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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】市城市管《线工程管理办—法
第一】章,。 总: 则
》第一条 《为加强合肥市城【市管线工程综合管理!根据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市》规划法?结合我市实际情【况制定?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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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凡【在本市城市规—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!、扩建?、改建的各种地上杆!线(含?架空电讯《、供电杆线)地下管!线(含给水管、消】防栓、?排水管、煤气管、】热力管、电信电缆】、广播电缆、供【电电缆等)及—管线的?隧道、地沟和—其它在城市道路下】。。建设的地下工程(】含人防工程》等)均?按,本办法执《行
!第二:章 管线工程执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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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,凡在本市《规划区?域范围?内的新建、扩—建、改建各种管线】工程的?单位必须依照合【肥市城市总体规划】。及管线综合要—求进行设计》设计前须与市规【。划建设管《理,部门联以确定—管线走向、设置方】式,、平面位置、—交,叉口处控制标高、跨!越道路的方》法以及与其它管【线的关?系;在管线工程施工!前须申请领取—“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”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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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申请?领取“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”须报】送下列?。文件资料 》 :
】一、:上级批准文》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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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技【术设计?文件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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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有关部】。门的协议文件;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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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》、,管线平面设计图(1!:500-》1:1000地下管!线应注明沟槽—宽,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!说明:)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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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地下管线纵!横,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!属设:备,图,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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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?交叉口施工》设,计图; 七、架【空线路?竖向施工设计图、】杆型及附属设备图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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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《该工程按规定—已交纳?竣工图保证》。金,的凭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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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条 各项《管线工程应》按核准的图》纸施工如需变更【应报:经市规?划建设管《理,部门同?意并补?送施:工修:改图纸经批准—后方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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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未办理“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。证”擅自施工或未按!核,准图:纸,施工影响城规划的】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!门按照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规划法第五—章第:四十条的《规,定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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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》 在方案审批和【施工过程中新—旧管线发生矛—。盾时应按下》。列,原则处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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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临时性管线!服从永久《性管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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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非!主要管线服》从主要管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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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可!弯曲管线服从—。。不易弯曲管线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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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有压力【管道服从无压力【管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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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》后建单位必须拆【除先建单位设施时】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!并负:责修复?方可施工意见—协商不一致时由市规!划建:。设管理?部门仲?裁
第八条! 下列管线工程可免!领“:建设工程《规划:许可证”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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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!铁路、航《空、港?口等站场内部的【管线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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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郊区越野【低于10KV的农】业灌溉电《力线、农《业通:讯广播?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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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原—有管线和杆木的检修!
第三】。章 :管线:工程的?。施工:
第九】条 为使各》种管线?。工,程在线路《走向和施工时间上】。彼此协调配合—施工避免《重复破路各建设单】位的主管《部门:。应在每年《第,四,季度向市规划—建设管理部门提【出下一年《度管线工程建设计】划由市规划建设管】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!部门和各建》设单位主管部门共】同协:商制:定下年度主要—管,线工程?。实施方案各》建设单位《。应根据共同商定的】方案进行设计和安】排施工计《。划 主要架》空线路原《则上按路东、—路南架?设供电线路》路西、路北架设电信!线路布置;特殊情况!报市规划建设—管理部门《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!主要地?下管线按路东、路南!埋,设给水管、煤—气管、供电电—缆路西、路》北埋设?。排水管、供》热管、电信电缆布】置 :
第!十,条, 管线工程需征用】土地:和拆迁房《屋的应?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!有,关,手续如涉及绿—化、铁路、河—。。道、净?空、电信、供电【、消防、《测量:。标志等建筑物—和,构筑物及其它管线】方面的?问题建?设单:位必:须与有关《部门协商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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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城市破路—要从严控制凡需挖】掘城:市道路(含街—、巷路面)的管【线工程施工前—须向:市政管理部》门、交通管》理部门?办理破路《许可手续;》施工所用的管—、杆:按照市政管理部【门指定的位置堆【放并:按,规定的期限》组织:施工;工程竣工【后须按原路面质量】予以修复 【
《第,十,二,条 建设单位在管】线工程施工前须经】市测绘队(或—。。取得相应《测,绘资格的《其它测?绘单位?。)测:量定线测《量,定线:如需改动原设计方案!的仍由市规划建设管!理部门审查》批,准管线工《程施工或竣》工时须按要》求进行施工》。及,竣工验收测量 】
第—十,三条 工程竣工【。图及验收报告由【建设单位《负责报送市城—建档案馆审》核归档由《市测绘队将管—线工程现状集中标】绘在:各专业管《。线图上按年》度汇总后报市建【委 《
《第,十四条 建设单位】凡,不,按要求进《行竣工测量或不按要!求编报工程竣工图】的市规建设管理部门!。原则上不再为其【办理新的“》建设:工程:规划许可证”—并将其保证金抵作补!测,补绘费用
】 第四章 附 则!
第—十五:条 本办法》由市规划建》设管理部门负—责解释并制定实施】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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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。条 本办法自—发,。布之日起执行本市】过去有关管线建【设,的,规定与本办法有抵】触的:一律以本办法为【准 《
第十—七条 市辖县、郊】区各:建制镇可参照本办】法执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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