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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宜:春市建设工程项【目,招标中标《。后监督管理办法(试!行) 【。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,政府市政府各部【门     ! 宜春市建设工程】项目招标中标后监】督管:。理办法?(试行?)已经市政府第【25次常《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!发给你们请》认真组?。。。织实:。。施    —  特此《通知 二O】O九年五月》三日 第一条! 为了进一》。步规范建筑市场秩】序确保建设工程【。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!民,共和国建筑法、【中华人?民,共和国招标投—标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政监察法—和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审计法等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,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 【。 》第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?市,属国有资《。金或者国有资—金投资占控股—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!建,筑工程项目和市【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!(以下简《称建设工程项目) ! : : : 第三条 本—办法:所称的建设工程【项目招?标,中标:后的:监督管?。理是指?对建设、勘》察,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》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!。设法律法规》和履行?投标承诺、工程合】同的情况进行—监督管理的一—系列:。活动: 《 第四条【 ,房屋建?筑工程和市政基【础设施工程》的市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市属建设工》程项目招标》中标后的《监,督管理工作市行政监!察部门负责本—建设工程《项目招标中》标,后的行政监察工作】 ? 第—。五条 建《设单位应严把—设计变更和隐—蔽工程签证关对确】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!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!确属原设计》不能保证《工程质量要求—设计遗漏和》确有错?误以:及现场无法》施工非改不可的设】计单位?。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!计变更不得》降低原设《计标准设计》变更:应由建设、》监理、施工和设计】。单位四家共同确认】。签章经施工图审查】通过并履行下列程】序 ?    》  (一)涉及规】划内容的变更应报】规划部?门,审批;   ! ,  (二)》设计变更造》成工程总造价增加】2%以上(含—2,%)或5万元以上(!含5万元)的建设单!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!。补充合同并报财政部!门备案;《    【。  (三《)隐:蔽工:程签证的造价增加】。10万元以上(含】10万元)的应事】前报告财政和审计】部门财政和审—计部门应到现场进行!察看   】。   未履行上【述,程,序的建设单位—不得下发《工程变更单设计变】更不得?实施有关单位不得事!后审:批、核准、》备案 ? 【第六条 建设单位】在招标文《件和:施工合同中应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】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!位可以解除合同 】   》。   (一)施工】单位发生挂靠、转】包、违?法分包的; —      (!二):由于:。施工:单位原因造成计划】工期进度延》误3个月的; !      —(三)施《工单位连续两个【月以上不按法律、】法规:规定要求发》。。放工人工资或因其】造成工地工人群体】上访恶性事件的(因!被拖欠工程款引发】的除外)《。;  —    (》四):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!项目经理(建—。造师:。)、施工员、质检】员、:安全员、材料员【。等主要施《工管理人员》与,投标承诺的人员不】。一致的(办理—了变更手续的除外】);   】 ,  (五)施工单位!拒不履行《投标承诺及合约【职责与义务》的 ? 第七】条 勘察、》设计:。单位应对勘察、设计!成果的质《量负:责由于勘察、设计重!大失误造成工—程造价变更勘—察、设计单位应承】担相:关责:任和相应《赔偿责任对于—频繁更改设计—造成该工程》造价累计增》。加5:%,以上(含《5%)的对勘察、设!。计单位记不良行为】一次并?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!位的诚信档》案 】 第八条 施—工,单位派驻《现场的项《目经:理(:建造师)、施工【员、质检员、安【全员、材料员等主】要施工?管理:人员必须与投标【承诺的人员》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!因刑事犯《。罪、死亡、伤病【丧失履约《能力、辞《职,等特殊原因》确需更?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!格、业绩和信誉【不得低?于中:标条件?且必须经建》设,单,位同意报建设—工程招标投》标监督管理机—。构备案并将经备案的!新更替人员》的相关?资料分别报施工许】可证颁发部门和工程!质,量安全监督机构跟】踪监督  】    项目—经理:(建造师)在工【程未竣工《验收前无正》当理由提出》辞职的自《。。其辞职之日起两年】内不得在我》市行政?区域内?以项:目,经理(建造师)【。。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!招投:标活动 — 第—九条 建设、勘【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监理等单位》。有下列行为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进—行处罚将其不良行】为记入单《位的:诚信档?案并在信息网上【公布对涉及到的【国家机关公务人【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!纪律责任 】     (一【)建设单位违反规】定,指,定,分包单位的; 【      (!二):建设单位未按第【五条规定履行—设计变?更手续擅自》施工的; 【      (三)!勘察:、设计单位未—按照:。有关规定《。要求和?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进行勘察、》设计的或随》意进行?设计:变更的;《 ?。     》 (四)中》标候选人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】标的:或低:。价,中标后拒《不履行投标》承诺延误工期的; !     【 (五)施工单位】转包、违法分包或】违反投?标承诺分包》工,。程的; 》      (六!)施工单位违—反第八条规》定更换项目经—理及:项目的其他主要管】理人员的;》     】 (:七)监理单》位未履行监理职责】、监理人员未到岗、!监理:报告弄虚作假—、项:目,。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!工程师未进驻施【工现场的以》及未按规定进—行,签字的; 》     【 (八)《建设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单》。位,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!改设:计,、扩大概算、降低工!程质量标《准或未?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!失的;  】 ,   (九)建设、!施工、监理等—单位串通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】工程造价的》; 》     (—十)违反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、规》章规定的其它行【为 : 》 第十《条 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)在工】程实施过程中有【下,列行为的除按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进行处【罚外将其不良—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!案并在信息网上【公,布 》     (—一)施工现场管【理不到?位,的;   】 , , (二)项目经理】(建造师)本人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】一个:月少于?。20:天在施工现场进行】管理的; 【。      (三)!与有关?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!证虚假工《程量或工程造价的】;  —。    (四—)违:反,有关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的《其它:行为  【    项目管【理的其它人员有【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!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!定进行处理 】 ? 第十一条 实行!项目经理(建造【师)、施工》。员、质检员、安【全员等主要施—工管理人员和—总监理工程师—、专业?监,理工程师押》证上岗制《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!单位应将项目—。经理(?建,造,师)证书押在施工】许,可证:颁发部门将》施工员、质》检员、安全员证书和!总监理工程》师、专?业监理工《程,师证书押在》建设工程质量—。安全: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!验收后退《。回, 】第十二条 财政部】门在审核涉及—财,。政性资金《投资的?建,设工程项目决—算时:以及审计《部门在审计国—有资金或者国—有资金?投资占控股》或者主导地位的【。建设工程项目—决,算时应严《格,执行宜府办》发[200》4]7?7,号文宜春《。市本级政府投—。(融:)资工程《基建资金管》理办法和宜》府办发[2001】]9号文关》于加强?对基建项《目审计监督工—作,的意见的规定并【严格:按照招标《文件、?投标文?件、中标通知书和施!工合同进行审核【、审计并将》审核:、,审计报?告抄:送同:级监:察部门执法监—。察机构? :  ?    对于设计变!更造成工程》总造价?增加2%以上—(,含2%?)或5万元以上【(含5万元)建设单!位,未与施工单位签【订补充合同或协【议,以及:补充合?同或协议未》经财政?部门:备案的不得作—为,结算:依据 《  ?    对于隐蔽工!程签证的造价增加】超过10万》元以上(含10【。万元:)事:前未报告财政和审计!部门财政和审计部】门未:。到,现场进行察看—的不得作为》结算依?据 》   ?。  建设单》位签证的材料、设备!单价应以宜春—市建设工程造价【信息指导《价和同期市场行情为!。准偏离市场行情的】不得作为结算依【据 !第十三条《 监察?部,。门应加大对建设工】程项目建设过—程的监察力度—对工程决《算,价超过?中标:价10%的》建设工程项目的【审核: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!监察对违反》本,规,定的建设责任—主体和有关单位及其!从业人员将会同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—根据有?。关法律、法规—和规章进《行处理 【 , 第《十四条 各》县、市、区建—设工:程及市属《国有资?金投资建《设的水利《。、交通、公路工程建!设工:。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!行 】 第十五《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!日起实施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