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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四章》 节能监督 — 《第二十七条各—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节:能工作的领导—。定期部署、协调【、监督、检》查节能工作并将节】能,目标、任务完—成,。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!核内容 】。 第二十八条节】能主管部《门,监,。督管理节能工—。作的主要职责 【     (一【)组织?实施节?能法律、法规—;     (】二)提?出节:能政策?。、措施;    !。 (:三)编制节能—规划草?案,制定节能规划的【实施:计划:。; :     》(四:)对用?能单位?能源: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!查; 《。    (五)【组织协?调节能新技》术、新工艺、新产】品、新材料的—推,广应用; 》   ?  (六)开展【节,能宣传、教育、【培训等工作》;     (七!)法律?。。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!责 》 第二?十九条对《用能单?位的能源《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!督管理    】 年综合能源—消费量1万吨标【准煤:以上和省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!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!消费量?5000吨以上不】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!能,单位为重点用—能单位由省人民【政府节?能主:管部门监督管—理   》  省人民政府节】能主管部门未指定】。。的年综合能》源消费量《500?0吨:以,上不满?1万吨标《准煤的用能单位【由市、县人》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!参照重点用能—单位监?督管理 《     年综【合,能源消费量不满5】000吨标准煤的用!。能单位?由市、县级人民【政府节能主管部【门监督管理 】 第三十》条年综合能源消【费量5000—吨标:准煤以上的用能【单位应当建立健【全能源消费统计和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】制度于每年1—月底前分别》向省、?市、县级人民政府】节能:主,管部门?。报送上?一年度的能源—利用状况报》告 —第三: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节能主》管部:门根据?工作需要可以—。委托具有检验测【试技术条件》的节能监测机构依】法对用能《单位:的能:源利用状况进行【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!拒绝监测受委—托的节能监》测机构不得向被监】测单位收费 — 第三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节能主管【部门和?质,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!在各自职责》范围内加《。强对节能质》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!率标识使用的监【督检查并将结—果,向,社会公布 》     任—何,单位和?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!。节能质量认证—标,志和:能源效率标识或者】。冒,用节能质量》认证标志和》能源:效率标识 — 第《三十三条《。省人民政府节能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质】量技术监督》等部门对生产—过程中耗《能较高?的产品制定单位产】品,。能,耗限额并向社—。会公布    】。 ,市,、县级?人民政府节》能,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!关部门对单》。位产品能耗限—额的执行《情况进行《。检查并向上一级人】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!报送检查结果 ! 第三十四条【省人民政府质量技】术监督部《门可:以根据本省》实际:会同有?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!标准     鼓!励和引导企业制【。定,严于国家标准、行业!标准或者地方—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! 第—三十五条县级以【上人:。民政府统《计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法做好能源!消,耗和利?用状况的《统计工作对》有关数据进行分析】研,究,并定:期发布?主要耗能产》品的单位产品能耗】等状:况的:公报: :    统计、【节能:主管部门和有关【行业管理部门应【当,相互配?合建立科学的能源】。管理信息系统提高】能源信息利》用率 ? 第三十【六条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完善—能源价格监测制度】依法运用价格杠【杆调节能源》使用促进能》源节约  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