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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【市建设工程》项目招标中标后【监督管理办法(【试,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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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市【政府各部《门,
《 宜春市建!设工程?项目:招标中标后监督管】理办法(试行—),已经市政府》第25次常》务会:议,研究通?。。过现:印发给?你,们请认真《组织实施
— 特此【通知:
《二OO九年五月【三日
第【一,条, 为了进一步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】。。确保建设工程顺利】实施:根据:中华人?民共和国建筑法、中!。华人民共和国招【标投标法《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监察法和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】。计法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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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市》属国有资金或者国】有资金投《资占:控,股或者主导地位【的房屋建筑工程项】。目和:市政基础设》施,工程项目(以下【简称建设工程项目)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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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《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!标,中标后的监督—。管,理是指对建》设、勘察、设计【、施工、《。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!建,设法律法《。规和:履行投标承诺、【工程合同的》。情况进?行监:督管理的一系—列活动
》。
《 第四条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!政基础设施工程的】市行:政主:管部:门负责市属》建设工程项》目招标中标》后的监?督管理?工作市行政监—察,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!项目招标中标—后的行?政监: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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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。 建设单位应严把】设计变更和隐—蔽工程签证》关对:确需设?计变更?的,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!明理由确属原设计不!能保证?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!漏和确有错误以及】现场无法施工非改】不可的设计单位【。可,以进:行设计?变更设计《变,更不得降《低原设?计标准设计变—更,应由建设、监—理、施工和设—计单位四家共—同确认签章经—施工图审《。查通过并履行下列程!序
! (一)涉及规【。划内容的变更—应报规划部门审批】;
? — (二)设计变更】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!2,%以上(含2—%)或5万元—以上:(含5万《元)的建《设单位应与施工【单位签订《补充合同并报财政】部门备案;》。
】 (:三)隐蔽工程—签证的造价》增加10万》元以上(含10万元!)的应事《前报告财政》和审计部门财政【和审计部门应到【现场进行察》看
》 未履行】上述程?。序,的建设单位不得下】。发,工程变更单设计【变更不得实施—有关单位不》得事后审批》。、核准、备案
】
—第六条 《建设单位在招—标文:件和施工合同中应】明,确施工单位有下【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!位可以解除合同
!。 — ,(一)施《工,单位发生挂靠、转】包、违法分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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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—(,二)由于施工单【位原因造成计划工】期进度延《误3个?月的;
! ?(三)施工单—位连续两个月以【上不按法《律、法?规规定要求发放【工人工资或》因其造成工地工【人群体上访恶性事】件的(因被》拖欠工程款引发【的除:外);
! (四》)施工单位派驻【现场的项目经—理(建造师)、施工!员、:质检员?、安全员、材料员等!主要施工《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!的人:员不一致的(办理】了变更手续》的除外)《;
? 《 (五)施【工单位拒不履行投】标承诺及合》约职:责与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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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勘察、设计单位【。应,对勘察、设》计成果的质量负【责由于勘察、设计重!大失误造成》工程造价变更—勘察:、设计?单,位应承担相关责任】和,相应赔偿责任—对于频繁更改设计】造成该工程》造价累计增加5%】以上(含5%—),的对勘?察、设计单》位记不良《行为一?次并将其不良行为记!入单位的诚信档案】
第!八条 施《工,。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!经理(建造师)、施!工员、质检》员、安?。全员、材料员等主】要施工管理人—员必须与《投标承诺《的人员相一》致不得?擅自变?更因刑事犯罪、【死亡、伤病丧—失履约能力、辞职等!特殊原因确需更【换的所变更人员【的资格?、业绩和信誉不【得低于中标》条件:。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!意,报建设工程招—标投标?监督管?理机构备案并将【经备:案的新更替人—员的相关资料分【别报施工许》可证颁发《部门和工程》质量安?全监督机《构跟踪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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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项目经【理(:。建造师)《。在工程未竣工验【收前无正当理由提出!辞职的自其辞职【之日起两年内不【得在我市《行政:区,域内以项目》经理(建造师—)的名义参与—建设工程招投标活】动
!。第九条? 建设、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等单《位有下列行为依照有!关,法律、法规进行【处罚将其不良行【为记入单位的诚【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!公,布对涉?及到的国家》机,关公:务人: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!纪律:责,任
— (一)建】设单位?违反规定指定分【包单位的;》
— :。 (二)《建设:单位未按第五条规】定履行设计变更手】续擅自施工的;【
? ? : (三)勘察、【设计单?位未:按照有?关规定要求和工程】建设强制性标—准进行?勘察、设计的或随意!进行设计变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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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?四)中标候选人无正!当,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低!价中标?后拒不履行投标【承诺延?误工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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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。 , (五)施工】单位转包、违—法,分包或?违反投标承》诺分包工程的;
!。 《。 , (六)施工单】位违反第《八条规定更换项目】经理及项目的—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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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七)监理《单位未?履行监理职责、【监理人员未到岗、监!理报:告弄虚?作假、项目总监理工!程师和监理》工程师未进驻施工】现,场的以及未》。。按,规定:进行签字的;
【
: 《 (八)建—设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?单位在施工过程【。中擅自更改设计、】扩,大概算?、降低工程质量【标准:或未能按《合同履约《。造成损?失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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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—九)建设、施—工、监?理,等单位串通》签证虚?假工:程量或工程造价【的;
— (十【)违反有关》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它行为
! 第十条 —项目经理(建造【师)在工程》实施:过程中?有下列行为》的除按有关法—律、法规进行处【罚外将?其不良行为记入个】人诚信档案并在【信息网上公布
! 》 (一)施工现【。场管理不《。到,位的;
— (【二)项目《经理(建造师—)本人未《经,建设单位同意一个】月少:于20天《在施工现场》进,行管:理的;?
】 (三?)与有关单位管理】人员串通签》证虚假工程量或【工程造价的;
】 (】。四)违反有关法规】、规章规定的其【它行为
! : 项目管《理的其?它人员有上述—行为的参照上款的】规定和其他》相关规定进行处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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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一条《 实行项目经理【(建:造师)、《。施工员?、质检员《、安全员《。。。等主要施工》。管理人员和》总监理工程师、专业!监理工程师》押证上岗制度—在,工程开?工前施工单》位应:。将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证书押在施工!许可证颁《发部门?将施工员、质检员、!安全员证书和总监】理工:程师、?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!押在建设工程质量】安全监督机构待工】程竣工验收》后退回
! , ,第十二?条 财政部》门在审?核涉及财《政性资金《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!决算时以及审计【部门在审计国有【资金或?者国: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!者主导地《。位的:建设工?程项目决《算时应严格执—行宜府办《发[2?004]77号文宜!春市:本级政府投(融)资!工程基建资金管【理办法?和宜府办发》[,2001]9号【文,关于:加强对基建项目【审计监督《工作的意见的—规定并严格按照【招标文?件、:投标文件、中—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!。进行审核、审计并】将,。审核:、,审,。计报告抄《送,同,级监察部门执—法监察?机,。构
》 : 对于设计变更!造成工?程总造价增加2%】。以上(含2%)或】5万:元以:上(含5万元—)建设单《位未与施工单—位签订补充合同【或协议?以及补充合同—或协议未经财—政部门备案的不得作!为结算依据
【 《 对于》隐蔽工程签证—的造:价增加超过10万】元以上(含10万元!)事前未报告财政】和审计部门》财政和?审,计部门未到现场进行!察看的不得》作为结算《依据
】 建设》单位签?。证的材料、》设备单价《应以宜春市建设工程!造价信息指导价【和同期市场行情为准!偏离:市场行情的不—得作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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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监察部《门应加?大对建设工程—项目建设过程的【监察力度对》工程:决算价超过中标价】10%的建设工程项!目的审核、》审计事项《进行专?项监察?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!责任主体和》有关:单位及其从业—人员将会同有关【行政:主管部门根据有【关,法律、法规和—规,章进行?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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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各县、》市、区?。建设工?程及市属《国,有资金投《资建:设的水利、交通【、公路?工程建设《工程项?目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! 第十五条 本办法!自公布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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