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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宜春市中心城—区建设工《程规划监《督管:理规定?(暂:行) 袁州区】。政府市直各》。单,位 :   宜《春市中心《城区:建设工程规划监【督管理规定(—暂行)已经市政府第!58次常《务会研究通过现【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贯彻执行 》  特此通知— 二O《O六年十月十—六日 第一章【。 总: 则 第一—条 为加强建—。设工程规划监督【管理确保建设项【目按批准的规—划实施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—市规划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土地管—理法、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建筑法、中华】人民:共和国城市》。房地产管《理法等有关法律、法!。。规结合宜《春中心城《的实际?制定本规定 【第二条 《本规定?所指规划监》。督管理是指经规划】审批的建设工程从规!划公示、施》工许可、放线—验线:、竣工验收》到房屋权《属登记全过程的监】。督管理?以及未经《规划审批的违法【建设行为的监督【管理 第》三条 本规定适用】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!规划区 《 第二章 规划公示!及放线验线 第】四条 建设》工程经市规划咨询委!员会审定后规—。划行政主管部—门(以下简称规【划部门)必须在施工!现场就规划设计、】监管:责任人?等进行?公示:接受社会《监,督 第五条— 规划部门在规划】公示的同时应将建设!。工程审批结果书面】告,知城管?部门 第六条 】建设工程开工—。。前必须依法》取得: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、建】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?、建: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(一书两证)及建筑!。工程:施工许可证经规划】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!动工 第七条】 规:划部门现场放—线后:必须书面告》知城管部门 —。 第八条 规划部!门须对建设工—。程基础、二层—楼面、屋顶分阶段】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!建设工程方》可进入下阶段施工】 第九》条 房管部门接【到房:地产开发企》。业,办理商品《房预售许可证—申请后由市建设局牵!头城管、消防—、人防、中心城区管!。委会等部门参加进】。行,现场查勘符》合经审批的规—。划,。设计要求才能颁发商!品房预售许可—证 第三章— ,施工许?可 第十条 建设!工程经规划》审批后建设单—位必:须依:法确定施工单—位凡须招《投标的建设工—程招标工程面—积必须与规划审批面!积一:致 第十一条【 已经确定施—工单位的建设单位】除应符合本规定【第六条?规定外还必须—具备下列条件—方可申请领》取建筑工程施—工许可证  — (:一)建筑围档、工地!大门、出《入口硬化《建设和余土清运及“!三通一平”等前【期工作已经完成【;   》(二)施工场地已经!基本具备施工条件】符,合,建筑:。施工现场环》境与卫生标准的规】定需要?拆迁的其拆迁进【度符合施工要求; !   (《三)有?满足:施,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!技术资料施工图【。设计:文件已?按规定进行了—审查:。。;   》(四)有保证工【程质量和安全的【具体措施按照—规,定向建设部门申请】办理了?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!手续;   【(,五)按照规定—。应,该委托监理的—工程已?办理了委托监理手】续;:   《(六)?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!混凝土的与预—拌,混凝:。土企业签订了使【用合同;《   (七)【办理了排水、排污】管网接入手》续; ?   (八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件 第十】二,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在》核发建?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】时应认真核对申【请面积超过》规划审批《。面积的不予核发【建筑:工程施工许》。可证 第四章 】综,合验收 第十【三条 ?凡,属,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!。程竣工?后由市?建设局牵《头城管、消防—、人防、中心城区】管委会等相关—部,门进行综《合验收? 第?十四:。条 :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!套设施必须与工【程建设同《步建设?同步到位分期建【设的可以分期组织】综合验收但》配套设施必须—基本满?。足入住条件》 第十五条 【综合验收合格—的在办理竣》工,验,收,有关手续后移交【工程档案进行竣【工验收备案否则【房管部门不得办【理房:。屋权属登记 —。。   ?第五章 职责划分 ! 第十六条 —建设、?。国土、规《划、房地产等有【关行政主管部门在】行,政管理工作中发现违!法建设行为应采取】有效措施进行制止】同时以书《面,形式函告城》管综合执法部门【。城管综合《执,。。法部门应予》立案查?处,城管:综合执法部》门在:执法检查《中发:现违法建设行为【应予以制止并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】立案查?处同时以书面形【式函告相《关行政主管》部门;相关行政主管!部门应暂停为被立案!。。。查处的违法建设【项目补?办,有关审?批文:件和证?照 第十七—条 :凡取得规划“一书两!证”:并已放线的建—设工程由规》划部门为主进行监管!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!应予以制止并及时】书面告知城管—部门 第》十,八条 未《取得:“一:书两证”的》违法建设《工程:。或已取得“》一书两证”但—未经规划放线的【建设工程由城管部门!为主进行监管负责】。发现、制《止,。按照:有,关,规定和程序进行处】理 第六章 责任!追究: 第十九条— 单:体工:程验收面《。积超过?审批面?积不足1%的补【交规费补办》手续;1%-5%以!内的补?交规费和土地出【让金并处以》罚款;5%以上的】予以拆除或没收【 , 第二十条 凡是未!经审批、公示、放线!、验:线、施工许可、【商品房预售许—可任一环节的建设工!程或采?用,不,正当:手段骗?取、伪造审批手续】的一律视为违法【建设予以拆除—或没收 》 第二十一条 【已取:得规:划“一书两》。证”:并经规划放线后的建!设工:程存在违法建设【行,为规划部门未及时发!现,。、制止、《告知: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!的主要?追究规?。划部:门,责任 》第二:十二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未按工程建设法定】程,序办事?的追究其相关人员】责任 第二十三!条 凡未取》。得规划“一书两证】”或虽?取得“一书两—证”但未经》规划:放线:的建设工程未被【及时发现、制止、查!处的主要追究城管部!门责任 第二【十四条 城》管部门未按》规定查处或查处【不力的追究其相【关人员?责任 第七章【 附则 第二十】五条 ?。本规定涉及》的责任追究按—照宜春市《中心城?区,。违法建设责任追【究暂行办法执行【 , ,第二十六条 —本规定?自发布之日起施【行各县、市参—照执行 第二十】七条: 本规定由市—建设局负责解释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