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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【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!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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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 则
【 第一条》 为:加强城市《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!。市环境节约》能,源提高市民》生活质量维护—供,热企业?和,。用户的合法》权益根据国》家有:。关,法律:、法规的《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》本,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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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于本—市城:市规划区内城—市集中供热的—。规划、建设、经【。营、使用和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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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—办法所称城市集中】供,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!、,区域锅炉、工—。业余热等热源通【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!提供热水、蒸—汽,等生产和《生活用热的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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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:。办,法所称集《中供热企《业是指从事集—中供热生产、经【营、服务的》企业:
第!四条 市人》民政府?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是本市】集,。。中供热的行》政主管?部门:市人民政府》其它有?关部门依《。据各自职责和本【办法规?定共:同做好集《中供热的管理工作】
】第,五条 城市供热实】行集中供热取—缔不符合环保要【求的分散锅炉—有计:划改造现有污染大】、耗能多的供—热方式推广和利用集!中,供热的先进技—术、设备和材—料,提,高集中供热的科【技水平?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!中供热设施和从【。事城市集《中供热生产经营活】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!竞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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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集【中供热实行统—一规划、统一管【理
第【二章 ?规划与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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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七条 市《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计划—、规划?、环:保、电力等部门根】据,城市总体《规划编制城市—集,中供热专业发—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!批,准后:组织: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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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新《建、扩建《。、改: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!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!。热发展规划由建设】单位向市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!意后按基本建—设程序办理有关【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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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九条 在已建成】的热:电联产集中供—热和规划建》设热电联产》集中:供热:项目的供《热范:围内不得再建燃【煤,自备热电厂或永【久性燃煤锅》炉房不得《。再扩建?小锅炉在热电联产】。集中供热工程—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!。经,批准保留《部分单台容量2【0吨:/时以?上的:锅炉作为供热—系统的调《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!炉应限期《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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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有集中供【。热范围内《。不应有分散燃—煤小锅炉运行已有】的分散燃煤锅炉应限!期,停,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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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市热力管!网供:热范围内居民住【宅小区?应使用?集,中供热?不得再采用》小锅炉等分散供热】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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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在!集中:。供热管网范围—内新建住宅小区【、公共设施、企业等!需要供?热,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管!网纳入配套设—施同时设计、同时施!工、同?时交:付使: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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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改!。建和扩建城市—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!。集中供热《管道敷设位置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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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!。热,工程: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必,须由具有相应专【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供!热工程竣《。工后须按照国家【有关:规定验收合格方【可投入运行》
】第,十二条 热》用户内部供热设【施的设计和安—。装应当按《照国家?有关技术标准以及】供,热企业?提供的技术参数进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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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经—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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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》条 供热企》业设立、合》并、分立、终止、】变更时?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】办理有?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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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 供:热企业应当》与热用?户,依法签订供用热合】同
供热!企业应?当向:用户提?供国务?院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和国家》工,商行政管理》部门联合制》定,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!的示范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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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《。条 供热企》业一:般年份应当按—照自当年12月5日!起至:次年3月5日止【的供热?期,供热用户居室温【度不得低《于摄氏16》度 :
对】供热期限、》温度、压力、流量等!有特殊要《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!合同中约定》 供?热企:业,不得擅自停止供热】。;除突?发事:件外确需暂停供【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!知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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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!当实行规范化服务】将服务?的内容、标准、【时间向社《会公开接受监督 】
第十!七条:。 ,需要用热的》。单,位和个人应当向供热!。企业提出开户—申请 ?
【第十八条 热—。用户需要变》更,用户名称、使用【地址、供热负荷【以及: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!向供热企业提—出,申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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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九条 新增热用【户应实行《分户控制用热—;现有热用户需要】分户控制用》热,的供热企业》应当协?助改装所需费—用由热用户承担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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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并逐!步推行?分户计量、以用户】实际: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方!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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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供热价!格和相关服务—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!。门确:定的标准执行 】
第二十!一条 热用户应【当,按供用热合同—规定的期《限和计价方》式,交纳用热费 【
第二十!二条 ?凡在金融机构开【户的热用户由金【融机构按供》热企业提《交,的供热合《同和热用户》与供热企业签定【的特约委《托书进行收费;其它!。热用户?按,合同约?定方式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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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: 热用户有》权就供热经营的【收费和?服务质量向》供热企业查》询对不符合收费【。和服务质《量标准的《。可按照合同约定追】究责任并可》向有:关主:管部门投诉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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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四章 设施—维护与管《理
— 第二十》四,条, 供热企业》负责:本企业投资统建或】政府投资委托—经营的设施》的维修和安全运【行;热用户自己投】资建设的《供热设备《设施按?相应规范要》求由自己《维护也可委》托供热?企业:。进行有偿管理和【维,修
!第,二十五条 禁止【在供热主管网—及附属设《施外缘1.5米内】进,行建筑、堆》料、栽植树木、【排放废物废液—、开挖、《取土、爆破》等,影响供热设施安【全的活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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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 严:禁损坏或擅自改【拆,、移动供《热管网、标志、【井盖、阀门、—仪表等供热》设施确?需,改拆、移动的—须经供热企业同【。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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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七条 热用户—不得有下列行为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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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》自接通热网、扩大供!热面积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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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自拆【除、迁移供热设施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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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供!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!置,窃用热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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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!他,危害供热设施和影】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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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热!用户:应当支持、》配合供热工作—人员:对供热设施》检,查、:维修等?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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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《条 集中供热管【理和技术人员应当】进行上岗培训供热】技术人员检》查,供热设施《时,应当出示证件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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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【供热企业应》当设置抢《险队伍定期巡查城】市热网及其》附属设施遇》有突发性《。事故时应立即抢【修 第五章 法【。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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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! 违反?本,办法第二十五条、第!二十六?条规定损《坏公:共供热设施的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处以【1,00元~《1000元》的罚款?并,责,令恢复原状》、赔偿损失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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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】 违反本办法—第二十七条》规定建设《。行,政主管?部门应当责令改正、!恢复原状;》拒不改正的处以1】00:元~50《0元的罚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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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— 附 则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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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三条 本—办法自2003年】。2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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