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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《 , 合肥市城》市节约用水》管理办?法 第一】章 总 则 第】一条 为加》强城市节《约用水的管理保护和!。合理利?用水资源根据—。中华人?民共和?国水:法和国务院批—准的城市节约—用,水管: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!合本市实际情况制】定本办法 ! ?第二条? 凡在本市》城市规划《。区,。。内使用自来》水,和自建设施供水的】单,位和个人必须—遵守本?办法 ? 【第三条 合肥—市城乡建设环境保】护委员?会是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节约用水工作的主!管部门?合肥市人民政—府节约用水办公室】(以下?简称市节《水办)是《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计!划用:水、:。节约用水的》行政管?理机构具体负—责,。日常:节约用?水工作 》  ?    供水部门】应加强计量管理按期!向市节水办提供各】计划用水《户的:实用:水量 — 第四条 用水】单位:必须加强用水管理】指定管理机》构或人员《负责节约用》水工作 !第二章 生产、生活!。用水管理 —第五条 对使用【城,市自来水或》自备水(井水—),的单位一律实行【计划:供,水市节?水办应根据水资源】。统,筹规划?和中长期《供水:计划:。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经!市政府批《准后:向用水单位下—达,年度用水计划指标】按委(月)》考核 — ? 第六条 各用【水单位必须按—。批准的用《水计划指标用—水,凡需要?增加用水计》划的:须经市节水办批准并!交纳增计划费增【计划费标准按日【增加:计划量每立》方米:400元计算超计】划用水的《超用部分按》下列标准交纳加【价水费   !   超《计划:5,~10%《的按1倍加价; 】。   》   超《。计划11~20%的!按2倍加价; 【。  《    《超计划21》~30%《的按3?倍加价?; 《      超计划!。31~40%的按】。4倍加?价; ? :      超【计划41~50%的!按5倍加价; !      超【计划51~60【%的按?6倍加价; 】      超【计划61~70%的!按7倍加《价; 》     》 超计划7》1~80%的—按8倍加价;—     】 超计划《81~?90:%的按9倍加—价;:    【。  超计划用水【91%以上》。。的除对超计划用【水部分按10倍加价!外责令期限》期采:取节水措施降低【。用水量逾期》未降:低用水量的予—以以限供或》停供 ? , 《 , 第七条 工—业生产用水》。应采取一水多用、循!环用水、废水回【收处理综合利用凡】重复利用率低于5】0%的?单,位不得增《加用水计划指标【和,供水设施月用—。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!上的用水单位应定期!开,展水:平衡测试工作提【高合:理,利用水平 】 ? 第:八条 取消生活【用水包费《制实行按户装表计量!收费 ?。 ? , ,   新建住宅应】安装分户水》表和节水型卫—生洁:具否则市节水办不予!安排供水措标供水】部门不予供水 【 , : ? 第九条 用水【单,位不得擅自》对外转供水城—郊结合部《的村民住宅》点需:接自来水的按规【定办理?。接水手?续方:可供水 !第十条 各用水单】位,必须做好节水统【计工:作建立?健全用水管理制度】、用水原始》记录和?统计台帐定期向市】节水:办和主管部》门报送?节,水统计?报表 【 第三章 建设用水!管理 ? 第十一《条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!必须配套建设相应】的,节约:用水设施采用节【水,。型的工艺《。、设: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!。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工和同时》投产使用对》供水条件或节水【设,施,不落实的项》目计划部《门不予?审批供水部门不【。予供水 】 第十二条 】。建设项?目用:水,设施的扩初》设计应征求市节【水办意见项目竣工时!市节水办应参—加验收节水设施【经验:收,不合格的项目—不得投入使用市节水!。。办不:得安排供《水计划供《。水部门不得供水 】 : 第—十三条 建筑工【程的施工需要—用水的由建》设单位或施工—单位凭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向市【。节水:办办:理临时用水指标实】行定:额考核?装表计量否则不【予供水 【 第十四条】 新: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项》。目配备建《。设或增?加用水?设,施的:单,位必须按规》定,向供水部门交纳给】水工:程建设费用于城市水!。源的开发和供—水工程?的建设 — 第—十五条 严》格控制自备井的开凿!凡取用城市规划区地!下,水的单位或》个人必须《。向市节?水办申报《用水计划并》装表:计量超?计划使用《地下: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!规定交纳加》价费   】   自备井的【报废或更新》应征得?市节:水办同意《并采取有《效的技术保护—措施:防止地下水资源的】污染 《 第十六条 !使用自备井的单位】和个:人应负责自备井【水质的卫《生,防,护由市节水办—监督定期回》灌保护采补》平衡防止地面沉降】 第四】章 奖励与处—罚 ?第十七条 对节约用!水工作成绩显—著的单位和个—人由市政府和市节】水,办给予表彰或奖【励奖励资金从—超计划?加价水费《中,列支 】 第十八条 【凡实:际用水?。量低于计划》指标的?单位经市节水办核】批后从本单位节【。约,水费中按1》0,%~30%提取节】水资金企业节水奖】金,计入:成本;行政》、事业?单位节水奖金在行政!事业费中开支节水奖!金不征奖金税 】 第十九!。条 :供水企业的月漏损】率低于供水量7【%的由市节水办审】核,批,准可按生活标准【水价10~》20%提《。取节水奖金 】 第—二十条 供水企业】因用水单位开展节】约用水减少》。了售:。水,量而影响企》业留:利及职工《工资收入的》应将节水量视为售】水量由市节水办提供!节水量经有关部门审!核按售水《。量规定提取企业留利!及工资基《金 :。 第】二,。十一:条 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按《下列规定给予处【罚  —  :  (一)》新,。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!项目:未按:规定配套《。建设节?约用水设施的—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!合格的或选用国【家已明?令淘汰的用水设备】、器具的按国务院】批准的?城市节约用水管理】规定第17条规定】予,以限制其用水—量责令其限期—完善节约用水—设施并处以一千元以!上至五千元以下罚】款;  【    (二)未】安装生活用水分【户计量水表的单【位按:照国:务院批准的城市【节约:用水管理规》定第:19条规定处—以一千?元至三千《元罚款; 】     (三【)故意毁坏水表【。。等计量设施的—由公安机关责令其】赔偿损?失并依?据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治: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!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;   !   (四》)在供水设施或消防!栓上:窃水:者,除追缴水《费外由公安》机关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安管【。理处罚条例第二十】三条的规定给—予,处,罚,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;   ! ,  (五《)对逾期不缴—纳超计划用水—加价费的按日加收超!。计划用水加》价费5‰《的滞纳?金 ? 《 :第二十?二,条 用水单》位有下列行为—这一的给予警—告、责令其限期【改,正,、扣减下年度—用水指?标,并处:以罚:款情节特别》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!可以停止供水— , ? ,    (一)未】。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!或半包费制》的;: ?      (二)!未申报临时用水指标!的,;   【   (三)因【。供,用水设?施(设备《)、器具失修、【失养或维护管理【。不善造成跑》、冒、滴《、漏浪费《水严重?的;  【  :  (四)未按【规定:进行水?平衡测试《或经水平《衡,测试发现浪费用水】现象严?。重仍:不及时整治的—;, ?      —(五)?直接排?放生产用水、设【备冷却水或者使用】。水幕降?温而不回收循环使用!的 ? 第二十!三条 拒绝、阻碍或!使用暴力、威胁【城市节约用水管【理,部门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职—务的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第》19条?的规定给予处—罚 【 第二十四条 本!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!项、第二项》、第五项和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!处罚由市节水办报】城市节约《用水工作主管部门批!准由市节水办执行 ! 【第二:十五条 《被,处罚的单位和个【人对:行政处罚不服—的可在接到处—罚通知?次日起?十五:日内向作《出处罚?决定机关《的上级机关申—请复议或直接—。向人民?法院提起诉讼—逾,期不申请复》议,、又不向人民法院】起诉、又不执—行处罚的由作出处】罚决定的《机关强?制执:行或:。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执行》 ?。 : 第《二十六?。条 超计划用水【加价费?和罚:。款,。企业单?位在:税后留利中列—支;事业《单位从单位预算包】干经费中支出不得】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!算经费中支》出 【 第二十七条【 城市?节约用水管理—部门按照《规定收缴的超计【划加:价水费?、增计划费以及罚】款必须上《缴财政?由市:政府统筹安排用于】开展城市节约用【水,工作:和,供,水工:程设施建设专款专用!不得挪作它》用 : 第二十八!条 超计《划用水加价费、增计!划费、罚款等费必】须按:期交纳或由》市节水办通过银【行按托收承付收款手!续办理?分项立帐《。。 第五】章 附 则》 第二十九—条 肥东、肥—。西、长丰三县—可参照本办法执【行 《 》第三十条 本办【法由市人民政府【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!解,释 — , ?第三:十一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