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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城【市节约用水》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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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【则
第一条 为加!强城:市节约用水》的管理保护和—。合理利用《水资源根《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水法和国】务院:批准的城市节约用】水管理规定等法律】。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情况制定本办【法
!。第二条 凡在—本市城市规划区【内使用自来水和【自建设施供》水,的单位和个人必【须遵守本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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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合肥市城乡【建设环境保护委【员,会是: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!约用水?工作的主管》。部门合?肥市人民政府—节约用水办》公室(以下简称市】节水办)是》本市城市《。规划区内计划—用水、节《约用水的行政管理机!。构具体负责日常节约!用,水工作?
【 供水部》门应加强计量管理按!期向市?节水办?提供:各计划用水户的实】用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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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用水单位必须加强】用水管理指定管【理机构或人员—负责节约用水—工作
第!二章 生产、生活用!水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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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对使用城市—自来水或《自备水?(井水)的》单位一律实行计划】供水:市节水?办应根据《水资源统筹》规划:和中长期《供水计划制定—年,度用水计《划经市政《府批准后向用水单位!下达年度用水—计划指?标按委(月》)考核
! 第?六,条 各用水单位必】须按批准的》用水计划《指标用水凡需要增加!用水计划的须—经市节水办批准【并交纳增《计划费增计划费标准!按日增加计》。划量每立方》米400《元计算超《计划用水的超用部】分按下列《。标,。。准交纳加价水费【
? : 超计—划5~1《0%的按1倍加价】;
《 : 超计—。划11~2》0%的?按2倍加《价,;
》 超—计划21~30【。%的按3倍加价;】
— 超计划—。31~40》%的按4倍加价【;
《。 —超计划41~50%!的按5倍加价—;
《 —超计:划51~6》0%的按6倍加价;!
— 超计划61】~70%的按—7倍加价;
!。。 , 超》计划71~80【%的按8倍加价;】
!超计划81~9【0,%的按?9倍加价;
! : 超计划用【水91%以上的除对!超计:划用水?部分按1《0倍加价外责—令期限期采取节水】措施降低《用,水量逾?期,未降低用《水量的予以》以,限供或停《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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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工业》生产用水《应采取一水多—用、循环用水、废水!回收处理综合利用】凡重复利用率低于5!0%的单位不得增】加用水计《。划指标?和供水设施月—用水量在一千立【方米以上的用水【单位应定期开展水】平衡测?试工作提高合理利用!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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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取消—生活用水包费制实行!按,户装表计量》收费
!。 , 新建住宅应安【装分户水表和—节水型卫生洁具否则!市节水办不予安【排供水措标供水部门!不予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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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—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!对外转供水》城郊结合部的村民】住宅:点需:接自来水的按规定办!。理接水手《续方可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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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条 ?各,用水单位必须做【好节水统《计工作建《立健全用水管理制】度、用水《原始:记录和统《计台帐定期向市节】水办和?主管部门报送—节水统计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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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章 建设用—水管理
第十一】。条 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!程项目必须配套【建,设相应的节约用【水设:施,采用节水型的工艺】、设备?和器具并《与主体工程同时【。设计、同时施工和】同时投产使》用对供水条》件或:节水:设施不落实的—项目计划部门不予】审批供水《部门:不,。予供: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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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二条— 建:设项:目用水设施的—扩初设?计应征求市》节水办意《见项目竣工时市节】水办应参加验收节】水设施经验》收,不,合格的项目》不得投入使用市节水!办不得安排供—水计划供水部—门,不得供?水
【 , 第十三条》 建:筑工程的施工需要】用水的由《建设单位或施工【单位凭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向市节水】办办理临《时用水指标实行【。定额考核装表计量】否则不予供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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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工程】项目配备建》设或增加用水—。设,施的单位必须—。按规定向供水部【门交纳给水工程建设!。。。费用于城市水源的开!发和供水工程的【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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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【条 严格《控制自备《井的开凿凡》取用城市《规划区?地下水的单位或个】人必须向市节水办】申报用水计》划并装表计量超【。。计划使用地下水【的按本办法第六【条规定交纳加—价费
— 自备井的!报废或?更新应征得市节【水,办同意并采》取有:效的技术保护—措施防止地》下水资源的》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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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】 使用?自备井的单位—和个人应负责自备】井水质的卫生防护】由市节水办监—督,。。。。定,期,回灌保护采》补平衡防止地—面沉降
】 第四章 》奖励与?处罚
第》十七条 对节约用水!。工作:成绩显著《的单位和《个,人由市政府》。和市节水《办给予表《彰或奖励《奖励资金从超计划】加价水费中列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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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!条 凡实际用水量低!于计划指《标的单位经》市,节水办核批后从【本单位节约水费中】按10%《~30%提取节水】资金企业节水奖【金计入成本;—行政、事业单—位节水奖金在—行政事业费中开支】节,水奖:金不征奖《金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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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 :。供水企业的》月漏损率《低于供水量7—%的由市节水办审核!批准:可按生活标准—水价1?0~20%》提取节水奖金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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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条,。 ,供水:。企,业因用水单位—开展节约用水减少】了售水量《而,。影响:企业留利及职—工工资收入的应【将节水量视为售【水量由?市节水?办提供节水量经有】。关部门审核按售水】量规定提取企业【留利及工资》基金
! 第二十《一条 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按】下列规定给》予处罚
!。 (一》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工程:项,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!节约用水《设施的节约》用水设施验收—不合格的或选用国家!已,明令淘?。汰的用水设备、器】具的按国务院批准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!规定第17》条,规定予以限制其用水!量,责令其限《期完善?节约用水设施并处以!一千元以上至—五千元以下罚—款;
【 (二)未安!装生活用水分—户,计量水表的单位【按照国务院批准【的城:市节约用水》管理规定第19【条规定处以一千【元至三千元罚款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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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(三)故意毁—坏水表?等计:量设施的由公—安机关责《令其赔偿损失并【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第23条】的规定给予处罚【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;
】 : (四)】在供水设《施或消防《栓上窃水者除—追缴水费外由—公安:机关依照中》华人民共《。和国治安管理处罚】条例第?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!处,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【;
? , (五)!对逾期不缴纳超【计划用水加价—。费的:按日加收超计划【用水:加价费5‰的滞【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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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用水单位有下!。。列行为这一的给予】警,告、责令其限期改】正、扣减《下年度?用,水指:标,并处: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!的经市?政府批准可以—停止供水
— 》 (一)未取消】生活用水包费—制或:半包费制的;
】 (二!)未申?报临时用水指标【的;
】 : (:三,)因供用水》设施(设备)—、,器具失修、失养或维!护,管理:不善造成跑》、冒、滴《。、漏浪费水严重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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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(四)未按》规定进行水平—。。衡测试或经水—平衡测试发现浪【费用水?现象严重《仍不及时整治—的,;
《 , : ,。 (五)直—接排放?生产用水、设备冷却!水或者使用水幕降温!而不回收循》环使: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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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,十,。三条 拒绝、阻【碍或使用暴力、【威,胁城市节约》用水管理部门—工作人员依法—执行职务《的依照中《华人:民共:和国:治安管理处罚条【例,第19条的》规定给予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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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四条 本办法第】二十一条《第一项、第二—项、第五项和第【二十二条所规定的】处,罚由市节《水办报城市节约用】水工作主管部—门批准由市节水办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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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《十五条 被处罚【的,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!罚不服的可在接到】处罚通知次日—。起十五日内》向作出?处,罚决定机关》的上级机关申请复】议或直接向人—民法院提起诉讼【逾期不申请复议、】又不向人民法院【起诉、?又不执行处》罚的由作出处罚决】定的机关《强制执行或申—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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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!超计划用《水加价费《和,罚款企业单位—在税后?留利中?列支;事业单位从单!位预算包干经—费中支?出不得纳入成本或】。从当年预算》经,费中支?出
!第二十七条》 城市节约》用水管?理部门按《照规定收缴的超【计划加价水费、增计!划费以及罚款必须】。。上缴:财政由市政府—统筹安排《。用,于开展城市节约用】水工作和供水工程设!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!挪作它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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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八《条 超?计划用水《加价费?、增:计划费、罚款等费必!须,按期交纳或由市节水!办通过银《行按托收承付收款】手续办理分项立【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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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章 附 则
第!二十九条 肥—东、肥?西、长丰三县可参】照本:办,法,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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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?十条 本办法—由市人民政府节约】用水办公室负责解】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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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一条 本办!法,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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