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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《肥市:城市窨井设施—。监,督管: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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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合肥市城市》窨井:设施监督管理—办法已经2008年!6月:3日市人民政府第】9次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】自2008年8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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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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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二○○八年六月十】。九日
合肥!市城:市窨井设施监—督管理?办,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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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条 为了加强城【。市窨井设《施,的维护和管理保【障城市?。窨井设施《完好维护《公共安全根据—。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!条例、合肥市市政】设施:管理条例《等法规规《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,办法
第【二条 本市》。市区窨井设》施的设置、维—护与监督管》理,适用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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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】窨井设施是》指电力、通讯、燃气!、供热?、供水、《排水:、有线?电视、交通》信号等各类检查井】、阀门井及其井框、!井盖等附属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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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》市窨井设施的监督管!理和本?办法的?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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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,部门应当确立窨井设!施,应急处置机构(以】下简:称窨井处置机构)具!体负责?窨井设施的日常【监管和应急》处置:工作其?工作经费由市财政】。。据实拨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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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《划、公安《。、,园林、房地产等部】门依据各自职—责协:同做好?窨井设施的》监督管理工作—
? 第:四条: 窨井设施》的设计和施工应【当符:合,国家、省、市有【。关技术规范》井框、井盖应当符】合产品质《。量,标准和交《通荷载标准;推广】使用统一标》。准、规格的非—铸铁类井盖》
第五条 窨!井设施的管理—维护责任按下列【。规定划分《
(一)城】市道:路范围?。内的窨井《设施由其产权单位】负责;无法确—认产权单位的—由该:道路所在区市政设施!管理部门负责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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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住【。宅区:内,。的窨井设施》,由其产权单—。位负责;《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!由住宅区物业—管理单位负责;无物!。业管:理单位的由辖区【街道办事处负责
! (三)各单【位内部道路上—的窨井设施》由其:。产权单位负责;无法!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!单位负责
】(四)在建工—程的窨井设》施尚未建成或者【虽建:成但尚未移交给【产权单位的由建设】单,位负责
(】五)同一窨井设【施由多家《单位:共同使用且无—法确定?产权单位的由窨【井处置机构负—责管:理维护?所需费?用由各使《用单:位共同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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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对影《响行人和车辆—交通安全无法确认】产权单位或者—管理维护责》任单:位,的废弃窨井设施窨】。井处置机构应当予】以,填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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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窨《井设施管理维护【责任单?位应:当遵守下列》规定
(一】)在窨井设施内壁】设,置标有单位名—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!牌,;原有窨井》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!。应当在?规定时间内补齐
! (二)建立【健全窨井设》施档案资料并—将窨:井设施的设》置,。路段、?地,点、数?量、编号、规格、分!布图及委托的—维护单位等资料报窨!井处置?机构备案《
《(三)配备窨井设施!巡查和?维,护专职人《员按窨井处置机构的!。统一要求建立健全】巡查、维《护制度对丢失、【移位、损毁的窨井设!施及时予以补缺、】更换或者维修—
(四)【。按照井盖设》施,的种类、规格向窨】井处置机构提供一定!数量的?井盖设?施备用件《并,保持相应的库存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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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窨井处置机构应【。当,定,期向管理维护责任】单位:反馈:备用:井盖设施使》用和库存情况—
第七—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!窨井设施
】巡查、维修人员打开!井盖进行检查—、维护作业时—应,当设置围《栏和安全警示—标志;?施工结?束后应当及时—。清理现场恢复原【状
第八【条 废旧、碎裂【。。。。窨井井盖、井框由】管理维护《责任单位统一回收】、处理单位或者【个人在收购、承运废!旧、碎裂井盖、井】框时应当查验—出售、托运单—位出具的《相关单位的证明【和清单;无》产,权,单位证明《的不得收购、承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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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收购人、承运人应!当如实登记出售、托!运单位的名称经【办人的姓名、—身份:证号码物品的名【称、数?。量、规?格收购、《承,运的时间《。
《第,九条: 对盗窃《、损毁、违》法收购与承运窨井】设施:。的,。行为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!向有关部门》举报
第十条!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由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责令《改正,予以》警告;情节严重的】处以500》元以上1000【。元以下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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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按】要,。求在窨井设施内壁】设置标?有单位名《称及抢修电话的【标志:牌或者标志》。牌模糊不清》、内容?难以辨认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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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)未建立窨井—设施档案资料或【者,未将资料报窨井处】置机构备案的;
!。 (三)未及【时对缺损窨井—设施予以补缺、【更换或者《维修:的,;
(四)未!按照要求向窨—井处置机构配—送规定数量》和规格的井盖—的,
第十一条 !。窨井设施管理维【护责任单位接到【报,修电:话或者通知后未【及时对缺损》。窨井设施予以—。补缺、更换或者维修!的由窨?井处置机《构代为补《缺、更换或者维修】
第十二条】。 违反?规定收购窨井设施的!由,公安机?关处500元—以,上10?00元以下罚—款;情节严》重的:处5日以上》。10日以下拘—。留并处?500元《以上10《00元以下罚—款
第十三】条 承运无产权单位!证明的窨井设—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!。500?元以上1000元以!。下罚款
— 第十四条 盗【。窃、损毁路面井盖】设施的由公安—。机关处5日以下拘】留或者50》0,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!10日以下拘—留可以并《处500元》以下罚?款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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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建!。设、公安等部门及窨!井处置机构工—作人员玩忽职守、徇!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!行职责的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分
】第十六?条 肥东《县、肥西县、长丰】县可参照本办法执】行
? 第十七条— 本办法自》2008年》8月1日起施—行
合—肥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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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:。○○八年六月十九】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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