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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淮》南市土地《利用总体规划实施】办法 《 第一条 为!保证土地利》用总体规划的实【。施促:进土地资源得—。到,科学、?合理、?高,效、充分利》用保障国民经—济与社会《可,持,续发展根《据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土地管《理法和有关法律、法!规结合本市》实,际制定本《办法: , 第二条 各级】人民:政府应当建立健全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!理目标责任》制并严格按年度考核!、奖惩土《地行政部门应—。当建立土地利—用总体规划管理信】息系统对土地利用总!体规划实施情况【进行动态监测 第!三条 各级人民】。政,府应当依《法组织编制土地【利用总体规划并【按规定的审》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!土地:利用总体《规划具?有法定效力;确需】修改的?应当报?经原批准机》关批准 《 第四条《 :城市总体规划、村】庄,和集镇规划应当与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相衔:接其建设《用地规模不得超过】土,。。地利用总《体规划确定》的城市?、村庄和《集镇建设用地规模】 , 第五条 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经?依法批准后乡—镇人民政府应—当在本行《政区域内将下—列内容予以公告 】      (一)!规划目标《;    —  (二)规—划期限; 》。 ,     (—三,)规范范围;— ,      —(,四)地块用途; !     (五)】批准机关和日期【 第六条 — 专项规划》应当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《划和国家建》设用地定额标准【的,要求不符合土地利】。用,总体规划或超过【合理面积的土—地,行政部门应当提【出修改意见》并将有?关情况报告》同级人民政府 第!七条 土地行政】部门应当依据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、【国,民经济和社会—。发展计划、国家产业!政策编制土地利【用年度?计划按照规定—程序报?经,。批准后实施 —。 第八条 》。。 农用地转为建【设,用地的?应当:纳入:土地利用计划;【耕地转为建设—用地的实《行指令?性计划管《理未取得《土地利?。用计划指标的任何】单,位和:。。。个人不得《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! 第九条 —建设用地单》位或个人向土地【行政部?门申请用《地规划审查》时应当附具下列材】料,。     — (一)占》用土地所在地的【县区、乡镇》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?图和110》000的分》幅土地利用》。现状图; 》 ,      —(二)非《农业: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!提供1200—0的耕地《开垦项目规划图和开!垦耕地设计方案;】    》  (三)为实施城!市规划和村》庄、集镇规》。。划占用土地》的应当提供城—市规划图和村庄、集!镇规划 图 第】十,条 土地行政【部门:对建:设项目用地进行审】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!是否符合土地—利用总体《规划:、用地是否合理【、补充耕地措—施是否可行》、项目选址》是否占压矿藏等进行!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! 第十一条 】。。对建设项《目进行?用地规划审查应【。当遵守下列规定 】   ?   (《一)征用城市—。规划:区内的建《设项目用地》由市人民政府指定】地产开发机构向市】土地行政部门—提出申请由市—土地行政部门组织】审查;   【   (二)纳入村!庄和集镇《规划的建设项—目用地?由乡镇?人,民政:府,向,。县区土地《行政部门提》出用地申请》经初:。审后报市《土地:行政部门审》查,。;      】(三)单独选址的建!设项目用地由用【地,单位或个人向市、】县土地行《。政部门提出用—地申请由市、县土地!行政部门进行审【查;     】 (四)符合用地规!定,的土:地行政部门应当及】时办理用地》手续;不《。。符合规定的》土地行政部门不得】办理用地手续—并应:书面通知《当事:人 第十》二条 非农—业建:设项目占《用耕地?但没有条件开—。垦耕地或开》垦的耕地不符合【要求的应当按照规】。定缴纳耕地开—垦费由土《地行政部《门从土地开发复垦项!目,库中确定项》目组:织开垦? , 第十三《条 ?土地:行政部?门应当定期》。对各:类用地是否》符合土地利》用总:体,规划的要求进—行检查?被检查单位和个人】应当积?极配合提供必要【的资料 第十四】条 : 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违反土地利】用总体?规划擅自《改变土?地用途;违者由土】地行政部门依法查】。处 第十》五,条 用《地单:位和个人《占用耕地后没有按】照规:定补充耕地的由【土,地行政?部门依法查处 】第十六条 土地行!政部门?工作人?员违反本办》。法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?舞弊的?依法给予行》政,处,分;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? , 第十七条 本办!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!由市土地行》政部门负责解—释 第十八条 !本办法自20—01年?1,。月1日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