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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【市城市?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!
第一章 】总 则
第一】条 为加强合肥【市城市管线工程综】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市规划【法结合我《市实际情况》制定本办法 】
—第二条 《凡在本市城》市规划区域》范围内的新建、【扩建、?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!(含架空电讯、供】电杆:线)地下管线(【含给水管、消防栓】、排水?。管、煤气管、热力】管、电信电缆、广播!电缆、?。供电电缆等)及【。管线的隧《道、:地沟:和其它?在城市?。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!。程(含人《防工程?等,)均按本办法执【行 《
第—二章 管线》工程执照《
第》三条 凡《在本市规划区—域,。范围内的《新,建、扩建、改建各种!管线工程《的单位必须》依照合肥市城市【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!要求进行设计设计】前须与市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】。联以确?定,管线走向、》设置方?。式,、平面位置》、交叉口处控制【标高、?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!与其它管《线的关系;在管线】工程施工前须—申,请领取“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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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申请领取》“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”须报送《下列文件资料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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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上级!批准文件《; :
二!、技:术设计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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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三、有?关部门?。的协:议文件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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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管!线平面设计图(1:!500-1:1【0,。00:地下管?线应:注明沟槽宽度—主要横?断面与施工说明【)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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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五、地下管线纵横】断面施工《设计图及附属设【备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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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—交叉:。口施工设计》图; 七《、架空线路竖向【施工设计图》、杆型?及附属设《备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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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》、该工?。。程按规定已》交纳竣工图》保证:金,的凭据?
第五【条 各项管线工程】。应按核准的图—纸施工如需变更应】报经市规划建设管】理部:门同意并补送施工】修改:图纸:经批:准后方可施工 !
第六—条 :。未办理“建设工【程,规划许可证”擅自施!工或未按《核准图?纸施工影《响城规划《的由市规划建设管】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市》规,。划法第五章第四【十条的?规,定处罚 —
第七—条 在?方案审批《。和施:工过程中新旧—管线发生矛》盾时:应按下列原则—处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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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临时性管线】服从永久性管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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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!非主:要管线服《从主要管线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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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可弯曲【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!线;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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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四、有压力管道服】从无压力管》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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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五、后建单》位必须拆除先—建,单位:设施时应征得先【建,单位同意并》负责修复方可施【工意见协商不一【致时:由市规划建》设管:理部门仲裁
】
第八条 下【列管线工程可免【领“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”
【。
一、【。铁路、航空、港口】等站场内部的—管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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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、:郊区越野低》于10K《V的农业灌》溉电力线、农业通】讯广播线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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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、原有管》线和:杆木的检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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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 ,管,线工程的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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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。为使各种《管线工?。程,在线路?走向和施《工时间?上彼此协调配合施】工避免重复破路【各建设?单位的?主管部门应》在每年第四季—度向市规划建设管理!部门提出下一—年度管线工》程建设计《划由市规划》。建,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!管理部门和》各,。建设单?位,主管部门《共同协商制》定,下年度主要》管线工程实施方案各!建设单位应根据共】同,商定的方案进行设】计,和,安排施工计划—。 ,。主要:架空线路原则上按路!东、路南架设供电线!。路路西、路北架【设电信线路布置;特!殊情况报市规划建】设管:理,部门:批准后作变更—处理 主要》地下管线按路东、】路南埋设给水管【、,煤气管、供电电缆路!西、:。路北埋设排水管、】供热:管、电信电缆布置 !
】第十条 管线—工,程需征用《土地和拆迁》房屋的应《按本市现行规定办】理有关手续如涉及】绿化、铁《路、河道、净空、电!信、供电《、消防、《。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!构筑物及其它管线方!面的问题建》设,单位必?须与有?关部:门协:商解决?
第十!一条 城市破路要】从严控?。制凡需挖《掘城市道路(含【街,、巷路面)的管线工!程施工前须》向,市政管理部门、交通!管,理部门?办理破?路许可手续;施【工所用的管》、杆:按照市政管》。理部门?指定的位置堆—放并:按规:定,的期限组织施工【;工程竣工后须【按,原路面?。质量予以修复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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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建设!单位在管线工—程施工前《须经市测绘队—(或:取,得相应测《绘资格的其它测绘单!。位)测量定线—测量定线《如需改?动原:设计方案的》仍由市规划建设管理!部门审查批》准管线工程》施工或竣工时须按】要求进行施》。工及竣工验收测量】 :
第十三条! 工程竣工图—及验收报告由建【设单位负责》报,送市:城建档案馆审—核归档由市》测绘队将管线工程】现状集中标绘在各】专业管线图上按年】度汇总后报市建【委
第!十四条 《建设单位凡不按要】求进行竣工测—量或不按要》求编报工《程竣工图的市规【建设管理部》门原则上不再为其办!理新的“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可证”并将】。其保证金抵作—补测补绘费用
】
: 第四章》 附 则 》
《第十五条 本—办法由市规划—建设管理部门负【责解释并制定实【施细则
】
第十六条 本办!法自发布之日—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!管,线建设?的规定与《本办法有抵触的一】律以本办法》为准 《
》第十七条 》市辖县、《郊区各建制镇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!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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