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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合肥市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!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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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!
》第,一条 为加》。强城市集中供热【管理改善城市—环境节约能源—提高市民《。生活:质量维?护,供热企业《。和用户?的,合法:权益: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: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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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城市—规划区?内城市集中供—热的规划、建—设、经营《、,使用和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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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法!所称城?。。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!热电联产《、区域锅炉、工业余!热等热源通》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!提供热?水、蒸汽等生产和】生活用热的行为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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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》办法所称集中供【热企业是指从事集】中供热生产、—经营、?服务的企业 —
【第四:。条 市人民政—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是本市【集中供热《的行政主《。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!。它有关部门依据各】自职责和本办法【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!热的:管,。理工:作 :
【第五条? 城:市供热?实行集中供热—。取缔不符合》环保要求的分散【锅炉有?计划改造现有污【染大、耗能多的供】热方式推广和利用】集中供热的先进技】术、设备和材料提】高集中供热的科技】水平鼓励投资—建设城市集中供【热设:施和从?事城市集《中,。供热生产经》营活动鼓励》。供热企?业公平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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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集中供热实行【统一规划、》统一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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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规划与》建设
!第七条 《市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!。划、规划、环—保、:电,力,。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:编制城市《集中供热专业发展】规划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组织【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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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新】建、扩建、改建【城市:集中:供,热项目?应当符合城市—集中:供热发?。展规:划由建设单》位向:市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申报经审【查同意后按基本建】设程序办理有关【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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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在已建!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!热和:规划建设热电联产】集中:供热项目的供热范】围内不?得再建燃煤自备热】电厂或永久》性燃煤锅炉》房,不得再扩建小锅【炉在:热电联产集中供热】工程投产后》在供热范围内经【批准保留部分—单,台容量2《0吨/时以上—的锅:炉作为供热系统【的调:峰和:备用外其余小锅炉】应限期拆除 —
【在现有?。集中供热范围—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!锅炉运行已有的分】散燃煤?锅炉应限期停运 】
【在城市热力管网供】热范围内《居民住宅《。小区:。应使用集中供热【不得再采用小锅【炉等分散供热方【式
!第十条 在》集中:供热管网《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!、公共?设,施、企业等需要【供热的?应当将集中供热管】。网纳:入配套设施同—。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!同时交付使》用,
新!建、改建和扩建城】市道路应当按规划】预留集中供热—管道:敷设位置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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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 ?城市:。集,中供热工程的—设计、施《。工、监理《必须:由具有?相应专?业资质?的单位?承担供热工程—竣工后须按》照,国家有关规》定验收合格》方可投入运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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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二条《 热用户《内部供热《设,。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!按照国家有关技术】标,准以及供热企—。业提供的技术参数】进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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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经】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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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,条 :供热企业设立、【合并、分立》、终:止、变更时应当按】照国家规定》办,理有关?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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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!当与热用户依—法签订供用》热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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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企】业应当向用户提供】国务院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和国家工《商,行政管?理部门联合制—定的城?市供用热《力合同的示范文本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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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— 供热企业》一般年?份应当?按照:自当年?12月5日起至次年!3月5日止的供【热期供热用户居室】温,度不得?低于摄氏1》6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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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供热》期限、温度、—压力、流量等有特殊!要,求的:由供用热双方在合】同中约定 供热企!业,。。不,得擅自停止》供,热;除突发事件外确!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!。前3:日通知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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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供热企《业应当实《行规范化服务—将服务的内容、标准!、时间向《社会公开接》受监督 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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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需要用!热的单位《和个人应当向—。供热企业提出—开户申请 —
—第十八条 热用【户,需要:变更用户名称、使用!地,址、供热《负荷以及需要—停止供热的》应,当向供热企业提【出,申请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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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 新增?热用户应《。实行分?户控制用热;现有热!用户需要分户—控制用热《的供热企业应—当协助改装所需费】用由热用户承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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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》励并逐步推》行分户计量》、以用户实》际用热?量计:价收费?的,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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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 供热?。。价格和相《关服:务收费按市价格【主管:部门确定的标准【执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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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。十一: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!用热:合同规定的期—限和计价方式交纳用!热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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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:二条 凡在金—融机构?开户的热用》户由金融机构按供热!企业提交的供—热,合同和热用户—。与供热企业签定的】特约:委托书?进行收费;其它热】用户按合同》约定方式收费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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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】条 :热用:户有权就供热经营】的收费和服》。务,质量向供热》企业查询对不—符合收费和》服务质?量标准的可按—照合:同约定追究责—任并:可,向有关主管部—门,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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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设施维护与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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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四条 供—热企业负责本—企业投资统建—或政府投资委托【经营的设施》的维:。修和:安全运行;热—用户:自己投资建设的供】热设备设施按相【应规范要求由自【。己维护也可委—托供热企业进行有偿!管,理和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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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条 禁止在】供热主?管网及?附属设施外》缘1.?5米内?进行建筑、》。堆料、栽植树木【、排放废物废液【、开挖、取土、爆】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安!全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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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【条 严禁损》坏或:擅自改拆、移动供】热管网?、标志、井》盖、:阀门、仪表等—供热设?施确需改拆、—移动的?须经供?热企业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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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七条 热用户不!得,有下列行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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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】自接通热网、—扩,大供热?。面积的?;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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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擅自拆除、迁移供】热设:施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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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!供热设施《上安装放《。水装置窃用热水的】;
!(四)其他》危害:。供热设施和影—响供:热效果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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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热用!户应当支持、配合供!热工作人员对供热】设施检查、》维修等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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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】 集中供热管理【和技术人员应—当,进,行上岗培训》供热技术人员检查供!热设施时应》。当出:示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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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】。 ,供热企业《应当设置抢险—队伍定期巡查—城市热网《。及其附属设施—遇有突?发性:事故时应《。立即抢修 第—五章 法律责任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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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!。条 :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!六条规定《损坏公共供》热设施?的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应当?处以:100元~》1000元的罚款】并责令?恢复原状、》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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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违】反,本办法第二十七【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责:令改正?、恢复原《状;拒不改正—的处以1《00元~50—0元的?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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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章? ,。附 则 》
】 第三十三条【 本办法自200】3年2?月1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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