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 压型钢板
7.1 压型钢板的计算
7.1.1 本节有关压型钢板计算的规定仅适用于屋面板、墙板和非组合效应的压型钢板楼板。
7.1.2 压型钢板(如图7.1.2所示)受压翼缘的有效宽厚比应按下列规定采用:
1 两纵边均与腹板相连,或一纵边与腹板相连、另一纵边与符合第7.1.4条要求的中间加劲肋相连的受压翼缘,可按加劲板件由本规范第5.6.1条确定其有效宽厚比;
2 有一纵边与符合第7.1.4条要求的边加劲肋相连的受压翼缘,可按部分加劲板件由本规范第5.6.1条确定其有效宽厚比。
图7.1.2 压型钢板截面示意图
7.1.3 压型钢板腹板的有效宽厚比应按本规范第5.6.1条规定采用。
7.1.4 压型钢板受压翼缘的纵向加劲肋应符合下列规定:
边加劲肋:
且
中间加劲肋:
且
式中 Ies——边加劲肋截面对平行于被加劲板件截面之重心轴的惯性矩;
Iis——中间加劲肋截面对平行于被加劲板件截面之重心轴的惯性矩;
bs——子板件的宽度;
b——边加劲板件的宽度;
t——板件的厚度。
7.1.5 压型钢板的强度可取一个波距或整块压型钢板的有效截面,按受弯构件计算。
7.1.6 压型钢板腹板的剪应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:
当h/t<100时:
当h/t≥100时:
式中 τ——腹板的平均剪应力(N/mm2);
τcr——腹板的剪切屈曲临界剪应力;
h/t——腹板的高厚比。
7.1.7 压型钢板支座处的腹板,应按下式验算其局部受压承载力:
R≤Rw (7.1.7-1)
式中 R——支座反力;
Rw——一块腹板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设计值;
α——系数,中间支座取α=0.12,端部支座取α=0.06;
t——腹板厚度(mm);
lc——支座处的支承长度,10mm<lc<200mm,端部支座可取lc=10mm;
θ——腹板倾角(45°≤θ≤90°)。
7.1.8 压型钢板同时承受弯矩M和支座反力R的截面,应满足下列要求:
M/Mu≤1.0 (7.1.8-1)
R/Rw≤1.0 (7.1.8-2)
M/Mu+R/Rw≤1.25 (7.1.8-3)
式中 Mu——截面的弯曲承载力设计值,Mu=Wef。
7.1.9 压型钢板同时承受弯矩M和剪力V的截面,应满足下列要求:
式中 Vu——腹板的抗剪承载力设计值,Vu=(ht·sinθ)τcr,τcr按第7.1.6条的规定计算。
7.1.10 在压型钢板的一个波距上作用集中荷载F时,可按下式将集中荷载F折算成沿板宽方向的均布线荷载qre,并按qre进行单个波距或整块压型钢板有效截面的弯曲计算。
式中 F——集中荷载;
b1——压型钢板的波距;
η——折算系数,由实验确定;无实验依据时,可取η=0.5。
屋面压型钢板的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按1.0kN计算,当施工荷载超过1.0kN时,则应按实际情况取用。
7.1.11 压型钢板的挠度与跨度之比不宜超过下列限值:
屋面板:屋面坡度<1/20时1/250,屋面坡度≥1/20时1/200;
墙板:1/150;
楼板:1/200。
7.1.12 仅作模板使用的压型钢板上的荷载,除自重外,尚应计入湿钢筋混凝土楼板重和可能出现的施工荷载。如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,可不考虑浇注混凝土的冲击力,挠度计算时可不计施工荷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