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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【 合肥》市城市节《约用水管理办法 】 第》一,章 总 则 第一!条 :为加强城市节—约用水的管理保护】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法和国》务院批准的城市节】约用水管理规定等】法律法规结》合本市实际情况制】定本办法 ! 第二》条 凡在本市城【市规划区内》使用自来水和自建】设施供水的单—位和个?人必须?遵守:本办法 》 第三条! 合肥市《城,乡建设环《境保护委员会—是本市城市规划区】内节约用水工作的】主,管部门?。合肥市人《民政府节约》用水办公室(—以下简称市节—水办)是本市城【市,规划区内计划—用水、节约用—水,的行政管《理机构具体》负责日常节约用【水工作 《      供!水部门应《加强计量《管理按期《向市节水办》提供各计划用水户】的实用水量 ! , 第四条《 用:水单位必须加—强用水管理指定管理!机构或人员负责【节约用水工》作 ? : 第二章 生产、!生活用水管理— 第五条 —对使用城《市自来水《或自备?水(井?水)的单位一律实】。行计划供水市节【水办应根据水资【。源统筹规划和—中长:期供水计划制定年】。度,。用,。水,计划经?市政府?批准后?向用水单《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!。指标按?。委(月)考核— 第!六条 各用水—单位:必须按?批准:的用水计划指标用】水凡需要增加用水计!划的:。须经市节水办—批,准并交纳增计—划费增?计划费标准按日【增,加计划量每立方米】400元《计算:超计划用《水的超用部分—按下列标准交纳【加价水费 【   ?   ?。超计划5~》10:%的按?。1倍加价《; :。      】超计划1《1~20%的按【2,倍加价; 【   ?   超计划21~!。。30%的按3倍加价!;     ! 超计划《31~40%的按】4倍加价;》      !超计划41~—5,0%的按5倍—加价; 》      【超计划51~60】%的按?6倍加价; !  :  : 超计划61~70!%的按?7倍加价; —   》   超计》划7:1~80%》的按8?。倍加价; 【      超计划!81~90%的按9!。倍,加,价;: 《     》超计划用水91%】以上的除对超计【划用水部分按10倍!加价外责《令期限期《采取节水措》施降低用水量—逾,期未降?低用水量的予以以】限供或停供》 , 《 第《七条 工业》生产用水应采取一】水多用、循环用水】、废水回收处理综合!利用:凡重复利《用率低于《50%的单位—不得增?。加用水计划指标【和供水设施月用水】。量在一千立方—米,以上的用水》单位应定《期开展水《平衡测试《工作提高合理利用】。水平 《 ? 第《八条 取消生活用】。水包费制实行按户装!表计量收《费    】  新建住宅应【安装分户水表和节】水型卫生洁具否则市!节水:办不予安《排供水?措,标供:水,。部门不予供水 !。 : ?第九条 用水单位】不得擅自对外—转供水城郊》结合部的村》民住宅点需接自来水!。的按规定办理接水】手续方可《。供水 【 第十条 各—用水单位《必,须做好节水》统计工?作,建立:健全用水管》。理制度、用水原【始记录和统计—台帐:定期向市节水办和】主管部门报》送节水统计》报表 ? 第三章 !建设:用水管?理 第《十一条 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项目必须配套】。建设相应《的节约用水设施【采用:节水型的工》艺、设备和器具并与!主体工?。程同:时设计、同时施【工,和同时投产使—。用,对供水条件或—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!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!供水部门不予供水】 《 第十二条 !建设项目《用水设施的扩初【设计应征求》市节水办意见项【目竣工时市节水办应!。参加验收节水—设,施经验收不合—格,的项目不得投—入使:用市节水办不得安】排供水计划》供,。水部门不得》供水 】 第十三条 【建筑工程的》施工需要用水—的由建设单位或【施工单?位凭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向市节水办办理临时!用水指标《实,行定额?考核装?表计量?否则不予供水—。 】第十四条《 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!项目配备建设或增加!用水:设施的单《位必须?按规:定向供?水,部,门交纳给水工程建】设费用于城市水源】的开发和《。供水工程的》建设 ?。。 第】十五条? 严格控制自—备井的?开,。。凿凡取用城市—规划区地下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】须向:市节水办申报用【水计划并装表计量超!计划:使用地下水的按本办!法,第六条规定交纳加】价,费 》     自—备井:的报:废或更新《应征得?市节:水办同?意并采取有效的技】。术保护措施防止地下!。水资源的污染 【 第十六条! 使:用自备井的》单,位和个人应》负责自备井水质【的卫生防护由市节水!办监督定期回灌【保护采补平衡防止地!面沉:降 【第四章 奖励与处】罚 第《。十七条 《对,节约用水工作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】个人由?市,政府和市《节水办给予表彰【或奖励奖《励资金从超计划加】价水费中列支— 】第十:八,条 凡实际用水【量低:于计划指标的单位经!市节水办核批—后从本单《。位节约?水费中按《10%~《3,0%提取《节水资金《企业节水奖金计入成!本;行?政、事业单位—节水奖?金在行政《事业费中《。开支:节水奖金不征奖【金,税, : —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!的月漏?损率:低于供水量7%【的由市节水办审【核批准可按》生活标准水价—10~2《0%提取节水奖金】。 — :。第二十?条 供?水企业因用水单【位开展节约用水减少!了售水量而影响【企业留利及》职工工?资收入的应将节水量!视为:。售,。水量由?市节:水办提供节水量【。经有关?部门审核按》。售水量规定提取【。企业留利及》工资基金 【。 第二【十一条 有下—列行为之一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】处罚    !。  (?。一,)新建、《。改建、扩建工程【项目未按《规定配套建设节约】用水设施《的节约用水设—施验收不合格的或】选用国家已明—令淘汰的用水—设备:、,器具的按国务—院批准?的城: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!第17条《规定予以限》制其用水《量责令其限期—完善节约用》水设施并处以一千元!以上至五千元以下】罚款; 》      【(二:。)未安装生活用水分!户计量水表》的单位按照国务院批!准,的城市节约用水【。管理规定第19条规!定处以一千元至三千!元罚:。款; 》    《 , (三?)故意毁坏水表等】计量设施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】其赔偿损失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。国治安?管理:处罚条例第23条的!规定给予处》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; 《     — (四)《在,供,水设施或消防栓【上窃水者除追—缴水费外《由公安机关依照【中华人?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条《例第二十《。三条的规定给予【处罚;构《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; 】。  :  :  (五)对—逾期不缴纳》。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!按日加收超计划【用水:加价费5‰的滞【纳金 — 第二—十二条 《用水单位有下—列行为这一的给予】警告、责令其—限期改?正、扣减下》。年度用水指标并处】以罚款情节特别【严重的经市政府批】准可以停止供水【   —   (一》)未取消生活—用水包?。费制或半包费制的;! :      (】二):。未申报临时用—水指标的;》   — ,  (三)因供用水!设施(设备)、器】具,失,。修、失养《或维护管理不—。善造成跑、冒—、滴、?漏浪费水严重的;】   —   ?(四)未《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!试或经水平衡测试发!。现,浪,费用水现象》严重仍不及》时,整治的;  !    (五—)直接排放生产用水!、设备冷却水或者】使用水幕降温而不回!收循环使用的 ! 《 第二十三条— 拒绝、阻碍或【。使,用暴力、《威胁城?市节约用水管—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!执行职务的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《。理处罚条例第—19条的规定给予】处罚 ? 》 第二《十四条 本办—法第二十一条第一】项、第二项、第五】项和:。第二十二条》所规定?的,处罚由市节水—办报城市节约用水】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!市节水办《执行: : 《 第二十五条【 被处罚的单—。位和个人对》行政处罚不服的【可在接到《处罚通知次日起十】。五日内?。向作出?处罚决?定机关的上级机【关申请复《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!提起:诉讼逾期不》。申请复议《、又:。。不向:人民法院起》诉、:又不执行处罚的【。由作出处罚决定的】机关强制执》行或申请人民法【院强制执《行 ? 》 第二十六条 超计!划用:。水加价费和罚款企】业单位在税后留【利中列支;事业【。单位从单位预算【包干经费中支出不】得纳入成本》或从:当年预算经费中【支,出 — 第二十—七条 城市节约【用水管理部》门按照?规定收?缴的超计划加价水】。费、增计《划费以及罚款—必须上缴《财政由市《政府统?。筹安排?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!水工作和《供水工程设》施建设专款》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! 第二十】八条 超计划用【水,加价费、增计划费、!罚款等费《必须按期交纳或由】市节水?办通过银《行按托收《承付:收款手续办》理分项立帐 ! 第五章 附 】。。则 第《二,。十九条?。 肥东、肥》西、长丰《三县可参照》本办法执行 — 》 第?三十条? 本办法由市—人民政府节约—用水办公室负责【解释 《 第三!十一条 本办法【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