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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辽宁省—测绘条例《 《 ,(2006年12月!1日辽宁省第—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八次会议通》过) 第一—条,。 为了加《强测绘管《理促进测绘事—。。。业发展保《障测绘事业为经济】。建设:。、国防建设和社【会,发展: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测绘法等—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,规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条《例, 《 第二条 在!。本省行政《区域从事《测绘活动应》。当遵守本条例 【 ? 第三条》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!。责,全省:测绘工作的》统一:监督管?理,   — 市、《县(含县级市、【区,下?同)人?民政府?负责管理测绘工【作的行政部门(以下!简称测绘管理—部门)负责本—。行,政区域?测绘工作的统一监】督管理 —    县级以上!。人民政府《其他有关部》门按照职责》分工负责本部—门有关的测》绘工作 《。 第四【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府应当加强—。。对测绘工《作的领导《将基础测《。。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!和社会?。发展年度计》划及财政预算鼓【励测绘科学技术【的研究加《强测绘基础设施建】设推进?地理信息资源—共,享,。促进地?理,信,。息产业和测绘事【业发展 【 第五《条,。 县级以上测—绘管理部门应—当开展测绘科—普,。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!动测绘成果为—地方:经济建设和社—会发展服务鼓励【公众版?测绘成果的开发利】用奖励在测绘—成果社会化》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!的单位和个人 ! 第六条 县】级以上测绘管理部】门,应当建立测绘—成,果质量?监督检查制》度加强对测》绘,成果质?量投诉处理工作 】 第七条】 因建?设、城市规划—、资源调查、—科学研究的》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!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!相对独立的平面【坐标系统《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!报国务院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 《 : ,。  其《他城市或者行政区】域以:及重点建设工—程项目确需建—立相:对,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!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!报省测?绘管理部《门批准 】 第:。。。八条 申请建立【相,对独立的平面坐标】系统的单位应当提】。。交论证报告、技【术方案以及与国家】平面坐标系统—的联系方式 】 第《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!门负:。责组织实施以—下基础测《。绘项目?。    【 (一)建立、复测!省内国家三、—四,等平面控制》网、:高程控制网; 【    — (:二)组织实》施,全省基础《航空摄影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】的遥感资料》;    !(三)?测制和更《新全:省110000、1!5000《。比例尺?。地形图、影像图【及其数字化测绘【成,果; —   (四)建】立、维护和更—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!基础地理信息数据】库和系统; 】。   ?。 , (五)组织编制和!更新:全省行政区划—图及:其普通?地图集; 》 ?   (》六)国?。务,院测绘行政主—。管部门?。或者省人民政府【确定的其《他基础测绘项—目 — 第十条 市—、县测绘管理—部门在?本行政区域内负【。。责组织实施以下基】础测绘项目》  》  : (一)加密—平面控制《网、高程控》制网及其《复测建立、复测经】批准的?相,对独立的平面—坐标系统; 【。   《 (二)组织实施!基础航空《摄影获取《基础地理信息的【。。遥感资料; 【  ?  (三)测制】和,更新12《000?、11000—、150《0比例尺地》形图、影像》图及其数《字化测绘成果—; :   》。 (四)建立、】维护和?更新基础地理信【息数据库和系—统; 》 ,  : (五)组织实施!上级测绘管理部门】。或者本级人民政【府确定的其》他,基础测绘项目— , 第十一条!。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!。。以,下规定进行更—新, ,。    (】。一)基?础地理信息数据库】、国防建设和社【。会发展急《需的基础《测绘成果《应,当,及时更新; 【 ,    《 (二)省内国家】三、四等平》面控制网《。。、高程控制网每【5年至10年复【测一次;《    】(三)?110000—、15?000比例尺—地形:图沿海和中》部城市群地区的更】新,周期:不超过5年》其他地区不超—过10年; 【 ,    (四)】。省,。、市:。、县行政区划图【及其普通《。地图: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!年; 》  :  (《五)市、县基础【测绘成果的更—。新周期不《超过:4年 ? ,。 : 第?十二条? 建: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!系统或者与》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!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!国,家标准的《基础地理信息数【据并报所在地—县级以上测绘管【理部门?备案 】。第十三条《 乡(镇)行—政区域界线测绘【及其标?准画法?图编制?由省民政《部,。门,会,同省测绘管》理,。部门共?同组织?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!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 】第十四条 县级以】上测绘管理部—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!行,政,主管部门编》制,。的本行政《区域地籍测绘规【划应当与基》础测绘规划相衔【接 ? 第十五【。条 土地权属证书、!房屋权属证》书、海域使用—权证书中附具的权】属界址点、界—址线图或者权属面】积的测绘应当执行】国家:技术:规范和标准由具备】相应测绘《资质的单《位实施 【 , ,第十六?条 因测绘需—要进行航空摄影的】报省测绘管》。理部门?审验资质后》由军队测绘》主管部门批》准    】 测:绘航空?。摄影或?者遥感的《底片、?数据必须经军队【测绘主管部门审【查,同,意后方可使用 】 第十七【条, ,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!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!级的测绘《资质并按照资质【证书规?定的测绘业务范【。围和作?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!测绘资?质审查?实行分级管理 !    (一)】甲级测绘资质由省】测绘管理部门报【国务院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审批;   !。 (二)乙、丙、!丁级测绘《资质由市测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】绘管理部门审批 】    【测绘资质《审批的具体条—件、程序和期—限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执行 ! ?第十八条 测—绘单位变《更所有制性质、【名称、住所》、,法定代表人等应当】在变更后的30【日内:持有关变更材料【到原发证机关办【理测绘资质变更手】续;合并《、分立或者增—。加业务范围》的应当重新》申办测绘资质;终止!。测绘业务《的应当到原发—证机关办理测绘资】质注销手续 — , 第十九【条 县级《。以上测绘管理—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!位信用信息公开制】度,将在本行《政区域内承接测【绘任务的测绘单位资!。质、业绩、测绘【成果质量《情,况等:信息向社会》公布 】第二十条 实—施基础测绘和重【点建设?工程:测绘项目测绘—。单,位应当向测绘项目】所在: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!部门备案 —    —国,外、:境外的组《织和个人在本省从事!测绘活?动的应当在测绘项目!。。实,施前向省测绘管【理部门?交验国家有关—部门的?。批准文件《接受测绘管理—部门:的,监督 ? 第—二十一条《 测绘项目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!。标的按?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!。律、法?规执行依法不适宜】实行招标投标的由】县级以上测绘—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!单位实施《    【 县级以上测—绘管理部门应—当会同有关》部门依法对测绘【项,目,招,标投标活动》实施监督管理 【 第二十二!条 测?绘项目实行承—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!包单位不得》向不具有相》应资质等《级的单位发》包,或者迫使测》。绘,单位以低于》测绘:成本承包《测绘项目承包—单位经发《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!绘项目的非主体【、非:关键性?。工程分包《给,其他单位但》分包量不《得超过总工程量的】百,分之二十五》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!具备:相应的测《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!包测绘单位不得将】。承包的测绘项目【转包 —。 第二十》三条 县级以上【测绘管?理部:门授权或指》定的测绘《成果保管《单位负责测绘—。成果的?接,。收、整理、建档【、保:管、提供《等工作? ?    测绘成】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法!加强对测绘》成果的?保,管不得丢失、散【失、损?。毁,、泄:密、转让 》 , 第二十【四条: 依法无偿使—用测绘成果的使用者!不得将?该测绘?成果用于营利性活动! 第二】十,五条 测绘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!绘成果质量检验【制度对所完成的测】绘成果?质量进行《。检验;未《经检: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!用    !测绘项目单位—或者发包《人可:以委托具有法定【测,绘质量检验资—质的机构《。。对测:绘成果?质,量进行检验;全部】或者部分《使用:财,政资金的《测,绘成果?测绘项目单位或者】发包人应当》委托具有《法定:测绘: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!进行检验合格后【方可使用《    【 县级?以上:测绘管理部》门根据测绘成果质】量监:督管理的需要—可以委托具》有法: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!的机构对测绘成果】质量进行检验 】    各【类检验费用由委托单!位承担 !第二十六条 县【级以上测绘管理部】门,应当建立本行政区】域地理信息资源共建!共享制度《 , :    建—立地理?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!。及时更新《有,关数:据 第二!十七条 国家统一】审核和?公,布的重要地理—信息数据之外—本省需要公布的地】理信息数据由—省测绘管《理部门审核并与其】他有:关部门、军队测绘主!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!民政:府批准由省》人民:政府或者其》授权的部门公布 ! 第二—十八条 对编制【、印刷?。、,出版、展示、登载】。地图的管理依—照,有关法律、》行政:法规的规定执行 ! , ,   ?。 编制地图单位不得!。以任何形《式向地图上标—注名称?的单:位收取标注名称费 ! ,    印【刷、出版地图应当注!明地图审核图—号、出版《号,以及编制单位 ! ,。 第二《十,九条 县级以上【测绘管理《部门应当会同同级】人民政府其他有关】部门建立本行政【区域测量《。标志档案编制本行政!区域永久性》测量:标志普查《、维修、保》护计划并组织—。实施 》    乡、镇人!民政:府和街道办》事处应当做好本辖】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!和管理工作 —  《  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?其,他,有关部门应当—做好本部门》设,置的测量《标,志的保护《。和管理?工作 第!三,十,条 :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!占用国有或》者集体?土地的设置单位【应当依法办理用【地手续需要在有【关,建筑:物上设置永久—性测量标志的按照】国,家有关规定办理【 —第三:十一条 测》绘管理部门》工作人?员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对》负有直接责》任的主?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《责任人?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?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 —  (一)在【办,理审:核批准事项或者查】处违法?行为:中不依法行政—。的; 《 ,    (二)】利用职务上》的便利索取、收【受他人财《物或者谋《取其他利益的; 】    (三!)不依法履行监督管!理职责或《。者监:督管理不力》造成严重后》果的; —    (—。四)其他滥用职权】、玩忽?职守、徇私舞弊的 ! 《。 第三十二条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!绘法:以及有?关测绘行政》法规规?定省测绘《行,政主:管部门行使的—行政处罚权》和,行政许?可权由省测绘管【理部门行使 】 第三十三【。条 本条例自200!7年2月1日起施】行199《4,年,11月25日—辽宁省?第八: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第十:一次会议《通过的?。。。辽宁:省测绘管理》条例同时《。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