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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安徽—省公路路政管理条】例   】  :(2004年—。8月20日安徽省第!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《会第十一次会—议,通过)?  【     安—徽省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。。关于修改〈安徽省公!路路政管理条例【。〉的决定《已经2004年【8,月,20日安徽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《会第:十,一次会议通》过现予?公布自2《。00:4年:10月1日起—施行 【 安徽省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 【二○○四年八—月二:十三日 《  —   安徽省—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!。常务委员会第十【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!省,公路路政管理条【例作如下修改 !    一、第二条!修,改,为“本省行政—。区,域,内国道、省道、县】道(上?述公:路含高速公》路)的路政》。管理:适用本条例 — , “本条—例所称公《路路:政,。管理:是指交通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其》设置的公路管理【机构为维护》公路管理者、经营】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权!。益依法保护公路【、公路?。用地及公路附属设】施(以?下简称公路》路产)的行政管理】”,   》  二、第》十二条修改为—“在公路上增设【交叉道口必须经公】路主管部《门和公安《交通管理机关—批准经批准增设的】交叉道口应》当按照?公路:工程技术标准修建;!。对公路及公》路附属设施造成损】坏的应当予以—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!经济补偿” 【   ?  三、第二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!“县级以上》地方:人,民政府应当按照【下列规定划》定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的范围》从公路两侧边—沟外缘起国道不【少于20米、省【道不少于15米、】。。县道不少于10米】;从高速公路—两侧隔?离栅:外缘起不少于30】米;从互《通立交和特大型桥】梁两侧隔离栅外缘】。起不少于《50米” 【 ,   四、第二【十六条第一款修改】为,“临:近公路?规划和新建村镇【、开发区以》及农贸市场》等应当与公路—。保持规?定的距离并在—。公路一侧与公路垂】直布局不得》。在公:路两侧对应建设【防止造成公路—街道化保《证公路的运行安全】与畅通”   ! 五、第二十—八条:增加:一款作为第三—款“新建、改建公】路时公路管理机构应!当对仍在使用的【。公路加强《管理保持其畅通【” 《   六、第—三十四条第一款第】。四项修改《为“违反《本条例?第十七条、第二十条!规定超?限运输车辆》未经批?准在公路上行驶的】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可【处,。以200元以上5】000元以下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—处以:5000元以上3】00:00:元以下罚款” 【 :    七、第三十!。五条第二款修—改为“除法律、行政!法规另有规定—外对公路及公路【附属设施造成—较大损害、》当场不能处》理完:毕的车辆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!发责令车辆》停驶通知书责—令该车辆停驶调【查、处理《完毕后应当立即【放,行车辆?有关费用由》车辆所有人或者【使用人承担” !    《八、第三十》六条增加一款作为】。第三款“违反本条】例第二?十,七条规定进行审批的!遵,循谁批?准,、谁负责的原则由】批准者负责》取缔并恢《复原状” —。     九—、删去第三十七【条    【 十、?第三十八条修改【后作为第三》十七条“乡道和【。用于社?会公:共运输的矿区道路】等专用公路的路政】。管,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!执,行” 《 此外根据本决!定对部分条》文,。的文字作相》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!序作:相应调?整    — ,。本决定自200【4年10月1—。日起施?行    【 安徽省公路路【政管理条《例根据本决定—作相应修正重新公】布 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