第?四十七条 在村镇规!划区:内未按照规》划审批程序批准或】者违反?规划进行建设的【城市规?划区范围内由市人民!政,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!外由旗县区人民政府!。村镇规划行政管【理部门责令停—止建设限期拆除违】法建(?构)筑物及其他【设施并处以工程造】。价百: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!罚款:
《 第四十八条 村】镇规划的行政—管理:人员在工作中—玩,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,行政部?门给: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。事责任 《
第六章 》附 则
《 第四十九条 本!条例自2007年】6月1日起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