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包头市—城镇廉租住房管【理办法(试行—)
包—头市人民政府办【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!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!法(试?行,)的通知《
,
各旗、县、区【人民政府稀》土高新区管委会市】直各:部门、单位》中直、区直企事业】单位
【 ?。经市:政府同意现》将包头市《城,。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!。(试行)印发给你】们请认真《贯彻执行
二【。○一:二年五月二》日
第一章 【总 则《
第一条!。 为加强我市廉】租住房管理推—进廉租住《。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!解决:城市低收入》家庭住房困难根据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!证性:安居工程建设和管】理的指导意见—(国办发〔2011!〕4:5号)、国家建设】部等九部委出台的】廉租住房《保障办法和》自,治区有?关规定结《合我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】
第二条 !。本市辖区范围内廉】租住房的《建设和管《理适用本办法
】 ,
第三【条 市《住房:保障和房《。。屋管理局(以下简称!。市住房?保障:部门)是全市廉租住!房管理?。的行政主管部—门,负责:全市廉租住》房保障的《指,导、监督《、,检查:等工作?
— 各旗县区—、稀:土高新区住房保障】部门负责《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!。工作的具体管理与】实,施
!各街道办事处负【责辖区内廉》租住房保《障家庭?的申请受《理、:初审、公示等工【作
】 市发改《、,民政、财政、监察】、国土、《城,乡建设、规》划,、审计、税务等部】门按照各自职责做】好相:关工作
第二章 ! 保:障对象及《。方式
第》四,条 同时符合—下列条件的家庭(】以下统称申请人【)可:以申请廉租》。住房保?障
《 (一【)具有?我市:城,镇户籍;
— (二】),民政:部门认?定的年度低》保、低收入对象【。或优抚对《象,;
《 (—三)申请家庭—成员之间有法—定,的赡养、扶养或【抚养关系;
】 (四)】无房家庭《或住房面积未达【到保障面积的家庭
!
:
第五【条 我市廉—租住房保《障面积最高》为50?平方米?/户其中2人以下】(含2人《)家庭原则上—控制在建筑面积【30平?。方,。米,以内;3人家庭【原则上控制在建筑】面积45平方米以】内;:4人以上《(含4人)家—庭控制在建》筑面积?5,0平方米以》内
】 第六条 廉租住】房保障以实》物配租为主》发放货币补贴为辅
!
本】办法所称实》物,配租是指《。住房保障《部门向符合条件【的申请人提供住【房,并按照?规定:。标准收取《租金
本【办法所?称货币补贴是—指住房保《障,部门向符合条—件,。的申请人按照—规定的标《准发放住房》租金补贴由》其到:市场:上租赁?。住房 《
《
? 第七条 每个】符合条件的廉租【住房保障家庭只能】申请一种保障方式】
第三章 保】障资金管理
【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!障资金实行“—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!。款专用”的原—则资金来源包括
! : (一—。)市、旗县区—、稀土高新区财【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】;
?
【(二)土地出让成交!价6%提《取的资金;
】 :。 (三)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】益扣除计提贷款风】险,准备金、《管理费用后的余【额;
— (四)城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中提:取的资金;
—
(】五)政府的》廉租住房租金收入】;
【 :(六)上级财政预算!安排: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!资金;
! (七《)社会?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!资,金;
— (》八):其,他用于廉租住房【保障的?资金
《
第九】条 国家及》自治区下达的廉【租住: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!。廉租住房《货币补贴和》廉租住?房购建开支不得挤占!、,截留和?挪作他用《
?
第十【条 : 国家及自治区下达!的廉租住房保—障资金由两》部分组成中央和自治!区廉:租住房建设资金专项!用于廉?租住房建设》;中央?和自治区廉租住房】保障补助资金专【项用于发放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】及购买、《改建、租用》廉,租住房但《不得用于新建廉租】住房
】 第?十一条 廉租【住房租金收入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】理,专项用于《廉租住房的维护【和管理不足部—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!安排廉?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!房保障资金》不得混同安排使用】
第四章 房源!筹集
?
第:十二条 《廉,租住房采《取,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!来源:包括:
(!。一)政?府新建、改建、回购!、租用的住房—;
】 (二)《。社会捐赠的住房;】
》 (》三)其他《渠道筹集《的住房?
【 第十三《条 新建廉》租住房主要》采取:政府主导《建设:、在经?济适用?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中!配建的方式》解决
《 ,。
第十四条!。 廉租住房建—设用地和规划布局】。应兼顾城镇》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居住、生活【的便利
】
第《。十五条 新建【廉租住房建》设用地?。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!建设:年度土地供》应计划涉及新增建】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!地利用计划中—优先安排单独列【出指标新建廉租住】房建设用地采—取划拨方式供—应
】 第十六条 新建廉!租住房按照》“小套型、经济【适用、满《足基本?使用:功能、节能省—地”的?。原则建设
【 新建廉租!住房单套建筑面【积控制?在3050平方米
!
—。 第十七条》。 配建廉租》住房的建设》项目各级住房保障】部门和规划部门应事!先规:定配建?数量、套型面—。积、建设标准—、配:套及建成《后产:权移:交等事项并作为土地!供,应的:前置条件在》国,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!书或国有《建,设用地使用权出【让,合同:中予:以明确?
第!十八条 》廉,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!国家有?关住房建设强—制,性标准确保工程质】量,
,
第十!。九条 ? 新建廉《租住房建设项目【免收城?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等行《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!性基金和相关税费】
》。 政府》。或政府?认定的单《。位,新建、改建、回购住!房作为廉租住房【的以及?捐赠廉租住房—和捐赠廉租住—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!家有关?税,收政策执行
第】五章 申请—审核
第二十条 !申请符合本办法【。规定条件《的申请人向户籍【。所在地?街道办事《处提出廉租住房【保障书面申》请并提交下列—资料
】 , (一)民政部【门出具?的低保、《低收入家庭或优【抚对象证明;
!。 , (》二)无房家庭提供】现有住房的承—。租证明有房家庭提】供现有房《屋的产权证明;【
: 《 (三《。)所在单位或—街道办事《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!证明;
》 , (四【),身份:和户籍证明》;
— (五)财产】状况证明;
—
《 (六》),婚姻状况证》明
—
?第二:十,一条 初《审,街道办事处自受【理,。申,。请之日起2》0日内?开展:。。资料审?查对申请人》的住房、收入及财产!状况进?行调:查,经,评议、公示10【日后提出初审—意见报旗县区—、稀土高新》区住房保《障部门
— , , 复《审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住房保障部】。门自收到廉租家庭申!请资:料之:日起15日内—对申请人的》住房状况进行审【核对经审核符合【条件的予《。以公示公示期—为10日对公—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!保障:部门
— 备案市住】房保障?部门自收到廉租家】庭申请资料》之日起10日内【进行复?核及入户《抽,查对符合条》件的予以登》记并书面通知旗【县区、稀土高—新区:住房保障《部门建立廉租住房家!庭档案
! 对不符》合条件的由旗县【区、稀土《高,。新区住房保障部门】书,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!办事处告《知申请人并说—明理由
《
【第,。。二十二条 旗县【区、:稀土高新区住房保】障部门、街道办事】处在审核申请人的】住房:、收入及财产状况时!。可以采取入》户调查、邻里—访问、信函索证等】方式有关单位和【个人要予以配合【如实提供相关资料】
第!二十三条《 旗县?区、稀土高》新,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】已登记的申》请,人按照有关》。规,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!。。方式及轮候顺序
!
第【。二十四条《 申请货币》。补贴的?家庭要与《旗县区、稀土—高,新区住房保障—部门签订租赁—住房补贴合同按【照合同约定自行租赁!住房旗县区》、稀:土,高新区?。财政或住《房保:障,部门:按季度发放廉租住房!。货,币补:贴,
: 申【请实物配租的—家庭要?与旗县区、稀土高新!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!廉租住房实物—配租合同
】
第二十五】条 : 市:住房保障部门对旗】县区政府、》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轮!候配租情况进—行全程监《督
》
《第,二十六条 —货币补贴发》放和:实物配租结果旗县区!、稀土高新区住房】保障部门予以公示报!市住房保障》部门建立廉租住房】补贴家庭和实物配】租家庭电子》。档案
《第六章? 补贴及配租管】理
:
,第二十七条 采取货!币补贴的《家庭:无房家庭按廉—租住房补贴标准【全额发?放补贴金额;未【达到廉租《住房保障面积的家】庭,按照:保障面积标准与现】住房:面积的差《额确定补贴金额【补贴面积《不足10平》方米的家庭按10平!方米给予补》贴
》 每平方米廉!租住房补贴标准市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】发展水平《、市场?。平均租金等因素【确定:并适时调整
【 家庭】现住房是指家庭拥】。有的私?有房屋以及按照原】面积拆迁安置的【房屋、房改住房、享!受优:惠政策认购的安【居住房?和经济?适用住房其面积以】房屋所有权证标注】的,建筑面积为准—
— 租住私有—房屋借住父母—、亲属?房屋的离异后回【到父母家居住—临时搭建的房屋均】可以认?定为:无房户不记入—家,庭,现住房面积
—
第】二十八?条 享受实—物配租家庭》主要是符《合廉租住房保—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!特殊:困,难家庭无房》家庭和?人均住房面积较【低、住房条件较差】的低:收入家庭
】
第二—十九:条 用于实物【配,租的廉租住房—其,租金由房屋维修【费和管理费构—成具体租《金标准由《旗县区政府》、,。稀土高新区》管委会自行确定并】报市发展改革—部门、市住房—保障部门备案—
:第七章? 后期《管理
第三—十条 市政府投【资新建、《改,建,、回购的《廉租住房《产,权归:市政府所有竣—工后由市住房保障】部门统一《管理和维护;旗县区!政府、稀土高新【区管委会投资新建、!改建、回购的廉租住!。房产权归《旗县区政府》、,稀土高新区管—委会:。所有竣工后由旗县区!、稀土高新》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!管理和维护并接【受市住?房保障部门的监督】、检查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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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一条 建成后】的廉租住《房按照租售并举的方!式可以租赁》给廉:租家庭也可以以成本!价或适当低》于成本价的价—格出:售给廉租家》庭使:其获得有限产权具】体出售价格由—旗县区政府、稀【。土高新区管委会综】合考虑廉租住房区】位、房屋建设成【本及低收入家—庭经:济承受能力等因【素确:定由市价格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审批并向社会—公布
》
》第三:十二条 以成【本,价或:低于成本《价购买的廉》租住房?原则上不允》许出售如确》实需要出售可由【原出售方《按当时购买价—。格加同期利息优先】回购
】 第三十三条 】 ,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!必须:全额:存入廉租住房资金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】住房保障不得挪作】他用
《 ,。
第三十】四条 实物配租】家庭在租赁》使用房屋期间发【生的租金和》水、电、暖、气、】物业等项费用由【享受实物《配租家?庭负担
】 , :对孤老病残等特【殊困难?家庭可?在,保障面积《。标准内给《。予租金和费用—上的减?免照顾减免的租金】和费用?由旗县区、》稀土高新《区财政负《担
:
【第三十?五条 实物配租家】庭有下列行为—之,一的住房《保障部门有权—终止租赁《。合同收回房屋造成】损失:的由承租人》赔偿
! (一)将承—租的廉租住》。房擅自转租、转【让、转借他人的;
!
: (二)无!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!金六个月的;
【
? (三)经】复核已不符合廉租住!。房条件的《;
》。 , : ,(四)法《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它情况—可以收回的
第八!。章 监《。督管理?
第三十六条【 市住房保障部】门,会同有关部门—定期对各旗县区政】府、稀土高新区管委!会,。廉租住房建设实施】进展情况进行督查】包括建设用地—落实、资金》使,用和建设《工程:。质量等并进行年度考!。核
—。
第三十七条 !。取得廉租《住房保障的申请人】按年度向户籍—。所,在地街?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!庭人口、收》。入及:住房等变动情况
! 街道办!事处:对,廉租家庭申》报情况进行调查【核实并将结果报旗县!。区、稀土高新区住房!保障部?门旗县区、稀土【高,新区住房保》障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!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!货币补?贴额度或实》。物配租的面积、租金!标准等;对不再符】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!的从次?月停止发放货—币补贴?或由:。承租人按照合同【约定退回廉租住【房
】。 旗县?区、稀土高新区【住房保?障部门将年》度复:核,。结果报市《住房:。保障部门并》及,时进行更新
—
? : :
第三十八条! ,申请:人对旗县区、稀土高!新区住?房保障部门》。的审查结《。果有异议的可—以向市住房保—障部门提出复核申】请市:住房保障部门应【及时:予以复?核,
?
? 第?三十:九,条 旗县区、稀【土高新区住房保【障部:门,及时建立廉租住房】家庭档案加强动态管!理对:被保障家庭定期【走访、抽查及时【掌握:。。。其人口、收入—及住房等变》动情况
】
第四十条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有权对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行为进行】检举和举报》
— 第四十》一条: ,以欺骗等《不正当手段获取廉】租,。住房货?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!要依法追回补贴资】金或配租房屋申请人!3年内不得再行申】请城镇最《低生活保《障和廉租住房—保障:
— , ,第四: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!单位工?作人员在廉租住【房保:障工作中滥用—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的按】照有关?规定给予处》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
第九章》 , ,。附 则
第四十!三条 ?。。 各旗县区政府【、稀土高《新区管?委会:可,依据:本,。办,法结合当《地,实际情况制定—具体实施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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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:四条 本》办法由包头市住房保!障和房屋管理局【负,责解释?
【 第四十五条 【本办法?自公:布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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