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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合肥市城《市窨:井设施监督管—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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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—市城市窨井》设施监?督管理办《法已经2008【年6月?3,日市:人民政府第9次常】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!。发布自200—8年8月1日起施行! ,。
《 , 市长
二○○八!年六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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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城】市窨井设施》监,督管理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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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。条 为了加强—城市窨?井设施的《维护和管理保—障,。城市窨井设施完【好维:护,。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!城市:道路管理条例、【合肥市市《政设施管理条—例等法规规定结合】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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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。 本市市区窨井设】施的设置、》维,护与监督《管理适用《本办法
》 本办法所称【窨井设?施是指电力》、,通讯、燃气、供【热、供水、排水、有!线电视、交通信【号等各类检查井【、阀门井及其井框】、井盖等附属设【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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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市窨井设施】的监督管理和本【办法的组织实施
!。 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确立:窨井:设施:应急处置机构(【以下简称窨井处【置机构)具体—负责窨井设》施的日常监管和应】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!费由市财政据实【拨付
规【划、:公安:、园林、房地—产等部门依》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!窨井设施的监督管】理工作
— 第四条 窨井设施!的,设计:。和施工应当符—合国家、省、市有】。关,。。技术规范井框、【井盖应?当符合产品质量标】准和交通荷》载标准;推广—使用统一标》准、:规格:的非铸铁类》井盖
—第五条 窨井设【施的管理《维护:。责任按下列规定【。。划分
《 (一)城市道路!。范围内的《窨井设施由其产权】单位负责;无法确认!产权单?。位的由该《道路所在区》市,政设施管理》部门负责《
(二)【住宅区内的》窨井设施,由—其产权单《。位负责;无法—确认产权单位的由】住宅:区物业管理单—位负责;无物—业管理单《位的:由辖区街《道办:事处负责
】(三)各《单位内部道路上的】窨井:设施:由其产权单位—负责;无法确认【产权单位的》由,该单位负责
!(四)在建》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!建成或?者虽建成但》尚未移交《给产: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!负,责
(五【。)同一窨井设施由】多,家单位共同使用且】无法确定产权单位】。的,由,窨井处置机构负责】管理维护所需费用】由各使?用单位共同承—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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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影响行人和车—辆交通安《全无法确认》产权单位或》者管理?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!窨井设施窨井处置机!构应当予以填—埋,
《第六条 窨井—设施管理维护责任】单,位应:当遵守?下列规定
【 (一)《在窨井设施内—壁设:置标有单位》名称及?抢修电?话的标志牌;原【有窨井设施未—。设,置,标志牌的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!齐
(二【)建立健全窨井设】施档:案资料?并将窨井《设施的设置路段【、,地点、数量、编号、!规格、分布图及【委托的维护单—位等:资料报窨井处置【机构备?案
(三【)配备窨井设施【巡,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!窨井处置机构的统】一要求建立健全巡】查、维护制度对丢】。失、移?位、损毁的窨—井设施?及时予以补缺—。、更换?或者维修
【 (四)按照井盖设!施的种类《、规:格向窨井处置机构】提供一定《数量的井盖设施【备用件?并保持相应》的库存?量
》窨井处置机构—应当定期向》管,理维护责任单位反】馈备用井盖设施【。。使用和库存情况【
第七条 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!设施
《 , 巡:查、:维修人员打开—井盖进行检查、维】护作业?时,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!警示标志;施—工结束后《应当及时《清理现场《恢复原状
第!八条: 废旧、《碎裂窨?井井盖?、井框由管理—维护责任《单,位统一回收、处理】单位或者《个人:在收购?、承运废旧、—碎裂:井盖、井框时—应当查验出售—、托运?单位出具的相关单】。位的证明和清单【;无产权单位证【明的不得收》购、承?运
收购人、!承运人应当如—实登记出售、托【运单位的名称经办】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!码物品的《名称、数《量、规格收购、承】运,的,时间
第【九条 对盗窃、损】毁、违法《收购与承运窨—井设施的行为—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都,有权制止或者向【有关部门举》报
第十【。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》改正,予以警告【;情节严《重的处以5》00元以上100】0元以下《罚款
—(一)未按要—求在窨井《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!位名称及《抢修电话的标志【牌或者标志》牌模糊不清、内容】难以辨认《的;
(【二)未?建立窨井设施—。档案:资料或者未将资料报!窨井处置《机构:。备案的;
— (三《)未及时对缺损【窨井设施予》以补缺、更换或者维!修的;
(四!)未按照要求—向窨井处置机构配】送规定数量和规【格的井盖的
【 :第十:一条 窨井设施管理!维护责任单位接到】。报修电话或者通【知后未及《。时对缺损《窨井设施予》以,补缺、更换或者维】修的由窨井处置机】构代为补《缺、更换或者维【修
第十二条! 违:。。反规定收购窨—。井,设施的由公》安机关处《500元以上100!0元以?下罚款;情节严【重,的处5日以上—10日以《下拘留?并处500元—。以上1000元【以下罚款
— , 第十三条 承运】无产权单位》证明的窨井设—施的:由公安机关处以【500元以上10】00元以下罚款
! 第十四条— 盗窃、损毁路面井!盖设施的由公安【机关处5日以—下拘:留或者500元【。以下罚款;情节【严重的处5》日以上10日以下】拘,留可以并处50【。0元以下罚款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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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。条 :建设、?公安等部门及窨井处!置,机构工作《人员玩忽职守、徇】。私舞弊或者不依法】履行职责的》依,法给予行政处—分
《 第十六条 肥【东县、肥西县、长】丰县:可,参照本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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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七条 本办法自【2008《年8月?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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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人【民政府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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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六【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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