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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—城市集中供热管【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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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一章 总 — 则
【第,一,条 为?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!理改:善城市环境》。节约能源提高—。市民生活《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!用户的合法权—。益根据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的规定结《合本市?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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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:条,。 本:办法适用《于本市?城市规划区》内城市集中供热的】规划、建设、经营、!使用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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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,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集中供热【是指利用热电联【产、区域锅炉、工】业余热等热源—通,。。过热网向城》市热用户提供热【水、蒸汽等生产【和生活用热》的行为 》
—本办:法所称集中》供,热,企业是指《从事集?中供热生产、—经营、?服务的企业》
第!四,。条 市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!的,行政主管部门—市,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!门依据各自职责和】。本办:。法规定共同做—好集中供热的管理】工,作 ?
第五】条 城市供热—实行集中《供热取?缔不符合《环保要求的分—散锅炉有计划改造】。。现有污染大、耗【能多的供热方式【推广和利《用,集中供热《的先:进技:术、设备和材料【提高集中供热—的科技水平》鼓励投资建设—城市:。集中供?。热设施和从事—城市集中供热—生产经营活动鼓【励供热企业》公平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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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集中《供热实?行统:一规划、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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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规划与建设—。
— 第七条 市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计划、规【划、环保、电力等部!门根据城《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!集中供热专业发【展规划报市人民政】府批准?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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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新建:。、扩建?、改建城《市,集中供热项目应当】符合:城市集?中供热发展规划【由建设单位向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!经审查?同,意后按基本》建设:程序办理《有,关,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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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在,已,。建,。成的热电《联,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!设,热电联产集中供热】项目的供热范围【内不得?再建燃煤自备—。热电:厂或永久《。性燃煤锅炉房不【得再扩建小锅炉【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!工程投产《后在供热范围—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单!台容量20吨/【时以上的《锅炉作?为供热系统的—调峰和?备,用外其余小》锅炉应限期》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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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—有集中?供热范围内不应【。。有,分散燃煤《小锅炉运行已有【的分散燃煤锅—炉应限?期停: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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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在城市热力》管网供热范围—。内居:民住宅小区应使用】集中供?热不得?再采用?小锅炉等分散供【热,方式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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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在集中供热管网【范围内新建住宅【小区、公共设施、】企业等需要供热【的应当将集》中供热?管,网纳入配套设施【同时设?计、:同,时施工、《同时交付使用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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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《改,建和扩建城市—道路应当按规划预】留集中供热管—道敷设位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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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条 城市集】中供:热工程?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必须由具有相应【专业资质《的单位承担供热【。工程竣工后须按照】国家有关规》定验收合格方可【投入运行 》
第十!二条 热用户内【部供热?设施的设计和安装】应,当按照国《家有关技术》。标准以?及供热企《。。。业提供的技》术参数进行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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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 经营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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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三条 供热企业设立!、,合并、分立、终止、!变更:时应当按照国—家规定办《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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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供《热企业应当》与热用户依法签【订供用热合》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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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?企业应当向用—户提供国务院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和国家】工商行政管理—部,门联合制定的城市供!用热力?合,同的:示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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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五条 供热企—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!。。自当年?12月5《日起:至次年3月5日止】的供: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!度不得低于摄氏1】6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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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供《热期限?。、温度、压》力、流?量等有特《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!方在合同中约定 】 供热企业不得【擅自停止《供热;除突发事件】外确需暂停》供热的应当提前【。3日通知用户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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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供热企!业应当实行规—范化服?务将服务《的内容、标准、时】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!。督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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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,七条 需《要,。用热的单位和个【。人,应当向供《热企业提出开—户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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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热用户需要变】更用户?名称:、使用地址、—供热负荷以及需要】停止供热《的应:当向供热《企业提出申》请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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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九:条 新?增热用户《应实:行分:户控制用《热;现?有热用户需要分【。户控制用热的供热企!业应当?协助改装《所需费用由热—用户承担 —
鼓【励并逐步推行分【户计量、《以用:户实际?用热:量计:价收:费的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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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 供:热,价,格和相关服务—。。收费按市价格主管】部门确定的标准【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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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【 热用户《应当按供用热—合同规定的期限和】计价:方式:交纳用?热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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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 凡在金融!。机构开户的热用【。户,由金融机构按供【热企业提《。交的:。供,。。热合同和热》用户与供《。。热企业?签定的特约委—托书进行收费—。;,其它热用户》按合同约《定方式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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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?热,用户有权就》。供,热经营的收费和服】务质量向供热企【业查询对不符—合收费和服务质量】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!定追究责《任,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!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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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—设施维护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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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四条 供【热企业负责本企业】投资统建或政府投】资委托经营的设【施的维修和安全运】行,;热用户自己投资】建,设的供热设备设施】按相应规范要—求由自己维护也可委!托供热企业》进行有偿管理和【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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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?五条 禁《止在供?热主管网《及附:属设施外缘1.5】米内进?行建筑?、堆料、《栽植树木、排—放废物废液》、开挖、取土—、爆破等影响供热设!施安全的《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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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—条 严禁损坏或【擅自改拆、》移动供热管网、标志!、,井盖、阀《。门、仪表等供热【设施确需改拆、移动!的须:经供:热企业同意
【。。 《。
第二十七条 热!用户不得有下—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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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擅自?接通热网、扩大供】热面积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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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》自拆:除、:迁移供热《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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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!供热设施上》安,装放水装置窃用【热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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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他危害!供热:设施和影响供—热效:果的行为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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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八条 热用—户,应当支持、》配合供热工作人员对!供热设施检查、【维修等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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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: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!。和技术人员》应当进行上岗培训】供热:技术人员《检查供热设》施时应当出示—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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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条 供热企业应】当设置抢《险队伍定期巡查城市!热网及其附属设【施遇:有突发性事故时【应立即抢《修 第五《章 法律责任 !
第三】。十一条? 违反本办》法第二十五条、第二!十六条规定损坏公】共供热设施》的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处以100元—~100《0,。元的罚款并责令恢】复原状、赔偿损【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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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【 违反?本办法第二十七【条规定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应当责令—改正、恢复原状【;拒不改正》的处以100—元~500元的罚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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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《 附 ? 则: ?
】第三十三条 本【办法自200—3年:2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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