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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合》肥市城市集》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!。 , , :。   第一章【 总  则 】  第一《条 为?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!理改:善城市环《境,节约:能源提高《市民生活质量维【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!合法权益根据国家】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结合本市实—际制:定本办?法  —  第二条— 本办法适》用于本市城》。市规划区《内城市集中供热【。的规划、建》设、经营、使—用和管理    ! 第三条《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?集中供热是》。。指利用热电联产、】区,域锅炉?、工业余《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!城市热用户提—供,热水、蒸《汽,等生产?和,生活用?热的行为 】   本办—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!是指从事集中—供热生产、经—营、服务《的企业 《    — 第四条《 市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是本市【集中供?热的行政《主管部门市人—民政府其它》有关部门依据—各自职责和本—办,法规:定共同做好集中供】热的管理工作 】。    》 第五条 城市供热!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!符合环保要求的【。分散锅炉《。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!。大、耗能多》的供热方式推—广和利用集中供【。热的先进技术、设备!和材料提高集中供】热的科技水平鼓励投!资建设城市集中供】。热设施?和从事城市集—中,供热生产经营活【动鼓励供热》企,业公平竞争》    第!六条 集中供—热实行统一规划、】统一管理 》 ,  第二章 规划!与建设 《。    》 第七条《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【计划、规划、—环保、电《力等:部门根?据城市总体规划【编制城?市,集中供热专业—发展规划报市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后组织实施》    【 第八条 新—建、:扩,建、改建城》市集:中供热项目应当符】合城市集中供热【发展规?划由建设单位向【市建: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申报:经审查?同意后按基本建设】程序办理有关—手续:    —第九条 《在已建成的》。热,电,联产集中供热—和,规划:建设热电《联产集中《供热项目《的供热范《围内不得再建燃煤】自备热电《厂,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】房不得再扩建小锅炉!在热电联产集中供】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!范围内经批准保留】部分单台容量—20吨/时以—上的锅炉《作为供热系统的调峰!和备用外《其余小?锅炉应限期》拆,除 ?   《 在现有》集中供热《。。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!煤小锅炉运行已【有的分散《。燃煤锅炉应》限期停?运    !在城市热《力管网?供热范围内居民住宅!小区应?使用集?中供热不得再—采用小锅炉》等,分散供热方》式    !第十条 在集中供】热管:网范围内新建住宅】小区、公共设施、】企业等需要供热的】应当将集中供—热管:网纳入配套设施【同时:设计、同时》施,。工、同时交付使用 !    新】建、改建和扩建城市!道路应当按规划【预留集?中,供热管?道敷设?位置   】 第?十一条 城》市集中供热工程的】设计:、施:工、监理必》须由具有相应—。专业资质的单位【承担供热工程竣工后!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验收合格方可投入】运行 《    第【十二:条 :热用:。户,内部:供热设?施的:设计和安装应当按】照国家有关技术标】准以及?供热企业《。提供的?技术参数进》行 ?  《 第三章 经营】管,理,   》   第十三条【 供热企业设立、合!并、分立、》终止、变更时—应,当按照国家规—定办理有关手—续 《    第—十,四条: 供热企《业,应当与热用户依【法签订供用》。。热,合,同  《。  供热企业【。应当向用户提供国】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国《家工:商行政管《理部门联《合制定的城》市,供用热力合同的【示范文?本 :  《  : 第十五条 供【热企业一《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!年12月5日—起至次年3月5【日止的供热期供【热用:户居室温度不得【低,于摄氏16度 !    对供热】期限、温度、—。压力:、流量?等有特殊要求—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!同中约定  —供热企业《不得擅自停止供热;!除突发事件外确需暂!停供热的应当—提前3日通知用【户  —  第《十,。。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!实行规范《化,服务将服务的内容、!标准:、时间?向社:会公开接受》监,督 》   第十七【条 :需要用热的》单位和?个人应当向供热【企业提出开户申请 !    — 第十八条 —热用户需《要,变,更用户名称》、使用地址、供【热负荷以及需要【停止供热的应当【向供热企业》提出申?。请   【 第?十九:条 新增热用—户应实行分户控【制,用热;现有热用【户需要分户控—制用热的供热企【业应当协助改装所】需费用?由热用户承担 【。    【鼓励并逐《步推行分《户计量、以用户实】际用:热量计价《收费的方式》    】第二十条 供热价】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按!市价格主管部门【确定的标准执—行    】 第二十一条 热】用户应当《按供用热合同规【定的期限《和计:价方式交纳用热【费    !第,二十二条 凡在金】融机构开户的热用】户由金?融,机构按供《热企业提《交的供热合》同,和,热用户与供热企【业签:定的特约委托书【进,行收费;《。其它:热用户按合同约定】方式收费 》 ,    第【二,十三条 热用户有】权就供?热经营的《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!热企业查询对不符】合收:费和服?务质量标准的可按】照合同?约定追究责任—并可向有关》主管部门投诉 【   第】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!理   》 ,  第二十四条【 供热企业负责【。。本企业投资统建【或政府投资委托【经营:的设施的维》修和安全运行;热】用户自己投资建【设的供热《设备设?施按相应《规范要求由》自己维护也可—委托供热企业—进,。。行有偿管《理和维修 】 ,  第二》十,五条: 禁:止在供热主管网【。及附属设施外—缘1.5米内进行建!筑、堆?料、栽植《树木、排《放,废,物废液、开挖、【。取土、爆破等影【响供热设《施,安,全的活动  !。 , 第二十六条【 严禁损坏或擅自改!拆、移动《供热管网、标志、】井盖、阀门、仪表等!供热设施确需改拆、!移动的须经供—热企业同意 】    第二十七!条, 热:用户不得有》下,列行为    】 (一)擅自接【通热网、《扩大供热面积的; ! ,    (二】)擅自拆除、迁移供!热设施?的;    ! (三)在供热设】施上:安装放水《装置窃用热水的;】  》  ?(四)其他》危害供热设施和影】响供热?效果的行为 ! ,  第《二十八条《 热用?户应当支持、配合】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!。设施检查、维修【等工作?  》  第二》十九条? 集中供热管理和技!术人员应当进—行上岗培训供—热技:。术人员检查供热设施!时,应当出示证件 !。 ,   第三十【条 供热企业应【。当,设置抢险《队,伍定期巡《查城:市热:。网及其附属设施【遇有:突发性?事故时应立即抢【修 第五《章 法律《责任 —。。 ,   第》三十一条 违反本】办法第二《十五条、第》二十六?条规定损坏公共【供热:设施的?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处以100元【~10?00元的罚款并责令!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!   — 第三十二—条 违?反本办法第二—十七条规《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责?令,改正:、恢复原状》;拒不改正》的处以100—元~:500元的罚款 !  第【六章 附  —则 :。       ! 第三十三条 本办!法自2003—年2月1日起施行 ! ?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