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安徽省公路【路政管理条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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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2004—年8:月20日《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!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一次会》议通过)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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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安徽省人》。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关于修】改〈安徽省公路路】政管理条例〉的决定!已经2004—。年8月20日安【。徽省第十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:员,会第十一次》会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200》4年10月1日起施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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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—
《 ,二,○○四年八》月二十三《日
【 安徽省【。第十届人《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一次?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公!路路政管理条例作】如下修改
【 一、第【二条修改为》“本省行政》区域:内国道、省道、【县道(上述公路含高!速公路?)的路政管理适用本!条例
“本!。条例所?称公路路《政管理是《指,交通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或者其》设置的公《路管理机构为维护】公路管理者》、经营者《、使用者的合—法权益?依法保护《公路、公路用地及】公路:附属设施(以—下简称公路路—产):的行政管理” 【
二、】第,十二条修改为—“在公路上增设交叉!道口必须经公路【主管部?门和公安交通管理】机关批准经批—准增设的交》叉道口应当按—。照公:路工:程技术标《准,修建;?对公路?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!损坏的应当予以【修复:或者给予《相应的经济补偿”】。
? ?。 三:、,第二十?四条第一《款修:改为“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—应,当按:照,下列规定划定公【路两侧建《筑控制?区的:范,围从公路两侧边沟】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!0,米、省道《不,少于15《米、县道不少于1】0米:;从高速公》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!不少于30米;【从互通立交和特大】。型桥梁?两侧隔离栅外缘起不!少,于50?米”
— 四、第二【十,六条第一款修—改为:。“临近?公路规?划和新建村镇—、,开发:。区以及农贸》市场等应当与公路】保持规定的》距离并在公》路,一侧与公路》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!两侧对应建设防止】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!公,路的运行安》全与畅?通”
五!、第二十八条增【加一款作为》第三款“新》建、改建公路时公】路管理机构应—当对仍在使用的【公路:加强管理保持其畅通!”
《 六、第三【十四条第一款—。第四项修《改为“违反本—条例第十七条、第】二十条规定超限运】。输车辆未经》批准在?公路上行驶的—责令:。。停止:违法行?为可处以200元以!上5000元以【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!处以5?000元《以上300》0,0元以下罚款”【
【七、第三《十五条第二》款修改为“除法律】、行政法《。规另有?规定外对公路及公路!。附,。属设施造成较大损】害、当场《不能处理完毕—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!应,。当签发责令车辆停】驶通知书责》令该:车辆停驶调查、【处理完毕后应—当立即放行车辆【有关费用《由车辆?所有人或者》使用人承担”—。
? 八、—。第三:十六条增《加一:款作为第三款—“,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!进行审批的》遵循谁批准》。、谁负责的原—则,由批准者负责取缔】。并恢复?原状”
】 :九、删去第三十【七条
】 十:、第三十八》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!七条“乡道和用于社!。。会公共运输的—。矿区道路等》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!参照本?条例:的规定执行”—
? , 此外根据本决定】对部分?条文: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!并对条款顺序作相】应调整
】。 本:。决,。定自200》4年10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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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公!路路政管理条例【根据本决《定作:相应修正《重新公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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