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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合肥》市城市管线工程【管理办法 — 第一》章 总 则 【 第一?条 为?加,强合肥市城》市管:线工程综合管理根】据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城?市规划?法结合我市实—际情:况制定本办法 】 ,。 ? 第二条 凡在!本,市城:。市规划区《域,范围内的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《的各种地上杆线【(含架?空,。电讯、供电杆线【),地下管线《(含给水管》、消防栓、》排水管、煤》气,管、:热力管、电信—电缆、广播电缆、供!电电缆?等)及管线的隧道】、地沟和《其它在?城市道路下建设【的,地下工?程(含人防工程等)!均,按本办法执行— ?   《 第二章 管—线工程执照 — 第《三条 凡《在本市?规划:区域范围《内的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各种管线【工程的单位必须依照!合肥市城市总—体规划及《管线综合《要求: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!市,规划建设管理部【门联:以确定管线走向、设!置方式、平面位置】、交叉口处控制【标高、跨越道路的方!法以及与其它管【线的关?系;在管线工—程,施工前?须申请领取“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”, 》 第四条【 申请?领取“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【”,。须报:送下列文件资料 】  【  一、上级批准!文,件; ? ,。    二】、技术设计》文件:; : ,    三、!有关部门的协议【文件; 》    【四、管线平面设【计图(1:500】。-1:1000地】下管: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!要横断面与施工【说明); —    五、!地下管线纵横断【面,施工设计图及附【属,设备图; 【 ,    六、交叉!口施工设计图;【。。。 七、架空线路【竖向施工设计图【、杆型?及,附属设备图;— :    八、】该工程按规》定已交纳竣工图【保证金的凭据— : 第五条 【各,项管线工程》应按核准的图纸【施工如需变更应报经!。市,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!意并补送施工修改图!纸经:批准:后方可施工 —。 : 第六条【 未办理“建设工】。程规:划许可证《”擅自施工或未按】核准图纸施工—影响城规《划的由市规划建设管!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《市规划法第五章第】四十:条的规定处罚 !。 : 第七条 在方案!审批:和施工过《程中新?旧管线发生》矛盾时应按》下列原则处理 ! :    一、临!时性管线服》从永久性管线; ! , ,   二》、非主要管》线服从主要管线【;, ?   《。 三、《可弯曲管《线服:从不易?弯,曲管线; 【    》 四、有压力管【道服从无《压,力管道; !。   五、后建单!位必须拆除先—建单: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!单,位同意并负责—修复方可施工意【见,协商不一致时由市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】仲裁 ? 第八条 】下列管线工程可免领!“建设工程》规划许?可证” 《 《    一【、铁路、航空—、港口等站场内部的!管线; 》    二、!郊区越野低于10】KV的农业》灌溉电力线、农业通!讯,广播:线; 【   三、原有管!线,和杆木的检修 【   第三【章 管线工程—的施工   】 ,第九条 《为使:各种管线工》程在线路走》向和施工时》间上彼此协》调配合?施,工避免重复》破,路各建设《单位的主《管部门应在》每年第四《季,度向市?规划建设管理部【门提出下《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!计划由市规》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!有关管理部门和各】建设单位主管部【。。门共同?。协,商制定下年度主【要,管线工程实》施,。方案各?建设单位应根据共】同,商定的方案进行设计!和,安,排施工?计,划 主要架空线路】原则:上按路?东、路南架》设供电线路路—西、路北架设—电信线?路布置;特殊情况】报市规划建设管理】。部门批?准后作变更处—理 主?要地:下管线按路》东、路南埋》设给水管、》煤气管、供》电电:缆路西、路》北,埋设排水《管、供热《管、电信电》缆布置? ? : 第十—。条 管?线工程需征》用土地?和拆迁房屋的—应按本?市,现行规定办》理有关?手续如涉《及绿化?、铁路、河道—、净空、电信—、供电?、消防、测量标志等!建,筑物:和构筑物《及其它管线方面【的,问题:建设单位必》须与有关《部门协商解决— 第十!一条 城市破路要】。从严控制《凡需挖掘城市道路】(含街、巷路面)】的管:线工:程施工前《须向市政管理部【门、交通管理部【门办理破《路许可手《续;施工所用的管、!。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!。。指,。定,的位置堆放》并按规定的期限组】织施工;工程竣工】后须按原《路面质?量予以?修复 】 第十二条 —。建设单?位在管线《工程施工前须经市测!绘队(或取得相应测!绘资格的《其它测绘单位)【测量定?线测量定线如需【改动原设计方案【的仍由市规》划建:设,管,理部门审查批准管线!工程施工或》竣工时须《按要求进行施工【及竣:工验收测《量 【。 第:十三条 《工程竣工《图及验收报》告由建?设单位负责报送市城!建档:案馆审核归档由市测!绘队将管线》工程现状集》中标绘?在各专业管》线图上?按年度?汇总后?报市建委 》 《 第十四》条 :建设单位凡》不按要?求进:行竣工测量或—不按要求编报工【。程竣工?图的市规建设管理】部门:。原则上不再》。为其办?理新的“建设工程规!。划,。许可证”《并将其保《证,金抵作补测补绘费】用, 第四】章 :。附 则 第!十五条 本》办法由市规划建设】管理部门负责—解释:并制定实施细则 】 : 第十六【条, ,本办法自发布—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!有关管线建设的规】定与本办法有—抵触的一《律以本办法为准 !。 第十七条! 市辖县、郊区各】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!执行 《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