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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辽宁》省,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】例 (2》003?年8月1日辽宁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三》。次会议通过  根据!2,011年1月11日!。。辽宁省?。第十一?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?委员会第二十—一次会议关于—修改:〈辽宁?省,地下水?资源保护条例〉【的决定第一次—修正  根据201!1,年11月24日辽宁!省第:十一届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:第二十六次会议【关于修改部分—地方性法规的决【定第二次修》正  ?根据201》4年:9,月26?日辽宁省第》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,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!议关于修改部分【地方性法《。规的:决定第三次》修正) 第—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!理开发利用》地下水资源加强【地下水资《源管理根《。。据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水法及《。有关法律、行—政法规结合我省实】。际制定本条例 第】二条 ?本条例所称地下【水资源?是指埋藏于地表以】下的水?资源(含地热水【、矿泉?水) 第《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!域内保护、开发利】用,和,管理地下水资源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】法规及本条》。例 第四条 地【下水资源保护—应当遵循地表—。水与地下水统—一调度并优先使用地!表,水、:开源与节流》相结:合节流?优先、采补平—衡、防止污染—的原:则 第五条 国民】。经,济,和社会发《展规划以及城—市总体规划的编【制、重大《生产: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!与当地的地》。下水资源条件相适】应严格控制大—量取:用地下水的建设项】目 第?六条 ?。鼓励和?支持保?。护地:下水资源的先进科学!技,术的研?究、推广和》。应用: ,各级人民《政府对保护地—下水资源取得显著】成绩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!励,。 第七条 省—、设区的《市、县(含县级市】、区下?同):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规定《的权限负责本—行,政区域内的》。地下水资源保护【工作 国土资源、】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环!境保护、农业—等有: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!做好地下水资源保】护的有关工作 第】八,。条, ,省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应《当根据地下水资源】开发:利,用状况将地下—水,超采区开采地下水】可能造成的海水【入侵、地面沉降、】水,。。体污染、水源—枯竭等地区》划为地下水》资源保护《区报: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!布   第九条 在!地下水资源》保护:区及其以《。外的公共供》水管网覆盖的区域】可,以利:用水库、江河等地】表水的区域》以及无?防止地下水资—源污染措施和—。设施的?区域:除消防、抗旱—、施工?。安全等应急取水、地!温空调取水以及开】采矿泉水、地热温】泉,。等对水质《有特:殊要求的取水工程】可以:依法取?用地下水之外—应当采取以》下保护措施 (一)!不得:新建地下水取水【工程不得新增—地下水取水指标;】 (二)在公共供水!管网、地表水供水】能够满足供用—水需:求的地区除》本条允许的地下水取!水工程和为保证供用!水,安全转为应》急备用水源》的地下水《。取水:工程: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!水,取,。水,工程应当限期—。封闭 ?应急备用水》源以及?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温!泉等地下水取水工程!项目及其取水量由具!有管:。辖权的市《、县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经科学?论证报省人》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核准后予以公【布 第十条 省【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编制全省封闭地下水!。取水工程总》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施市、县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!民,政府批准的总体【方案会同《有关部门编制本【行政:区域内封闭》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!方案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后》实施: 各级?人民政?府应当采取》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!快地表水替代地【下,水,。水源工程《及输配水设施—、公共供水管—网建设 第十一条 !启,用应急?备用水源《的地下水取水—工,程应当自启用后【。二十四小时内向省】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》门,备案;应急情况消除!后应当立即停止取】水 第十二》条 对地温空—调取水以及开—采矿:泉水、?地热温泉《等对水质有特殊要】求的地下水取—水工程应《当依法进《行水资源《论证符合水资源规】划并限制其取水量不!得,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! 用于地《温空调的地下水取水!工程取?水井:与注水?井,的位置应当》。在同一?含水层位并》保持合理《的数:量和间距确保所【取水量全部回灌【和水质安全 第【十三条 对地下【水,资源依法实行—取,水,许可制度《 取水许《可审批程序和监【督,管理: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执行: 第十四条 —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!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!施工单位不得承【建该:建设单位的》。凿井工程《 第十五条 —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!设项目需要取—用地下水的建—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!时应当附具》节水措?施和配套节水—设施设计方案;节水!设,。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!方可取水 第十【六条  直接—取用:地,下水(含地温空【。调取水、《回灌)的单位和个人!应,当,。安装符合《国家规定的取水计】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!。修保证?正常运行   第】十,七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及其有—关部门?应,当加强再生水—利用:。推广工作鼓》励单: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!。水,处理:。厂及再生水利用【设施 ?具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鼓励?使用再生水 (【一)建筑施》工、城市《绿化、道路》清扫、车辆冲—洗和水冲《厕所等用《。水; (二)冷却、!洗,涤等工业生产用水】。; (三)》。观赏性景观、湿地】等环境用水; 【(四)其他》市政用水《 第十八条》 取用地下水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!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!下,水不:得转供或者擅自改】变用途 第》十九条  取用地下!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缴纳水资源费 地!下水水资源费—标准应当高》。于水利工程供—水价格地下》水资:源保护区、公共【。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以!及开采矿泉水—、地热温泉》的地下?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!准应当高于一般【地,下水水资《。源费的?征收标准《征收标准《由省人?民政府制定 第【二十: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免征《、减:征地下水水资源【。费上级人《民政府水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!级人民政《府水: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免!征、减征的责令限】期改正;《逾期未改正的—对免征、减征部分由!上级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直接征缴 —。第二十一《条 县级以》上人: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当,因地制宜采取有效】措施增加地下—水的有效《补给地下水》补源工?程的建设应当与【当地水利建设、生】态保:护结合起来 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做好地》下水超?采区治理工程建设工!作通过人《工,回灌、建设》地表水供《水工程和《地下水库《工程:设施等措施》防止地面沉》降、水源枯竭—、海水入侵》。和水质恶化 第二十!。二条: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:部门:组织地下水资—源,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!监测工作 省—、市、县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?当,对地下水资》。源的水量、》水质实施长期动【态监测监测结果应】当定期向《上,一级水行政》主管:部门报告 其他有】关部门按照职责分】工,开展地下水资源【。保护和?水质监测工》作 :。第二十三条 从事勘!探、采矿《、采油、《工程建设等活动【可能造成地下—水资源?污染的建设》单位应当采》取防护性措施 第】二,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!位和个人利用渗【井、渗?坑、裂隙或者溶洞等!。向地下?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!废,水、含病原体的污水!、倾倒垃圾或者其】他有毒、有害污染】物,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!填埋封井《的不得污染地下水】资源 ?。。第二十五《条 取用地下—水的单位和个人【擅自扩?大取水?指标取水的由水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!以上十万元以下【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吊销取《水许:可,证 第?二十六条 》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!个人未按照》规定的期《限封闭地《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!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依:法封闭封闭费—用由取?水,人承担 第二十七】条 未经批》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!应急情况下启用应】急备用?水源:的地下水《。取水:工程或者《应急情况消》除后未停《止取水的由》水行:政,主管部门责令—停,止违法行为限—期采取补救措施【并处五万元以上【十万元以《下罚款 第》。二十八条 新建、】改建、?扩建的建设项目需】。。。要取用地下》水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由县级【。以上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并?按下列规定处以【罚款 (一)未安装!节,。水设施取水的处【五万元?以上:十万元以下》罚款; (二)节水!。设施未验收或者验】收不合格取水的【处两万元以上八万元!以下罚款 第二十】九条 未安装取水计!量设施或者》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!常运行的由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:限期安装或》者,修复;情节》严重的吊《销,取水许可《。证 第三十条 【转供水或者未经批】准擅自改变取水【用途的由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并?处两万元以上八【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!严重:的吊销取水》许可证 第三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!造,成地:下水资源污》染的由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?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!的有关?法,律,法规予以处》罚 第三十二条 水!行政主管部门工作】人员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!所在单位或》者上级主管部门给】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(一)违法!批准取?水许:可申请发放》取水许可证的—; :(二)违法收—取和擅自免征、减征!地下水?水,资源费的; (三)!发现违法行为不【予查处的; (四)!擅自:更改取水计划—指标的; 》。。(五:),有其他滥《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、:玩忽职守行为的 】第三:十三条 本条例自2!003年10月1日!。。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