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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包头市—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!法(试行《), : :包头市人民》政府办公厅关于印】发包头市城》镇廉租住房管理办】法(试?行)的通知》 :各旗:、,县、区人民政府稀】土高新区管委会市】直各部门、》单位中直、区直企】事业单位 — : ,   经《市政府同《意现将包头》市城:镇廉租住房》管理办?法(试行)印发给你!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! 二:○一二?年五:月二日 《 第一章 总— 则 !第一条 为—加,强我:市廉租住房管理【。推进廉租住》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!解决城市低》收,入家庭住房困难根】据,国务:院办公厅关于保证性!安居工程《建设和管理》的指导意《见(国办发〔—2011〕4—5号)、国家建设】部等九部《委出台的廉》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!治区有关规》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 【 : 第二条 本市!辖区范围内》廉租住房的建—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! ? 第三条】 市住房保—障,和,房屋管理局(—以下:简,称市住房保障—部门)是全市—廉租: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!部门:负责全市廉租—住,房保障?的指导、《监督、检《查等工作《    【 各旗县区、—稀土高新区》住房保障部门—负,责辖区内《廉租住房保障—工作的具体》管理:。与实施  】   各街》道办事?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!房,保障家庭的》申请受?理、初审、公—示等工作 【  :   市发改、民】政、:财政、监察》。、,国,土、城乡建设—、规划、审计—、税务等部门按照各!自职责做好相关工】作 ?第二章 保障对】象及方式《 , 第四条 同时符】合下:列条件的家庭(以】下,统称申请《人)可以申请廉【租住房保《障,。 ,     【(,一)具有我市城镇户!籍;    ! ,(,二)民政部门认定】的年度低保、低【收入对象或优—抚对:象; 》     》(,三)申请《家庭成员之》。间有法定的赡养、】扶养或抚养关系; !    — (四)《无房家庭或住—。房,面,。积未达到保障面积的!家庭 【 , ,。 第五条 我市】廉租住房保障面【积,最高为5《0平方?。米/:户其中2人以—下(含2人》)家庭原则上控【制在建筑面积30平!方米以内;3—人,家庭:原则上控制》在建筑?。面积4?5平方米以》内;4人《以上(含4人)家】庭控制在《建筑面积《50平方米》以内 《 第【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!以实物配租为主【发放货币补贴为辅 ! :    《 本办法所称—实物配租是指—住房保障部门—向符合?条件的申请人提供】住房并?按照规定标准收【取,租金  》 本办法所称货【币补:贴是指住《房保障部门向符合】条件的申《。请人按照规定的标】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!由其到市场上—租赁住房 【 第】七条 ? 每个符合》条件的廉租住—房,保障家?庭只:能申请一种保—障方式 第三章 ! 保障资金》。管理 《第八条 廉租—住房保?障资金?实行:。“专户管理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】”的原则资金来【源包括   !  (?一):。市、旗县区、—稀土高新区财—。政预算安排》。的资金;《     !(二)土地出让成交!价,6%:提取的?资,金,;     !(三)住《。房公积金增》值收益扣除计提【贷款风险准备金、】管理费用后》的余额;《 ?     (—。四)城市《基础: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!资金;? ,     (】五)政府的廉租【住房租金《。收入; 》     (六)!上级财政预》算安排?的廉租住房保障【补助资金;》 《    (七—。)社会?捐赠的?廉租住房保障资金;! : ,。。     (八)】其他:用于:廉租住房保》障的资金 — 》 第九?。条 国家及自治区下!。达的廉租住房保障】资金专项《用于廉租住》房货币补贴和廉租】住房:购建开支不》得挤占、截留和挪】。作他用 — 第十条 ! 国家及自治区下达!的廉租住房保—障资金由两部分组】成中:央和自?治区廉租住房建设资!金专项用《于廉租住房建设;中!央和:。自治:。区廉租住房保障补】助资金?专项:用于发放廉租—住房货币补》贴及购买、改建、租!用廉租?住房但不得用于新建!廉租住房 》 》 第?十一条 廉—租住房租金收—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!。理,。专项用于廉租住房】。的维:护和管理不》。。足,部分在?。财,政一般预算中安【排,廉租住?房租金与廉租住【房保障资金不得混】同安排使用 第】四章 房源筹集】 第十二》条 :廉租住房采》取新建和收购—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!     (一!)政府新建、改【建、回购、租—用的住房《; 《  : ,  (二)》社会捐?赠的住房; !  :   (三)其他渠!道筹集?。。的住房 》 第十】三条: ,新建:廉租住房主》要采取政府主导建】设、在经济适—用住房和普通商【品,房中配建的方式【解决 》 第十【四条 廉租住房建】设用地?和规划布局应兼顾】城镇低收入住—房困难家《庭居住、生活的便】利, 《 第十五条】 新建廉租—住房建设用地—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!建设:年度土地《供应计划涉及新【增建设用地的要【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!中优先安《排单独列《出指标新建廉租住】房建设用地采取划】拨方:式供应 【 第十六条 !新建廉租《住房按?照“小套《型,。、经济适用、满足基!本使:用功能、节能—省地”的原则建【设 《     新建【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!。积控制在3》050平方》米 《     第十七】条 配建廉》租住房的建设—项,目各级住房》保,。。。障部门和规划部门】应事先规定配建【数量、套型面积【、建:设标准、配套—及建成后产权移交等!事项并作为》土地供应的》前置条件在国有建】设,。用地划拨《。决定书或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《。中,予以明确 】 第十—八条 廉租住【房建设严格执行【国家有?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!。准确保工程质量 ! : 第十—九条 新建—廉租住?房建:设项目?免收城市《基,础设:施,配套费等《行政事?。业性收费《、,政府性基《金和:相关税费《 《。    政府或政】府,认定的单位新—建、改建、回购【住房作为廉》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!租住:房和捐赠《廉租:住,房保障资《金的按照国家有关】税收:政策执行 —第五章 申—请审核 第二十条! 申请符合本办法规!定条件的申》请人向户籍所在地】街道办事处提出【。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!请,并提交下列资料 】     (一!)民政部门出—具,的低保?、低收入《家庭或?优抚对象《证明;  】   (《。二,),无房家庭提供现有住!房的承租证明有房家!庭提供现有房屋【的产权?。。证明;  】。   (三)—所在单位或街—。道办事?处出具的现住房【情况:证明; 《     【(四)身份和—户籍证明; —。     (五!)财产状况证明; !     (】六)婚姻状况证【明 】 第二十一条 初】审街道办事处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20日!内开展资料审查对】申请人的住房—、收入及财》产状况?进行:调查经评议》、公示10》。。日后提出初审意【见报旗县区》、稀土高新区—。。。住房:保障部?门 》    复审旗【县区、稀土》高新: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!到廉租家庭申请【资料:之日起15日内【。对申:请人:的,住房:状况进行审核对经】审核符合《条件:。。的予以公《示,公示:期为10日对公示】无异议的报市住房】保障:部门: 《。 ,。。   备案市住房保!障部门自收到廉租】家庭申请资料—之日起?10日?内,进行复?核及入户抽查对【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!并书面通知旗县区】、稀:土高新区住房—保障:部门:建立廉?租住房家庭档案 !     对不】符合条件的由旗县】。区、稀土《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!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!由办事处告知—。申,请人并说明理由【 】第二:。十二条 旗》县区、稀土高新【区,住房保障部门、【。街道办?事处在?审核申请《人的住房、收入及】财产状况时》可以采?取入户调查、邻里访!问、信?函,索证等方式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】予以配合如实—提供相关资料— 》 第二十三条 !旗县区?、稀土高新区—住,。房保障部门》。对已登记的申请人按!照有:关规定确定》其相:应的保障方式—及轮:。候顺序 【 《第,二,十四条 申请货币】补贴:的家庭要与旗县区、!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!部门签订《租赁住房补贴合同按!照合:同约定自行租赁【住房旗县区》、稀土高新》区财政或住房保障】。部门:按季度发放》。廉租:住房:货币补贴 —     申请】实物配租的》。家庭:要与旗县区、稀土高!新区住?房,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!房实物配租合—同 !。第二十五条 市】住房保障部门—对旗县区政府、【稀土高新《区管委会轮候—配租情况进行全【程监督 《 》。 第二十六条 】 货币补贴发—放和实物配租结果旗!县区:、稀土高新区住房保!障部门予以》。公,示报市?住房保障部门—建立廉租住》房补贴家庭和实物配!租家庭电子档案【。 第六章》 补贴及》配,租管理 第—二十:七条 采取货—币补贴的家庭无房】家庭按廉《租住房?补贴:标准全额发放补【贴金额;未达—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!的,家庭按照保障—面积标准与》现住房面积的差额】确定补贴金额—补贴面积不足—10:平方米的家庭按1】0,平方米给予补—贴   【  :每平方米《廉租住?房补贴标准市政府根!据当地经济发—展水平、市场平均租!金等因?。素,确定并适时调—整 :     家】庭现住房是》。指,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!以,及按照原《面积拆?迁安置的房屋—、房改住房》、享受?优惠政策认购—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!用住房其《面积以房屋所有【权证标注的建筑面】积为准   !  租?住私有房《屋借:住父母?、亲属房屋的离异】后回到?父母家居《住临时搭建的房屋】均可:以认定为无房户不】记入家庭现住房面】积 ? 第二十!八条 享受实【物配租家庭》主要: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!条件的孤老病残【。等特殊困难家庭【无房家庭《和人均住房面—。积较低、《住房条件较差的低】。收入:家庭 ! 第二十九条 】用于实物《配租的廉租》住房其租金由房屋】。维修费和《管理费构成具体【租金标准由旗县【区政府、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】自行确定并报市发展!改革:部门、市住房—保障:部门备案 第【七章 ? 后期管理》。 第三十条 【市政府投资新建、】改建、回购的廉租】住房产?权归市政府所有竣工!后由市住房保—障部门统一管理【和,维护;旗《县区政府、稀—土高新?区管委会投资新建】、改建、回》购的廉租住房产权】。归旗县区政》。府、稀土高新区管】委会:所有竣工后由旗县区!、稀:土高新区《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!理和维护并接受市】住房保障部门的监】。督、检查 【 第三【。十一:条 建成后的廉租!住房按照租售并【举的方式可以租赁】给廉租家庭也可【以以:成本价或《适,当低于成《本价的价《格出售给廉租家庭】使,其获得有限产权具体!出售价格由旗县区政!府,、稀土?高新区管委会—综合考?。虑,廉,租,住房区位、房屋建】。设成本及低》收入家庭经济承【受能:力等因素确定由市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!批并向社会》公布 ! 第三十二条 】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!。价购:买的廉租住房—原则上不允许—出售如确实需要出售!可由原出售方按【当时购买价格—加同期利息》优先回?购 》 《第三十三《条 出售廉租住】房的资?金必须全《额存入廉租住房资】金专户专《项,用于廉租住房—保障不得挪作—他用 》 第三十四!。条, 实物配租—家庭:在租赁使用房屋期间!发生的租金和水、电!、暖、气、物—业,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!配租家庭《负担    ! 对:孤老病残等特殊困】难家庭可在保障【面积标准《内给予租金和—费用上的减免—照顾减免的租—金和费用《由旗县区、稀—土高新区财政负【担 》 ? 第三十五条— 实物配租家庭【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住房保障】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!同收回房屋》造成损?失的:由,承租人?赔,偿, 《。    (一—)将承租的廉租【住房擅自转租—、转让、转借他人的!; :    — (二)无正当理由!连续拖欠租》金六个月的;— 《    (三—)经复核《已不符合廉租住【房条件的《。; :     (四!),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它情【。况可以收回》的 第八》章, 监督管理— 第三十》六条 市住—房保:障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定期对各旗县】区政府、稀土高【新区管委会》廉租住房建设实施进!展情况进行督—。查包括建设用地落】实、资金使用和建】设工程质量等—并进行年《度考核 ! 第?三,十,七条 取得廉租住房!保,障的申请人》按年度向户籍所【在地街道办事处如】实,申报家庭人口、收入!及住房?等变动情况 !    街道办【事处对廉租家庭【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!实,并将:结果报旗《县区:、稀土高新区—住房保障部门旗县区!、稀土高新区住【房保障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进行复【核并按照复核结【果,及时调整《货,币补贴额《度或:实物配?租的面?积、租金标准等【;对不再符》合廉租?住房保障条件的从次!月停止?发放货币补》贴或由承租人按照合!同,约定退回廉租住房】     】。旗县区、稀土高【新区住房《保障部门将年度【复核结果报市住房】保障:部门并及时进—行更新  】    — 第三十《八条 ?申请人对旗县区【、稀土高新区住房保!障部门的审查—结果有?异议的可《以,。向,市住房保障部—门提出?复核申请市住房保障!部门应及时予—。以复:核 : ?。 第三十【九条 旗县区—、稀土高《新,区住房保障部门及】时,建立廉租住房家【庭档案加强动态管理!对被:。保障:家,庭定期走《访、抽查及》时掌握其人》口、收入及住房等变!动情况 ! 第四十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有权对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行》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! ? 第四十一条!。 以:欺骗等不《。正,当手段获《取廉租住《房货币补贴或—实物配租的要依法追!回补贴资金或—配,租房屋申请人3年内!不得再行申请城镇最!低生:活保障和廉租住房保!障 【 第四十二条 有!关部门和《单,位,工作人员在廉租住】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!权,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弊的?按照有关规定给【予,处分: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第》九章 附 则】 第?四十三条 》 ,各旗县区政府—、稀土高新区管【委会可依据本—办法结合当地实际】情况制定具体实施】办法 》 第—四十:四条 本办法由】包头市住《房保障和房屋—管理局负责解释 ! 第【。四十五条 本办【法自公布之日起【施,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