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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防雷》减灾管理《办法: (2005年3】月17日安徽省人民!。政府第22次常务会!议审议通过 20】05年4月4日安】徽,省人民政府令第18!2号公布 自2【005年5》月1:日起施行 根据20!17年1《2月:1日:。安徽省?人民政府《令第279号安【徽省人民《。政府关于修》改部分?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     第!一条 为了防御【和减轻雷电》灾害保护《人民生命财产—安全:促进经济社会发【展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气象?。法、安?徽省气?象管理条例等有【。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!   第二条 本办!。法适用于《本省行政区》。。域内防御《和减轻雷电灾害(】。以下简称防》雷减灾)活动  ! 第三条 防雷【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!主、:防治结?合的原则 —  第四《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!。民政:府应当加强对防【雷减灾?工作的领《导鼓励和支持防【雷减灾科技研—究与开发推》。广应:用防雷科技研究成】果开展防雷减灾【科普宣传增》强全社?会防雷减灾意识【   《。第五条 《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!。管机构以及住房和城!乡建设、交通—运,输、水利等》部门按照国务—院和省人民政府【确定的职责分工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?防,雷减灾的监督管【理工作   【第六条 县级以上】地方气象主管机【。构应当加强雷—电监:测和预警系统—建设提高雷》电灾害预警和防【雷减灾服务能力 !  第七《。条,。 下列?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!装防雷装置 —  (一)建筑物防!雷设计规《范,规定的一、二、三】类防雷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《。;  ? ,(二:)石油、化工等【易燃易爆物资—的生产、储存、输】送、销售等场所【和,设施;   (三)!电力生产设》。施和输配电系统;】   (四)计【算机:信,息系:统、通?讯设施、广播电视】设施:。、自动控制》和监控设施;—   (五)国家规!定应当安《装防雷?装置的其他场所和】设施:   第八条 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本】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!所或者设施其防雷】。装置应当《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、同时施—工、同时《投入使用   第!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设工程防雷】装置的设计、施工】可,以由:取,得相应建设、—。公路、水《路,、铁路?、民航、水利、电】力、:核电、通信等专业】。工程设计《、施工?资质的单《位承担   —第十:条 房屋建筑工【程和市政《基础设施工程防雷】装置设计审核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】图审:查内容由县级以上地!方住房和城乡建【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!   油《库、气库、弹药库、!化学品仓库》、烟花爆竹、—石化:等易燃易《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!电易发?区内的矿区、旅游景!点或:者投入使用》的建(?构)筑物《、设施等需要单独】安装防雷装置—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!高,且没有防雷标—准,规范、需要进行【特殊论证的》。大型: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!防雷:装置:设计文件送》。县级:以上地?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! ,  公路、水路、】。。铁,路、民航、水利【、,电力、核电、通信等!专业建设《。工,程的防雷《装,置,设计审核由各专业】部门:负责监督管》理 :  防雷装置—设计文件未经—审核批准的不—得交付施工 【  第十一条 防雷!装置的?施工单?位应当按照经审【核批准的防雷—装置设计《。文件施工并接受所在!地气象主管机构以及!。住房和城乡》建设、?交通运?输、水利《等部门(《以下统称对建设【工程防雷《负,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!门)的监督  【 在施工中需要【修改防雷装置—设计方案《的应当重新报—送,审核   第十】二条 ?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!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!装置竣工验收纳入】建筑工程竣》工验收备案由县【级以上?地方住?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!责监督管理 —  本办法第—十条第二《款,规定的场所或者【设施竣工验收时其】防雷装置应》当,。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!主管机构验收  】 本办法第十条【第三款规《定的专业建设工程】防雷装置的竣工【验收由各专业部【门负责监《督管理   前【款规定的场所或者】。设施: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!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的不得交付使—用   第十【。三,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!条,规定安装的》防雷装置实行定期】。检测制度石油、化工!等易燃易《爆物资的生产、【储,存、输送、销售等场!。所和: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!周期:为每半年一》次其他?为每年一次 —  :防,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!。者,。。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!款规定的《期限向?防雷装置检测—单位申报检测—   第十四条 !防雷装置检测单位】对防雷?装置检测后应当【出具检测报告检【测项目不合》。格的应当告》知,防雷装置的产权单】位或者使用单位【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!或,者使用单位应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】改并及时《向防雷装《置检测单位申报复检!   防雷装置检】测单位应当建立【和完善检测工—。作规程?认真执行国家—有,。关标准和规范保证】。防雷装置《检测报告的准确、】公正并对检》测结果负责 —  防雷装置检【测,单,。位应当具有相应【的资质禁止》无资:质或者超越资—质等级许《可的范围从事防雷】装置检测活》动  《 第十?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!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!当做好防《雷装:置的日常维护—工作发现问》题及时维修》或者报告《该装置的检测单位进!。行处理   第】十六条 遭》受雷电灾害的单【位和个人应》当在24小时—内向所在地县—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!机,构报:告气:。象,。主管机构应》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及时对雷—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!定   第十【七,条 违?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对:建,设,工程防雷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】的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?。为并:依照国务院气象灾】。害防御?条例的有关》。规定处罚   (一!)无资质或》。者超越资《质等级许可范—围从:事防:雷装置?检测的;   (】二)在防雷装置设计!、施工、检测中弄虚!作假的;《。   (三》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条:第二款、第十—二条:第二款?的规定防雷装—置未经设《计审核或《者设计审《核不:。合格施?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!者竣:工验收不合格交【付使用?的   第十八条! 违:反,本办法规定导—致雷击造成火灾、爆!炸,、,人员伤亡以及财产】重,大损:失的依法追究—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!人员的?法,律责任 《   第《十九条 县级以【上地方对建设工【程防:。雷,负有监督管理职【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!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!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所在单》位,或者上级主管部【门责令?改正依?法给予?。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  (一)违【反本办?法规定?审核批准防》雷装置设计文—。件的;   (【二,),。对不符合《规,定的:防雷装置予以验【收通过的; —  (三)对—违反: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!行为不依法查处【的,;,  : (:。四)有其《。他滥用?职权、徇私》舞弊、玩忽职守【情形的   第二】十条 本办法—下列用语《的含义是   (】一):雷电灾害是指因【。直击雷?、,雷电感应、》雷电感应的静电、雷!电波侵入《等造成的人员—伤亡、财产损失【   (二)防雷】装,置是指?接闪器、引下线、】。接地装置、电—涌保护器及其—他,。连接导体等防雷【产品和?设施   第二】十一条 《。本办法?。自2005年—5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