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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。 《 宜春市建设工】程项:目招标中《标后监督管》理办法(试行) ! 各县(—。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市政府各—部门    !。  宜春市》建设工程项目—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!办法(试行)已经市!政府第25》次常务会议研究【通过现印发给你们】请认真组织实施 !  :   ?特此通知 】二OO九年五月三】日 》第,一条 为了进—一步规范建》。筑市场秩序》确保建设《。工程顺利实施—根据中?华人:。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】标投标法《。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:政监察法《和中华人《。民共和?国审计法等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《办法 《 : : 第二《条 本办法适用【。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!国有资?金投资占控股或者】主导地?位的房?。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!。政,基础设施工程项目(!以下简?称建:设工程项《目) 】 , 第三条 本—办法:所称的建设工程项】目,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!理是指对建设、勘察!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等单位】执,行工程建设》。法律法规和履行投】标承诺、工》程,合同:的情况进行监督【管,理的一系列》活,动, 《 第四条 房!。屋建筑工程和—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的市?行政主?管部:门,负责市属建设工程项!目招:标,中标后的监督管理】工作市?行政监察部门负【责本建设工程项目招!标中标?后的:行政监察工作 【 , 《 第五条》 建设单位应严【把设计变更和隐蔽】工程签?证,关对确?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!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!确,属原:设计不能保证工【程质:量要求设计遗漏【和确有错误以—及现场无法施—工,非,改不可的《设计单位可以—进行设计变》更设:计变更不得降低【原设:计标:准设计变更应由建】设、监理、施工和设!计单:位四家?共同:确认签?章经施工图审查通】过并履行下列程【序     ! (一)涉及—规划内容的变更应报!规划:部门:审批;?  》    (二)设计!变更造成《工程:总造价增加2%以上!(含2%)或5【万元以上(》含5万元)的建设】单,位应与施工单位【。签订补充合同并【报财:政部门备案; 】 ,     》 (:三)隐蔽工程签【证的造价《增加10万》元以上(《含1:0,万元)的应》事前报告财政和【审计部门财政和审】计部门?。应到现?。场进行察看 —  《    未履行上述!程序的建设单位不】得下发工程变更单】设计变更不得—实,。施有关单位不得事】后审批、核》准、备案 【 第六条 !建设单位在招标文】件和施工《合同:中应明确《施,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!一者建设单》位可以?解除合同《 ,     【 (一)施工单【位发生挂靠、转包、!违法分?包的;  】    (二)由】于施工单《。位原因?造成计划工》期进度延误》。。3个月的; —      】(三)?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!以上不按法》律、法规《规,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!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!群体上访恶性事【件的(因《被拖欠工《程款引发的除外【); ? :      —(四)?施工单位《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!(建造师)、—施工员、质》检员、安全员—、,材料员等主要施工】管理人员与》投标承诺的人员不】一致:的(办理了》变更手续的除外【),; : ?     (五【)施工?单位拒不履》行投标承诺》及合约职责与义【。。务的 ! 第:七条: 勘察、设计单位】应对勘察、设计成果!的质量负《责由于勘察、设计重!。大失误造《成,工程造?价变更勘察、设计单!。位应承担相关—责任和相《应赔偿责任》。对于频繁更改—设计造成该》工程造价《累计增加5%—以,上(含5%)—的,对勘察、设计单【位记不良行》为,一次并将其不—良行为?记入单位的诚信【档案 — 第八条 施!工单位?派驻现?场的项目经理(建造!师)、?施工:员、质检员、安全】员、:材料员等《主要施工管理—人员必须与投标【承诺的人员相一致】不得擅?自变更?因刑:事,犯罪、死亡、—伤病:丧失履约能力、【辞职等特殊》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!更人:员的资格、业—绩和信?誉不得低于中标条】件且必须经建—。。设单位?同意报?建设:工程招标投标监【督管理机构备案【并将经备《案的新更《替人员的相》关资料分别报施【工许可证颁发部【门,和工:程质:量安全监《。督机构跟踪监督 】      项!目经理?(建:造师)在工程未竣】工验收前无》正当理由《提出辞职《的自其辞《职之日起两年—内不:得在我市行政区【域内以项目经理【(建造师)的名【。义,参与建设工程招【投标:活动 【 第九条 建设!、,勘察、?。设,计、施工、监理等】单位有下列行为依照!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进行?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!入,单位的诚《信档案?并在信息《网,上公布对涉及到的】国家机关《公务人员《由监察?机,关追究其纪》律责任  】    (一)建】设单位违反规定指】。定分包单位》的;  【    (二)【建设单位未按第五】条规定履行设计【变更手续擅自—施工的?。; 《     》 (三)勘察、设计!单位未按《照有关规定要求和】工程:建设强制《性标准进行勘察、设!计的或随意进行设】。计变更的;》 : ,      (四】)中标?候选人无正》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!低价中标后》拒不履行投标—承诺延?误,工期:。的;: 《     (五)施!工单位转包、—违,法,分包或违反投标承】诺分包工程的—; ?      【(六)施《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!定更换项目经理及项!目,的其他?主要管理人》员的:;     ! (:七)监理单位未【履行监理职责、【监理人?员未到岗、》监理报告弄虚作假、!项目总监理工—程师和?监理:工程师未进驻施工】现,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!。行签字的; !  :   (《八)建设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在!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!设计、扩大概—算、:降低工程质量标【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!造成损失《的,; 》     (—九)建设、施工、监!理等单位《串通签?证虚假工程量—或工程造价的; !  ?    《(十)违反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、规:章规定的其它行为】 第!。十条 项目经理(建!造师)在工程实【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!。的除按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进行处罚外【将其不良行》为记入个人诚—信档案并《在信息网《上公布?   —   (一)—施工现场管理—不到位的;》     】 (二?)项:。目经:理(建造师)—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!意一个月少于20】天在:施,工现场进行》管理的; 》。     【 (:三)与有关单位管】。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!工程量或工程—造价的;《    【  (四)违反有】关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其它行为 【      【项,目管: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!行为的参照上款的】规定:和其他?相关规定进行处【理 【 第?十一条 实行—项目经理(建造师)!、施工员、质—检员、安全员等主】要施工管理人员【和总:监理工程师、专业】监,理工程师押证上【岗制度?在工程开工前施工】单,位应将项《目经理(建造师)证!书押:在施工许可证—颁发:部门将施工员、【质检员、安全员证书!和总:监理工程师、专【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押!在建设工《程质量安《全监督?机,构待工程《竣工验收后退回 ! 第十二!。条 财政部门在审】核涉及财政性资金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】目决算时以及审【。计部门?在,审计:国,有资金或《者国有资金投—资占控股或者—主,导地位的建》设工程项目决算时应!严格执行宜》府办发[20—04]?77号文宜春市【本级:政府投(融)资工程!基建资金管》理办法和宜府办【发[200》1]9号文关—于加强对基建项【目审计监《督工:作的意见《的规定并严格—按照招标文件、投】标文件、中标通知】书,和施工合同进行【审核、审《计并将审核、审计报!告抄送?同级监察部门执【法监察机构 】      对于】设计变更造》。成工程总造价—增加2%以》上(含2%》。)或5万元以上【(含5万元)建设单!位未与施《工单位签订补充【合同或协议》。以及:补充合同或协议【。未经财?。政部门?备,案的不?得作为结算依据 】      】对于隐蔽工程签【证的造价《增加超过1》0万元以上(含1】0万元)事》前未报?告,。财,政和审计部门财政】和审计部门》未到现场进行察看】的不得作为结—算依据   !   建设单位签证!的材:料、设备单价应以宜!春市建设工》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和!同期市场行》情为准偏离市场行】情的不得作为—结,算依据 【 第》十三条? 监察部门应—加,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建!。设过程的监察—力度对工程》。决算价超过中—标价:1,。0%的建设工程【项目的审《核、审?计事项进行专项监】察对违反《本规定的建设—责任主体和有—关单位及其》从业人?。员,将会同?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根据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和规?章进行?。。处理 ? 【第十:四,条 各县、市、【区建设工程及市属国!有,资,金投:资建设的水利、交通!、公路工程建设工】。程项目参照本—办法执行 】 , :。 第十五条 —本办法自公布—之日起实《。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