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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防雷》减灾:管理办法 (20】。05年3月》17日安《徽省人民政》府,第22次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!2005年4月【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!令第182号—公,。布 自2005年5!月1日起施行 根据!2017年1—2月1日安徽省人】民政府令第279号!安徽省人《民政府关于修—改部:分规章的决定修正)! ,。    第一条 为!了防御和《减轻雷?电灾:害,保护人民生命财【产安:。全促进经济》社会发展根据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:气象法、安徽省气象!管理:条例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结合本省!实,际制定本办法  ! 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本省行政区域】内防御和减轻—雷电:灾害(以下简称【防,雷,减灾)活动 【。 , 第: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!实行预防为主、防治!结合的原则  】 第四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应当》加,强对防雷减灾工【作的:领导鼓励和支持防】。雷减灾科技研—究与开发推广—应用防雷科》技研究?成果开展《防雷减灾科普宣【传增强全社会—防雷减灾意》识  《 第五条《 县级以《上地:方气象主管机构以及!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、交通运输、水【利等部门按照国【务,。院和省?人民政府确定—的,职责分工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建设—工程防雷减灾的【监督管理工》作 ?  第六《条 县级以上地【方气象主《管,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!测,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!雷,。电灾害预警和—防雷减?灾服务能力 —   第《七,条 下列场》所或者设施应—当安装防雷装置【   (一》)建筑物防雷—设计规范规定的一、!二、三类防》。雷建筑物、构筑物】;  ? (二)石油—、化:工等易燃《易爆物?资的生产《、储存、输送、【销售等场所和设施;!   (三)—电力生产设施和输】配电系?统,;   (四)计】。算机信?息系统、通》讯,。设,施、广播《。电视设施《、自动控《制和监控设》施;: ,  (五)》。国,。家规定应当安—装防雷装置的其他】场所和设《施   第八条 !。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本办法第【七条规定的场—所或者设施》其防雷装置应当【与主: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、同【时投入使用  】 ,第九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建设工—程防雷装置的—设计、施《。工可以由取》得相应建设、公路】、水路?、铁路、民航—、水利、电力、【核电、通信等专业工!程,设计、施工资—质,的单:位承担   第十条! 房屋建筑工—程和市政基础设【施工程防雷》装,置设计审核》纳入建筑工程施【工图审查内容由县级!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!建设部门负责监督】管理   油库【、气库、《弹药库、《化学品仓《库,、烟:花爆竹、石化等【易燃易爆建设—工程和场《所雷电?易发区内的》矿区、旅游景点或】者投入使用的—建,(构)筑物》、设施等需要单独】安装防雷装》置的场所以及雷【电,风,险高且?。没有防雷标》准规范?、需要进行特殊【论证的大型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!防,雷装置设计文—件送县级以上—地,方气象主管机—构审核   —公路、水路、—铁路:。、民航、《水利、电力、核电、!通信等专《业建设工《程的:防雷装置设》计审:核由各专业部门负】责监督管理 —。。  防雷装置—。设计文?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!。得交付施工  】 第十一条 防【雷装置的《施工单位应当按【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!。装置设计文件—施工并接受所—在地气?象主管机构以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、!交通运输、水利等】部,门(以下统称对建】设,。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!理职责的《部门)?的监督  》 在:施工中需要修—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!的应当重新报送审】核   第十二】条 房屋建筑—工程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的防雷【装置竣工验》收纳入?。建筑:工程竣工验收—备,案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!负,责监督管《理,   本《办法:第十条第二款规定】的,场所或者设施—竣工验收时》其防雷?装置应当经县—级以上地方气象主】管机构验收   本!。办法第十条第—三款规定的专—。业建设工《程防雷装置的竣【工,验收由各专业部门】负责监督管理—   前款规定的场!所或:者设施?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!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交付使用》   第十—三条:。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!规定:安装的防雷装置实】行定期检《测制:度石油、化工等易】燃易爆?物资的?生产、储存》、输送?、销:售等场所《。和设施的防雷装置】检测周期为每半【年一次其《他为每年一次—   防《雷装:置,的产权?单位或者使用单【位,应当按照前》款规定的期》限向防雷装置检测单!位,申报检?测   第十【四条:。 防雷装置检测单】位,对防雷装置》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!报告检测项目—不,合格:的应当?告,。知防雷?装置的产权》单位或者《使用单位《防雷装置的》产,权单位或《者,使用单位应》当按:照,要求进行《。整改并及时向防【雷,装,置检测?单位申报复检   !防雷装?置检测单位应当【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!规程认真执》行国家?有关标?准和规?范保:证防雷装《置检测报告的准确、!公,正并对?检测结果《。负,责,   防雷装置检测!单,位应当具有相—。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!或者超越资质等【级许可的范围—从,事,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!   第十五条 防!雷装置的《产,权单位和使用单位】应当做好防雷装【置的日常《维护工作发现问【题及:时维修或者报告该装!置的检?。测单位进行处理 】  : ,。第十:六条 遭受雷电【灾害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在24小!时内:向所在地县级以上】。地方气?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!主管机构应当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!对雷电灾《害进:行调查和鉴定  ! 第十七条 —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下列行?为之一?的由县级《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!防,雷负有监督》管,理职责的部门—责令停止违》法行:。为并依照国务院【。气,象灾害防御条例的】有关规定处》。罚   (一—)无资质或者超越资!质,等,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!装,置检测的;   】(,二,),在防雷装置设计、】施工、检测中弄虚作!假的;  》 (:三):违反:本办:法第十条《第二款、第十二条第!二款的规定防雷【装,置,未,经设计?审核或?者设计审核不合【格施工的未》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!验收不合格》交付使用的   !第十八条 》。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!雷击:造成火?灾、爆炸、人—员伤亡以及财产重大!损失的依法追—究有关单《位和:直接责任人》员的法律责任 【   第十九条 县!级以上地《方对建?设工程防雷负—。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!门的工作人员在【防雷减灾《工作中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所在【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 】 (一)违反本【办法规定审核批准】防雷:装置设计文》件的;   (二】)对不符合》规定:的防雷装置》予以验收通过的【。;  ? (三)对违反防雷!减灾管理规定—的行为?不依法查处的—;   (四)有其!他滥用职权、徇【私,舞弊、?玩忽:职守情形的 —。  第二十条— 本办法下列—用语的含义是— , , ,(一)雷电灾害是】指,因,直击雷?、雷电感应、雷电】感应的静电、雷电】波,侵入等造成的人【员伤:亡、财产损失—   (二)防【雷装:置是指接闪器—、引下线、接地装置!、电涌保护器—及其他连接导—体等防雷产品和【。设,施,。   第二十【一,条 本办法自2【005年5》月1日?起,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