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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3.4 《 验收的划分 】 —3,.4.1  —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!工程:的一个分部工—程,其子:分部工?程和:分项工?程的:划分应符合下—列规定 【     1 】 建筑节能子分部工!程和分项工程划分】宜符:。合表3.4》。。.1:。的规定 】    《 2  建筑节【能工程?。可按照?分项工程进》行验收当建筑—节能分项工程—的工:程量较大时可将分】项工程划《分为若干个检验【批进行?验收 【 表3.4.1 】 建筑节能》子分:部工程?和,。分项工程划分 】 】 续表3.4.1!。 , — ? 3?.4.2  当建筑!节能工程验收无法】按本标准第》3.4.1条的要】求划分分项》。工程或检验批时可】由建设、监理、施工!等各方协商划分检】验批:。;其验收项目、【验收内容、验—收标准和验收—记录均应《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! 《 3:.4.3 》 当按计《数方:。法检验时抽样数量】除本标准另有规【定,。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!量宜符合表》3.4.3的规【定 : 表3.4!.3  检验—批,最小:抽样数量 【 《 : 3.》4,.4:  当在同一个单】位工程项目中建筑】节能分项工程—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!与其他?各专业?分部工?程、:分项工?。程或检验批的—验收内容相同且验】。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!其,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!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!工程验收资料应单】独组卷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