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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!程竣工验收及备案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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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建委【关于印发武汉市房】屋建筑工程竣工验】收及备案管理办法】的通知
委直属建!管各单位各区建设】局、质监《机构各建设、勘【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《单位
! 现将武汉》市房: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!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!给你们请遵照—执行
》二〇一〇《年八月十《日
第一—条 为《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!工程竣工《验收及备案的管理】。根据国务院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。例,。和住建部、》湖北省有关房—屋建筑工程竣工验】收及:备案管理的规定【结合我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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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二条 本办【法适用于武》汉市行政区域内【新,建,、扩建、改建各类】房屋建筑工程(下称!“工程”)的竣工验!收及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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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市城建《委负责全《市工:程,竣工验收及备案的】监督管?。理工作
】
第《四条 市、区(开】发区)?建筑工程质量—监督站(下称—“监督机构”)按】照建:筑工程市区分—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!对,其监督?管理工程的竣工验】收实施监督》
】第五条? 市城建委核发施!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!工,验收备?案工作由市城—建委:委托市监督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;!区,(开发区)建设局核!发施工?。许可:证的工程其竣—。工验收备案工作由】各区:(开发区)建设【局负:责,组织: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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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】。责办:理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,。的部门下称“备【案机构”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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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,条 :建设:单位组织工程—。竣工验?收工作并负责—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!续
】 ,第七条 工—程符合?下列条件方可进【。。行竣工验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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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【。)完成工程》设,。。计和合同约定的各】。项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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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【二)有完整的—技术:档案和施工》管,理资料?
】(,三,)有工程《使用的主要建—筑材:料、建?筑,构,配件和设备合格【证及必要《的进场试验报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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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?四)建?筑各分部工程应当】有建设、勘察、设】。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等,相关单位分别—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!
》 (五》)施工单《位在工程完工后【对工程质《。。量进: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!量符合有关法—。律,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规》定符合设计文—件及合同《要求并提出工程【竣工报告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!目经:理和单位技术—。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!位公章?实行监理的工—程工程?竣工报?告须经总《监理工程师签署【。意见并加盖监—理单位公章;未【实行监理的》工程: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!。设单位项目负责人】签署意见并加—盖建设单位公—章,
【 (:六)对于委托监理】的工程具《有,完整的?监理资料《监理单位对工程【进,行了质?量评:估并:提,出工程?质量:评估报告《工程质量评估—报,。告,应经总监理工—程师签字并》加盖单位公》章
】。 (七?)勘察、设》计单位对工程是【否按通过审查—的设计图纸及—设计单位签署—的,设计变更文件施【工予以确认并提出】质量检查报》告质量检《查报:告应当经该》工,程勘察?、设计负责人签字并!加盖单位公章—
? ? (八)住宅工】程已按?规定组织分》户验:收且合格
! (《九)有施《工单位签署的工【程质量保修书—
》 (《十)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!机构责?令整改的问题全部】整改完毕
】 (十—。一)施工单》位已向建设单位【提,交完备的工》程资料?
】(十二)建设单位】取得:按,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应!当由规划、环保【等,。部门:对,。工程出具的认可【文件或者准许使【用文件?
【 ,(,十三)大型人员密】集场所和《其他:特殊建?筑工程?法律规定应当取【得公安?消,防部门?出具的验《收合:格证明文件》
】第八条 》工程竣工验收—应当按以下程序进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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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一)工【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!建设单?位提交工《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!竣工验收《
】(二)建设》单,位收到工《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!竣工验收条件的工】程组织?该工程的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—等单: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!相关技术人》员,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!方案
! (三)建设—单位: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!验收7个《工作日?前将验收的时—间、地点《、验收组成员名单及!验收方案书》面通知该工程的监督!机构
— (四)建设!单位组织工程竣工】。验收
》 1、建设!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?等单:位分别汇《报工程合同》履约: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!个环节?执行法律、法—规和工程建》设强制性标准—的情况;
! 2、》验收:组审阅技术档案和】施工管理资料;
! ? ?3,、验收组查验工【程实体质《。量;
》 4、形】成验收?组人员签署的—单位工程竣》工验收原始》记录:
验!收组不能《形成一致意见时可】提,请当地?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或监】督机构协《调待参?与工程竣《工验:收各方意见》一致后重新组织【工程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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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工程竣工》验收合?格后:建,设单位应当及时【提出工程竣》工验收报《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!应当包括工程报建】日期施工《许可证号施工图设】计文件审查意见【勘察、?。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!单位分别签署—的质量合《。格文件及验收人【。员签署的竣工验收】原始文件以及备【案机:关认:为需要提供的—。有关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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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该工程《的监督机构应当对】工程:竣工验收的组织【形式、验收程序、】执行验收标准等情】况进:行现场?监督发?现有违反建》设工程质《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!令改正并将对工程】竣工验?收的监督情况作为】工,程质量监《督报告的《重要内?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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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建设单位应【当自工程竣》。工验收合格之日【起,15个工作日内【派,。专人申办竣》工验收备案手—续并为其出具—身份证明《文件:按本办?法第五条规》定向备案机》。构申办备案》手,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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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二条《 监督?机,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!收合格之《日起5?。个,工作日内向备—案机构提交》工程质量监》督报告(见附件1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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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三条 建设单位申!办工程竣工验收【备,。案手续?时应当提交下列文】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!、完整
【
《 (》一)房屋建筑工程竣!工验收?备案表(见》附件2)《;
!(,二)建筑工程竣【工验收报告(—见附件3),—。并附勘察单位—的质量检查报—告,(见:附件3-1)、设】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!告(见附《。。件3-2)、施工单!位的工程《竣工报告(见附【件3:-3)?、,监理单位的质量【。评估报告(见—附件3-4)、单】位工程?竣工验收原》始记录(见》附件3-5)—;
《 》。(三)工《程施工许可证—或开工报告(—核查原?件提交复印件);】
:。 : (》四):施工图设计》文件审查合格书(核!查,原件提?交复印件《);
】 (五)规—划部门对单》。位工:。程出:具的认?可,文,。件或者准许使用【文件(?核查原件《提,。交复印件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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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环保部门】对单位工《程出具的认可文【件或者?准许使用文件(【。核查:原件提交复印—件);
! (七)公安【消防部门对单位工】程出:。具的验收《合格证明文》件或者竣工验收消】防备案受理凭—证(核查原件提交】。复印件?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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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!)城:建档案?馆出具的《档,案资料认可文件【或者验收意》见书;
— (九)】工程造价《管理:机构对工程竣工结】算文件?出具:的审查备案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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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十)施》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!量保修书;》
】(十一)住》。宅工程住宅》质量保证书》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!中,住宅工程分户—验,收汇总记《录(附件4)作【为住宅?。质量保?证书:的附件;
! : (十二《)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规定必须》提供的?其他文件资料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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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? 备案机构在收【到工:程竣工验收》备案:文,件资料后出具收件回!执(见附件》5)建设《单位在7个工作日】内(不得超过15】个工作日)凭收【件回执到备案机构】办理以下手》。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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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《。1、经?备案机构审查认【定备:案资料符合备—案条件的《工,程,凭收件回执》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!
: 2、】经备案机构》审查认?定备案资《料不完善的工—程办:理建筑工程竣—工验收?备案资料《补正告知书(见附件!6)手?。续建设单位》应于15个》工作日?内完成备《案资:料补正?工作凭收件回执和】。建,筑工程竣《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!告知书领取竣—工验收备案证
】
第十】五条 备案机构在!收到建设《单位提交的》工程竣?工验:收备案?资料后应当于7个工!作日内完成》审查工作对符合备案!。条件的工程备—案机构在工程—竣工验收备案表【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!竣工验收《备案专用章颁发【工程竣工验收备【案证(见附》件7);对备—案资料?不完:善的工程应当在【建筑工?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!补正告知书中一次】性告知建设单位需】补正的全部内—容
】。 工程竣《工验收备案表—一式二份;工程【竣工验收备》案证一式五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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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。 备案机构颁—。。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!工验收备案证—是建设?单位办理房屋产【权登记的必》备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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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建设单—位在工程《竣工验收合格后【15个?工作日内未按本办法!第十一条规》定申办备案手—续的:由,监督机构责》令限期改正》
《 建设—单,位在向备《案机构提交》竣工验?收备案文件资料后未!按,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!办理领取竣工—验收:备案证手续的由备】案机构责令限—期改正
】
第十八—条 : 备:。。案,机构发?现,建设单位在竣工验】收,过程中有违》反有关建设工程【质量:管理规定或采用【。。虚,假证明文件申办工程!竣工验?收备案的行》为,应当在?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!件15个工》。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!重新组织竣工验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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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: 备案机《构决定重新组—。织竣工验收》并责令?停止:使用的工《程,建,设单位在《备,案之前?已投入使用或者建】。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!造成使用方损失的】由,建,。设单位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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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二十条 建设【单位在?组织竣?工验收和申办—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!违,反本办?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或其《委托的执法》机构根据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和规章实施!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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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一条 《备案机构及其工【作人员对不符—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!的工程予以备案的】由市城建委责令改正!对责任?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— :第二十二条 【竣工验收备案—文件齐?全备案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不办理备【。案,手续的由市城建委责!令改正视情节轻重】。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!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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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:第二十三条 竣工】验收:备案: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!归,档保存不《得伪造和涂改并【按档案?管理:规定的期《限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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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四条【 军用房屋建筑工】程竣工验收备案【的管理按《。照中央军事委—员会的?有关规定执行—抢险救灾工》程、临时性房—屋建筑工程和农【民自建低层住—宅工程不适用本办】法
【 第二十五条 !本办法由《武汉市城乡建设委】员会负责解释
】
第二十六】条 本办法自2】010年12月1】日,。起施:行有效期五年—市建委关于印—发,〈武汉?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!。收备案管理》暂行办?法〉的通知(—武建建管字》[2:001]8号)文同!时废: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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