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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市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!施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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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!保证: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!实施促进《土地资源得》。到科学、合理、高】效、充分利用—保障国民《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】发,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!法律、法规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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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—各级人?民政府应当》建立健全土地利用】总,体规划管理》目标责任《制并严格按》年度考核、奖惩土地!行,政部:门应当建立土地【利用总体规划管【理信息系统对土地】利,用总:。体规:划实施?情况进行动》态监测
第三【。条 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:依法组织编》制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并按规定的【审批权限报批经【批准的土地》。利用:。总体:规划具有法定—。效力;确需》修改的应当报经原】批准:机关批准
第四】条 城市总—体规划、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应】当与土地利》用总体规划相衔接】其建设用地规—模不得超过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确—定,的城市、村庄—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!
第五条 乡镇!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经依法批》准后乡镇人民政府】应当在本行政—区域内将下》列内容予《以公告?
: ? (一)规划目】标;
【。 (二)规划期限!;
】(三:)规范范围》;,
【(四)地块用—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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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五)批准《机关和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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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专项规!划应当符合》。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和国家建【设,用地定额标》。准的要求不符—。合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《或超过?合理面积的土地行政!部门应当提》。出修改意《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!同级人民《政府
第七条 】 土地行政部门【应当依据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、—。国民经济《和社会?发展计划、》国家产?业政策编制土地利用!年度计划按》照,规定: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!
第八条 农】用地转为建设用【。地的应当《纳入土地利用计划】;耕地转为》建设:用地:的实行指令性—计划管理《未取得土地利用计】划指:标的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:得,批准:建设项目用》地
第九条 】建设用地单位或【个人向土地行政部门!申请用地规划审查】时应当?附,具下列材料
】。 , ?(一)占用》土,地,。所在地的县区、乡】镇土:地利用总《体规划图《和1:10000》的分幅土地利—用现状图; —
? , (二》。)非农?业建设占用耕地【的应当提供12【000的耕》。地开垦项《目,规划图?和开垦耕地设—计方案?;
? , (》三)为实施》城,市规划和《村庄、集镇规—划,占用土地的应当【。提供城市规》划图和?村庄、集镇规划 图!。
第?十条 土地行【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用!地进行审查时应【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!合,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、用【地是:否合:理、补充耕地措【施,是否:可行、项目》选址:是,。否占压矿藏等进【行审查?并提出审查》意见
第十一条 ! 对建?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!审查应当遵守—下列规?定
:。
, 《 (一)《征用城市《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!用地由市人民政【府指定地产开发【机构:向市土?地行政部门》提出申请《由市土地《行政部门组》织审查;
! (二)》纳入村庄和集镇规划!的建:设项目用地由乡【。镇,人,民政府向县区土地行!政部门提出》。用地申请经初审后】。报市土地《。行政部门审查;
! (三【)单:独选址?的建设项目用地【由,用,地单:位或个人向市、【县土地行政部门提】出用地申请由市、】县土地?行政部门进》行审:查;
!(四)符合用—地规定的土》地行政?部门应当及时办理】用地手续;》不符合规《定的土地《行政部门不得办【理用地手续并应书面!通知当?。事人
第十二条】 :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!耕地但?没有条件开》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!不符:合要求的应当—按照规?定缴纳耕地》开垦:费,由土地行政部—门从土?地开发复垦项目【库中:确,定项目?组织开垦
第十三!条 土地行政【部门应当定期—对各类用地是否符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!查单位和个》人应当积极》配,合提供必要的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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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?。不得违反土地利【用总:体规划擅自改变土】地用途?;违者?由土:地行政部门依法查】。处
第十五条 】 用地单位和个人占!用耕地?后没有?按照规定《补充耕地的由—土地行政部》门依法查处
【第,十六条? 土?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!违反本办法玩—忽职守?。、滥用?。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。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?。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》
第十七条 本!。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!。题由市土地行政部】门负责解释
第】十八条 本办【法,自,2001年1—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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