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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安徽省公》路路:。政管理条《例,
— (2004年!8月20《日,安徽省第《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十一】。次会议通《过,)
! 《安徽省人《民代表?。大会常?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!安徽省公《路路政管理》条例〉的决》定已:。经2004年—8,月20日安徽省【第,十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?委员会第十一次会】议通过?现予公布自2—004年10月1】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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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!
二○○四】年八月二十三日【。。
! 安徽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—十一次会议》决,。定对安?徽省公路路》政管理条例作如下】修改
》 一、第二】条修改为“本省行政!区域内国道、—省道、?县道(?上述公?路含高?速公路)的路—政管:理适用本条例—
“—本条例所称公路【路政管?理是指交通》。行政主管部门或【。者其设置《。的公路管理机—构为维护公路管【理者、经《营,者,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!依法保护《公,路、公路用》地,及公路附属》设施(以下简称公路!路产:)的行政管》。。理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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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第十!二条修改为“在【公路上增设》交叉道口必》须经公路主》管,部门和公安交通管】理机关批《准经批?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!当按照?。公路工程技》术标准修《。建;对公路及公路附!属设施造成》损,坏的应当予以修复】或者给予《相应的经济补偿”】
》 三、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!改为:“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《应当按照下列规【定划定公路两—侧建筑?控制:区的:范围从公路》两侧边沟外缘—起国道不少于20】米、:省道不少于15米】、县道不《少,于10米;》从高速公路两—侧隔离栅外缘起【不少于30米;【从互通立交和特大型!。桥,。梁两侧隔离栅—外缘起不少》。于50米” —
? : 四、第二》十六条第一款—修改为“《临近公?路规划和新建—村镇、?开发区以及农贸【市场等应当与—。公路保持规定的【。距离并在公路一【侧,与公路垂《直布局不得在公路】两侧对应建设—防止造成公路街【道,化,。保证:公路的运行安全与】。畅通”
【 五、《第二十八条增加一】。款作为第三款“【新建、改建公路时】公路:管理机构应当—对仍在使用的—公路加强管理保持】其畅通”
! 六、第三十四条第!。一款第?四项修改为“违反】本条:。例第十?七条、第二十条规定!超限运输车》。辆未经批准在—公路: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可处以—2,。00元以上50【00元以下罚款;】情节严重的》处以:。5000元以上【30000》元以下罚款”—
七、!第三十五条第二【款修:改为“除法律、行政!法规另有规定外对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】。施造成?较大损害、当场不】能,处理完毕《的车辆公路管理机】构应:当签发责令车辆停】驶通知书责令该车】。辆停驶调查、—处理完?毕后:。。应当: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!用由车辆《所有人或者使—用人承担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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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八、第三十六【条,增加一款作》为第三款“违反本条!例第:二十七条《规定进行审批的【遵循谁批准、谁负责!的原则由批》准者负责取缔并恢】复原状”《。
— 九、删去第三十七!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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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十、第三十【八,条修:改后作为第三十七】条“乡道和用于社】。会公共运输》的矿区道路等—专用公路的路政【管理参照本》条例的规《定执行” 》
此外—根据本决定对部分】条文的文字作相【应的修?改,并对条?款顺:序作:相应:调整:
: ? 本决定自》2004年10月1!日起施?行 :
: : 安徽省》公,路路政管理条例【根据本决定作相应】修,正重新?公布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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