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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【建设:工程项目招标中【标后监?督管理办法(试【行) ?
各》县(市?、区)人民政府【市政府各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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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宜春—市建:设工程项目招标【中标后监督管—理办法(试行)【已经市政府第—25次常务》会议研究通过现【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!织实施?。
《 特此》通知
—二OO九年五—月三日
第】。一条: ,。为了进一步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】。确保建设工程顺利】实施根据中》华,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】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招标投标法、】中华人民共和国【行,政监察法和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审计法等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结【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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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《 本办法适用于市】属国有资《金或者国有资—金投资占控股或者】主导地位的房屋建】筑工程项目和市【政基础设施工程项】目(:以下简称建设—工程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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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的建设》工程:。。项目招标《中标后的监督管【理是指对建设、【勘察: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等—。单位:执,行工:程建设法《律法规和履行投【标承诺、工程合同的!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!一,系,列活动?
【 第四?条 房屋建》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的市行政主管!部,门,负责市属建设—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!的,监督管理工作市行】政监察?。部门负责本建—设工程?项目招标中》标后的行政》监察工?作
】 第五条 建设单】位应严把《。设,计变更和《隐蔽工程《签证关对确需—设计变更的应—由提出?变,更单:位说明理由确属【原设计不能保—证工程?质量要求《设计遗漏和确有【错误以及现场无法施!工非改不可》的,设计单位《可以进行设》计变更设计》变更不得降低—原设计标准》设计变更《应由:建设、监理、施工和!设,计单位四家共—。同,确认签章《经施工图审查—通过并?履行下?列程序
! (一)涉【及,规,划内容的《变更:应报规划《部门审批;
】 《 (二)设—计变更造《成,工程总造价增加2%!以上(含2%—)或5万元以上(】含5万元《。)的建?设单位应与施工单】位签:订补:充合同并报财政【部门备案;》
— , (三)》隐蔽工程签》。证的:造价增加10万元以!上(含10万元)】。的应事?。前报告财《政和审计部门财政和!审计部门应到现【场进行?察看
【 , , 未履行上述【程,序的建设单位不得】。。下发工程变更单设计!变更不得实》施有关单位不得【事后审批、核—准,。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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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六条 建》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!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!工单位有下列情【形之一者《建设单位可以—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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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?)施工单位发生挂】靠、转包、违法分】包,的;
】 (二)—由于施工单位—原因造成计划—工期进度延误3【。个月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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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—施工单位连续—。两个月以上》。不按:法律、法规》规定要求发放工人】工资或因其造成工】地工人?群,。体上:访恶性事件的(【因被:拖欠工程《款引发的除外)【;
? —。 (四)施工—。单位派驻现场—的项:目,经理(?建造师)、施工员】。、质检员《、安全员《。。、材料员《等主要施工管—理人员与投》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!的(办理了变更手续!的除外)《;
【 ,。 (五)施—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!。承诺及合约职责【与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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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勘,察、设计《单位:应对勘察、设计成】果的质?量负责?由于勘察《、设计重大失误造】成工程造价变—更勘察、设计单位应!承担相关责任和相】应赔偿?责任对于频繁—更改设计《造成该工程》造价累?计增加5《%以上?。(含5%)》的对勘察、设—计单:位记:不良行为《一次并?将其不良行为—记入单位的》。诚信档案
!。
第八条— 施工单位》派驻现?场的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)、【施工员、质》检员:、安全员、》材料员等主要—施工管理人员—。必须与投标承诺【的人员相一致不得】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!。。、,死亡、伤病丧失【履约能力《、辞职?等特殊原因》确需更换的所—变更人员的资—格、业?绩,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!条,件且必须经建设【单位同意报》建设工程招标—投标监督管理机构】备案并将《经备案的新更替人】员的相关资》料分别?报施工?。许,可证颁发部门—。和,工程质量安全监督】机构跟踪监督—
? 》 项目经理(建造】师)在?工程未?竣工验?收前无?正当理由提》出辞职的自其辞【职之日起两》年内不得在我—市行政区域》内以项目经理(建造!师)的名义参与建】。设工程?招投标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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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《。条 建设、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等】单位有下列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规进?行处罚将其》不良行为记入单【位的诚信档案并在信!。。息网上公《布,对涉及到的国—家机关公务人员由监!察机:关追究其纪律责【任
? — (一)建设单位】违反规?定,指,。定分包单位的;
! ,。 《 (二《。)建设单位未按【第五条规定履行设】计变更手续擅—自施工的;
【 (】三)勘察、设—计单位未按》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!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!。行勘察、设计的【或随意进行》设计变更《的;
》 (【。四)中标候》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!中标的或低价中标后!拒不履行投标—承诺:延误工期的;
! : (》。五)施工单位转包】、违法分包或违反】投标承诺分包工【程的;
》 【(六:),施工单?位违反第八条规定】更换:项目:经理及项目的其他】主要管理《人员的;
【 ? (七)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】理职责、《监理人员未到—岗,、监理报告弄虚作】假、项目总监理【工程师和监理—工程师?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!及未按规定进—行,签字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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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八)建设、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【单位在施工》过,程中擅自更改—设计、扩大概算、降!低工程质量标准或】未能按合同履约【造成损?失,的;
【 (九—)建:设、施工、》监理:等单位串《通,。签,证虚假工程量—或工程造价的;
! ? (》十)违反有关—法律、?法规:、,规章:规定的其《它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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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项目》经理(建造师)在工!程实施过《程中有下列行—为的除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进行处【罚外将其不良行为】记入个人《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!上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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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】)施工现场》管理不到位》的,;
? (二!)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本人未—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!月少于20天在施】工现场进行管理【的;
《 : (三)与!有关单位管理人【员串通签《证虚假工程量或【工程造价的;—
? (【四,)违反有关》。法规、规章规—定的其它行》为
】 项目管理的【其它人?员有上?述行:为,。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!其他:相关规定进行处【理
】 第十一条 —。实行项目经理(建】造师)、施》工员、质检员、安全!员等主要《施,工管理人员和—总监理工程师、【专业监理《工程:师押证上岗制—。度在:。工程开工前施工单】位应将项目》经理(建造师)【证,书押在?施工许可《证颁发部门将施工员!、质检员、》安全员证书》和,总监理?工程:师、专业监理工【程师证书押在建【设工程质量安全【监督机构待》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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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二条 财政部门【在审核涉及财政【性资金投资的建【设工程项目决算时】以及审计部门在【审计国有资金—或者国?有资金?投资占控股或者主】。导地位的建设—。工程项?。目决:算时:应严格执行》宜府:。办发[?200?4]77号文宜【春市本级《政府投?(融)?资工程基建》资,金管理办《法和宜府办发[20!。01]9号文关于加!强对:基建项目《审,计监督工《作的:意,见的规定并严格【按照招标文件、投标!文件、中标》。通,。知书和施《工合同进行审核、审!。计并将审核、审计报!告抄:送同级监《察部门执《法监:察机构?
!对于设计变更造成】工程总造《。价增加?2%以?上(含2《%):或5万元以》上(含5万元)建】设单位?未与施工单位签【订,补充合?同或协议以及—补,充合同或协》议未经财政部门备案!的,不得作为结算依【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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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对于:隐蔽工程签证—的造价增加超过10!万元以上《(含:10万元)》事前未报告财政和】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!部门未到《现场进行察看的不】得作为结算依—据
? 》 建设单位签【证的材料《、设备单价应以宜春!市建设工程造价【信息指?导价和同期市场【。行,情为准偏离市场【行情:的不得?作为结算依》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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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监察部门应【加大对建设》工程:项目建设《。过程的?监察力度对》工,程决算?价超过?中标价10%的建设!工,程项目的审核—、审计事项进—行专项监察对违反】本规定的建设责任】主体和有关单位及其!从业人员将》。。会同有关《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!关法律、《法规和规《章进行处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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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四》条 各?县、市、区建—设工程及市属国有资!金投资建设的水利】、交通、公路工【程,建设工程《项目:参照本办《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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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。条 本办法》。自公布之日起—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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