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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?合肥:市城市管《。线工程管理办—法 :。 第一章【 总 则 第一!条, 为加强合肥市城市!管线工程综合管理根!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!结合:。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!办法: ? 第二】条 凡在《本市城市规》划,区域范围内的新【建,、扩建?、改建的各种—地,上杆线(含架空电】。讯,、供电杆《线):地下管线(含给水管!、消防栓、排水【。管、煤气管、—。。热力管、电信电缆】、广:播电:缆、供电《电缆等)及管—线的隧道《、地:沟,和其它在城市道路下!建设的地下工程【(含:人防工程《等,)均按本办法—执行 《 ,   第二章】 ,管线工程执照— 第三条 】凡在本?市规划区域范—围内的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各种管线工程!的单位必须依照合】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!管线综合《要求进行设计设【计前须与《市,规,划建设?管理部门联以确定管!线走:向、设置《方式、平面位—置、:交,叉口处控《制标:高、跨越道路的方法!以,及与其它管线—的关系;《在管线工程》施工前须申请—。领取“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” 】 第四】条 申请领取“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”】。须,报送下列文件资【料 : ? :    》一、上级批准—。文件; 《    【 二、技术设计文】件; 》    三、有!关部门的《协议文件; ! ,   四、管线】平面设计图(1:5!00-1:1—000地下管线【应注明沟《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!施,工说明); !    《 五、?地下: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!计图及附属设—备图; 】   六、—交叉:口施工?设计图?; 七、架空线【路竖向施《工设:计图:、杆型及附属设备图!;  —  八、该工【程按:规定已交《纳竣工图《保证金的凭据 】 第五条 各项!管线工程应按—核,。准的图纸施工如【。需变更应报经市规】划建设?管,理部门同意》并补:送施工修改图—纸经批?准后方可施工 ! 第六条 未!办理:“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”擅自施》。工或未按核》准图:纸施工影响城—规划的由市规—划建设管《理部门按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》市规划法第五章第四!十条的规定处罚 ! 第七条 !在方:案审批和《施工过程中新—。旧管线发《生矛盾时应按下【列,原则处理 !    一、】临时性管线服从永】久性管线; 【    二、非!主要:管线服从主要管【线; 》    三、】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!弯曲管?。线; ? ,    四】、有压力管道服从】无压力?管道;?  —。  五《、后建单位》必须拆除先建单位】设施时应《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!负责修?复,方可施?工意见协商不一【致时由市规划建设管!理部:门仲裁 《 : , 第八条 下列【管线工程《可免领“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证” —。    】 ,一、铁路、航—空、港口等站场内部!的管:线;   ! 二、郊区—越野低于10KV】的农业?灌溉电力线、—农业:通讯广播线; 【    【 三、原有管—线和杆木的检修【 ?。  第《三章 管线工程的】施工  —。 第九《条 为使各种管线】工程在线路走向和】施工时间上彼—此协调配合施工避】免重复破路各建【设单:位的主?管部门?应,。在每年第四季—度向市规划建—设管:理部门?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!程建设计划由市规】划建:。设管理部门会同【有关管?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!。主管部门共同协【商制定下《年度主要管线—工程实施方》案各建设《单位应?根据共同《商定:的方案进行》设计和安排施工计划! 主要架空线路原则!上按路?东、:路南架设供电线路】路西:、路北?架,设电信?线路布置《;特殊情况报市规划!建设管理部》门批:准,后,作变更处《理 主?要地下管《线按:路,东、路南埋设给水】管、煤气管、供电电!缆路西、路北—埋设排水管》、供热管、电信【电,缆布:置 : : 第十】。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!土地和拆迁房屋的】应按本市现》行规定办理有—关手续如涉及—绿化、铁路、河道】。。、净空、电》信、供电、消防、】测量标志等建筑物】和构筑?物及其它管线方面的!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!有关部门协》商解决 《 ? 第十》。。一条 城市破路要从!严,。控制凡需挖掘—。城市道?路(含街、巷路面】)的管线《工程施工前须向【。市,政管理部门、交通管!理部门办理》破路许可《。手续;施工所—用的管、杆按—照市政管《理部门指《定的位置堆放—并按规?定的期?限组织施工;—工程竣?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!予以修复 》 第【十二条 建》设,单位在管线工—程施工前须经市测绘!队(或取得相—应,测绘资格的其它【。测绘单位)测量【定线测量定线如【需改动原设计方案】的仍由市规划—建设管?。理部门审查》批准管?线工程施工》或竣工时须按要【求进行施工及竣工验!收测量 【 第《十三条 工程竣工图!及验收报告由建设单!位负责报送市城建】档案馆审核归档由市!测,绘队将管《线工程现状集中【标绘在各专》业管线图上》按年度汇总后报【市建委 【 第《十四条 建》设单位?凡不:。按,要求进行《竣工测量或不按【要求编报工程竣工】图的市?规建:设管理部门原则上】不再为其办理新的】“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可证”并将》其保证金抵作补【。测,补绘费用 》。 第四章】 附: 则 》 :第十五条 本办法】。由市规划建》设管理部门负—。责解释并制》定实:施细则 ! ,第,十六条 本办法自】发布之日起执行【本市:过去:有关管?线建:设,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!触,的一律以本办法【。为准 !第,。十七条 市辖县、】郊区各建制镇可参照!本办法执行》 ?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