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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村镇规划】。管理条例
第一章! 总 则
第!一条 ?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!农,村新牧?区建设加强村镇【。规划管理根》据国务院村庄—和集镇规划建设管】理条例、内》蒙古自治区》小城镇?规划建设管理—条例等?法律法规结伞本市】实际:制定本条例
】 第二条 》在本市行政区—域,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!划应当遵守本条【例,
第》三条 本条例所【称村镇包括嘎—查村、集镇》、建制镇(不—舍旗县区人民政府】所在地的镇》)
? 嘎查村》是指经旗县区人【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!村牧区居民》居住和?从事各种生》产的聚居点 —
集镇》。是指苏?木乡人民政》府所在地《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!确认由?集市发展而成的作】为农村牧区一—定,区域经济、文—化和生活服务中【心的:非建:制镇
《 建制镇是指【。国家按行政建—制设立的镇
】 第四条 —编制和实施》。村镇规划要》体现科学性、前瞻性!、适用性坚持合【理布:局、:。节约用地、》占补平衡、配—套建设、有利生【产、方便生》活的原则
【 ,。 第五条 》市人民政府村镇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?门主:管本: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!。并负责城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!镇,规划管?理,。。工作;城市规划区范!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!工作由所在》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!。村镇规划《行政管理部》门、苏?木乡镇人民政府按】照,管理权限进行—监督管?理 :
市和旗县区人!民政府?相,。。关部:门按照各自的职责】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!相关的工作 —
:第二章 村镇—规划的?制定
—。。。第六条 苏》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!。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!监督实施国》家、自治区重点【镇的总体规划按【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!或者所在地的旗【县,区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
编!制村镇规《划必须聘《请具:有专业资质》的规划设计单位进】行
第—。。七条 编制村镇规】。划以:县域规划、农牧业区!划、:土,地利用?总体规划为依据【并同有关的专业规划!相协调符合》国家和?自治区?有关技术《规定 ?
: , 第八条 编—制村镇?规划应当依据当【地国:民经济和社会—发,展规划?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!合理布局产业—用地统一设置基础】设施和公《共,设施
产业用!。地布局可《。。。以,打破区域界》限
第【九,条 编制村镇规【划应当依《法保护?。。文,物古迹、风景名【胜、:湿地、水源》。地、:古,树名木等并划定保护!区域
》 第十条 村镇规!划包括建制镇、集】镇、嘎查《村总体规划;建【制镇详细规划;【嘎查村?、集镇?建设规?划
总—体,规划主要内容包【括建制镇、集镇和】嘎,查村的?性质、?规模和发《展方:向交通、防洪、【防火、?防震、供《水、排水、供—电、通?讯、商业、学校、】绿地、环境》。保护:、,环境卫?生、文?化设施等《生产、生活服务设施!的配置
建】制,镇详细规划主要内容!。包,括规划地段》各项建设《的具体用地范围【建筑密度《和高度等控制指标】总平面?布置工程管线综【合规:划和:竖向:。规划
? 嘎查村、集镇】。建设规划主要内容】包括住宅《、企业、公共设【施、公益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】用地布局、》。用地规模有关技术】经济指标环境—影响评价近》期,建设工程和重点地段!建设的具体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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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一条 地处洪】涝、地震、滑—坡,等自然?灾害:易发地区的村庄和】集镇应当按照国【。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!在村庄、集》镇总:体规划中制》定防灾措施》
? 第十二条 市】和,旗县区人民政府应】当将村镇规》划编制?经费列入本》级财政预《。算足额拨付 —。
《。第十三条 村镇【规划方案在报批【前,应当:履行下列程序
! (一《)进行公示》。征求居?民意见公示》的时间不得少于二】。十日;必要时—可,以,举行听证《会
(二】)组织有关专家评】审国家、自治—。区重点镇以》及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的村镇规】划由市?村镇: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组织—有关专家评审;【城市规划区外的【村镇规划由旗县区】。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】行,政,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】专家评审
— 第十四条— 建制镇总体规划】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!查同意后《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!区人:民政府?审批;建制镇详细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】批,准
《。 嘎:查村、集镇总体【规划和集《镇建设规《划经苏木乡》镇人:民代表大会审查同】意后由苏木乡镇人】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!政府批准 》
嘎查村建【设规划经村民会议】讨论同?意后由苏木》乡镇人民政》府报旗县区人民政】府批:准
《。。 第十五条— ,报请:审批村镇规划应当】提,。交送审报告、—村镇现状分析—。图、规划《图纸和规划》文本、说明》书、:规划评审意见、【居民意见采》纳情:况说明等资料—
《 第十六条 —建制镇总体规划以】及,。城市规划区范—围,。。外,的村镇?规划在批准后三【十日内向《市人民政府村—镇规划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报?送,备案;其他》村镇规划在》批准:后三十日内》向旗县区人民—政府:村镇规划行政管【理部门报送》备案
经批准!的村:镇规划由苏》木乡镇人民政—。府公布? ,
第十七条】 村镇总体规划期】限,为十至十五年即将到!期的村镇规》划应当提《前,一年及时修编 【。
第十八条】 对:实际住户少、水资】源缺乏、自》然环境恶劣、不适】宜,居住、无《发展潜力、不符合恢!复生态?要求的嘎《查村有计划地—。实,施,搬迁:
确定逐步】搬迁:的,必,须控制现有嘎查村】规模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扩?大占用?土地:
第十九】条 经法定》程序批准的村镇规】划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变更确需变更—的需经?苏木乡镇人民代【表大:会或者村民代—表大会?同意并?到,原批准机关和—备案机关备案
】 涉及村镇的【性质、规模、—发展:方向和总体布—局等重大事项—发,生变更的按照—本条例规定程序【重新报批
第】。三章: 村:。镇规划的实施
! 第二十条》 村镇?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!和各项建设》必须:。符合村镇规》划服从规划》管理
》 第二十一》条 建设布局、【土地:利用:、住宅建筑、基础】设施和公《共设施等不符合规划!的村镇应《当,按照规划《逐步:。进行改造达到村镇】规划:的要求
【实施村镇规划需【要,拆,除村镇规划区内原】。有的建?(构)筑物》或者其他《设施的?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做好拆迁安置—给居:民或者单《位的合法财产造成】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补偿
— :第二:。十二条 实施村【镇规划必须保障饮用!水质达?到国家规定的卫生】标准有条件的实行】集中:供水
第二!十三条 因》实,施村镇规划独立建】设供热、供气设【施和管网运行系统的!应当对当地可—转,化为:清洁能源的资源【进,行有效利用
! 第二十四条 【在本条例第》十条:。规定的?村镇规划保护区域内!严格控制《新,建项:目确需建《设的新建筑要—与原:有风貌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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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市人民政府根据【法律、法规以及国】家、自治区》的相关政策应当【制定实施《村镇规?划优惠?政策
》。 第二十六条 】市和旗?县区人民政府—应当按照规划—在财政预算中加大】。基,础设:。施、公益事业建【设经费的投入逐【步改善农牧》民的生产、生—活环境
】第二十七条 提【倡和鼓励企业—、个人按《照“谁?投资谁受益”—。的原则投资》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和!其他经营设施
! 第二十八条 村!民委员会按照自【愿,原则组织村民投工】投劳建设的》基础设施《和公设?施项目应当加强【管理保证其正—常使:用
》 第二?十九条 在村—镇规划区内从—事建:设工程项目(—建,。造住:宅的除外)》的建设单《位,或者个人《应,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!选址意见书
】 , (一)持建设工程!项目的批准文件使用!农村集体土地—的建设项目》还须提交村》民会议通过的决议】向苏木乡《镇人民政府提—出选址申请;
】 (二)—苏,木乡镇人民》政府根据村镇规【划和建设工程项【目的性 质、规模提!。出选址?建,议;
《。 (三)持有关!文,件和苏木乡镇人【民政府的《选址意见按照管理 !权限:向市或?者旗县区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】行政: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】 选址意见书 【
: 第?三十条、 旗县区】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!政管理部门应—。当自接到《选址:。申请后十《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!查符合要求的核发选!址意见书;》不符合要《求的以书面形式告】知当事人《。不,予批准的理由
! 按照管理》权限由上级主管部】门审:批的应当自接到选】址申:请二:十个工作日》内审:核上报
》
第三十一条 !在建制镇规划区内】进行建设的》单位和个人取—得选址?意见书后应当按照】规定申领建》设用地?规,划,许可证和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证
! 第三十二条【 市人民政府村镇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国家和】自治区技《术规范结《合本市实际按照【经济、美观》、安全、适用的原则!制定全市不同区【域,。居民住?宅的具体规范标准 !
第三十三条! 村镇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无偿向居民【提,供能够体现区域【特色、设施完善、使!用功:能齐:全、布局合理、造】型多:样、符合不同—经济水平居民需【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!使用新材《料、新?技术、新工艺
】
第三》十四条 农牧民建】造住宅应当》。在开工前《提,出申请办《理规划许可手续【城,市规划区范》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!。。村镇规划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办理;城市规划区!范围外的由苏木乡】镇人民政府办—理办理期限不得超】过十五个工》作日
《 非住宅》建设项目《。开工应当按》照有关规定办—理建设工程开工许】可证
》 第三十五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随意变更经【。批准的土地使—用性质、范围及选址!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:规划许可证和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!准建证、《建设工?程施: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!
第四章 城中!村,的规划制定与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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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三十《六条 本条例—所称城中村是—指城市建成区以及】近期规?划建设控制用—地范围内居民聚【居点
《 第三十七条 城!中村应当《以城市社区》标准进行《规划
第三】十八条? 城中村所在地的】区人民政府负责组】织编制?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城中村详细规划经】市人民政《府,村镇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?批准:后组织实施
】 ,编制城中村》详细规?划以城市《总体规划、》土地:。利用总?体规划为《依据
《
第三十九条】 ,市人民政府按照城】市总体规《划、城中《村详细规划制定城】中村改造《计划明确改造—范围、用地性质、】功能:分区、期《限、实施步骤—。、资金?筹,集、责任单位—等内容?。
城中村【。改造要适度为—居民预?留产业发《展和生活用地积极引!导居:。民向二、《三产业转移保障农民!生活水平《不,降低
》 , 第四?十条 区人民政府】。应当依据城中村【改造计划《编制具?体的改造《方案和实施》措施经征求居—民,的意见和组》织专家论证后负责组!织实施 《
《第四十一《条 城市供水、排水!、供热?、燃气等管网覆盖】的城中村不得设置】独立运行的基础设施!系统必须按》照城中村《详细规划与城市【管网连接统》筹解决
【 第四十二条 城中!村环:境卫生?应当纳?入城市环卫》管,理系统按照合—同约定由环卫专【业单位?或者经?营,单位承?担垃圾清《运,。、处理工作 —
: 第四《十三条 《城中村改造或者需】要异地建新》村的市、区》人民政府应当按【照规划进行基—础设施和《公共设施建设—保障居民入》住时正?常使用
》
第四》十四条 已经列入改!造,计划尚未《改造的城中村应当严!格控制各类》。。新,建,项目
第五章 !法律责任
】第四:十,。五条 ?违反本条例第—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!经法定程序批准【的村镇规划由上【级行:政部门?。责令:限期改正并追—究相:关人员?责任
《 第四十六条【 在村镇规划区内违!反村镇规划审批程序!占用土地的占—用的土?地,由苏木乡镇以上【人民政府《。责令退回
】第四十七《条 在村镇规—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!批程序批准或—。者违:反规划进《。行建:设的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由【市人民?政府村镇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城市规【划区范围外由旗县】区人民政府》村镇:规划:行政管理部门责令】停止建设限期拆除】违法建(构)筑物】及其他设施并处【以,工程造价百分—之一:至百:分之:三的罚?款
》。 第四?十八条 村镇—规划的?行政管理人员在工】作中玩忽《职,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》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【行政部门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第六章 附 !则
第四十【九条 本《条,例,自2007年6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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