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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】市城镇廉租住房【管理: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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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人民政】府办:公厅关于《印发包头《市城镇廉租住—房,管理办法(试行【),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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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旗、县》、区人民《。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!会市直各《部门、单位中直【、区直企事》业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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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市!政府同?意现:将包头市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!法,(试行)印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】彻执行
二○一】二年五?月二日
第一【章 总 则—
第一条! :为加强?我市廉租住房管理】推进廉租住房保【障制度建设》加快解?决城市?低收入家庭》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!办公厅关于保证性安!居,工程建设《和管:理的:指,导意见(国办发〔】2011〕45【号,),。、,国家建设部等九部】委出台?。的廉租?住房保障办法和自】治,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!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【 第二条 本】。市辖区范《围内廉租《住房:的,建,设和:管理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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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条 市住!。房保障和《。。房屋管理局(以【下简称市住房保障】部门)?是全市廉租住房管理!。的,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全市廉租—住房保障的指导、】监督、检《。查等工作
】 《各旗县区、稀—土高:新区住房《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!廉,租,住,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管!理与实施
【。。 各街【道办事处负》责辖:区内廉租住房保【障家庭的申请受理】、,初审、公示等工【作
!。市发改?。、民:政、财政、监—察、国土、城—乡建设、规划、【审计、税务等—部门按?照各自职责做好相】关工作
第—二章 保障对象】及,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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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同时【符合:下,列条件的家庭(【。以下统称申请人)】可以:申请廉租住房保障】。。
】(一:),具有我市《城镇户籍;
! (二)民】政部门认定的年度】低保、低收入—对象或优抚对—。象;
【 , (三)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!法定的赡养、扶【养或:抚养关系《;
》 (四)【无,房,家,庭或住房面积未达到!保障面积《的家庭
【。
第五—条, ,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!面积最高为50【平,方米:。/户其中《2人以?下(含2《人):家庭原则上控制【在建筑面积》30平方米以内;3!人家庭原则上控制在!建,。筑面积45》平方米以内;—4人以上(含—4,人)家庭控制在建筑!面积50平方米【以内
《
—第,六条 廉租住房保】障以实物配租为主发!放货币补贴为—辅
? 本【办法所称实物配【租是指住房保障部】门向:符合条件的申请【人提供住《房并按照规定标【准收取?租金
—本办法所称货币补】贴是指住房》保障部门向》符合条件《的申请人按照规【定的:标准发放住房租金】补贴:由,其,。到市场上租赁住房】
】。 第?七条 每》个,符合条件《的廉租住房》。。保障家?庭,只能申请一种保【障方式
第三章 ! 保障资金管理【
第八条》 廉租住房保障资】金实:行“:专户管理《专账核算《专款专用”的—原则资金来源包括
!
(】一,)市、旗县区—、稀土高新》。区,财政预算安排的资】金;
】 (二)土【地出让成交价6【%提取的资金—;
》 (三)住】房公积金增值—收益扣除计》提贷款风险准备【金、管理费用—。后的:余额;?
》 (《四)城?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中提取《。的资金;
— (五)!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!收入;
】 (六)—上级财政预》算,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!补助:资金:;
】 (七)社》会捐赠?的廉租?住,房,保障资金;
—
《 , (八《)其他用于廉租住】房保障的资金
!
? 第九条》 国家及自治—区下达?的廉:租住房?保障资?金专项?用于廉租住房货币】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!开,。支不得挤《占、截留和挪作他】用
】 第十条 国家】。。及自治?区下达的廉租住房】保障资?金由:两部分组成中央和】。自治区廉租住房【建设资金专项用于】廉租:住房建设《;中央和自治区【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!金专项用于》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!贴,及购买、改建、【租用廉租住房—但不得用《于新:建廉:租住房?
】第十一条 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】实行收支《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!廉租住房《的维护?和管理不足部分在】财政:一般:预算中安排廉租住】房租金?与,廉,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!混同安排使》。用
第四章 【 房源筹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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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—廉租住?。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!式筹集来源》包括
】 (?一,)政府新建、改建】、回购、租用的【住,房;
《 —(二)社会捐赠的】住房;
— 《 :(三)其他》渠道筹集的住房
】
第】十三条 新建—廉租住?房主要采取政府主导!建设、在经济适用住!房,和普通商品房中配建!的方式解决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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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】 廉:租住:房建设用地和—规划布局应兼—顾城镇低收》入住房困难家—。庭居住、生活的【便利
【
: 第十五条》 新建廉租—住房:建设用地纳》入,。全市保障性住房建】设年:度土地供应》计划涉及新》增建设用地的要【在年度土地利用【。计划:中优先安排单独列出!指标新建廉租住房建!设用地?采取划?拨,方式供应
【
第—十六:条 新建廉租住房按!照“:小套型、经》济适用、《满足基本使》用功能、节能省地】。”,的原则建设
—
— 新建廉《租住:房单:套建:筑面积?控制在3050【平方米
】 第十七条 配!建廉:租住房的建设项【目,各级住房保障部门】和,规划部门《应,事先规定《配建数量、套型【面积、建设》标准:、配套及建成—后产权移交等—事项并作为土地供应!的前置条件在—国有建?设用地划拨决—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!以明确
—
《。 ,第十八?条 廉租住房建设!。严格:执行国家有关住房】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!工程质量
—
—第十九条 》 新建廉租》住房:建设项目免》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,等,行,。政事业?性,。收费、政《府性基金和相关税】费
!。政府或政府》认定的单位》新建、改建、回购住!房作为廉租住—房的以?及捐赠廉租住房和】捐,赠廉租住《房保:障资金的按》照国家有关税收【政策执行
第五章!。 :申请审?核
第《。二十条 申请符合本!办法规定条件的【申,请人向户《籍所在地《街道办事处提出【廉,租住房保《障书面申请并提交】下列资料
】 ? (一?)民政部门出具的低!保、低收入家庭【或优抚对《象证明;
!。 (二)无【房家:。。庭提:供现有住房的承【租证明有《房家庭提供现有【房屋:的产权证《明;
?
, , (三)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!处出具的现住房【情况证明;
! 《(,四)身份和户籍【证明;
》。 (五】)财产状况证明【;,
》 (六)婚姻状!况证明
【。
? 第二十一条 【初审街?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20日内开展!资料审查《对,申请人的《。住房、收入及—。财产状况进行调【查经评议、公—示1:0日:后提出初审意见报】旗县:区、稀土高新—区住房保障部门
! 《 复审旗县—区、稀土高新区住房!保障:部门:自,收到廉租《家庭申请资料之【日起1?5日:内对申请人的住房】状况进行审核对【经审核符合条件【的予以公示公—示期为10日—对公示无异议的报】市住房保障部—。门
:
, ? 备案市住房】保障:部门自收到廉租家庭!申请资料之日起1】。。0日内进行复核及入!户抽查对符合条【件的予以登》记并书面通知旗县区!、稀土高新区住房】保障部门建立廉租】住房家庭档案
! ? 对不《符合条?件的由旗《。县区、稀土高新【区住房保障》部门书面通知街【道办事处由办事【处,告,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
?。
第二十二!条 旗?县区、稀土高—新区住房保障部【。门、街道办》事处在审核申—请人的住房》、收入?。及财产状《况,时,可以采取入》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、!信函索证等方式【有关单?。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!如实提供相关资【料
:
:
《 ,第二十三条 旗县区!、稀土高《新区住房保障—部门对已登记—。的,申请人按照有关【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!障方式及轮候顺【序
!第二十四条 申请货!币补贴的《家庭要与旗县区、稀!土,高新区住房保障【部门签?订租赁?住房补贴合同按【照,合同约?。定自行租赁住房旗】县区、稀土高—新区财政或住房保障!部门按季度发放廉】。租住房货币补贴
】
, 申请实!物配租的家》庭要与旗县区、【稀土高新区住房【保障部门签订廉租】住房实物配》租合同
】
第二十—五条 市住房保障!。部门对旗《县区:政府:、稀土高新》区管委会《轮,候配租情况》进行全程监》督
】 ,第二:十六条 货—币补贴?发放和实物》配,租,结,。果旗县区、稀土【高新区住房保—障部门予以公示【。报市:住房保障部门—建立廉租住房补贴家!庭,和,实物:配租家庭电》子档案
《
第六?章, 补?贴及配?租管理?
第二十七条 】采,取货币补《贴的家庭《无房家庭《按廉租?住房补?贴,标准全额发放—补贴金额;未达到廉!租住房?保,障面:积的家庭按》照保障面积标准【与现住房《面积的差额确定补】贴金额补贴面积不】足1:0平:方米的家《庭按10平方米给予!补贴
》 每—平方: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!市政府?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!平、市场《平均租金等因素确】。定并:。适时:调整:
家!庭现住房是指—家庭拥有的》私有:房屋以?及按照原《面积拆迁安置的房屋!、房改住房、—享受优惠政策认【购的安居住》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!面积以房屋所有权】证标注的建筑—面积为准
【。 《 租住?私,有,房屋借住父母、亲属!房屋的离异后回到父!母家居住临》时搭建的房屋均可】以认:定为无房户》。不记入?家庭现住房面积【
】第二十八条 享】受,实,。物配租?家庭主要是符合廉】租住房保障条件【的孤:老病残等特》殊困难家庭无房家庭!和人均住房面积【较低、住《房条件?较差的低收入家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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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
第二—十,九条 《用于实?物配租的廉租住【房,其租金由房屋维修】费和管?理费构?成具体租《金标准由旗县区【政府、?稀土高新区管委【会自:行,确,定并报市发展改【革部门、市住房保】障部门?备案
第七章 】 后期管理
【第三十?条 市政府投资新建!、改:建、:回购的廉租住房【产,权归市政《府所有竣《工后由市住》房保障部门统—一管理和维护;【旗县区政府、稀土高!新区管?委会投?资,新建、?改建、回《购,。的廉:租住房产权归旗【县区政府、稀土高新!区管委会《。所有竣工后由旗县】区、稀土高新区【住房保障部门—统一管理和维—护并:接受市住房》。保障部门的监督【、检查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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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三十:。。一条 建成后的廉!租住房按《照租售并举的方式】可以租赁给廉租【家庭也可以以成【。本价或适《当低于?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!廉租家庭使其获得有!限产权具体出售价】格由旗?县区政府、稀土【高新区?管委会综合》考虑廉租住房区位、!房屋建?设成本及低》收,入家庭经《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!定由市价《格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,。并向社会公布—。
《。
第三十二条! 以成本价或低于!。成本价?。。购买的廉租住房原】则上不允许出售如确!实需:要出售可由原—。出售方?按当时?购买价格加同—期利息优先回—购
? :
: 第?三十三条 出售廉!租住房?。的资金必须全—。额存入廉租》。住房资金《专户专项用于—廉租住房保障不【得挪作他用
【。
第三十!。四条 ?。 实物配租家庭在租!赁使用房屋期间【发生的租金和水、电!、暖、气、物—业等:项费用由享受实【。。物配租家庭负担
! , , 对》孤老病残等特殊困】难,家庭可在保障面【积标准内给予租【金和费?用上的减免照—顾减免的租》金和费用由旗县【区、稀土高新区财政!负担
?。
【。第三十五条 —实,物,配租家庭有》下列行为之》。一的住?。房保障部门有—权终止租赁合—同收回房屋造—成损失?的由承租人赔—。偿,
: (一)!将承租的廉租住【房擅自转租、转让、!转借他人《的;
》 (—二)无正当》。理由连续拖欠租金六!个月的;
【 : (《三)经复核已—。不符合廉租住—房条件的;
【 , (—四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》它情况可以收回的
!
第八章 》 监督?。管理
第三十【六条 市》住,房保障部《门,会同有关《部门定期对各旗【县区政府、稀—土高新?区管委会《。廉租住房建设—实,施进展?情况进行督》查包括建设用地落实!、资金使用和—建,设工程质量》等并进行年度考核】
】第三十七条 取得】廉租住房《保障的申请人—。按年度向户籍所在】地街:。道办事?处如实申报家—庭人口?、收入?及住房?等变动情况
】 街—。道办事处对》。廉租家庭申报情况】进行调查核》。实并将结果报—旗,县区:。。、稀土高新区—住房保障部门旗【。县区、稀土高新【区住房保障部门会】同有关部门进行【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!及时调整货》币补: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!。面积、租金》标准等?;对:不再:符合廉租住房—保障:条件的从次月—停,止发放货币补—贴或:由承:租人按照合同—约定退回廉》租住房
《
— 旗:。县区、稀土高新区】住,房保障部门将年【度复:核结果报市》。住房:保障部门《并及时进行更新
! —
第三十【八条 申请》人对旗县《区、稀土高新区住】房保障部门的—审查结果有异议【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!。部门提出复核—申请市住房保—障部门?应及时?予以复?核
《 ,
《第三十九条 旗【县区、?稀,土高新区住》房保障?部门:及时建立廉》租住房家庭档案加】强动态管理对被【。保,障家庭定期走访、】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!、收入?。及住房等变动情【况
【 第四十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!权对违反本》办,法规定?的行为进行检—举和举报
!
第四十—一条 以《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!取廉租住房货—币补贴或实物配【租的要依《法追回补贴资金或】配租房?屋,申,请人:3年内不得再行申请!城镇最?低生活?保障和?廉租住房《保障
! 第四十二》条, 有关部门》和单位工作人—。。员在廉?租住房保障工—作中滥用职》权、玩忽职》守、徇私舞弊—的按照有《关规定给予》处分: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:责任
第九章 !附 则
第四】十三条? 各旗县区政府、!稀,土高:新区:管委会可依据本【办法结合当地实【际情况制定具体【。。实施办法《
?
? 第四《十四条 》本办法由包头—市,。住房:保障和房屋》管理局?负责解释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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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,五条 本办法自公】布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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