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—。。4, 验收的》。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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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【1, , 建筑?节能工程为单—位工程的一》个分部?工程其子分》。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!划分应符合下列【规定
】 《1 建筑节能子分!部工程和分》项工程?。划分宜符《合,表3.4.》1的:规定:
! 2: :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!分项工程进行验收】。当建筑节能分项【工程的工程量较大】时可将分《项工:程划分为若干个检】验批进行验收—
—表3.4.》1 建筑节能【子分部工程和—分,项工程划分》
《
?
续表3】.4.1
》
》
3.4!.2 当》建筑节能工程—验收无法《按本标准第3.【。4,.1条的要求划分】。分项工程或检验批】时可由建设》、监:理、施工等各方协商!划,分检验批;其—验收项目、验—收内容?、验收标准和验收】记录:均应符合《本标准的规》。定
【3.4?。.3 当》按计数?方法:检验时抽样数—量,除本标准另有规定】外检验?批最小?抽样数量宜符—合表:3.4.《3的:规定
》
表3.4.3! 检验批最小【抽样数?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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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
3.4.4【 , 当在?同一个单位工程项】目中建筑节》能分项工《程和检验批的验收】内,容与其他各》专业分部工程—、,。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!验收内容相同且【验收结?果合格时《可采:用其验收结果—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!筑节: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!。应,单独组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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