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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合肥市城—市窨井设施监督管】理办法 !  : 合肥《市城市?窨井设?施监:督,管理办法《已经2008年6】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!9次常?务会议审《议通过现予发布自】2008年》8月1日起施行 ! ? , 市长 》二○○八年六月十】九日   — 合:肥市城市窨井设施】监督管理办法 】    第一【条 为了加强城市】窨井设施的维护【和管理保障城—市窨井设施完好【维护公共安全—根,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!。。理条例、合》肥市:市政设施管理条【例,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  第二条 本】。市市区窨《井,设施的设置》、维护与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】法 ?  本?办法:所称:窨井设施《是指电力、通讯、】燃气、供热、供【。水、排水、有—线,电视、交《通信号等各类检【查井、阀《门井及其井框—、井盖等附属—设施 《  第三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负:责本市?窨井设?施的监?督,管,理和:本办法的组织—实施   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确立窨井【设施应急处置—机构:(以: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!)具体负《责窨:井设施的《日常监?管和应急处置—。工作其?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据!实拨付   规划!、,公安:、园林、《房地产等《部门:依据:各自职责协同—做好窨井设施的【监督管理《工作  》 ,第四条 《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!。。工,应当:符合:国家、省、市有【关技术规范》井框、井盖应当符】合产品质《量标:准和交通《荷载标准;》推广:使用统?一标准、规格的非铸!铁类井?。盖   第五条 !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!责任按下《列规定划《分,   (一)城市!道路范围内的窨【井设施由其产权【单位负责《;无法确认产权【单位的由该道路所】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!门负:责   (—二,)住宅区《内的窨井《设,施,由其《产权:单位负责《;无法确认产权单】位的由住宅》区物业管《。理单位负责;—。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!辖区街道办事处负】。责   (三)】各单位内部道—路上的窨《井设施由《其产权单位负—责,。;无法确认》产权单位的由该单】位,负责 ?   (《四)在建工程的【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!者虽建成但尚—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!由建:设单位负责 —   ?。(五)同一窨井【设,施由多家单》。位共同使用》。且无法确《定产权单位的由窨井!处置机构《负责管理维》护所需费用由各使】用单位共同承担【   对影响行人!和车辆交《通安全无法确认产】权单:位或者管理》维护责任单位的废】弃窨井设施窨井处置!机构应当予以填埋 !   ?第六条 窨井设施】管理:维护责?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!。。规定  》 (一)在窨井【设,施内壁设《置标有单《位名称及抢修—电话的标志牌;【原有:窨井设施未设置【标,志牌的?应当在规定时间内】补齐   —(二)建立健全【。窨,井设施?档案:资料并将窨》井设施的设》置路段?、,地点、数《量、编?号、规?格、分布图及—委托的?维护单位等资料【报窨井处置机构备】案   (三)】配,。备窨井设施》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!按窨井处置机构的】统,一要:。求建立健《全,巡,查、:维,。护,制度对丢失、移位、!损毁的?窨井:设施及?时予以补缺、更【换或者维修   !(,四)按?照井盖设《施的种类、规格【向窨井处《置机构?提供一定数量的【井,盖设施备用件并【保持相?。应的库?存量   窨井】。处置机?构应当?定期向管理维—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!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!情况   第七】条 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《移动窨井《设,施   巡查、维!修人员?打开:井盖进?行检:查,、维护?作,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!。安全警示标志;【。施工:结束后?应当及时清理现场】恢复原状 》   第八条 废旧!、碎裂窨井井—盖、井框由管理【。维护责任单位统一】回收、?。处理单位或者个人】在收购、承运—废旧、碎裂井—盖、:井框时?应当查验出售、托运!单位出具的相—关单位?的证明和清单;无产!。权单位证明》的不得收购》、承运   收购!人、承运《人应当如实登记【出售、托运》单,位的名称经办—人,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!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!规格收购、》承运:的时间 《   第九条— ,对盗:窃、损?。毁、违法收购—与承运?窨井:设施的行为》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都有权制止或—者向有关部门—举报   第十】。条, 有: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市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,予以警告【;情节严重的处以】5,00:元,以上1000—元以下?罚款   —(一)未《。按要:求在窨井《设,施内壁设置标—有单:位名称及抢修—电话的?标志牌?或者:标志牌模糊不清【、内:。容难以辨认的—。。;   (二)】未建立?窨井设施档案—。资料或者未将—资料报?窨井处置机构备案】的;:   (三)未】及时对缺损窨井设】施予:以,补,缺、更换或者维修的!。;   (四)未!按照要求向窨—。井处:置机:构配:送规定数《量和:规格的井盖的 【   第十》一条 窨井设施管理!维护责?任单位接《到报修?电话或?者通知后未及时【对缺:损,窨,井设施?予以:补缺、更换或者【维修的由窨井—处置机构代为补缺】、更换或者维修【  ? ,第十:二条 违反规定收】购窨井设施的由公安!机关处50》0,元以上1《00:0元以下罚款;【情节严重的处—5日以上10日以下!拘留并?处500元以上1】000元以下罚【款 ? , 第十三条 承运】无产权单《位证明的窨井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!以50?0元以上1000元!以下罚款 》。。。   第十四条 盗!窃、损毁路》面井盖设施的由【公安: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!或者:500元以》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。的处:5日以?上10日以下拘【留可以并处500元!以下罚款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:   第十》五条 建设、—公安等部门及窨井】处置机构工作人员】玩忽:职守、?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!履,行职责的依法给予】行,政,处分   第【。十六:条 肥东县、肥【西县、长丰县可【参照本办法执行 !  第十七》条 :本办法自2008】年8月1《日起施行 》 合肥市人【民政府办公厅— 二○○八年六】月十九日 ! 【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