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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地下】水,资源保护《条例 《(20?03年8月1日【辽宁省第十》届人:民代表大会》。常务委员会第三【次会议通《过  根据2011!年1:月1:1日辽宁省第—十一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:十一:次会议关于修改【〈辽宁?省地下?水,资源保护条例〉的决!定第:一次修正  根【据2:011年11—月24日《辽宁省第十一届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六次会?议关于修改》部分地方性法—规的决定第二次【修正:  根据2014年!9月26日辽宁【省第十二《届人民?。。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,员会第十二次—会议:关于修改部分—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第?三次修正)》 第一条 为了保!护和合理开发—利用地下《水资源加强地下【水资源?管理根据中》华,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!关法:律、行政法规—。结合我?省,实际制定本》条例 第二条— 本条例所称地【下水资源是指—埋藏于地表以下的】水资源?(含地热水、矿泉水!) 第三《条 在我省行政区】域内保护《、开发?利用:和,管理地?。。。。下水资源必须遵守】有关法律《。法规及本条例 第四!条 地下水资—。源保护应当遵循地】表水与地《下水统一调度—并优先使用地表水】、开源与节流相结】合,节流优先、采补【平衡、防止污染的原!则 第五条 国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。规划以及城》市总体规划的编制、!重大生产建》设项目的布局应【当与:当地的?。地,下水:资,源条件相《适应:严,格,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!的建:设项目 第》六条: 鼓励和支持保护地!。下水资源的先—进科学技术的研究、!推广和应用 —各级人民政府对【保护地下《水资源取得显—著,成绩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给予—表彰和奖励 第【七条 ?省、设区的》市、:县(含?县级市、区》。下同)人《民政:府水行政主》。。管部门按照规定的】权限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!下水资?源,保护工作 》国土资源、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、环境】保护、农业等有关部!门,按照职责分工做【好地下水资源保护】的有关工作 第八】条 省人《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应当根据地下】水资:源开发利用》状况:将地下水《超采区开《采地下水可》能造成的海水入【侵、地面沉降、水体!。污染、水源枯竭等】地区划为地》下水资源保护区报】省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公布?   第九条— 在地下水资源保】。护区及其以外的公】共供水管网覆—盖的区域可以利【用水库?、江河?等,地表水的《区域以及无防止【地下水资源污—染措施和设施—的区域除消》防、抗旱、施—工安全等《应急取水、地温空调!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!、地热温泉等对【水质有特殊要—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!。法取用地下水之【外应当采取以—下保护?措施 (一)不得】新,建地下水《取,水工程不得新—增,。地下:水取水指标; (】二,)在公共供水管网、!地表水供水能够【满足供用水》需求的地区除本条允!许的地下水》取水工程《和为保证供用水安全!转为应急《备用水源的地下水】取水工程之外—已有的其他地下【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!封闭: 应:急备用水源以—及开采矿泉水、地热!温泉等地下》。水,取水工?程项目及其取—水,量由具有《管辖权的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经科学论证报省!人,民政府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核准—后予以公《布 第十条 省【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编制—全省封?。闭,地,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!案报省人民》政府批准后实施市】、县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!准的总体方案会同有!关,部门编制《本行政区域内封【闭地下水取》。水,工程实施《方案报本级》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施 各?级,人,。民政府应《当采取措施加大资】金投入加快地表水替!代地下水水》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!、公共?供,水管网建设 第十】一条 启用》。应急备用水源—的地下水取》水工程应当自启用】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!人民政?。府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;应急情况!消除后应当立即【停止取水 第—十二条 对地温【空调取水以及开【采矿泉水、地热【温泉等对水质有【特殊要求的地—下水取?水工:程应当依法进行【水资源论证符合水】资源:规,划并限制其取水量不!得,超过地下水可开【采,量 用于地温—空调的?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!井与:注水井的位置应当】。在同一含水层—位并保持《。。合,理的:数,量和间距确》保所取水量全—部回灌和水质安全 !第十:三条 ?对地下?水资源依法实行【。取水:许可制度 取水许】可审批?。程序和监督管理按】。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 第十四条【 建设单《位未取得取水—许可审批文件—的凿:井,施工单位《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!的凿井工程》 第十五条 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建设项目需要—取,用地:下水的建设单—位申请取水许—可时应当附》。具,节水:措施:和配套?节水设施设计方案;!节水设施竣》工后经验收合格方】可取水 第十六条 !。 直接?取用地下《水(含地温空—调取:。水、回灌)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!家规定的取水—计量设施并定—期检查维《修保证正《。常运行   第十七!条, 各级人民政府【及其有?关部门应当》加强再生《水利用推广工作【鼓励单位和个—人投资建设污水处】理厂及再生》水利:用设施 具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鼓励使用!再生水 (一—)建筑施工、城市】绿化、道路》清扫、车《辆冲洗和《。水冲厕所等用水;】 (:。。二)冷却、》洗涤等工业生产用】水; (《三)观赏性景观、湿!地等环境用水—; :(四)其他》。市,。。政,用,水 第十《八条 取用地下水的!单位和个《。。人应当?按照:批准的用途使用地】下,水不得转供或者【擅自:改变用?途, 第十九《条 : ,取用地?下水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!。水资:源费 地《。下水水资源》费,标准应当《高于水?利工程供《。水价格地下水资源】保护区、公共供水】管网覆盖区》域以及开采矿—。泉水、地热》。。温泉的地下水水【资源费的征收标准】应当高于一般地下】水,水资源?费,的,征收标准征》收标准由《省人民政府制定 】第二十?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自免征、减】征地下?水水:资源:。费上:级人民政《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免!征、减征的责令限期!改正;?逾,期未改正的对免征、!减征部分《由上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直接《征缴 ?第二十一条 —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】制,宜采取有效措施增】加地下水的有效补】给地下?水补源工程的建设】应当与当地水利建设!、生态保护结—合起来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!好地下水超》采区:治理工程《建设工作通》过人工?回灌、建设地—表水供水工程和【地,下水库工程设—施等措施《防止地面沉降、水】源枯竭、海水入侵和!水质恶化 第二十】二条 省人民政【府水:行,政主管部门组织【地下水资源动态【监测站网建设和监测!工作 省《、市、县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对《地下水资《源的水量《、,水,质实施长《。期动态监测》监测结果应当—定期:向上一?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 其他有关部门】按照职责分工开展】地下水资源》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! 第二十三》条 从事勘探、采】矿、采油、工—程建设等《活动可?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!。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!取防:。护性措施 第—二十:四,条, 禁止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:利用渗井、渗—坑、裂隙或者溶【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!毒,污染:物的废水《、含病?原,体,的污水、倾倒垃圾】或者其他有》毒、有害污染—物或者用污水进行回!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!染地下?水资源 第》二十五条 取用地】下水:。的单位和个人擅【自,扩大取水《指标取水的》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并处两万】。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吊销《取水许可《证 第二十》六,条 取用地下—水的:单,位和个人未按—照规定的期限封【闭地下?水取水工《程的:由水行?政主:。管部门依《法封闭?封闭:费,用由:取水人承担 第【二十七?条 未经批准开采地!下水和在非应—急情况下《。启,用应:急备用水《源的地下水取—水工程?或者应?急情况消除》后未停止《取水的由水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责令停《止违:法行为限期采取【补救: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!。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!二十八条 新—建、改建《、扩建的建设项目】需要:取用地下《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并《。按,下列规定处》以罚款 (一)未安!装节水设施取水【的处五万元》。以上十万元以下罚】款,;, (二)节水设施未!验,收或者验收不合【格取水的处两万元以!上八万元以》下罚款 第二十【九条 未《安装取水计量设施】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!能正常运《。行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!。复;情节严重的吊销!取水:许可证 第三十条 !转供水或者未经【批准擅自《改变取水用》途的由水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责令?改正并处两万—元以上八万元以下】。罚款;情节严—重的吊销取水—许可证 第三—十一条? 单位和个人造成】地下水资源污染的由!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!门依照水《污染防治的有关【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】 第三十二条— 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工作人员》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《上级:主管部门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(一)违】法批准?取,水,许可申请发放—取水许可证》的;: (二)违法收【取和擅自免征—、减征地下》水水资源费的; (!三)发现违法行为】不予查?处,的; ?(四)擅自更改【取水计划指标—的; (五)有其】他滥用?。职权、徇私》舞,弊、玩?忽职:。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!条 本?。条例自2003年】10月1日起—施,行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