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本标准用词说【明
》
1 为—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!文时区别对待对【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!用词说明如下—
! ,。1)表示很严格非】这,样,做不可的《
】 ? 正面?词,采用:。“必须”反面词【。采用“严禁”;
】
,
》 2)表示【。。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!应,这样做的
】
《 正面词【采用“应”反面词采!用“不应”》或“不得”;
【
,
》 , :3)表示《允许稍有《选择在?条件许可《。时首先应《这样做的
!
正】面词采用《“宜”?反面词?采,用“不宜”;
!
— 4)?表示有选择在—一定条件下可—以这样做《的采用?。“可”
!2 条文中—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!。准执:行的写法《为“应符《合,……的规定”或“应!按,…,…执行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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