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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辽宁省测绘条例 !
《(20?06年12月1【日辽:宁省第十届人—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。八次会议通过)
!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测绘:管,理促进测绘》事业发展保障—测绘事业为经济【建设、国《防建设和社》会,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!民共:和国:测,绘法:等有关?法律、行政法规结】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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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!区,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!遵守:本条例?
第三】条 省测绘管—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!工,作,的统一监督管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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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》、县(含县级市【、区,下同)人民政!府负责管理测绘【工,作的行政部》门(以下简称—测绘管理部门—),负责本行政区域测】。绘工作的统一—监,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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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?级以上?人,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按照职责》分工负责本》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!
—第四: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应当加强对测绘工】。作的领导《将基础测《。绘,纳入本级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展年度【计划及财《政预算?鼓励测绘科学—技术的研究加—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!。推进地理信息—资源:。。共享促?进,地理信息产业—和测绘事业》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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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》条 县级以上测【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!测绘科普宣传教育】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!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!社会发展服务鼓【励公:众版测绘成》果的开?发利:用奖励在测绘成【果社会化应》用中做出突出—贡献的单《。位和个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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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县】级以上测绘管理部】门应当建立测绘【成果质量监督检【查制度加强对测【绘,成果质量投诉处理】工作
】第七:条 因建设、城市规!划、资源调查—、科学研究的需要】大城市和国家重【大工程项目》确需建?立相对独立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】由省测绘管理—。部门:报国务院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 】
—其,他,城市或?者行政区域以及【重点:建,设工程项目确—需建立相对》。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!的由市测绘管理部】门报省测绘管理部】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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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申请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】。面坐标系统的单【。位,应当提交论证—报告、技术方案以】及与国家平面—坐标系统的联—系方式 》
第九条【 省测绘《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】实施以下基础测绘】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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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一)建立《、复测省内国家三、!四,等平面控制》网、高程控制—网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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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组织实施全省基【础航空摄影获—取基础?地理信息的》遥感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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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测】制和更新全省—11000》0、1500—0比例尺地形图、影!像图及其数》字化测?绘成: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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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建立、维】护和更新省》辖区内的《区域性基础地理【信息数据库和系统;!
】。(五)组织编制和】更新全省行政区【划,图及其普通地图【集; 《
(六】)国务院测绘—行政:主管:部门或者省人民【政府确?定的其他《基础测绘《项目
第!十条 市、》。县测绘管理部门【在本行政区域内【。负责组织实施以下】基础测绘《项目
】
:(一)加密平—面控制网、高程控制!网及其复测建立【、复测经批准的【相对:。独,立的平面坐标—系统; 》
(二】)组织实施基—础航空摄影获取基】础地理信息》的遥感资《料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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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测制和更新1200!0、1?1000、15【00比例尺地形图】、影像图及其数字化!测绘成果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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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:)建立、《维护和更新基—。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!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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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。组织实施《上级测绘《管理部门或者本【级人民政府确定【。的其他?基,。。础测绘项目
】
第十》一条 基础测绘【成,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!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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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基?础地:理信息数据库、国】。。防建设和《社会发展急需—的,基础测?绘成果应当》。及时更新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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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省内国家三》、四等平面控制网】。、高程控制网每5】。。年至10《年复测一次; 【
【(三)110—0,00、150—00比例尺地形【图,沿海:和中部城市》群,地区: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!。年其他地区不—超过10年;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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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省、市、!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】普通地图集更—新周期?不超过3年》; ?
—(五)市、》县基础测《绘成:果的更新周期不【超过4年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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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建立!数字区域地》理,信息系统或者—与其有关《的其:他地理信息系统必】须采用符《合国家标准的—基础地理《信息数据并报所在】地县级以上测绘管】理部门?备案
【
第十三条 —乡(镇)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!其标准画法图编制】由省民政部门会同】省测绘管理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!。标,准画法图经省人民】政府批?准,后公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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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!绘管理部门》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!行政区?域地籍测《绘规划应当与基础】。测绘:规划相衔接
】
第十五—条 土地《权属证?书、房屋《权属证书、海域【使用权证《书中:附具的权属》界址点、界址线图或!。者权属面积》的测绘?应当执行国家技术】规,范和标?准由具备相应测绘】资质的?单位实?施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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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因测:绘需要?进行航空《摄影的报《省测绘?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!由军队测《绘主管?部门: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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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绘航空】摄影或者遥感—。的底片、数据必须】经军队测《绘主管部门审查【同意后方可使用【。
第十七!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!单位必须依法取【得相应等级》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!质证书规定的测【绘业务范围和—作业限额从事—测绘活动测绘资【质审查实行》分级管理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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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甲级】。测绘资质由省测绘管!理部门报《国,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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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)乙、》丙、丁级测绘资【质由:市测绘管理部门【报省测绘《管理部门审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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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绘资质审批】的具:体条件、程序和期限!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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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测绘单?位变更所有制—性质、名称、住所】、法定代表人—等,应当在变更后的3】0日内持有关变更】材,料,。到原发证机关—办,理测绘资《质变:更手续;合并、分】立或者增加业务范】围的应当重新—申办测?绘资:质;终止测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】发证机关办》。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!
第十】九条 县级》以上测绘管理—部门应?当建立?测,绘单位信用》信息公开制度将【在本行政区域内承】接测绘任务的测【绘单位资质、业【绩、:。测绘成果质量—情况等信《息向社会公布 】
《第二十条 》实施:基础测绘和重—。点建设工程测—绘项目测绘单位应】当向测绘项目—所在地?县级以上测绘管理】部门备案 —
国外、!。境外的组织》和个人在本省从事】测绘活动的应当在】测绘项目实》施前向省测绘管理部!门交验国家有关部】门的批准文件—接受:测绘管理《部门的监督
】。
第《二十一条 测绘项】目依:法应当实行招—标投标的按》照有关招标》投标的法律、法规】。执行依法不适宜实】行招标?投,标的:由县级?以上测绘《管理部门确定的测】绘,单位实施 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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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上》测绘管理部》门应当会同有关【部门依?法对测绘项目招标】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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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测】绘项目实行承发包】的测绘项目的—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!有相应资质等级【的单:位,发包:或者迫使《测绘:。单位以低于测绘【成本承包测绘项目承!包单位经发》包,单位同意可以—将测绘?项目的非主体—、非关键性》工,。程分包给其他—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!过,总工程量《的百:分之二十《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!当,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!并不得再次分包测】绘单位不得将—承包的测绘项目转】包
【第二:十三条 县级以上测!绘管理部门授—权,或指定的《。测绘成?果保管单位负—责测绘成果的接【收、整理《、建档、保管、提供!等工: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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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绘成果保!管单位?。应当依法加强对测绘!成,果的保管《不得丢失、》散失、损毁、泄密、!转,让
第】二十四条《 依法无偿》使用测绘成》果的使用者不得【将该:。测绘成果用》于营利?性活动 《
第二十五!条 :测绘单?位应:。当,建立:健全测绘《成果质量检验制度】对所完成《的测绘成果质量进行!检验;未经》检验:合,格的不得交付—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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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测,绘项目单位或者发包!人可以委托具—有法:定测绘?质量检验资质的【。。机构:对测绘成果质—量进行检验;全部或!者部分?。使用财政资》金,。的测绘成果》测绘项?目单位?或者发包人》应,。当委托具有法定【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!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!方可使用
【
》县,级以上?测绘:管理部?门根据测绘成果质】量监:督管理的需要—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测!绘质量检验》资质的机构对测【绘成:果质量进行检—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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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各类检验费用由【委托单位承》担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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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【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!理部门应当建立本】行政区域地》理信息资源共—建共享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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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地理信息系!统的单?位,应当:及时更新有关数【据 :
》第,二十七条 国家统一!审核和公布的重【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!本省需?。。要公布的《地理信息数据—由省测绘管理—部门审?核并与?其他有关部门、【军队测绘主管部【门会:。商后: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—由省人民政府或者】。其授权的部门—公布 ?
第二十】八条 对编》制、印刷、》出版、展示》、登:载地:图的管理依照有关】法律、?。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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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?地图单位不得以任】何形:式向:。地图上?标注名?称,的单:位收取?标,注名称费 》
【印刷、?出版地图应当注明】地图审核图号、出版!。号以及编《制单位 《
》第二十九条》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!部门应?当会同同级人民【政府其他《有关部门建立本行】政,区域测量标志档【案编:制本:行政区?域永久性测量—标志普?查、维修、保护计】划并组织实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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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、镇人民政府】和街道办事处应【当做好?本,辖区内测量标—志的:保护和管《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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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!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!设置的测《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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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条 设置永久性】测量标志占用国有】或者集体《土地的设《置单位应《当依法办理用地【手,续,需要在有关》建筑物上设置永久性!测量标志的按照国家!。有关规定《办,理
第】三十一条 测绘【管理部门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!规定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对负》有直接责任的主【管人:员和其?他直接?责,任人员?依法给予行》政处:分,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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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【。办理审核批》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!行,为中不依法行政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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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利用职务上—的便利索取》、收受他人财物【或者:谋取其他利益的【;,
(!三)不依法履行【监督管理职责—或者:监督管理《不力造成《严,重后果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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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】他滥用职权、—玩忽职守《、,徇私:。舞弊:的
第三!。十二条 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测绘》法以:及有关测《绘行政法规规—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行使的行》政处罚权《和行政?许可:权由省测绘管理部门!行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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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—。 本条例《自2007年2【月1日起施》行1994年11月!25日?辽宁省?第八: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: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!通过的辽《。宁省测绘管理条【例同时废止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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