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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合肥市城市】窨,。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! —。  : 合肥市》城市窨井设》。施监督?管理:办法已?经2008年6月3!日市人?民政:府第9次《常务会议审议—通过:现予发布《自2008年—8月:1日起施行 ! : 市长 》二○○八《。年六月十《九日   合】肥市城市《窨井设?施监:督管理办《法     第!一条 为了加—强城市窨井设施【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!市窨井?设施完好《维护公?共安全根《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—条例:、合:肥,市市政设施管理条】例,。等法规规《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》   第二》条 :本,市市区窨井设—施的:设置、维护与监督】管理适?用本:。办法   本【办法所称窨井—。设施是指电力—。、通讯、燃气、供】热、供?水、排?水、有线电视—、交:通,信,号等各类检查井、】阀门井及其井框、井!盖等:附属设施 》   第三条—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本《市窨井设施》的监督管理和本办】法的组织《实施 《  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】立窨井设施应—急处:置机构(以下简称】。窨井处置《机,构)具体负责窨井设!施的:日常:监管和应急处—置工作其工作经【费由市财政据—实拨付  — ,规划、?公安、园林》、房地产等部门依】据各自职《责协:同做好窨井设—施的监?督管理工作 【  :第四条 窨井设施】。的设计和施工—应当符合国家、省、!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!、井盖应当符合【产品:质量标?准和:交通荷?载标准;推广使用】统一标准《、规格的非铸—铁类井盖《 : , ,第五:条 窨井设施的管理!维护责任按》下列规?定划分 》  (一)城市道路!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!其产权单位负责【。;无法确认产权单位!。。的由:。该道路所《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!门负责   (二!)住宅区内的窨井设!。施,由其产权单位】负责:。;无法确认》。产权:单位的由住》宅区:物业管理单位负责】;无物业管理单【位的由辖区街道【。办事处负责》 :。  (?三)各单《位,内部道路上的窨井设!施由其?产,权单位负责;—无,法确认产权单位的】由该单位负责 【 ,  (?四)在建工程的窨井!设施尚?未建成?或者虽建《成但尚未移交—给产权单位》的由:建设:单位负责   (!五):同一窨?井设施由《。。多家单位共同—使,用且无法确定产权单!位的由?窨井处置机构负责管!理维护所需》费用由各使用单【位,共同承担 —。  对影响行人【。和车辆交通》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!位或:。者,管理维护责任单位】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!处置机构应当予以】填埋  》 第六条 窨井设施!管理维护《责任:。单位应当《遵守下?。列,规,。定   (一【)在窨井设施内壁】设置标?有单位名《称及抢修《电,话的标志牌》;原有窨井设施【未设置标志》牌的应当在规—定时间内补齐 】  (二)建—立健全?窨井设施档案资【料并将窨井设—施的设置路段、地点!、数:。量、编号、规格、】。分布图及委》托的维护单》位,等资料报窨》井处置机构备案【   (三—)配备窨井设—施巡:查和维护《专,职人员按窨井—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!建立健全巡》查、维护制度对丢失!。、,移位:、损毁的窨》井设施及时予以【补缺、更换或者维】修   (—。四)按?照井:盖设施的种类—、规格?向,窨井处置机》构提供一《定数量的井》。。盖设施?备,用件并保《持,相应的库存量 【   窨井处置机】构应当定期向—管理维护责任单位】反馈备用《井盖:设施使?用和库存《。情况   第七条! ,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—擅自移动《窨井设施  【 巡查、维修人【员打:开井盖进行检查、维!护作业时《应当设置《围,栏和安全警示标志;!施工结束后应当及】时清理现《场恢复原状》 ,   第八条 废】旧、碎裂窨井井盖、!井,框由管理维护—责任单位统一—回收、处《理单位或《者个人在收购、承】运废旧、《碎裂井盖《、井框时应当查验】出售、托运单位出具!的相关单《位的证?明和清单;无产【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!购,、承运   【收,购人、承运人应【当如实登记出售、托!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!的姓名、身份证号】码物:品的名称、数量【、规格?收购、承运的—时间   第九条!。 对盗窃、损毁【、违法收购与承运窨!井设:施的行?为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都有?权制止?或者向?有关部?门举报   【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由市建设【。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!予以警?告;情节严》。重的处以500【元,以上1000元【以,下罚:款   (一【),未按要求在窨井设】施,内壁设置标有单位】名称及抢修电话的】标志:牌或者标志牌模【糊不清、《内容难以辨认的;】   (二)【未建立窨井》设施档案资》料或者未将》。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!备案的?;   (—三)未及时对缺损】窨井设?施予以补《缺、更换或者维修】的;:   (四)未按!照要求向窨》井处:置机构配《送规定数量和规【格的井盖的 —  : 第十一条 窨井】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!位接到报修电话【。或者通知后》未及:时对缺损窨井—设施:予以补缺《、更换或者》。。维修的由《窨井处置机构代为补!缺、更?换或者维修 【  第十《二条 违反规定【收购窨井设》施,的由公?安机关处5》00元以上1000!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重的处5日【以上10日以下拘】留并处500元以上!1000元以下罚款!   第》十三条 承》运无产权《单位证明《。的窨: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!处以500元以【上1000元以【下罚款 《   第十四条 盗!窃、损毁路面井盖】设施的?由,公安:机关:处5日?以下拘留《或者50《0元:以下罚款;》情节严重的处5日】以上10日以下拘】留可以并处5—00:元以下罚款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?。责任   第十五!条 建?设、公安等部门【及窨:井处置机构工—作人员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或者】。不依法履行》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,。分   第—十六条 肥东县、肥!西县、长丰县可参照!本办法执行  】 第十七条 本【办法自2008【年8:月1日?起施行 — 合肥市《人民:政府办公《厅 二○○—八年六?月十九日 【 【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