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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  !验收的划分 】 3.4】.1  《建筑节能工》。程为单位《工程的?一个分部工》程其子分部工—程和分?项工程?的划:分应符合下》列规定 】   ?  1  建筑节】能子分部工程和分】项工程划分宜符合】。表3.4.》1的规定 !   ?  2?  建筑节能工程】可按照?分项工程进》行验收当建筑节【能分项?工程的工程》量较大时可将—分项工?。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!批进行验《收 — 表3.4.1 】 建:筑节能子《分部工程和分项工】程划分 《 ? 《 , 续表3.4.!1 — —。 3.4.》。2 : 当建筑节能工【。程验收无法》按本:。标准第3.》4.1条《的要求划分分—项,工程或检验》批时可由建设—。。。。、监:理、施?。工等:各方协商《划分检验批;—其验收?。项目、验收》内,容、验收《标,准和验收《记录:均应符合本标准【的规定 《 , ? 3.?4.3  当按计】数方法?检验时抽样》数量除本标准—另有规定《。外检验批《最小抽样数量—宜符合?表3.?4.3的规定 】 ? 表3?.,4.3  检验批最!小抽样?数量:。 ? 》 3.—4.4?  当在同一个单位!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!分,项工程和检》验批的?。验收内?容与其?。他各专业《分部工程、分项【工程或检验批—的,验收内容相同且【验收结果合格时【可采用其验收—结果不必进》行,。。。重复检验建筑节【能分部工程验收【资料应单独组卷【。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