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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。 辽宁省测绘条例! : (2006】年1:2月1日辽》宁省第十《届人民?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八次?会议通过) 【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测绘—管理促进测绘事【业发展保障测绘【。事业:为经济建设》、,国防:建,设和社会发》展服务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测【。绘,法等有关法律—。、行政法《规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条例 】 第二条 在!本省行政区》域从:事测绘活动》应当遵?守本条例 》 第三【条 省?测绘管理部门负责】全省测绘工》作的:统一监督管理 【    【市、县(含》县级市、区》,下同)人》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!工作的?行,政部门(以下—简称测绘管理部门】)负责本行政区域测!绘工作的统一监【督管理   !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,其他:有关部门《按照职责分工负【责本部?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! 第四条】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测绘工作的】领导将基《础,测绘纳?入本级国民》经济和社《会发:展年:度计划及财政预【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!的研究加强测绘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!理,信息资源《共享促进地》理信息产业和测【绘事业发展 — ? :。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!绘管理部门应当开】展测绘?。科普宣传教育活动】积极推?动测绘成果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!。会发:展服: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!果的:开发利用奖励在【测绘成果社会化【应,用中做出突出贡【。献的单位和个—人, —第六条 县级—。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!当建立测绘成果【质量监督检查—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!质量投诉处理工作】 第七】。条 因建设、城【市规划、资源—调查、科学研—究的需要《大城市和国家重大】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!对,。独立的平面》坐,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!理部:门报:国务院测《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 【   其他城【市或者?行政区域以及重【点建设工《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!独立的平面》坐标系统的由市【。测绘管?理部门?报省测绘管理部门】批准 ? ? :第八条 《申请建立相对独【。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!单位应当提》交论证报告、—技术方?案以及与国家平【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!式 【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!部门负责组织—实施以下《基础测绘《项目: ?    《 (一)建》立、复?测省内国家三、四等!平面控制网、高程】控制网; 》。 ? , , (二)组织实】施全省基础》。航空摄影《获,取基础地理信息【的遥感资料; 【 ?   (三—),测,制和更?新全省110000!、15000比例尺!地形图、《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!绘成果?;    !(四)建《立、:维,护和:更新省辖区内的【。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!数据:库和系统; !   《(五)?组织编制和更新全】省行政区划图—及其普通地图集【;   【 (六《)国务院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省【人民政府确定的【其他基础《测绘项目 》 : 第十条 市、!县,测绘管理部门在【。本,行,政区域内负》责组织实《施以下基《础测绘项目 ! , , (一)加密平】面控制网、高程控制!网及其复测建立、复!测经批准的》相对独立的平面【。坐标系统;》    】(二)组织实施基】础航空?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!息的遥感资料;【  》  (《三)测制和》更新120》0,0、11000【、,1500比例尺地】形图、影《像图:及其:数字化测绘成果; !   》 (四)建立【、维护和更新基础】地理信息数据库和】系统; 【   (》五)组织实施上级测!绘管理?部门或者本级人【民政府确定》的其他基础测绘项】目 【第十一条《 基: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!规定进行更新 【    (一!)基础地理信息【数据库?、国防建设和—社,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!绘成果应当》及时更新; —   》。 :(二)省内国家【三、四等平面控【制网:、高程控制网每【5年至10》年复测一次; 【。。。 ,    (【三,)1:100?00、15》。。000比例尺—地形图沿海和中【部,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!期不超过5年其【他地区不《超过10年; !    (—四)省、市、县行】政区划图及》其普通地图集更【新周期不超》过,3,年;:   — :(五:)市、县基》础测绘成《果的更新周期不超】过4:。年 ? , 第十二条 建!立数字区域》地,理信息系统》或,者与其?有关的其他地—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!符合国家标》。准的基础地理信息】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!以上测?绘管理部门备案 ! ? 第:。十三条 乡(—镇,)行:政区域界线》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!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!同省测绘管》理部门共同》。。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!图经省人民政—府批:准后公?布 【第十四条 县级【以上测绘管理部【门会同同级国土资】源行政主管部门编】制的本行政区域地】籍,测绘规划应当与【基础:测,绘规划相衔》接 — ,第十五条《 土地权属证书【、房屋权属证书、】海域使?用权:证,书中附具的权属【界址点、界址—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!。测绘应当执》。行国家技术规—范和标准由具—。。备相:应测绘资质的—单位实?施 ? 第十六【条, ,因测绘需要进—。行航空摄《影的报省《测绘管理部门审验】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!管部门批准 ! ,  测绘航空摄影!或者:遥感的底片、数据】。必须经军队测绘【主,管部门审查同意【后方可使用 【 《第十七条《 从事测绘活—动的单位必须依【法取得相应等—级,的测绘资质并按照】资质:证书:。规定的测绘业—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!事测绘活动》测绘:资质审?查实行?分级管?理 》  : :(一)甲级测绘资】质由省测绘管理【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审批【;    !(二)乙、丙、丁级!测绘资质由》市测绘管理部门【报省测绘管理部门】审批 》  :  测绘资质审批!的具体条《件、程序和期限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 第十!。八条 ?测绘单位变》更所有制《性质:、名:称,、住所、法定代表】人等:应当在变更后的30!日内持有关》变更材料到原发【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!变更手续《;合并、分立或【者增:加业务范围的应当】重新申办测》绘资质;终止测绘业!务的应当到原—发证机关办》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! 第十】九条 县级以—上测绘管理》部,门应当?建立测绘单位信【用信息公开制度【将在本行政区域【内承接测绘》任务的测绘单—位资质?、业绩、《测绘:。。成果质量情况等信】。息向社会公》布 》 , 第二十《。条 实?施基础测绘和重点】建设工程测绘项【目测绘?单位应当向测绘【。。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!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! :   ? , 国外、境》外的组织和个人在】本省从事测绘活动】。的应当在测绘项目】实施前向《。省测绘管《理部门交《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!准文件接《受测绘管理》部门:的监督 【 :。第二十一条》 测绘?项,目依法应《当实行招《标投标的按照有【关招:标投标的法律、【法规执?。行依法不适宜实行招!标投标的由县级【以上测绘管理部【门确定的测》绘单位实施 — ,。 ,    》县,。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!应当会同有关部【。。。门依法对测绘—项目招标《投标活动《实施:监,。督管理 】。 第二?十二条 测绘—。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!绘项目的发包—单位不得向不具【有相应资质》。等级的单位发包【或者迫使测绘单位】以低于测绘》成本:承包测绘项目承【包单位经发包单位】同意:可以:将测绘项目》。的非:。。主体、非关键—性工程分包给—。其他单?位但分包《。量不得超过总工程】量的:。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!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!应的测绘资质并不】得再次分包测绘【单,。。。位不得将承》包的测绘项目转【包 — 第二十三条 县级!以,上测绘管理部门授权!或指定的测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】责测:绘成果的接收、整】理、:建,档、保管、提供【。等工作 【   测绘成果】。保管单位应当依【法加强对测绘成果的!保管不得丢失、散失!、损毁、泄密—、,转让 【 第二十四条 【依法无偿使用测【绘成果的使用—者不得将该测绘成】果用于营利性—活动 ?。 第—二,十,五条 测绘》单位应当建》立健全测绘》成果质量《。检验制度《对所完成的测绘【成果质量进》行检验;《未,经检:验合格的不》得,交付使?用    】 ,。测绘项目单位—或者发?。包,人可以?委托具?。有法定测绘质量检】验,资质的机构》。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!检验;全《部或:者,部,。分使:用财政资《金的:测绘成?果测绘项目单位或者!发包人?应当:委托具?有,。法定测绘《质量:检验资质的机—构进:。行检验合《格后方?可使用? :。。 ,  :  县级》以上测绘管》理部门根据测绘成果!质量监督管理的需】要可以委托具—有法定测绘质—。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!。测绘成果《。质,量进行?检验   】 各类检验—费用由委托单位【承担 第!二十六条 县级【以上测绘管理部【门,应当建?立本行政区》域地理信息资—源共建共《享制:度    !建立地理《信,息系统的单位应当及!时更新有关数据 】。 第二十七!。条 :国家统一审核和【公布的重要地理信】。息数据之外》本省需要公》布的地理信息数【据,由,省测绘管《理部门审核并与【其他有关部》门,、军队测绘主—管部门会商》后报省人民政—府批准由省人—民政:府或:者其:。授权的部门公布 】 第二十八!条 对编制、印刷】、出版、《展示、登载地—图的管理依照有【关,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。定,执行 ? ,。 , ,   编制地图】单位不得以任何【形式向地《图,。。上标:注,名称的单位收取标】注名称费 】。   ? 印刷、出版地图应!当注明地图》审核:图号、出版号—以及编制单位 【 第二【。十九条? 县级以上测绘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!级人民政府》其他有关部门建立】本行政区域测量标】志档案编制》本,行,政区:域永久性《测量标志《。普查、维修》、保护计《划并组织实施 【    乡、!镇人民政府和街【。道,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!区内测量标志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】。  》  县级》以上人?民政:府其他有《关部门应当做好【本部门设置》的测量标志》的保护?。和管理工作 【 ? 第三十条 设置永!久,性测量标志占—用国有?或者集体土》地的设置单位应当】依,法办理用地手续需】要在有关《建筑物?。上设置永久性测量】标志的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办【理 ? 第三十一】条 测绘管理部【门工作人员》。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?依法给予行》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—    (】。。一)在办理审核批】。准事项或者查处违】法行为中不依法【行,政的; 【   (二—。)利用职务》。上的便利索》取,、收受他人》财物或者谋》取其他利益的;【    【 (三?)不依法履行监【督管理职责或者监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】重后果的; !。   (》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!玩,忽职:守、徇私舞弊的【 : , 第三十二【条, 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。测绘法以及有关测绘!行政法规《规定省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行使的—行政处罚权和—行政许可权由省测绘!管理部门行使 】。 , 第三十三条】 本条例《自2007年2【月1日起施行1【994年11月25!日辽宁省《。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!会议:。通过的辽宁省测【绘管理条《例同时废止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