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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《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!程规划监督管理规】定,。(暂:行) 袁州区】政府市直《各单位    宜】春市中?心城区建设工程规】划监督管理规定(暂!行)已?经市政府第》5,8次常务《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!你,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,   特《此通知 二OO六!年十月?十六日 第一【章, 总 则 第一】条 为加强建设【工程规划监督管【理确:保建设项目按—批准的规划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市规划法【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、中华人民》。共和国建筑法、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!房地产管理》法等有关《法律、法《规结合宜《春中:心,城的:实际制?定本规定《 , 第二条 本规定所!指规划?监督管理是指经规】。划审批?的建设工程从规划】公示、施《工许可、放》线,验线、竣工验收到房!屋权:属登记全过》程,的,监,督管理以及未经规】划审批的违法建设】行为:的监督管理 第】三条 本规》定适用范围》为宜春?市,中心:城规:划区 第二章【 规划公示及放线验!线 第四》条, 建设工程经—市规划咨询委员会】审定后规划》行政主?管部门(以下—简称:规划部?门)必须在施—工现场就规划设计、!监管责?任人等进行》公示接受社》。会监督 第五条 !规划部门在规划【公示的同时应将【。建设:工程:审批:结果书面《告知城?。管部门 《 第六条 建设工】程开工前必》须依法取得建—设,项目选址意见—书、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(一书两证)及建】筑工程施《工许可证《经,规划部门现场—放线:后方可动工》 第七条 规划!部门现场放线后【必,须书面告知城管部】门 第八条 】规划部?。门须对建设》工程基?础、二?层楼面、《屋顶:分阶段进行》验线验线合格—后建:设工程方可进—入下:阶段施工 【第,九条 房《。管部门接到房—地产:。开发:企业办理商品房【预售许可证申—请后由市建设—局牵头城管》、消防、《人防、中心城—。区管委会等部门参】加进行现场查—勘符合?经审批的规》划设:计要求才能》颁发: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】 第三章 施工许!可 : 第十条 建设【工,程经规划《。审批:后建设单位必—须依法确定施工【单位:凡须招?投标的建设》工程招标工程面【积必须与规》划审:批面积一致》。 第十一条—。 已经确定施工【单位的?。建设单位除应符合本!规定第六条规—定外还必《须具备下《列条件方可申请领】取建筑?工程施工许可证【   ?(一)建筑围档【、工地大门》。、出入口硬》。化建设和《余土清运《及“三通一平”等前!期工作已经完成【;   (—二)施?。工场地已经基本【具备:施工条?件符合建《。筑,。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!标,准的规定需要拆迁的!其,拆迁进?度符合施工》要求;   (三!)有:。满足施工需要的【。施工:图纸及技术资料施】工图设计文件已按】规定进?行了审查《;   (四【)有保证工》程质:量和安全《的具体措施按照规】。定,向建设部门申请办】理了工?程质量?和安:全监:督手续; —  (?五)按照规定应该委!托监理的《工程已办理了委【托监理?手续;   【(六:)按规定必须使用】预拌混凝《土的与预拌混—凝土企业签订了使用!合,同,;  《 ,(七)办理了排【水、排污《管网接入《手,续; ?   (八)法【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条件 第!十二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在核【发,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!。。时应认真核对申【。请面:积超过规划审—批面积的不予—核发建筑工程施【工许可证 第【四章 综合》验收 《第十三条 》。凡,属房地产开》发项目?在工程竣工后由市建!设局:牵头:城管、消防、人【防、中心城区—。。管委会等相关部门】进行综合验收 】第,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!项目的配套设施必】须与工程建设同【。步建设同步到位【。分,期建设的可以分期】组,织综合验收但配套】设施必须基本—满足入住条件— 第十五条 【综合验收《合格的在办》理竣工验收有—关手续后《移交:工程档案进行竣工验!收备案否则房管部门!不,得,办理:房屋:权属登记   第!五章 职《责划分 《 第十六《条 :。建设、国土、规划、!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!管,部,门在行政管理工【作中发现违法建【设行为应采取有效措!施进行制止同—时以书面形式函告】城管综合《执法部门《城管:综合执法部门应予立!案查处城管综合【执法部门在执—法检:查中发现违》法建设行为应予【以制:止并根据有关法律规!定立案查处》同时以书面形式函】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!;相关行政主管部门!应暂停为被立案查处!的违法建设项目【补办有关审批—文件和证《。照 : 第十七条》 凡取得规划—“一书两证”—并,已放线的建设工程】由规划部门为主【进行监管《发现违法建设—行为的应予以制【止并及时书面告【知城管部门 — 第十八条 未【取得“?一书两证《”的违法《建设工程或已取得“!一,书两证”《但未经规划放—线的建设工程—由城管部门为主进行!监管负责发现—、制:止按:照有关规《定,。和程:序,进行处理 第六章! ,责任追究 》 第十九条 —单体工程验》收面积超过审批面积!不足1%的补交规】费补办手续》;1%-5%以【内的补交规费和土地!出让金并处以罚款;!5%以上的予以拆】除或没收 第二】。十条 凡《是未:经审批、公示、放】线、验线《、施工许《可、商品《。房预售许可任—一环:节的建设工程或采】用不正?当手段?骗取、伪造审批手续!的一律?视为违?法建设予以拆除【或没收 第【二十一条 已取【得规:划“一书《两证”并经规划放】线后的建设》工,程,存在违法建设行为】规划部门未》及时发现、制—止、告?知、依?法提出处《理意见的主要—追究规划部门责任】。 第二十—二条 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未按工程建!设法定程序》办事的追究其—相关人员责》任 第二十【。三条: 凡未取得规划“一!书两证”或虽取【得“:一,书两证”但未经规划!放线的建《设工:。程未:被及:时发现、制止—、查处?的,主要追究城管部门责!任, 第二十四条【 城管部门》未按规定查处或查】处不力的追究其相】关人员责任 【第七:章 附则 第【二,十五条 本》规定涉?及的责?任追究按照》宜春市?中,。心,城区违法《建设责任《追究暂行办》法执行 第—二十六?条 本规定自发布】之日起施行各县【、市参照执行— :第,二十七?条 :本规定由《市建:设局负责解释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