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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城】镇廉租住《房管理办法(试行】。)
包头市人!。民政府办公》厅关:于,印发包头市城镇【廉租住房管理办法(!试,行)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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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旗?、县、区人》民政府稀《土高新区《管委会市直各—。部门、单位》中直、?区直企事业单—位
》 《经,市政府同意》现将包头《市城镇廉租住房【管理办法《(,试行)印发给你【们,请认:真贯彻?执行
二》。○一二年五月—二日
第一章 】总 : 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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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加—强我市廉租住房管理!推,进廉租住房保障制】度建设加《快解决?城市低收入家庭【住房困难根据—国务院办公厅关【于,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!。和,管理的指导意见(】国办发?〔2011〕45号!)、国家《建设部等九》部委出台的廉租【住房保障办法和自】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!。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】 第:二条 本市辖区】范围内廉租》住房的建设和管理】适用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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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!市住:房,保障:和房屋管理局(以下!简称市住房》保障部门)是全市廉!租住房管理的—。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全市廉【租住房保障》的指导、监督、检查!。等工作?
? ? , 各:旗县区、稀土高新区!住房保障部门负【责辖区内廉》租住房保障》工作的?具体管理《与实施
》 , ? 各街道办—事处负责辖区—内廉租住房保障家】庭的申请受理、初审!。、公示?等,工作
【 市发改、民】政、财政、监察、国!土、城乡建设、规】划、审计、税务等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!好相关工作
【第二章 》保障对?。象及方?。式
第四条 【同时符合下》列条件的家庭(以下!统称申请《人)可?以申请廉租》住房保障
》
— (一)《具有我市城镇户【籍;
】 (二)民政【部门认?定的年?度低保、低收—。入对象?或优抚对象;—
【 (三)《申请家庭成》员之间有法定的赡】养、扶养或》抚养关系《;
《 : (《。。四)无房家庭或住房!面,积未:。达到保障《面积的?家庭
】 第五条 【我市:廉租住房保》障面积?最高为50》平方米/户其—中2人以下(含【。2人)家庭原则上控!制,在建筑面积》30平方《米以内?;3人家庭原则【上,控制在建筑面积【45:平方米以内;4人】以上(含《4人)家庭控制在建!筑面积50平方米以!内
《
第六条 !。廉,租住房保障》以实物配租为—主发放货《币补贴为辅》
— 本办法所称【实物配租是指住房】。保障部门向符合【条件的?申,请,人提供住《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!取租金
本办!。法所称货币》补贴是指住》房保:障部门向符合条【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!的标准发放住房【租金:补贴由其到市场【上租赁住《房
! , 第七条 每个符!合条件的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!能申:请一:种保障方《式
:
第三章 保障资!。金管理?
第八条》 廉租?住房保障《资金实行“专—户管理专《账核算专款》专用”?。的原则资金》来源包括
】 (一)市、!旗县区、稀》土高新区财政预算安!排的资金《;
】 (二)土地【出让:成,交价6%提取的资】金;
?
—。 (三)住房公【积金增值收》益扣除计提贷款风】险准备金、管—理费用后的余额;】。
】(四)城市基—础,。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!资金;
【。 , (五)政【府,的廉租住房》租,金收入;
! (六)上【级财政预算安排的】。廉租:住房保障《补助资金;》
《 ? (七)社》会捐:。赠,的廉租住房保—障资金;
— 《 (八)其—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!的资金
【
第九条 】国家及自治区—下达:的,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!项用于廉租住房【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!购建开支不得—挤,占、截?留和挪作他用—
第!。十条 国家—及自治区下达—的廉租住《房保障资金由两部分!组,成中央和自治—区廉:租住房建《。设资金?专项用于廉租—住房建?设;中央《和,自治区廉租住房保】障补:助,资金专项用》于发放廉租》住房货币补贴及购】买、改建《、租用廉租住房【但不得用《于新建廉租住—房
》
第十一条 ! 廉租?住房租?金收入实行收支【两条线?管,理专项用于廉—租住房的维》护,和管理?不足部分在》财政:一般预算中安—排廉: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!房保障资金不—得混:同安排使用
【第四章? 房源筹集—
第十二条 廉】租住房采取》新建和收购》。方式筹集《。来源包括
】 , , (一)政—府新建、改建、回购!、,租用的住房;
【
? : :(二)社会捐赠的住!房;
【 (三)【其他:渠道筹集的住房
!
第【十三:条 新建廉租住【房主:。要采取政《府主:导建设、在经—济,适,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!中,。配建的方式解决【
《
第十四【条 :廉租住?房建设?用地:和规划布局》应兼顾城《镇低收入《住房困难《家庭居?住、生活《的便利?。
【 第十五条 【新建廉租住》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!。保障性住房建—。设年:度土地供应计划涉】及新增建设用地的】要在年?度土地利用计—划中优先安》排单独列《出指标新建廉租住房!建设用地采》取划拨方式供应
!。
第【十六条 新建—廉租住房按照“【小套型、《经济适用、满—足基本?使用功能《、节能省地”的原则!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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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新建廉租】住房: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!3050平》方,米
:
第】十七条 《配建廉租住房—。。的建设?项目各级住房保【障部:门和规划部门应事先!规定配建《数量、套型面积、建!设标准、配套—及建成后产权移【。交等事项《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!置条件在《国有:建设用地划拨—决定书或国有—建设用?地使:。用,权出让合同》。中予:以明确
—
? 第十八》条 廉租住房建】设严格执行国家【有关住房建》设强制?性标准确保》工程质量
》
第十!九条 新建廉租住!。房建设?项目免收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》等行政事业》性收:费、政府《性基金和相关税【费
:
: 政府或】政府认定的单位新】建、改建、回购住】房作为廉租住—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!房和捐赠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!按照国家有关—税收政?策执行
《
第五章《 申请审核
第!二,。十条 申请符合本】办法规定《条件的申请》人,向,户籍所?在地街道《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!。保障书面申》请并:提交下?列资料
【 (一)【民政部门出具的【低保、低收入家庭】或优抚对象证明【;
【 (二)无房家】庭提供现有住房的承!租证明有房家庭提】供现有房屋》的产权证明;
【
, (三】),所在单位《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!现,住房情况《证明;
《。
: (四)】身份和户籍证—。明;
— ? (五)财产—状况证明;
】 (六)】婚姻状况证明
】
第二】十一:条 初审《街道办事处》自受理申请之—日,起20日内开展资料!审查对申请》人的住房、收入【及财产状况进—行,调,查经:评议、?公示10日后—提出初审《意见:。报旗县区、稀土高新!区住房保障》部门
【 复审》。旗县:区,、稀土高新区住房保!。障部门自收到—廉,租家庭申《请,资料之日起15日内!对,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!行审核对经审—核符合条《件的予以公示公【示期:为10日《对公示?。无异议的报市—住房保障部门
【
备】案市住房保障部门】。自收到廉租家—庭申请?资料之日《起1:。0日内进行复—核及入户抽查对符合!条件:。的予:以登:记,并书面通《知旗县区、稀土【。高新:区住房?保障部?门建立廉租》住房:。家庭:档案
— : 对不符合—条件的由旗县区、稀!土高新区住》房保障部门书—面通知街道》办,事处由办事处告知】申请:人并说明《。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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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二条 旗县区、稀!土高新?区住房保障》部门、街道办事处在!审核申请人的住房】、收入及财产状况】时可以?采取:入户调查、邻—里访问、信函索证】等方式有关单位【和个:人要予以配合如【实提:供相关资《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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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旗县!区、稀?土高新区住房—保,障部门对已》。。登记的?申请人按照有关【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!障方式及《。轮候顺序
【
? 第二《十四条?。 申请货《币补贴的家庭要与旗!县区、稀土高新区住!房保障?部,门签订?租赁:。。住,房补贴合同按照合】同约定?自行租赁住房旗【县区、稀土高新区财!政或住?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!放廉租住房货币补】贴,
申!。。请实物?配租:的家庭要《与旗县区、》稀,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!门签订廉租住房实】物,配租合同
】
《第二十?五条 市住房保】障部门对旗县区【政府、稀土高新【区管委会《轮候配?租情:况进行全程监督
】
第二!十六条 《 ,货币补贴《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!旗县:区、稀土高新区住房!。保障部门予以公示报!。市,住房保障部门建立】廉租:住房补贴《家庭和?实物配租家庭电子档!。案
第六章— 补贴及》配租管理
第【。二十七条《 采取?货币补贴的家庭无】房,家庭按廉租住房【补贴标准《全额发放补》贴金额;未达到廉租!住,房保障面积的家庭按!照保障面积》标准与现住房—面积:的差额确定补贴金额!补贴面积不足—10平方米的家庭按!10平方米给予补贴!
? : 每平》方,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!市政府根据当地【。。经,济发展水平、市场】平均租金等》因素确定并适时调】整
【 家庭现住房【是指家庭拥有的私】有房屋以《及按照原面积拆迁】安置的房屋》。、房改?住房:、享:受优惠政策认购【的安居住《。房和经济适用住房】其,面积以房屋》所有:。权证标注的》建筑面积为准
【。
, : : , 租住私有房屋借】住父母、《亲属房屋的》离异后回到父母【家,居住临时搭》建的房屋均》可以认定为无房户不!记,入家庭?现,住房面积
【 ,
《第二十?八条 享》受实物配租》家庭主要是符—合,廉租住房《保,。障,条件的孤老病—残等特殊困》难家庭无房家庭和】人,均住房?面积较低、住房【条件较差的低收【入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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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》 用?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!房,其租金由《房屋维修费》和,管理费构成具—体租:金标准由旗》县区政府、稀土高】新区管委《。会自行确定并报【。市发展改革》部,门,、市住房《保障部门备》。案
第七章 】。后期管理
第三】十条: 市政府投资新建、!改,建、回?购的廉?租,住,房产权?归市政府所有竣【工后由市住房—保障:部门统一管理和维】护;旗县区》政,府,。、稀土高《新区管委会》投,资新建、改建—、,回购的廉租住房【产权归旗县》区政府、稀土高新】区管委会所有竣【工后由旗县区—、稀:土高新区住房—保障部?门,统一管理《和维护并接受—市住房?保,障部门的监督、检查!
《
《第三十一条 建】成后:。的廉租?住房按照《租售并举的方—式可以租《赁给廉租《家庭:。也可以以成本价或适!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!出售给廉《。租家庭使其》获得有限产权—具体出售《价格由旗县区—政府、稀《土高新?区管委?会综合考虑》廉租住房区位、【房屋建设成本及低收!入家庭经济》。承受能力等因—素确:定由市价格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审批并《向社:会公布
【
第三—十二条 以—成本:价,或低:于成本价购买的【廉,租,住房原则《上不允许《出售如确实》需要出?售可由原出售—方按当时购买价格】加,同期利息优先回购】
第!三十三条 出售】廉租住房的》资金必须《。。全额:存入廉租《住,房资金专户专项【用于廉租《。住,房保障不得挪作【他用
【
第三十—四条 实物—配租:家庭在租赁使用房】屋期间?发生:的租金和水》、,电、暖、气、物业等!项费用?由,享受实物配租家庭】负,担
:
— 对孤老病残等特】殊,困难家庭可》在保障?面积标准内给予【租金和费用上—的减免照顾减免的】租金和费用由旗县】区、稀土高新—区财政负担》
《
第三十五】。条 实物配》租家: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!房保障部门有—权终止租赁合—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!的由承租人赔—偿
《。 (一【)将承租的》廉租住?房擅自转租、转【让、转借他人—。的;
】 :(,二):无正当理《由连续拖欠租金六个!月的:;
《 (三)】。经,复核已不符合廉【租住房条件的;
】
》 (?四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它《情况可以《收回的
第—八章 监督—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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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六条《 :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《定,期对各旗县区政【府、稀土高新区管】委会廉?租住房建设实施进】展情:况进行督查包括【建设用地落实、【资金使?用和建?设工程质量等—并进行年度》考核
—。
第三—十,七条 取得廉—租住房保障》的申:请人按年度向户【籍所在地街道办事】处如实申报家庭【人口、收入及住房】等,变动情况
! , 街道办事处对廉!租家庭申报情况【进行调查核实—。并将结果报旗—县区、稀土高新区住!房保障部门》旗县区、《稀,土高新区住房—。保障部门会同—有关:部门进行《复,核并按照复核结果】。及时调整货》币补贴额度或实物】配租的面积、租金标!准等;对不再符合廉!租住房保障条—件的从次月停—。止发放货币》补贴或由承租人按】。照,合同约定退》回廉租?住房
! 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住《房保障部门将年【度复核?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!。门并及?时进行更新
—
—。 ,
第三十八】条 申请人对旗县区!、,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!部门:的审查结果有异【议的可以向市—。住房保障部门提【出复核?申请: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!时,予以复?核,
— 第三《十九条 旗县区、】稀土高新区住房保】障部门?及时建立廉租住房家!庭档案加强动态【管理对被保障家【庭定:期走:访、抽查及》时,掌,握其人口、收入【及住房等变动情【况
!第四: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有权对违反本办】法规定的行为进【行检举和举报—
】第四十一条》 以欺骗等不—正当:手段获取廉》租住房货《币补贴或实物—配租的要依法—追回补贴《资金或配《租房屋申请》人3年内不得再行申!请城镇最低生活保】障和廉?租住房保障
】
第四十】二条 有关部门【和单位工作人—员,在,廉租:住房保障工作中滥】用职权、玩忽—职守、徇私舞—弊的按照有关—规定给予处》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。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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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》 附 《则
第四十三条】 各旗县区政府】、,稀土高新区管—委会可依据本办法】结合当地《。实,际情况制定具体实】施办法
】。
, 第?四十四?条 本办法由包】。头市住房《保障:和房屋管理局—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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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四十五条 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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