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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建设工!程项目招《标中标后监》。督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《
各县(】市,、区)人《民政府市《政府各部《门
? ,。 《 宜春市建设工程!项目招标中标后【。监督管理办法(试】行)已经市政府【第25次《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!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组织实施
— 特此【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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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《O九:年,五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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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了进一步规范建】筑市:场秩序确保建—设工程?顺利实施根据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建《筑法:、,中华人民共和国招】标投标法、》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!人民:共和国审计法—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结》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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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!。市属国有资金—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!控股:或,。者主导地位》。的房屋建筑工—程项目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项》。目(以下简》称建设工程项目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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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【 本办?法所称的建设工【程项目招标中标【后的监督管理是指】对建设、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《、监理等单》位执行工程建—设法律法《规和履行投标承【诺、工程合同的情况!进行监督管理的【一系列活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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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房【屋建筑工《程和市政基础—设施工?程的:市行政?主,管,。部门负?责市属建《设工程项目招标【中标后?的监督?管,理,工作市行政监察【部门负责本建设工程!项目招标中标后的】行,政监察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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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五条 建设》。单位:应严把设计变更和】隐蔽工?。程签证关对确需设】计变更的应》由提出变《更单位说《明理由确属原设计】不能保证工程—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!确有错误《以及现?场无法?施工:非改不可的设—计单位可以进—行设计变更》设计变?更不得降低原设【计,标准设?计变:更应由建设、—监,理、施工和设计【单位四家共同—确,。认签章?经施工图审查—通过并履行》下列程序
【 , , ? (一)涉及规划】。内容的变更》应报规划部门审批;!
? (二)!设计变更《造成工程总》造,价增加?2%以上(含—2%)或5》万元以上(含5万元!)的建设单位应【与施工单位签—订补:充合同并报财—政部门备案;
】 (】三)隐蔽工程签证】的造价增加》10万元以上—(含10万元)的】。应事前报告财政和】审计部?门财政?和审计部《门应到现场进行察看!
? —未,履,行上述程序的建设】单位不得下发工程】变更单设计变—。更不得实《施有关?单位:不得事后审批、核】准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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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 建设单】位,。在,招标文?件和施工合同—中应明?确施工单位有下列】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!可以解?除合:同
【 , , (一)《。。施工单位发》生挂靠、转包、违法!分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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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由于施【工单位原《因造成?。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!。个月:的;:
《 (—。三)施工单位连续】两,。个月以上不按法律】、法规规定要求发】放,。工人工资或因其造】成工地工人群—体上访恶性》事件的(因被拖【欠工程款引发的除】外);
! , (四)施—工单位派驻》现场的项目》经理(?建造师?)、施工员、质【检员、安全员、材】料,员等主要施工管【理,人员与投标承—诺的人员不一致【。的(办理《了变更手续的—。除外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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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—),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!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!。义务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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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勘】察、设计《单,位应对勘察、设计成!果的:质量负责由于勘察、!设计重大失误—造成工程《造价变更勘察、设计!单位:应承担相《关责任和相应赔【偿责任对于频繁更改!设,计造成该工程造价累!计增:加5%以上(含【5%)的《对勘察、设计单位记!不,。。良行为一次并—将,其不良行为》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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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, 施工单位派—驻现场的项》目经理(建造师)、!。施工员、《质检:员、安全员、—材,料员等主《要,。施工:管,理,人员:必须与?投标承诺的人—员相:一致不得擅自变【更因刑事犯罪、死亡!、伤:病丧失履约》。能力、辞《职,等特殊原因确需【更换的所变更人【。员的资?格、:业绩和信誉不得【低于中标《条件且必须经建【设单位同意报建设】工程招标投》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!并将经备案的新更】替人员的相关资料】分别报施工许可【证颁发部门和—工程质量安》全监督机构》。跟踪监督
】 , 项目经理】(建造师)在工程未!竣工验收《前无正当理由提出辞!职的:自其:。辞职之日《起两年内不得在【我市行政区域内以】项,目经理(《建造师)《的名义参与建设工】程招投标活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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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建设、勘察、】设,计、施?工、监理等》单位有下列》行为依?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:进行处罚将》其不良行为记入单】位的诚信档》。案并在信《息网上公布对涉【及到的国家》机关:公务:人员由?监察机关追究其纪】律责: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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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一)建设单位违!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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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二)建设单位未!。按,第五条规定履行设计!变更手续擅自施【工的;
】 《(三)勘察、—设计单?位未按照有关—规定要求和工程建】设强制性标准—进行勘察、设计【的或随意《进行设计《变更的?;
? , —(四:)中:标候选人无》正当理由放弃中标】的,或低价中《标后拒不履行投【标,承诺延误工期—的;
》 》 (五?)施:工单位转包、违法】分,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!包工程的《;
】 (六《。)施工单位违—反第八条规定更【换项目经理》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!理,人员的?;
》 ? (七)监—理单:位未履行监理—职责、监理人—员未到岗、监理【报告弄虚作假、【项目:。总监理?工程: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!驻施工现场》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!签字的;
— 【(,八)建设、设计、】施工:、监理单位在—施工过程中擅自更】改设计、扩》大概算、降》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!能按合同《履约造成损失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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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九)建设《、施工、监理—等单位串通》签证虚假工程量【或工程造价的;【
!(十)?违反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、规章规定的其它】行为
】 第十条 —项目经理《(建造师)》。在工程实施》过程:中有下列行为的除】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进!。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!。为记入个《人,诚信档案并在信息】网上公布
【 (【一)施工现场管【。理不到?位,的;
】 (二)—项目经理(建造【师)本人未经建设】单位同意《一个月少于20天】在施工现《场,进行管理的》;
— , ?(三:)与有关单位管理人!员串通签证虚—假工:程量:或工程造价》。的;
— 》(四)违反有关法】规,。、规章?规定:的其它?行为
】。 , 项目管》理的其它《人,员有上述行为的【。。参照上款的规定【和其他相关规—定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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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一条 实【行项目经理(建【造师)?、施工?员、质检员、安全】员等主要施工—管,理人:员和:总监理工《程师、专《业监:。理工程师押证—上岗制度在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!应将项目经》理(建造师)证【书押在施《工许:可证颁发《部门将施工员—、,质检员?。、安全员证书和【总监:理工程师、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!押在建设工程—质量安全《监督机构待》工程竣工验收后退】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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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二条 财政部门在】审核涉及《财政性资金投资【的建:设工程项目决算【。时,以及审计部门—在审计国有》资金或者国有资【金投资?占控股?或者主导《地,。位的建设工》。程项:目决算时《应严:格,执行宜府办》发[2004]77!号文宜?。春市本级《政府投(融)—资工程?基建资金管》。理办法和宜府办发】[20?01]9号文关【于加强对基建项【目审计监督工—作的意见《的规定并严格按【照招标文《件、投标文件、【中,标通知?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!核、审计并》将审核、审计—报告抄送同级监【察部门?执法监察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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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于设】。计变更造《成工程?总造价增《。加2%以上(—含2%?)或5万《元以上(《含,5万:元)建设《单位未与施工单位】。签订补充合》同或协议以及补充】合同或协议未经财政!部门备案的不—得作为结算依据【
》 对于—隐蔽工程签证的【造价增加超》过10万《元以:上(含10万元)事!前未:。报告财?政和审计部》门财政和审计部【门未到现场进行【察看:的不得作《为结算依《据
》 》建设单位签证的材】料、设备单价—。应以宜?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!息指导?价和同?期市场行情》为准偏离市场行【情的不得《作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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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监察部门应【加大对建设工程项】目建设过程的监【察力度对工程决算价!超过中标价10【%,的建设?工程项目的审核、审!计事项进行专项监】察对:违,反本规定《的建:设,责任主体和有关单】位及其?从业人员《将,会同有?关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根?。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进行处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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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四条 《各,县、市、区建设工程!及市属国《有资金投《资建设?的,水利、交通》、公路工程建设【。工程项目参照本【办法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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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五条 本办法—自公布之日起—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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