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—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!
(200—3年8月1日辽宁省!第十: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次会议通过 根!据2011年1【月11日《。辽宁省第十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一次?。会议关?。于修改〈辽宁省地】下水资源保护条【例〉的决定第一次】修正 ? ,根,据20?11年11月24日!辽,。宁省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:会,第二十六次会—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!。性法:规的决定第》二次修正 根【据2014年9月】26日辽宁省—第十二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第十二次会议关】于修改部分地方性】法,规,的决:定第三次《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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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了保护和合理开发】利用地?下水资?源加:强地下水资源管【理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:及有关法《律、行政法规—结,合我:省,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第二条? ,本条例所称地下【水资源?是指埋藏于地表以】下的水资源(含【地热水?。、,矿泉水?)
第三《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!内保护?、开发利用》和管理地下水资【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!法规及本条例
第】四条 ?。地下水资源保护【应当遵循《地表水与地下水统】一调:度并优先使用地【表水:、开源与节流相【结合节流优先、采补!平衡、防《止污染?的原则
第五条 国!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规—。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!的编制、《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!布局应当《与当地的地下水资】源条件相适应—严格控制大量—取用:地下水的建设项【目
:。第六条 鼓励和【支持保护地下水资】源,的,先进科学技》术的研究《、推广和应用
各】级人民政府对保护】地下:水资源取《得显著成《绩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!。奖,励,
第七条 省、设】区的市、县(含县级!市、区下同)—人,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!负责本?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】水资源保护》工作
国土资源、住!房和城乡建设—、环境?保护、农《业等有关部门—按照职责分工—做好: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!关工作
《第八条 省》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!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!况,将地下水《超采区?开采地下水可—能造成的海》水入侵、地面沉降】。、水体污《染、水源枯竭等【地区划为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】报省人?民,政,府批准后公布
!第九条 在地下水资!源保护区及其以外】的公共供水管网【。覆盖的区域可—以利用水库、江河等!地表水的区域以及】无,防止地下水资源污】染措施和设施的区域!除消防、抗旱、【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!、地温空调取—。水以及开采矿泉【水、地热温》。。泉等对水质有特【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!以依法取用》地下水之《外应当?采取以下保护措施】
(:一)不得新建地下】水,取水:工,程不得新增》地,下水取水指》标;
(二》)在公?。共供水管网》、地表水供水能【够满足供用水—需求:的地区除本条允许的!地下:水取水?工程和为保》证供用水安全—转为应急备用水【源的地下水取水工】程之外已《有的其?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应!当限期封闭
应急备!用水源以及开采【矿泉:水、地热《温,泉等地下《水取水工程》项目及其取》水量由具有管辖权的!市、县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经科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!
第:十条 省人民政【府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。当编:制全省封闭地下【水取水?工程总体方案报【省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市、县—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根据省—。人民政?府批准?的总体方案会同【有关:部门:编制本行政区域内】封闭地下水取水工】。程实施?方案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实》。施
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采取措施加大】资金投?入,加快地表水》替代地?下水:水源工程及输配水】设施、公《共供水管《。网建设?
第十一条 启【用应:急备用?水源的地下》水取水工程应—当自启用后》二,十四小时内向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;应急!情况消除《后应当立《即,停止取水《
第十二条 对【地温空调《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!、地:热,温泉等对《水质有特《殊,要求的地下水取水工!程应当依法》进行水?资源论证符合—。水资源规划并限制】其取水量不得—超过地下水可开【采量
用于》地温空调的地下水取!水工程?取水井?与注水井《。的位置应《当在同?一含水层《位并保持合理的数】量和间距确保所【取水量全部回灌和】水,质安全
第十三条】 对地下《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!许可制度
取水许可!审,批程序和监督—管理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执行
第十四!条 :建设单?位未取得取水—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!施工单位不》得承:建该建设单位的凿】井,。工程
第《十五条?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。的建设项《目需要取用》地,下水的建设单位申】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!具节水措施和—。配套节水设》施设计方案;节【水设施?竣工后经验收合【格方可取水》
第十六条 直接!。。取用地下《水(含地温空—调取水、回灌)的单!位和:个人应当安装符合】国家规定的取水【计量:设施并定期检—查维修保证正—常运行
《 第十七条 各】级人民政府及其【有关部门应》当加:强再生?水利用?推广工作《鼓励单位和个人投】。资建设污《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!用设施
具有下【列,情,形之一的鼓励使用再!生水
(一)建【筑施工、《城市绿化、》。道路清扫、车辆冲洗!和水冲?厕所等用水》;,
(二)冷却、【洗涤等工业生—产用水?;
(三)》。观,赏性景?观、:湿地等环境用水;
!(四)其《他市政?。用水
第十八条 取!用地下水《的单:位和个人《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!使用地?下水不得转供—或者擅自改变用途】
第十九条 — ,取用地下水的—单位和个《人应当按照国家【和省:有,关规定?缴纳水资源费
【地下水水资源—费标准应当高于【水,利工:程供水价格》地下水资源保护【区、公共供》。水管网覆盖区域以】及开采?矿泉水、地热温【泉的地下水水资【源,费的征收标准应当高!于一般?地下水水资源费【。。的征:收,。。标准征收标》准由省人民政—府制定
第二十【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—。得擅自免征、减征】地下水水资源费【上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!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擅自《免征、?减征的责令限—期改:正;逾期未改正【的对免?征、减征部分—由上级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直,。接征缴
第二十一条! ,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因地制宜—采取:有效措施增加地下水!的,有效补给地下—水补源工程》的,建设应当《与当地水利》。建,设、生态保》护,。结合起来《
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做好地【下水超采区治理【工程建设工作—通过人工回灌—、建设地《表水供?水工程和地下—水库工程设》施等措施《防止地面沉降、【水源枯竭、海水入侵!和水质恶化》
第二十二条— 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!地下水资《源动态监测站网【建,设,和监测工作》。
省、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对地下水【资源的水《量、水质实施长【期,动态:监测监测结》果应:当定:。期向上一级》水,行政主?管部门报告
其【他有关部《门按照职责分—工开:展地下?水资源保护和—水质监?测工作
第二十【三条 从事勘探、采!矿、采油、》工程建设等活—动可能造成地下水】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!应,当采取防护性—措施
第二十四条】。 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利用渗井、渗】坑、裂隙或者溶【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!毒污染物的废水、】含病原体的污水、倾!倒,垃圾或者其他—有,毒、有?。害污:染物或者《用污水进行回灌填】。埋封井的不》得污:染,。。地下水资源
第二】十五条 取用地下】水的单位和个人擅自!扩大取水指标取【水,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:改正并处两万元以】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!情节:严,重的吊销取水许可】证
第二《十六:条 :取用地下水的—单位和个《人未按?照规定的期限封闭地!下水取水工》程的由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依法:封闭:封闭费?用由取水《人承担
《第二十七条 未【经批准开采地—下水:和在非应急情—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!源的地下水取—水工程或者应急【情,。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!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!并处五万元以—上十: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二十八条 新】建,、,改建、扩建的建设】项目:需要取用地下—水有下?列,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!上人:民政府有《关部门责令》限期改?正并按下列规—定处以罚款
—(一)未《安装节水设施—取水的处《五万元以上》十万:元以下罚款;
【(二)节水》设施:未验:收或者验收不—。合,格取水的处两万【元以上八《万元以下罚》。款
第二十九条 】未安:装取水计量设施或】者取水?计,量,设施不能正常—运行:。的由:水,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安装或—者,修复:;情节严重的吊销】取水许可《证
:第三十条 》转,供水或者《未,。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!用途的?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改正并处两万元】以,上,八万元以《下罚款;情》节严重的吊销—取水许?可证:
第三十一》条 :单位和个《人造成?地下水资源》污染:。的由: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!污染防治的有—关法律法规予以【处罚
第三十—。二条 ?水行:政主管部门工作【人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《上级主管部》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(一)违法!批准:取水:许可申请《。发放取水许》可证的;
(二【)违法收《取和擅?自免征、《减征地下水》水资源费的;
(三!)发现?违,法行为不予查处【的;:。
,(四)擅自更改【。取水计?划指标的;》
(:五)有其他滥用【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、玩忽职守行为的】
第三十三条—。 本条例自20【03年10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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