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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包头市城镇—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】(试行) — :包头市?人,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!发包头?。市城镇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(试》行)的通知 各旗!、县、区人民—政府稀土高》新区管委会市—直各部门、单位【中,直、区直企事—。业单位 》     经【市政府同意现将包】头市城?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!(试行?)印:发给你们请认—。真贯彻执行 二○!一二年五月二日 !第一章 总 【。则, : 第一条 !为加强我市廉—租住房?管理:推进廉租住房保障】制度建设加快解决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!困难:根据国务院》办公厅关于保—证性安居《工程建设和管—。理的:指导意见《(,国,办发〔2011〕4!5,号):、国家建设部等九部!委,出台的廉租》住房保障办法和【自治区有关规定结】。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! 《第,二,条 本市》辖区范围内廉租住】房的建设《和管理适用本—办法 ! 第三?条 市住房保障和!房屋管理局(以【下简:称市住房保障—部门)是《全市廉?租住房管理的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全市廉—租住:房保障?的指导、监》督、检查等工作【     】各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住房保障部】门负责辖区内廉租】住房保?障工作的具体管【。理与实施 —   《  各街道办事处】负责辖?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!庭的申请受理、初】审、公示《等工作 》     市发改!、民政、财政、监】察、国土、城—乡建设、规划—、审计、税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】职责:做,好相关工作 第】二章 保障—对象及方《式 第四条 同】时符合下列条件的】家,庭,(以下统称申请【人,)可以?申请廉租住房—保障 ? ?    (一—)具有我市城镇户籍!。;    】 (二)民政部门认!定的年度低保—、低收入《对象或优抚对象; !     (三!)申请家庭成—员之间有法定—的赡养、扶养或抚养!关,系; —    (四)无】房家庭或住房—面积未达到保障【。面积的家庭 】 》第五条 》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!积最:高为50平方米/户!其中2人以下(含2!人):家庭原则《上控制?。在建:筑面积30平—方,米,以,内;:3人家庭原则上控】制在建筑面》积45平方米以内】;4人以上》(含:4人)家庭控制【在建:筑面积50平方米以!。内 【 第六条 廉租住!房保障以实物—配租为主发》放货:币,补贴为?辅 ?     本办】法所称实物配租【是指住房保障部【门向符合条件—的申请人提供住【房,并按照规定标准收】取租金  — ,本,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!指住房保障部—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!人按照规《定的标准发放住房】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!上租赁?住房 !。 第七条 每!个符合条《件的廉租住房—保障家庭只能申请】一种保?障方式 第三章 ! ,保,。障资金管理》 第八条 廉租住!。房保障资金实行“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】专款专?用”的?原则资?金来源包《括 》 ,   ?(一)市、旗县区、!稀土高新区财政预】。算安排的资金—; : :。  ? ,  (二)土—地出:让成交?。价6%提《取的资金; 】 ,    (三)住】房公积?金增值收益扣—除计提贷款》。风险准备金、管理】费,用后:的,。余额;  】   (四)—城,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中》提取的资金; 【     (】五)政府的廉—租住房租金收入; !   》  (六)上—级财:政,预算安排的廉—租,住房保障补助资金】;    】 (七)社会捐赠】的廉租住房保障【资金; 【    (八)【其他用?于廉租住《房保:障的资金 》。 第】九条 国家及—自治区?。下达的廉租住房【保障资金专项用【于廉租住房》货,币补贴和《廉租住?房,购建开支不得挤【占,、截留和《挪作他用 》 《 第十》条 ?国家及自《治区下达的廉—租住:。房保障资《金由:。两部:分组成中央》和自治?区廉租?住房建设资》金专:项用于廉租住房建】设;中央和自治区廉!租住房保障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】发,放廉租?住房货币补贴及购买!、改建、租用廉【租住房但不得用于】新建廉租住房 【 第十!一条: 廉租住房租【金收入实行收—支,两条线管理专项【用于:廉租:住房的?维护和管理不足部】。分在财政一般预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】租金与廉租住房【保障资金不得混同】安排:使,。用 第四》章 : ,房源筹集 第十】二条 廉租住房采取!。新建:和收购方式筹集来】源包括 》    》 (一?。)政府新建、—改建、回购》、租用的住房—;     !(二)?社会捐赠的住房【; —    (》三)其他渠道筹集】的住房 《 : , 第十三条 !新建廉租住房主【要采:取,。政府主导建设、【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!通商品房中配建的方!式解:决 】 第:十四条 廉租—住房建设用》地,和规划?布局应兼顾城—镇低收?入住房?困,难家庭居住、—生活的便利 】 ? :第十五条《 ,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!用地纳入《全,市保障性住》房建设年度》土地:。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!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!地利用计划中优先】安,排单独列出指标新】建,廉租住房建设用【地采取划拨方式供】应 》 ? 第十六条 新【建廉租住房按照【“小套?型、经济适用、满足!基本使?用功:能、节能《省地”的原则建设 ! :    《 新:建廉租住房》单套:建筑面积控制—在3050》平方米 【    第十七条 !。配建:廉租住房的建设项】目各级?住房保障部门和【规划部门应事—先规:定配建数量、—套型面积、建—设标:准,、配套及建成后【产权:移交等事项并—作为:土,地供应的前》置条件在国》有建设用《地,划,拨决定书或国—有建:设用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中予以—明确: 【 第十八条 【廉租住房《建设严格执行国【家,有关住房建设—强,制,性标准确保工—程质量 — 第十【。。。九,条 ?新建廉租住房建【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!设施:配,。套费等行政事业性】收费、政府性基金和!相关税费《    【 ,。政府或政府》认定的单位新建【、改建、《回购住房作为廉租住!房,的以及捐赠廉租【住房和捐《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!的按照国《家,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!。 第五章《 申请审核—。 第二十条 申请!符合本办法规—定条件?的申请人向》户籍所在《地街道办《。事处提出廉租住【房保障书面申请并】提交下?列资料 《  《  : (一)民政部门】出具的低保、低【收入家庭或优抚对象!证明;   !。  (二)无—房家庭提供现—有住房的《承,租证明有房家—庭提供现有》房屋:的产权证明;— ,    — (:三)所在单位或街】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!房情况证明; 】    》。 (四)身份和户籍!证明;?。 :     (【五)财产状况—证明; 》。    》 (六)婚姻—状况证明 【 : ,。 第二十一—条, 初审街道办事处自!。受理申请之日起2】。0日内开展》资料审查对申请【人的住房、收入及财!产状况进行调查经】评议:、公示10日后提】出初:审意见?报旗县区、》。稀土高?新区住房保障—部门    ! 复:审旗县区、稀土高新!区住房保《障部门自收到廉租家!庭申请资料之—日起1?。。5日内对《申请人的住》。房状况进行审核对】。经审核符《。。。合条件的予以公示】公示期为10日对公!。示无异议的》报市住房《保障:部门 ? :。     备案市】住房保?障,部门自收《到廉租家庭》申请:资,料之日?起10日内进行复核!及,入户:抽查:对符:合条件的予以—登记并书面通知【旗县区、稀土高新区!住,房,保障部门建立廉租住!。房,家庭档?案 : ?    对》不符:合条件的《由旗县区、稀—土高新?区住房保障部门书】面通知街道办事【。处由办事处告知【申请人并说明—理由 《 第【二十二条 旗县区、!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!。部门、街道办事【处在审核申请人【的住房、收入—及财产状况》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!、邻里访问、信【函索证等方式有【关单位和个》人要:予以:配合如实提供—相关:。资料 ? , 第二】十三条 旗》。县区、稀土高新【区住房保障部门对】已登:记的申请人按照【有关规定确》。定,其相应的《保,障方式及轮》候顺序 — :。 第二十四条 !申,。请货:币补贴?的家庭要与》旗县区、稀土高新】区住房?保障部门签》订租赁住房补贴【合同按照合同—约定:自行租?赁住房旗县区—、稀土高新》区财政或住房—保障部门按季度【发放廉租住》房货币补贴 】     申请实物!配租的家庭要—与,。旗县区、稀土高新】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!廉,租住房实物配—租合同 《 《 第二十—五条: 市住房保障部门!对旗县区政府、稀土!高,新区管委会轮候【。。配,租情况进行全程监】督 ? —第二十六条 【货币:补,贴发放和实》物配租结《果,旗县区?、稀土高新》区住房保障部门【予以公示《。报市住房保障部【门建立?廉租住房《补贴家庭和实物【配,租家:庭电:子,档案 第六章 】 补贴及《配租管理 第二】十七条 采取货币补!贴的家庭无》房家庭按廉租住【房补贴?标,准全额发放补贴金额!;未达到廉》租住房保障面—积的家庭按》照保障面积标—准与现住《房面:积的差额确定补贴】金额补贴面积不足1!0平方米的家庭按1!0平:方米给予补》。贴 ?     每平】方米廉租住房—补贴:标准:市,政府根据当》地经济发展水平【、市场平均租金等因!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!     【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!拥有的私有房屋【以及按照《原面:积拆迁安置的房屋】、房改?住房、享受优—惠政策认购的安居】住,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!面积以?。房,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!筑面积?为准 ? ,    》 租住私有房屋借】住,父母、亲属房屋的离!异后回到父母家【。居住临时《搭建的房屋》均,可以认定为无房【户不:记入家庭现》住房面积 【 《。 第二十八》条 享受实物配】租家庭主要》是符合廉租住房保】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!。。特殊困难家庭—无房家?庭和人均《住房面?。。积较低、住房条件】较差的低收》入家:庭 】 第二十九条 】用于实物《配租:。的廉租住房其租金】由房屋维修费和【管理:费构成具体租金【。标准由旗县区—政府、稀土高—新区管委会》自行确?定并:报市发展《改革部门、》市住:房保障部《门备:案 ?第七章 》后期管?。理 第三》十条: 市政府投资新【建、改建、》回购的?。廉租住房《产权归市政府所【有竣工后由》市住房保《障部门统《一管理和维护;【旗县区?政,。府、稀土高新区【。管委:会,投资新建、改建、回!购的廉?租住房?。。产权:归旗县区政府、稀土!高新区管《委会所有竣工后由】旗县区?、稀土?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!统一管?理和维护并》接受市?住房保障部门的【监督、检查 【。 : 第三十一】条 建成后—的廉租住房》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!。可,以租赁给廉租家庭】也可以以《成,本价或?适,当低于成本价的【价,。格出售?给廉租?家庭使其获得有【限,产权:具体出售价格由【旗县区?政府、稀《土高新区管》委会综合考虑—廉租住?房区:位、房屋建》设,成本:及低收入家庭经济承!受能力等《因素:确定由市价格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批并】向社会?公布 《 《 第三《十二:条 以成本价或】低,于成本价购买的【廉租住房原则上不】。允许出售如确—实需要出售可—由原:出售方按当时购买】价格加同期利息优先!回,购 — 第三》十三条 》出售: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!全额存入《廉,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!用于廉租住房—保障不得挪作他用】 — 第三十四条【 :实,物配租家庭在租赁使!用房屋期间发生的租!金和水、电、暖、气!、物业?等项费用由享—受实物配租家庭负担!     对!孤老:病残等特殊困难家】庭可在?保障面积标准—内给予租金》和费用上的》减免照顾《。减免的租金和—。费用由旗县区—、,。稀土:高新区财政负担 】 — 第三十《五条 实物配租家】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住房保?障部门有《权终止租赁合同收】回房屋造《成损:失的由?承租人赔偿》   — , (一)将承—租的廉租住房擅【自转租、转让、转借!他,人的;   !  :(二)?无正当理由连—续拖:欠租金六个》月的; 《     (】三)经复核已—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!。的;   】  (四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它—情,况可以收回的 】。第八:章 监《督管理 《 第三十六条 【 市住房保障—部门会同《有关部门《定期对各《旗,县区政?府、稀土高新区管委!会廉租住房建设实施!进展情?况进行?督查包括建设用地落!。实、资金使》用和:建设工程质量等并】进行年度考核 】 : 《第三十七条 取得廉!租住房保《。障的申请人按—年度向户籍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】如实申报家》庭人:口、收入及住房【等变动情《况    】 ,街道办?事处:对廉租家《庭申报情《况进行?调查核实并将结【果报旗县区、稀土高!新区:住,房保:障部门旗《县区、稀土高新区住!房保障?部门会同有关—。部门进行复核并【按照复核《结果及?时调:整货币补贴额度或实!物配租的面积、租】金标准等;对不再】符合廉租住》。房保障条件的—从次月停止发放货币!补贴或由承租人按照!合同约定退回—廉租住房  !   旗县区、稀】土高新区住》房保障部门》。将年: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!保障部门并及—时进行更新 — ,      】 , 第三十八条 申请!人对旗县区、稀土高!新区:住房保障部门—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!。可以向?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!复核申请市住房【保障部门应及时【予以复核 】 ? 第:三十九条 旗县区】、稀:土高新区《住房保障部门—及时建立《廉租住房家庭档【案加强?动态管理对被保【障家庭?定期:走访:、抽查及时掌—握其人口、收入及住!房等变动情况 】。 —第四十?条, 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有,。权对违反本办法规】定的行为进》行检举和举报 !。 第—四十一条 以—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!取,。廉租:住房货?币补:贴或实物配租的要依!法追回补《。贴,资金或?配租房屋《申请人?3年内不得再—行申请城镇最低【。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!。保障: : : ? 第四十二条— 有关部《门和单位工作人员】在,廉租住房保障工作】中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的按照有关【规定给?予,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 ,第九:章 附《 则 第—四十三条 —各,旗,县区政?。府、稀土高新区管委!。会可依据本办法【结合当?地,实际情况制》定具体实施办法 !。 ? ?第四十四条 本】办法由包头》市住房保障》和房屋管理》局负责解《释, ? 》第四十五条》 本:办法自公布之日【起施: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