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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:淮北市?经济适用住房—建,。设和管理办法 】 , 》 濉溪县、》各区:人,民政府市政府各【部门、各直属机【构 【     淮—北市: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和管理办—。法已经市政》府,研究:同意现印发给你【们请遵照执行—  ? 二○○八年【。。五月十日《      】淮北市经济适—。用住房建设和—管理办法 —第一:条 为规》范经济适用住房【。建设和管理加—快推进住房保—障体系建设》进程根据《国,务院关于解决城【市,低,收入:家庭住房困》难,的若干意《见(国发《〔200《7〕24号)等【有关规定经市—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! 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的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!府提供优惠政策限】定建:设标准、供应对象】和,。销售价格具有保【障性质购房人—拥,。有,有限产权的》。政策性住房》    —  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行政区《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!建设、交易和管【理,。工作 《 第:三条 市》房地产管《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!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!理工作?市,发改、?。民政、财政、—国土:。、建设、价格、规】划等:行政主?管部门和金融机构】根据职责《分工共?同做好经《济,。。适,。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】管理的有关工作 】 第四《条 : 经济适用住—房的:建设和管理工作要】遵循公开、》公平、公《正的原则各》相关管理部门应【当设立?投,诉,举报电?话接受公《众监督任何单位【。和个人都《有权:。对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、?交易和管理活—动中的违法》、违规行《为进行?投诉举报 【第五条 严格经济!适用住?房,准入条?件审核加《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!实,施力度逐《步扩大覆盖面实【。现经济?适用住?房供应对《象与廉租《住房保障《对象的衔接 【 第六条 》 经济适《用住房?建设:。采取集中成片建【设和分?散联动建设相结合的!方式进行对新—规划建设的商品【房小区在土地挂牌出!让,时由政府确》定同步捆绑建设【比例为20%左【右,的经济适用住房并】。相应执行经济—。适用住?房的优惠《政策由市经济适用】住房:。建设管理办公室按】有关规定统一—销售 第—七条 经济—适,用住房建设用地实】行行政划拨方—式供应?禁止以经济适—。。用,住,房名义取得行—政划:。拨土:地变相开发普通【商品房禁止任—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!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!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!房开发? : 第八条《 经?济适用住房严格控】制在中?小套型?建,筑面积一般》控,制在:60:。平方米左右 — 第?九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!免收城?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!收费和政府性—基金  —    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规划红线【外的基础《设施建?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对!经,济适用住房建—设用:地免:。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!业单位、社会—团体以?及其他组《织转让旧房作—为经济适《用住房房源且增【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!金额:20%的免征土地增!值税对经济》。适用住房经营管理】单位与?经,济适用?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!及,经济适用住房购【买人涉及的印—花税:予以免征对经济适用!住房经?营管理单位回购【经济:适用住房继续作【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!的免征契《税对个人《购,买经济适《用住房?在法定税率基础上】减半:征收契?税 《第十条? 经市经济适用】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经!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单位可》以在建项目作抵【押向商业银行—申请住房开发贷【款,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!济适用住房建设 】。 :第十一条 —经济:适用住房《建设坚持《经济、适用的—原则提高规划设【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!内实现?基本使用功》能,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!保型住宅的》需求推?广新材料、》新,技术、新《工,艺切:实加强施工管—。理确保施工质—量 第十二条 !。申请:购买:。经济适用住》房的家?庭应同时具备—以下条件 —   ?   (一)家庭】成员均具有本市市】区户:口其中一名家庭【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!口必须在3年以上;!单身家庭男性年龄】必须:在35周《岁以上?女,性年龄必须在3【2周岁以上;—      (!。二):家庭:人均月可支》配收:入低于700元; !      【(三:)无住房或住房人均!建筑面积低》于16平方米—; : ,  :    (》四):家庭成员中未—购买过房改房、【安居房、集资建房等!政策性住房并且未】。享受过一次性—住,房货币化补贴 【 :     》已在:淮北安置的军队转业!干,部不受上述第(【一)、(二》),条款限?制 : :     符合上】述条:件的残疾军人、在】乡复员?军人、带病回—乡退伍军人》以及烈士遗》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!属、病故军人—遗,属申购经济适—用住房的优先安【置 第》十三条 经—济适:用住房所有权人【在取得房《屋所有权证之日起】满5年后允许上市】交易;上市交易时应!按照届?时,同地段普《通商:品住房与经济适【用住房差价的—55%向政府交【。纳土:。地收益等《价款补交款项后该】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!。权商品住房 【      已经购!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如?购买:其它:住房原经济》适用住房由经—济适用住《房主管部门按—照原购买价》格并考虑折旧和【物价水平等因—素进行?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!。有,权人在?取得房屋所》有权证?之日起5年内确实】需要转让的由—经济适用住房主管】部门按照规》定回购 —。     回购的】经济适用《住房由经济适用【住房主管部门—继续出售给符—合经济适用住房【购买条件的家庭其】出售收入应》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!地方同?级国库实行收支两】。条线管理 》 第十四》条 ?在限制交易期限【内因继承、离—婚析产而发生房【屋所有权转移的【。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!核准后?可,办理: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!易,过户手?续后房产性》质仍:。。为经济?适用住房限制上【市交:易期限?。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!得之日起计算房屋】权属登记部门应在经!济适用房所有权【证“附记”栏中注】明,“经济适《用住房继 — ,。 承”或“经济【适用住房离婚析产”!。、,。。所占面积、准予上】市交易日期及—。其他相关内》容 :    》  因法院裁定【、判决、调》解等需发《生房屋?所有权?转移的经向市房地】产管:理部门提交》相关法?律文书?可,提前办?理过户手续但经【济适用住房性质【不变 第十五】条 经济适用住房!不得:出租不得改变其使】用性质公民、法人或!其他组织将》。经济适用住房作为】营业或?办公场?所的工商《行,。。政主管部《门,不得:核发执照;擅自将】经济适用住房出【租的应当《根,据有关规《定予以?处罚;情《节严重的市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可收?回其住房 》 第十六条— 本?办法由市房地产管】理局负责解释 【 第?十七:条 :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施?行,本市以前有》关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和管《理规定与本办法不】一,。致的以本办法为准】 ,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