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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中心城!区建设?工程规划《监督:管理规定(暂行) !
袁州区政—府市直各单位
【 宜春市中心】城,区建设?工程规划监督管【理规定(《暂行)已经市政府第!58:次常务会研究通【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贯彻执行
】特此通知
二O】O,六年:十月十六日
第】一章 总《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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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!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!按,批准的?规,。划实施根据》。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市规》划法、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土地管理【法、中?。华人民共和》国建筑法《、中:华人:民共:和国城?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!关法律、《法,规结合宜《。春中心城的实际制】定本规定
第【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!划,监督管理《是指经规划审批的建!设工程从《规划公示、》施工许可、放线验线!、竣工验收到—房屋权属登记—全过程的监》。督管理?以,及未经?规划审批《的违法建设行为【的监督?管理
第》三,条 本规《。定适用范围为—宜春市中《心,城,规划区
第二【章 :规划公示及放线验线!
第四《条 建设工程经市规!划咨询委员会审定】后,规划:行政主管部门(以】。下简称?。规划部门《)必须在施工现场就!规,划设计?、监管?责任人等进行公示接!受社会监督
第】五条: 规划部门在规划公!示,的同时应将建设工程!审批结果书》面告知城管部门【
第六条 建【设工程开工前必须】依法取得建设项目】选址意?见书、建设用—地规划?许可证、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证(一书两证】)及建筑工程—施工许?。可证:经规划部门现—场放线后方可—动工
第七条】 ,规划:部门:现,场放线后必须书【面告知城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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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。。规划部门须对建【设工程基础、二【层楼面、屋》顶分阶段进行验线】验,线合格后建设—工程:方可进入《下阶段施工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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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房管部门接到】房地:产开发企业办理【商品房预售》许可证申请后—由市建设局》牵头:城管、消防、人【防、中?心,城区:管委:会等部?门参加进行现场查】勘符合经审批的规】划设计要求才能【颁发商品《房预售许可证
第!三章 施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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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条 建设工程【经规:划审批后建设单位必!须依法确定施—工单:位凡须招投》标的建设工程招【。。标工程面积》必须与规划》审批面积《一致
第十—一条 已经》确定:。施工单位的》建设单位除》。应符合本《规定第?六条规?定外还必须具备【下列条件方可—申请领取《建筑工?程施工许《可证
? (一)建筑围】档、工地大》。门、出入口硬—化建设?和余土清运及“【三通一平”》等前期工作》已经完?成,;
? , (二)施工场地】已经:基本具备施工—条件符合建筑施【工现场环境》与卫生标准的规定】需要拆迁的》其拆迁进度符合施】工要求; 》
(三)有满】足,施工需要的施工图】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!设计文件《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!;
《 (四)有》保证:工程: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!。施按照?规定:向建设部门》申请办理了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】督,手续;
(五!。)按照规定应—该委托监理的—工程已办《理了:委托监理手续;
! (六)按—。规定必须使用—预拌混凝土的与预拌!。混凝土企业》签订了使用合同【;
(—七)办理了排水【。、排污?管,网接入手续; 【
(八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,条件
第十二条!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在核发建《。筑工程施《。工,许可:证时应认真核—对申请面积超—过规划审批面—积的不予核发建【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】 ,
第四章 综合【验收
第十—三条 凡属房地产开!发项目在工程竣【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!城管、消防、人【防、中心城区—管,委会等相关部—门,进行综合《验收
第》十,四,条 房?地,产开:发,项目的配套设施必】须与工程建设—同步建设同步—到位分期建》设的可以分期组【织综合验收但配套】设,施必须基本满足入住!条件
第》十五条 综合—验收合格《的在办理竣工验收有!。关手续后移交工程】档案进行竣工验收备!案否则房管部门不】得办理房屋权—属登记
》 第五章 职【。责划分
第十六】条 建?设、国?土、规划、房地产】等有:关行:政主管部门在—行政管理工作中发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!止同时以书面形式函!告城管综《合执法?部门城管综》合执法部门应予立】案,查处城管《综合:执法部门在执法检】查,中发现违法建—设行为应予以制止并!根据:有关法律规定立案查!处同时以书面形【式函告相关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;相关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暂停为被》立案查处的违法【建设项?目,补办有?关审批文件》和证照?
第十七条 【凡取:得规划“《一书:两证”?并,已放线的建》设工程由规划部【门为主进行监管发现!违法建设行》为的应予以》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!城管部门
第【十八条 《未取得?“一书两证”—的违法建设工—程或已取《得“一书两证”但】未,经规划放《线,的建设工程由—城,。管,部门为主进》行监管负《责,发,现、:制,止按照?有关规定和程序进】行处理
第六【。章 责?任追究
第十九】条 :单体工程验收面积】超过审批面积—不,足1%的补交规【费,补办手续;》1%-5%》以内的补交规费和土!地出让金并处以罚】款,;,5%以上的予—以拆除或没收—
第二《十条 ?凡是未经审批、公示!、放线、验线—、施工许可、—商品房?预,售,许可任一环》节,的建设工程或—采用不正当手段骗】取、伪?造审批手《续的一律视》为违法建设予以拆】除或没收
【第二十?一条: 已取得规划“一】书两:证”并经规划放线后!的建设工《程存:在违法建《设行为规《划部门未及时—发现、制《止、:告知、依法提—出处:理意见的主要追究规!划部门责任》
第二》十二条 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工!。程建设?。法定程序办事的【追,究其:相关人员责》任
第》二十三条 凡未取】得规划“一书两证】。”或虽取得“一书两!。证,”但未经规划放【线的建设工程未被】及时发现、制止、】查处的主《要追究城《管部门责任
第】二十四条 城—管,部,门未按规定查—处或查处不力—的追究其相关人员】责任
第七章 】附则
第二十五】条 本规定涉—及的责?任追究按照宜春【市中心城区违法【建设责任追》究暂行办法执行
!第二十六条 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!施,。。行各县、市参照【执行
第二十七条! 本规定由市—建设局负责》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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