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防雷减灾【管理办法
(20】05年3《月17日安徽省【人民政府第2—2次: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 2:005年4月—4日安徽省》人民:政府令第1》82号公布 自20!05年5月1—日起施行 》。根据2?0,17年12月1【日安:徽省:人民政府令第27】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!关,于修改部《分规章?的决定修正)—
》第一条? ,为了防御和》减,轻雷电灾害保护人】民生命财产安—全促进经济》。社会发?展,根据中?华,人民共和《国气象法、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!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办法
! 第二条 本办法!适,用于本省行政—区域内防《御和减?轻雷电灾害(—以下简称防雷减灾】)活动
第】三条 防雷》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!主、防治结》合的原则
— , 第四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?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!灾工作的《领导鼓励和支持防雷!。减灾科技研究与【开发:推,广应用防雷》科技研究成果开【展防:雷减灾科普宣传增】强全社会防》雷减灾意识
【 第五条 县【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!。机构以及住房—和城乡建《设、交?通运输、水》利等部门按照国务】院和省人民政府确】定的职责分工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!程防雷?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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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县级以》上地方气象主管【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!测和预警系》统建设提高雷电灾】害,预警和防雷减—灾服务能《力
第七条 !下列场?所或:者设施应当安装【防雷装置
(一!),建筑物防雷设—。计规范规定的一、】二、三?。类防雷建筑物、构】筑物;
(二)!石油、化《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!生产、储存、输【送、销售《等场所和设施;【
(《。三)电力生》。产设施和输配电【系统;
(【四,)计算机信》息系统、通讯设施、!。广播:电视:设施、自动控—制和监控设施—;,
(《五,)国:家规:定应当安装防—雷装置的其》他场所和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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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八条 新【建,、改建、扩建本办法!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!者设施?其防雷装置》。应当与主体工程【同时:。。设计、同时施—工、同时投》入使用
第】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建设工》程防雷装置》的设计、施工—可以由?取得:相应建设、公—路、水路、铁路、】民航、水利》、电力、核电—、通信等《专业工程设计、【施工资质的》单位承?担
第十—条 房屋建》筑工程和市政基础】设施:工程防雷装置设【计审核纳入建筑工】程施工图审查内容】由县级以上地方住】房和城乡建设部门】负责监督管理
【 油库、气库【、弹药库、化学品仓!库、烟花爆竹、石】化等:。易燃:易爆建设工程—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!的矿区、旅》游景点或者》投入:使用的建(构—)筑物、设施—。等,需要单独《安装防雷装》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!险高且没有防—雷标准?规范、需要》进行特殊论证—。的大型项目建设【。单位应当将防雷【装,置设计文件送县级】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!构审核
公【。。路、水路、铁路【、民航、水利、【电力、核电、通信】等专业建《设工程?的防雷?装置设计审核由【各专:。业部门负责》监,督管理
防雷装!置,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!准的不得交付施工】
第十一【。条 :防雷装?置的施工单位应当】按照:经审核批《准的:。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施!工,并,接受:。所在地气象主管【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!建设、交通运输、】水利等部《门,(以下统称对建设工!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!职,责的部门)的监【督,
, , 在施?工中需?要修改防雷装置设计!方案的应当》重,新报送审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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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房!屋建筑工《程和市政基础设【施工程的防雷—装置竣?工验:收纳入建筑工程【竣工验?收备案由《县级以上地方住房】和城乡建《设部:门负:责监督管理》
, :本办法第十》条第二?款规定的《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!。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!经县级以上地—方气象?主,管,机构验收
— 本办法第十条第】三,款规:定的专业建》设工程防雷装置【的竣工验收》。由各专?业部门负责监—督管理
前款规!定的场?所或者设《施其:防雷装?置未经验收》或者验收《不合格?的不:得交付使用
!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!法第七条规定—安装:。的防雷装《置,实行定期检测—制度石油、化—。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!生产、储存、输【送、销售《等场所和设》施,的防雷装置检—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!其他:为,每年:一次
防—雷装置的产权—单,位,或者使用《单位应?当,按照前款规定的期】限向:防雷装置检》测单位申《报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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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:十四: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!位对防雷装置—。检测后应当出具【检测报?告,检测项目不合格的】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!产权单?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!装置的产《权单位或者使用单】位应:当按照要求》进行整改《并及时?向防:雷,装置检测单》位申:报复检
防【雷装置检测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】善检测工作规程【认真执?行国:家有关标《。准和规范保证—防雷装置检》测报告的准》确、公正《并对:检测结果负责
】 防雷装置检—测单:位,应当具?有相应的资质禁止】无资质或者》超越资质等级许【可的:范围从事防雷装【置检测活动》
第十五条】 防雷?装置的产权单—位和使用单位—。应,当,做,好防雷装《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!现问题及时》维修或者《报告该装置的检测】单位:进行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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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遭受雷电灾害的】单位和?个人应当在24小】时内向?。所在地县级》以上地?方气象主管机构报】告,气,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!国家:。有关规定《及时对雷《电灾害进行调查【和鉴:定
第十七】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县级以上【地方对建设工程防雷!负有监督《管理职?责的部门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!依照:国务院?气象:灾害防御《条例的有关规定处】罚
(一)无】资质或者超越资【质等级许可范围从】事防雷装置检测的;!
(二)在防】雷装置设计、施工、!检,测中弄虚作假的【;
(三)【违反:本办法第十条第【二款、第十二条第】二款的规定防雷装置!未经:设计审核或者设计】审核不合《格施工的未》。经竣工验收或者【竣工验收不》合格交付《使用的
《
第《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!规定导致雷击造成】火灾、爆炸、人员】伤亡以及财》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!究,有关:。单位和直接责—任人员的法律责【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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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,条 县级以》上地方对建设—工程防雷负有监督】。管,理职:责的部?门的工作人员在防雷!。减灾工作《。中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由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: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
(一)违反本!办法规?定审:核批准防雷装—置设计文《件的:;,
, (二)对不【符合:规定:的防雷?。装置予以《验收通过的;
!(三)对《违反:防雷:减,灾管理规定的行为不!依法查处的;
【 (四《)有其他滥》用职权?、徇私舞弊、—玩忽职守情》形的
第二十】条, 本办法下列用语】的含义是
【(一)雷电》灾害是?指因:直击雷、《雷电感应、雷—电感应的《静电、雷电波侵入】等造成的《人员伤亡、财产【。损失
(二)】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!、引下线、接地【装置、电涌保护【器及其?他,连接导体等防雷【产品和设施
【 第二十》一条 ?本办:法,自,2005年5月1】日起: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