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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宜春《市建设工程项目【招标中标《后监督管理》办法(试行) 【
各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府市政!府各部门《
【 宜?。春市建设工程项目】。招标:中标后监督管—理办法(试》行)已?。经市政府第25【次常:务会议研究通过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!组织实施
— , 特此—通知
二O】O九年五月》三日: , ,
第一条 为【了进:。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!序,确保建设工》程,顺利实施根》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建筑法、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、中华人》民共:和国行政监》察法和中华人—民,。。共和国审计》法等有关《法律:、法: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,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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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!有资:金或者国有资金【投资:占控股或者主—导地位的房》屋建筑工程项目【和市政基础设施工】程,。。项目(?以下简称建设工程】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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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!设工程项目招标中】标后的?监督管理《是指对建设》。、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《监,理等单位执》行工程建设法—律法规和《。履,行投标承诺、工【程合同的情况—进行监督《管理的一系列活动】
— 第四条 —房屋建筑《工程和市政》基础设施工程—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市属建设工—程项目招标中标后】的监督管理工作【。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!。本,建设工程项目—招标中标后的行政】监察:工作
】 第?五,条 建设单位应【严把设计变更和【隐蔽工程签证关对】确需设?计变更的应由提出】变更单位说明—理由确属原设计【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!求,设计遗漏和确—有错误以及现—场无法?施工非改《不可的设计单—位可以进行》设,计变更设计变更不】得降低原设》计标准设《计,变更应?由建设、监理、【施工和设计单位【四家:共同确认签》章经施工图》审,查通过并《。履行下列程序—
】 (一?)涉及规《划内容的变》更应报规划部—门,审批;
】 ? (二)设计—变更造成工程总造】价增加2%以上(含!。2%)或5》万,元,以上(含5万—元)的建设》单位应?与施工单位签—订补充合《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!;
— ? ,(三)隐蔽工程【签证的造价增加10!。万元以上(》含10万元)的【应事:前报告财《政和:审计部门财政和审】计部门应《到现场进行察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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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未履行上!述程序的建设单位】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!设计变更《不得:实施有关《单位不得事后审批、!核准、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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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》建,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!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!工单位有下列情【形之一者建设单【位可以解除合—同
— , (一)施工单!位发:生挂靠、转包、【违法分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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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—二)由?于施工单《位原因造成计—划,工,期进:度延误3个月的【;
— (三—)施工单《位,连,续两个月《以上不按法律、【法规规定要求发【放工人工资或因其】造成工地《工人群体上访恶【性事件的《(因被?拖欠工程款引发【的除外?);
— 《 (:四)施工单位派【驻现场的项目经【理(建?造师)、施工员【、,质检:员、安?全员、材料员等主要!施工管理人员与投】标承诺的人员—不,一致的(办》理,了,变更:手续的?除外:);:
: — (五)《施工:单位拒不《履行:投标承?诺及:合约职责与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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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勘察、!设计单位应对勘察】、设计成果的质量负!责由于勘察、设【计,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!价变更?勘察、设计》单位应承《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!偿责任对于》频繁:更改设计造成该【工,程造价累计》增,加5%以上(—含5:%)的?对勘察、设计—单,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并!将其不良行》。为记入?单位的诚信档案
】
【第八条 施》工单位?派,驻现场?的项目经理(建造】师):、施工员、质检【员、安全员、材料员!。等主要施工管—理人员?必须与投《标,承诺的人员相一【致不得擅自变更【因刑事犯罪、死亡、!伤病:丧失履约能力、【。辞职等特殊原因确】需更:换的所变更人—员的资?格、业绩和》。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!件且:必须经?。建设:单位同意报建设工程!招标投?标监:督,管理机构备案并将】经备:案的新?更替人员的相—关资料分别报—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!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!机构:跟踪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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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项目经理(建】造,师)在工程未竣工验!收前无正《。当理:由提出?辞职的?。自其辞职之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】我市行政区域内以项!目经理(建》造师:)的名义参与建设工!。程招投标《活动
! 第九条 建设【、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等单位有!下,。列行为依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《进行处罚将其—不良行为记入—。。单位的诚信档案并】。。在信息网上公布对】涉及:到的:国家机关公务人【员由监?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!。。任
》。 : (一)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!定分:包单位的;
【 ? (二)【建设单位未按第五条!规定履行设》计变:更手续擅自施工【的;
【 ? (三)勘察、【设,。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!定要求?和工程建设》强制性?标准进?行勘:察、设计《的或随意进行设计】变,更的: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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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《)中标候选人无正当!理由放弃中标—的,或低价中标后拒不履!行投标承诺延误工】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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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五):施工单位转包、违】法分:包或:。违反:投标承诺分包工【程的:。;
! (六)施》工单位违反第—八条: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!项目的其他主—要管理人《员的:;
—。 , , , (七)《监理单?位未履行监》理职:责,、监理?人,员未到岗、监—理报告弄《虚作假、项目总监】理工程师和监—理,工程师未进驻施【工现场的以》及未按?。规定:进行签字的;
! (【八)建设、》。设计、?施工、监理》单位在施工》过程中擅《自更改设《计、:扩大:概算、降低工程质】量标:准或未能按合同履】约造成?损失的;
【 , ? (九)建设、】施工、监理等单【位串通签证虚假【工,程量或工《程,造价的;《
》 (十—)违反有关法律、法!规,、规:章,规,定,的其它?。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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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,十条 项目经理(】建造师)在工程实施!过程中有下列行为】的除按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进行处罚外!将其不良行为记【入,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!息网上?公布
?
》 , (一《)施工?现场管理不》到位的;
】 : ?(二)项目经—理(建造师)本人】未经建设单位同意】一个月少于》20天?在,施,。工现场进行管—理的;
】 (三)【与有关单位管理人】员,。串通:。签证虚假工程量【或工程造价的;
! 《 (《四):违反有关法规—、规章?规定的其它行—为
— 项目管【理的其它人员有【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!的规定和其他相【关规定进行处理
】
第】十,一,条 实?行项目经《理(建?。造师)?、施工员、》质检员、《安全员等主要施工】管理人员和总监理】工,程师:、专:业监理工《程师:押证上岗《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!工单位?应将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)—证书押在《施工许可证颁发部】。门将施工员、质检员!、安全员《证,书和总监理工程师、!专业监理工》程师证书《押在:建设:工程质量安全监【。督机构待工》程竣工验收后退【回
】 第十二条 —财政部门在审核涉】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!建设工程《项目决?算时以及审计部门在!审计国有资》金或者?国有资金投》。资占控股《或,者主导地《位的:。建设工?程项目?决算:时应严格执行宜【府办发?[2:004]7》7号文宜春市本级】政府投(融)资工】程基建资《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!。发[2001—]9号文关》于加强?对基:建项目审计监—督工作的意见的【规定并严《格按照招标文件、】。投标文?。件、:中标通知《书和:施工合同进行—审核、?审计并?将审核、审计报【告抄送同级监察【部,门,执法:监察机构
! ? 对于设计变更【造成工程总造价增】加2%?以上(含2》%,)或5万元以上(含!5,。万元)建《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!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!以及补充合同或协】议未:经财政部门备案的】不得作为结算依【据
《 对于隐!蔽工程签《证的造价增加超过1!0万元以上(含10!万元:)事前未报告财政和!审计:。部门财政和》审,计部门未到》现,场进行察看的—不得作为结算依据】
】 建设单《位签证的材料—、设备单价应以宜春!市建设工《程造价信息指导价】和同期?市场行情为准偏离】市场行情的不—。得作:。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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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?条 监察部门应加】大,对建设工程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察!力度对?工,程决算价超过中【标价:10%的建设工程项!目,的审核、审计事【项进行专项》监察:。。对违反本《规定的建设责任主体!和有关?单位及其从业—人,员将会同有》关,行政主?管部门?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。和规章进行处理【
】第十四条 各县【、,市,、区建设工程及【市属国有资金投【资建设的水利—。、交通、公路工程建!设工:程项:目参照本办法—。执,行
【 第十五条 本】办法自公布之—日起: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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