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【
合肥市城】市窨井设施监—督管理办法》
《
》
合肥?市城市窨井》设施监督管理—办法已经20—08年?6月:3日市人民政府第9!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予发?布自2008—年8月1日起施【行
】。市,长
?二○○?八,年六月十九日
】
合肥市—城市窨井设施监督】管理办法《
— 第一条 为了加强!城市窨?井设施的维》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!。井设施完《好维护公《共安:全根据国务》院,城市道?路管:理条例、合》肥市市?。政设施管《理条:。例等法规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:本办法
《。
第二条 【。本市市区《窨井设施的设置【、维护?与监督管理适—用本办法
】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!是指电力、》。通讯、燃气、—供热、供水》、排:水,、有线?电视:、交通信《号等各类检》。查,井、阀门井及—其井框、井》盖等附属设施
【
第三条—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本市窨井设施的【监督管理和本—办法的组织实—施
《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应当确立窨》井设施?应急处置机构(以】下简称窨井处置机】构)具体负》责窨井设施的日【常,监管和应急处—置工作其工作经【费由:市财政据实拨付【
,
规划、公安】、园林、房地产【等部门依据各自【职责协?同做好窨井设施的】监督管理工作
【。
?第,四条: 窨井设《施,的设:计和施工应当符合】国家、省、市有【关技术规范井框、井!盖应当符合产品质】量标:准和交?通,荷载标准《;推:。广使用统一标准、规!格的:非铸铁类《井盖
—第五条 窨井设【施的管理《维护责任《按下列规《定划分?
(一)【城市道路范围—内的窨井设施由【其,产权单位负》责;无法《确认产权单位的【由该道路所在区市】政设施管《理部:门负:责
:
(二)住宅】区内的窨井设—施,由其产权—单位负责;无法【确认产权单位的由住!宅,区物业管理单位【负责;无物》业管理单位的由辖】区街道办事处—负责
(【三)各单位》内部道路上的窨【井设施由其产权单】。位负责?。;无:法确认产权单位的】由该单位负责
【
(四)在建】。工程的窨《井设施尚未建—。成或者虽建成—但尚未?移交给产《权单位的《由建设单位》负责
—(,。五)同一窨井设施】。由多家单位》共同使用且无法确】定产权单位的由窨井!处置机构负责管【理维:护所需费用由—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!
对》。影响行人和车辆交】通安:全无法?确认产权单位或【者管理?维护责?任单位的废弃窨井】设,施窨井?处置机构《应当予?以填埋
【第六:条 窨井设施管理维!护责任单位应—当遵守?下列规定
【 (:。一)在?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!有单位名称及—抢修电话的》标志牌;原有窨井】设施未设置标志【牌的应当在》规定时间内》。补齐
》 (二)建立—。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!料并将窨井》设施的?设置路段、地点、】数量、编号、规格】、分:布图及委托的—。。维护单位等资—料报窨井处》置机构备案
【 (三)》配备窨井《设施:巡查: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窨!井处:置机构的《统一要求建》立健全?巡查、维护制度对】丢失:、,移位:、损毁的窨井设【施及时予以》补缺、更换或者维修!
(四)按】照井盖设施的种类】、规格向窨井处【置机构提供一—定数量的井盖设【施备用?件并保持《相应:的库存量
窨!井,处置机构应当定期】。。向管: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!备用井盖设施—使用和库《存情况
第】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擅《自移动窨《井设:施
》巡查、维修人员【。打,开井盖进行检—。查、:维护:作业时应当设—置,围栏和安全警示【标志;施工结—束后:应当:及时清理现场恢复】原状
第八条! 废旧、碎裂窨井井!盖、:。。井框由?管理维护责任单【位统一回《收、处理《单位或者《个,人在收购、承运废旧!、碎裂井盖》、井框时应当—查验出?售、托运单位出【。具的相关单》位的证明和清—单;: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!得收购、承》运
收—购人、承运人—应当如?。实登记出售、—托运单位的》名称经办人的姓【名、:身份证?。号码物品的名称【、数量、规格收【购、承运的》时间
第九】条 对盗窃、—损毁、?违法收购《与承运窨井设施的】行为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?有权制止或者—向有关部门举—报
》第,十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》市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改,正,予以警》告;情节严重的处以!500元以上100!0元以?下罚款?
(》一)未按要求—。在窨井设施内—壁设:置标有单位名—称,。及,抢,修电话的标志牌【或,者标志牌《模,糊不清、内容—。难以辨认的;
【
(《二)未建立》窨井设施档案资料】或者未将资料报窨井!处,置,机构:备,案的:;
《 (三)未及—时对:缺损窨井《设施予以补缺、【更换或者维修的;】
,
(四》),未按照要求向窨【井处置机《构,配送规定数》量和规格的井盖【的
》第十一条 窨—井设施?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接!到报修电话或者通知!后未及时《对缺损窨井设施【予以:。。补缺、更换或者【维修的由《窨井处?置机构代《为补缺?、更换?或者维修
》
第十二条【 违反规定》收购窨井设施的由公!安机:关处500》元以上1000元】以下罚款;情节【严重的处《5日以上10日以下!拘留并处500元以!上1000元以下】。罚款
第十三!条 承运无产—权单位证明》的窨井设施的由公安!机关处以500元】以上1?000?元以下罚款
】 ,第十四?条 盗窃、损—毁路面井《盖设:施的由公安》机,关处5日以下—拘留:或者500》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:重的处5日以上【10:日以下拘留可—以并处500—元以下罚款》构成犯罪《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》第十五条 》。建设、公安》等部门及窨井处置】机构:。工作人员《玩,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或《者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!法给予行政》处分
?
第《十六条 肥东县、肥!西县、长丰》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!
第十—。七,条 本?办,法自2008—年8:月1日起施行
【
合肥市人民政!府办公厅
二○○!八年六月《十九日
《
:
》 :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