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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合肥市城》市集中?供热管理暂》行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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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章 总《 则
— 第?一条 为加强城【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!城市环境节》约,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!量维护?供热:企业和用户的—合法:权益根?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的规定结《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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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,于本市?城市规划区内—城市集中供热—的规划?。、建设?、经:营、使用《和,管理
】第三条? 本办法所称—城市:集中供热是》指利用热《电联产、区域—锅炉、工业余热等】热源通过热》网向:城市热用《户提供热水》、蒸:汽,等生产和生》。。活用热的行》为 :
本办!。法所称集中供热【企业是指从事—集,中供热生产》、,。经营、服务的企【业 ?
第四条! 市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是《本,市集中供《热的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市人: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!依据各自职责和【本办法规定共—同,做好集中《供热的管《理工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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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!集中供热取缔不符】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!炉有计划改》造,现,有污染大、耗能【多的供热方》式推广和利用集【中供热?的先进技《术、设备和材料提高!集中供热的》科技水平鼓》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!供热设施和》。。从事城市集中供【热生:产经营活《。动鼓励?供热企?业,公平竞?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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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!。划、统一管》理
第【二,。章 规划《与建设
! 第七条 市建设行!。政主:管部门应当会—。同计:划、规划、环保、】电力等部《门根据城市总体规】划,编制城市集中—供热专业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《。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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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新建、【扩建、改建城市集】中供热项目》应当符合城市—集中供热《发展规划由建设【单位向市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申报经审查【同意后按基本建【设程序?办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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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在》已建成的《热电联产集中—供,。热和规划《建设热电联产—集中供热《项目的供热范围【内不得再《建燃煤自备热电厂】或永:久,性燃煤锅炉房不得】再扩建小锅炉—在热电联产集中供】热工程投《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!批准保留部分单台容!。量20?吨,/时以上的锅炉作为!供热:系统的调《峰和:备用外其余小锅【。炉应:限期拆除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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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有集—中供热范围内不【应有分散燃煤小【。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!燃,煤锅炉?。应,限,期停运?。。
】在城:市热力管网供—热范围内居民—住宅小区应使用集】中供热不得再采用】小锅:炉等分?散供热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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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在》集中供?热管网范围内—新建住宅小区、【公共设施、企业【等需要供热》的,应当:将集中供热管网纳入!配,套设施同时》设计、同《时施工、同时交付】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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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【改,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!当按规划预留集【中供热管道敷设位】置
!。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!供热工程《的设: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,必须由?具有:相,应专业资质的单【位承担供热》工程竣工后须按【照国家有关规—定验收合《格方可投入运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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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条? 热用户内》部供:热设施的设计和安】。装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技术标准【以,及供热企业提供的】技,术,参,数进行 《。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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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》经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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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三条 供热企业【设立、合《并、分立、终止【。、变更时应当按照】国家规?定办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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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四:条 :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!户依法签《订供用热合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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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?热企业应当向用【户提:供国务院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和国家【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联《合,制定的城市供用热力!合同:的,示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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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? 供热企业一—般年:份应当按照自当年】12月5日起至次】年3:月,5日止的供热—。期供热用《户居室温度不得低】于摄:氏1:6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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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供热期限、温—度、压力、流量等有!特殊:要求的由供用—热双方在合同中约】定 供热企—业不得擅自停止供】热;除?突发:事件外确需暂停【供,热的应当提前3日】通知用户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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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供热企》业应当实行规范化】。服务将服务的内【容、标准、时—间,。向社会?。公开:接受监督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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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七:条 需?要用热的单》位和个人应》当向供热企业提【出开户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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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八条 热用户需要!变更用户名》称、使用地址、供热!负荷以及需要停止供!热的应当《向供:。热,企业提出申请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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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九条 新增—热用户应实行分户控!制用热;现有热用户!需,要分户控制》用,热的供?热企业应当协—助改装所需费—用,由热用户《承担 ?
鼓】励并逐步推行—分,户计量、以用户实】际,用热量计价收—。费的方式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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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条 供?热,价格和相关服务【收费:按市价格主管部门】。确定:的标准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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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热用!户应当按供用热【合同规定的期—限和计?价方式交《纳用热费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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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二条 凡在金融机构!开户的?热用户由金融机构】。按供热企业》提,交的供热合同和热】用,户,与供热企业签定的特!。约委托?书进行收费;其它】。热用:户按合?同约定方式》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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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热】用户有权就供热经】营的收费和》服务质量向供—热企业?查询对不符合收【费和服务质》量标准的《可,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!任并可向有关主【管部门?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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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— 设施?。维,。护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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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—条 供热企业—负责本企《业投资统建或—政府投资委托经营】的设:施的维?修和安全《。运行;热用户自【己投资?建设的供热设备设施!按相应规范要求由】自己维护《也,可委托供热企业【。进行有?。。偿管理和《。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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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禁】止在供?热主管网及附属设】施,外缘1.《5米内进行建筑、堆!料、栽植树木、【排放废物废液、开挖!、取:土、爆破等》影响:供热设?施,安全的活《动
】
第二十六条 严】禁,损坏或?擅,自改拆?、移动?供热管网、》标志、井盖、阀门】、仪表等《供热设?施确需改《拆、移动的》。须经供热企业同意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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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【 热用户不》得有下列行为—
—(一)?擅自接通热网、扩大!。供热面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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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?擅自拆除、迁移供】热,设施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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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三):在供热设《施上安装放水装置】窃用热水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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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【其他危害供》热设:施和影响供》热效果?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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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八条 热【用,户,应当支持、配合供】热工作人《员对供热设施检【查、维修等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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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九条 集中供热管】。理和技术《人员应当进行—。上岗培训供》热技术人《员检查供《热设施时应当出示】证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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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【供热企?业,应当设置抢险队伍定!期巡查城《市热网及其附属设】。施遇有?突发性事故时应【立即抢修 第—五章: 法律责任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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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一条 违反【。本办法第二》十,五条、?第二十六《条规定损《坏公共供热设施【的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处以1】00:元~1000元【的罚款并责令—。恢复原状、赔偿损】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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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二条 违—反,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!定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责令改正、恢!。复原状;拒不改正的!处以10《0元~5《00元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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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章 附 》则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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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三条 本《办法自2003年】2月1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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