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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章 公路两】侧建筑?控制:区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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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四条县级以—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应当按照【下列规定划定公【路,两侧:建筑控?制,区的:范围从公路两侧边】沟外缘起国道不【少于20米》、省道不少于1【。5米、县道不少【于1:0米;从高速—公路两?侧隔离栅外缘起不】。少于30米》;,从,互通:立交和特《大型桥梁两侧—隔离:栅外缘起不少—于50?米
【公,路管理机构》应当在依法》划定的公《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外缘设《置标桩、界桩—。
第二十五—条除公路防》护、养护需要外【。禁止:在公路两侧》建筑控制区内修建】建筑物和地面—构筑物因公路—新建、改建和—公路两侧建筑—控制区范围调整被】划入:。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》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!地面构筑《物不得?扩建;因《公路建?设需要拆迁》。时由市、县人民【政府依法组织拆迁】并按照国家》和省有关规定—给予:补偿
需!要在公?路两:侧建:筑控制区内》埋设管线、》电缆等设施的应【当事先?经公:路管理机《构批准
第二十六!条临近公路》规划和新《建村镇、开发区【。以及农贸市》。场等应当《与公路保持》规,定,的距离并在公路一侧!与公路垂直》布局不?得,在公:路两侧对应建—设,防止造成《。公路:街道化保证公—路的运行安全与畅】通
— 本条例实施—以前:已经在公《路两侧?建设:的村镇、开发—区、住?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!不得再?沿公路平《行扩建并《由市、县人民政【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!路两侧设置》有效的隔《离设施
》第二十七条规—划、国?。土资源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!路建筑控制区的建】设项目和建设用地】。应当按?照本条例规定注明】建筑物与公》路的控制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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