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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合?肥市城市《集中供热管理暂【行办法  ! 第一章 总  !则,   第—。一条 为加强城【。市集:中供热管理改—善城市?环境节约能源—提高市?民生活质量维护供】。热企业和用户的【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!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市实》际制:定本:办法   】 :第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本《市城市?规划区内城市—集,中供热的规》划、建?设、经营、使—用和管?理    第】三,条 本办法》所称城市集中—供热:是指:利用热电联产、区域!锅炉、工《业余热等《。。热源通?过,热网向城市热用户】提供热水《、蒸汽等生》产,和生活用热的行为】  》  本办法所【称集中?供,热企:业是指从事集中供】热生产、经营、【服,务的企业 — :   ? 第四条 市—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!。政主管部门市人【民,政府其?它有关?部门依据各》自职责和本办法【。规,定共同做好集中供】热,的管理工作 【    第五】条 城市供热—实行集中供》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!。。求的分散锅炉有【计划改造现有污染】大、耗能多的供热方!式推广和利用集中供!热的先进技术、【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!供热的科技水—平鼓励投资建设城】。市集中供热》设施和从事城市【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】活动鼓励供热—企,业公平竞《争,。 : ,    第六【条 集?中供热实行统一【规划、统一管理【 :  : ,第,二章 规划与建设 !    》。 第:七条 ?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。。。同计划、规划、环保!、电:力等部门根据城【市总体规划》编制城市《集中:供热专?业,。发展规划《报市人民政》府批准后《组织实施 》   》 第八条 新【建、扩建、改建城市!集中供?热项目?应,当符:合城市集中供热【发展规划由》建设单位向市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报经审查】同意后按基》本建设程《序办理有《关手续   【 :第九条 在已建成的!热,电联产?。集,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!电联产?集中:供热项目的供热范】围内不得《再建燃?。煤,自备热电厂或—永久性燃煤》锅炉房不得》。再扩建小锅》炉在热电联》产集中?供热:工程投?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!批准保留部分单【台容:量20吨《/时以上的》锅炉作?为供热系统的—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!锅炉应限期拆除 】    在】现有集中《供热范围内不应【有分散燃煤》小锅炉运《。行已有的《分散燃煤《锅炉应限期停运【  》 , 在城市》热力管网供热—范围内居民住宅小】区应使用集中供【热不得?。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!供热方?式 》   第十条 】在集中供热管网范围!内新建?。住宅小区、公—共,设施、企业等—需要供热的应当【将集中供热管—网纳入配《。套设施同时》设计、同时施工、】同时交付使用—  》  新建》、改建和《扩,。建城市道《路应当按规》划,预留集中供热管【道敷设位置 】 ,   第十一【条 城?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!计、施工、》监,理必须由《具有相?应专:业资质的《单位承担供热工程竣!工后须按照国家有】关,规定验收合格方【可投入运行 !   ? 第十二《条 热用户内—部供热设施的设【计和:安装应当《按照国家有》关技术标准以—及供热企业提供的技!术参:数,进行   ! 第三章 经营管理!     】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!设立、合并、分立、!终止、变更时—应当:按照国家规》定办理有关手续 】    第】十四条 供热企业】应当与热用户—依法:签订供用热》。合同    【 供:热企业应《当向用户提供—国务院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和国家工商—行政:管理部门联合制【。定的城市供用热力】合同的示《范文本 《 ?   第十—五,条 供?热企业一般年—份应当?按,照自当年《12月5《日起至?次年3月《5日:止的供热期供—热用户居室温—度不得低于摄氏16!。度 《    对供【热期限、《温,度、:压力、流量等有【特殊:要,求的:由供用热双方—在合同中约定 【 供热?企业不得擅自—停,止供热;除突发事】件,外确:需暂停供热的应【当,提前:3日通知用户— 《。   第十六条】 供热?企业应当实》行规: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!。容、标准《。、时间向社会公开】接受监督 — ,  :  : 第十?七条: 需:要用热的单位—和个人?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!开,。户申请 —    第十八】条 热用户需要【变更用?户名称、《使用地?。址、供热负荷以及】需要停止《供热的应当向—供热企?。业提出申请 【    —第十九条 新增【热用户应实行—分户控制用》热;现?有,热用户需要分户控】制用热的供》热企业应当协助改】装所需费用由—热用户承担》    】鼓励并逐步》推行分户计量、【以用户实际用热量计!价收费的方》式 》   第二十条 !供热价格和相关【服务收?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!确,定的标准执》行    】 第二十一条 热】用户应当《按供用热合同—规定的?期限:和计价?。方式交纳用热费【 :    》 第二十二条 【凡在金融《机构开户的》热,。用户由金融机构【按供:热企业提《交的供热合同和【热用:户与:供热企业《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!行收费;其》。它热:用户按合同约定方式!收费  【  第二十—三条 热用户有【权就供热经营的【收费和服务》质量:向供热企业查询对】不符合收费和—服务质量标准的可】按照合同《约定追究责》任并可?向有关主管》部门投诉 》   【第四章 设施—。。维护与管理》。   《   第二十四条】 供热企业负责本企!。业投资统《建或政?府投:资委托经营》的设施的《维修和安全》运,行;:热用户自己投资建设!的供热设《备设:施,按相应规《范要求由自己维【护也:可委:托供热企业进行【有偿管理《和,维修:    【 ,第二:十五条 禁止—在供热主《管网及附属设施外】缘1.5米内进行】建筑、堆《料、栽植树》木、:排放废物《废液、开挖、取土】、爆破等影响—供热设施安全的【活动: ,    第二!十六:条, 严禁?损坏或?擅自:改拆、?移,动供热?管网、标志、—井,盖、:阀门、仪表等供热】设施:确需改?拆、移动的须经供热!企业同意 【    第二【十七:条 热?用,户不得有下》列,行为   — (一)擅—自接通热网、扩【大供热面积的—;   【 (二)擅自拆除!、迁移?供热设施《的;  【  (三》。)在:供热设施《上安:装放水装置窃用【热水的;  !  (四》)其他危害供热设】施,和影响?供热效果的行为【   — 第二十》八条 热用》户应当?支持、配合供热工作!人员对供热》设,施检查、维修等工作!  》  第二十九条 !。集中供?热,管理和技术》人员应当进行—上岗培训供热—技术人员检查—供热设施时》应当:出示证件  !  : 第三十《条 供热企业应【当设置抢险队伍【。定期巡查城市热网】及其附属设施—遇有突发性事故时应!立即抢修 第五【章 法律责任 【 《。  : 第三《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!第,二,十五条?、第二十六条规定】损坏公?共供:热设施的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处以100元】~10?00元的罚款并【责,令恢复?原状、赔偿损失 ! :   第三十二条! 违反?本办法第二》十,七条规定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】改正:。、恢复原状;拒不】改,正的:处以100元~【500元《。的,罚款   【 第六》章 附  》则   《 :     第【三十三条 本办法】自2003年2【月1日起施行 【 , ,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