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安徽省?防雷减?灾管理办《法
(2005年】3月1?7日安徽《省人民政《府,第22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 2005!年4月4日安徽省人!民政府令《第182号公布【 自2005年【。5月1?日起施行 根—据2017年1【2月:1日安徽省》人民政府令第2【79:。号,安徽省人《民政府关《于修改部分规章的】决定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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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条 为》了防御和减轻雷【电灾:害保:护人民生命财—产安全?促进经?济社会?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气》。象法、安《徽省气象管理条【。。例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结合本省实】际,。制定本办法
】 第: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:本省:行政:区域内?。防御:和减轻?雷电灾?害(以下简称防雷】减灾)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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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防】雷减灾工作实—行预防?为主:、防治结合的原【则,。
? 第四条 县—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!工作:的,。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!减灾: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!应用防雷《科技研究成》果开展?防雷减灾科普宣【传增强全社会防雷】减,灾意识
【第五条 《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!。管机构?以及:。住房和城乡建设、交!通运输?、水利等部门—按照国务《院和省人民政—。府确定的职责—分工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建设工程防雷减!灾的监督管理工【作,
第六条【 ,县级以?上地方气象主管机】。。构应:当加强?雷电监测和预警系】统建设?提高雷电灾害预警】和防雷减灾服务能】力
》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!。者设施应《当安装防雷装—置
(一)建】筑物防雷设计规【范,规定的一、二—。、三类防雷》建筑物、构筑物;
! (二)》石油、化工》等易燃易爆物资【的生产、《储存、输送、销售等!场所和设施》;,
(三》)电力生产设施和】输,。配电系统;
— (四)计算机】信息系统、通讯设】施、广播《电视设施、自动控制!和监控设施;
【。 (?五)国家规定应【当,安装防雷《装,置的其他《场所和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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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。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本办法第七》条规定的场》所或者设施其—防雷装置应》当与主?体工:程同时设《计、同?时施工、同时投入】使用
《 第?九条: 新建?。、改建?、扩建建设工程防】雷装置?的设计、施工—可以由取得相应【建设、?公路、水路、铁路】、民航?、水利、电力—、核电、通信等【专业工程设计、施】工资质的单位承担】
, 第十《条 :房屋建筑工程和【市政基?础设施工程》防,雷装置?设计审?核纳入建筑工—程施工图《审,查内容由县》级以上地方住—。房和城乡建》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!
油库》。、气库、弹》药库、化学品仓【库、烟花《爆竹、石化等易【燃易爆建设》工程和?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!矿区:、旅游景点》或者投?入,使用的建(构)筑物!、设施等需要单独安!装防雷装置的—场所以及《雷,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!。。标,准规范、需要进行】。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!建设单位应当—将防雷装置设计【文件送县《级,以,。上地方?气象:主管机构《。审核
公—路、水?路,、铁路、民航—、水利、电力、【核电、通信等—专业建?设工程?的防:雷装置设计》。审,核由各专业部门【负责监督管》理
《。防雷装置设》。计文件未经》审核批准的不得交】付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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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《条 防雷装置的施】工单位应当按照【。经,审,核批准的防雷装置】设,计,。文件施工并接受【所在地气象主管机】构以:及住房?和城乡?建设、交《通运:输、水?利等部门(以—下统称对建设工程】防雷负有监》督管理职责》的部门)的监督
】 在施工》中需要修改防雷装置!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!报送审核
—。 第十二》条 房?屋建筑工程和市【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防雷装—置竣工验《收纳入建筑工程竣】工验:收备案由县级以上】地方住房和城—乡建设部门》负责:监督管理《。
?。本办法第《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!所或:者,设施竣工验收—。时其防雷装置应【当,经,县级以上地方—气象主管机构—验收
本办法第!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专!业建:。设,工程防雷装》置的竣工验收由【各专业部门负—责监督管理
】前款:规,定的:场所或者设施其【防雷装置《。未经验收或》者验收不合》格的不得交付使【用
《 第十?三条 按照》本,办法第七条规定安】。。装的防雷装置—实行定期检》测制度石《油、化工等》易燃易爆物》资的生产、》储存、?输送、销售等场所和!设施的防雷装置检】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!其他为?每年一次
— 防雷装置》的产权单《位或者使用单位【应当按照前款—规定的期《限向防雷装》置检测单位申报【检测:
第十—四条 防雷》装置检测单位对【防雷装置检》测后应当《出,具检测?报告检测项目不【合格:。的应当告知防雷装】。置,。的产权单位》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!置的产?。权单:位或者使用单位【应当按照要求进行】整改:并及时向防雷装置检!测单位申《报复检
防【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!。建立和?完善检测工作规【程认真执行国家【有,关标准和规》范,保证防雷装置检【测报告?的,准确、公正并对检】测结果负责
防!。雷装置?检测:单位应当具有—相应的资质禁止【无资质或者超越【资,质等级?许可的范《围从事防雷》装置检测活动
】 第十五条 【防雷装?置的产?权单位?。和使用单《位应当做《好防雷装置》的日:常维护工作发现【问题及时维》修,或者报告该装置的检!测单位进行处理
! 第十《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!的单:位和个人应当在2】4小时内《向所在地县级—以上地?方,气象主?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!机构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《及,时对雷电《灾,害进行?调查和?鉴定
》 第十七《条 违反《。本办法规《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:由,县级: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!防雷负有监》督管理职责的—部,门责令停止》违法:行为:并依照国务院—气象灾?害防御条例的有关】规定处罚
(一!)无资质《。或者超越资质等级】许可范围从》事防雷装置检—测的;
(二)!在防雷?装置设计《、施工、检》测中弄?虚作假的;
(!三)违反《本办法第十条第二】款、第十《。二条第二款的规【定防雷装置》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!。计,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!经竣工验收或—者,竣工验收不合—格交付使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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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,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导—致雷:击造成火灾》、,爆炸、?人员伤亡《以及财产重大损失】的依法追《究有关单位》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!律责任?
《第十九条《 县级以上地方对】建设工程防雷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!。部,门的工作人员在【防雷减灾工作中【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由所》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依?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【 (一)违反本】办法:规定审核批准防【雷,装置设计文件的;】
(二)对不符!合规定的防雷装置】予以:验收通过的;
【 (三)对违【。反防雷减《灾管理规定》的行为不依》法,查处的;
》 (四)》有其他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、,。玩,忽职守情形》的
第》二十条 本办法【下列用?语的含义是
】(,一)雷电灾》害是指因直击雷、】雷电感应、雷电感】应的静电、雷—电波侵入等》造,成的人员伤》亡、财?产,损失:
(二)—防雷装置《是指接闪器、引下线!、接地?装,置、电?涌,保护器?及其:。他连接?导,体,等防雷产品和设【施
第二十一!条 本办法自2【005年5月1【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