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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宜春市【建设工程《项目招标中标后【。。监督管?理,办法:(试行) 》 各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府市】。政府各部门 !     宜—春市建设工程项目】招标:。中标后监督》管理办法(》试行)已经市政【府第25次常务会】议研究通过现—印发: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!。。。施,    》  特此通知 】 二OO九—年五月三《。日 》第一条 为了进【一,步规范建《筑,市,场秩序确保建—设工程顺利》实施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建筑法、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招标投标【法、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行政监》察法和?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!法等: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,本,办法 】 第二条 本办法!。适用于?。市属国有资金—或者国有资金—投资:占控股?。或者主导《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!项目和市政基—础设施工程项目【(以下简称建设工程!项目) 《 第三!条 :本办法所《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!标中标后的》监督管理是指对【建设、?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等单》位执行工程建—设,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!承诺、工《程,合同的情况》进行监督管理的【一系列活动》 第!四条 房屋建—筑工:。程和市?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市行政—。主管部门负》责市属建设工程项】目招标中标后—的监督管理工作【市行政监察》部门负责本建设工】程项目招标》中标后的行政监察工!作 【 第?五条: 建:设单:位应严把设计—。变更和隐蔽》工程:签证关对确需设【计变更的《应由提出《变更单位说明理【由确属原设计不【能,保证工程质》量要求设计遗—漏和确?有错误以及现—。场无法施工非改【不可的设《计单位可以进—行设计变更设计【变更不得降低原设】计标准设计变更应】由建设、监理、施工!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!确认签章经施—。工图审查通过并履行!下列程序 【     》 (一)涉及规划内!容的变更应报—规划部门审批; 】 :     》 (:二)设?计变更造成工—程总造价增加—2%以上(含2%】)或5万元》。以,上(:含5万元)的建【设单位应与施—工,。单位:签,订补充合同》并报:财政部?门备案; —    》  (三《)隐蔽工《程签证的造价—增,加10万元以上(】含,10万元)的应【事前报告财政—和审计部门财政和】审计部门应到现场】。进行察?看 : , ,   ?   未《。履行上述程》。序的建设单位—不得下发工程—变更单设计变—更不:得实:施有关单《。位不得事后审批【、核准、备》。案 — ?第,六条 建设单位【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】合同中应明确施【工单位有下》列情形之一者建【设单位可以解除【合同   】   (《一):施工单?位发生挂靠、转【包、违?法分包的; !     (二)由!。于施工单位原因造】。成计:划工期进度延误【3个月的;》      !(三)施工单位连】续两个月以上不【按法律、《法规规定要求发放】工人工资《或,。。因其造成工地工人】群,体上访恶性事件【的(:因被拖欠《工,程款引?发的除外);—     】 (四?)施工单位派驻现】场的:项,目经理?(建:造师)、《施工员、质检员、安!全员、材料》员,等主要施工管—理人员与投标承【诺的人员不一致的(!办理了变《更手续的除》外); 》      (】五,。)施:工单位拒不履—行投标?承诺及合约》职责与义务的 】 ? 第《七条:。 ,勘察、设计》单位应对勘察、【设计成果的质量【负责:由,于勘察、设计重大】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!更勘察?、设计单位应承【担相关责任》和相应赔偿》责任对于频繁更改设!计造成该工程造价累!计增加5%以上(】。含5%?)的对?勘察、设计单位记】不良行为一次并【将,其不良行为记—入单位的诚信—档案 ! 第:八条 ?施工: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!经理:(建造师《)、施工员、质检】员、安全员、材料】。员等主要《施工管理人员必【。须与投?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!不得擅自变》更因刑事犯罪、【死亡、伤病》丧失履约能力—、辞:。职等特殊原因—确需更换的》所变:更人员的资格—、业绩和《信誉不得低》于中标条件》。且必须经建设—单位同意《报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监督管《理机构备案并将经】备案的新更替人员】的相关资《料分别报施工许可】证颁发部门和工程质!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!监督 —     项目经】理(建造师)在工程!未竣工验收前—无正当理《由提出辞职》的,自其辞职之日起两】年内不得在我—市行政?区域内以项目经理】。(,建造师)《的名义?参与建设工》程招:投标活动 【。 第—九条 建《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!有下列行为依照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进》行处罚将其》不良:行,为记入单位》的诚信档《案并在信息网—上公布对涉及到的】国家机关公务—。人员由监《察,。。机关追究其纪律【责任 《     — (一)建设单位】违,反,规定指定分》包单:位的; 《 ,  ?    (》二)建设单位未【按第五条规定履行】设计变?更手续擅《自施工的; 】      (三】),勘察、?设计单位未按照有】。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!设强制性标准—进,行勘察、设计的或随!意进:行,设计变更的》; 《      (四)!中标候?选人:无正当理由放—弃中标?的,或低价中标后拒不】履行投标承诺延误】工期的; 】     (—五)施工单位—转包:。、,违法分包或违反【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!;  —    (六)【施工单位违》反,第,八条规定更》。换项目经理及—项,目的其他主要—管理人员的》;     ! (七)监理单【位未:履行监理职责、监理!人员未?到岗、监理报告【弄虚作假、项目总监!理工: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!进驻施?工,现场的以及》未,按规定进行》。。签字的;《   —   (八》)建设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单位在施【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!计、:扩大:概算、降《低工程质量标—准或未?能按:合同履?约造成?损失的; 》  《    (九—)建设、施工—、监理等单位串通签!。证虚假工程量—或工程造价的;【 ?     》 ,(十)违反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的其它行为 — 》 :第十条 《项目经理(建—造,师)在工程》实施过程中》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!关法律、法》规进行处罚外—将其不良行为记【。入个人诚信》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!布 《      (【一)施?工现场管理不到【位的;   !   (二》)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本人未—经建设单位同意一】个月少于2》0天在施工现—场进行管理的; !   《   (三)与【有关单?。位管理人员串通签】证虚假工程量或工】。程造价的; —     【 ,(,四)违反有关法【规,、规章规定的其【它行为  】    项》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!。上述行为的参照上】款的规定和其他相】关规定进行》处理 — : 第十一》条, 实行项《。目经:理(建造师)、施】工员、质检员、安】全员等主《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!监理工程师、专业监!理,工,程师押证上岗制【度在工程开工—前施工单位》应将项目经理(【建造师)证书押在施!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将!施工员、质检员、安!全员:证书和?总监理工程》师、专业监理—工程师证书》押,在建设工程质量【安,全监督机构待工【程竣工验收后退回】 — 第十二条 【财政部门《在审核涉及财政【性资金投资》的建设工程项目决】算时以及审计部门】在审计国《有资金或者国有【资金投资占控股或】者主导地位的建【设工程项目决算时】应严格执行宜—府办:发[2004]7】。7号文宜春》市,本级政府投(融)资!工程基建《资金:管理办法和宜府办】发[2001]9号!文关于加强对—基建项?目审计监督工作的】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!照招标文《件、投标文件、中】标通知书和施工合】同进行审核》、审计并将审—核,、审计报告抄—送同:级,监察部门执法监【察机构? :      对】于设计变更造—成工程?总造:价,增,加2%以《上(含2%)—或5万?元以上(含5万元】)建设单《位未与施工》单位签订补》充合:同或协?议以及补充》合同或协议未经财】政部门备案的不得】作为结算依据 【  《    对于—隐蔽工程签证的造】价增加?超过10万》元以上(含10万】元):事,前未报告财政—。。和审计部门财—政和审?计部:门未到现场进行察】看,的不得作为结算【依据   】   建设单—位签证的材料、【设备单价应》以宜春市建设工程】造价:信息指导价和—同期市场行情—为准偏?离市场?行情的不得作为结算!依据 《 第十】。三条 监《察部: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!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!力度对工程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1!0%:的建设工程项目【的审核?、审计事项进行专】项监察对违反本规定!的建设责任主体和】有关单位及其—从业:人,员,将会同?有关行政主管部【。门根据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进:。行处:理 》 《第,十四条 各县、【市、:区建设工程》及市属?国有资金投资建【设的水利、交通【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!项目参照本办—法执行? ? ? 第?十五:条 本办法》自,公布:之日起实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