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!办法
(2005】年3月17日安【徽省人民政府—第22次常》务会议审议通—过 200》5年:4月4日安徽省【。。人民政府令第182!号公布 自20【05年5月1日起】施行 根《据2017》年1:2月1日安徽省人】民政府?令第279号安徽】省,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】部分规章的》决定修正)
! 第一?条 为了防御和减】轻雷电?灾害:保护人民生》命财:产安全?。促进经济社》会发展根据》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气象法、安徽】。省气象管理》条例等?有,。关法:。律、法规结合本省】实际:制定:本办法?
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本】省行政?区域内防御和—减轻雷?电灾害(以下简【称防雷?减,灾):活动
第三】条 :防雷减灾工作实【行预防?为主、?防治结合的原则【
第》四条 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防《雷,减灾工作的领导【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!科技研究与开发【推广:应用防?雷科技研究成果开展!防雷减灾科普宣【传,增强全社会》防雷减灾《。。意识
》 第五条 县级以上!地方气象《主管机构以及—住房和城乡建设、】交通运输、水—利等部门按照国【务院和省人民政【府,。确,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建设【工程防雷减灾的监】督管理工作
!第六条 县级以上】地方气?象主管机构应当【加强雷?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!设提高雷电灾害预】。警和防雷减灾—服务能力
【。 ,第七条? 下列场《。所或:者设施应当》安装防雷装置
】 (一)建筑物防】雷设:计,规范规定《的一、二、三类防】雷,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;:
(二)—。石油、化工等—易燃易爆物资的【生产、储存、输送】、销售等《场所和设《施;
(三)电!力生产设施和输配】电系统;
(】四)计算机信息系】。统,、通:讯设施、广》播电:视设施、自动控【制和监控设》施;
(五【)国家?规定应?当安装防雷装置【的其他场所和设施
!
第八》条 新?建,、改建、扩》建本办法第七条【规定的场所》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!应当:。与主体?工程同时设计—、同:。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!用
第九条 !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—建设工程防雷装置】的设计、《施,工可以由《取得相应建设—、公路、水路、铁】路、民航、水—利、电力、核电、通!信等专业工程—设,计,、施工资质》的单位承担
第!十条 房屋建—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防雷装置设】。计,审核纳入《建筑工程施工图【审查内容由县级以上!地方住房和城乡【建设部?门负责监督管理
! 油库、气库—、弹药库、化学品】仓库、烟花爆—竹、石化等》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!场所雷电《易发:区内的矿区、旅【游景:。点或者投《入使用的建(构)】筑物、设施等—需要单独安》装防雷装置的场所】以及雷电风》险高且没《有防雷标准》。规范、需《要进行特殊论证的】大型项目建设—。单位应当将防雷【装置设计文件—送县级?。以上地方气象主【管机构审核》
公路》、水路、铁路、【民,。航、:水利、电力、核【电、通信等专业【建,设,。工,程的防雷装置设计】审核由?各专业?部门负责监督管理
! , ,防雷:装置设计文》件未经?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!施工:
? 第十一条 —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!。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!的防雷装置设计【文件施工并接受所在!地气象主管机构以】及住房和城乡—建设、交《通运输、水》利,等部门(以下统【称对:建设工?程防雷负有监督【管理职责《的部门)的监督【。
?在施:工中需要修》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!的应当重新》报送审核
》
?第,十二条 房》屋建筑工程》和,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的《防雷装置竣工—验收:纳入建?筑工程竣《工,验,收备案由县级以【。上地:方住房?和城乡?建设部门负责监【督管理?
: 本办法第十—条第二款规定—的场所或者设施竣】工验收?时其防雷装置应当】经县级以上地方【气象:主管机构验》收
本办法第十!条第三款规定的专】业建设工程防雷【装置的?竣工验收由》各专业部门负—责监督管理
— 前款《规定:的场所或《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!。经验收或者》验收不合《格的不得交付使用】
第十三条】 按照本办法—第七: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!。置,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石!油,、化:工等:易燃易?爆物资的生产—、储存、《输送、销售等—场所:和设施?的防雷装置检测【周,。期为每?半年一次其》他为每年一次
【 防雷装置的产】权单位或者使—用,单位应?当按照前款规定的】。期限向防雷装置检测!单位申报检测
】 :第十四条 防—雷装:置检测单位对防雷】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!检测报告检测—项目不合格》的应当告知防雷【装置:的产权单《。位或者使用单—位防雷装置》。的产: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!应当:按照要求进行整【。改,并,及时向防雷装置检】测单位申《。报复检?
, 防雷装置检测】单位应当建》立和完善检测工作】规程认真执行—国家有?关标准和规范保证】防雷:装置检?测报告的准确、公正!并对检测结果—负责
《 防雷装置检—测单位应当具有【相应的资质》禁止无资质或者【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!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!测活动
— 第: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!产权:单位和使用单位【应当做好《防,雷,。。装置的日常维护【工作发现问题—及时维修《或者:报,告该装置的》检测单位进行处理】
第十六条】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!位和个人应当在24!小时内向所》在,地,县级以?上,地,方气象主管机—构报告气象》主管机构应当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!时对雷电《灾害进?行,调查和鉴定
】 第十七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!对,建,设工程防雷负有【监督管理职》责的:部门责令停止违法】行为并依照》国务院气象灾害【防御条例的》有关规?定处罚?。
(一)无资质!或者超越资质—等级许可范围从【。事防雷装《置检测的;》。
(二》。)在防雷装》置设计、施工、检】测中弄虚作》假的;
《。 (三)》违反本?办法第十《条第二款、》第十二条《第二:。款的规定防雷装置】未经设计审核或【者设计审核不合格】施工: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!竣工验收不合格交】付使用?的
第十八】条 违?反本办法规定—导致:雷,击造成火灾》。、爆炸、人员伤【亡以及财产》重,大损失的《依法:追究有关单位和【直接责任人员的法】律责任
第】十九条 县》级以:上,地,方,对建:设,工程: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!责的部门的工作人】。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!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责令改正依】法给予行《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— (一)违—反本办法规定审核批!准防雷装置》设计文?件的;
(二)!。对不符合规定的【防雷装置予以验收】通过:。的,;
(》三):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!规,定的行为不》。依法查处的;
】 (四)有其他【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,、玩忽职守情—形的
? , 第二十条》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!含义是
(一】)雷电灾害是—指因直?。击雷、雷电感—。应、:雷,电感应的静》电、雷电波侵入【等造成的人员伤【亡、:财,产损失
《 (?。二)防雷装置是指】接闪器、引下线【、接地装置》、电涌保护器及【。其他连接导体等【防雷产品《和设施
【第二十一条 —本办法自2005年!5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