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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 淮南市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实》施办法 》 第一条— 为保证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的》实施:促进土地资源—得到科学、》合理、高效、—充分利用保障国【民,经济与社会可持【续发展?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土地【。管理法和《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结?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第二条— 各级人》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!。。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管理》目标责任《制并:严格按年度考核【、奖:惩土地行政部门应】当建立土地利—用总:体规划管理》信息:系统对土地》。利用总体《规划实?施情况进行动—态监测 》第三:条 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!制土地利用总体规】。划并按规《定的:审,批,权限报批经批准【的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具有法定效!力;确需修改的应当!。报经原批准机关【批准 第四条 】 城市总《体规划、村庄和【。。集镇规?。划应当与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相衔接其】建设用地规模不【得,超过: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确定的城市、村庄】和,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!。 第五?。条 : 乡:。镇土:地利用总《体,规划:经,依法批准后》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?在本行政区域内【将下:列内容予《以公告 》     (—一)规划目标—;     【 (:二)规划期》限;: :     (三)】。。规范范围;   !  : (四)《地块用?。途;    【  (五《)批准机关》和日期 第六条 ! 专项规划应当【符合土地利》用总体规划和国家】建,设用:地定额标准的要求不!符合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:或超过合《理面积?的土地行《政部门应当提出修改!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!告同级人民政府【 :第七:条 土地》行,政部门应当依据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国民经济和社会】。发展计?划、国家产业政策编!制,土地利用年》度计划按照规定程】序报经批准后实施】 第八条 【农用地转《为建设用地的应当】纳入土地利用计划】;,耕地转?为建设用地的实【。行指令性计划管理】未取得土《地利用计《划指:标的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批准建设项!目用地 第九【条 建设》用地单位或》个,。人向土地《行,。政部门申请》用地规划审》查时应当附具下【列材料   【 ,  (一)占用【土,地所在地的县区、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图和1100【。00的分幅土地利用!现状图;《      (!二)非农业》建设占用耕》地的应当提供1【2000的》。耕地:开垦项目《。规划图和开垦—耕地设计《方,案;     】 (:三)为实施城市规】划和村?。庄、集镇《规划占用《土地的应当提供【城市规划图和村【庄、集镇规划 图 ! 第:十,条 土《地,。行政部门对建设项】目用地进行审查时应!当对建设《项目是否符合土【地,利用总体规划、【用地是否《合理、补充耕地措】。施是否可行、项目选!址是否?占压矿藏《等进行审《查并提出审查意见】 第十一条— 对建设》项目进行用地规划】审查:应当遵守下》列规:定  《  :  (一《)征用城市规划区内!的建:设项目用地由—市人:民政府指定地产【。开发:机构向市《土地行?政部门提《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!部门组?织审查;《    》  (二)纳入村庄!和集镇?规划的?建设项目《用地由乡《镇人民政府向县区】土地行政《部门提出用地—。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土!地行政部门审查; ! ,   ?  (?三)单独选址的建设!项目用地由用地单】位或个人向市、县土!地行政部门》提出用地申请—由市、县土》地行政部门》进行审查《;   》   (四》)符合用地规定【的土地行政部门【应当及时办理用【地手续;不》。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!部门不得《办理用地《手,续并应书面通知当事!人 第十二条 !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!耕地:但没有条件开垦耕】。地或开垦《。的耕:地不:符合要求的应—当按照?规定缴纳耕地—开垦费由土地—行政部门从土地开发!复垦项目《库中确定《项目组织开》垦 第《十三条 土地【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!。各类用地是》否符合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的要求进】行检查被检查—单位和个人应—当,积极配合提供必要】的资料 》。第十四条 》 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!地利用总《体规划擅《。自改变土地用—。途;违者由》土地:行政部门《依法:查,处 第十五条 】 用:。。地单位和个人占【。用耕地后没有—按照规定《。补充耕地的由—土,地行政部门依法查处! 第?十,六条 ? ,土地行?政部:门工:作人员违反本—办,法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—的依: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《任 第十七条 】 本办法具》体应用中的》问题由市土地行【政部门?负责解释 第十八!条 本办法—自2001年—1月1日起施—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