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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】公路路?政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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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2004年》8月20日安徽【省第十届人民代【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一次会议》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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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安徽省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关于修改《。〈安徽省公路路政】管,理条例〉的决—定已经20》04年8月》20日安徽》省第十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,。第十一?。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!自2004》年10月《1日起施行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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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
二】○○四年八月二【十三日?
—。 : 安徽省第十【届,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第十一次会】议决定对安徽省公路!路政:管理:条例作如下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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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一、第二条修改为】“本省行政区域【内国:道、省道、县道(】上述公路含高速公路!)的路政管》理适用本条》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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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条例【所,称公路?。。路政管理《。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其设置—的公路?管理机构为》维护公路《管理者、经》营者:、使用者的合法权】益依法?保护公路《、,。公,路用地?及公路附属设施【(以下简称公—路路产)的行—政,管理” 《
《。 二、第》。十二条修改为“【在公路上增设交【叉,道口必须经公—路主管部门》和公安交通管—理机关批准经批准】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!按照公路工程技【术标准修建;—对公路及公路附属】。设施造成损坏—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!给予相?应的经济补偿” 】
—三、第二十四—条第一款修改为“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应当按?照下列规定划定公】路两侧建《筑控制?。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!边沟外缘《起国道不少于2【0米、省道不少于1!5米、县道不—少于10米;从高速!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!起不少?于30米;从—互通立交和特—大型桥梁两侧隔【离栅外?缘起不少于50米”!
— ,四、第二十》六条第一款》修改为?“临近?公路:规划:和,新建村镇、开—发区:以及:农贸市场等应当【与公路保持规定【的,距离并在公路—一侧与公路垂—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!侧对应?建设防止造成公【路街道化保证—公路的运行安—全,。与畅通”
!。 五、第二十八【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!款“新建、改建【。公路时?公路管理机》构应当对仍》在使用的公路加【。强管理保持其畅【通” ?
六、第】三十四条《。第,一款第四项修改【为“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七条、第二十【条规定超限》运输车辆未经批【准在公路上行驶的】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可【处以200元以【上5000元以下罚!款;情节严重—的处以5《000元以上—30:。。000元以》下罚款” 》
: 七、—第三十?五条第二款》修,改为“?除法律、行政—法规另有规定—。外对公路及公路【附属设?施造:成较大损害、当场】不能处理《完毕:的车辆公路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】责令车辆停驶通【知书责?令该车辆《停驶:调查:、处理完《毕,。。后应当立即放—行,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!所有人或《者使用人承担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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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【第三十六条增加一】款作:为,第三款“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七条:规定进行审批的【遵循谁批《准、谁负责的原则由!。批准者负责取缔【并恢复原《状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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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九、:删去:。第三十七《条 :
—十,、第:。三,十,八条修改后》。作为第三十七—条“乡道《和用于社会公共【运输的矿区道—路等专用公路的路】政管理参照》本条例的《规定执行”》
? 此外根据本决】定对部分条文的【文字作相应的—。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!相应调整《
: 《。本决定自200【4年10月1—日起施行
! 安徽《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!根据本决定作相应】。修正重新公布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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