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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! 合肥市城》市集中供《。热管理暂行办法 】  》。 :第一章? 总  则 【   第《一条: 为加强城》市集中?供热管理改善城市】环境节约能源提【高市民?生,活质:量维:。护供热企业》和用户的合法—权益根据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结合本?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, :。。  :  第二》条 本办法适用【于本:市城市规《划区内城市集中供】热的规?划、建设、经营、使!用和管理   】。。 :第,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城市集》中供: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!、区域锅炉》。、工业?余热等?热源通过热网向【城,市热用户《提供热水、蒸汽等】生产和生活》用,热的行为 》  《  :。 ,本办法所称集—中供热?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!。热生产、经》营、服务的企—业 :  《  第四条 市】人民政?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!中供热的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市人民政府【其它:有关部门依据各【自职责和本办法【规定共同做好集中】供热的管理工—作 :    【第五条 城市供【热实行集《中供热取《缔不符?合环保?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!划改造现有污—染大、耗能多的供】热方式推《广和利用集》中供热的先进技术、!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!供热的科技水—平鼓励投资建设【城市集中供热设【施和从事城》市集中供热生产【经营活?动鼓:励供热企业》公平竞争《    第!六条 ?集,。中供热实《行统一规划、统一】管理   第二!章 规划与建设【    — 第七条《 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计划、规划、环!保、电力等》部门根据《城市总体规划—编制:城市:集中供?热专业发展规划报】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实施  】  第八条 新】。建、扩建、》改建城市集中供【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!集中供热发》展规:。划由建设单》位向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申:报经审查同意后按】基,本建:设程:序办理有关手续 !。   第九条【。 在已建成的热电】联,产集中供《。热和规划建设—热电:联产:集中供热项目的供】热范围内《。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!电厂或永久性燃【煤锅炉房不》得,再扩建小《锅,炉在热电联》产集中供热工—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!内经批准《保留部分单》台容量20》吨/时以上的锅炉】作,为,供热系统的调峰【和备用外其余小【锅炉应?限期拆?除    !在现:有集:。中供热范围内不应有!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!已有的分散燃煤【锅炉应限期》停运 》。    在城【市热:力管网?供热范围内居—民住宅小《区应使用《。集中供热不得再【采用小锅炉等—分散供热方式— ,    【第十条? ,在集中?供热管网范》围内:新建:住宅小?区、公共设施、企】业等需要供热的应当!将集中供《热管网纳入配套设】施同时设《计、同时《施工、同时交付【使用 —   新建—、改建和扩》建,城市道路应当按【规划预留集》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!  》  : ,第,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!热工程的《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,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!资,质的单位承担供【热工:程,竣工后须按照国家有!关,规定验收合格方【可投入?运行  【  第《十,二条 热用户—内,部供:热设施的《设计和安装应当按】照,国家有关技术—标准以及供热企业】提供的?技,术参数进《行   】 第三章 》经营管理 【    第十【三条 供热企业设立!、,合并、分《立、终?止、变更时应当按】照国家规定办—理有关手续 —    第十!四条 ?供,热企:业应:当与热用户依法签】订供用热《合同    供!热企:业应当向《用户提?供国务?院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!管理部门联合制【定的:城市供用热力合【同的示范文本 【    第十!五条 供热企业一】般年份应当按照自】当年12月5—日起至次年3月5日!止的供热期供—热用户居《室温:度不:得低于摄氏》16度   ! 对?供热期限、温—度、压力、》流量等有特殊要求的!由,供用热双方在合同】中约定?  供热企业—不得擅自停止供热】;除突发事件外确】需暂停?供热的应《当提前3日通知用】户    !第十六条《 ,供热企业《应当实?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!的内容、《标,准、时间向》。社会公开接受监【督    】 ,第十七条 需—要用:热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向供热企】业提出开户》申,请 ?  ? , 第十八条 【热用户需要变更用】户名称?、使用?。地址、供《热负荷以及需—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向!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!   》 第?十九条 新增热用户!应实行分户控—制用热;《现有热用户》需要分户控制用热的!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改!装所需?费,用由热用户承担【    【 鼓励并逐步—推行分户计量、以】。用户实际用热量计价!收,。。费的方式  !  : ,。第二十条 》供热价格和相关服】务收费按市价格【主管部?。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!    第】。二十一条《 热用户应当—按,供,用热合同《规,。定的期限和计价【。方式交纳用热费 !    —第二十二条 凡在】金,融机构开户》的热用?户,由金融机构按供热企!业提交?的供热?合同和热用户与供】热企业?签定的特约委—托书进行收费;其它!热用户按合同—约定方?式收:费 《    第二【十三条 热用—户有:权就供热经营的收费!和服务质量向供热企!业查询对《不,符合:。收费和服《务质量标准的—可按照合同》约定追究责任并可】向,有关主?。。管部门投诉 — :   第四章 !。设施维护《与管理  —  ? 第二十四条 【供热企业负责—本企业投资统建或政!府投资委托经—营的设施的维修和】安全运行;热用【户自己投《资建设的供热设备】设,施按相应规范—要求:由,自己维护也可委托】供热企业进行有偿管!理和维修 【    《。 第:二十五?条 禁止在供—热主:管网及附属设施【外缘1.《5米内进行建筑【。、堆料、栽》植树木、排放废物】废液、开挖、取土、!。爆破等?影响供热《设施安?。全的活动 】  : 第?二十六条《 严禁损《坏或擅自《改拆:。、移动供热管网、】标志、?井,盖、阀门、仪表等】供热:设,。施确需改拆、移动的!须经供热企业同意】    】第二十七条 热【用,。户,不得有下列行为 ! ,  : (一)擅自—接通:热网、扩大供热面】积的; 》    (【二)擅自拆除、迁】移供:热设施的; !。   (三)在供!热设施上安装放【水装置窃《用热水的; !   (四—)其他危害供热设】。施和影响供热—效果的行《为 ? :   第二十八】条 热用户应当支】持、配?合供热工作人员对】。供,热设施检查》、维修等工作— :    第二十!九条 集中供热【管理:和,技术:人员应当进行上【岗,培训供热《技术人员《。检查供热设》施时应当出示证件 !    第三!十,条 :供热:企业应当设》置抢险队伍定期巡查!城,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!。遇有突发《性事故时应立即【抢修 第五章— 法律责任 !   ? 第三十一条 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。五条、第《二十六条规》定损:坏公共供热》设施的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:门应当处以》10:0元~100—0元的罚款并责令】恢复原状、赔—偿损失 — ,   ? 第三十二条 【违反: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!定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当责令》改正、恢复》原状:;拒不?改正的处以10【0,元~500》元的罚款   ! 第六》章 :附  则    】      第三!十三:条 本?。办法自2《003?年2月1《日,起施行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