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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包头市【城镇廉?租住房管《理办:法(:。试行) 包】头市人民政》府办:公,厅关于印发》包,头市城?镇廉租住房管—理办法(《试行)的通知 】各旗、县《、区人民政府稀土】高新区管委会—市直各部门、—单位中?直、区直《企事业单位 !    经市政【府同:意现将?包头市城镇廉租【住房:管理办法(试行【。)印发给《你们请认《真贯彻执行 二○!一二年?五月二日 》 第一章《 ,总 ?则 —。 第一条《 为加强我市【廉租住房《管理推进廉租住房保!障制度建设加快解】决城市低收入—家庭住房困难—。根,据国务院办》。公厅关于保》证,性安居工程建—。设和:管理的?指导意见(国—办发〔2011〕4!5号)、国家建设部!等九:部委出台的廉—租住房保障办法和】自治:区有关规定结合【我,市,。。。实际制定本办法【。 , 》 , 第二条 —。本市辖区范围内廉租!住房的建设和管理】适用本办法》 — 第三条 【市,住房:。保障和房屋管理局(!以下:简称:市住:房保障?。部门)是《全市廉?租住房管理的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全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】指导、监督、检查等!工作: :     各【旗县区、《稀土高新区住—。。房保障部门负责辖】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!作的具?体管理与实施—  》   ?各街:道办事?处负责辖区内廉租】住房保?障家:庭的申请受》理、初审《、公示等工》作 :     【市发改、民政、财】政、监察、国土、城!乡建设、规划、【审计、税务等部【。门按:照各自职责做好【相关工?作 第二章 【 保:障对象及方式 【 第四条 同时符】合下列条件的家【庭,(,以下统称申请人)可!以申请廉租住—。房保障 《。   》  (一)具—有我市城镇户籍【;    】。 (二)民政—部门认定的年—。度低保、低》收入:对象或优《抚对象?;     !(三)申请》家庭成员之间有法】定的赡养《、扶养或抚养关系;! ?。     》(四:)无房家庭或住房面!积未达到保障面积的!家庭: — 第五《条 我市廉—租住房保障面积【最高:为5:0平方米/户其中2!人以下(《含,2,人,)家:庭原:则上控制在建筑面】积30平方米—以内;?3人家庭原》则上控制在建—筑面积45平方米】以内;4《人以上(含4人)】家庭控制《在建筑面积50平】方,米以:内 —。 ?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!障以实物配租为主】发放货币补贴为辅】   —  本办法所—称实物配租》是指:住房保障部门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!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!标准收取租金 【  : 本办?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!住,房保障部门向符合】条件的?申请人按照规—定的:。标准发放住房—租金补贴由其—。到市场上租》赁,住房 》 ? , 第七条— 每个符》合条件的《廉租住房保》障家:庭只能申请》一种保障《方式 ? 第:三章 保》障资金管理》 第八条 廉【租住房保障》。资金实行《“专户管理专—账核算专款专用”的!原则资金来源—。包括   】  :(一)市、旗县区、!稀土高新区财政预】算安排的资金—; ?     (二!)土地出让成—交价:6%提取的资金;】 ?    《 ,(,三,)住房公积金增值收!益扣除计《提贷款风《险准:备金、管理费用后的!余额; 【    (》四)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中提》取的资金; 】。     》(五)政府》的廉租住房租—金收:入; ?    — (六)《上级财政《预算安排《的廉租住房保障补】助资金; —     —(七)社会捐赠的】廉,租住:房保障资金; ! ,    (》八)其他用于廉租住!。房保障的《资金 》 《。 第九条 国家及自!治区:下达的廉租住—房保障资金专—项用:于廉租?住房货币《补贴和廉《。租住房购建》开支不得挤占、截】留和挪作《。。他用 《 第【十条 国家及自治!区下达的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由两【部分:组成中?央和自治区廉租【住房建设资》。金专项用于廉—租住房建设;中央】和自治区《廉租:住房保障补助—资金专项用于发【放廉租住房货—。。币补贴及购》买、改?建,、租用廉租住房但不!得用于新建廉租【住,房, 《 : 第十一条— 廉?租住房?租金收入实行收支】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!廉,。租住:。房的维护和管理【不足部分在财政一】般预:算中安排廉租住【房租:金与廉租住房保【障资金不得混—。同安排使《用 第四章 房!源,筹集 第十二【条 :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!收购方式筹集来源】包括 ?  《   (一)—政府新?建、改建、回购【、租:用的住房;》  》   (二)社【。。会捐:赠的住房; —     】(三)其他渠道筹集!的住房? : ? 第十三—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!要,采取政府主导建设】、在经济适用住【房,和普通?商品:房中配建的方式【解决 【 : 第:十四条 《廉租住房《建设用?地和规划布》局应兼顾《城镇低收《入住房困《难家庭居住、生【活的便利《 】第,十五:条 新《建廉租住房建设【用,地纳入全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!度,土地供应计》划涉及新增建—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!地利用计《划中优先安排—。单独列出指标—新建廉租住》房建设用地采—取划拨方式》供应 ! 第十六《条 新建《廉租住房按照“小】套型、?经济适用、》满足基本使》用功能、节能—省地”的原则建设】 ,  《   新《建廉租住房单套建】筑面积控《制在3050平方】米   【  第十七条 【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!项目各?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规!划部门应事先规定】配建数?量、套型面积—、建:设标准、配套—及建成?。后产权移交等事【项并: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!条件在国有建设用】地划拨决定书或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】权出让合同中予以】。明确 《 ? 第十八条 】 廉租住房建设严格!执,行国家有关》住房建设强制—性标准确保工程质】量 —。 第十九条【 新建廉》租住房建设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】设施配?套费等行政事业【性,收费、政府性—基金和相关》。税,费    】 政府或政府—认定的单位新建【、,改建、回购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】的以及捐赠》廉,租住房和捐赠—廉租住房保障—。资金的按照国—家有关税收政策执】行 ?第五章?。 申请《审核 第二十条 !申请符合《本办:法规定条《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!在,地街道办事处提出】廉租住房保障书面】申请并提交》下列资料  !   (一)民政部!门出:具的低保、低—收,入家:庭或优抚对象证【明;   】  (二)无—房家庭提供现有【。住房的承租证明【有房家庭提》供现有房屋的—。产权证明; —。  《   (三)所【在单位或街道办事】处出具的现住—房情况证明》;     !(四)身份和—户籍证明; 【     —(,五)财产状况证【明;  【   (六)婚姻】状况证明 》 第二!十一条?。 初审街道办事处自!受理申请之日—起20日内开展资料!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!、收入及《财产状况进行调【查经评议、公示1】。0日后提出初审【意见报旗县区—。、稀土高新区住【房保障部《门   【  :复审旗县区、稀【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!门自收到廉租—家,庭申请资料之日起1!5日内对申请人的】住房状况《。进行审核对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!以公示公示》期,。为,10日对公示无【异议:的,报市住?房保障部门》    【 备案市《住房保障部门自【收,到廉租家庭申请资料!之日起10日内进行!。复核及入户抽—查对符合条件的【予以:登记并书面通—知旗县区、稀土高新!区住:房保障?部门建立廉》租住房家庭档案 !     对不符!合条件的由旗县区】、稀土高新区住【房保障部《门书:面通知街道》办事处由办》事处告?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 第!二十二条 》旗县区、稀土高新】区住房保障部门、】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申!请人的住《房、收入及财产状况!时可以?采取入户调查、邻】。里访问、信函索证】。等方式有关单位【和个人要予以配【合,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! , —第二十三条 旗县】区、稀土高新区住房!保障部门对已登记的!申请人?按照有关规定确定】其相应的保》障,方式及轮候顺序 】 《 ?第二十四条 申请】货币补?贴的:家庭要与旗县区、】稀土高?新,。区住房保《障,部门签订租赁住房】补贴合同按照合同】约定自行租赁住【房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财政或—住房保?障部:门按季度发放—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! , ,     申—请实物配租》。的家庭要与旗县区】、稀土高新区住【房保障部《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!配租合同 — 第【二十五?条 市住房—。。保障部门对》旗县区政《府、稀土高》新区管委会轮候配】租情况进行全程监督! — 第二十》六条 货币—补贴发放和实物【配租结果旗县区【、稀土?高新区住房保障部】。门予:以公示?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!立廉租住房》补贴家庭和实物配】租家:庭电子档案 【第六:章 补贴及配【租管理? :第二十?七,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!家庭:无房家庭《按廉租住房补—贴标准全额发放补】贴,金额;未达到廉【租住房保障面积【的,家,庭按照保障面积【标准与现《住房面积的差额【确定:补贴金额补》贴面积不《足10平方米的家】庭按10平方米给】予补贴 【。    每平方【米,廉租住房补贴—标准市政府根—据当:地经济发展》水平、市《场平均?租金等因素确定【并适时调整 】 ,   ? 家庭现《住房是指家庭拥【有的私有房屋以【及按照?原面:。积拆迁安置的房屋】、房:。改住:。房、:享,受,。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!住,房和经济适用住房】其面积以房屋所有】权证标注《的建筑面积》为准: 《    租住私【有房屋借住父—母、亲属房屋的【离异后回《到父母?家居住临时搭建【的房屋均《可以认定为无房户不!记入家?庭现住房面积 ! 《 第二十八条 享!受实物配租家庭主要!是符合廉租》住,房保:障条件的孤老病残】等特殊困难家庭无房!家庭和人《。均住房面《。积较低?、住房条《件,较差的低《收入家庭《 , 第】二十九条 用于实!物配租的廉租—住房其租金由房【屋维:修费和?管理费构成具体租金!标准由旗县区政【府、稀土《高新区管委会—自行确定并》报市发展《改革部门、市—住房:保障部门备案 【 第:七章 后期管【理,。 第三《十条 市政府投资新!建、改建、回—。购的廉租住》。房产:。权归市政府所有【竣工:后由:市住房?保障部门统一管理】和维:护;:。旗县区?政府:、稀土高新区管【委会投资新建、【改建、回购的—廉租住房产》权归旗县《区政府、稀土高【新,区管委会《所有竣工后由旗县区!、稀土?高,新区住?房,保障部门统一管【理和维护并接受市住!房保障部《。门,的监:督、检查 ! , 第三十一—条 建成后的廉租!住房:按照:租售并举《的方:式可:以租赁给廉租—家庭:也可以?以,成本价?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!价格出售给廉租家庭!使其获?得有限?产权具体出售价格】由旗县区政》府、稀土高新区管委!会综合考虑廉租住】房,。区位、房屋建设成】本及低收入家庭经】济承受能《。力等因素《确定由?市价格行《政主:。管部门审批并向社】会公布 《 ,。 第【三十二?条 ?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!价购买的廉》租住房原则上不允许!出售如确实需要【出售可由原出售【方按当时购买价格加!同期利息优先回购 ! 第三!十,三条 出售廉租】住房的资金》。必,须全额存入廉—租住房?。。资金专户专项—用,于廉租住《房保障不得挪作他】用 ? 第【三十四条 实物】配租:。家庭在?租赁使?用房屋期间发生的租!金和水、电、暖、】气、物业等项费用由!享受实物配租—。家庭负担 》   》  对?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!家庭可?在保障?面积标准内给予租】金和费用上的减免照!顾减免的《租金和费用由旗县】区、稀土高新—区财政负担 】 ?。 第三《十五条 《实物配?。租家庭?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!有权终止《租赁合同收回—房屋造成损失的【。由承租人《赔偿  【   (一)—将承租的廉租—住房擅自转租、转让!、转借?他人的; 】    (二)无正!。当理由连续拖—欠,租金六个月的; ! ,     (—三)经?复核:已不符合《廉租住?房条件的《。。;    】 (四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它情况可】以收回的 第八】章 监督管—理 第三十六【条 市住房—。。。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定期对各》旗县区政府、稀土高!新区管委会廉租住房!建设实施进》展,情况进?行督查包括》建设用地落》实、资金使用和建】设工程质量等并进】行年度?考核 《 ? 第三》十七:条 取得《。廉租住?房保障的申》。请,人按年度向户籍【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!实申报家庭》人口、收入及住房】等变动情况 】     街道【办事处?对廉租家庭申—报情:况进行调查核实并】。将结果报旗》县,区、稀?土,高新区住房保障【部门旗县区、稀【土,高,新区住房保障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!核并:按照:复核结果及》时调整货《币补贴额《度或实?物配租?的面:积、租金标》准等;对不再符【合廉租住房》。保障条件的从次月】停止发放货币补贴】。或由承?租人按照合同约【定退回?廉租住房 》 :     旗县区】、稀土高新区—。住房保?障部门将年度复核结!果,报,。市住房保障部门【并及时?进,行更新 《 : ,    《 第三十【八条 申请人对旗县!区、稀?土高新?区住房保《障部门的审查结果有!异议的?可以向市住房—保,障部门提出》复核申请市》住房保?障部门应及》时,予以复?。核 【 第三十》九条 旗县》区,、稀土高新》区,住房:保障部门及》时建立?廉租:住房家?庭档案加强》动态:管理对被保》障,家庭定期走访、【抽查及时掌握—其人口?、收入?及住房?等变动情《。况, ? 《 第四十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有权对违】反本办法规定的行】为进行检《举和举报 【 》第四十一条 以欺】骗等不?正当手?段获取廉《租住房货币补贴或】实物配租的要依【法追回补贴资金或配!租房屋申请人3年内!不得再行申》请城镇最低生活【保障和廉租住房【保障 ! 第:四十二条 》有关部门和单位工】作人员在《廉租住房保》障工作?中滥用职权、玩【忽职守、徇私—舞,弊的按照有关规定】。给予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:任 第九章— 附 则— 第?四十三条《 , 各旗县区》政府、稀土高—新区管委《会可:依据本办法结合当】地,实际: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!法 【 第四《十四条 本办【法由包头市住—房保障和房屋—。管理局负责解释 ! 第【四十五条 本—办法自公《布之日?起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