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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合肥市城—市,节约用?水管理办法 】 第一章 总 】则 第《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!约用水?的管理保《护和合理利用水资】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!的城市节约用—。水管理?规定等法律法规结】合本市实际情况制】定本办法 ! ?第二条 凡在本【市城:市规:划区内使用自来【水和自建设施供水】的单位和个人—必,须遵守本办法— ? 第三条】。 合肥?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!委员:会是本市城市规划】区内节约用水—工作的主管部门【合肥市人民政—。。府节约用水办公室】(以下?简称市节水办)是本!市城市规划区内【。。计划:用水、?。节约用?水的行政管理机构具!体负责日常》。节约用水《工作: ?      供水】部门应加强计—。量,管理按?期向市?节水办提供各计划用!水户的实用》水量 【 第四条 》。用水单位必须—加强用水管理指定】管理机?构或人员负责—节约:用水工作 】 第二章 生产】、生活用水》管理 ? 第五?条 对使《用城市自来水或【自备水(井水)的】单位一律《实行计划供水市节】水办应根据》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!长期供水计》划制定?年度用水《。计划经市《政府批准后向用水】单,位下达年度》用水计划指标按委】(月)考核 【 》 第六条《 各用?水单位必须按批准的!用水计划指》标用水凡需要增加用!水计划的须》经市节水《办批准并交纳增【计划费增计划费【标准按日增加—计划量每立方—米4:00元计算超计划用!水的超用部分按下列!标准交纳加价水费 ! ?     超计划5!~,10%的按1倍【加价; 》      【超计划11~20%!的按2倍加》价;: ,    —  超计划2—1~30《%的按3倍》加价; 》      【超计划31~40%!的,。按4倍加价; 】      超计!划41~5》0,%的按5倍加价; !      】超计划?51~60%的按】6倍:加价;?     】 ,超计划61》。~70%《的按7倍《加价:; 《。  :    超计划【71~80》%的按8倍加价【;   【   ?超计划?81~90%的按9!。倍,加价:;     ! 超计划用水9【。1%以上的除对超】计,划用水部分按10倍!加价外责令期限期】采取节水措施降【低用:水量逾期未降低用水!量,的予以以限供或停】供 — : 第七?。。条 工业生》产用水应采取一水多!用,、循:环用水?、废水回收处理综】合利用凡重复利用率!低于:50%?的,单位不得增加用【水计划指标和供【水设施月用》水量在一千立方米】以上的?用水单位应定—。期开展水《平,。衡测试工作提—高合理利用水平 ! 《 第八条》 取消生《活,用,。水包费制实行按户装!表计量收费 】     》 新建?住宅应?安装:分户水表《。。和节水型卫生洁具否!则市节水办不—予安排供水措标供】水,部门不予供水— 【 第九条 用水【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!供水城郊结合—部,的村民住宅点需【接,自来水的按规—定办理接水手续【方可:供水 第!十条 各《用水单位必》须做好节水》统计工作建》立健全用水管理【制,度、用水原始记【录和统计台帐定期】向市节?水办和主《管部门报送节—水统计报《表 《 ?第三章 《建设用?水管理 第—。十一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: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!。套,建设相应的节—约用水设《施采用节水》型的工艺《。、设备?和器具并与主体工】程,同时设计、同时施】工,和同时?投产使用对供水条】件或节水设施不落】实的项目计》划部门不予》审,批供水部《。门不:予供水? : , 第—十二条 《建设项?目用水设施的—扩初设?计应征求市》节水办意见项—目竣工时市节水办应!参加验收节水设施经!。验收不?合格的项《目不得投入使用市】。节水:办不得安排供—水计划供水部门【不得供水《 》 ?第十三条 建筑工】程的施?工,需要用水的》由建设单位或—施工单位凭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可证向市】节水办?办理:临时用水指标—实行定额考核装【表计量否则不予供水! 《 第十四条】。 ,新建、?。改建:、扩建工程》项目配备建设或增】加,用水:设施的单《位必须按《规定向供水部—门交纳给《水工程建设费用于城!市水源的开发和供】水工程?的建设 】 第十五条 】严格控制自备井的开!凿凡取?用城市?规划区?地下水的单位或个】。人必须向《市节水办《申报用水计划并【装表计量超》计划使用地下水【的按本办《法第六条规定—交纳加价《费 ? :  :   自备》井的报?废或更新《应征:得市节水办同意【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!护,措施防止地下水资】。源的:污染: —第十六条 使用自备!井的单位和》个人应负责自备井】水质的卫生防护由】市节水办监督定期回!灌保护采补平衡防止!地,面沉降 《 第—四章 ?奖励:与处罚 》第十七条 对节约】用水工作成绩显著】的单位?和个人由《市政府和市节水办】给予表彰或奖励【奖励资金从超计划加!价水:费,中列支 — : 第十八条 凡!实际用?水量低于计》划指:标的单位《经,市节水办《核批后从本单位【节约水费中按10】%~:30%提取节水资】金企业节水奖金【计入成本;行政、事!业单位节水奖金在】行政事业费》中开支节水奖金【不征奖金税》 : 第【十九条 供》水,企,业的月漏损率低于】供水量?7%的由市节水办审!核批准可按》生活标准水价1【0~20%提取节水!奖金 ? : 第二十条! 供水企《业因用?水单:位开展节约用水减】少了售水《量而影?响企业留利及职【工工资收入的应【将节:水量:视为售水量》由市节?水办提?。。供节水?量经有关部》门审:核按售水量规定提取!企业留?利及工资基金 ! 《。。 第二十一条 有】下列行为《之一:的按:下列规定给予处罚】 《    《 (一?)新建、改》建、:扩建工?程项目未《按规定配套建—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节!约,用水设施《验收不合格的或选】用国家已明》令淘汰的《用水设?备、器具的按—国务院批准的城【市节约用水》管理规?定第17条规定予以!限制:其,用水量责令其限【期完善?节约用水设施并处以!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!。以下:罚,。款;    !。  (二《)未安装生活用水】分户计量水表的单】位按照国务院批【准,的城市节约用水管】。理规定第19—条规定处以》一千元至三千元【罚款; 》 ,     》 (三)故》意毁坏水《表等计量设施的由公!安机关责令其赔【偿损失并《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!第23?条的规定给予—处罚: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;: ?  :    《(四)在供水设施或!消防:栓上窃?水者除?追缴水费外由—公安机关依照—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治安《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!三条的规定》给予处罚;构—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; —    》  (五)对逾【期不缴纳《超计划用水》。加价费的《按日加收超计划【用水加价费5‰的滞!。纳,金, : 》。 ,第,二十二条 用水【单位:有下:列行:为这一的给予—警告、责令其限期改!正、:扣,减下年度用水指【标并处?以罚:。款,情节特?别严:重的经市政府批准】可,以停止供水 — , :  :   (一)未【取消生?活用水包费制或【半包费制的; 【      (!二,),未申:报临时用《水,指标的;《 :      【(三)因供用水【设施(?设,备):、器具失修、失养或!维护管理不善—造成跑、冒》、滴:、漏浪费水严重【的;  【  :  (四)未—按规定进行水平衡】测试或经水平衡【测试发现浪费用水现!象严:重,仍不及时整治的;】     】 (五)直接排放】生产用水、设备冷却!。水或者使用水幕降温!而不回收《循环使用《的 【 第二十三条【 ,拒绝、阻碍或使用】暴力、?威,胁城市节约用水【管理部门工作人【员依法?执行职务的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第19条的规定】给予处罚 【 《 第二十四条 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!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五!项和第二十二—条所规定的》处,。罚由市节《水办:。报城:市节:约用水工作主—管部门批《准由市节水办执行】 【 第二?十五条 被处罚【的单位和个人对行】政处: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!罚通知次《日起十?五日内向《作出处罚决》定机关的上》级机关申请复议或】直接向人《民,。法院提起诉》讼逾期?不,申请复议《。、又不向人民法院起!。诉、又?不执行处罚的由作】出处罚?决定的机关强—制执:行或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 】。 第二十六条! ,超计划?用水加价费》和罚款企业单位【在税后留利》。。中列支;《事业单位从》单位预?算包干经费》中支出不《。。得纳入?成本或从当年—预算经?费中:支出 》 第二十七!条, ,城市节?约用水管理部门按】照规定收缴的—。超计划加价水费、】增计划费《以及罚款必》须上缴财政由市【政府统筹安》排用于开展》城市节约《用水工作和供—水工程?设施建设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】它用 ? 《 第二十八》条 :超计划用水加—价费、增计划费、】罚款等费必须按【期交纳或《由市节水办通—过银:行按托收承付收款】手续办理分项立帐 !。 第五章 !附 则 第—二十九?。条 肥东、肥西【、长丰三县可参照本!。办法执行 【。 》第,三十条 本》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节!约用水办公室负责】解释 】。。 第《三十一条 本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】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