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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。 武汉市房屋建筑!工程竣工验收及备】案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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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市城建委关》于印发武汉市房【屋建筑工《程竣:工,验收及备《案管:理办法?的通知?。
委直属建—管各单位各区—建设局、质》监机:构各:建,设,、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?。。。理单位
! , 现将武汉市房屋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】及备案管理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】遵照执行《
二〇一〇年】八月十日
【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?全市房屋建筑工【程竣工验收及—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!。院建设?工程: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!部、湖北省有关【房屋建筑工》程竣工验收及—备案:。管理的规定结合【我市实际制定本【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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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!。行政区域《内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?各类房屋《建筑工程(下称“】工程”?)的竣?工验收?及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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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条 市城建委负!责全市工《程竣工?。验收:及备案的监督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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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条 市、区】(开发区)》建筑工?程质量?监督站(《下称“?监督机构”)按【。。。照建筑工程》市,区分工管理》有关规定分别对其】监督管理工程—的,竣工验收实施监【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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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市城建委核发!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!竣,工验收备《案工作由市城—建委:委托市监督机构负】。责具体实施》;区(开发区)建设!局核发施《工许可?证的工程其竣工【验,收备案工作》。由各区?(开发区)建设局】。负,责组:织实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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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负责《办理工程竣工—验收备案的部门【下称“备案机构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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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《 建设?单位组织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】并负责申办》竣,工验收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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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,条 工程符合下】。列条件方可》进,。行竣工验收工作【
【 (一【。。)完成?工程设计和》合,同约定的各项内容】
《 (二)【有完整的技术档【案和施工管理资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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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,(,。三)有工程》。。使用的?主要: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!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!要的进场《试验报告
! (四)建筑】各分部?工,程应当有建设、【。勘察: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等相【关单位分别签署的】验收合格文件—
【 ,(五)施工单位【在工:程完工后《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!查,确认工程质量符合】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工—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规定符合—设计文件及合—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!工报告工《程竣工报告应—。经项目经理和单【位技术?负责人签字》并,加,盖单位公章实行监】理的工程工》程竣工?报告须经总》监理: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!盖监理单位公章【;未实行监理—的工程工程竣工【报告须经《建设单位项目负【责人签署意》见并加?盖建设单位公章
! (六】)对于委托监理【的工程具有》完整的?监,理,资料监理单》位对工程进行了【质量评?估并:提出工程质量—评估:报告工?程质量评《估,报告应经总监理【工程师?签字并?加盖单位《公章
》 : , (七)勘察、设!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!通过审查的设计【图,。纸及设计单位签【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!工予: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!查,报告质量检》查报告应《当经该工程勘察、】设计负?责人:。签字并加《盖单位公章
! (八—),住宅:。工程已按规定组织】分户验收且合格
! —(九)?有施工单《。位,签署的?。工程质量保修书【
— (十)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及其委托的》监督机构责》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!。改完毕
】 (十一)施】。工单位?已向建设单》位提交完备的工【程资料
】 (十二—)建设单位取得按】照法律、《法规:规定应当由规划、环!保等部门对》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!或,者准许使用文件
】
(】。十三)大型人员【密集场所和》其他特殊建筑工【程法:律规定应当取得公安!消,防部门出具》的,验收合格证明文【件
【 , 第八条 》 工程竣工验—收应当按《以下程序《进行
! (一【)工:程完:工后施工单位向【建设单?位提:交工程竣工报告申】请工程竣工验收【
— (二)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】竣工报告《后对符合竣》工验收条件的工程】组织该工程》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等单位】和其他有关》方面的相关技术人】员组成验《收组:制定验收方》案
!(三)建设单位应当!在组织工程竣工【验收7个《。。工作日前《将验:收的时间、地点、】验收组成员名单及】验收方案《书面通知该》工,程的监督机构
】 —。(四)建设单位【组织工程竣》工验收
【。 1、—建设、?勘察:、,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等单位分别】汇报:工程合?同履约情况和—在,工程建设各个—。环节执行法律—、,法规和?工程: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!况;
! ,2、验收组审阅【技术:档案和施《工管理资料;—。
3!、验收组查验工程实!体质量;
— —4,、形成验收组人员】签署的单位工程【竣工:验收原始记录
【
: 验收组不!能形成一致》意见时可提请—当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或监督机】构,协调待参与工程【竣,工验收各方》意见一致后重新【组,织工程竣《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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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工程!竣工验收合》格后建?。设单位应当及时提】出工程?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!工验收报告应当包】括,工程报建日期—施工:许,可证号施工》图设:计文件审查意—见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?等单位?分别签?署的质量《合格:文件及验收人员【签署的竣工》验收原?。。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!认,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!料
】 第十条 该工程】的监督机构》。应当对工程竣—。工验收的组织形式】、验收程序、执【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!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!反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规定《行为的责令改正【并将对工程竣工验】收的监督《情况作为《工程:质量监督报告的重】要,内容
! 第十一条 —建设单位《应当自工程竣工验】。收合格之《日起15个工作【日内派专人申办【竣工验收备案手【续并为其出具身【份证明文件按本【办法:第五条规定向备案机!构申办备案手—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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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二?条 监督机构—应当在工程》竣工验收合格—之日起5个》工作日?内,向备案?机构提?交工程质量》。监督报告《(见附件1)
】。
第十】三条 建设单位】申,办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,手续:时应当提《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!证其真实《、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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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?。)房屋建筑工程竣工!验收:备案表(见附—件2);
【 (二【)建筑工《。程,竣工验收报告(见】附件3),并附【勘察:单位的质量检—查报告(见》附件3-《。1)、设《计单位的质》量检查?报告:(见附件3-2)】、施工单位的—工程竣工报告(见附!件3-3)、监理】单,位,的质量评估》。报告(?见附件?3-:4)、单位工程竣】工验收原始记录【(见:附件:3-:5,);
【 (三)工【程施工?。许可证或开工报【告(核查原件提交复!印件);
! , (四)施工图】设计:文件审查合》格书(核查原件提】交复印件《);
》 (五)】规划:部门对单位工—程出具的《认可文件《或者准许使用文件(!核查原?件提交复印》件);
— : (《六)环保部门对【单位工程出具的认】可文件或者准—许使用文件(核查】原件提交复》印件)?;
? , (七)】公安消防部门对【单位工程出具的【。验收:合,格证明文件或者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!理凭证(核查原【件提:交复印件);
! (八)城!建,档案馆出具的档案】资料认可文件或者】验收意?见书;
》 , (九)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】对工:程竣工结算文件【出具:的,审,查备案文件》。;,
? : ?(十)施工单位签】署的:工程质量保修—书;
》 (十【一,)住:宅工程?住宅质?量保证书和住—。宅使用说明书—其中:住宅工程分户验【收汇:总记:录(附件4)作为】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!件;:
? 《 (十二)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必须提!。供的其他文》件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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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 备案机—构,在收到工程》竣工验收备案—文件资料后》出具收件回执(见】。附件5)建设—单位在7个》工作日?。内,(不得?超过15个工作【日)凭收件》回执:到备:案,机构办理以下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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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1、经?备,案,。机构审查认定备案】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!工程:凭收件回执领取竣】工验收备案证—
《 , 2《、经备?案机构审查认—定,。备案资料《。不完善?的工程办理建—筑工程竣工验—收备案资料补正【告知书(见》附件6)手续建设】单,。位应于15个—。工作:日内完成备案资【料补正工作凭收件回!执和建筑工程—竣工:。验收备?案资料补正告知书领!取竣工验《收备案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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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五条 备案!机构在收到建设单】位提交的工程竣【工验收备案资料后】应当于7个工作日】内完成审查工作对】符合备案条件—的工程备案机构在工!程,竣工验?收,备案表上签署备【。案意见加盖》竣工验收备案—专,用章颁发工》程竣工验收》备案:证(见附件7);对!备案资料不完善的】工程:应,当在建筑工程—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!正告知书中》一次性告知》建设:单位:需补:正,的全部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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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】程竣工验《收备案?表一式二份;工程】竣工验收备案证一式!五份
】 第十六条 【 备案机构颁发的房!屋建筑工《。程竣工验收》备案证是建设单【位,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!必备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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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在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后1《5,个工作日内》未按本办法第十一】条规定申办备案【手续的由监督—。机构责令限期改正】
: ? 建《设单位在向备—案机构提交竣工验】收,备案文件《资料后未按本办法第!十四条规定办—理,领取竣工验收备案】证手:续的由备案机构【责令限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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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 备案机【构发现建设单位【在竣工验《收过程中有》。违反有关建设工【程质量管理》规定或采用虚—假证明文《件申办工《程竣工验收备案【的行为应当》在收:讫竣工验收备—案文件15个—工作:日内责令停止使用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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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—条 备案机构决定!重新组织《竣工验收并责—令停止使用的—工程建设单位—。在,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!或者建设单位擅【自继续使用造—。成使用方损》失的由建设单位依】。。法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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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条 建设单】位在组织竣》工验收和申办竣【工验收备案过程中】违反:本办法的《由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或其】委托的执法机—。构根据有《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实《施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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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一条 — 备案机构》及其工?。作人员对不符合【竣工验收备案条件】。的工程予以》备案的由市城—建委责令改正对责】任人员给予行政【处分;?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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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:二,条 竣工验收备】案文件齐全备案机】。构,及其:工作:人员不办理备案【手续的?由,市城建委《责,令改:正视情?。节,轻重对责《任人员给予行政【处分
! 第二?十三条 竣工—验收备案文件应作】。为,。法定文件《。归,档,保存不得《伪造和涂改》并按档案管理规定】的期限保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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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四条 军用房屋【建筑工程竣》工,验收备案的管理【按照中央军》。事委员会的有—关规定?执,行抢险救灾工程【、临时性房》。屋,建筑工程和》农民自建低层住【宅工程不适用本办】法
【 第二十五—条 本办法—由武汉?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】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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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六:条, 本办法自—2010年12月1!日起施行有效—期五年市建委—关于印发〈武—。汉市建筑工程竣【工及验收备》案管理暂《行办法〉的通知(武!建建管字[》2,001]8号)文】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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