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】 武:汉市房屋建筑工【程,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!办法:
市城建】委,。。关于印发《。武汉市房屋建筑【工程竣工《验收及备案管理【办法的通《。。知
?。委直属建管各—单位各区建设局、质!监机构各《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单位【
》 现《将,武汉市房屋建筑【工程竣工验》收及备案管理办法】印发给?你们请遵《照执行
二【〇一〇年八》月十日?
,
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全市》。房屋建?筑工:程竣工验收》及备案的管》理根据国务院—。建设:工程质量管理条【例和:住建部、湖北省有】关,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】验,收及备案管》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
【
【第二条 《 本办?法适用于武汉市【行政区域内新—建、扩?建、改建各》类房:。屋建筑工程(—。下称“工程”)的】竣工验收《及备案?
,
》 :第三条 市城建【委负责全《市工程?竣工验收及备案的】监督:管理工作
【
? 第四条 市【、区(开发区)建】筑工程质量监督站(!下称“监《督机构”)按照【建筑工程市》区分:工,管理有关规定—分别对其监》督管理?工程的?竣,工验收?实施监督
—
第五】。条 ?市城建委核发—施工许?可证:的工程其竣工验收】备案工作由市城建】委委托市监》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!;区(开发》区)建设局》核发施工《许,可证的工程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!由各区(《开发区)建设局【负责组织实施
! 负责办理!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的部门《下,称“备案《机构”
《
《
第六条 建】设,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!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!工验收备案手续
】
?
第七条 !。工程符合下》列条件?方可进行《竣工验收工作—
? ,
】。(一)完《成工程设《计和:。合同约定的各项【。。内容
》 (二)有!完整的技术》档案:和施工管《理资料
】 (《三)有工程使用的主!要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配: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!要的进?场试验报告
【 (四】)建筑各分》部,工程:应当有建设、—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》监,理等相关《单位分别签署的验】收合格文《件
】。 (五)施工单【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!程质量进行了—检查:确认工程《质量符合有关—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,设强制性《。标准:。规定符合《设,计,文件及合《同要求并提》出工程竣《工报告工《程竣工报告应经【项,目,经理和单位技术负】责人: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!实行监理《的工程?工程竣工《报告须经总监理工】。。程,师签署?意见并加《盖,监理单位公》章;:未实行监理的—工程工程竣工报告】须经:建设单位项》目负责人签》署意见并《加盖建设单》位公章
】 , , (:六)对于《委托监理的工程【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!监理单位《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!估,并提出工程质量评】估报告工程》。质量评?估报: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!签字并?加盖单?位公:章
? (七)!勘,察、设计单位对【。。工程是否按通—过审: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!单位签署的》设,计,变更文件施》工予以确认并提【出质:量检查报《告质量检查报告应】当经:。。该,工,程勘察、设》计,负责:人签字并加》盖单位公章》
《 (八)住】宅工程?已按规定组织分户】验收且合格
! : (?。九)有施工单—位签署的工程质【量保修书《。
: (十】)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!监督机构责令整改】的问题全部整改【完毕
! (:十一)施工单位已】向建设单位提交完】备的工程资料
! 《 (十二)建设【单位:取得按?照,法律:、法规规《定应当由规划、环保!等部门对《工程出具的》认可文件《或,者准许?使用文件
》
【(十:三)大型人员密集场!所和:其他特殊建筑—工程法律规定—应当取得公安—消防部?门,出具的验收合格证】明,文件
》 ,
第八条【 工程《竣工:验收:应当按以下程序【进行
—
】(一)工程完工后】。施工单位向建—设单位提交工程竣】工,报告申请工程竣工】验收:
】(二)建设单位收到!工程竣工报》告后对符合竣工【验收条件的工—程,组织该?。工程的勘察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。等单:位,和其:。他有关方面》的相关技《术,人员组成验》。收组制定验收方【案
《 : : (三)建设单【位应当在组》织工程竣工》验收7个工作—日前将验收的时【间、地点、》。。验收组成员名单【及验收方《案书面通知该工程】的监督机《构
—。 (《四)建设《单位组织工程竣【工验收
— 1、建】设、:勘察: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《理等单位分别—汇报工程合同履约】情况和在工》程建:设各个环节执行【法律、法规和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的情况;》
? 2、【验收:组审阅技术档案和施!工,管理资料;
—
【3、验?收组查验工程实体质!量;
! 4、形成验收组人!员签署的《单位工程竣工验【收原始记《录
— 验收组不能形!成一致?意见时可提请当【地,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!。与工:程,竣工验收各方意见】一致后重新组织工】程竣:工验收?
?
《 第九条 工程竣】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!位应当及时》提出工程竣工验【收报告?。工程竣?工验收报告应当【。包括: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!可证号?施工: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!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,理等单位分》别签署的质量合格】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!的竣工验收》原始文件以及—备案机关《认为需要提供的【有关资料
】
: 第十条 该【。工程的监督机构【应当对工程竣工验】收,的组织形式、—验收程序、》执行验收《标准等情况进—行现场监督发现有】违反建设工程质量】管理规定行为的责】令改正并将对—工程竣?工验收?的监督?情,况作为工程质量监】督报告的重要—内容
》
第十【一条 ?建设单?位应当自工程—竣工验收合格之【日起15个工—作日内派《专人申?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!并为:其出具身《份证明文件按本办】法第五条规定向备案!机,构申办?备案手?。续
:。
:
第十【二条 监督机构应】当在工?程竣工验收合格之】日起5?个工:作日内向备案机构】提交工程质》量监督报告(—见附:件1)
《
》。 :第十三条《 建?设单位申办工—。程,竣工验收《备,案手:续时应当提》交下列?文件资?。料并保证其真实、完!整
》
(!。一):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!收备案表(见附【件2)?;
【 (二)建筑工程!竣工验收报告(见附!件3),《并附勘?察单位的《质量检查报告(【见附件3-1)、设!计单位的质量检【查报告(见附件【3-2)、施工单】位的工程竣工报告】(见附件3-3【)、监理单位—的质量评估报—告(见附件3-4)!、单位工程竣—工验收原始记录(见!附,件3-5)》;,
》 : (三)工程施工许!可证或开工》报告:(核:查原件?提交复印件》);
》 (四)施!工图设计《文件审查合格书(】核查原件提交—复印件);》
《 《(,五)规划部门对【单位工程出具的【认可文件或者—准许:使用文件《(核查原件提交复】印件);
》
《 : (六?)环保部门对单位】。工程出?具的认?可文件或者准许使】用,文件:(核:查原件提交复印【。件);
!。 , (七)《公安消?防部:门对单位工程出【具的验?。收,。合,格证明文件》或者竣工验》收消:防备案?受理凭证(核查原】件提交复印件);】。
? ?。。 (八)城建档案!馆出具的档》案资料认可》文,件或者验收意—见书;
— (—九)工?程造价?管理机构对工程【竣工结?算,文件出具的审—查备案文件》;
:
(】十):。施工:单位签署《的,工程:质量保修书;—
《 (十一)】。住宅工程《住宅:质量保证《书,和住宅?使用说明书其—中住宅工程分户验】。收,汇总记录(附件4】)作为住宅质量保】。证,书的附件;
—
? (十二【)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规定《必,须提供?的其他文件》资料
】 第十四条— 备案机构在收到!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文件?。资料后出具收—件回执(见附件5】)建设单位在—7个工作日内(不】得,超过1?5个工作日》)凭:收件回执《到备案机构办理以下!手,续
《
【 1?、经备案机构—审查认?定备案?。资料: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!凭收件回执领—。取竣工验《收备案证《
: : 《2、经备案》机构审查认定—备案资料不完—善的工程《办理建筑《。工程竣工验》收,备,案资料补正》。告知书(见附件【6)手续建设单【位应于15个—工作日内《完成备案资料补正工!作凭收件回执和【建筑工程竣工—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!知书领取《。竣工验收备案证
!
《 :第十五条 备案机!构在收到建》设单位?提交的工《程竣工验收备—案资料后《应,当于7个工》作日内完成审查工】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!。工程备案机》构在工程竣工验【收备案表上》签署备案意见加【盖竣工验《收,备,案专用章《颁发工程竣工验收】备案证?(见附?件7);《对备:案资:。料不完善的工—程应当在建筑工程】竣工:验收备案资料补【正告知书《中一次性告》知建:设单位需《补正的全《部内容
】 工程竣—工,验收备案表》一式二份;工程【竣工验?收备案证《一式五份
】
第十六条】 备案机》构颁发的房屋建筑】工程:竣,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!单位办理房》屋产权?登记的必备文件
】
《
第十》七条 建设单位】在工程竣工验—。收,合,格后15个》工作日内未按本【办法第?十一:。条规定申《办备案手《续的由?监督机?构,责令限期改正
】 建【设单位在向备案机构!提交竣工验收—备案文件资料—后未按本办》法第十四条规定办】理领取竣《工验收备案证—手续的由备案机【构责令限《期改正
】
第《十八条 备案机】构发现建设单位【在竣工验《收过程中有》。违反有关建设—工程质量管》理规定或采用虚假】证明文件申办工【程竣工验收》备案的行为应当在收!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!。15个工作日内责令!停,止使用重新组织【竣工验?收,
《
第十九条】。。 备案机构决定】重新组织《竣,工验收并责令停止】。。使,用的工程《建设单?位在备案之前已【投入使用或者建【设单:位擅自继续》使用造成使》用方损失的由—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?
— 第二十条 【建设:单,位在:组织竣工验收和申办!竣工验收备案过【程中违反本办—法的由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或其委托的执—法机构?根据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实施处!罚
!第二十一《条 备案机构【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!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!的工程予《以备:案的由市城建—委责令改正》对责任人员给予【行政处?分,;构: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
》。
?第二十二条 【竣工验收备案文【件,齐全备案机构及其】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!手续的由市》城建委责《令改正?视,情节轻重《对责任?人员给予《。行政处分
【
第二十】三条 竣工验收【备案文件应作为法】定文件归档保存【不得伪造和涂—改并按档案管理【规定的期限》保,。存
:
》 第二十四条【。 军用房屋建筑【工程竣工验》收备案的管理按照】中,。央军事委员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!险救灾工程、临时性!房屋:建筑工程和农民自】建低层住宅工—程不适用本办法
】
?
第》。。二十:五,条 : 本:办法由?武汉市?城乡建设《委员会负责解释
】
第—二十六条 本办法!自20?10年12月1日】起施行有效》期五年市建委关【于印发〈武汉市建】筑工:程,竣工及验《收备案管理暂行【办法〉的通知(武】建建管?字[:20:01]8号)文同】时,废止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