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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辽宁】省测绘条《例 : 《(2006年12】月1日辽宁省第十】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:委员会第二》十八次会议》通过) 《 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测绘管理促进】测绘: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!业为经济建设、国防!建设和社会发展【。服务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测绘法【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》条例 ? 第二!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域从事测绘活动应】当遵守本《条例 《 : 第?三条 省《。测绘管理部门负【。责全省测绘工作的】。统一监督管理 !    市、县(!含县级市、区—。,下同)人民政【府负责管理测绘【工,作的行政部门(以】下简称测绘管理部】。门)负责本行政区】域测绘工《。作的统一监督管【理 》  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。府其他?有关部门按照职责】分工负责本部门有】关的测绘工》作 第四!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?加强对测绘工作的】领导将?基,。础测绘纳入本级【。国民: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】度计划及财政预算】。鼓,励测绘科学技—术,的研究加强测绘【基础设?施建设推《进,地理信息资源共享】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!测绘事?业发展 《 第五条】 县级以上测绘【管理部门应》当开展测绘科普【宣传教育活动—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!地,方经济建《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!励公众版测绘—成果的开发利用【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!化应用中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!和个人 】 ,。第六条 县》级以上?测绘: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!绘成果质《量监督检查》制度加强对测绘【成果质量投诉处理】工作 — 第七条》 因建设《、城市?规,划、资源调查、科学!研究的?需要大城《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!目确需?建立:相,对独立?的平面坐标系—统,的由省测绘管—理部门?。报国务院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, ?    《 其他城市》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!点建设工程项目确】需建立相《对独立的平面—。坐标系统《的由市?测,绘管理部门报省测】绘管理部门批准 】 第八条 !申请建立《相对独立的平面【。坐标系统的单位应】当提交论证报告【、技术方《案以及与国》家平面坐《标系统的联》系方式 —。 第九条—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!责组:织实施以下基—础测绘项目 —  《 , (一)建立、】复测省内国家—三、:。四等平面控制网、】高程控制《网; ?  《  (二)组【织实施全《省基础航《。。空摄影?获取基础地》理信息的遥感—资料; 【   (三)测】制和:更新:全省11000【0、150》00比例尺地—形图、影像图及其】数字化测绘成果;】    (!四)建立、维护和更!新,省辖区内《的区域性《基础地理《信息数据库和系统】;    】。 (五)组织编制和!更,新全省行政区—划图及?其普通地图集; !    —(六)国务》院测:绘行政主管部—。。门或者省人》民政府确定的—其他基础测绘项【目, ? 第《十条 市、县测【绘管理?部门:在本行?政区域?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!基础测绘《项目:    】(一)加《密,平面控制网、高程控!制网及?其复测建立、复测经!批准的相对独—立的:平面坐标系统; !  ?  ?(二)组织实施基础!航空摄?影获取基础地理信】息的遥感资料—;   【 (三《)测制和更新12】000、11—000、1500】比例尺?地形:图、: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!绘,成果;   ! (四)建立【、维护和更》新基础地理信—息数据库和系—统; — ,  :。。 ,(五)?组织:实施上?级,测绘管?理部:门或者本级人民【政府确?定的其他基础测【绘项目 《。 第十一】条 基础测绘—成果按照以》下规定进行更新 】   》 (?一)基础地》理信息数据库、国防!建设和社会发—展急:需,的基础测绘成果应】当及时更《新;: ,   》 :(二)省内国—家,三、四等平面—控制网?、高程控制网每【5年至1《0年复?测一:次; 《   《 (三《。)1100》00、15000】比例:尺地形图沿海和【中部城市群地区的】更新周期不超过5】年其他地区不超过】1,0年;  】 , (四)省、【市、县行政区划【图,及其普通《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!过,3年; 《    (五!)市、县基础测绘】成果:的更新周期不超【过4年 《 第十【二条 建立》数字区域地理信【息系统或者与其【有,关的:其,他地理信息系—。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!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】。息数据?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!测,绘管理部门》备案 《 : 第十《三条 乡《(镇)行政》区域界线《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!编,制由省?民政部门会》同省:测绘管理部门共【同组织实施》其标准画法图—经,省人民?政,府,批准后公布 — 第十四条!。 县级以上测—绘管理部门会—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!主,。管部门编制的本行】政区域地籍测—绘规:划应当?与基础测绘》规,划相:衔接 ? 《。 第十?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!、,房,屋权属证书、海域】使用权证书中—附具的权属界址点】、界址线图或者【权属面积的测绘应】当执行国家技术规】范和标准《由具:备相应测绘资质的】单位实施 》 第十六条! 因:测绘需?要进:行航空摄影》的报省测绘管理【部门审验资质—后由军队《测绘:主管部门《批准 》  :  测绘航空摄】影或者遥感的底片、!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!。主管部门审》查同:意,后,方可使用 ! ,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!活动的单《。位必须依《法取得相应等级的】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!。证书:规定的测绘业—务范围和作》业限额从事测绘【活动测绘资质—审查实?行分:级管理  】。  (一)甲级】测绘资质由省—测绘管?理部门报国务院测】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; —    —(二)乙、》丙、丁级测绘资【质由市测绘管理部】门报省测绘管理【部门审批 】   ? 测:。绘资质审批的具【体条件、程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】有关:规定执行 】 ,。 第十八条 测绘单!位变更所有制性【质、名?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!人等应当在变更后】的30日内持有关变!更材料到原》发证:机关办理测》绘资质变更手—续;:合并、分《立或者?增加业务范》围的应当重新申办】测,绘资质;《终止测?绘业务的应当到原】发证机关办》理测绘资质注销【。手,续 : 第十九条! 县级?以上测绘管》。。理部门应当》。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!息公开制度将在本行!政区域内承接测【绘任务的测绘单【位资质、业》绩、测绘成》果质量情况等—信息向社会公布 】 第二【。十条 实施》基础:。测绘和重点》建设工程测绘项目】测绘单位应当向测】绘项目所在》地县级以上测绘管】理部门备《案 《    国外、境!。外的组织和个—人在本?省从事测绘活动的】应当在测绘》。。项目实施《前向省测《绘管理部《门,。交验国家有关—部门的?批准文件接》受测绘管理部—门的监督 】 :第二十一条》 测绘项目依法【应当实行《。招标投标《的,按照有关招标投【标,的法律、法规执【。行依法不《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!由,县级以上测绘—管,。理部门确定的测绘】单位实?施 ?    县级】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!当会同有关》部门依法对测—绘项目?招标投?标活动实施》监督管理《 : ? ,第二十?二,条 测绘项目实【行承发包的测—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!得向不具有相—应资质等《。级,的,单,位发包或《者迫: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!。绘成本承《包测:绘项目承《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!意可以将测绘—项目的非主》体、:非关键?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!位但:。。分,包量不得超过总【工程量的百分之二】十五接受分包的【单位应当具》备相应的测绘资【质并不得再》次分包测绘单位【不得:将承:包的测绘项》目转包 【 第二《十三条 县》级以上测绘管理部】门,授,权或指定的测—绘成果保管》单位:负责测绘成果—的接收?、整理、建档、保】管、提?供等工作  !  ?测绘成果保管单【位应当依法加—强,对测绘成果的保管】不得丢失、散失【、损毁?、泄密、转让 】 第》二十四?条 :依法:无偿使用《测绘成果的使—用者不得将该测【绘成果用于营利【性活:动 【第,二十五条 测绘【单位应当建立健【全测绘成《。果质量检验制—。度,对所:完成的测绘成果【质量进行检验;未】经检验?合格的不得交付使】用    !测绘项目单》位或者发包人可以】委,托具有法定测绘质量!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测!绘成果质量进—行检验;《全部或者部》分,使用财政资金的测】绘成果测绘项目单】位或:者发包人应》当委托具有法定测绘!质量检验资质的【。机构进行检验合格】后方可使用》 《   县级—以上测绘管理—部门根据测》绘,成果质量监督管理】的需要可以委托【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!。验资质的机构对【测绘成果《质量进行检验—。 ,  《  ?各类检验费用—由委托单位》承担 《 第二十【六条 县级以上测】绘管理部门》应当建?立本行政区域—地理信息资》源共建共享制度 !    》 建立地理信息系】统,。的单位?应当: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! ? 第二十七条 国!家统:一审:。核和公布的重—要地:理信:息数据之外本省需要!公布的地理》信息数据由省—。测绘管理部》门审核并与其他有】关部门、军队测【绘主管部门会商【后报:省人民?政府:批准由省人》民,政府或者其授权【的部门公布 ! 第?。。二十:八条 ?对编制、印刷、出】版、展示、登载地】。图的管理《依照: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规的规定执—行 : :。    编—制地图单位不得以】任,何形式向《地图上标注名称的】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!   — 印刷、》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!。图审核图号、出版】。号以及编制单位 】 第二【十,九条 县级以—上测绘管理部门【应当会同同级—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建立本行政区域测!量标:志档案编制本行政区!域永久性《测量标志普查、维修!、保护?。计划并组织》实,施    】 乡、镇人民政府】和,街道办事《处应当做《好本:辖区内测量标—志的保?护和管理《工作 —  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应当做好本—部门设置《。的测:量标志的保》护和管理工作 】。 : 第?三十条 设》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占!。用国有?或者集?体土地的设置单位】应当依法办理—用地手续《需要:。在有关建筑物上【设置永久《性测量标《志的按照国家—有,关规定办理 】 ?第三十一条》 测绘管理部—。门工作人员违反【本条:例,规定有下列行为【。之一的?对负有直接责任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: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行》。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任  ! , , ,(一)?。在办理审核批准事】项或:者查处违法》。行为中不《依,法行政的; 】    (二)利!用职务?上,的便:利索取、《收受:他人财物或》者谋取?其他利益的; 】  ?  :。 ,(三)不依法履【行监:督管理职责或者【监督管理不》力造成严重后果【的,; 》   ? ,(四)其他滥用【职权:、玩忽职《守、徇?。私舞弊的 ! 第三十二条 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测绘法以及有关【测绘行政法》规,规定省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】处罚权和行政许可】权由省?测绘:管理部门行使—。 ? 第三十三条 !本,条例自2007年】2月1日起施行1】9,9,4年:11月25日—辽宁省第《。八届: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《十一次会议通过【的辽宁省测绘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