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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广州《市村镇建设管理【规定
广州!市人民政府令—
,
第1号
》
广州市村!镇建设管理规定已】。经2000年1【2月18日》。市政府第11届6】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现予发《布自200》1年3月1日起施】行
市长》林树森?。
二○○一年!一月十?一,。日
— 第一章 总 】则
第一条—。 为了?规,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!管理改善村镇生【产和生活环境促进】农村: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建】筑法和其他有关【。法律、法《规结合?本市实际《情况制定本规定 !
第二《条, ,。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!镇辖区范围内的房】屋设计、《施工市政《基础设施和》公共设施的配套、】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!。的,管理活动适用—本规定
第】。三条: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!实施
》
区、县级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其职责范围内负】责,本辖区的村》镇建设管理工作 !
《镇人民政府在—其,职责范围内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】设管理、基础设【施和公共设》施的配?套与维护工作 【
第四条 各级!人民政府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在各自的职责范【围,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!工作
—第二章? 设计与施工管理】
第五条 村镇】各项: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!用总体?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!取得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、土【地使用证和》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
】。
第六条 》2层以?上(含2层)和跨度!超过6米《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!烟囱、?水塔、水池等构【筑物由?。村、镇统筹安排建设!的道:路、桥梁《、给排水、环境【卫生等基础设施的】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!设单位和个》人必须委《托,具有相应资质等【级的设计单位—设计:或者直接《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已发?。布,的通用设计图—纸、标准《设计图纸
】 ?
?前款以外的建设【工程:可,以由具有工》程结构专业》技术员?职称以上的人员【按照建设工程设【计,规范和?标准进?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!市以上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已发【布的:通用设计图》。纸,、标准?设计图?纸
第—七条: 建设工程的设计】必,须符合国《家和地方的建—。筑标准、设计规范符!合消:。防、环境保护、防】雷、:抗震设防、环—境卫生、卫生防疫】、劳动保护等有【关规定 《
第八条— 本规?。。定第六?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!程项目的《施工图除采用标准】设,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!纸的以外建设单【位和个人应当—报送区、县级市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由受理的—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!资格的审查机—构对结构《安全和?。强,制性标准、规范执】行情况?进行审查;超过2】0层及跨度》2,4米以上《的,建筑:工程和市重点建【。设工程的施工图【应当报送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由—市,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有施工图审查【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!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!、规范执《行情况进行审查 !
《市,、区、县级市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受》理施工图审查后【应当在建设部—规定:的时:。限内完成审查—工作: , 未经审查批准【的施工图不》得使用 《
?第九条 《。3层以上(含3【层)和跨度超过6米!的房屋建筑》。独立烟囱、水塔【。、,水池:等构筑物由村、镇统!筹安排建设的道路、!桥梁、给排水—、环境卫《。生等基础设施的【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必!须由具有相应资质】的施工单位承—担施工任务
】
前款以—外的建设工程可以】由具有?相应资质的》施工单位或》者建筑工匠承担 】
建—筑,工匠应?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建《筑工匠?资格证书《并经项目所》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!记后方可承接施【工任务
!禁止无证和越级施】。工
第十条 !施工单位《和建筑工《匠应当按《照有关施工技术【标准:、规范、规》程进行施工使—用符合工程质—量要求的《建筑: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】和设备保证工程质】量和安全 —
施工—单位、建筑工—匠应当按照已—审,查批准的《施工图施工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》修改确需修改—的,应当经原设计单【位或设计《者同意并出具—变,更设计书面通知涉】。。及基础、承重结构等!。主要内容修改—的必须按原审批程】序报:请原批准《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!托审查机构审查批】准 :
:。
第十一条》 总投资额30万元!以下或者建筑面【积300平方—米以下的建设—工程开工前建—设单位或个人必须】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!和规划?批准文件、工—程的规模、》承,建单位或者建—筑工匠?、拟完工的时间【等情:况送村民委员会【汇总:后报镇人民政—府备案?或者直接报镇人【民政府备案》
《第十:二条 总投资额3】0万:元以上或者建筑【面积3?00:平方米以上的建【设工:程,开工前建设》单位或个《人应当向区、县级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?。领取建设工程施工】许可证;超过20层!及跨度?24米以上的建筑工!程和市重点建设【工程建?设单位或《个人应当向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!取建设工程》施工许可《证, :
申》请领取施工》许可证应当具备下】列条:。件并提供《相应的证明》文件
】(一)?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!用地批准《手续
【 (二)已》经取得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 :
?。 (三)施工场地已!经基本具备施—工条件?需要拆迁的其拆【。迁进度符合施工要】求
【。(四)已经依法【确定施工单位
!
?(,五)已有满足施工】。需要的施工》图纸及技术资—料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已按规定—进,行审查
!(六:)有保证工程质【量,和安全的具》体措施
!(七)按照规定应】该委:托监:。理,的工:程已委托监理— ,
? , (八)建》设资:金已经依法落实 】
(九)】法律、?行政法?规规定?的其他条件
】
市、区、县级!。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—。起15个工作日【内对符合条件的【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!。可证对不《符合条件的告知【不,予核发的理》由
第十三】条 建设单位或【者,个人应当自》领取施工许》。可证之日起3—个月内开工因故【不能开工的可—。以在期满《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!延期并说明理由;延!期不得超《过两次每次不得超】过3个月既不开工】又未申请延期的【或者超过延》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!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!废止:
《第,十四:条 市、区、—县,级市建?设行政?主管:部门及其委托—的建设工程质—量安全监督》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!。全进行?。监督检查时被—检查者应当如实【提供情况和资料【 :
,
,第十五条《 本规定第六条【第,一款规定的建—。设工: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。位或: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!、施工和监理单位】或者:个人:进行验收《
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!
《 (一)完成建【设工:程设计和《。合同约?定的各项内容 】
(二)有完!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!。经济资料
【
, (三)有使用合!法建筑材料、建筑】构配件和设备—的凭证
【 ,。 (四)《有,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!。。署的工程《保,修书 ?
(五【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应当由规划、【公安消防、环境【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!可文件或《者准许使用文件 】
涉及社】会公共?利益和公共》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!当有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《、监理?等单:位签署的质量合【。格文:件,
未经】验收:。和,验收不合格》的,建设工?程项:目不得交付使—。用 ?
第十六条 【建设单位或个人【应当自?建设工程验收合【格之日起15—日,内将:建设:工,程竣工?验收报?告,和规划、《公,安消防、环境保【护等专业《部门出具的认—。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!文,。件报审查该项目施】工图的?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》
第:十七条 市》、区、县级》市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和【。镇人民政府不得超】越,权限和?违反法定程序审【批建设工程超越【。权限和违反》法定程序审批的其】。批准文件无效 【
第十》。八条 市、区—。、县级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健全竣工备【案,资料的存档和保【管第三章村镇设施配!套与:维护
第十九!条 村镇《。新区建设和旧—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!套建设相应》。基础设施和公—共设施市城》市,建设:规划用地《控制范?围内村?镇的市政基础—。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!套应:当按照城市市政基】础设施和公共—设施:的标准进行建设【
第二十—条 镇人民政府【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!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!镇基础设《施、公共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】 村集体经济组织】。或者村?民委员会应当在【集体收入中安排【一定资金用于本村】的基础设施、公【共设施?。的建设和维护
】
第二十《一条 村《、,镇转为行《政街道后原》有的:基础设施和公—共设施?由区人民政府管【理,
第二十—二条 镇人民政府】、村民委员会可以】根据"谁投资谁受】益":。的,原则鼓励有关单【位、:个人投资建设和【改造道路、园林绿化!。、供气、供》水、排水、生活【垃圾收运、公共【厕,所等基础设施和公】共设施
—第二十三条》 新村开《发和旧村改造时应】当配套建设公共【厕所、生活垃圾转】运站、果《皮箱等环《境,。卫生:。设施所需经》费纳入?建设项目总投—资
第二十【四条 ?新建: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!所,应当符合国》家二类水冲》式标准公共厕—所和单位、个人【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!。必须建?有三格化粪池
】
第二?十五条 村镇的绿化!、道路?、厕所等公共设【施和环境《的维护?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!集和运输公共水【域的保?洁由村?镇的行政管理部门】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!托有资质《的专业服《务,。公司负责 村镇集】贸市场、车站、【码头、停车场、【饮食、?娱乐:场所的?环境:卫生保洁《工作由其业主或者】经营单位负责 村镇!的生活?垃,圾应当运送到市或】者区、县级市的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】部门指定的处—理场所进行》集中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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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六条 镇—人民政府应》当采取措施》保,护村镇饮《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!水质应达《。到国家规《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!标准有条件的地【方,可以集?中供水
—第二十七条 镇人】民政:府和村?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!镇容貌管理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!
(一)不】得随意抛《。撒杂物和倾倒粪【便、污水
】 (二)自》设容器盛《装,生活垃圾《并按当地规定的时】间、地?点、方式清除
! (?三)建?筑,材料、余泥》渣土、柴草及其他杂!物应在?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!乱,。堆乱放
】(四:),临街房屋的阳台护】栏上: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!放高度不得》超过阳?台护栏高度 —。。
(》五)设置围墙的【应采用绿篱、—花,坛,、栅栏等通透形【式,
(六)】按要求在房》前屋:后、街道两》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!草树木美化环境【不得损坏《公共绿?地和擅自《。砍伐树木
【 (七)维护村镇!道路:爱,护公共设施》不得侵占、损坏和】。擅自:拆除军事、防汛、邮!电、通信、电力、供!水、排水、园—林绿化、环境—卫生、铁路、输油】(气)管道、道路】等设施 市建成区】范围内和建制镇【的镇区?范围内?不得放养禽畜—
第二十—。八条 建《筑物:阳台:。、外走廓上设—置防盗网的不得超】出外墙? 窗:户的防?盗网应?当安装在窗户内侧】并设置供《人员安全疏》散的活动口》
第二十—九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!。的街道、广场、市场!、车站等公共—场所修建临时建筑】物,、构筑物和其它【设施
》第,三十条 新建—、改建、《扩建建设工程必【须,遵守环境《。保护的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做好环境污】。染的防?治
第三十【。。一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!村镇内经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》府或有关行》政主管部门认定【的文:物古迹?、古:树,名木、风景名胜第四!章法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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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— 无证、挂靠或者超!越资:质等:级进行设《计和施工的依—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规定处理 !违反施工《图审查管理》。规定的由市、区、县!级市建?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其《补办: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!国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】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!罚款
第三十!三条 违反本规定】第十一条、第—十二:条规定未备案或【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!开工的?市,、区、县级》市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应当责令其补办】手续可以并处工程】。合同:价款的?百,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!以下罚款 》。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责》令其改正并处—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!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!的罚:款,
》(一:)未组织竣工验【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!
? (二)验收—不,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!
(三)对!不合格的建》设工:。程按照合格工程验】收的
第三十】五条 建设工—程,竣工验收后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—未,依法办理竣工—验收备案《的备案机关责令【其,限期改?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!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。。例处:以罚款?
第《三,十六:。条 违反《本规定?第二:十七条第一款第一】、二、三《、四项和《。第二款规《定的:由区建?设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或者镇【人民政府责令—其改正可《以并处以50元以上!10:0元以下的罚款【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
第三十七】条, 违反?。本规定第《二十七条第一—款,第五、六、七—项和第二十八—条,。、第二十九条规【定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?、规:章的规定处理
】
第三十八条 违】反,本规定第十七条【规定的由所》。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管部门【。对直接责任人员和】有关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: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其?刑,事责任第《五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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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九条 本—规定:自2001年3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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