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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合肥市城市》。集,。中供:热管理暂行办法【 ,
第一!章 总 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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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加强城【市集中?供热管理改》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!提高市民生活质量】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!。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!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!实际制?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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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本办?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!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!的,规划、建设、经营、!使用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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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市集中—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!产、区?域锅炉、工》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!。网向城市《热用户提供》热水、蒸汽》等生产和《生活用热的行为 】。
本办!法所称集中供热【企业是指从事集中】供热生产《。、,经营、?服务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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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市:人民政?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是?本市集中供热的行】政主管部门市人【民政:府其它有关部门【依据各自职责—和本办法规定—共同做?好集中供《热的管理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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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市供!热实行集中》供热取缔《不,符合环保要求的分】散,锅炉有?计划改造现有污染】大,、耗能多的》供热方式推广—和利用?集中:供,热的先进技术、【设备和材料提高集】中供热的科》技水平鼓励投资建】设城市?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!城市集中《供热生产经营—活动鼓励供》热企:业,公平竞?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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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集中供】热实行统一规划、】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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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 规《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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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计划、规—。划、环保《、电力等部门根【据城市总《体规划?编制:城市:集中供热专业—发展规划报》市人民政府》。。批准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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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《条 新建《、扩建?。、改:。建城市集中》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!市集中供热》。发展: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申】报经审?查,同意后按基本建【设,程序办理有》关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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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。在已建?成的:热电联产集》中供热和规划—建设热电联产集【。中供热项目的供【。热范围内不得再建】。燃煤自备《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!锅炉房?不得再扩建》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!中供热工《。程投产后在供热范】围内经批准保留部】分单台容量20吨/!时以:。上的锅?炉作为供《热系统的调峰—和备:用外其余小锅炉应限!期拆: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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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现,有集中供热》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!煤小锅炉《运行已有的分散燃煤!锅炉应限期停运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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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《市热力管网供热【范围内居民住宅小】区应使用集中供热】。不得再采《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!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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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在】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!新建住宅小区—、公共设施、企业】等需要供热的应【当将集中供》热管网纳《入配套设施同—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、同时交付【使用 ?
新建!。、改建和扩建城市道!路应当按规》划,预留集中供》热管道?敷设位?置
!第十一条 城市集】。中供热工程的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必—须,由具有相应专业资】质的单位承担—供,。。热工:程竣工后须按—照国家?有关规定验收合【格方可投入运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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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条 热用户内部!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!装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技术标准以】及供热?企业提供的技—术参数进行 —
第】三章 经营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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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三条 ?供热企业设立—。。、合并、分立、终】止、变更时应当按】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!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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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供【热企业应当与热用】户依法签订供用热】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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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—热企业应当》向用户提《供国务院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和国:家工:商行:政管理部门联合制】定,的城市供《用热力合《同的示?。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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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供热!企业:一般:年份:应当按照自当年1】2月5日《起至次年3月5【日止的供热期—供热用户居》室温度?不得低于摄氏16度!
】对供热?期限、?温度、压力》。。、流:量等:有特殊要求的由供】用,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! 供?热企:业不:。得擅自停止供热【;,除,突发事件外》确需暂停供热—的应当提前3日【通知: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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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六条 》供热企业应当—实行规范化》服,务将服务的内容【、标准、时间向社】会,公,开接受?监督 ?
第】十七条 需》要用热的单》位和个?人应当?。向供热企业提出【开户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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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热!。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!称、使用地址、【供热负荷以及需【要停止供热》的应当向《。供热企业提出—申,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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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新增:。热用户应实》行分户?控制用热;现—有,。热用户?需要分户控制用热】的,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改!装所需费用由热用】户承: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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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并逐步】推行:分户计量、以—。用户实际《用热量?。计价收费的》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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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供热价【格和相?关,服务收?费,按市价格《主,管部门确定的—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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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一条》 热用户应当按供】用热合同规定的期限!和计价方《式交纳用热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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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凡在!金,融机构开户的热【。。用户由金融》机构按供热企—。业提交的供热—合同和热用户与【。供,热,企业签定《的特:约委托书《进行收费;其它热用!户按合同约定—方式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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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热用户有权就】供热经营的收费和服!务质量向供热—企业查询对不—符合收费和服务质】量标:准的:可按照合同约定【。追究责任并可向有关!主管:部,门投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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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《 设施维护与管理】
第】二十四条《 供热企业负—责本:企业投资统建或【政,府投资委托经—营的设?施的维修《和安全运行;热用户!自己投资建》设的供热设》备,。设施按相应规范要】求由:自己维护也》可委托供热企业进行!有偿管理和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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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五条 禁》。止在:供热主管网及附属】设施:外缘1.5米内进】行建筑、堆料、栽植!树木、排放废物【废液、开《挖、取土、爆破等】影响供热设施安全】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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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六条 严》。禁损坏或擅自—改拆、移动供热管网!、标志、井盖、【阀门、?仪表等?供热:设施确需改拆、移动!的须经供热企—业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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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七条 热用户不得!。。有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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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自接通热!网、扩大供》热面积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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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自【拆除、迁移供热设施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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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(三)在供热设施上!安装放水装置窃用】热水的; 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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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【他危害供《热设施?和,影响供热效果的行】为
!。第二十八条》 热:用户应当支持、【配合供?热,工作人员对》供,热设施检查、维修等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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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:十九条 《集中供热《管理和技《。术人员应当进行上】岗培训?供热技?术人员检查供—。热设施时应》当出示证《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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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条 供热企业应】当设置抢险》队伍:定期巡查城市热网】及其附属设》施遇有突发性事【故时应立即抢修 】第五章 法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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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!二,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!规定损坏公共供热】设施的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处以1【00:元~:100?0元:的罚款并责令—恢复原状、赔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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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【 违反本办》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责令改正、恢复原】状;拒不改》正,的处以100元【。~500元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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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《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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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《三条 本办法自20!03年2月1—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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