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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!合肥市城市管线工】程管理办《法 —第一章 《总, ,则 第一条 】为加强合肥市—城市管线工》程,综合管理《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!市实际情况制—定,本办法 《 , : , 第二—条 凡在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域范围—内的: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的:各种地上杆》线(含架空电讯、供!电,杆,线)地下管线—(含给水管、消防】栓,。、排水管、》煤气:管,、热力?管、电?信电:缆、广播电缆—、,供电电缆等)—及管线的《。隧道、地沟》和其它在《城市道路下建设【的地:下工程(含人防工】程等)均按本办法】执行 ?   第】二,章 :。管线工程执照 【 ?第三条 凡在—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!的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各种管线工程!的单位必须》依照合?肥市城市总》体规划及管线—综合要?求进行设《计设计?前须与市《。规,划建设管理部门【联以确定管线走向、!设置方式《、平面位置》、,交,叉口:处,控制标高、跨越【道路的方法以及与】其它管线的关—系;:在管:线工程?施工前须申请领取“!。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” 》 《 第四条 【申请领取“建—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”》须报送下列文件【资料 》 :    一、上!级批准?文件:。; ?    二】、技术设计文件;】   【 三、有》关部门的协议文件】; —   四、管【线平面设计图(1】:500-》1,:1000》地下:管线应注明沟槽宽】度主:要横:。断面:与施工说明)—; :   — 五、地下管线】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!及附:属设备图《; : 《   六、交【叉口施工设计图; !七、架空线路竖向施!工设:计图、杆型及附属】设备图;  !  八、该—工程按规《定已交纳竣工图保】证金的凭《据 》 第五条 各项【管,线工程?应按核准的图纸施工!如需变更应报—经市规划建设管理】部门同意并补—送,施工:修改图纸经批准【后方可施《工 ? , 第六条【 未办理“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”擅!自施工?或未按核准》图纸施工影响城规】划的由市规》划建设?管理: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市规划法第五章第】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! ? : 第七条 》在方案审批》和施工?过程中新《旧管线发生矛盾时】应按下列原》则处理 《 《    一、临!时性管线服从—永,。久性管线; — :。    二—、非主?要管线服从主—要管线; 【   《。 三、可弯曲管线!服从:不易弯曲管线; !    四、!有压力管道服从无】压,力管道;《  —  五《、,后建单位必须拆【除先建单《位设施?时应征得先》建单位同意并负【责修复?方可施工意见协商不!一致时由《市规划建设管—理部:门仲:。裁 —第八条 《下列管线工程可免】领“建设工程规划】。许可:证” 【    》 一:、,铁路、航空、港口等!站场:内部的管线》; : 《   二》、郊区越野低于10!KV的?。农业灌溉电力线、】农业通讯《广播线; 》 ?    》三、原?有管线和杆木—的检修? ?  ?第,三,章 :管线工程的施工【   第九条! 为使各种管—线工程在线》路,。走,向和:施工时间上彼此协调!配合施工避免重复破!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!部门应在每》年第四季度》。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!门提出下《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!计划由市《规划建设管》理部:门会:同有关管《理部门和各建—设,。单位:主管部门共》同协商制《定下年度主要管线】工程实施《方,。。案各建设单位—应根据共《同商定的方案—进行设计和安—排施工计划 主要架!空线路?原则上按路东、路南!架设:供电线路路西、路】北架设电信线路布】置;特殊《情况报市规》划建设管理部门【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!主要:地下管线按路—东、路南埋设给水】管、煤?气管、供电电缆路】西、路北埋》设排水管、供热管】。、电信?电缆布?置 《 《 第十条 管线工!程需征用《土地和拆迁房—屋的应?按本市现行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】如涉及绿化、铁路】、河道、净》空、电信、供电、消!防、测量标志—等建筑?物和构筑物及其它】。。管线方面的问—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!关部门?协商解决 》 , 》第十一?条 :城市:破路要从严控制【。。凡需:挖掘城市《道路:(含街、巷路—面,)的管?线,工程施工《前须向市《政管理部《门、交通管》理部门办《理破路?许可手续;施—工所用的管、杆【按照:。市政管理部门—指定的?。位置堆?放并按规定的期限】组织施工;工程竣工!后须按原路面质量】予以修复 — 第十【二条: 建设单位在管线】。工程施工前须—经市:测绘队(或取得相应!测绘资?格的其它《测绘单位)》测量定?线测:量定:线如需改《。动原设计方案—的仍由市规》划建设管理部—门审:查批准管《线工程施工或竣工时!须按:要求进行《施工及竣工验收测】量, , —第十三?。条 工程竣工—图及验收《报告由建设》单位负?。责报送市《。城建:档案馆审《核归档由市测绘队】将,管线工程现》状,集中标绘在各专业管!线,图上按?年度汇总后报市建委! 第】十,四条: 建设?单位凡不按要求进】行,竣工测量或不按【要求编报《工程竣工图的—市规建设《管理部门原则上【。不再为其办理新的“!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”并将其保》证金:抵作补测补绘费【。用 第】四章 附 则 ! ,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!由市规?。划建设管理部门【。负责解释并制定实】施细则 【 ?第十六?条 本办《法自:发布之?日起执行本》。市过去有关管—线建设的规定与【本办:法有抵触的一律以】本办法为准 】 ? 第十七条 市辖县!、郊区?各建:制镇可参《照本办?法执行 —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