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4 !验收的?划分
】
,
3.4《.1 建筑—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!的一个?分部工程其子分部】工程和分项》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!列规定
《
》 1 建筑!节能:子,分部工程和》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!表3.4.1的规】定
—
》2 建筑节能工程!可按照分《项工程进行验收【当建筑?。节能:分项工程的》工程量较大时可将】分项:工程划分《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!验收
《
,
表3.4.】1, 建筑《节,能,子分部工程》和分项工程划—分
:
】
续表3—.4.1
】
:
3.4!.2 当建筑【节能工程验收无法】。按,本标准第《。3.4.《1条的?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!检验批时可由建设、!。监理、施工等各方】协商划?分检验?批;其?验收项目《、验收内容、—。。。验收标准《。。和验收记录均应【符合本标《准的规定
】
3?。.4:.,3 当按计数【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!除,本,标准另有《规定外检验批最【小抽样数量宜符【。。合表3.4.3的】规定
表!3.4.3 检】验批最小抽样数量】
:
《
?
3.4.【4 : 当在?同一个单位工程项】目中:建筑节能分》项工程和检验批【的,验收内容《与其他各专业分【部工程、分项工【程或检?验批的验收内容【相同且验收》结果合格时可采【用其验?。收结果不必进行重】复,。检验建筑节能—分部:工程验收资料应单】独组卷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