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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!管理暂行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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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?总 : 则
第一!条 为加强城市【集中: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!境节约能源提高【市民生?活,质,量维护供热企业和】用户的?合,法权益根据国家【有关法律、法—。规的规定结合本【市,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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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:本市城市规划区【内城市集中》供热的规划》、建:。设、经营、使用和管!理
第】三条 本《办法所称城市集中】。。供热是指利用—热电联产、区—域锅炉?、工业余热等热源】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!户提供热水、蒸汽等!生产和生活用—热的行为 》 ,。
本【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!业是指从事集—中,供热生产、经营、服!务的:企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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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《 市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!市集中供热的—行政主?管部门市人》民政府?其它:有关:部门依?据各自职责》。和本办法规定—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!管理工?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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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!市供热实行》集中供?热取缔不符合环【保要求的分散—锅,。炉有计划改造—现有污染大、耗能】。。多的供热方式—推广和?。利用集中供热的【先进技术、设备和材!。料提:高集中供热的科技】水平鼓励《投,资建设城市集—中供热设《施和从?事城市?集中供热生产经营】活动鼓励供热—企,业公平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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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条 集中供热实行统!一,规划、统《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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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规划:与建设
】 第七条 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会同《计划、规《划、:环保、电力》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编?制城市集中供热【专,业发展规划报—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组织实施》
第!八,条 新?。。建、扩?建、改建城市集【中供热项目》应当符合城市集中】供热发展规划由【建设单位向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!审查同意《后按基本建设—程,序办理有关》手,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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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 在?已建:成的热电联》。产,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!。热电联产集中供【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!不得:再建燃煤《自备热电厂或永【久性燃煤《锅炉房不《。。。得,再扩建小《锅炉在热电联产【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!。。。在供热?范围内经批准—保留部分单》台容量20吨/时】以上的锅炉作为供热!系统的调峰和备【用外其余小锅炉应】限期拆除 》
在】现有集中供热范围】内不应?有分散?燃煤小?。锅,。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燃!煤锅炉应限》期停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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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市《热力管网供热范围内!居民住宅《小区应使用》集中供?热不得再采用—小,锅炉等?分散供热方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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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在】集中供?热,管网范围《内新建住宅小区【、公共设施》、企业等《需要:供热的应当将集中】供热:管网纳入《配套设施同时设计】、同时施工、同时】交付使用 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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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改建—。。和扩建城《市道路应当按规【划预留?集,中供热管道敷设位】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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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十一条《 城:市集中供热》工程的设《计、施工、监理必须!由具有?。。相应:专业资质的单位承】担供热?工程竣工后须—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验收合格—方可投入运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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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热用户内部供—热,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!当按照国《家有关技术标准【以及供热企业提供的!技,术参数?进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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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 ,经营管?理
!第十三?条 供?热企业设《立、合并、分立、】终止、变更》时应当按照国—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!
】第十四条 》供热企业应》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!供用热合《同
【供热企业应当向【用户提?供国务院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和国—家工商行政》。管理部门联合制定】的城:市供:用热力合同》的示范文本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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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五条 供热企—业一般年份应—当按照自当》年12月5日起至次!年3月5日止的供】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!度不得低于摄氏16!度 : ,
对供】。热期限、温度、压力!、流量等有特殊【要求的由供用热【双方在合同》中约定 《 供热企业》不得:擅,自停止供《热;除突发事件外确!需暂停供《热的应当提前—3日通知用户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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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第,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!。当实:行,规范化服务将服务】的内:容、标准、时间向社!会公开接受监督 !
第十七!条 需要用》热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向供热企业【提,出开户申请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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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》热用户?需,要变更用户名—称、使用地址、【供热负荷以及需要停!止供热的应》当,。向供:热,。企业提出申请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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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九条 新增热用户应!实行分户控制用热】。;现:有热用户需要分【户控制用热的供热】企业应当协助改【装所需费用由热用户!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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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—励并逐步《推行分户计》量、以用户实—际用热?量计价收费的—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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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供热价?格,和相关服务收费按市!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!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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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?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!供用热合同》规,定,的期限和计》价,方式交纳用热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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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二条 凡在金!融机构开户的热用】户由金融机构按供】。热企业?提交的供《热合同和热用户【与供热企业签定【的特约?委托书进行收—。费;其?它热用户《按合同约定方式收】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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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三条 》热用:户有权就供热—经营的收费和—服务质量《向供热企业查询【。对不符合《收费和服务质量【标准的?可按:照合同约定追—究责任并可向—有关主管《部门投诉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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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!
— 第二十四》条 供热企业负责】本企业投资统—建或政府《投资委托经营的设】施的维修《和,安全运行;》热用户?自己投?。资建设的供》热设备设施按—相应规范《要求由自己维护【。也可委托供热企业】进行:有偿管理和》维,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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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?条 禁?。止在:。供,热主管网及附属设施!外,缘1.?5米内进行建筑、堆!料、栽植《树,木,、排放废物》废液、开挖、取土】、爆破等影响供热】设施安全的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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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,条 严禁损坏—或擅自改拆、移【动供热管网》、标:志、井盖、阀门、仪!表等供热《设施确需改拆—、移动的《须经供热企业同意】
】第二十七《条 热用户不得【有下列行《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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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自—接通热?。网、扩大供热—面,。积,。的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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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擅自?拆除、迁移供热设】施,。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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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?)在供热设施—上安装放水装置【窃,用热水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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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他】危,害供热设施和—影响供热效果的【行为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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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?八,条 热用户应当支】持、:配合供热《工作人员对供—热,设施检查、》维修等工作 —。。
第】二十:九条 集中供—热管理和技术人员应!当进行上《岗培训供热技术人员!检查供?热设施时应当—出,示证件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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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 供热企业》应当设置抢险队伍】定,期巡查城市》热,网及其附属设施遇有!突发性事《故时应立即抢修【 第五章 法律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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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一条 违反本—办法第?二十五条、》第二十六条规—定损坏公共供—热设施的《。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处以》100元~10【00元?的罚:款并责令恢复原状、!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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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二条 违反本办【法第二十《七条规定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!正、恢复原状;拒不!改正:的,处以:100?元~:。。500元的》罚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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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】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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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 本办法—自2003年2月1!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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