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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, 合:肥市城市《。节约用水管》理办法 【 第:。一章 总 则 【 第一?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!用水的管理保—护和合理利》用水:资源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水—法和国务院批—准的城市节约用水】管理规定等法律【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! 【 第二条 凡—在本市城《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!水和自建《设施供水的》单位和个人必须【遵守本办法 ! 第三条【 合肥市《城乡建?设环境保护》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!划区内节约》用,水工作的主》管部门合肥市人民政!府节约用《水办公室《。(,以下简称市节—。水办)?是本市城市》规划区?内计划用《。水、节?约用:。水的:行政管理机构—具体负责日常—节约用?水工作 》      供水!部,。门应:加强计量管》理,按期向市节水办提供!各计划用水户的实用!水量 》。 第四》条 用水单位必【须加强用水》管,理指定管理机—构或人?员负:责节约用水工—作 第】。二章 生产、—生,活用水?管,。理 第五条— 对使用城市—自来水或自》备水(?井,水)的单位一律实】行计:划,供水市节水办—应根据水资》源统筹规划和中长】期供水计《划制:定年度用水》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!向用水单位下达【年,度用水计划指标按】委(月)《考核 【 第六条 【各用水单位》必,须按批准的》用水计划指标用【水凡需要增加用水计!。划的须经市节水【办批准?并交纳增计划费增计!划费标准按日增加】计划量每立方米【400元计算超计】划,用水的超用部分按】下列标准交》纳加价水《费 》    《 超:计划:5~10%》的按1倍加价; !     — 超计划11~2】0%的按2倍加价】。;,      !超计划?21~3《0%的?按3倍加价; 】   《   ?超,计划31《~40%的按4倍加!价; — ,    超计划4】1~50%》的按5倍加价; 】    —  超计划5—。1~60%》。的按6倍加价—; 《  :    超》计划6?1~:70%的按》7倍:加价; 》    》  超计划71【~80%的按8倍】加价;   !   超计划81~!90%的按9倍加】。价; 《    》  超计划用水91!%以上的《除对超计划用水部】分按10倍加价【。外责令期《限期采取节水措施】降低:用水量逾《期未降低用水量【的予以以限供或【停供: 第!七条 工业生产【用水:应采取一水多用、循!环用水、《废水回收《。处理综合利用凡重】复利用率低于50%!的单位不得》增加用水计划指标】。和供水设施》月用水量在一千立方!米以:上的用水单位应定】期开: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提!高合理利用水—平 【 :第,。八,条 :取消生活用水包费】制实行?按户装表计量收费】    【 , 新建住宅应安装】分户水表和节水【型卫生洁《具否则?市节水办不予—安排供水措标供水部!门不予供水》 第!九条 用《水单位不《。得擅自对外转—供水城郊结》合部的?村民住宅点》需接自来水的按【规定:办,理,。。接水手续方》可,供水 第!。十条 各用水单【位必须做好节—水,统计工作建立—健全用水管》理,制,度,、用水原始记录和】统计台帐定期向【市,节水办和主管—部,门报送?节水统?计报:表 : 《 第:三章 建设用水【管理 第十—一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工程【项目必须配》套建设相应》的节约用水》设,施采用节水型—的工艺、设备—和,器具并?与主体工程同—时设计、同》时施工?和同时投产使用对】供水:条件或节《水设施?不落实的项目计划】部门:不予审批供水部门】不予供水《 【 第十二条 —建设项目《用,。水设施的扩初设计】应征求市节水办意】见项目竣工时市节】水办应参加验收【。节水设施经验收不】合,格的项目《不,得投入使用市节水办!不得安排供》水,计划供水部门不得供!水 !第十三条 》建筑工程《的施工需要用—水的由建《设单位或《。施工单位凭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,证向市节水办办【理临时用水指标实行!定额考核装》表计量否则不予供水! 第!十,四条 新建、改建】。、,扩建工程《项目配备建》设或增?加用水设施的单【位必须按规定向供】水部门?交纳:给水工程建设费【用于城?市水源的开发和供】水工程的建设 【 : 第十五条! 严:格控制自备井的开】凿凡取?用城:。。市规:。。划区:地下水的《单位或个人必须【。向市节水办申报用】水计划并装》表计量超计划使用地!下水:的按:本办:法第六条规定交纳加!价费 ?    —  自备《井的报废或》更新应征得市节【水办同意并采—取有:效,的技术保护措—施防止地下水资【源的污染 ! 第十六条 使【用自备井的单位和】个人应负责自备井】水质的卫生防护【由市节水办监—督定期回灌》保护采补平衡—防,止地面沉降 】 第四章 奖】。励与处罚《 :第十七条 对节约用!。水工作成绩显著【的单位和个》人由市政府和市【节水办给予表彰或】奖,励奖励资金从—超计划加价》水费中?列支 》 》第十八?条 凡实际用水【量低于计划》指标的单《位经市节水办核【。批后从本《单位节?约水:费中按10%—~30%提取节水】资金:。企业节水奖金计入】成本;行《政、事业单位—节,水奖金在《。行政:事业:费中:开支节水奖金—不征奖金税 【 第十】九条 供水企业【的月漏损《率低于供水量7【%的由市节》水办审?核批:准可按生活》标准:水,价1:0~20%提取【。节水奖金 【。 第二【十条 供水企—。。业因:用水:单位开展节》约用水减《少了售水量而影响】企业留利《及职工工《资收入的《。应将:节水:量视为?售,水,量由市节水办提供】节水量经有》。关部门审核按—售水量规定提—取企业留利及工【资基金 】 第《二十: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!处罚 》      —(一)新建》、改建、《扩建工程《项目未?按规定配套建—设,节,约用水设《施的节约《用水:设施:验收不合格》的或选?用,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!水,设备、?。器具的按国务院批】准,的城市节约用—水管:理,规定第17条规定予!以,。限制其?用,水量责令其限期【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!处以一千元以—上至五千元》以下罚?款;  【    (二)未安!。装生活用水分—户计量水表的单位】按照国务院批—准,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!规定第19条—规定处?以一千?元至三千元罚款【。; :    —  (三)故意毁坏!水表等?计量设施的由公安】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!。并依据中《。华人:民共:和国治安《管,理处罚条例》第23条的规定给】。予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;—    【 , (四)在》供,水设施或消防栓上】窃水者除《追缴水费《外由公?安机关依照中华【人,。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条例第二十三【条,的,规定给予处罚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,究刑事责《任,;  —    《(五)对逾期不缴纳!超计划用水加价【费的按日加收超【计划用水加价费【5,‰的滞纳金 【。 : 第二十二条!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!为这一的给予警告】、责令其限期改【。正、扣减下年度用】水指标并处以—罚款情节特》别,严重的经市政府批】准可以?停止供水 》 ?   ?  (一)未取消生!活用水?包费制或《半包:。费制的; 【 ,     (二)】未申:报临时用《水指标的; !  :  : (三)因供用【水设施(《。设备:)、器具失修、【失养:或维护管《理,。不,。善,造成:跑,、,。冒、滴、漏》浪费水严重的;【 , ,    》  (四)未按【规定进?行水平?衡测试或经水平衡】测试发现浪费用【水现象?严,重,仍不及时整治—的; 《      【(五)直接排放生】产用水、设》备冷却水或者使用】。。水幕降温而》不回收循环使—用的: 】第二:十三条 拒绝、阻碍!或,使用暴力《、,威胁城市节约用【水管理部门工—。作人员依法执行【职务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治—安管理处罚条例第】。19条的规定给【。。予处罚 【 ?。 第二十四条 本办!法第二?十一条第一项、第二!项、第五《项和第二十二条【所规定?的处罚?由市节水办报—城市:节,约用水工作主管部门!。。批准由市节水办执】行 ? ? 第二十五条】 被: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!行政处罚不服的【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!日起十五日内向【作,出处罚?决定机关的上级机】关申请复议或直【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!讼逾期不申请复【议、又不向人民法】院起诉、又不执行】。处罚的?由,作出处罚决定—的机关?强制执行《或申: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《。行 】 ,第二十六《条 超计划用水加】价费和罚款企业单】位在税后留利中【列支;事业》单位从单位预算包干!经费中支出不—得纳入?成,本或从当年预算经】费中支出 】 第二—。十,七条: 城市节约用—水管理部门》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!划加价水《费、增计划》费以及罚款必须上】缴财政?。由市政府统》筹安排用于开展城】市节约用《水工作和供》水工程设施建设专】款,专用不得《挪作它用 【 第二十八条】 超计划用水加价】费、增计划费、罚】款等费?必须:按期交纳或》由,市,节水办通过银行按托!。收承付收《款手续办理分项【立,帐 》 第五《章 附 则》 , 第:二十九条 》肥东、肥西、长丰】三县可参照》本办法执行 — ? :。 第三十条 本】办法:由市人民政府节约】用,水办公室《负责解释 】 : 第三十—一,。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: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