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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合肥市城市管线!工程管理《办法 ? , , 第一《章 总 则 — :第一条 为》加强合肥市》城市管线工》程综合管理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市规划《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!制定本办法》 】 ,。第二:条 凡在本市—城,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!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的各种?地,上杆线(含架空【电讯、供电杆—线)地下管线(【含给水管《、消防栓、排水【管、煤?气管、热《力管、?电信电缆《、广播电缆、供电电!缆等)及《管线的隧道》、地沟和其它在城市!道,路下建设的地下【工程(含人防—工程等)《均按本办法执行 】   第二!章 管?线工程执照》 ? 第三条《 凡在本市规—划区域?范围内的新建、【扩建、改建各种【管线工程的单位必须!依,照合肥市城市总体】规划及管线》综合要求《进行设计设计前须】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!门联以确定管—线走向、设置方式、!平面位置《、,交叉口处控制标高】、,跨,越道路的方法—。以及与其它管线的关!。系;在?管,线工程施工前须申】请领取“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”! —。 第四条 申】请领取“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”须—报送下列《文,件,资,。料 —    》 一:、上级批准文—件; 《    二、!技术设计文件—。; 》    三、【有,关部门?。的协议文件; 】 ,    四、】管线:平面设计《图(1:5》00-1:1000!地下管线应》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!断面与?施,工,说明); 》   — 五、地下管线】纵横断?面施:工设计图及附属【设备图?。;   】 六、交》叉口施工设计—图; 七《、架空线《路竖向施工》。设计图、杆型—及,附属设?备图;  】  八、该工程】按规定?。。已交纳竣工图保证】金的凭据 】 ,第五条 各项管【线工程应按》核,准的图纸《施工如需变更—应,。报经市规《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!并补送?施工修改图纸经【批准后方可施—工 : 第六条! 未办理“建设【工程:规划:许可证?”擅自施工》或未按?核准图纸施工影响】城规划的由市规划】建设管理《部门按?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城市规划《法第:五章第四十条的规】定处罚 《 》。 第七条《 ,。在方案审批和施工】过程中新旧管线发】生矛盾?时应按下列原则处】理 《 ?。    一—、临时性管线服【从永久性管线; !   《。 二、非主要管线!。。服从主要管线;【  —  : 三、可《弯曲: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!。线;  】。 , 四、有压—力管道服从无压力】管道; 》  《  五、后建【单位必须拆除—先,建,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!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!复方可?施工意见协商不一致!时由市规《划,建设管理部门仲裁 ! 第八条 】下列:管线工程可免领【“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” ! 》    》一、:铁路、航空、港口】等站场内部的—管线; 】   二、郊区】。越野低于10KV】的,农业灌溉电力线【。、农:业通讯广播线;【   【 三、原》有管线和《杆木:的检修   !第三:章 :管线工程的施工 !。。   第九—条 为使各种管线】工程:。在线路走向》和施工时《间上彼此协调—配合:施工避免《重,复破路各建设—单,位的主管部门—应在每年第四—季度向市规划建【设管理部门提出下】一年度管线工程建】设,计划:由市规划建设管【理,部门会?同有关管理部—门和各建设单位【主管部?门共同?协商制?。定下年度主要管线】工,程实施方案各—建设单位应》根据共同商》定,的,方案进行设计和安】排施工计划 —主要架空线路原【则上按路《东、路南《架设供电《线路路西、》路北架设电》信,线,路布置;特殊—情况报市规划建设管!理部门批准后作【变更处理《。 主要地《下,管线按路东、—路南:埋设给水管、煤气管!、供电?电缆:路西、路《北埋设排水管—、,。供热管、电信—电缆布置《 ? 》。 第十条 》管线工程需》征用土地《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本!市现:。行规定办理有—关手续如涉及绿化】、铁路?、河道、净空—、电信、供电、【消防、测量》标志等建筑物—和构筑物及其它【管线方面《的问题建设单—位必须与有》关部门协商解决【 — 第十一条》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!制凡需?挖,掘城市道路(含街】、巷路面)》的管:。线工程?施工前须《向市政管理部门【。、交:通管理部门》办,。理破路许《可手:续;施工所》用的管、杆按照市】政管理部《门指定的《位置堆放并按规定】的期限组织施工;】工程:竣工后须按原—路面质量予以—修复 】 第十二条 建设单!位在管线工程—施工前须《经,市测绘队(或—取得相应测绘—资格的其它测绘单位!。)测:量定线?测量定线如需—改动原?设计方案的仍由市规!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!批准管?线工程?施工或竣工时—须按要求进》行施工及《竣工验收测量 ! 第》十三条 工程竣【。工图及?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!负责报送市城建档案!馆审:核,。归档由市《测绘队将管线工程现!状集:中标绘在各专业管线!图上按年《度,汇总后报市建—。委 》 第《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凡不按—。要求进行竣工测【量,或不按要求编—报工:程竣工图的市规建】设管理部《。门原则上《不再:为其办理新的—“,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:”,并将其保证金—。抵,作补测补绘费—用 《 第四章 附】。 则 第】十五条? 本办法《由市规划《建设管理部》门负责解释并制定】实施细则 — ?。 , 第十六条 本办】法自发?布之日起执》行本市过去有关管线!建设的规定与本办】法有抵触的一—律以本办法为准【 , 第十】。七条 市辖县—、郊:区各:。建,制,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!。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