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【 合肥市城市!节约用水《管理办法 !第一章 总 则 】 ,第一条? 为:加,强城市节《约用水的管理—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!源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,水法和国务》院批准的《城市节约用水—。管理规定等法律【法规结?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!本办法 【 : 第二条 凡在】。本市城市规划—区内使用《。自来水?和自建设施供水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!。守本办法 【 第三条】 合肥市《城乡建设环境—保护委员《会是本市城市规划】区内节约用水—工作的主《管,部,门合肥?市人民政府》节约用水办》公室(以《下,简称市节水办)是本!。。市城市规划》区内计划用》水、节约用水—的行政管理机—构具体负责日常【节约:用,水,工作   】   供《水部门应加强计量管!理按:期向市节水办提【供各计划用水户【的实用水量 【 第四条 用!水,单位必?须加强用水管—理指定管理机构或人!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! 第【二章 生《产、生?活,用水管理 第五】条 对?使用城市自来—水或:自备水(井》水)的单《位一律实《。行计划?供水:市节水?办应根?。。据水:资源统筹《规划:。和,中长期供《水计划制定年度用水!计划经市《政府批准后向—用水单位下达年度】用水计划指标—按委:(月)考核 】 ? ,。 第六条 各用水】单,位必须?按批准的《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凡!需要增加用水计划】的须经市节》水办批准并交纳增计!划费:增计划费标准按日增!加计划量每》立,方米40《0元计算超》计划用?水的超用部》分,按下:列标准?交纳加价《水费  【    超计—划5:~10%的按1倍】加价:; ?      【超计划11~2【0%的按2》倍加价?;  —。    超计划21!~3:0%的?按3:倍加价;  !    超》计,划31~《40%的按4倍加】价; ?     【 ,超计划41~50】%的按5倍加价【;     ! ,超计划51》~,6,0%的按6》。倍加价; —  ? ,   超计划61】~70%《的按:7倍加价;》。     】 超计?划71~80%的按!8倍加?价; 》  : , , , 超计划8》1~90%》。的按9倍加价; 】    —  超计《划用水91%以上的!除,。对超计划《用水部?分按10倍》加价:外责令期《限,。。期采:取节水措施降低用】水量:逾期未?降低用水量》的予:以以限供或停—供 ?。 第七条! 工业生产用水应】采取一水多用、【循环用?水、废水回》收处理综合利用【。凡重复?利用率低于》50%的单》位不得增加》用,水计划指标和供水设!施月用水量在一千立!方米:以上的用水单位【应定期开《展水平衡测试工作】提,高合理利用》水平 — 第八条 】取消生活用水包【费制实?行按户装表》计量收费  !   ? 新建住宅应安装分!户水表和节水型卫】。生洁:具否则市《节水办不予》安排供水措标—供水部门《。不予供?水 【 第九条 用水单!位不得擅自》对外转供水》城郊结合部的村民】住宅点需接自来水的!按规定办理接—水手续方可》供水 】第十条? 各用水单位必须做!好节水统计工作建立!健全用水管》。理制度、《用水原始《记录和统计台帐定】期向市?。。节水办和《主管部门报送节【水统计报表》 《 , 第三章 》建设用水管》理 :。 第十一条 —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》工,程项目必《须配套建设相应【的节约用水设施采用!节水型的工》。艺、设备和器具并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!、,同时施工和同时【投产使用对供水【条件或节水设—施不落实《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!审批: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! 第】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!水设施的扩初—设计:应征求?。市节水办意见项目】竣工时市节水办应参!加验收?节,水设施经《验收:不合格?的项目?不得投入《使,。用市节水《办不得安排供水计】划,供水部?门不得供水》 第!十三条 建筑工【程的施工需》。要用水的由建设单位!或施工单位凭—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,向市节?水办办理临》时用水指《标,实行定额考核装表计!。量,否,则不予供水》 【 第十四条》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工—程项目配备》建设或增加》用水设施的单位【必须按?规定向供水》部门交纳给水—工程建设费用于城市!。。水源的开发和—供水:。工程的建设 】 第十【五条:。 严:格控制自备井的开】凿凡取用城》。市规:划区地下水的单位】或个人必须向市节】水办申报用水计划】并装表?计量:。超计:划使用地下水的【按本办法第六—条规定交纳》。加价费 》 ,      自备井!的报废或更》新,应征得?市节水办同》意并:。。采取:有效的技术保护措】施防:止,。地下:水资源的污染 】。 ? 第十六条 使用自!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应!负责自?备井水?质的卫生防护由【市节水办监督定【期回灌保护采补平衡!防止地面沉降 ! ?第四章 奖励—与处罚 第十【七条 ?对节约用《水,工作:成绩显著的》单位和个人由市【政府和市节水办【给予表彰或奖励【奖励资金从超计划】加价水费中列支 】 ? : 第十八条 凡实!际,用水量低于计—。划指标的单位—经市:节,水办核批后从本【单位节约《水费中按10—%~3?0%提取节》。水,资金企业节水奖【金计:入成本;行政、【事业:单位节?水奖:金在行政事业—费中开?支节水奖金不征【奖金税 【 第十九【条 供水企业的月漏!损率低于供水—量7%?的由市节水》。办审:核批准可《按生活标准水—价10~20%【提取节水《奖金:。 【 第:二十条 供水—企,业因用水单位开展】节约用?水减少了售水量【而,影响企业留》利,及职工?工资收入的应将节水!量视为售水》量由市节水办提供节!水量经有关》部门审核按》。售水量规定提—取企业留利及—工资基金《 】第二十?一条 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按—下列规定给予处【罚, ?   ?   (一)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!目未按?规定配套建设节【约用水设施》的,。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!合格的或选用—。国家已明令淘汰【。。的用水设备》、,器具的按国务院批】准的:城市节?。约,用水管理规定—第17条规定予以】限制其用水》。量责令其限期完【善节约用水设施并】处以:一千元以《上至五千元以—。下罚款;《    【。  (?二):未安装生活》用水分户计量水表】的单位按照国—务院批准《的城市?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】第19条规定—处以一千元至三千】。元罚款; 】     (—三)故意《毁坏:水,表等计量设施的由】公安机关《责令其?赔,偿,损失并依据中—。华人民共《和国: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!23条的规定给【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;?   —   (四)—。。在供水设施或—消防栓?上窃水者除追—。缴水费外由》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—管理:。。处罚条例第》二,十,三条的规《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!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; 》。     》(五)对逾期不缴】纳超计划用水—加价:费,的按日加收》超计划用水加价【费5‰的滞纳金【 《 : :第二:十二条? 用水单位有下列】行为这一的》给予警告、责令【其限期改正、扣减下!年度用水指》标并处以罚款情节】特别严重的经市政】府批准可《以停止供水》      !(一)未取消—生活用水包费制或半!包费制的; ! ,    (二)【未申:。报临时用《水指标的《。;  —    (》三,。。)因供用《水设施(设》备)、器具失修、】失养:或维:护管理不善造成跑、!冒、滴、漏浪费【水严重的; 】 ,   ?  (四)》未按规定进行—水平衡测试或经水平!衡测试发现浪费【。用水现象严重仍【不及时整治的—。;    】。  :(,五)直接《排放生产用水、设备!冷却水或《者使用?水幕降温而不回收】循环使用的 】 , 第二十【三条 ?拒绝、阻《碍或使用暴力、【威胁城市节约用水】。管理部?。门,工作: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!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第19条的规【定,给予处罚 —。 —第二十四《条 本?。办法第二十》一条第?。一项、第二项、【第五项?。和第二十二条所规】定的处罚由市节【水办报城市节约用】水,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!市节水办执行— 《。 , 第二十五条 !。被处罚的单位—和个人对行政处【罚不服的可在—接到处罚《通知次日起十五【日内向作出处罚决】定,机,关的上级《机关申请复议—或直接向人民法院】提起诉讼逾期不申】请复议?、,又不向?人民法院起诉、又】不执行处罚的由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】。关强制执行或—申,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: : ? ?第二十六条 超计】划用水加价费和罚】款企业单《位在:税后留利中列支【。;事业单位从—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!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!从当年预算经费【中支出 — 》第二十七条 城【市节约用水》管理部门按照规定】收缴的超计划—加价水费、增计划】费以及罚《。款必须上缴财政由市!政府统筹安》。排用于开展城—市节约用水工作和】供水工程设施建【设专:款,专用:不得挪作它用 ! 第二十八条 !超计划用水》加价费、《。增计划?。费、罚?款等费必须按—期,交纳或由市节水办】通过银行按托收【承付:收款手续《办,理分项立帐 — , ,。 第五》章 附 则 第】二十九条 》肥东、肥西、长丰】三县可参照本办【法执:行 《 第三十】条 本办法由市【人民:政府节约用水—办公室负责》解释 》 第三十!一条 ?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!。施行: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