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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合肥?市城:市窨井设施监—督管理办法 】    —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!施监督管理》办法已经20—08年6《月3日市《人民政府第9—次常务会议》审议通过现予—发布自?2008年8月【。1,日起施行 》 市【长 二《○○八年《六月:十九:日  《 合肥市》城市窨井《设施监督《管理办法 》    》 第一?条, 为了加强》。城市窨井设》。施的维护和管—理保障城市》。窨井设施完好—维护公?共安全?根据国务院城市【道路管理条例、【合,肥市市?政设施管理条例【等法规规《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—  第二条 本【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!置、维护与监—督管:理适用?本办法   【本,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!指,电力、?通讯:、燃气、《。。。供热、?。供水、排《。水、有?线,电视、交通》信,号等各类检查井、阀!门井及?其,井框、井盖等—附属设施《 , ,  第三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市窨井设—施的监督管理和本】办法的组织实施 】   市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确立窨井—设施应急处置机【构(以下简称窨井处!置机构)具体负【责窨井设《施的日常监管—和应急?处置工作其工作经】费由市?财政据实拨付—   规划—、公安、园林、房】地产:等部:门依据?各自职责《协同做好窨》井设:施的监督管理工【作   第—四条 窨井设施的设!计和:。施工应当符合—国家、省、市有【关技术规范井框、井!盖应当符合》产品:质量标准和交通荷】载,标准:;推广使用统—一标准、规格的【非铸铁类井盖 【   第五条 窨】井设:施的管理《维护责?。任按下列《规定划分 》   (《一)城市道路范围】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!权单位负责;无【法确:认产权单位的由该道!路所在区市》政设施管理部—门,负责:   (二—)住宅区内的—窨井设施,由其产】权单位负《责;无?法确认产权单—位的: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!位负责;《无,。。物,业管理单《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!。处负责 》  (?。。三,),各单位?内,部道路上《的窨井设《。施由其产权单位负】责;无法确》。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!位负责  — (四)在建工【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!成或者虽建》。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!单位:的由建设《单位负责 》 ,  (五《)同一窨井设—施由:多家单位《共同使用《且无法确定产—权单位的由》窨井处置机构负【责,管理维?护,所需费用由》各,。使用单位共》同承:担   对—。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!安全无法确》认产权单《位或者管《理维护责《任,单位的废《弃窨井?设施:窨井处置机构应当】予以填埋   第!六,条 :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!任单位应《当遵守下列规定 !  (一)在窨【井设施内《。壁设置标有单位【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!志牌;原有窨井【设施未设置》。标志牌?的应当在规定—时间内补齐  】 ,(二)建立健—全窨井设施档案资】。料并将窨井设施的】设置:路段:、地点、数》量、编号、规格、分!布图及委托的—。维护:单,。位,等资料报《窨井处置机构—备案   (三】。),配备:。窨,井设施?。巡查: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窨!。井处:。置机构的《。统一要求建立健【全巡查?、维:护制度对丢失—、移位、《损毁的窨井设施及】时,予以补缺、更换或者!维修   (四)!按照井?盖设施的种》类、:规格向窨井处—置机:构提供一定数量的井!盖设施备用件—并保持相应的库存】量 :   窨井处置机构!应,当定期?向管理维护》责任单位反》馈,备用井盖《设施使用《。和库存情况》 :  :第七: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擅自移动窨井设施 !   巡查》、维修人员打开井】盖进行检查、维【护作业时《。应当设置围栏和【安全警示标志;【。施,工结束后应当及时】清理现场恢》复原状   第八!条 废旧、碎裂【窨井井盖、井框由】管理维?护责任?单位:统一回收、处理单位!或,者个:人在收购、承运【废,旧、碎裂井盖、【井,框时:。应当查验出售、托】运单位出具》的相关单位的证【明和清单;无产【权,单位证明的》不得收购、承运 !  收购人、—承运人应当如—。实登记出售、托运】单位的?名称:经,办人的?姓名:、身份证《号码物品的名称【、数量、规格—收购、承《运的时间 — , 第:九条 对盗窃、损毁!、违法收购与承运窨!井设施?的行为任何单位和】。个,人都有?权,制止或者向有—关部:。门举报   第十!条 :有下列?情形之?一的由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。。,,予以:警告;情《节严重的处以500!元以上100—0元以下罚款  ! (一)未按要求】在窨井设施》内壁设置标有单【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!标志牌或《者标志牌模糊不清】、内容?难以辨认的;— :  (二)未建立】窨井设施档案资【料或者未将资料【报窨井处置机构【备案的;   (!三)未及《时对缺?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!、更:换,或者:维,修,的;   (四)!。。未按照要求向—窨井处置《机构配送规定—。。数量和规《。格的井盖的 —   第十一条 】窨,井设施管理维—护责任单位接—到,报,修电话?或者通知后未—及时:。对缺损窨《井设施予以补—缺、更换或者维修的!由窨:井,处置机构代》为补缺、更换或【者维:修,   第十二【条 违反《规定收购窨井设【施的由公安机关【处500元》以上1000—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!重的处5日以上1】0日以下《拘留并处50—0元以上10—0,0元以?下罚款   【第,十三条 承运无产】权单位证明的窨井】设施的由公安机关】处以500元以【上1000元以下】。罚款   第【十四条 盗》窃、损毁路面井盖设!。施的由公《安机关处《。5日以下《拘留或?。者5:00元以下罚款【;情节?严重:的处:。5日以?上,10日以下拘留可以!并,处50?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!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  】第,十五条 建设、公安!等部门及窨井处置】机构工?作人:员玩忽职守、徇【。私舞弊或《。。者不依法履行职责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   第十【。六条: 肥东县、肥西县、!长丰县?可,参照本办法》执行 ?   第《。十七条 《本办法自2008年!8月1日起施行【 《合肥市人民政府【办公厅 二○○】八年六月十九—日 【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