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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—地下水?资源保护条》例 (2003】年8月1日辽宁【省第十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三次会议通过 !。。 根据2《011年1月—11:日辽宁?省,第十一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二十—一次会议关于修【改〈辽?宁省地下水》。资源保护条》例〉的决定第—一次:修正:  :根据2011年11!月24日辽宁省【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十六次会议关】于修:。改部:分地: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!。次修正  根—据2014》。年9月26日辽【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!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!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!方性: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!正) 第一条【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!发利用?地下水?资,源加强地《下水资源管理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及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!际制定本条例— 第二条《 本:。条,例,所称地?下水资源是》指埋藏?于地:表,以下的水资源(含地!热水、矿泉水)【 第三条 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保!护、:开发:利用和管理地下【。水资:源必须遵守有—关法:。律法规?及本:条例 第四条 地】下水资源《保护应当《遵循地表水与—地下水统一调度并】优,先使用地表》水、开?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!优先、采《补,平衡、?。防止污染的原—则 第五条 国【。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规》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!的编制、重大生【产建设项目的布局】应,当与当地的地下水】资源条?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!量,取,用地下水的》建设项目 第—六条 ?鼓励和?支持保护《地下水资源的先进】科学技术的研究【、推:广和应用 各级【人民政府对保护地】下水资源取得显著成!绩的单位《。和个人应当给—予表彰和奖》励 第七条 省【、,设区的市、县(【含县级市、区下同】)人:民,政府水?行政:主管:部门按照规定—。的权限负责本—行政区域《内的地下水资源【保护工作 》。国土资源、住—房和城乡建设、【环境保护、农业等有!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!做好地下水资源【保护的有关工—。作 第八条 省【人民政府《水行:政主管?。部,门应当根据》地,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!况,将地:下水超?采区开采地下水【可能造成的》。海水入侵、地面沉降!。、水:体污染?、,水源枯竭等地—区划为?地,下水资?源保护区报》省,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公布:   第九条 【在,地下水资源保—护区及其以外的【公,。。共供水管《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利!用水库、江河等【地表:。水的区域以及无【防止地下水》资,源污染措施》和,设施的?区域除消防、抗旱】、施工安全》等应急取水、—地温空调取水以【及开采矿泉水、地热!温泉等对水质—有特殊?要求的取水》工程可以《依法取用《地下:水之外应当采取以下!保护措施 (一)】不得新建地下水取】水工程?不得:新增地?下水取水指标;【 (二)《在公共供水》管网:、地表水供水能【够满足供用》水需求的地区—。除本:条允许的地下水取水!工程和?为保证供《。用,水安全转为应—急,备,用水源?的地:下水取水工程—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!水取: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! 应急?备用水源以及—开采矿泉水》、地热温泉》等,地下水取水工程项目!及其取水量由具有管!辖权的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《管部:门经科?。学论证报省》。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! 第十条 省人【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编【。。制全省封《闭地:下水取水工程—总体方案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后实—施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根据省》人民政府批》准的:总体方案会同—有,。关部门编制》。本行政?区域内封闭》地下水取水工—。程实施方案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 各》级人民政府》。应当:采取措?施加大资金投—入加:快地表水替》代地:下水:水源工程及》输,配水设?施、公共《供,水管:网建设 第十一条 !启用应急备》用水源的地下水【取水工程应当自启用!后二十四小时内向】省人民政府》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备案;应急情况消除!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! 第十二《条 对地温空—调取水?以,及开采矿《。泉水、地热温—泉等对水《质,有特:殊要求的地》下水:取水工程应当依法】。。。进行:水资源论证符合水资!源,规划并限制其取水量!不得超过地下水【。可开采量 用于地温!。空调的地下水—。取水:工程取水井与注水】井的位置应当在同一!含水层位并保持合理!的,数量和间距确—保所取?水量全部《回灌:和水质安全》 ,第,十三条 对地下水】资源依法《实行取水许》可制度 取水许可】审批程?序和监督管理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 第十四—条 建设单位未【取得取水许可—审批文件的凿井施】工单位不得承建【该建设?单位的凿《井工程? 第十五条 新建、!改建:、扩建?的建设项目需要【取用:地下水的《建设单?位申请取水许可时】应当附具节水措【施和配套节》水,。设施设计方案;节水!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!格方可?取水 第十六条 】 直接取用》地下水(含地温空调!取,。水、回灌)的—单位和个《人应当安装符合国】家规定的取水—。计量设施《。并定期?检查维修保》。证,正常运行  — 第十七条 各【级人:民政府?及其:有关部门应当加强】再生水利用推广工】作鼓励单位和个人】投资建设污水—处理厂及《再生水利用设—施 具有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:鼓励使用再生水 】(一)建筑施工【、城市绿化、道【路清扫?、车辆冲洗和水冲】厕所等?用水; (二)冷】却,、洗涤?等工业生产用—水; (三》)观赏?性景观、湿地等【环境用水; —(四)其他市政用】水 第十《。八条: 取用地下水的【单位和?个人应当《按照批?准的用途使用—地下水不得转—供,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!第十九条  —。取用地下《水的单位和个—。人应当按照国家【和省有关规》定缴纳水《资源:费 地下水水资【源费:标准应当高于水利工!程供水价格地下【水资源保护区、【公共供?水管网覆盖》区域以?及开采矿泉水—、地热温泉的地下】水水资源费的征收】标,准应:当高于一般地下水水!资,源费的征《收标准征《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!制定 第二十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免征、》。。减,征地下水水资源费上!级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发【现下级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擅自免征、—减征的责令限期【改正;逾期未改【正的对?免征、减《征,部,。分由上级《。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!征缴 第二十一条 !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因】地制宜采《。取有:效措:施增加地下水—的有效补给地下【水补源工程的—建设应当与当—地水利建设、—生态保护结合—起,来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做好地】。下水超采区》治理工程建设工作】通过人工回灌—。。。、建设地表水供水】工程和地下水库【工程设施等措施防】。止地面?沉降、水源枯竭、海!水入侵和水质恶化 !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地下水—。资源动?态监测站网建设和】。监测:工作 省、市—、县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。。主,管部门应当对—地下水资源的水【量、水质《实施长期动态监测监!测结果?应当定期向上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 其《他,有关: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!展地下水资源保【护和:。水质监测工作— 第:二十:三条 从事勘探、采!矿、采油、工—程建设等活动可【能造成地下水资【源污染的建设单【。位应当采取防—护性措施 第二十】四条 禁止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利用渗【井、渗坑、裂隙【或者溶洞等向地下】排放含有《毒,。。污染物的废水、含病!原,体的污水、倾倒垃圾!或者其?。他有毒、有害污染物!或者: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!封井的不《得污染地下水资【源 第?。二十五条 》取用地下水的—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!取水指标取水—的由水行《政,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并?处两:万元以上《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!节严重的吊销取【水许可证 第二十】。六条 取《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!人,未按照规定的—期限封闭地下水【取,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!管部门依法封—闭封: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! 第二十七条— 未经批准开采地下!水,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!用应急备《用水源的地下水【取水工?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!后未停止取水的【由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,采取补救《措施:并处五万元》以上十万元以—下罚款 第二十八】条 新建、》改,建、:扩建的建《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!水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有关部门【。责,。令限期改正并按下】列规定处《。。以罚款 《(一)未安装节水设!施取水的处五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】下罚款;《。。 (二)节水设施未!验收:或者验收不合格【取水:的,。处,两万元以《上八万元以》下罚款? 第二十九条 未】安装取水计量—设施或者取水计量】设施不?能正常运行》的,由水行?政,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!装或者修复》;情节严重的吊销】取水许可证》 第三十条》 转供水《或者未经批准擅【自改变取水用途【的,。由水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并处两万元【以上八?万元以下《。罚款:;,情节:严重的?吊,销取水许可证 【第三十一条》 单位和个人—造成地下水》资源污染的由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依照水污染防治【的有:关法律法规予—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! 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工作?人员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由《其所在单位》或,者上级主《管部门给予行政【处分;?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(一!),违,法批准取水许可【申请发放取》水许可证的》;, (二)违法收【。取和擅?自免征、减征地下水!。水资源费的; (三!)发:。现违:法行为不予查处的;! (四)擅自更改】取水计划《。指标的; 》(五)有《其,他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》。弊、玩忽职守行为的! 第三十三条 本条!例自2003年1】0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