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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建【设工:程项目招标中标后】监督:。管理办?法(试?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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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—市、区)人民政府市!政府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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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宜《春市建设工》程项目招标中标【后监督管《理,办法:(试行)《。已经:市,政府:第25次常务会【议研究通《过现印发《给你们请《。认,真组织实施》
》 特此通》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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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—九年五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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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【进一步规《。。范建筑市场》秩序确保建设—工程:。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建筑—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招标:投标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行政《监察法和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审计—法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》
— 第二条 —。本,办法适用于市属【国有资金或》者国有资金投资占】控股:或者主?导,地位的房《屋,建筑工?程项目和市政基【础设施工程》项目(以下简称建设!工程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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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?。。的建设?。工程项目招》标中:标后的监督》管理是指对建—设、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等单位执行工【程建设法律法—规和履行投标—。承诺:、工程合同的情【况进行?监督:管理的一《系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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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条 房屋建!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的市》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市属》建设工程《项目招?标中标后《的监督管理工作【市行政监察》部门负责本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!标,后的行政监》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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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。条 :建设单?位应:严把设计变更—和隐蔽工程签证关对!确需:设计变更的应—由提出变《更单位说明理—由确属原设计不【能保:证工:程质量要求设—计遗漏和确有错【误以及现场无法【施,工非改不可的设计单!。位,可以进行设计变【更设计变更》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!设计变更应由建【设、:监,理、施工和设—计单:位四:家共同确认签章【经施工图审》查通过并《履行下列程序—。
:。。 》 (一)涉及【。规划内容的变—更应报规划部门审】。批;
! (二)设计【。变更:。造成工程总造价增】加2%以上(含【2%)或5万元【以,上(含5万》元)的建《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!签订补充合》同并:报财政部门备—案;
! (三《)隐: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!加10万《元以上(含10【。万元:)的应事前报—告,财政和审《计部门财政和—审计部门应到现【场进行察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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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《 未履行上述】程序的建《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!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!实施:有关单位不得事后审!批、核准、》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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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 建设单!位在招?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!应明:。确施工单位有—下列情形之一者【建设单?位可以解除》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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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施工单【位发生挂《靠、转?包、违法分包的;】
《 《。 (二)由于—施,。工,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!期进度延《。。。误3:个月的;
— 【(三)施工》单位连续两个—月以上不按》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!发放工人工资或【因其造成工地—工人群?体上访恶《。性事件的(因被【拖欠工程款引发的】除外)?。;
】 (?四)施工单位派【驻现场?。的,项目经理(》建造师)、施工员】、质检员、安全员】、材料员等主要施工!管理:人员与投《标承诺的人员不【一致的(《办理了变《更手:。续的除外);—
《 (五【)施工单位拒不履】行投标承诺及合【约,职责:与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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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七条 勘察、设计单!位应对勘察、设计成!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!察、设?计重大失误造—。。成,工程:造价变更勘察—、设计单位应承担相!关,责,任和相应赔偿责任】对于频繁更改—设计造成该工程【造价:累计增加5》。%以:上(含5%)的对】勘察:。、,设计单?位记不良行为—一次:。并,将其不良《行为记入单位的诚】信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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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施?工单位派驻现场的】项目经理(建造师)!。、施工员、质检员、!安全员、材料员【等主要施工管—理人员?必须与?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!致不得?擅自变更因刑—事犯罪?、死亡、伤》病丧失履约能力、辞!。职等特殊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!。更人员的资格—、业绩和信誉不得低!于中:标条件且必须经【建设单位同意报建】设工程招标投标监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将!。经备案的新更替人】员的相关资料分别报!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!和工程质量安全监】督机构跟踪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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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项目经理(建【。造师)在工程未【竣工验收前无—正当理?由提出辞职的自【其辞职?之日起两年内不得】在我市行政》区域内?以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的《。。名义:。参与建设工程招【投标活动
》
【第九条 建设、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。理,。等单:位有下列行为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进【行处罚将其不良行】为记入?单位的?诚,信档案并《在,信,息网上公布对涉及】到的国家机关公务人!员由监?察机关追究其纪【律责任
— ? ?。(一)建设单位【违反规定《指,定分包?单位的;
】。 》(二)建设单位未按!第五:条规:。定履行设计变—更手:续擅自施工的—;
! (三)勘察、【设计单位《未按照?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!建设强制《性标准进行》勘,察、:设计:的或随?意进行设计变更的;!
: ? (四—。)中标候选人无正当!理由放弃《中标的或低》价中标后拒不履行投!标承诺?延误工期的;
【
】(五)施工单位转】包,、违法分包或违【反投:标承诺?分,包工程的;
】 《 (六《)施工单位违反第八!条,。规定更换项》目经:理及:项目的?其他主要管理人员】的;
》 》 (:七)监理单位未履行!。监理职责、监理人员!未到岗、监理报告】弄虚:作假:、项:目总监?理工程师和监—理,工程:师未进?驻,施工现场的以及未】按规定进行》签字:的;:
: ,。 ? (八)建设】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!。擅自更?改,设计、扩大概算【、降低工程质—。量标准或未能按【合同履约《造成损失的;
【
》 (九)建设、!施工、监理等单位】串,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!工程造价的;
!。 (十)!违反有关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规:定的其它行为—
】第十条 项目经理】(建造师)在工【程实施过程中有【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!法,律、法规进行—处罚外?将其不良行》为记入个人诚信档】。案,并在信息网上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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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施工现场管!理,不到位的《;
— (》二)项目《经理(建造师)本】人未经建设》单位同意一个—月少于20天在施工!现场进行管理的【;,
: :。。 (三)与!。有关单位管》理人员?串通:签证虚假《工程量?或工程造价的;
! 【(四)违反有关法】。。规、:规章规定的其—它行为
】 项目管【理,的其:。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!参照上款《的规定和其他相【关,规定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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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一条: ,实行项目经理(建】。造师)、施工员、】质检员、安全员等主!要施工?管理:人员和总《监理工程师、专业】。监理工程师》押证上岗制度—在工程开《工前施工《单位应将项目经【理(建造师》)证书押在施工许可!证颁发部门将施【工员、?质检员、安全员【证书和?总监理工程师、专业!。监理工程师证书押在!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!。督机:构,待工程竣工验—收,后退回
! 第十二条 【财政部门在》。审核涉?及财政性资》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!目决算时以及审计部!门在审计国有资金或!者国有资金投资【占控股或者主导【地位的建设工程【项目决算时应严格】执行宜府办发[2】0,04]77》号文宜春市本级【政府投(融》),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!办法和宜府办发【[200《1]9号《。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!目,审计监督工作的【。意见的规定并严格】按照招标文件、投】标,文,件、中标通知书和】施工合同进行—审,核、审计并将审【。核、审计《报,告,抄送同级监》。察部门执法监察【机构
— 对于设计!变更造成工》程,总造:价增加2%以上【(含2%《)或5?万元以上(含—。5万元)建设—单位未?与施工单《位签:订补充合同》。或,协议以及补充合同】或协议未经财政部】。门,备案的不得作—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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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!于,隐蔽工程签证的【造价增?加超过1《0万:元以上?(含10万元)事前!未报告?财政和审计部门【财政和审计部门【未到现场进行察看】。的不得作《。为结算依《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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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建设单位《签,证,的材:料、设备单价—应以宜春市》建设工程造》价信息指《。导价和?同期市场行情—为准偏离市场行情的!不得作为结算—。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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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 监察!部门应加大》对建设?。。工程项?。目建:设过程的监察—力度对工程决算【价超过?中标价10》%的建设工程—项,目的审?核、审计事项—进行专项监察对【违反本规定》的,建设责任主》体和有关单位及【其从业人员将会同】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根据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和规章进行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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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条 各县、【市、区建设工程【。及市属国有资金投】资建设的水利—、交通、公路工程】。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!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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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五,。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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