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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城!市,窨井设施《监督管理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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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城市窨!井设施监督管—理办:法已:经200《8年6?。月,3日市人民政府第】9次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现》予发布自《2008年8月1日!起施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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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市,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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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八年六【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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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!监督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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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一条 为了加强城】市窨井设施的维护】和管:理,保障:城市窨井设施完【好维护公《共安全?根据国务院城市【道路:管理:条例、合肥》。市市政设《施管理?条例等?法,规规:定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《办法
第【二条 ?本,市市区窨《井设施的设置、维护!与,监督管?理适用本《办,法
? 本办《法,所称窨井设施是指】电力、通讯、燃气】、供热?。、供水、《排水、?有,线,电视、交通信号等各!。类检查?井,、阀门井及其井框】、井盖等附属—。设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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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》。本市窨?井设施的《监督管理和本—办法的组织实施【
:。 市建《。设,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确立【。窨井设施应急处【置,机,构(以?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!)具体负责窨井设】。施的日常监》管和应急处》置工作其工作经【。。费由市财政》据实:拨,。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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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、—公安、园林、房地产!等部门依据各—自职责协同做好窨】井设施的监》督管理工作
】 第四?条 窨井设施—的,。设计和施工应当【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有!关技术规范井框、井!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!标准和交《通荷载标准;推广】使用统一标准、规格!的非铸铁类井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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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条 窨【井,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!按下列规《。定划分
》 (一)城—市道路?范围内的窨井—设施:由其产权单位负责;!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!由该道?路所在区市政设【。施管理部门负责【
(二)【住宅区内《的窨井设施,由其】产权单位负责—;无:。法确:认产权单位的—。由住宅区物业管理】单位负责;》无物业管理单位的】由,辖区街道办事—处负责
— (:三):各单位内部道路上的!窨井设施由》其产权单位负责;无!法确认产权单—位的由该单》位负责
》 :(四)在建工程的】窨井设施尚》未建成或者虽建【成但尚未《移,交,给产权?单位:的由建设单位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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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五)同—一窨井设《。施,由多家单位共同使】用且无法确定产【权单位的由窨井处置!机构:负责管理《维护:所需费用由各使用单!位共同承担
】 ,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!通安全无法》确认产权单位或【者管理维护责—任单位的《废弃:窨,。井设:施窨井处置机构应】当予以填埋》
第六条【 窨井设施管理【维护:责任单位应当遵【守下列规定》
(一)在窨!井设施内《壁设置?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!。电话的标志牌;原有!窨井:设,。施,未设置标志牌的【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!齐
《 ,(二)?建立健?。全窨井?设施档案资料并【将窨井设施的设置】路段、?地点、数《量、编号、规格、】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!单位等资料报窨【。井处置?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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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配?。备窨井设《施,巡查和维护专—职人员按窨》井处置机构的统【一要求建立》健全巡查、维护制度!对,丢失、移位、损毁的!窨井:设施及时予》以补缺、更》换或者?维修
《 , (四)按照—井,盖设施的种》类、:规格向窨井处置【机构提?供一定数量》的井盖设施备用件】并,保持相应《的库存量
— 窨?井,。处置机构应》当定期向管理维【护责任单位反—馈备用井盖设—。施使:用和库存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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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移—动窨井设施
【 , 巡:查、维修人员打【开井盖进行检—查、维护作业时应】当设置围栏和安全】警示标志;》施工结束后》应当及时清理—现场恢复《原状:。
: 第八条 —废旧、碎裂窨—井井盖、井框由管理!维护责?任单位统《。一,回收:、处理单位或者【。个人在收《购、承运废》旧、碎裂井盖、井框!时应当查验出售、】托运:单位:出具的相《关单位的证明和清】单;无产权》单位证明的不得收】购、承运《
收购—人,、承运人应当如【实登:记出售?、托运单位的—名,称经办人的姓名、】身份证号码》物品的名称、—数量、?规格收购、承—运的时间《。
? 第:九条 对《盗窃:、损毁、违》法收购与《承运窨井设》施的行?为,任何单?。位和个人都有权制】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!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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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,市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责令改》正,。,,予以警告《。;情节?严重:的处以5《。00元以上100】0元以下《罚款
(一】)未按要求在窨井设!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!。名称及抢修》电话的标志牌或者标!志牌模?糊不清、内容难以辨!认的:;
(二)未!建立窨井《设,施档案资《料或者未将资—料报窨井处置机构】备案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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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三)未及》时对缺损窨》井设施予以补—缺、更换或者维修的!;
(四)】未,按照要?求,向,窨井处置《机构:。配送规定数量和【规格:的井:盖的
《 , 第:十一条? ,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!任单位接到报修电】话或者通知后未【及时对缺损窨井设】施予以补缺、更【换或者维修》的由窨井处置机【构代为补缺、更换】或者维修
— 第十二条 违】反,规定收购窨井设【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!00元?以上100》0元以?下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处5日以上10】日,以下拘留并处50】0元以上10—00元?以下罚款
【 第十三条 承运无!产权单位证明—的,窨井:设,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!。500元《以上100》0元:以下:。罚款
第【十四条 盗窃、【损毁路面井盖设【施,的由:公安机?关处5日《以下拘留或》者50?0元以?下罚款;《情,节严重?的处5日以上1【0日以下拘留可以】并处500》元以:下,罚款构成犯》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第十五条】 ,建设、公安等—部门及?窨井处置机》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徇私舞弊》或者不?依法履行职》责的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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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六条 肥东】县、肥西县》。、长丰县可参—照本办法执行
】 第十《七,条 本办法自20】08年8《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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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人民】政府办公《。厅
二《○,○八年六《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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