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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  !验收的划分 】 《 ,3.4.1》  建筑节》能工程为单位—工程的?一个分部工程—其子分?部工程和分》项工:程的:划分应符合下—列规定 】  :。   1  建筑节!能子分部工程和【。。分项工程划分宜符】合表3.4.1【的规定 《 ?   《。  2 《 建筑节能工程【可按照分项工程【进行验收《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!的工程?。量较大时《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!若干个检验》批进:行验收 !表3.4.》1, ,。 建筑节能》子分部工程》和分项?工程划分 》 , 【 ?续表3.4.1 】。 — :。 ,。 3.4.2  !当建筑节能工程验】收,无法按本标》准,第3.4.1—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!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!设、监理、》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!检验:批,;其验收项目、验收!内容、验收标—准和验收记录均应】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! : 3.4.3】  当按计数方法检!验时抽样数量除本】标准:另有规定外检验批】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!表3.4.3的规】定 表3!.4.3  检【验批最小《抽样数量 】 ? ? , 3.4.4  当!在同一?个单位工程项目中】建筑节能分》项工程和《检验批的验收内容】。。与其他各《。专业分部工程—。、分项工《程或检?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!且验收结果合格时】可采用其验收—。。结果不必《进行重?复,检验:建筑节能分部工程】验,收资料应单独组卷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