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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合》肥市:。城市节约用》水管理办法 】。 第一章 总 则! , 第一?。条 为加强城市节】约用水的管理保护和!合理利用水资—源根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?院批准的《城市节约用》。水管:理规定等法律—法规结合本市—实,际情:况制定?本办法? , ? 第二条 凡!在,本市城市规划区【内使用自来》水和自?建设施供水的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!。本办法 》。 第三】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!环境保护委员会【是本市?城市规划区内节约】用水工?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!人民政府节》约,用水办公室》(,。。以下简称市节水【办)是本《市城市规《。划区内计划用水、】节,约用水的行政管【理机:构具体负责》日常节约用水工作 !   》 ,  :供水部?门应加?强计量管理》。按期向市节水办提】供各计划用》水户的实用水量【 ? 第四条 【用,水单位必《须加强?用水管理指定管【理机构或人员负责】节约用?水工作 【 , 第二章 》生产:、生活用水管理 】。 第五条 对使用城!市,自来水或自备水(井!水)的单位》。一律实行计划供水市!节水办应根据水资】源统筹规划和中长】期供水?。计,划,制定年度用水—。计划经市政府—批准后向用水单位下!。达年度用水计划【指标按委(》月):考核 —。 ? 第六条 各用水单!位必须按批准的【。用水:计划指标《用水凡需《要增加?用水计?划的须?经市节?水,办批准?并交:纳增计划费增—计划费标《准按日增加计划【量每立方米》400元计算超计划!用水的超《用部分?按,下列:标,准,交纳加价水费 】      【超计划5~10【%,的按1倍加价; 】    —  超计划1—1~20《%的按2倍加价;】     】 超计划21~30!%的按3倍加价;】      !超计划31~—40%?的按4倍《。加价; —      超计】划41~50%的】按5倍加《价; —    《 超:计划51~6—0%的按6倍加价;!      !超计划?6,1~70%的按【7倍:加价; 【     》超计划71~80%!的按8倍《加价; 【     超—计划:81~90》%的按9倍加—价; —     超计【划用水9《1%以?上的除对超计划【用水部分按1—0倍加价外责令【期限期采取节水措施!降低用水量》。逾期未?降低用水《量的予以《以限供?或停供 — : : 第七条 》工业生产《用水应采取一水多】用、循环用水、【废水回?收处:理,综合利用凡》重,复利:。用率:低于50%的—单位不得增加用【水计划指标和供水】设,施月:用,水量在一千立方【米,。以上的用水》。单位:。应定期开展水平【衡,测试工作《提高合理利用水【平 ? : : :第八条 《取,消生活用水包费【制实行按户装—表计量收费 】   ?   新建》住宅应?安装分户水表和【节水型卫生》洁具否?则市节水办不予【安排供水措标供【水部门不予供水 ! ? 第《九条 ?用,水,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!。供水:。城郊结合《部的村民住宅—点需接自来水—的按规定办》理,接水手续方可供【水 第】十条 各用水单位】。必须做好节水统【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!管理:制度、用水原—。始记录和《统计台?帐定期向市节水【办,和主管部门报送节】水统:计报表 !第三章 建设—用水管理《 第?十一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工程【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!应的节?约,。用水设?施,采,用,节水:型的工艺、设备和器!具并: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、同《时施工和同》时投产使用对供水条!件或节水设施不【落实: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!审批供水部门不【予供水 【 第十二【条 建设《项目用水设施的扩】初设计应征求市节】水办意见《项目竣工时市节【水办:。应,参加验收节水设施】经验:收不合?格的项目不得投入】使用市?节水办不得安排供】水计划供《水部门不得供水【。 《 第十三条】。 建筑工《程的施工需要用水】的由建设《单,位或施工单位凭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向市节?水办:办理:临时用?水指标实《行定额考核》。。装表计量《否则不予《供水 ? — 第十四条》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。工程项目《配备建设或增加【用水设施的单位必】须按规定向供水部门!交,纳给水工程建—设费用于《城市水源的开发和供!水工:程的建设《 第!十五条 严格—控制:自备井的开凿—凡取用城《市规划区地下—水的单位《或个人必须向市节水!办申报用水计划并装!表计量超计划使【用地下水的按本办】法第六条《规定交纳加价费【     】 自备井的报废【或更:新应征?得市节水办同意并采!取有效的《技术保护《措施防止地下水资源!的污染 !第十六条 使用自备!井的单位《和个人?应负责自备井—水质的?卫生防护由市节水办!监督定期回灌—保护采补平衡—防止地面沉降 】 :。。 第四章》 奖励与《处罚 第十七条】 对节约用水工作】。成绩显著的单—位,和个人由市》政府和市节水办给予!表彰或?奖,励奖励资金从超计划!。加价水费中列支 ! , 第十八】条 :凡实际用《水量低于计》划指标的单位经市】节水办核批》。后从本单位节—约水费中按10【%~:30%提取节水【资金企?业节水奖金》计入成?本;:行政、事业单位节水!奖金在行政事—业费中?开支节水奖金—不征:奖金税? 《 第》十九条 供水企业的!月漏损率低于供【水量:7%的?由市节水办审核批准!可按生活标准—水价1?0~2?0%提取节》水奖金? 【 第二十条 供水】企业因用《水单位?开展节约用水—减,少了售水《量而影响企》业留利及职工工【。资收入的应将—节水量?视为:售水量由市》节水:办提供节水量—经有关?部门审核《按售水量规定—提取企?业留利及工资基【金 】 第二十《一条 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按》下列规定给予处【罚 》 ,。。    《(一)新建、改建】、,。扩建工程项目未【按规定配套》建设节约用水设施】的节约用水设—。施,验收:不合格的或选—用国家已明令—淘汰的?用水设备、器具的】按国务院批准—的城市节约》用水管理规定—第,17条?规定:予以限制其用水量责!令其限期完善节【约,用水设施并处—以一千元以上至五千!元以下?罚款; 【     (二【)未安装生活用水】分户计量水表—的单:位按照国务》院批准的城市—节约用水管理—规定第19条规【定,处以:一千元至三千元罚】款; —     (三【)故意毁坏水表【等计量设《施的由公《安,。机关:。责令其赔偿损失并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:管理处罚条例第2】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 《 ,。   ?  (四)在供【水,设,施或消防栓上窃水者!除,追缴水费外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!人,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第二十—。三条的规《定给:予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; —  《    《(五)?。对逾期不缴纳—超计划用水加价【费的按?日加收超计划用水】加价费5‰的滞【纳金 》 第二【十二条? 用水单位有下列】行为这一的给予警】告,、责令其限期—改,正、扣减下年度用】水,指标并处以》罚款情节特》别严重的经市政府】批准:可以停止供水 】 :     (一)】未取:消生活用《水包费制或半包【费制的;《。。 《。   ?。  (二)未申报】临时用水指标的; !     【。 (三)因供用水】设施(?设,备)、器具》失修、失养或维护】管理不善造成—跑、冒?、,滴、漏浪《费水严重《的; ? ?     (四【)未按规定进行水平!。衡测试或经水—平衡:测试发现《浪费用水现象严重】仍不及时整治的【; 》     (五)直!。接排:放生产用水》、设备冷却水—或者使用水幕降温】而不回收循环使用】的 《 , 第二十三】条, ,。拒绝、阻碍或使【用暴:力、威胁城市—节约用水管理—。部门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》。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?治,安管理处罚条—例第1?9条的规定》给予处罚 ! 第二十四【条 本办法第二【十一条?第,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五!项和第二十》二条所规定的处罚由!市节:水办报城市节约用水!。工作:主管部门批准由【市节水办执》行 【 第?二十五条 》被处:罚的:单位和个人对—行政:处罚不服的可在【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!十五日内向》作出处罚《决定:机关:的上级机《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!人民法院提起诉【讼,逾期不申请复议、】又不:向人民?法院起诉、又不执】行处罚的由作—出处罚?决定的机《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!民,法院强制执》行 】。 第二十六条 【超计划用水加—价费和罚款企业【单位在税后留利【中列支;事业单位从!单位预?算包干经费中—支出不得纳入成【本或从当年预算经】费中支出《 【 第:二十:七条 城市节约用】水管:理部门按照规定收缴!的超计划加价水费、!增计划费以及罚【。款必须上缴财政由市!政府统筹安》排用于开展城市【节,约用水工作和供水工!程设施建《设专款专用不得【挪,作它用 !。第二十?。。八条 超《计划用水加价费【、,增计划费、罚款等】费必须按期交—纳或由市《节水:办,通过银?行按托收承付收款手!续办:理分项立《帐 》。 第五章 —附 则 第二十】九,条 肥东、》肥西、长丰三县可参!照本办法《执行 》 第三十】条 本办《。法由市人民》政府节约用水办【公室负?责解:释 : 【 第三十一条—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《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