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地下水!资源:。保护条例
—(2003年8【。月1日辽宁省第十】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。第三次会《议通过 》根据:2011《年1月11日辽【宁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《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一次会议关于修改】。〈辽宁?省,地下水资源保护【条例〉的决定—第,。一次修?正 : 根据2《011?年,1,1月24日辽宁省】第,十,一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!关于:修改:部,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!第二次修正 【根,据,2014年9—月2:6日辽宁省第十二】届人:民代表?大,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二,次,会议关于修》。改部:。分地方性法》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!)
第一》条 为了《。保护和合理开发【利用:地下水?资源加强《地下水?资源管理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及有关法律、【行政:法规结合我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—
第二条 本条例】所称地下《水资源是《指埋藏于地表—以下的水《资源(含《地热水、矿泉水【)
第三条》。 ,在,我省行?。政区域内保护—、开发利用》和,管理地?下水资源必》须遵守?有关:法律法规及本条【例
第四条 —地下水资源保护应】。当遵循地表水与地】下水统一调度并优】先使:用地表水、开源与】节流:相结:合节流优先》、采补平衡、防止】。污染的原则》
第:五,条 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以及城市—。总,体规划的编制、重大!生产建设《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!地的地下水》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!控制大?量取用地下水的【建设项目
第六条】 鼓励和《支持保护地下—水,资源的先进科学技】术的研究、》推广和应用
各级人!民政:府对保护地》下水资?源取得显著成绩【的单位和个》人应:当给予表彰和奖励
!第七条? 省、设区的市【、县(含县》级市:、区:下同)人民》政府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按照规》定的权限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!资源保?。护工作
国土资【源、: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环!境保护、《农业等有关部门按】照职责分《工做好地下》。水资源保护的有【关工作
第八—条 省人《。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根据地》下水:资源开发利用状况】。将地下水超采区开】采地:下水可能造成—的海水入侵、—地面沉?降、:水体污染、水源【枯竭等地区划为地】下水:资源保护《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后公布
第九条! ,在地下水资》源保护区及》其以:外的公共供水管网覆!盖的区域可以—利用水库、江河等】地表水的区域以及】无,防止地下水资源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】区域除消防》、,抗,旱、:施工安全等应急【取水、地温空调取水!以及开?采矿泉水、地热【温泉:等对水质有特殊要】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!法取用地《下水之外应当采【。取以下保护措—施
(一)不—得,新,建地下水取水—工程:不得新增地》下水取水指标;【
(二)在公共【供水:管网、地《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!用水需?求,的地区除本条允许的!地下水?取水工程和为保证供!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!。用水源?。的地下水《取,。。水工程之外已有的】其他地下水取水工】程应当限期封闭【
应急备用水源【。以及:。开采矿泉水、地【热,温泉:。等地下水取水—工程项目及其取【水量由具《有管辖权的》市、县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经《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准后予以公【布
第十条 —省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封!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!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《施市、?。县,人民政府《水,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省人?民政府批准的总体】。方案会同有关部【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!封闭地?下水:取水:工程实施方案报本】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!施
各级人民—政,府应当采《取措施加大》。资金:。投入:加快:地表:水,替代地下水水—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!、公共供水管网【。建设:
第十一条 —启用应?。。急备用水源》的地下水取》水工程应当自—启用后二十四—小,时内向省人》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;应【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!即停止取《水
第十二》条 对地《温空调取《水以及开采矿泉水】、地:热温泉等对水质【有特殊要求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】应当依?法进行水资源论证】符,合水:资源规划并限制其取!水量不得超过地下】水可开采量
—用于地温空调的【地下水取水工程取】水井:与注水井的位—置应当在同一—含水层位并保持【合理的数量和间距】确,保所取水量全部【回灌和水《质,安全
第十》三条 对地下水资】源依法?实行取水《许可制度《
取水?许可:审批程序和监督管】理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执行
第十【四,。条 建设单》位未取?得取水许可审批【文件的凿井施工单】。位不: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!凿井:工程
第十五—条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的建设项目需!要取用地《下水的建设单—位申请取水》。许可时?应当附具节水措【施和配套节水—设施:设计方案;节—水设施竣《工,后经:验收合格方可取【水
第十六》条 直接取用地】下水(含《地温空调取水、回】。。灌,)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安装符合》国家规定的取水计】量设施并定期检【查维修?保证正常运行
!第十七条 各级人】民政府及其有关部】门应当加强再生水】利用推广工作鼓励】单,位和个人投》资建设污水处理【厂及再生水利用设】施
具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鼓励使用再生】水
(一)建筑施】工、:城市绿化、道路清扫!、,车,辆冲洗和水》冲厕所等《用水;
(》二)冷却《。、洗涤等工业生产用!水;
?(,三)观赏性景观、】。湿地:等环境用水》;
(四)其—他,市政用水
第十八】条 取用地下水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照批准的用途【使用地下《水不得转供或者擅】自改变用途
第十】九条 ? 取用地下水的单】位和个?人应当按照》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!
地下水水资—。源费标准应》当高于水利工—。程供水价格地下水资!源保护区、公共供水!管网覆?。盖区域?以及:开采:矿泉水、地热温泉的!地下水水资》源费的征收标—。准应当高于一般地】下水水资源费的征】。。收标准征收标—。。。准由省人《民政府制定》
第二?十条: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得擅自免征、减征】地下水水资》。源费上级人民政【。府水行?政主管?部门:发现下级人》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擅自免征】、减征的责令限【期改正;《逾期未改正》的对免征《、减征部《分由:上,级水行?。政主管部《门直接征缴》
第二十《一条: 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因地制—宜采取有效措施【增,加地下水《。的有效补《给地下水补源工【程的建设应当与当】地水利建设、生态】保护结合起》来
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应当做好地下—水超采区《治理工?程建设工作通过人】工回:灌、建设地》表水供水工》。。。程,和地下水库工程设】施等措施防止—地面沉降、水源枯】竭、海?。水入侵和水质恶【化,。
第二十二条 省人!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!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!监测工作
省—、市、?县人民政《府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对地下—水资源?的水量、水》质实施长期动—态监测监测》结果应当定期向【。上,一级水行《政主管?部门报告
》其他有关部门按照】。职责分工《开展地下水》资源保护和》水质监?测工作
第二十【三条:。 从事勘探、—。采矿、采油、工【程建设等活》动可能造成地下【水,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!应当采取防》护性措?施
:第二十四条 禁止】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利?用渗井?、渗坑、裂隙或【者溶洞等向》地下:。。排放: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!、含病?原体的污水、倾倒】垃圾或者其》。他,有,毒、有?害污染?物或者?用污水进行回—灌,。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!地下水资源》
第二十五》。条 取用地下水的】单位和?个人擅自扩大取【水指标取《水的由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责令改《正并处?两万元以《上十万元以下罚【。款;情节严重的【。。吊销取水许可—证,
第二十六条 【取用地下水的单【位和个人未按照【规定的期限封闭地下!。水取水工程的由【。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依,法封闭封闭费用由取!水人承担
第二十】七条: 未经批准开采地下!水和在?非应急?情况下启用应急备】用,水源的地下》水取水?工程或者应急—情况消?除后未停止取水的】由,水,行政主?管,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《为,限期采取补》救措施?并处: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!下罚款
第二十八条! 新建?、改:建、扩建的建设项】目需要取用地—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并按下】列规定?处以:罚款
(《一,)未安?装节:水设施取水》的处五万元》以上十万元以下【。罚款;
(二)节】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!收不合格取水—的处两万元以—上八万元以下—罚款
第二十九条 !未安:装取水计量设—施或者取水计—量设施不能》正常运行的由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: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!。;,。情节严重的》吊销取水许》可证
?第三十?条 转?供水或者《未经:批准擅自改变取【。水用途的由水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责令改正并处】两万元以上八万元以!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吊销取水》许可证
第三十一条! ,单位和?个人造成地》下,。。水资源污染的由【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:门依照水污染防【治的:有关法律法规予【以处罚
第三十二条! 水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:。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?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《主管部门《给予行?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
(一)违法】批准取水许》可申请发放取水许】可证的;
(—二)违法收取和【擅,自免征?、减征地下水水资】源费的;
(三【)发现违法》行为不予查处的;】
(四)擅》自更改取水》计划指标的》;
(五)》。有其他滥用职权【。。。、徇私?舞弊、?玩忽职守行为的
】第三十三条 —本条例自2003年!10月1日起施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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