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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合《肥市城?。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! :。 第一章 【总 :。则 第一条 【为,加强:城市:节约用水的管理保】护和合理利用—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院批准的城】市节约用《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!规结合?本市实?际情:况,。。制定本?办法 《 《 第?二条 凡在》本市城市规》。划区内使《用自来水和自建设】施供水的单位—。和个人?必须遵守本办—法 《 , 第三条 】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!保护委?员会是本市城—。市规划区内》节约用?水工作的《主管部门合肥市【人民政?府节约用水办公室(!以,下简称?市节水办《。),是本市城市规划区】内计划用水、节约用!水的:行政管理机构—具体负?责日常节约用水【工作  【 ,   供水》部,门应加强计量管【。。理按期向市节水办】提,供,各计划用水户的实用!水量 【 第四条《 用水单《位必须加强用水管】理指定管理》机构或人员负责节约!用水工作 》。。 第二【章 生产、生活用水!管理 第五—条 对使《用城市自来水—或自备水(井水)的!单位一律实行计【划供水市《节,水办应根《据水资源《统筹规划和中长期】供水计划制定年度】。用,水计:划,经市政府批准后向】用水单位下达年【度用水?计划指?标按委(月)考核】 : 第【六条: 各用水单位—。必须按批准的—用水计?划指标?用水凡需要增加用水!计划的须经市—节水办批准并—交纳:。增计划费增计划【费标准按日》增,加计划量《每立方米400元】计算超?计划用水的超—用部分按下列标【准交纳加价水费【    【。  超计划5~10!%的按?1倍:加价; —   ? ,  超计划11~】20%的按2—倍加价; 【      超计】划21~30%【的按3倍加价; 】 :。      超计划!。。31~40%的【按4倍加《价;  【  :  超计划》。41~5《0%的按5倍—。加价; 《      】。超计划51~—6,0%的按《。6,倍加价; —     — 超计?划61~70—%的按7倍加价; !      】超计划71~80】%的按8倍加价; !   》 ,。  超计划81【~90%的按9倍】加价;?      !超计:划用水91》%以上的除对超计划!用水:。部分按10倍加【价外责?令期限?期采取节水措施降】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!用水量?的予以以限供或【停供 ! 第七条 工—。业生产用水应采【取一:水多用、循环用【。水、废水《回收:处理综合利用凡【重复利?用率低于50%【的单位不得增—加用水计划指标和】供水设?。施月用水量在一千】立方米?以上的用水单位应】定,。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!作提高合理利用水】平, , : 第八条 !取消生活《用水:包费:制实行按户》装表计量收费 【   》 ,  新建住宅应安装!分户:水表和节水》型卫生洁《具否则市节水办【不予安排供水措标供!水部门不予供水 】 第九!条 用水单位—不得擅自《对,外转:供水城郊结》合部:的村民住《宅点需?接自来水的》按规定办《。理接:水手续方可供—水 第十!条 各用水单位必】须做好节水统计工】作建立健全用—。水管理制度、用水】原始记录和统—计,台帐定期向市节水办!和主:管部门报送节—水,统计报表 》 第三章 !。建设用水《管理 《第十一条 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!程项:目,必须:配套建?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!施采用节水型的工艺!、设备和器具—并与主体工程同【时设计、同时施工和!同时投产使用对供水!条件或节水设施【。不落实的项目—计划部?门不予审《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! 《 第十—二条 建设项目用】水设施的扩初设【计,应征:求市节水办意见【项目竣工时市—节水:办应参加《。验收节水设施经验收!不合格?的项目?不得投入使用市节】水,办不得安排供水计】划,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! 》 第十三条 【建筑工程的》施工需要用水的由】建设单位或施—工单位?凭,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证:向,。市节水办办理临时】用,水指标实行定额考核!装表计量否则—不予供水 】 第》十四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】。配备建?设或增加用水—。设施的单位》必须按规定向供水】部门交纳给水工【程建设费《用于城市水源—。的开发和供水—工,程的建设《 ? 第十五条! 严:格控制自备井的开】凿凡取用城市规【划,区地下水《。的单位或个人—必须向市节水—办申报用《水,计划并装《表计:量超计划使用地下】水的按?本办法第六条—。规定交纳加》。价费 ?      自!备,。井的报废或》更新应?征得市节水办同意】并采取有效》的技术保护措施【防止地下水资源的污!染, 》。 第十六条 —使用自备井》的单:位和个人应负责【自备井水质的卫【。生防护由《市节水?办监督定期回灌保】护采补平《衡防止地面沉降【 , 第四章 !奖,励与处罚 —第十七条 对节约】。用水工作成绩显著的!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!和,。市,节水办?给予表彰或奖励【奖,励资金?从超计?划加:价水费中列支 】 : 第十—八条 凡《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!。指标的单位经市【节水办核批后—从本单位节约—水费中按1》0%~30%提取节!。。水资金企业节—水奖金计入》成本;行政》、事业单《位节水奖金在行政事!业费中开支》节水:奖,金不征奖金税— — 第十九条 供水!企业:的月漏损《率低于供水量7%的!由市节水《办,审核批准《可按生活标准—水价1?0~20%提—取,节水奖金 》 》 第二十条 【供水:企业:因用水单位开展节】约用水?减少了售水量而影响!企业:留利及职《。工工资收入的应将】。节水量视《为售水量由市—节水办提供节水量】经有:关,部门审核按售水【量,规,定,提取企业留利—及工资基金 — : 》第,二十一?条 有下列》行,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!给予处罚 》 ?     (一)】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!项目未按规定配【套,建设节约用水设【施的节约用水设【施验收不合格的或选!用,国家已明《令,淘汰的用水设备、器!具的按?国务院?批准的城市》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】第1:7条:规定予以《限制其用水》量责令其限》。期完善?节约用水设施并处】以,。一千元以上至五【千元以下罚款—。; 《 ,    《 (二)未》安装生活《用水:分户:计量水表的单—位,。按照国务《。院,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!管理规定第19【条规定处《以一千元至三千【元罚款; 】 ,    (三—)故意毁《坏水:表等计量设施的由公!安机关责令》其赔偿损失并依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】管理处罚条例第2】3条的规定给予【处,罚;构成犯》罪,。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!    【  :(四)在供水设【施或消?防栓上窃水者除追】。缴水:费外:由,公,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《。条例第二十三—条的规定《给予处?罚,;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:任;    !  (五)对—逾期不缴纳超—计划用水《加价费的按》日加收超计》划用水加价》费5‰的滞纳金 ! 《 第二十二条 用!水,单位:有下列行《为这一的给予警【告、责?。令,其限期?改正:、,扣减下年度用水【指标并处以》罚款情?节特别严《重的经市政府批【。准可以停止供—水 :      (!一)未取《。消生活?用水包费制》。或半包费制的;【    【 , (二)未申—报临时用水指标【的;  【    (》三,)因供用水》设施(设备)—、器:具失修、失养或维】护管:理不善造成跑—、冒、滴、漏浪费水!严,重的; 《    —  (?。四)未按《规定进?行水:平衡:测试或经水平—衡测试发《现浪费用水现象严】重仍不?。及时整治的; !      (五】)直接排放生产【用水、设备冷—却水或者《使用水幕降温而不回!收循环使用的— 】第二十三《条 拒绝、阻—碍或使用暴》力、威胁城》市节约用水》。管理部门工作人【员依: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】。管理:处罚条例第19条】。的规定给《。予处罚 》 》 第二十《四条 本办》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!。、第:二项、第五项和第】二十:二,条所规定的》处罚由市节水办报】城市节约《用,水工作主管部门批】准由市节水办—执行 ? : 第二十五!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!个人对行政处罚不】服的可在接》到处罚通知次日起】十五:日内向作出》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!机关申请复议或【直接向人民法—院提起诉讼逾期【。不申:请复议、又不向人】民法院起《诉、又不执行处【罚,的由作出处罚决定】的机关强制》。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《 《 第二—十六:条 超计《划用水加价》费和罚款企业单位在!税后留利中列支【;事业单位从单【。位预算?包干经费中支出不】得纳入成本或—从,当年预算《经,费中支出 ! 第二十—七条:。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!部门:按照规定收》。缴,的超计划加价水费】、增计划费以—及罚款?必须上缴财政由【。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!开,展城:市节约?用水工作和》供水工程《设施:建设:专款专用《不得挪作它用— 》 第:。二十八条 》超计划用《水,加价费、增计—划费、罚款等费【必须按期交纳或由市!节水办通过》银,行按:托收:。承付收款手续办理分!项,立帐 】第五章 附》。 则 第》二十九条 肥东、】肥西、长丰》。三县可参照本—办,法,执行 — : 第三十》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!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!负责解释 【 : 第》三十一条《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: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