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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合肥市城】市窨井设《。施监督管理办法 !   —。 合肥市城市【窨井:。设施:监督管理办法—已经200》8年6月3日—市人:民政府?第9次常务会—。议审议通《过现予发布自200!8,年,。8月:1日起施行》 》。 市长《 二○○八年【六月十九《日  《 :合肥市城《市窨井设《。施监督?管理:办法 《  :   ?第一条 为》了加:强城市窨井》设施的维护和管【理保障城市窨井【设施完好《维护公共安全根【据国务院城市道【路管理条《例、合肥市市政设施!管理条例等》法规规定结》。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?  :第二条 本市市【区,窨井设施《的设置、《维护与监督》管理适用本》。办法   本【办法所称窨井—设施是指电力、通讯!、,。燃气、供热》、供水、排水、有线!。电,视、交通信号等【各,类检查?井、阀门井及其井】框、井盖等附—属设施?   《第,三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:。部门负责本市窨井】设施的监督管理和】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】 ,   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确立窨井设》。施应急处置机构(以!下简称窨井处置机】构)具体负责窨井】。设施:的日常监管和应【急,处置工作其工作【经费:由市财政据实—拨付:   规》划、公安、园林、房!地产等部《门依据各自职责协】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监!督管理工作》   《第四条 窨井—设施的设《计和施工应当—符合国?家、省、市》有关:技术规范井》框,、井盖应当符合产】品质量标准和交【通荷载标准;推广】使用统一标》准、规格的非铸铁类!井盖   第【五条 ?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!责,任按下列规定划分】  ? (一?)城市道路范—围内的窨井设施由】其,产权单位负责;【无法确认产权单位】的,。由该道路《所在区市政设施管】理部门负《。责 :。   (二)—住宅:区,内的窨井《设施,由其产—权单位?负责;无法》确认产权单》。位的由住宅区物业管!理单位负《责;无物业管理单】位的由辖区街道【办事处负责 —   (《三,。)各单?位内部道路上的窨井!设施由其产》权,单位负责;无法【确认产权单位的【由该:单位负责   (!四)在建《工程的?窨,。井设施?尚未建成《或者虽建成但—尚未移交给产—权单位的《由建设?单位负责 》 ,  (五)》同一窨井《设施由多家》单位共同使用且【无法确定产权单位】的由窨井处置—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所!需费用由各使用【单位共同承担 】。  对影响》行人和车辆交—通安全?无法确认产权单位】。。或者管理维护—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!设施窨井处置机构】应当予以《填埋   第六条! 窨井设《施,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!当遵守下《列规定 《   (一)在【窨井设施《内壁设置标有单【位名:称及抢?修电话?的标志牌;原有窨井!。设施未设《置标志牌的应当在】规定时间《内补齐   (】二)建?。立健全窨井设施档】案资料并《。将窨井?设施的设置路段、】地点、数量》、编号、规格、【分布图及《委托的?维护单位等资—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!案   》(三)配《。备窨:。井设施?巡查和维护》专职人?员按窨?井处置机构的统一要!求建立健《。全巡查、维》护制度对丢失、【移,位、损毁的窨—井设施?及时予?以补:缺、更换或》者维修   (】四)按照井》盖设施的种类、【规格向窨井处—置机构提《供一定数《量的井盖设施备【。用件并保持相应的】库存量   【窨井:处,。置机:构应当定期向管【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!备用井盖设施使用】和库存情况  】 第七条《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移】动窨井设《。施,  ? 巡查、《维修人员《打开井盖进行—检查、维护作业【时应当设置围栏和】安全警?。。。示,标志;施工结束后应!当及时清理现—场恢复?原状   第【八条 废旧、—碎裂窨井井》盖、井框由》管理维护责》任单位统一》回收、处理单位【或者个?人在收购、承运废旧!、碎:裂井盖、井框时应当!查,验出售、托运单【位出具的相》关单位的证明和清单!;无产权单位—证明的不得收购【、承运?   收》购人、承运人—应当如?。实登记出售、托运单!位,的名称?经办人的姓名、身份!证号码?物品:。。的,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】收购、?承运的时《。间   第九条】。 对盗?窃、损毁、违法收购!与承运窨《井设施的《。行为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都有—权制止或者》向,有关部门举报 】 , 第十?条 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。改正,予以警—告;情节严重—的处以5《00:元以上10》0,0元以下《罚款:   (一)未按!要,求,在窨井设施内壁设】置标:有单位名《称,及抢修电话的—标志牌?或者标志《牌,模糊:不清:、内容难以》辨认的;  【 (二)未》建立窨井设施档【案资料或者未将资】料报窨井《处,置机构备案的—;   (—三)未?及时对缺《损窨井?设施予以《补缺、?更,换或者维修》。的; ?  : (四)未按照要求!向窨井处置机构【配送规定数》。量和规格《的井盖的  【 第十一条 窨井】设施管理《维护责任单位接到报!修电话或者通—知后未及时对缺损窨!井设:施予:以补缺、更换或【者维修的由窨井【处,置机构代为补缺、更!换或者维修  】 第十二《条 违反规定—收购窨井设施—的由公?安机关处5》00元?以上1000元【以下罚款;情节【严重的处5》日以上10日以下】。。。拘留:。并处500元以上】100?0元以下罚》款   第十三条! 承运无产权单【。。。。位,证明的窨井设施的由!公安机关处以—。5,00元以上1—000元以下—罚款: :  第十四条 【盗窃、损毁路—面井盖设施的由【公安机关处5—日以下拘留》或,者5:00: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,严重的处5日以上1!0日以下《拘留可以并处500!元以下罚款》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:刑事责任《  ? 第:十,五,条 建设、公安等】部门及窨《井处置机构工—作人员玩忽职—守、:徇私舞弊或者—不依法履行职—责的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 》   第十六条 】肥东:县、肥西县、长丰】县可参照本办法执】行 ?  第十七条— 本办?法自:2008年8月【1日起?施行 合【肥市人民《政府:办公厅 二○○】八,年六月十九日— , ?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