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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地下】水,资,源,保护条例 —(2003年8【月1:日辽宁?省第十?届人: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次》会议通过  —根据201》1年1月11日辽宁!省第十一届人民【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?十一:次会:议关于修改〈—辽宁: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!例〉的?决,定第一?次修正?  根据2011】年11月2》4日辽宁《省第十一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十六次会议关】于,修改部?。。分地方?性,法规:。的,决定第二次修正【。。  根?据2014年—9月26日辽宁省】第十二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第十二次【会议关于修改—部分地方性》法规的决《定第三次修正) 】 第:一条: 为了保护和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】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!源管理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水法及有关法【律、行政法》规结合我省实际【制定本条《例 第二条 —本条例所称地—。下水资源是》指,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!资,源(含地热》水、矿泉水》) 第三条 在我】省行政?区域内保护、开【发利用和管理地【下水资源必》须遵守有《关法律法规及—本条例?。 第四?条 :地下水资源保—护应当遵《循地表水与地下【水统一调度并优【先使用地表水、【开源与?节流:相结合节流》优先、采《补平衡、防止污【染的原?则 第五《条 国民经》济和:社,会发展规划以及【城市总体规划的编】制、重大《生产建设项》目的布局应当—与当地?的地下水资源条件】相适应?严格控制《大量取用地下水的】建设项目 第六条】 ,鼓励和支《。持保护地下水资源的!先进科学技术—的研究、推广和【应用: 各级人《民政府对保护地【下水: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!单位:和个人应当给予表】彰和奖励 第七条】 省、设区的—市、县(含县—级,市、区下同)人民】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!权限: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的《地下水资源保—护工作 国土资源】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、环境保《护、农业等有关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!好地下水资源保【。护的有?关工作 第八条 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,管部门应当根据地】下水资源开》发利用状《。况将地下水》超采:。区开采地《下水可能造成的海】水入侵、地面沉降】、水体污染》、水源枯竭等—地区划为地下—水资源保护区报省人!民政府批准后公【布   第九条【 在地下水》资源保护区及其以】外的公共供水管网覆!盖的区域可以—利用水库、江—河等地表水的区域以!及无防?止,地下水资源污染【措施:和设施的区》域除消防、》抗旱、施工安全等应!急取:水、地温空》调取水?以及开采矿泉水、地!热温泉等对水—质有特殊要求的取】水,工程可以依法—取用地下水之外【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!施 (一)不得【新,。建地下水取》水工程不得新增地】下水:取水:指标; (二)在】公共供水管网、【地,。表水供水能》够满足供《用水需求的地区除本!条,允许的地下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!供,用水安?全转为?应急备?用水源的地下—水取水工《程之外已《有的其他地下—水取:水,工程应当限期—。封,闭 应急备用—。水源以及开采矿【泉水、地热温泉等地!下水:取水工程项》目及其取水》量由具?有管辖权《的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经科《学论证报省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!以公布 第十—条, 省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编制全省封】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!体方案?报省人民《政府批准后》。实施市、县人—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!人民政府批准—的,总体方案会》同有关部门编制【本行政区域内—封闭地下《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!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实施》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采取措施—。加大资金投》入加快地表水—替代地下《水水源工程及输配】水设施、公共供水管!网建设 第十一条 !。启用应急《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!。水工程应当自启【用后二十四小时内】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:部门备案;应急【情况消除后应当【立即停?止取水? 第:十二条 对地温空】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!水、地热《温泉等对水质有特】殊要求的地下水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进!行水资源论证—。符合水资源规划并限!。制其取水量不得超过!地下水可开采—量 用于地温空【调,。的地下?水取水?工程取水井与注水井!的位置应当》在同一含水层—。位并保持合》理,的数量和间距确保所!取水量全部》回灌和?水质安全 第—十三条 对地下水】资源依法《实行取水许可制【度 :取水许?可,审批程序和》监督管理按照国【家,。有关规定执行 第】十四条 建设单【位未取得取水许可】审批文?件的凿井施工单位】不,得承建该《。建设单位《。的凿井工程 第【十五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的建设项目】需要取?用地下水的建设单】位申请取水许可【时应当附具节水【措,施和:配套节水设施设计】方案;节水》设施:竣工后?经验:收合格方可取水 】第十六条  —直,接取用地下水(含】地温空调取》水、回灌《)的:单位和?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!家规定?的取水计量》设,施并定期检查维【修保:证正:常运行 《  第十七条— 各级人民政府及】其,有关部?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!用推广工作鼓励单位!和个人投资》建设污水《处理厂?及再生水利》用设施? 具有?下列情形《之一的?鼓励使用《再生水 (》一)建?筑施工、城》市绿化、道》路,清扫、车辆冲洗和水!冲厕所等用水—; (二《)冷却、洗涤等工业!生产用水; (三】)观赏?性景观、湿地等环境!用水; (》四)其他市政用水】 第十八条 —。取用地下《水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按照批准的用途】使,用地下水不得—转,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! 第十?九条  取用地下】。水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按照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!。纳水资源费 地下】水水资源费标准应】当高于水利工—程供水价格地下水】资源保护区、公共供!水管网覆盖区域【以,及开采矿泉水、【。地热温泉的》。地下水?水,资源费的征》收标准应当》高于一般地下水水资!。源费的征收》标准征收标准由【省人民政府》制定 第二十条 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免—征,、减征地下水水资】源费上级《人民政府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发—现,下,级,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免!征、减征的责令限期!改正;逾《期未改?正的对免征、—减征部分由上级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】征缴 第二十一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因?。地制: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加!地下水的《有效补给地下水【补源工程的建设应当!与当地水利建设、生!态保:护结合起来 县【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应?当做:好地下水《超采区治理工程建设!工作通过人》工回灌?、建设地表水供水工!程,和地下水库工程设】施等措?施防止地面沉降、水!源枯竭、海水入侵】和水:质恶化 第》。二十二条 》省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地下水】资源动态监》测,站网建设和监—测工作? ,省、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地下水《资源的水量、水【质,实施长期动态监测监!测结果应《。当定期向上一级【水行政主管部—门报:告 其他有关部门按!照职责分工开展【地下水?资源保护和》。水质监测工作— 第二十三条 从事!勘探、采矿、采油、!工,程建设?等活动可能造成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】建设单位应当—采取防?护性措施 》第二十四条》 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利用渗井、渗】坑、裂隙或者溶洞等!向地下排放含—有毒污染物的废水】、含病?原体的?。污水、?倾倒垃圾《或者其他《有毒、有害污染【物或者?用污水进《行回灌填埋封井【的不得污《染地下水资源 第二!十五条 取用地下】水的单位和个—人擅自扩大取—水指标?取水的?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》改正并处两万元【以上十?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!严,重的吊销取水许【可,证 第二十六条 】取用地?下水的单位》和个人未《按照规定的期—限,封闭地下水取水【。工程的由《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?封闭封?闭,费用由取水》人,承担: 第二十七条— 未经批准开—采地下水和在—非应: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!用水源的地下水取】水工程或者应急【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!水的:由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!取补救措《施并处?五,万元:以上:十万元以下罚—。款, 第二十八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的建】设项目需要取—用地下水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由县】级以上?。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: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!款 (?一)未安装》节水设施取水的【处五:万元以上十》万元以下罚》款,; (二)节水设施!未验收或者验—收不合格取水—的处:两,万元以上八万元以】下罚款 《。第二十九条 未安装!取水:计,。量设施或者取水计】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!的,。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安装或】。者修复;情》。节严重的《吊销取水许可—证 第三十》条 :转供:水或者?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!水用途的《由水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责令改正并—处两万元以上八【。万元以下罚款—;情节严《重的吊销取》水许可证 第—三十一条 单位【和个人造成地下【水资:源污染的由环境【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水【污染: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!予以处?。罚 :第三十二《。条 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!之,一的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。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《责任 (《一)违法批准—取水:许可:申请发放取》水许:可证的; (二)】违法:收取和擅自免—征、减征《。地,下水:水资:源费:。的; (三)发现】违法行?为不予?查处的; (四)擅!自更:改取水计划指标【的; (五)有其他!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、玩》。忽职守行为的 【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!自,2003《年10月《1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