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宜!春市建设工程项目】招标中标后监督管】。理办法(《试行:), 各—县,(市、区)人—民政:。府市政府各部—门    】  宜春市建设【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!监督:管,理办法(试行—)已经市政府第2】5次常务会议研究】通,过现印?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!实施 ?。      特【此通知 【二OO九年》五,月,三日 《 第一条 为【了进一步规》范建筑?市,场,秩序确保建设工程】顺利实施根据中【华,人民:共和:国,建筑法、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招标》投标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行政:监察法和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】等,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【 《 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用于市属国有【资金或?者国有资《金投资?占,。控股或者《主导地位的房屋【建筑:工,程项目和《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项目(以下简】称建设?工程项目《) 》 第三—条 本办法》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!招标中标后》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!设、勘察、设计、】施,工、监理《等单位执《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!和履:行投标承诺、工程合!同的情况进行监督】管理的?。一系列活动》 【 第:四,条 房?屋建筑工程和市【政基础设施工程的】市,行,政主管?部门:负责市?属建设工程项目【招标中标后的监督】管理工作市行—政监察部门负责【本建设工《程项目招标中标【。后的行政监察工【作 !第五条 建设单位】应严把设计变更和】隐蔽工程签证关对确!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!出变:。更单位说明理由确属!原,设计不能保证工【程质量要《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!误以及现场无法施】工,非改不可的设计单位!可以进行设计变更】设计变更不得—降低:。原设计标准设计【变更应由建设、监】理、施?工和设计单位四【家共:同确认签章经—施工图审查》通过并履《行下列程序》     】 (:一)涉及规划内容】的变:更应报规划部门【审批; 》。      【(二)设计变更造】成工程?总造:价,增加2%以上(【含2%)或5万元以!上(含5万元)的建!设单位应《与施工单位签订补】充合同?并报财政《部门备案; —      (!三)隐蔽工程签证】的,造,价增加10万—元以上?(含10万元)的应!事前报告财》。政和审计部门—财政和?审计部门《应到现场进行察【看 《。      未履行!上述程序的建设单】位不:得,下发工?。程变: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!施有关?。单位不得事后审批、!。核准、备案 ! 《第六条? 建设?单位在?。招标文件和施工【合同中应明确—。。施工单位有下—列情形之一者—建设单位《可以解除合同— 《     (一【)施:工单位发生挂靠、转!包、违法分包的;】 ?  :    (二)由】。于施工单位》原因造成计划—工,。期进度延误》3个月的; 【      (】三)施工单位连续】两,个月以上不按—法律:、法规规定要求发放!工,人工资或因其—造成工?。地工人?。群体上访恶性事件】。的(因被拖欠工程】款引:发的除外);—    【  (四)施—工单位派驻》现场的项《目经理(建造师【)、施?工员:、质检员、安—全员、材料员等主】要,施工管?理人员与投标承【诺的人员不一—致,的(办理了变更手续!的,除外);  ! ,  : (五)施》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!承,诺及合约职责与【义务:。的 !第七条 勘察、设计!单位应对《勘察:、设计成《果的质量负责由【于,勘察、?。设计重?大失误造《。成工:。程造价变更》勘察、设计单位应承!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!偿责任对《于频繁更改设计造】成该工程造价累计】增加5%以上(含5!%)的对勘察—、设计单位记不良】行为一?次并将其不良行为】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! 】第八条 施》工单位派驻现—场的项目经理—(建造师)》、施工员、质检员、!安全:员、材?料员等主要施工管】理人员?必须与投标承诺【的人员?相一致不《得擅自?变更:因刑事?犯罪、死亡》、伤病丧失履约【能力、辞职》等,特殊原因确需—更,换的所变更人员【的资格、业》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!标条件且必须经【建设单位同意报建】设工程招《标,投标:监,督,管理机构《备案并将《经备案的新更替人】员的相关资》料分别报施工许【可证颁发《部门和工程质量安】全监督机构》跟踪监督 【      项目】经理:(,建,造师)在工程—。未竣工验《收前无正当》理由提出辞》。。职的自其辞职之【日起两年内不得【在我市?行政区域内以项【目经理(建造师)】。的名义参与建设【工程招投标活动 】。 【第九:条 建设、》勘,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等单位有!下列行为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进》行处罚将其不—良行为记入单—位,的诚信档案并在信息!网上公布对涉及到的!国家机?关公务人员由监【察机关追究其纪律】责任 》    《  (?一)建设单位违【反规定?指定分包单位的;】  》 ,。   ?(二)建设单位【未,。按第五条规定履【行设计变更手—续擅自施工的—。; 《      (三)!勘察、设计单—位未按照有关规【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!制性标准进行—勘察、设计的—或,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!;     ! (四)中标候选人!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!的,或低价中标后拒【不履行?投标承诺延》误工期的; !  :   (五)—施工单?位,转包、违法分—包或违反投标承诺】分包工程的;— ? , ,  :  (六)施工【单位违反《第八条规定更换项目!。经理及项《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!员的; 》  ?。 ,   (七)—监理单位未履行【监理职责、监—理人员未到》岗、监理《报告弄虚作假、项目!总监理工程师—和监:理工程师未进驻施】工现场的以》及未按?规定进行签》字,的; 《      (八!)建: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单位在施工过程】中,。擅自更?改设计、扩大概算】、降低工《程质量标《准或未?能按合同《。履约造成损失的; !  《  :  :(九)建设、施工、!监理等单位》串通签证虚假工【程量或工程造—价的;   !   (十)违【反有关法律》、法: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!行为 ! ,第十:条 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)在工】程,实施过?程中有下《列,行,。为的除按有关法【律、:。法规进行处罚外将】其不良行为记入【个人诚?信,档案: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!      (!一)施工现场管【理不到位的; 】     — (二?)项目经《。理(建?造师)本人未经建】。设单位同意》一个月?少于20天》在,。施工:现场进行管》理的;  】    (三—),与,有关单位管》理人员串通签证【虚假:工程:量或工程造》价的; —     》 (四)违反有关法!规、规章规定的其】它行为 》     — 项:目管: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!行为:的参照?上款的规定和—其他:相关规定《进,行处理 ! 第十一》。条 实行项目—经理(建造师—),、,施工员、质检员、安!全员等主要》施,工管理人《员和总监理》工,程师、专业监理工】程师押?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!工前施工单》位应将?项目经理(建造【师)证书押在施【工许可证颁》发部门将《。施工员、《质检员、安全员证书!和,总监理?工,程师、专业监理工】程师证书押在建设工!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!待工程竣工》验,。收后:。退回 — 第》十二条 财政—部门在审《核涉及财政》性资金投资》的建设?工程项目决算—。。时,以及审计《部门在审计国—有资:金或者国有资金【投资:占控股或者》主导地位的建—设工程项目》决算时应《严格执行宜》府办发[20—04]77号文【宜春市本《级政府投(融)【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!。办法和宜府办—发,[2001]9号】文关于?。加强对基建》项目审?计监:。督工作的意见的【规定:并,严格按照招标文件、!。投标文?件、中?标通知书和施工合】。同进行审核、审计并!将审核、审》计报告抄送同—级,监察部门执法监【。察机构 《  《    对于设【计变更造成》。工程总造价增加【2,%以上(含2%【)或5万元以—上(含5万》元)建设单位—未与施工《单,位签订补充合—。同或协议以及补充】合同:或协议未经财政部门!备案的不得作为【结算依据《 :   《   对于》隐蔽工程《签,证的:造价增加超过10】万元以上《(含10万元)【事前未?报告财政《和审计部门》财政和审《计部门未到现场进】行察看的不得作为结!算依据 —      建设】单位签证的材料、】设备:单价:应以宜春市建—设工程造价》信息指导价》和同期市《场行情?为准偏离市场行情】的,不得:作为结算依据 ! , ? 第十三条 —监察部门《应加:大对建设工程项【目建设过程的监察力!度对工程决算价超过!中标价?10%?的建设工程项目【的审核、审计事项进!行专项监察对—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责!任主:。体,。和有关?单位及其从业人【员将会同《。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根据有【关法律、《法规和规章进行处】理 【 第十四条 各县!、,。市、:。区建设工程及—市属国有《资金投资建设—。的水利、交通、公】。路,。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参!照本办法执行— 《 《第十五条《 本办?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