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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合肥市城市窨】井设施监督管理【办法 【   ? 合?肥市:城市:窨井设?施监:督管理办法》已经2008年6】月3日市人民—政府第9次常—务会议审议通—过现予发布自200!。8年:8月1日起施—行 《 市长— 二○《○八年六月》十,九日   — 合肥市城市窨井】设施监督《管理办?法  《。   《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城市窨井设—施的维护和》管,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!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!据国:务院:城市道?路,管理条例《、合肥?市市政设《施管理条例等法规】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  【 第二条 本市【市区窨井设》施的设置、维护与监!督管:理适用?本办法 《   本办法所【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!。、通:讯、燃气、》。供热、供水》、排水、有线电视】、交通信号等各类检!查井、阀门井及【其井框?、井盖等附属设施】   第三条 】市建: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市窨—。井设施的监督管【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!施 :   ?市,。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。确立窨井设施应【急处置机构(以【下简称窨井》处置机构)具体负】。责窨井?设施的日常监管和】应急处置工》。作其工作经费由【市财政据《实拨:付   规划【、公安、园》林,、房地产等部—。门依据各自职—。责协同做好窨井【设施的监督管—理工:作   第四条】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!施工应当《符合国家《、,省、市有《关技术规范井框【、井盖应当符合产品!质,量标:准和交?通荷载标准》。;,推广:使用统一《标准、规格的非铸】铁类井盖 》   ?第五条 窨》井设施的《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!规定划分 》   (一》)城:市道路范围内的【窨,井设施由其》产权单位负责;无法!确认产权《单位:的由该道路所在区市!政设施?管理部门《负责   (二)!住宅区内的窨—井设施?,由其产权》单,位负责;《无法确认产权单【位,的由住宅区》物,业管理单位负责;】无物:业管理单《。位的由辖《区街道办事》处负责   【(三)各《单位内部《。道路上的窨井设施】由其产权单位负责;!无法确?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!位,负责 ?  : (:四)在建工程的窨井!设施尚未建成—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!交给产权《单,位的由建设》单位:负责  》。 (:五)同?一窨井设施由多家】单位共同使用且无】法确定?产权单?位的由窨《井处置机构负责【。管理维?护,所,需费用?由各使用单位共【同承担   【对影响行人》和车辆?交通安全无法—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!理维护?责任单位《的废弃窨《井设施窨井处置机】构,应当予以填》埋,   第六条 窨!井设:施管理?维,护责任单位应当遵】守下列规定 【  (一)在窨井】设施内壁设》置标有单位》名,称及抢修电》话的:标志牌;原》有窨井设施》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!在规:定,。时,间,内补齐 》  (二)建立健全!窨,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!窨井设施的设置【路段、地点、数量、!编号:、规:格、分布图及—委托的维护单位等】资料报窨井》处置机构备案— : , (三)《配,备窨井?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!人员按窨《井处置?机构:的统一要求建立健】全,巡查、维护制—度对丢失、移位、损!。毁,的窨井设《施及时予《以补:缺、:更换或者维修 【   (四)按照井!盖设施的《种类、规格》向窨井处置机构提供!。一定数量《的井盖?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!应的库存量》   窨井—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!管理维护责任单【位反馈备用井—盖设施使用和库存】情况   第七条! 任何?。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移动窨井设施】 :  巡查、维—修人员打开井盖进】行检查、维护作业】时应当设置围栏【和安全警示标志【;施工结束》。后应当及时清理【现场恢复原状 【   第八条 【废旧、碎裂窨井井】盖、井?框由管理维》护责任单位统一回】收、处理单位—或者个人在收购、】承运废旧、碎—裂井盖、井》框,时应当查验出售、托!运单位出具的—相关单位《的证明和清单;【无产权单位证—明的不得收购、承运!   《。。。收购人、承运人应】当如实登《记出售、托运—单位的?。名,称,经办人的姓》名、身份证号码物】品,的名称、数》量、规格《收购、承运》的时:间   第九【条 对盗窃、损毁】、违法收购》与,承运窨井设施的行】为,任,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权制止《或者向有关部—门举报   第十!条 有下列情—形,。之一:的由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责令改正》,予以警告;情节严!重的处以50—0元以上1000元!以下罚?款,。   (》一)未按要求在【窨井设施内》壁设:置标有单位名称【及抢修?电话的标志牌—或者标志《。牌模:。糊不清、内容难以】辨认的;《 :  :(二)未建立窨井】设施档案资料或者未!。将资料报窨井处置机!。构备案?的; 《  (三)未及时对!。缺损窨?井,设施予以补缺、更】换或者维修的; !  (四《)未按照要求向窨井!处置:机构配送《规定数量和规—格的井盖《的   第—。十一条 窨》井设施管理维护责】任单位接到报修电话!或,。者通知后未》及时对缺损》窨井设施予以补缺】。、更换或《者维:修,的由窨?。井处置机构代—为补缺、更换或者】维修 ? ,  第十二条—。 违反规定收购【窨井设施的》由公安机关处500!元以上100—0元以下罚》款;情节严重—的处5日以上10日!。。以下拘留并处—5,00元以上1000!元以下罚款》 ,   ?。第,十三条 承运无产】。权单位证明的窨井】设施的由公安机关】。处以500元以上1!000元以下罚款】   第十四条】 盗窃、损毁—路面井盖设施—的由公安《机关:处5日以《。下拘留或者》500元以下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—处5日?。以上10日以下拘】留可:以并处50》0元以下《罚款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  】 第十五《条 :建设、?公安等部门》及,窨井处置机构工【作人员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—弊或者不依》。法履行职责的依法】给予:行政处分 —  第十六》。条 肥东县、肥西】县、长丰县可参照】本办法执行   !第十七条 》本办法自200【8年8月1》日起施行 》 合肥市—人,民政府办公厅 二!○○八年六月十【九日: , 】 :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