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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淮南市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实施【办法 第】一条 为》保证土地利用总【体规:划的实施促》进土地资源得到科】学、合理、高—效、充分《。利用保障《国民经济与社会【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。。土地管?理法和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,办法 第》二条: 各级人民政【府,应当建立健全土【地,利,用总:体规划管理目—标责任制并严格【按年度考核、奖【惩土地行《政部门?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管理信—息,系统对?土地利用总体规【。划实施情况》进行动态监测— :第三条 各—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!组织编?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并按规定的审—批权限报批经—批,准,的,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具有】法定效力;确—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!批准机关批》准 第四》条 ?。城市总体规》划、村?庄和集镇规划应当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!。规模不得超过—土地利?。用总体?规划:确定的?城市:、村庄?和集:镇建设用地》规模 ? 第五条 —乡镇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经依法批准】后乡镇人民政府【应当在本《行政区域《内,将下列内《容予以公告》   《   (一》)规划目标;—。 ,      —。(二)规划期—限;  》  :  (三)规范范】围; ?      —(四)地块用途;】     — (五)批准—机关和日期 — 第六?条 专项规划应当!符合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!定额标准的要求不符!合土地利用》总,体规划或超》过合理面积的土地行!政部门应当提出【修改意见并》将有:关,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!府 第七条 【 土地?行政部?门应当依据土—。地利用总体规—。划,、国民经济和—社会:发展计划、》国家产业政策编制】。土地利用年度—。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!经批准后实施 】第八:条, 农用地转为建】。设,用地的应当纳—入土地利用计—划;耕地转》。为建设用《地的实行指》令性:计划管理未取得土】地利用计《划指标的《任何单?位和个?人,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!地 : 第:九条 建》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!土地行政部门—申,请用地?规划审查时》应当附?。具下列材料》    》  (一)》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县!区、乡镇土地利用】总体规?划,图和1?10000的分幅】土地利用现》状图;  【    (二)【非,。农,业建设占《用耕地的应当提供1!2000的耕地【开垦项目规划图和】开,垦耕地设《计方案;  【    《。(三)为实施城【市规划和村庄—、集镇规划占—用,土地: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!图和村庄、集镇规】划, 图 ? 第十条《 土地行》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用!。地进行?。审,查时:。应当对建《设项目是否符—合土:地利用总体》规,划、用地是》否合理、补充耕【地,措施:是否可行、》项目选址是否—占,压矿藏等进》行审查并提出审【。查意见 《 ,第,十一条 对建【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!。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!定    —  (一)》征用城?市规划区内的—建设项目《用地:由市人民《政府指定地》产开发机构向—市土地行政部门【提出申请由市土地】行政部门《组织审?查;     】 (二)纳入村【庄和:集镇规划的》建,设项目?用,地由乡镇人民—政府:向县区土《地,行政部门提出用地】申请经初审后报【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!;   》 ,  (三)单独选】址的建设《项目用?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!向市、县《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!地申请由市、—县,土地行政《。部门进行审》查;   —   (四)—符合用地规定的土】地行政部门应当及时!办理:用,地手续;《不,符合规定的土—地行政部门不得办理!用地手续并应—书面通知当事—人 第十》二条 非农业建设!项目:占用耕?地,但没:有条件开垦耕地【或开垦的耕地不【符合:要求的应当按照规】定缴纳耕《地开垦费由土地行】政部门?从土地开发》复垦项目《库中确定项目组织】开垦 第十三条】 ,。。。 土地行政部门应】当定期对《。各类用地《是否符合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的要求进行检—查被检?查单位和个人应【当积极配合提供必】要,的资:料 第十四条 】 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,不得违反土地—利用总体规》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!;违者由土地—行政部?门依法?查处 第十五【条 :。 用地单位和—个人占用耕地后【没有按照规定补【充耕地的由土—地行政?部门依法查》处 第十六条 !土地行政部门—工作人员违》反本办法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》权、: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?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。任 : 第十七条 — 本办法具》体应用中的问题【由市土地《行政部门负责—解释: 第十八》条, 本?办法自2001【年1月1《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