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包头市城镇廉】租住房管《理办法(《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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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包头市人民》政府办?公厅关于《印发:包,头,市城镇廉租住房管】理办法(试》行)的?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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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旗?。、县、区人民—政府稀土高新区【管委会市直各部【门、单位中直—、区直企事》业单位
》 经【市政府?同意现将包头市【城镇廉租住》房管理办《。法(试?行):印发给你们请—认真:贯彻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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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○一:二年五月二日—
第一章 总 】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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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】 为加《强我:市廉租住房管理【推进廉租住房保【障制度建设加快解决!城,市低收入家庭住房】困难根据国务—院办公厅《。关于:保证性?安居工?程建设和管理的指】导意见(国办—发〔:201?。1〕45号)、国】家建设部《等九部委出台的廉】租住房保障办法和】自治区有《关规定结合我—。市,实,。际制定本《办法
】 第二《条 本市辖区【范围内廉租住—房的建设和管—。理适用本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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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市住房保障和—房屋管?理,局(以下简称市【住房保障部门)【是全市廉租住—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全市廉租住房】保障的?指导、监督、—检查等工《作
《 : , 各旗县》。区、稀土高》新区住房保障部门】负,责辖区内廉租—住房保障工作的【具体管理与实施
! 各【街,道办事处负责—辖区内廉租》住房保障《家庭的申请受—理、初审、公示【等工作
【 , 市发改—、民政、《财政、监《察、国土、》城乡:。建,设、规划、审计、】税务等部门按—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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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保障】对象及方《式
第四条 同时!符合下?列,条件的家庭》。(以下统称》申请人)可》以申请廉租住—房保障
《
? (一)具有!我市城?镇户籍;《
》 ,。 (二)》民政部门《认,定的年度低保—、低收入对》象或优抚对象;
】。
(】三)申请家》庭成员?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!扶养或抚《养关系;
! (《四)无房家庭—或住房?面,积未达?到保:障面积?的家庭
《
第五!条 我市廉—租,住房:保障面积《最,。高为50平》方米:/户其中2人以下】(含2人《)家庭原则上控制在!建筑面积30平方】米,以内;3人》家庭:原,则上控制在建筑面】积,45:平方:米以内;4人以上(!含4人)家庭控【制在建筑面积—。50平方米以内【
第!六条 廉租住—房保障以实》物,。配租为?主发放货币补贴为】辅
》 本办—法所称实物配租【。是指住房《。保障部门向符—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!住房并?按照规?定标准收取》租金
《 本办《。法所称?货,币,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!门向符合《。。条,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!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!补贴由其到》市,场上租赁住房— ,
《
第七条 ! ,每个符合条件的【廉,租,住房:保障家庭只》能申请一种保障【方式:
第三章 【保障资金管理
】第八条 《廉租住?房保障资金实行“专!户管理专账核—算,专,款专用”的》原则资金来源—包括
— (》一)市、《旗,县区、稀土高—新区:财政预算安排的【资金; 《
【 (二)土地出让】成交价6%》提取:的资金?;
》 《(三)?住,房公积金增值收【益扣除?计提贷?款风险准备金、管】理费用后的余额;】
? (四)城!市基:础设施配套费—中提取的资金—;
【 , (:五)政府的廉租【住房租?金收入;
》。
》 (六)上级财政!预算安排的》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!金,;
】 (七)《社会捐赠的廉租【住房保障资金;【
(!八)其他用于廉【租住房保障》的资金
《
第九!条 国家及自治区】下达的廉租住—房保障资金》专项用于《廉租住房货币补【贴和:廉租住房购建开支】不得挤占、截留【和,挪作他用
》
第十!条 国家及自治区!下达的廉租住—。房保:障资金由两》部,分,组成中央和自—治区廉?租住房建设资金专项!用于廉租住》房建设;中央和自】治区:廉租住房保障—补助资金《专项用于发放廉租住!。。房货币?补,贴及购买、改—建、:租用廉租住房—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!住房
》
第—十一条? 廉租住房—租金收?入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】理专项用于廉租【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!。足,部分:在财政?一般预算中》安排:廉租住房租金与廉】租住房保障》资金不得混同安排】。。使用:
第四章 【房源:筹集
第十二【条 廉?租住房?采取新建和收购方】式筹集来源包—括
【 (?一):政府新建、改建【、回购、租用的住房!。;
【 (二)社会捐】赠的住房;
】 》 (:三):其,他渠道筹集的住【房
】 第:十三条 《新建:廉租住房主》要采取政府》主导建设、在经济】适用住房和》普通商品房中—配建的方式解决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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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 —廉租住房建设用【地和规划《布局应兼顾》城镇:。低收入?住,房困难家庭居住、生!活的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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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《 新建?廉租:住房建设用地纳【入全市保《。。障性住房建设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】涉及新增建设用地】的要在年度》土地利用计划中优】。先安:排,单独列出指标新【建廉租?住房建设用地采取】划拨:方式供应
【
》第十六条 》新建:廉租住房《。按照“小《套型:、经:济适:用、满足基本使用功!能、节能省地”的原!则建设
【 : 新建《。廉租住房单套建筑】面积:控制在3050【平方米?
》 第十》七,条 配?建廉租住房的建【。设项目各级住房保】障部门?和规划?部,门应:事先规定配建数量、!套型:面积、建设标准【、配套及建成后产】权,移交等事项并作为】。土地供应的前置条】件在国有建设用【。地划拨决定书或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】权出让?合同中予以明确
!
第十八!条 廉租住房建】设严格执行国—家有关住房》建,设强:制性标准确》保工程质量》
》
第十九—条 : 新建?廉租:住房建设《项目免?收,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。。等行政事业性收费、!政府性基金和相【关税费
! 政府《或政:府认:定的单位新建、【改建、回《。购住房?作为廉租住房的以】及捐赠廉租住—房和捐赠廉租住房】保障资?金的按照国家有关】税收:政策:执行
第五章【 , 申请审核
第二!十条 申请符合【本办法规《定条件的申请人【向,户籍所在地街—道办事处提出廉租】住房保障书》面申请并提》交下列资《料
— (一)民政部!门出具的低保、低】收入家庭或优抚对】象证明?。;,
】(二:)无:房家庭提供现有住】房的承租《。证明有房家》庭提:供现有房屋的产权】证明;
》 》 (三)所在单位】或街道办事》处,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!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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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(四)?身份和户《。籍证明;
】 (五)【财产状况《证明;
【 , (六)婚姻状!况证明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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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! 初审街道办事处】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?20日内开展资【料审查?。对申请人《的住:房、收入及》财产状况进行—调查经评议、公示1!0日后提出》初审:。意见报?旗县区、稀土—。高新区?住房保障部门—
—。 复审旗县区【。、稀土高新》区,。住房保障《部门自收到廉租家】庭,申请:资,。料之日起15日内】对申请人的住房状】况进行审核对经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!公示公示期》为10日对公示无】异议的报市住房【保障部门
! 备案市住房保!障部门自收》到廉租家庭》申请资料之日—起10日内》进行复核《及入户抽查》对符合条件的—予,。以,登记并书面通—知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住房保障【部门建立廉租住房家!。庭档案
》 对不】符合条件的》由旗县?区、稀土高》新区住房保》。障部:门书面通知》街道办事处由办事】处告知申请人—并说明?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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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二—条 旗县区、稀【土高新区住房保【障部门、《街,道办事?。处在审核申请—人的住房《、收入及财产状【况时可以采取入【。。户调查、《邻里访?问,、信函索证等方式有!关单位和个人要【予以配合《如实提供相关—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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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?十三条 《旗县区?、,稀土高新区住—房保障部门对已登】记,的申请?人按照有关规定【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!。式及轮候顺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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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!家庭要与《旗县区、稀土高新】区住:房保障部门签订【租赁住房补贴合同】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租!赁住房旗县区、【稀土高新区财政或】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!发放:。廉租住房货》币补贴
《
《 申请》实物配租的家庭要】与旗县区《、稀土高新区住【房保:障部门签《订廉租?。住房实物配租合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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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五条: 市?住房保障部门对旗县!区,政府、稀土高新区管!委会轮候《配租情?况,进行全程监》督
】 第:二十六条 货币补!贴发放和《实物配租《结果旗县区、—稀土高新《区住房保《。障,部,门予以公《示报市住房保障【部门建立廉租住房】补贴家庭和实物配租!家庭电子《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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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—补贴及配租》管理
第》二十七?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!。家庭无?。房家庭按廉租—住房补贴《标准全额发放补贴】金额;未达到廉租】住房:保障面积的》家,庭按:照保障面积标准与】现住房面积的—差额确定补贴—金额补贴面》积不:足10平方米的家】庭按10平方米给】予补贴
! 每平方》米廉租住房补贴【。标准:市政府?根据当地《经济发展水》。平、市场平均—租金等因素确—定并适时调整
】 家庭】现住房是指》家,庭拥有的私有房屋以!及按:照原面积拆》迁安置的《房屋、房改住房【、享:受优惠政策认—购的安居住房—和经济适用住房其】面积以房屋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!面积:为准
】 , 租:住私有房屋借住父母!。、亲属房屋的离【异后回到父母家【居住临时搭建—的房屋均可以认定】为,。无,房户不记入家庭【现,住房面积
】
第二十【八条: 享受实物—配租家庭主要是【符合廉?租住房保障条—件的孤老病残等【特殊困难家庭无【房家庭?和人均住房面积较低!、住房条件较差的】低,收入家庭
— :
第二十九】条 用于实物配租!的廉租住《房其租?金,由房屋维修费—和管理费《构成具体租金标【准由旗县区政—府、稀土高新—。。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并!报市:发展改革部门、市】住房:保障部门《备案
第七—章 后期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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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市政】府投资新《建、:改建、回购的廉租】住房产权归市—政府所有竣》工,后由市住《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!。和,维护;旗县区—政,府、稀?土高新区管委会投资!新,建、改建、》回购的廉租住房【产权归旗县区—政府、稀土》高新区管《。委会所有竣》。工后由旗县区、【稀土:高新区住房保障【部门统一《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市!住,房保障部门》的监:督、检查
— :
《第三十一《条 建成后的【廉租住房按》照租售并举的方【式可以租赁》给廉租家庭》也可以以成本价或适!当低于成本价的价】格出售给廉租—家庭使其《获得有?限产权具体出售价格!由旗县区政》府、稀?土高新区管委—会综合考虑廉—租住房区位、—。房屋建设成本及低收!入家庭经济承受能】力等因素确定由市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:并,向社会?公布
】 第三十二—条 以《成本价或低于成【本价购买《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不!。允许出售如确实需】要出售可由原出售方!按当时购《买价格加《。。同,。期利息优《先,回购
】 第三十》三条 ? 出售?廉租:住,房的资?金必须全额》存入廉租住房资金】专,户专项用于廉—租住房?保障不得挪作—他用
》
《 第三十《四条 ? 实物配租家庭【在租赁使用房屋期】间发生的《租,金,和水、电《、暖、?。气、物业等》项费用由享受实物】配,租家庭负担
—
》 对孤老病残等】特殊困难家庭可在保!障面积标《准内给予租金—和费用上的减免照顾!减免的租金和—费用由旗县区、【稀土高新区财政负担!
》
第《三,十,五条 实物配—租家庭有下列行【为之一?的住房保障》部门: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!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!承租人赔偿》
— (?一,)将承租的廉租住房!。擅自转租、转让【、,转借他人的;
! ? (二)无—正当理?由,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!的;:
: —(三)经复核已不符!。合廉租住房》条件的;
】 (四—)法律?、,法规规?定的:其它情况可以收回的!
第八章》 监督管理—。
第三十》六条 ? 市住房保障部门】会,。同有关部门定期对】各旗县区《政府、稀土高新【区管委会《廉租住房建设—实施:进展情况进》行督查包括建设【用地落实、资—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!量,。等并:进行年?度考核
《
— 第三十七》条 :取得廉?租,住房保障的申请人】按年度?向户:籍所在地街道办【事处如实申报—。家,庭人口、收》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!
【 街道?办事处对《廉租家庭申报情况进!行调查核实并将结】果报旗?县区、稀土高新【区住房保障部门旗县!区、稀土《高新区住《房保:障部门?会同有关部门进行】复核并按照复核【结果:及时:调整:货币补贴额度或【实物:配,租的面?积、租金标准等;对!。不再符合廉》。租,住房保障条》件的:从次月停止发放货币!补贴或由承租人【按照合同约》定,。退回廉租住房
】 旗县】区、稀土高》新区住房保障—。部门将?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!房保障部门并及【时进行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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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三十八条 申】。请人对旗县》。区、稀土高》新区住房《保障部?门的审查结果有异议!的可以?向市住房保障—部门提出复核申请】市住: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予!以复核
! 第三十九—条 旗县区、稀土】高新区住房》保障部门及时建立廉!租住房家庭档案【加强动态管理对被】保,障家庭?。定期走访、抽查及】时掌握其人口—、收入及住》房,等变动?情况
?
《
第四十—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有:权对违反《本,办,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!举,和举报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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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十一—条,。 以欺?骗等不正当手段【获,取廉租住房货—币,补,贴或实物配租的【要依法?追回补贴资金或配租!房屋申请人3年内】不得再行申》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!和廉租住房保障【
《
第四十二条! 有:。关部门和单位—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!。。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《守、徇私舞弊的【按照有关规》定给予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《
第九章 附【。 则
第—四十三条 各旗】县区政府、稀土高】新区:管委会可依据本【。办法结合当地—实际:情况制?定具体实施办法
】
《
?第四十四条 — 本办法由包—头,市住:房保障和房屋管【理局负责《。解,释
》
第四十【五,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!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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