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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!标后监督《管理办?法(: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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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【。、区:)人民?政府市政府各—部门
】 宜春市—建设工程项目招【标中标后监督—管理办法(试行【)已经市政府第2】5次:常,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!发,给,你们请认真组织实】施
【 特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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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?O九年五《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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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了进?一步:规范建筑市场—秩序确保《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建筑法、中华!人,民共和国《招标投标法、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】政监察?法和中华人》民,共和国?审计法等有关法【律、法?。规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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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《于,市属国有资金—。或者国有资金投【资占控股或》者,主,导地位?的房屋建《筑工程项目和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!目(以下《简称:建,设工程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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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本办法所称【的建设工程项目【招标中标后》。的监督管理是指对】建设、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等单?。位执行工程建设【法律法?规和履行投标承【。诺、工程合》同的情况进行监督】管理的?一,系列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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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四条 房》屋建筑?工程和市《政基础设施》工程的市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市属建设工】程,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!督管理工《作市:行政:监察部门负责—本建设工程项目【招标:中标后的行政—监察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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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五条? 建设单位》应严把设《计变更和隐蔽工程】签证关对确》需设计变《。。。更,的应由提出变更单】位说明理由》确属原设《计不能保证》工程:质量要求《。设计遗漏《和确有错误以及现】场无法施工非改【不可的设计单—位可以?进行设计变更—设计变更《不,。得降:低原设?计,。标准设计变更应【由建设、监理、施工!和,设计单?位四家共同确认签】。章经施工图审查通】过并履行下列—。程序
》 (一】。)涉及规划内容的】变更:应报规划《部门审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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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 : : (二)设计变更造!成工程总造》价增:加2%以上》(含2%)或5万元!以上(含5万元)】。的建设单位应与【施工单位《签订:补充合同并报财【政部门备案;
!。 《 (三)隐蔽工】程签证的《造,价增加10万元【以上:(含10万元—)的应事《前报告?财政和?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!部门应到现》场进行察看》
?。 《 未履行上述程序!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!工程:变更单设计变更不得!实施有关单位不得】事后审批、核准【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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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建设单位在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!中,应明确施工单位有】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!单位可以解》除合同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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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施工单位】发生挂靠、》转包:。、违法分《包的;
【 》(二)由于施工【单位原因造成—计,划工期?。进度延误《3个月的;》
!(三:)施工单位》连续:两个月以《上不按法律、法规规!定要:求发放工人工—资或因其《造成工地工》人群体?上访恶性事件的(】。因被拖欠工程款【引发的除《外);
【 (四)施!工单位派驻现场的】项目经理《(建造师)、施【工员、质《检员、安《全员:、材料员等主要施】工管理人员》与投标承诺》的人员?。不,一致:的(办理了》变更手续的除外【);
《 — (五)施工单位】拒不履行投标承【。诺,及合约职责与—义务: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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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七条 —勘察、设计单—位应对勘察、—设计成果的质量【负责由于勘察、设】计重:大失误造成工程造】价,变更勘察《、设计单位应—承担相关责任—。和相应赔偿》责任对于频繁更改设!计造成该工程—造价累计增加5【%以上(含5%)的!对勘察、设》计,单位记不良》行为:一次并将其不良行为!记入单位的诚—信档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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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施!工单位派驻现场【的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、施工员、】质检:员、:安,全员:、材料?员等主要施》工,管理人员必须与投】标承诺的人员相【一致不得擅》自变更因刑事犯【罪、死?。。亡,、伤病丧失履约【能力、辞职》等特殊?原因确需更换的【所变更?人员的资《格、业绩和信—誉不得低于中—标条件且《必须经建设单—位同意报建设工程】招标投标监督管【。理机构?备案并?将经备案的新更替人!员的相关《。资料分?别报:施工许可《证颁发部门》和工程质量安全监】督,机构跟踪《监督
》 项目】经,。理(建?造师:),在工程未竣工验收】前无正当理》由提出辞职》的自其辞职之日起】两年内不得》。在我市?行政区域《内以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》)的名义参与建【设工程招投》标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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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, 建设、《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—理等:单位:有下列行为依照【有关法律、法规进】行处罚将其不—良行:为记入单位的诚【信档:案并:在信息网上公布对】涉及到的国》家机关公《务人员由监》。察机关追《究其纪律责任—
】 (一)《建设单位违反规【定指定分《包单位?的;
《 【(二)建设单位未按!第五条规定履行【设计变更手续擅自】施工的;
【 : (》三)勘察、》设计单?位未按照《有关规定要求和【工程建设《。。强制性标《。准进行勘察、设计】的或随?。意进行?设计变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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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中】。。标候选人无正当【理,由放弃中标的或低价!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!承诺延误工期—的;
【 (五)施工!单位:转包、违法分包或】违反投标《承诺分包工程的【。;
】 (六《)施工单位》违反第八条规—定更换项目经—理及项目的》其,他主要管理人员【的,;
! (七?),监理单位未履行【监理职责、监—理人员未《到岗、监《理报告弄虚作假、项!目总监理工程—师和:。监理工程师未—进驻施工现场的【。。以及未按规定—进行签字的;—
【 (八)建设【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,理单:位在施工过》程中擅自更改—设计、扩大概算、降!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!能按合同履约造成】损失的;《
【。 (九)建设、施!工、监理等单位【串通: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!程造价的;
【 (】十)违反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!其它: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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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,十条 项目经理【(建造师《),在工程实《施过程中有》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!。法律、法规进行【处罚外将《。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!诚信档案并在信【息网上公布
【 《 (一)施工】现场管理不到—位的;
》 (二!)项:目经理(建》造师)?本人未?经建设?单位同意一个月少】于2:0,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!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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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《与,有关单位管理人员】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!或工程造《价的;
! (四》)违反有关法规、】规章规定《的其它行为
! 项目【。管,理的:其它: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!。。照上:款的规?定和其?他相关规定进—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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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 实行项目经】理(建造《。师):、,施工员?。、质检员、》。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!理人员和总监理工】程,师、专业监理工【程师押?证上岗制度》在工:程开工前施工单【位,。应将项目《经理(建造》师):。。证书押在施工许可】证颁:发,部门将施工员—、,质检员?、安全员证书和【总监理工程》师、专业监理工【程师证?书押在建设工—程质量安《全监督机《构待工程竣工—验收:后退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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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二条《。 财:政部门在《审核涉及财政性资】金投资?的建设工程项—目决算时以及审【。计部门在审》计国有资《金或者国有》资金投资占控—股,或者主导地》位的建设《工程项目决算时应严!格执行宜《府办发[2004]!77:号文宜春《市本级政《府投(融)资—工程:基建:资金管理《办法和宜《府办发[200【。1]9号文关于加】强,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!工作的意《见的规定并严格【。按,照招标文件、投【标文件、中标—。通知书和施工合同】进行审核《、审计并将审核、审!。计报告抄送同级监】察部:。。门,。。执法监察《机,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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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对于设计变更!造成工程《。总造:价增加2《%以上(含2%)或!5万元以上(含5万!元)建设单位—未与:施工单?位签订补充》合,同或协议以及补充】。合同或协《议未经财政部—门备案?的不得作《。为结算依据
【 《 对《于隐蔽工程签证的】造价增加超过10万!元以:上(含?10:万元)事前未报【告财政和审计部门财!政和审?。计部门未到现—。场进行察《看,的不得作为结算【依据
— 《 建设单位》签证的材料、设备单!价应以宜春》市建设?工程造价信息指【导价和同期》市场行情为准偏【离市场行情的不得】作为:。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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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 【监,察部门应加大—对建设工程项目建】设过程的《监察力度对》工,程决算价超过中标价!1,0%的建设工—程项:目的审核、审—计事项进行专项监察!对违反?本规定的建设责任】。主体和?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!员将会同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!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进!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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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,十四条 各县、【市、:区,建设工?。程,及,市属国有资》金,投资:建设的水《利、交通《、公路工程建—设工程项目参—照,本办法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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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:五条: 本办法自公—布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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