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— 淮南市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!施办法 第!一条 为保证土地!利用:总体:规划的实施促—进土:地资源得到科学【、合理、高效、【充分利用《保障国民经济—与社会?可持续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地管《理法和?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— 第二?条 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《建立健全土地利用】总,体规:划管理目标责任【制并严格按》年度考核、》奖惩土地行政部【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!总,体规:划,。管理信息系统对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!情况进行《动态监测 第三条! 各级《。。人民政府应当—依法组织编制土地】利用:总体规划并按规定】。的审批权限》报批经批准的土【地利用?总体规划具有法【定效力;确需修改】的应:当报经原批准—机关:批准 第四条【 城市《总,体规划、村庄和【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!利用总体《规,划相衔接其建—。设用地规模不得【超过:土地利?用总:体规划确定》的城市、村庄和集】镇建设用《地规模 第五条】 乡镇土地利用总!。体规划经依法—批准后?。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在本行—政区:域内:将,下列内容予以公告】 :     (一)规!划,目标;     ! (二)规划—期限;     ! (三?)规范范《围;     】 (四)地块—用途;     ! (五)批准机关和!日期 第六条 !专项规?划应当符合土—。。地利用总体》规划和国家建设用】。地定额标准的要求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或超过合理】面积的土地行政部】门,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】并将有关情况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】 第七条》 土地行》政部门应当依据【土地利?用总:体规划、《。国民经济和》社会:发展计划、国家【产业:政策:编制土地《利用年度计划—按照: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!。实施 第八—。条 农《用地转为建》设用地的应》当纳入土地利用【计划;?耕,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!行指令性《计,划管理?未取得土地利用【计划指标的》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批准》建设项?。目用:地 第九条— 建设用地—单位或个人向土地】行政部门申》请用地规划》审查时应当附具【下列材料   】   (一》)占用土地所在【地的县区《、,乡镇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图和11】0,000?的分幅土地利用【现,状图;?      (!二)非农业建设占】用耕地的《应,当提供?。12000的耕地开!垦项:目规划图《和,开垦:耕地设计方》案;      !(三)?为,实施城市规划和【村庄、集《。镇,规划占用土地的应当!。提供城市规划图和】村庄、集镇规划 】图 第十条 【 土地?行政部门对》建设:项目用地进》行审查时应》当对建设项目—是,否符:合土地利《用,总体规划《、用:地是否合理、补充】耕地措施《是否可?行、项目选址是否】占压矿藏等》进行:审查:并提出审查意—见 ?第,十一条 》对建设项目进行用】地规划审《。查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 ?      —(一:)征用?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!项目用地由市—人民政府指定地【产开发机构向市【土地行政部门提出】申请由市《土地行政部门—组织审查;  】    (二)纳入!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!设,项目用地由乡镇【人民政府向县区土】地行政部门提出用】地申请经初审后报市!。土地行政部门—审查;?   《   (三)单【独选址的建设—项目:用地由用《地单:。位或个?。人向市、《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!用地申请由市、【县土地行政部—门进:行审查;   】   ?(四)?符,合用地规定的—土地行政部门—。。应当及时办》理用地?手续;不符合—规定的?。土地行政部门不【得办理用地手续并应!书面通知当》事,人 第十二条【 非农业建设【项目:占用耕地但没有条】件开垦耕地或—开垦的耕《地不符合要求的【应,当按照规定》缴纳耕地开垦—费由土地《行政部门《从土:地开发复垦项目库中!确,定项:目组织开垦 第】十三条 土地行】政部门应当》定期对各类》用地是否符合土【地利用?。总体规?划的要?求,进行:检查被检查》。单,位和:个人应?当积极配《合提供?必要:。的资料 《 第十四《条,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违反土—。。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!改变土地用》途;违者由土—地行政?部门依法《查处 《。第十:五条 用地单位】和个人占《。用耕地?后没有?按照规定补充—耕地的由土地行政部!门依法查《处 第十》六条: ,。 土地?行政部?门,。工作人员违反本办】法玩忽职守、—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十七条 本【办法:具,体应用中的问题由】市土地行政部门【负责解释 第【十八条 本办【。法自2001年1月!1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