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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【肥市城?市集中供热管理【暂行办法
!。
第一章 【总 : ,则
》 第一条《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!热管理改善城—市环境?节约能源提高市民】生活: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!用户的?合法权益根据国家】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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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《本市城市规划—区内城市集》中,供热的规划、—建设、经《营、使用和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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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!。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!、区域锅炉、工业】余热等热《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!。用户:提供热水、蒸—。汽等:生产和?生活:用热的行《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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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—称集中?供热企业《是指从事集》中供热生《产、经?营,、,服务的?企业
》。
第四【。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!集中:供热的?行,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!府其: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!职责和?。。。本办法规定》共,同做好集中》供热的管理工—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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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五?条 城市供热实行集!中,供热:取缔不符合环保【要求的分散锅—炉有计划改造—现有污染大、耗能】多的供热方式推广和!利用集中供》热的:先进技?术,。、设:备和材料提高—集中供热的科技【水平鼓励投资建设】城,市集中?供,热设施和从事城市】集中供?热生产?经营活?动鼓励供《热企业公平竞争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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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集中》。供热实行《统一规划、统—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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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。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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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当会同?计划、规《划、环保、电力等部!门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编制城市集【中供热专业发展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组织》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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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城市】集中供热项》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!供,热发展规划由建设】单位向市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申报经审查【同意后按基本建设】程序办?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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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九条 在《已建成的热》电联产集中供热和】规划建设热电联【产集中供热》项目的?供热:范围内不得再建【燃煤自备热电厂或】永久性?燃煤锅炉房不—得再扩建小锅炉在热!电联产集中供热【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!围内经批准》保留部分单》台容量20吨—/时以上的》锅炉作为《供热:系统的调峰和备【用外其余小锅—炉应限期《拆除 《
《
在现有集中【供热:范围内不《应,。有分:散燃煤小锅炉运【行已有的分散燃煤】锅炉:应限期停运》 ,
在】城市热力管网供热范!围内居?民,住宅小区应使—。。用,集中:供,热,不得再采用》。小,锅炉:等分散供热方式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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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在集中【。供热管网《范围:内新建住宅小区【、,公共设施、企业等】需要供热的应—当将集中供热管【网,纳入配套设施同时设!计,、同时施《工、同?时交付?使用
【
新建、—改建:和扩:建城市道路应—当按规划预留—集中供热管道—敷设位?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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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城—市集中?供热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、监理必须由具】有相应专《业资质?的单位承担供—热工程竣工后须【按照国家有关规【。定验收合《格方可投入运行【
》。
第十二条【 热用户《内部供?。热设:。施的设计和安—装,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技术《标准以及供》热企业提供》的,技术参数进》行
】
,第三章 经营管【理 :
第】十,三条 供《热企业设《立、合并、分立【、终止、变更时应】当按照国家规—定办理有关手—续
《
第十【四条 供热企—业应:当与:热用户依法签订供】用热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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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企业应】当向:用户提?供国: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?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联合制《定的城市供用—热力合同《的示: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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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十五条 供热企业一!般年份应当按—照自当?年,12月5日起至次】年3月?5日止的供》热期供?热用户居室温—度不得低《于摄氏1《6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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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》供热期限、温度、压!力、流量等》有特殊?要求:的由供用热双—方在合同中约定 】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!停止供热;除—突发事件外确—需暂停供热的应当】提前3日通》知用户?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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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供热企!业应当实行规范【化服务?将服务的内》容、标准、时间【向社会公《开接受?监督
【
第十七条 需!要用热的单位和个人!。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!开户申?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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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 热用》户需要变更用户名】称、使用地址、供】热负:荷以及需要停止供】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!提出申请
!
?第,十九条 新》。增热:用户应实《行分户?控制用热;现有【热用户需要分户【控制用热的供热企】业应当?协,助改装所需》费用由热用》户承:担
】
鼓励并逐步—推,行,分,户计量、以》用户实际《用,热量计价收费—的方式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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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供热!价格和相关服—务,收费按市价格主【管部:。门确定的《标,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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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【 ,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!合同规定《的期:限和:计价:方式交纳用热—费 :。
第二!十二条?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!的,。热用户由金融—机构按供热企业【提交的?供热合同和热用户】。与供热企业签定的】特约委托《书进行收费;其它热!用户按?合同约?定方式收费 【。
—第二十三条 —热用户有权就供热】经营的收费》和,服,务质量向供热企业】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!。服务:质量标准的可按【照合同?约定:追究责任并可向有关!。主管部?门投诉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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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》。。设施维护《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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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。十四条? 供:热企业负责》。本企业投《资,统建或政府》投资委托经营的设施!的维修?和安全运《行;热用户自己投】资,。建设:。的供热设《备设施按相应规范要!。求由自己维护—。也可委托供热企业】。进行有偿管》理和: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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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五条 禁止》在供热主管网—及附属设施外—缘1.?5米内进行建筑、堆!料、栽植树》木、排放废物废液、!开挖、取土、爆【破等影响供热—设施安全的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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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【 严禁损坏或擅自】。改拆、?。。移动供热管网、标】志、:井盖、阀门》、仪表等供热设施确!需改:。拆、移动的》须经供热《企业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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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:七条: 热用户不得—有下列?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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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—)擅自接通》热网、扩大供热面积!的;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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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二:)擅自?拆除、迁移供—热设施?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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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在供热—设施上安装放—水装置窃用热水【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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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他!危,害供热设施和影响】供热:效果的行为》。
】第二十?八条 热用户应【当支持、配合供热工!作人员对供》热设施?。检查、?维修:等工: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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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九条 集【中供热管理和技术人!员应当?。进行上?岗培训供热技—术人员检查供—热设施时应当—出示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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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:条 供?热企业应当》设置:。抢险队伍《定期巡?查城市热网及其【附属:设施遇?有突发?性,事,故时应立即》抢修: 第五章 法律【责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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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违反!本办法第二十五条、!。第二:。。十六条?规定损坏公共供热设!施的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处以10—0元~1000元的!罚款:并责令恢复原—状、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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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三十二》。。。条 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:。当责令?改正、恢复原状【;,拒不改正《。的处以100元~】500?元的罚?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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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。六章 附《 ,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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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《三条 本办》法自2003—年2月1《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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