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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广州?市村镇?建设管理规定—
广—州,市人民政《府令
《第1号
【 广?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!定已经20》00年?。12月?18:日市政府第11届6!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现予发布自—2001年3月1日!起施行
市长林】树森 《
二○○一年一】月十:一日:
》。 , 第一章《 总 则
第【一条 为了规范【本市村?。镇,的,建设和管《理改善村镇生产【和生:活环境促进农—村经: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建筑法和其他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结合本市!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】定
第二【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!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!房屋设计、施工市】政基础设施》和公共设施的配套、!建设与维护以及相】应的:管理活动适用本【。规定
》
,第三条 《市,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规定的组织实施 !
区》、县级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在: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!辖区的村镇建设管】理工作 《
镇—人民:政府在其《。职责:范围内负责辖—区内村镇建设管理】、基:础设施和《公共设施的配套【。与维: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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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条 各级人【民政府有《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在各自?的,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!建设管理工作—
第二章【 设计与施》工,管理
第五—条 村镇各项建【设必须符合土地利】用总体规《划和村镇《规划:依法取得建》。。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、土地使!用证和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证,
第》六条 2《层以上(含2层【)和跨度超过6米】。的单层?。。房屋:建筑独立烟囱、水】塔、水池等构筑【物,由村、镇统筹安排】建设的道路、桥梁】、给排水、环境【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!建、扩建、改建建】设单位和个人必须】委托具有相应资【质等:级的设?计单位设《计或者直接采用【市以上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已】发,布的:通用设计图纸、标准!设,计图纸? :
前!。款以外的建》设工程可以由具有】工程结构专业技【术员:职称以上的人员按】照建设工程设计【规,范,和标准进行设—计或者直接》。采用市以上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已发布的通用—设计:图,纸、标准设》。。计,图纸
第七】。条 建设工程—的设计?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】方,。的建筑标准、设计】规范符合消防、环】境保护、防雷—、抗震设防、环境】。卫生:。。、卫生防疫、—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! ,
第八》条, 本规定第六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!程项目的施工—图除采用标准设计】图纸和通《用设计图纸的以【外建设单位》和个人应当报—。送区、县级市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有施工图审查【资格的审查机构【。对结构安全和强制】性标准、规范执行】情况进行审查;超过!。。20层及跨度24】米以上的建筑—工程和市《重点建设工程的施】工图:应,当报送市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《由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!工图审查资》。格,的,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!和强制性标》准、规范执》。行情况进行》审查 ?
市、区】。、县级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受,理施工图审》查后: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!时限内完成审查工】作, , 未经审查》。批准的施工图不得】使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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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3层以上!(含:3层)和跨度—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!独立烟囱《、水塔、水》池等构?筑物:由村、镇《统筹安排建设的道】路、桥梁、》给排水、环境—。卫生等?基础:设施的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必《须由具有相应—。资质的施工》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!
前款以外!的,建设工程可以—由具有相《应资:质的施工单位—或者建?筑工匠承担 【
建筑工匠应!。当持有?所在地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核发的【建筑工匠资》格证书?并经项目《所在地的镇人—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!接施:工任务
【 , 禁止无《证和:越级施工
第!十条 施工》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!按照有关《施工技术标准、规】范、规?。程进行?施工使用符合工程】质量要求的建筑【材料:。。。、建筑构《配件:和设备保证工程质】量和安全
! 施工单位》、建筑工《匠应当按照已审查】批准:的施工图施工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】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!设计单位《或设计者同意并出】具变更设计书面【通知涉及基础、【承重结构等主要内】容修改的必须按【原审批程《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!原批准机关委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】准 ?
:第十一条《 总投资《额30万元以下或者!建筑面积30—0平方米《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!前建设单《位或个人《必须:将该建设《工,程的用地和规划【批准文?件、工程的规模【、承建单位或—。者建筑工《匠、拟完工的—时间等情况送村【民委员会汇》总后报镇人》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!报镇人民政府备案】 ,
第十》。二条 总投资额30!万元以上《或者建筑面积—3,00平?方米以上的建—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!位或个人应当—向区、县《。级市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申请领【取建设工程施工许】可证;超过20层及!跨度24《米以上的建筑—。工程和市重点建【。设工程?。建,设单位或《个人应当向》。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领取建设【工程施工许》可证
》
申请领取【施,工许可证《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!提供相应的证明文】件,。
》 (一)已经办【理该建设工程用【地批:准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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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:已经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
】
(三)—施,工场:地已经基本具备施】工条件需《要拆迁的《其拆迁进度符—合施工要求
】
?(,四)已经依》法确定?施工单位 》 ,
(五)已有!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!图纸及技《术资料施工图设【。计文件?已按规定进行审查】
(六)!有保证工程》质量和安《全的具体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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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:七)按照规》定应该委托监理【的工程已《委托监理
! (:八,)建:。设资金已经》依法:落实
【 (九?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,件
》 市、区、县【级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15个工作】日内对?符,合条件的核发建【设,工程施工许》。可证对不符合—条件的告知》不予核发的理由【
第十三条】 建:设,单,位,或者个人应当自领】取,施工:许可:证之:日,起3个?月内开工因故—不能开工的可以【在期满之《前向发证《机关申请延》期并说明理由—;延期不《得超过两次每次不】得超过3个月既不】开工:又未:申请延期的或—者超过延期次数【和时限的《建设工?程施:工,许可证自行废—止 :
?。第十四条《 市、区、县级市】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及其委—。托的建设工程—质量安全监》督机构?对施工质《量和安全进行监【督检查时《被检查者应》当如实提供情—况和资?料 :
第十五条【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!款规定的《建设:工程项目竣工—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组织设》。计、施工和》监理单?位或者个人进行【验收
》
建设工程竣工!验,收应当具备下—。列条件
【 :(一:)完成建设工程设计!和合同?约定的各项内容 !
(二)有完!整的图纸和》工程技术经济资【料 ?
(》三)有使用合法建】筑材料、《建筑:构配:件和设备的凭证【。
(四)!有承建?单位或者个人—签署的工程保修书】 ,
? (五)》法律:。、法规规定应当由规!划、:公安消?防,、环境保护等—部,门出具的认可文件】或者准许使用文【件
【涉及:社会公共《利益和公《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!应当有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!位签署的质量合格】文件 《
? 未经?验收和验收不合【格的建设工》程项:目,不得交付使用
!
第十六条》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!当自建设工程验【收合格之日起15日!内将:建设工程竣工—验收报告和规划、公!安消防、环境—保护等专业部—门出:。具的认可文件—或者:准许使用文件—报审查该项目—施工图的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
第十【七条 市《、区、县级市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和镇》。人民政府不得—超越权限和违—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!工程超越权限—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!的其:批准文件《无效
》
第十八条 —市,、区、?县级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建立?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!存档和保管》第,三章:村镇设施配套与维】护
第十【九条 村镇新—区建设和旧区改【建时必?须统筹配套建—设相应基础设施【和公共设施市—城市建设规划用地】控制范围内村镇【的市政基础设施和】公共设施的配套应】当,按照城市市政基【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!标准进行建设
】
,第二:十条: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!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!定资金用《于村:镇基础设施、公【共设施的《建设和维《护 村集体经济组】织,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!在,。集,体收入?中安排一定资金【用于本村《的基础设施、公共】设施的?建设和维护
】第二十?一条 ?村、镇转为行政街】道后原?有的基?础设施和公共—设施由区人民—政府管理
第】。二十二条 镇—人民政府、村—民委员会可以根据】",谁投资谁受益"【的原:则鼓:励有关?单位、个《人投资建设》和改造道路、园林绿!化、:供气、供水、排水】、生活垃圾收运【、公共厕所等—基础设施和公共【设施
第二【十三条 新村开【发和旧村改造—时应当配《套建设公《共厕所?。、生活垃《圾转:运站、果皮箱等环】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!。纳入建设项目—。总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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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四条 —新建和改《造的:村镇公共《。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!类水: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!单,位、个?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!所必须?建有三格《化粪池
—第二十五《条 村镇的》绿,化、道路、厕—所等公共设》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!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!运输公?共水域的保洁—由村:镇的行政管》理部门组《织专业队伍或者委】托有资质的专业服】务公司?负,责 村镇集贸市【场、车?站、码头、停车场、!饮食、娱乐场所【的环境卫生保—洁工作由《其业主或者》经营:单位负责 村—镇的生活垃圾应当】运送到市《或者区、县级市【的市:。容环境?卫生管理部门指【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!中处理
—第二十六《条 镇?人民政府应当采取】。措施保护《村镇饮用水源—加,强供:水管理水质应达【。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!用水卫生标准—。有条件的《地方可以集》。中供水
—第二十七条 —镇人民?政府和村民委员【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!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!。
(一)【不得随意《抛撒:。杂物和倾倒》粪便、污水
】 (二)自设容】器盛装生《活垃:圾并按当《。地规定?的时间、地点、【方式清除
!(三)?建筑材料、》余泥渣土《、柴草及其他—杂物应在《指定: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!乱放
【。(,四):临街房屋《的阳台护栏上不【得悬挂?杂物:杂物摆放高度不【得超过阳《台护:栏高度
】。(五)设置围—墙,的应采用绿篱、花坛!、,栅栏:等,通,透形:式
(六】)按要求在房前屋后!、街道两侧》及公共场地种—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!不得损坏公共—。绿,地和擅自《砍伐树?木
》 (七)维护村【。。镇道路爱《。护公共设施不得侵】占,、,损坏和擅自》拆除:军事、防《。汛、邮电、通信【、电力、《供水、排水、—园林:绿化:、环境卫生、—铁路、?输油(气《)管道?、,道路等设施 市【建成区范围内和建】。制镇的镇区》范围内不得》放养禽畜《。
?第,二十:。八条 建筑物—阳,台、外走廓上设置防!盗网的不得超—出外墙 窗户的【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!户内侧?并,。设置供人员安—。全疏散?的活动口
第二!十九条 任何单【位和:个人:不得擅自《在村镇的街道、广】场、市场、》车,站等公共场所修建】临时: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和?其,它设施?
第《三十:条 新建、改—。建,、,扩,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!环,境保:护的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做好环境—污染的防《治
第三十【。一条 ?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得破坏和损坏村【镇内经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】有关行?政主:管部门认定的—文物古迹、》古树名木、风—景,名胜:第四章法《律责任
》
第三十二》条 无证《、挂靠或《者超越资《。质等级进《。行设计和《施工的依照有关法】律、:。法规、规章的—。规定处理《 违反施工图审查】管理规?定的由市、区、【县,级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其】。补办手续按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建【设工:程质量管理条—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!或者个?人进行罚《款
第—三十三条 》。违反本规定第十【一条、第十二—条规定未备案—或,者,。未领: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!市、区、县级市建】设行政?主,管部门应当责令其】补办:。手,续可以?并处工程合同价【款的百分之一以【上,百分之二以下罚款】。 第三十四条—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其改正并处工程【合,同价款百分之二【以,。上百分之四》以下的罚款
【
?(,一):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!交付使?用的:
(—二)验?收不合格《擅,自交付使用的—
》(三)对不合格的】建设工程按照合格】工程验收《的 :
第三《十五条 建设—工程竣工验收—后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未依》法办理竣工验—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!。。。令其限?期改正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!工程质量《管理条例处以罚款】
第三十六【条 违反本规定【第二十?七条第一《。款第一、二、三【、,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!由区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镇人?民政府责令其改正】。。可以并处以5—。0元以?上100元以下的】罚款:法律、法规》另有规定《的从其规定
第!三,十七条 违反本【规,定第:二十七条第一款第】五、:六、七项和第二十八!条、:第二十九《。条规定?的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】处理
》第三十八《条 违?反本规定《第十七?条规定的由所—在,单位或者上》级主管部门对直【接责任?人,。。员和有关《责任:人,。员依:法给: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:法追究其刑事责【任第五章附则
!第三十九条》 本:规定自2001【年3月1《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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