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汉市?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!理办法
《(2012年6月】18:日经市人民政府常】务会议审《议通过自2》0,12:。年,8月1?。5日起施行;根据】2017年1—0月16日市—人民政?府第32次常务会议!审议通过市人—民政:。府关于修改和废止】部分市政《府规:章的决定(市人【民政:府令第282号)】进行修正自》2017年10月】28日起施行)
】第一章 总 】。 :则
第一条 —。 ,为了加强建》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!。管理保?障,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!。安全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建筑【法、建设《工程:安全:生产管理条例(国】务院第?393号令)—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结!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? ,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!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建设《工程的新(改—、扩)建和拆—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!对建:设工程?安全:。生,产的监督《管理
本办法】所称建设工》程,是指各类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】设施:工,。程和装修工程城【市道路桥梁、轨道】交通、隧《道等市?。政基础设施工—程
第三条 【建设工程安》全,生产管理坚持“安全!第一、预防为—主、:综合治?理”的方针坚持“】管,生产必须管安全”和!“谁主管《、谁审批《、谁负责”的原【则,
第四条 —市、区人民政—府应当加《强对建设工程安【全生:产工作的领导支持】、督促各《有关部?门依:法履:行,安,全生产监督管理职】责
: 市建《设,。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是全:市建设工程安全【生产:的主:管部门?对市管建设工程安】。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!对区建设《工,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!检查和业《务指导区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职责对区《。管建设?工程安全生产实【。施监:督,管理市?、区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!建设工程安全监【督机构可以》受市、区《。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!建设工程安全监督】管理:的具体工作
】市安全生产监—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!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!实施综合《监,督管理?区安全生《产监督管理部门【对区管建《设工程安全生产工】。作实:施综合监督管理【
城管、—公安消防、交通、】水务、园林、住房】保障房?管、质监、卫生、】民政:、,环境保?护等有关行政部门】按照各自职责负责】做好建?设工程?安全生产的》相关管理工作
第】五条 《。建设工程《的建设、《勘察、?设计、监理、施【工及其他与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】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!安全生产《法律、法规》、,规章的规《定保证建设工—程安全生《产严格执行工程【建设标准和》规范开?展安全生产标—。准化活动并自觉接受!建设行政主》管,。部,门的监督依》。法承担相《应责任
第六条 】 ,鼓励建设工》程,安全生产的科—学技术研《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!用推进建设工—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!理
第二《章 建设单位【的安全责任》
,第七条 建设【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!全负总责《建设单位应当在合】同中明确勘察—、设计、监理、施】工等单位的》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!为,前述单?。位开展安全生—产工作创《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!理单位开展安全监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!从事市政《基础设?施建设和房屋开【发的建设单位—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!理部门配备具有相】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!产管理?人员并对建》设工程实施现场监督!
第八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】建设工程实际情【。况从保证施工—。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!并,严格执行合理—工期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随意《压缩合同约定工【期
第九条》 建设单》位在编制工程概【算、预算时应当【按照规定单》独立项计《算安:全防护措施》费,并在招标文件中【作为不可竞》。争性费用予以单列
! 建设工程开工】。前建设单位应当【。将安全防护》措施费以《不,低于80%的比例】拨付给施工单位;剩!。余费用?根据:建设工?程进度分期支—付竣工时《应当全额结清
【第十:条, :建设工程开工前建】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提》供建:设,工程安?全施工措施有关资】料并办?理安全?监督手续
》。 ,。 由市、区人—民,政府确定的重大工】程建设单《位应当在开》工前:进行安全风险评【估完善?应急抢险机构设置】制订应急预案—并在提供《安全施?工措施资料》时,提交安全风险评估】报告
第十一条【 建设单位应当】将拆除工程发包给】具有相应资》质的施?工,单位并在拆除施工1!5日之前按照规【定将有关资》料报送到拆》除工程所在区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备》案
第十二条 】建设单位《在发包建《。设工:程时:应当依法审验—承包单位《的资质和安全—生产许?可证因违法发—包建设工程发生生产!安全事故《的由建设单》位,承担相应的》。安全生产责任
第】十三条 建—设单:。位应当建立》安全检查制》度定期和不定—期地组织《相关单位对建设【工程进行安全检查】有多个施工单位【的施工现《场建设?单位应当有效协调安!全生产管理工—作,
,第十四条 》 施工涉《及,既有管线《的,建设:单位应当《在相关管《线,权属单位的》指导:下会同勘察、—设计单位制订既有】管线保护措施—方案并会同施工单】位与:管线权属《单位签订保护—协议共?同加强对施工及周边!区域既有管》线的:保护需对既有架空杆!线实施入地、对既】有地下管线》进行迁移《的建设?单位应当通知相关权!属单位进行现场指导!和监:护相关?权属单位应当予以支!持和配合
施】工可能?影响周边区域建(构!)筑物安全的建【设单位?应当在施工》前委托房屋安全【鉴定机?构对周边区域建【(构)筑物进—行鉴定并《。将鉴定?资料提供给监理、】施工等单位督促施】工单:位按照有关规定采】取安:全防护措施因施工导!致周边?区域建?(,构)筑物损坏—的应当?依法承担《民事责?任
第十五条 建!设单位接到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!者监理单《位送达的《安全隐患限期整改】通,知及:停工整改通知时应】当督促相关》单位进行整改—被,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!建设工程需复工的】建设单位应当在整】。改,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提出【复工申请
第三章 ! 勘察、《设计、监理及其【他有关单位》。的,安全责任
第十【六条 ?。 勘察、设计—单位对施工安—全承担勘察、设【计责任应当分—别在: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!文件中注明因—。地形、?地质:条件:复杂可能发》生滑坡、坍塌等地】质,灾害的部位提出保证!各类既?有管线、设》施和周边区域建【(构:。)筑物安《全的意?。见并在开工前—向施工单位》进行技术交》底
第十七条 勘!察单:位,开展室外作业时应】当采取?措施保证各类—管线、设施》。和周边区域建—(构:)筑物的安全因措】。施不当导致各类管】线、设施和周边区域!建,(构)筑物损坏的】应当依法承担—责任
勘察单】位发现现场存—在地:。质实际?情况与勘察报告【不符:或者工程出》现异常?情况时应当》提出:处理意见必要—时进行?施工勘察
第—。。十八条 设—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!施工单位《发现的设计错误、】遗漏或者《对设计文件的疑问降!低工程风险》
对于特殊、复!杂结构和超深基【础的建设工》程设计单位应当【评估施工《中可能存在》的安全风险编制指】导性的?安全防护方案并在】开工前向施》工单位进行说—明,。
第十?九条 《监理单位对施—工安全承《担监理责任其法定代!表人对?。本,单位监?理建设工《程的安?全监理全面》负责;总监理工程】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!监,理负责且只宜担任1!项委托监理合同【。的,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!作,最多:不得超?过2项;监理人员】。承担安全监理职【责
第二十条 监!理单位编《制的:建设工?。程监理规划应—当有专门《。的安全监理内容【对,于危险?。性较大的分部分项】工,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!制安全监《理实施细则
—第二十?一,条, 监理单位—应当审查下》列内容
(【一)施?工,单位安全生》产许可证和》资,质情况以及项目负】责,人,、专职安全生产管】理人员、《特种:作业人?员的配备及》从业资格情况;
!。 (二)《施工单位安全生【产,管理机构的建立【情况:。以及安全生产—规章制度的建立【和落:。。实情况;
— (三)施》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!费的使用计划—以及安全技术措施】。和安全专《项施工方案的制【订和实施情况;
】 , (四)《。施工单?位,安全防护用具—。的质量和《使用情况以》及施工机械》和安全防护设施【的验收?情况;
》 (五)施工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】教育培训《。情况;
(六】)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其他审查—事项
第《二十二?条 监《。理,单位应当在》建,设工:程施工时进》行巡: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!理记录;危险性较】。大的分部分项工程】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!监理按照规定—需要验收的危险【性较大的分部—分项工程监》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!人,员,进行验收
— 监理?过程中发现存在【安,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!。当,要求施工单位整改】;,情,。况严:重的应当要求施【工,单位暂时停止—施工: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!;,施工单位拒不整改】或者:。不停止?施工的应当及时向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报《告
第二十三条 】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!单位不得出租不符】合安:全要:求的建筑起重机【械并应当在租赁【合同中明确》租赁双?方的安全责任积【极,配合使?。用单位定期》。对,正在使用的建筑【。起重机械实施维修】和保养
建【筑起重机械安装【。单位对建筑起重机】械的安装、拆卸等施!工安全负责》安装前安装单—位应当对《建,筑起重机械进行全】面,检查:不得安装《不,符合安全要求—的,建,筑起:重机械
第》四章 施工单位的!安全责?任
第?二十四条 施【工单位对《建设工程《施工安全《负责应当建立独立】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!健全安全生》产保证体系并制【订,本单:位生: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!预案按照规定配【备相应数量的—专职安全生产管【理,人员和特种作业人】员落实安全生产【管理经费对建—设工:程施工现场》实施安全生产—标,准化管理《
第二十五条— , 施工?单位主要《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!生产工作全面负责;!项,目,负责人对《建设工程《。安全生产具体—负责且?在同一时期》只能承担一个—建设工程的管—理工作;专职安全生!产管理人《员负责对建设工【程安全生产进行现】场监督检查需变更时!应当书面告》知建设单《。位、监?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
施工单位的】主要负?责,人、项目负责人、】专,职安:。全生产管理人员【应当参加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组—织,的安全生产培训【经考:核,合,格取得安全》生产考?核合格证书后—方,可任职
施【工单位?。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!应当按?。照规定对建设工程】实施带?班检查和《带,班生产并做好记【录存:。档备查
第二十六条! 施工单》位应当?单独建立安全防护】措施费?使用台账并》在财务账上单独列支!专款专?用不得?挪作他用;其使【用情况应当定期报告!。监理单位
第二十】七条 施工—单位应当定》期对管理人员—和作业人员进行安】。。全生产?教育:培训:督促其遵守工程建设!强制性标准、规【章制度?和操作规程进入【新的岗位或者新【的施:工现场前施工单位】应当对作业》人员进行安全—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!全生产?教,育培训或者教育【培训考核不合—格的人员不得上【岗
第?二,十八条 建筑【电工、架子工—、起重信号司索工】、起重?机械司机、起—重,机械安装拆卸工、高!处作业吊篮》安装拆?卸工等?特种作业人员—应当参加安》全,技术和专业技—能培训经建设等相关!行政主管部门考【核合格并取得特【种作业或者特—种设备作业》人员操作《证后方可从》事相应作业
第二】十九条 施—工单位应《当进行建设工程【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!根据建设工程—特点编制施工—组织设计或者专项】施工方案制定相应】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!性较大的分》部分项工程施工前】施工:单位应当按照—规定编制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】并按照?方案组织施工—对于超过《一定:规模的?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!项,。工程施工单》位应:当组织专《家对其?。。安全:专项施工方案进行】论证、审查》;施工时施工单位应!。当严格?按照安全专》项施工方案》施,工不得?随意更改并由单位】负责人现《场带班检《查
第三十条 【。 建:设工程施《工可:能对既?有管线和周边区域建!(构:)筑物造成损坏的】。施工:单位应当《采取安全防护措【施并指?派专人监护
第【三十一条 》 施工单位应当【按,照规定?定期对所承建的建】设工程开展安全隐】患排查及时进—行整改对排查—出的重?大安全?隐患施工单位—负,责人:应当现场监督隐【患整改直至》隐,患消除
《第三十二条 施工!现场存在《安全隐?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:令限期整改的施工】单位: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!成,整改并将整改结【果书面?报告建设单位、监】理单:位签署意《见后:。再报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
在规定时!间内未完《成,整改或者《经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复查整—改,达不到要《求的应当停工整改
!。第三十三条》 :施工单位应当—使用符合要》求的安?全防护用具、机械】设备、施工机具及】配件并指定》专人:管理定期进行检查、!维修和保养建立【相应的?档案资料保证设备】的性能完好
第三十!四条 ? 施工单位应当【。使用:符合国家有关规【。定并经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备,案的建筑《起重机械督促安【装,。。单位办?理安装(拆卸)告】知手:续建筑起重》机械安?装完成并经具有特】种设备检验资—质的检验机构监【督检验合《格后:。。施工单位《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,。门办理使用登—记施工单位》应,。当使用符合国家有】关规定的流》动式起重机械、场】内专用机动车—辆等特种设备
!施,工,单,位应:当定期对正在使【用,的建筑起重机械及】其安全保护装置【、吊:具、索具《等进行检查、—维护:。。和保:养建筑起重》机械:租赁合同对建筑起】重机:械的检查、维修【、保养另有》约定的从其约定
第!三十五?。条 ?。施工单位应当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】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!管理人制《订用:火、用?电、用油、用气等各!项施工?现场消防安全—制度、操《作规程和灭火—、,应急疏散《预案设置符合规定】的,消防通道、消—防水源配备消防【设施和灭火器—材并在消《防通道入口处设【置明显标志
—第三十六《条 建(构)筑】物的拆除《施工应当由具—有爆破与拆除专【业资质的施工—单位承担并制订拆】除专项?施工:方案
拆除现】场,应当划定危险区域】并设置围挡拆除【作业时应当》设专人对危险区域和!危险部位实施监管】拆除三层(10米】),以上:建(构?)筑物的应当—采用机械《或者爆破方式拆除】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!。业的应?当遵守?国家有关爆》破作业管理规定
】第三:十七条 施工【单位应当按》照规定在建》设工程?周,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!场的危险《部位设置明显的警】示标志禁《止非施工作业人【。。员擅自进《入施工现场遇—大风、暴雨》、冰:雪等恶劣天气时【应当:加强:对危险部位的巡查】、检查并采取安全措!施高温酷《热,及冰冻严《。。。寒天气时施》工单位应当》对作业人《员采取?必要:的安全保《。。障措施
》 建设?工程施?工现场暂《。时停止施《工的以及工程作业基!本完工尚未竣工【验收的施工》单位应?当安排专人做—。好,现场保?护加强巡查及时【处置安全隐》。患
第?。三十:八条 ? 施工单《位,应当对?。所承建的建设工程制!订施工现场生产安】全事: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!施工总承《包的由总承包单【位统一组织》编制工?程总、分包单—。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!预案分别《建立应急救援组【织配:备应急救《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!定期组织演练—
施工》单,位发生生《。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!国家:有关伤亡事故报【告和调查处理的规】定及:时、如实地向安全生!产监督管《理部门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报—告,实,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!承包单位《。负责上报事》故接到报告的部【门应当按照国家【有,关规定如实》。上报
第三十—九条 《鼓励施?工单位为从事危险】作,业的:人,员办理意外伤—害保险?支付保险费
—第五章 监督管】。理
第四十条 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所属建设工程安!全监督机构建—设依照有关》规,定,配齐具有相关专业】和,相应业务能力—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!保障必要的安全监管!经费和实施监督检】查的设备《、仪器?
,第四十一条 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!安全监?督检查工作》依法建?立和落实《安全生产《监督管理制度指导、!监督相关机构和责】任主体依法履行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!理职责
第四十【二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:在,。审核发放《。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!建,设工程是否有—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!查对没有安全施【工措施或者安全施工!措施未经审查以及审!查不合格的》不得颁?。发施工许可证—不得开工建设
第四!。十三条 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或者受【其委托的《建设工程《安全监督机构—应当对纳入》监督管理的》建设工程制订巡【查计划对建设—工程实体《防护:情,况和参?建单: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!检查或者随机—确定抽查对象—、随机确《定检查人员及时公】。开抽查结果重点包括!。以下内?容
? (一)建设工程】参建单?位安全管《理机构的建立及专职!安全生产管》理人员的配备情况】。;
(二)安全!防护措施费的—拨付及使用情况;
! , (三?)施工单位的安【全生产许可证项【目负责?人、专职安全生产管!理人员资格》以,及特种作《业,人员持证上岗情【况;
(—四)监理单》位总监理工程—师资格情况以—及监理人员履行【安全监?理,。。责任情况;
】(,五)超?。过一定规模》的危:。险性较大的分—部分:项工程安全专项施】工方案?的编:制、审核《、审批、《论,证及实施情》况;
(六)】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!、,安装(拆卸)告知、!使用登记办》理情况以及流动【式起重机械的—使,用登记办理情—况;:
(七)建【设工程施工现场【的安全?隐患治理情况;【
(《八)建设、监理、施!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!情况
第四十—四,。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受其—委,。托的建设工程安全】监督机构在履行安】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!权采取以下措—施
(一)要】求被检查《单,位,提供有关建》。设工程安全生产的】文件和资《。料,询问相关人》。员;
《 (:二)进入《建设工?程施工现场》进行安?全生产?监督检查《;
? (三)《纠正施?工中违反安全生产】要求的?。行为;
—(,四)法律、法规【。。、规章规定的—其他措施
第四十】五条 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或:者,受其委托的》建,设工: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!。行安全监督检查职】责时对发现的危及】建,。设工程施工》安全的行为应当【责令:相关单位限期整改】在规定时间》内未完成整》改或者整改》不合格的责》令停工?整改
第《。四十六?条 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制订?建设工程生产—安全事故应急救【。。援预案建立应对突发!公共:事件的预测》预警、信息报告、应!急,处置:等机制落实相应的应!急,。救援队伍、》装备、?器材和物资》每年至少组》织一次演习或者【培训:
第四十七》条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参加市、!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!建设工程《生产安全事》。故的:调查
第四十—八条 鼓励公民】、,法人和其他组织【对建设工程生产【安全事故及安全【隐患进行检举和投诉!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受理】并及时调查处理【
,第六章 法律【。责任
第四十九【。条 对违反—本办法规定》的行为?由建设行《。。政主管部门按照本】办法的规定》实施行政处罚—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已有处罚规定!的从其规《定
第五十条 【 建设单位违反本】办法有下列》行为之一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】处1000元以上1!0000元以下罚款!。。
(《一):未按照规《定,及时:。足额拨付安全防【护措施费的;
【 (二)》从事市政《基础设施建》设,和房屋开发未设立】安全:生产管理部门未按照!规,定配备专职》安全:生产管理人》。员或者专职安—全,生产:管理人员未对建【设工程实《施现场监《督的;
《 (?三)建?设工程?开工前未办理安【。全施工措施审—。查,或者未?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!;
? (四)重大建【。设,工程开工前未进【行,。安全风险《评估: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!的;
》(五)未建立—安全:检查制?度或者未按照规【定进行?。安全检查《的;
? (六)施工现场!有多个施工单—位施工建设单—位未按照规定协【调安全生产》管理工?作的;
《 , (七)未采—取有效措《施保护既《有管线以及建设工】程,周边区域建》(构:)筑:物的;
《 (八)》接到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签发或者监理】单位送达的安全隐患!限,期整改?通,知及停工整》改通知后未督促相关!单位进行整改—。。。或者停工整改不【合格要求相关—单位继续施工—的
第五十一条 】 勘察?、设:计、监理及建—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!违反本办《法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: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!000?。元以上10000】元,以下罚款《。。。
?(一)勘察、设【计,单位违反本》办法第?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】、第十?八条规定的》;
: (二)工—程监理规划未—包含专门《的,安全监理内容—的;
(—三)监理单位未针】对危:险性:较,。大的分部分》项工程编《制,安,全监理实施》。细则的;
(】四)监?理单位?未依照法《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和工程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!监理的;
(五!)建筑起重机—械安装单位安装不符!合安全要《。求的建筑起》重机械的
》第五十二条 施】工,单位违反本办法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。责令限期改正并处】1000元以上1】0000元以—下罚款?。
(一)单位负!责,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专!。职安全生产》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!到岗的;
—。 (二)未按照规定!编制:、论证安全技术措施!。或,者安全专项施工方】。。案的;
《 ,。 (三)未制订【生产安?全,事故应急救援预【案和落实应》急,措施的?;
(四—)未:。落实施工组织设【计或:者,。专项施?工方案中《的安全?技术措施的;—
(五)违反工!程建设?标准、规范和—操作:规程施工《致,使施:工现场存在》较大安全隐患的;】。
(六)存在安!全隐患未在规定【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者!整改不?合格擅自复工—的;
》(七)未按》照规定进行建—(构)筑物拆除【施工的
《第五十三《条 违反本办法】有关:城市:管理、?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!、,。治安管理、检验检】。测等规定的由相关】部门依?法给予处罚
—第五十四《条 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安?全生产管《理表现优秀的单位、!。建设工程及》相关人员检举和投诉!有功的?公民、?法人和其他组织【给予表彰和》奖,励;对?在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方》面有严重《违法、违规行—为的责任单位—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!评或:。者,不良行?为记录与公布
第五!十五条 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,受其委托的建设【工程安全监督机【构,工作人员应》。当依法对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!行监督管理玩忽职】守,滥,用职权徇私舞弊【的由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!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第七章》 附 则】
第五十六条 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】交通、水务》、民:防、广播电影—视,、燃气、热力—、电力、通信、【园林:绿化、?房屋维修等相—。关工程的安》全生产管《理,由其行?业主:管部门参照》本,办法:实施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另—有规定的《从其规定抢险、【抢修、?救灾以?及其他临时性房屋】建筑、居民家庭装饰!。装修和农民自建【低层住宅的》安全:生产管理不适用本】。办法
第五十—。七条 本办—法自20《1,2年8月15日起施!行2000年11】月28?日市:人民政府公》布,的,武汉市建筑》安全生?产监督管理办—法(市人民》政府:。第123号令—)同: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