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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宜,春市建?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!后监:督管理办《法(: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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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市政府各!部门
】 , 宜春市建设工】程项目招标》。中,标后监督管》理办法(《试行)已经》市,政府第25次常务会!议研:究通过现印发给你】们请认真组织实【施,
— 特: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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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二OO九年》五月三?日
第一条 !为了进一步规范建】筑市场秩《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!实施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建,筑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招?标投标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监察【法和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审计法—等,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。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》
第!二条: ,本办:法适用于市属国【有资金?或者国有资》金投资占控股或者】主导地位的》房屋:建筑工程项目—和市政?基础设?施工程项目(—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!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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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本办法所称【的,建设工程项》目招标?中标后的监督管【理是指对建设、勘】。察、设计、》施,。。工、监?理等单位执行工【程建设法《律法规和履行—。投标承诺《、工程合同的—情况进行监督管【理的:一系:列活动
! 第?四,条 房屋建》筑工程和市》政基础设施工—程的市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负责市属建设工【程项目招标中标后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!政监察部门负责本】建设工?程项目招《。标中标后的》行政监察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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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《条 建设单位应严】把设:计变更和《隐蔽:工程签证关对—确需设?计,变更的?应由提出变》更,单位说明《理由确属原设计不】能保证工程质量要】求设计?遗漏和确有错误以】及,现场:无法施?工,非,改不可?的,设计单位《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设!计,变,。更不得降低原设计】标,准设计变更》。应由建设、监理、施!工和设计单位四家】共同确认签章经施】工图审?查通过?并,履行下?。。列程序
】 《(一:)涉及规划内容【的变更应《报规划部《门审批;
— — (二)设计变【更造成?工程总造价增加2%!以上(含2%)或5!万,。元,以上(含5万—元)的建设单位应】与施工单位》签,订补充合同》并报:财政:部,。。门备案;《。
!。(三)隐《。蔽工程签证的造价增!加10?。万元:以上(含10万元)!的应事前报告财政和!审计部门财政—和审计部门》应到现场进行—察看
《 《 , 未履行上述程】序的建设单》位,不得下发工程变更】单设计变更不得实】施有关单位不得【事后审批、核—准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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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六条《 建设单位在招标】文件和施工》合同:中应:明确施工单位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!设单位可《以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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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一?。)施工单位发—。生挂靠、转包、【违法:分包的;
【 , (二)由!于施工单位》。原因造成计划工期】进,度延误?3个月的《;
! (三)施》工单:位连:续两个?月以上不按法律、法!规规定要《求发放工人工资【或因其造成工地工】人群:体上访恶性事件【的(因被拖欠—工程款引发的除【外);
! (四》),施工单位派驻现场】的项目经理(建造】师)、施工员、质】检员、安《全员、材料》员等主要施》工管理人员与投标】。承诺的人员》不一致的(办理了变!更手续?的除外);》
— (《五)施工单位拒不履!行投标承《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!的
【 第七条 勘【察、设?计单:位应对勘《察,、设:计成果的质量负责】由于:勘察、设计重大【失误造成工程造价】。变更勘察、》。设计:单位应承《担相关?责任:。和相:应赔偿责任对于频】繁更改设计造成该】工程造价《累计增加5%以【上,(含5%)的对【勘察、设《计单位记不良—行为一次并将其不】。良行为记《入单:位的:诚信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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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施工:单位:派驻现场的项目经】理(建?造师)、施工—员、质检员》、安全员、材—料员等?主要施工管理人【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!。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!变更因刑事犯罪、死!。亡,、伤:病,丧失履约能力、辞职!等,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!所变:更人员的资格—、,业绩和信誉不—得低于中标条件【且必须经建设—。单,位同意?报建设工程》招标投标监督管【理机构备案并将【经,。备案:的新更替人》员的相关资料分别】报施工?许可证颁发部门【和工:程质量安全》监督机构跟踪监【督
【。 项目经理【(建造师)》在工程未竣》工验收前无正—当理由提出辞职的】自其:辞职之?日,起两年内不得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!项目经理(建造师)!的名义参与》建设工程招投—标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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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》等,单位有?下列行为《依照有?关,法律、法规进行处】。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!单位的诚信档案【并在信?息网上公布对—涉及到?的国家机关公务人】员由监?察机关追究》其纪律责任
】 , (一)建!设,单,位违反?规定指?定,分包:单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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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—(二)建设单位未】按,第五条规《定履行设计变更手】续擅自施工的—;
? ? ? (三)勘察、【设计单位未按—照有关规定要求【和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—。进行勘察、设计的或!随意进行设计变【更的;
【 (四)】中标候选人无—正当理?由放弃中标的或【低价中标后》拒不履行投标承【诺延误工期的;【
【 :(五)施工单位转】包、:违法:分包或违反投标【。承诺分包工程的【;
! (六?)施工单位违反第八!条,规,定更换项目》经理:。及项:目的其他主》要管理人《员的;?
《 (—七)监理单位—未履:行,监理职责、》监理人员未到岗【、监理?报告弄虚《作假、项目总监【理工程师和监理工】程师:未进驻施《工现场的以及—。未按规定《进行签字的》。。;
! (八)建》。设、设计、》施工、?监,理单位在施工过【程中擅自更》改,设计、扩大》概算、降低工—程,质,量,标准或未《能按合?同,履约造成损》失的;
》。 【。(九)建设、施【工、:监理:等单位串《通签证虚假工—程量或工程造价【的;
》 》 (十)违反有关】法律、法《规,、规章规《定的其它《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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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十条?。 项目经《理(建造师)在工程!实施过程中》有下列行为的除【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进行处罚外》将其不良行为—。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!在信息?网上公布
】 (一)】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!的;
! (?二)项目经理(建造!师)本人未经建设】单位同意一个月【少于:20天在施工现场】进行管理的》。;
! (三)与有—关单位管理人员【串,。通签证虚假工程【量或工程造价的【;
【 (四)违反有!。关法:规、规章规》定的其它行为—
【 项目《。管理的?其它人员有上述【行为的参照上款【的规定和其他—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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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!经理(建造》师,),、施工员、》质检员、安全员等主!要施工管理人—员和总监理工程师】、专业监《理工程师押》证上岗制《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!单位应将项目经理(!建造师)证书押在施!工许可证颁发—部门将施工》员、质检员、安全员!证书和?总监:理工程?师、专业监理工程】师证书押在建—设工程质《量安全?监督机构待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后退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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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》。 财政部门在审核涉!及财:政性资金投资的【。建设工程项目决【算时以及审计—部门在审计国有资】金或者国有》资,金投资占控股或者】主导地?位的:建设工程项目决【算时应严格执行宜府!办发:[2004]7【7号文宜春》。市本级政府投—(,融)资工程基建【资金:管理办法和》宜府办发[200】1]9号文关于加】强对基?建,项目审计监督工作】的意见的规》。。定,并严:格按照招《标文件、投标—文,件、: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!同,。进行审核、审计【并将审核《、审:计报告抄《。送同级监察》部门执法监察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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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对于设计变】更造成工程总造价增!加2%以上(含【2%)或5万元【以上(?含5万?元)建设单位—未与施工单位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】议以:及补充合《同或协议《。。。未经财政部门备【案,。的不得?作为结?。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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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于隐蔽工】程签证的造价—增加超过《10万?。元,以上(含10万元】)事:前未报告《财政和审计部—门财政和审计部【门未到现场进—。行察看?的不得作《为结算依据
】 ,。 》建设单?位签证的材料、【设备单价应以宜【春市建设工程—造价信息指导价【和同期?市,场行情为准偏离【市场行情的不得作】为结算依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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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?十三条? 监察部门应加大】对,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!程的监察力度对工程!决算价超过》中标价1《。0%的建设工程项目!的审核、审计事项进!行专项监察对违【反本:规定的?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!单位及?其从业人员将—会,同有:关行:政主管部《门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】规,。和规章进行处理【
第!十四条 各县、市、!区建设工《程及市属国有资金投!资建设的水利—、交通、公路工程】建设工程项》目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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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条《 本办?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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