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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 合肥市城市节】约用水管理办—法 : 第一章 】总 则? 第一条 为【加强城?。市节:约,用水的管理》保护和?合理利用《水资源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!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!水管理规定等—法律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情况制—定本办?法 】 第二条《。 凡在本《市城市?规,。划区内使用自—来水和自建设—施供水的单位—。和个人必《须遵守本办法 ! ? 第三《条 合?肥市:城,乡建设环境保护【委员会是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内《节约用水《工作的主管部—门,合肥:市人民政府节约【用水: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!节水:办)是本市城市【规划:区内计划用水、节】约用水的行政管理】机构具体负责日常】。节约用水《工作 》      供【水部门应《加,强计量管理按—期向市节水办—提供各计《划用水户的》。。实用水量《 , 《 第四条 》用水单位必须加【强用水管《理指定管理机构或人!员负责节约用水工】作 第】二章 生《产、生活用水管【理 第五条 对使!用城:市自来水或自—备水(井水)的单】位,一律实行《计划供水市节水办应!根据水?资源:统筹规划和》中,长期供?水计划制定年度用水!计划经市政府批准】后向用水单》位下达年度用水【计划指标按》委(:月)考核 【。 , , : 第六?条, 各用水《单位必须按批—。准的用水计划指标】用水凡需要增加用】。水计划的须经市节水!办批准并交纳—增计划费增计划【费标准按日增—加计划量《每立方米400元】计算:超计划用《水的:超用部分按》下,列标准交纳加价【水费 《 :     超计划】5~10%》的按1倍加价;【 ,    —  超计《划11~20—。%的按2《倍加价; —      超】。计划2?1~30%的按【3倍加价; —     【 超计划31~4】0%的按4》倍加价;《 《 ,    超计划【4,1~:。50%的按5倍加】价;:    【  超计划》51~6《0%的按6倍加价;! ?      超【。计划:61~70%的按7!倍加价;  !    超计划7】1,~80?%的按8《倍加价; 】 , ,   超计划81】~90%《的按9倍加》价; 《      超】计划用水《91%以上的—除对超计划用—水部分?按10倍加价外责令!期,限,期采取?节水措施《降,低用水量逾期未【降,低用水量的予以以限!供或停供 》 第七!条 工业生产—用水应采《取一:水多:用、循环用》水、废水回收—处理综合利用凡【。重复利?。。用率:低于50%》。的单位不《得增加用水》计划指?标和供水设施月用】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!上,的用水单位应定期】开展:。水平衡测试工作【提高合理利用水平】 , — 第八条《 取消生活用水【包费制?实行:按户装表计》量收费? :   《   ?新,建住:宅应安装分户水表和!节,水型卫生洁具—否则市节水办—不予安?排供:水措标供水部门不予!供水 】 第九条 —用水:。单位不得擅》自对外转《供水城?郊结合部的村民住宅!点需接?自,来水的?按规定办《理接水手续》方可供水《 ?。 : 第十?条 各用水单位必须!做好节水统计工作】建立健全《用水管理制度、用水!原始记?录和统计台》。帐定期向《市,节水办和主管部门】报送节水统计报【表 《 : 第三章 建设用水!管理 第十一【条 新建、改建【。、扩建工《程项目?必须配套《建,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!施采用节水型的工艺!、设备和器》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!设,计,、同时施工和同时】投产使用对供—水条件或节水设施】不落实的项目—。计划部?门不:予审批?供水部门《不予供水《 第!十二条? 建设项目用—水设施的扩初设计应!征,求市:节水办意见》项目:竣工时市节水办应参!加验收节水设施经】验收不?合格的项目不—得投入使用市节【水办不?得安排供水计划供】水部门不得供—水 】 ,。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!的施工需要用水的由!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!凭,建设工程《规划:许可证向市节水办】办理临?时用:水指标实行定额【。考核装表计量否则不!予供水 — ? 第?。十,四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扩《建工程项目配备建设!或增加用水设施【的单位必《须按规?定向供水部门交纳给!水工:程建设费用于城【市,水源的开发和供水】工程的建《设 【 第十《五条 严格》。控制自?备井的开凿》凡取用城《。市,规划:区地下水的单位【或个人?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!用水:计划并装《表计量超计划使用地!下水的按本办法第六!条规定交纳加价【费 ?   《   ?自备井的报废—或更新应征得市节水!办同意并《采取:有效的?技术保护《措施防止地下—水资源的污染 ! 第十六条 使!用自备井的单位【。和个人应负责自备井!水质的卫生防护由市!节水办监《督定期?回灌保护采》补平衡防止地面沉】降 ? 第四章 】奖励与处罚 第】。。十七条 《对节约用水工—作成绩显著的—单位和个人由市【政,府和市节水办给予】。表彰:。或奖励奖励资金从】超计划?。。加价水费《。中列支 】。。 第十八条 】。凡,实际用水量》低于计划指标—的单位?。经市节水办核批【后,从本单位《。节约水费《中按10《%~30%》提取节?水资金企业节—水奖金计入》成本;行政、事【业单位节水》奖金在行政》事业费?中开支节水奖金【不征奖金税 ! 第十—九条 供水企业【的,月漏损率低于—供水量7%的由市】节水办审《核批准可按生活标】准水价1《0~20%提取节水!奖金 ? 第】二十条 供水企业因!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!水减少了售水量而影!响企业留利及职工工!资收入的应将节水量!视为:售水量由市节水【办提供?节水量经有关—部门审核按》售,水量规定提取—企业留利《及工资基金 】 第二【十一条?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按下:列规:定给予处罚》   — , , (一)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项目未》按规定配套建设【节,约用水?设施:的节约用水设施验收!不,合,格的或选用》国家已明令淘—汰的用?水设备、器具的【按国务院批》准的城市节约用水】管理:规定第17条规【。。定予以?限制其用水》。量责令其限期完【善节约用水设施【。。并处以一千元以上至!五千:元以下罚款;—    【 , (二)未安装生】活用水分户计量水】表的单位《按,照国务院《批准的城市》节约用水管理—。规定第?19条规定处—。以一千元至》三千元罚款; 】 ,    《  (三)故—意毁坏?水表等计《。量设施的由公安【机关责令其赔—。偿损失并依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!理处罚条例第2【3条的规定给予处】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,究刑:事责任?;   【   (《四)在?供水设施《或消防栓上窃水【者除追缴《水费:外由公安《机关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。治安管理处罚—条例第二十三条【的规定给《予处罚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; —   》   (《五)对逾期不—缴纳超计划用水【加价费的按日—。加收超计《划用水加价费5【。‰的滞纳金》 《 第二—十二条 用》水单位有《下列行为这一的【。给予警告、责令其】限期改正、扣—减,下年度用《水指标?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!严重的?经市政府批准可以】停,止供:水  —    (一—)未取?。消生活用水》包,费制或半包费制的;! ?     》 (二)未申报临】时用水指标的—。;   【   ?(三)因供用水设施!。(设备?)、器具失修、【。失养或维护管—理,不善造成跑、—冒、:滴、漏浪费水—严重的; 】     (四【)未按规《定进行?水平:衡测试或经》。水平衡测试发现浪】费用水现象严—重仍不及《时整治?的;   】   ?。(五)直接排放生产!用水:、设备冷却水—或者:使用水幕降温而不】回收循环使用的 】 ? 第二十三】条 拒绝、阻碍或】使用暴力、威胁城】市节约用水》管理部?门工作人员依—法执行职务的—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治安《。管理处罚条例第19!条的规定《给予处罚 【 , 第二十【四条 本办法第【二十一条第》一,。项、第二项、第五】项和第二十二条所】规定的?处罚由?市节水办报城市节约!。用水工作主管—部门批?准由市节水办执【行 【。 第二十五条 被!处罚的单位和个人】对行政?处罚:。不服的可在接到处】罚通知次日》起十五日内向作出】处罚决定机关的上】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!接向人?。民法:院提起?诉讼逾?期不申请《复议、又不向—人民法院起诉、又】不执:行处罚的由》作,出,处罚决定的机关强】。制执行或申》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》 第!二十六条《 超计划用水加【价费:和罚款企业单位在】税后留利中列支;事!业单位从《。单,。位预算包干》经,费中支出不得纳入】成,本或从当年预算【经费:。中支出 《 第】二,十七条 城市节约用!水管理部门按—照规定收缴的—。超计划加价》水费、增计》划费:以及罚款必须上缴】财政由市政府统筹】安排用于开展城市节!约用:水工作和供水工【程设施建设》专款专?用不得挪作它—用 ? , 第二十八【条 超计划》。用水加价费、增计】划费:、,罚款等?。费必须按期交—纳或由?市节水?办通过?银行按托收承付收】款手续办理分项立】帐 — 第五章 附— 则 ? 第二十九条— 肥:东、肥西、长丰【三县可参照本—办法执行 — ? 第三十条【 本办法由》市人:民政:府节约用水办公【室负责解释 【 》 第三十》一条 本办》法自发?布,之日起?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