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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广州市村《镇建设管《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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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人》民政府令
第【。1号
【 广州市村》镇建设管理规定已】经2000年1【2月1?8日市政府》第11届6》8次:常务会议《讨论通?过现予发布自—2001年》3月1日起》施行
市长林【树森 ?
二《○○一年《一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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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一章 《总, ,则
第《一条 为了规范【。本市:村镇的建设和管理】改善村镇生产和【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!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!华人:民共和国建筑法【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!规结合本市实际情】。况制定本规定 【
第二条 在】本,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!区范围?内的房屋设计—。。、,施工市?政基础设《施和公?共设施的配》。套、建设与维护以及!相应的?管,理,活动适?用本规定
第!三条 市建》。。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负责本规定—的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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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区、县级《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其职责范》围内负责本辖—区的村镇建设管【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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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人》民政: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!。责辖区内村镇建设】。管,理、:基础设施《和公共设施的—配套与维护工作 !
:第四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在各》自,的职责范围内—做好村镇建设—管理工作
第!二章 设计》与施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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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村镇各】项建设必须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和村镇规划—依法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、【土地使用证》。和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 】
第六条 —2层以上(含2层】)和跨度《超过6?米,的单:。层房屋建《筑独立烟囱、水塔】、水池?等构筑物由村、镇】统筹安排建》。设,的道路、《桥,梁、给?排水、环境卫生等】。基,础设施的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建设单【位和: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等级的设【计单位设计或—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!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已发布的通用—设,。计图纸、标准设【计图: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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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前款以外《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!有工程结构》专,业,技,术员职称以上的人】员按:照建设工程》设计规范和标准【进行:设计或者直接—采用市?以上建设行政—。主管:。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!计图纸、标准—设计图纸《
第七—条 建设《工程:的设计必须符—合国家和《地方的建《筑标准、设计规【范符合消防、—环境保护、》防雷:、抗震设防、环境】卫生、卫生防疫、劳!动保护等有关规定】
第八条 】本规定第《。六条第一款规—定建设工程项—目的施工图除—。采,用标准设《计,图纸:和通:用设计?。。图,纸的以外建设单【位和个人应当报【送区、?县级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由受理的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!的审查机构对—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!准、规范执行情【况进行审查;—超过2?0,层及跨度24米【以上的?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!设工:程的施工图应当【报送市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委托?有施:工图审查资》格的:审,查机构?。对结构?。安全和强《制性标准、规范【执行情况进》行审查
【 市、区》、县级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!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!设部规定《的时限?内完成审查工—作 未经审查批准!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!
第九条— 3层以上(含3层!)和跨度超过6【米的房屋建筑独立】烟囱:。、水塔、水》池等构筑物》由村、镇统筹安排】建,设,的道路?。、桥:梁、给排水、—环境卫生等基础【设施的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必—须由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施工—单位:承担施工任务—
—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!可以由具有相应【资质的施《。工单位或者建筑【工匠承担 》
建筑【工匠应当持》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核《发的建?筑工匠资格证书并】经项:目所在?地的镇人《民政府登记后方【可承接?施工任务 》
禁止无】证和越级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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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条 施工单位—和,建筑工匠《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!术标准?、,规范、规程进行【施工使用符合工【程,质量:要求的建筑材料【。、建:筑构配件和设备保】。证工程质量和安全】。
施【工单位、建筑工匠应!。当按照已审查—批,准的施工图施工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?修改确?需修改的《应当: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!者同:意,并出具变《更设计书面通知【涉及基?础、:承重结构等》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!。按原审批《程序报请《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!机关委托审查机构】审查批准
】第,十一条 总投—资额30万元以下】。或者建筑面》积300《平方米以下的建设】工程开?工前建设单位或【个人必须将该建设】工程的用地和规划】批准文件、工程【的规模、承》建单位?或者建筑工匠—、拟完工的时—。间等情况送村民【委员会汇总》后报镇人民政府【备案或者直接报镇】人,民政府?备案:
第十二条 !总投资额3》0万元以《上或者建筑面积3】00平方米以上的建!设工程?开工前建设》单,位或个人应当向【区、县?级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申《请领:取建设工程施工许】可证;超过20【。层及跨度24米以上!的建筑?工程和市重》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!或个人应当向—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申请:领取建设《工程施?工许可证
【
?。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!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!提供相?应的证明文件— ,。
(一)已!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!地批准?手续 ?
? (二)已—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
— (三)》施,工场地已经基本【具备施工条件需要】拆迁的其拆迁进【度符合施工要求【
(四)!已经依法确定施【工单位
【 :(五:)已有满足施工需】要的:施工图纸及技—术资料施工》。图设计文件已按【规定进行审查 【
(—六)有?保证工程质量—和安全的具体措施】
(七】),按照规定应该委托】监理的工程已委托】。监理
》。
: (:八)建设资金—已经依法落》实
》 (九)法律【、行:政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条件
】
市、区—、县级?。市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,起15个工作日【内对符?合条件的核发建设】工程施?工许可证对》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!予核发?的理由
第】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当自领【取施工?许可证之日起—。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!能开工的可以—在期满?之前向发证机关【申请延期并》。说明理由;延—期不:得超过两次每—次不得超过3个月】既不开?工又未申《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!期,次数:和时:限的建设《工程:施工许可证》自行:废止
—第,十四条 市、区【、县级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及—其委托的建设—工程质?量安全?监督机构对施工【质量和安全》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!查者应当如实提供】情况和资料
!第十五条 本规定】第六条第一款规【定的建设工程项【目竣工后建设单【位或者个《。人应当?组织: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!。位或者个《人进行验《收
建设!工程竣工验收—应当具备下列条【。件
》 (一《)完成建《设工程设计和合同】约定的?各项内?容
【(二)有完整的图纸!和工程技术》。经济资料
】 (三)有—使用:合法建筑《。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的凭证》
《。 (四《)有承建单》位或者个人》。签署:的,。工程保修书 — ,
: :(五)法律、法【。规规定应当》由规:划、:。公安消防、》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!的认可文件或—者准许使《用文件
!涉及社会公共利益】和,公共安?全,的建设工程还—应当有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》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!格文件 》
未经验收和!验收不合格》的建设工程项—目不得?交付使用 》。
第《十,六条 建设单—位或:个人应当自建设【工程验收合格—之日起15日内【将建设?工程竣?工验收报告和规划】。、公安消防、环境保!护,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!可文件?或者准许使》用文件报审查该【项目施工图》的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—案 ?
第十七条— ,市、区、县》。。级市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和?镇人:民政府不《得超:越权限和违反法【定程:序审批建设工—程超越?权限:和违反法《定程序审批的其【批准文?件,无效
第十】。八条 ?市、区、县》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!料,的存档?和保管第三章村【。镇设施配套与维护】
第十九条】 村镇新区建—设和旧区改建时【。必,须,统筹配套建设—相应基础《。设施和公共设施市城!市,建设规?划用地控制范围内】村镇: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!共设施?。的配:套应当?按照城市市政基【础,设施和公《共设施的标》准进行建设 —
第二十条 镇】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!级,财政中安排一定【资金:用于村镇《基础设施、公共设施!的建设和《维护 ?村集体?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员会应当》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!定资:金,用于:本,村的基础设施、公共!。设施的建设和维护】
第二十一条】 村、镇转为行政街!道后原有的基础【设施和公共设施【由区人?民政府管理》 ,。
第二《十二条? 镇人民政府—、村民?委,。员会:可,。以根据"谁投资谁】受,益"的原则鼓—。励有关单位、个【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!路、园林绿》化、供气《、供水、《排水、?生活垃圾收运、【公,。共厕所等基》础设:施和公共《设施
第—二十三条 新村【开发和旧村改造时】应当:配套建?设公共?厕所、生活垃—圾转运?站、果皮箱等环境】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!。入建设项目总—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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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四条 新建和改】。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!当,符合:国家二类水冲式【标准公共《厕所和单位、个人】新,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!须,建有:三格化粪池
第!二十:五条 ?村镇的绿化、道路、!厕所等?公共设施和环境【的维护与《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!和运输公《共水域?的保洁?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!门组织专业队—伍或者委托》有资质的《专业服?务,公司负责 村镇【集贸市场、车站、码!头、停车场、饮食】、娱乐场所的环境卫!。生保洁工作》由其业主或者经【营单:位负责 村镇的生活!垃圾应?当运送到市》或者区、县级市的市!容环境卫生管理部】门指定的处》理场所进行集中处】。理,
?第二十六《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!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!用水源加强》供水管?理水:质应达到《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!水卫生标准》有条件的地方—。可以集中《供水
第二【十七条? ,镇人民政府和—村民委员《。会应当?加强村?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!和个人必须遵—守下列规定 —
(一)【不得随意《抛撒杂?物和倾倒粪便、污水!。
(—二)自设容器盛【装生活垃《圾并按当地规定的】时间、地点》、,方式清除
!(三)?建筑:材料:、余泥渣土》、柴草及其他—杂物应在指》定,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!。乱,放
》 (四)临街—房屋:的阳台护栏上不得】悬,挂,杂物杂物摆放高度】不得超过阳台护【栏高度
【 (五)《设置围墙的应采用】绿篱、?花坛:、,栅栏等通透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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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六)《按要:求在房前屋后、街】道,两,侧及公共场地种植】花草树木美》化环境?不得损坏公共绿【地和擅自《砍,伐树木 《
(七—)维护村镇道路爱】护公共设施不得侵】占、损坏和擅自【拆除军事、》防汛、邮电》、通信、电力、供水!、排水、园林绿【化、环境卫生、【铁,路、输油(》气)管道、》道路等设施 —市,建成区范围内和建】制镇的镇区范围【内,。。不,得放养禽畜 —
第?。二十八条 建筑物阳!台,、外走廓上设置防盗!网的不得超出外墙 !窗户的防盗网—。应当安装在窗户内】。侧并设置供人—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!
?。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。擅自在村镇的街道】、广场、市场—、,车站:等公共场所》修建:临时建筑物、—构筑物?和其它设施》。。
第三十条【 ,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建设工《。程必须遵守环境保】护的有?关法律、法规做【好环境污染的防治】
第三十—一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》得破:坏和损坏村镇—内经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!门认定的文》物古:。迹、古树名木、风】景,。名胜:第四章?法律责任
第三!十二条? 无证、挂靠或【者超越资质等级【进行:设计和施工的依【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!定处理 违反—施工图?审查管理规定的【由市、?区,、县级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》其补办手续按—中华:人民共和国建设【工程质量《管,。理条例的规定对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进行罚款 【 ,
第三十三条【 违反本规定第【十一:条、第十二条规定未!备案:或者未领取施—。工许可证开》工,的,市、区、《县级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!令其补办手续—可以并处工程合同】价款:的百分之一以—上百分之二以—下罚款? ,第三十四条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其改正并【处工程?合同价款百分—之二以?上百分之四以—。下的:。罚款
(】。一)未组织竣—工验收擅自》。交,付使用的
!(二)?验收不合格擅—自交付使用的—
(三【。)对不合格的建【。设,工程:。按照合格工程—验收的
第三十!五条 建《设,工程:竣工验收后建—设单位?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!竣,工验收备《案的备案机》关责令其限期—改正:按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建》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。例处以罚款 —
第三十》六条 ?违,反本规定第二十【。七条第一款第—一、:二、三、四项—和第二款《。规定的由区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镇人民政府责令【其改:正可以?并处:以50元以上100!。元以下的罚款法律】、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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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七:条 违反本》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!款第五、六、七【项和第二《十八条、第二十【九条规?定的:依照:有,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的规《定处理
》
第三十八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!定的由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!接责任人员和有【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》构成:犯罪的?依法:追究:其刑事责任第五【章附:则 :
第三十九条 本!规定自20》01年3《。月1:。日,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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