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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《春市建设工程项【目招标中标后监督】管理办?法(试行《) :
各》县(:市,、区:)人民政府市政府】各部门
【 : 宜春市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】中标后监督管理办】法,。(试行)已经市【政府第25次常务会!议研究通过现印【发,给你:们请认?真组织实施
! ?特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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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九年五月!。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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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。了进一步规》范建筑市场》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!利实施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建,筑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招标投标法—、中华人《民共:和国:行政监察法和中【华,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!有,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,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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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, 本办?法适用?于市属国《有资金或者》国有资?。金投资占控股—或者主?导地:。位的房屋建筑—工程:项目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项目—。(以下简称建设工程!项目)
!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的建设工】程项目招标中标后】的监:督管:理是指对建设、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等单位执行—工程建设法律法规】和履行?投标承?诺、工?程合同的情况进行】。监督管理《的一系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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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: 房:屋建筑工《程和:。。市政:基础设?施,工程:的市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《市属建设《工程项?目,招标中标后的监督】管,理工:作市: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!。建设工程《项目招标《中标后的行政监察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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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: 建设单位应严把设!计变更?。和隐:蔽工程签证》关对确需设计变更】的应由提《出变更单位说明【理由确属原》设计不能保证工【程质量要求设—计遗漏和确有错【误以及现场》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!设,计单位可以进—行设计?变更:设计变?。更不:得降低原设》计标准设计变更【应由建设、监理【、,施工和设计单位【四家共同确认签章经!施工:图审查通过并履【。行下列?程序
》 《。 (?一)涉及规划内容】的,变更应?报规划部门审批;】
》 (二)设】计变更?造成工?程总造?价增加2%以—上(含2%》)或5万《元以上(含5万元)!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!单位签订补充合同】并,报财政部门备—案,;
》 (三)隐!蔽工程?签证的造价增—加1:0,万元以上(含10】万元)的应事前报告!财政:。和审计部《门财政?。和审计?部门应到现》场进行察看》
: 《 未履行上述程!序的建?设单位不得下发工】程变:更单设计变更不得实!施有:关单位?不,得事后审批、—核准:、备案
! :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!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!中应明确施工—单位有下《列情形之一者建设】。单位可以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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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一)!施工:。单位发生挂》靠、转包、违—法分包?的;
】。 (二》),由于施工单位原因】造成计?划工期进度延—误3个?月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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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。 , :(,三)施工单》位连续两个》。月以上不按法律、法!。规规定要求》发放工人工资—或因其造成工—地工人群《体上访恶性》事件的(因》。被拖欠工程》款引发的除外)【;
? : (—四)施工单位—派驻现场《的项目?经理(建造》师)、施《工员、?质检员、安》全员、材料员—等主要施工管—理人员与投标承诺】的人员?不,一致的(《。办理了变更手续的】。除外);
【 (【五)施工《单位拒不履》行投标承诺及—合约:职责:与义务?的
!第七条 勘察—、设计?单位应对勘察、设】计成果的质》量负责由于勘察、】设计重?。。大失误造成工程【造价变?更勘察、设计单【位应承担相关责任】和相应赔偿责—。任对:于频繁更《改设:计造成该《工程造价累计增【加5%?以上(含《。5%)的对》勘察、设计单位【。记不良行为一次【。并将其不良行为记】入单位的诚信档【案
!第八条 《施,。工单位派驻》现场的项目经理【。(建造师)、施【。工员、质检员、【安全员、《材料员?等,主要施工管理人【员必须与投标—。承,诺,的人员相一致—不,。得擅自?变更因刑事犯罪、】死亡、伤《。病丧失履约》能力、辞职等—特殊原因确需更换】。的所变更人》。员的资?格,、业绩?和信誉不得低于中】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!单位同意报》建设工程招标投【。标监:督管:理机构备案并将【经备:案的新更替人—员的相?关资料分别报施工许!可证颁?发部:门和工程质量安全】监督机构跟踪—监督
】 项目经—理(建?造师)在工程—未竣工验收前—无正当理由》提出辞职的自—其辞职之日起两【。。。年,内不得在我市—行政区域内》以项目经理(建【造,师):的名义参与建设工】程招投标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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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【条 建设、》勘察、设《计,、施工?、监理等单位有下列!行为依?照,有,关,。法律:、法规进《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!记入单?位的诚信档案—并在信息《网上公布对涉及到的!国家机关《公务人员由监—察机:关追究?其纪律责任
】 (【。一,。。)建设单位违—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!的,;
【 (《二)建?设,单,位未按第《五条规定履》。行设计变更手续【擅自:施工的?;
《 》 (三)勘察、设计!单位未按照有关规】定要求和工程—建设:强制:性标准进行勘察、设!计的或?随意:进行设计变更的【;,
— (《四)中标候选人【无正当理由放—。弃,中标的或低价中标】后拒不?履行投标承》诺延:误工期的;
! ? (五)施工【。单位转包、违法分】包或:违,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!的;
】 (六)施【工单位违《反第八条规定更换】项目经理及项目的】其他:主要管理人员的【;,
《 (七【)监理单位未履【行监理职责、监【理人员未到》岗、监理报告弄虚作!假、项目总监理工程!师和监?理工程师未进驻【施工现场的以—及未按规《定进行签字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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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八)建】设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!中擅自更改设计、】扩大:概算、降低》工程质量标准—或,未能按合同履—约造成损《。失的;
【 ? (?。九)建设、施工【、监理等单位串【通签证虚假》工程量或《工程造价的;
! (十】)违反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规定的其它行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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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条? 项目?经,理(建造师)在工】程实施?过程中有下》。列行为的除按有关】法律、法《。规进行处罚外—将其不良行为—记,。入个人诚信档案并】在信息?网上公布
【 (一)!施工:现场管理不》到位的;
! (二—。。)项目经理(建造师!)本人未经建设单】位同意一个》月,少于20天在施【工现场?。进行管理的》;
》 : (三)与【有关单?位管:理,人员串通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】工程:造,价的:;
【 (四)违反有!关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其它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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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项目管理的其它】人员有上述行—为的参照上款的规】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!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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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《一条 实行项目【经理(?建,造师)、施工员、质!检员、安《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!人员和总监理工程】师,。、专业监理工程师押!证,上,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前!施工单?位应将项《目,经理(建造师—)证书押《在施工?许可:证颁发部门将施【工员、?质检:员,、安:全,员证书和总监理【工程师?。、专业监理》工,。。程师证书押在建【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!。。机构: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!回
!第十二?。条, 财政部门在审【核涉及财政性资金】投资的建设工—程项目决算时以及】审计部门《在审计?国有资金或》者国:有资金投《资,占控:股或者主导地—位的建设《。。工程项目决算时【应严格?执行:宜府办发[》。2004]》77号文宜春市本】。级,政,府投(融《)资工程《基,建资金管《理办法和《宜府办?发[2001]9】号文关于加强对【基,建项目审计》监督:工作的意见》的规:定并严?。格按照招标》文件、?投标文件、中—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!进行审核、审计【并,将审核、审》。。计报告抄送》同级监察部门—执法监察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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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!程总造价增加—2%以上(含2%】)或5万元以上【(含5万《元)建设单位未【。与施工单位签订补】充合同?或协议以及补充合】同或协议未经财政部!门备案的不得作【为结算?依据
! :对于隐蔽《工程签证的造价【增,。加超过10万元以】上(含10》万元)事前》未报:告财:政,和审计?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!未到现场进行察看】的不得作《为,结算依据
! 建设单位】签证的材料、—。设备单价应以宜【春市建设工》程造价信息指导【价和同期《市,场行情为准》偏离市?场,行,情的不得作》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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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三条 监察部—门应:加大对?建设工程项目—建设过程的监察力】度对:工程决算《价超过?中标价10%—的建设工程项—目,的审核、审计事【项,进行专项《监察: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!责,。任主体?和有:关单位及其从业【人员将会同有—关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根据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和规章?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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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各县、!市、区建设工程及市!属国有资金投资建】设的水利、交—通、公路工程建【设工程项目参照本】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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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 本办法自【公布:之,日,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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