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宜春市》重大:建设项目稽察办法】(修订稿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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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—市、区)《人,民,政,府市政府有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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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市政!府研究?同意:现将宜春《市重大?建设项目稽察办法】(修订稿)》印发给你《们请:认,。。真贯彻执行》
二〇一二年【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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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?强对:重大: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服!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!。金安全规范全市【重大建?设项目稽查工—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!项目稽察办法—。、江:西,省重大建设项目【稽察办法和其他相】关规定特制订—本办法
第二【条 本办法适用【于国家、省、—市、县(市、—区)出资《、融资经市、—县(市、区)—发展:和改革部门审查【批准以及经市、县】(市、区)》发展:和改革?部门审核后报上级】发展和?改革部门《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!项目;经市发展【和改革部门审查批】准或审核上报的全】。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!财政:预算资金和》。纳入本级财政预【算管理的各种政府】性资金投资的重大】建设项?目
第三条 重大!。建设:项,目稽察工作坚持依】法办事、客观公正、!实,事求是的原》则
第四条 市】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!派员办公室(—以下简称市稽—察办)作为市—重大:建设:项,。目日常?督,查和专?项稽察工作机—构其:主要职?责如下
!。 (一)监督—检查被稽察单位贯】彻执行国《。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和方【针政策的情况;【
【(二)监督检查重大!建设项目的招标【投标、工程质量【和建设?进,度等情况《;
】(,三)监督检查重大】建,设项目资金使用【、概:算控:制的真?实性、合法性;【。
?。 ? (四)监督检【查财政性建》设资金安排的实【施情况;
【 (五—)对:。被,稽,察单位主要负—责人的经《营,管,理行为进行评价提】出奖惩建议;
】 (—六)跟踪《监督重大《建设项目的整改情】况;
!(七)法律、法规】和规:章,规定的其他职责【。
第五条 —市稽察办的工作【经费由市财政纳【入年:度,预算
《第六条 市稽察【办应当根据》本市固?。定资:产,。。。。投资:计划和重大建—设项目实施》情况于?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!年度重大建设—项目稽?察计划?由市发展和改—革部:门与市监察》、财政、审》。计等有关《部门商定《后报市人《民政府备案
! 市稽察—。办在日常监》督检查?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!。疑的:项目或受理举报【的项目报经市—发展和改革委同【意后开展稽察工作】
第七条 —市稽察办应》当按照年《度重大?建设项目稽察计划】开展稽察工作同时根!据上级发展和—改革部门以》及市人民政府—安排及?时,。组织稽?察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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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市发展和改革委根】据工作需要可以组】织稽:察人员与财》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!人员联合进》行稽察也可以聘【请有:关专业?。技术人员参》加稽察工作
【第九条? 稽察人员应—当具:备下列条件》
? (一)熟】悉并认真贯》彻执行有关法律【、,法规、规章和方【针,政策;
— , (二)坚持】原则廉洁自律忠实】履职保守秘密;【
》 (三)》。熟,悉项目建设和管理或!者具有?财,务、审计《、工程技术》等,方面的专业知识并】有相:应的综合分析和思】维判:。断能力?
第?十条: 稽: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!
? 市稽察办】不得将稽察人员【派,至其曾经管辖、工】作过的重大建—设项目?。或者其近亲属—担任被稽察》单位高?级,管理人员的重—。大建设项目单—位从事稽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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稽察人!员与被?稽察事项有利害【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!
第十《一条 市稽察办应】。当在: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!稽察:单位送达稽察通知】书;必要时市稽察办!可以直接持稽察【通知书实施稽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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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!稽察时可以》采取下列方式
! ? (一) 听取【被稽察单位主要【负责人有关重大建】设项目?的情: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!召,开与稽察事项有【。关的会议参加被【稽察单位与稽察【事项有关的会—议;
】 (二)查阅—被稽:察单位?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!工程技术《资料、?财务会计《资料以及其》他有关资料必要【时可以要《求被:稽察单位主》要负责人作出说明】;
《 ? (三)进入重大】建,设项目现《场进行调查核—实有关情况;
【
—(四)向参加重大】。建,。设项目建设》的有关单位、个人了!解情况?。;
(!五)向财政》、审:计、建设等有—。关部:门了解被稽》察单位的《重大建?设项目资《金使:用、工程《质量情况;
】 (六)根据!发现:的问题对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、招《标代理等相》关参建单位进行【延伸稽察核实有关】情况
】 根:。据工作需要市稽察办!报经: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同,意后: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!质的中介服务机构】提供检?验,、鉴定等服》务
第十三条 】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!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!件、合同、协议、报!表、财务原始凭【证等:资料和情况有权进】入施工现《场和相关单位调【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!有关情况《有权:就被稽察项目的事】项向有关人员提出】质询
【 被稽察》单位:应,当接受依《法稽察如实》向稽:。察人:员,提供与重大建设【项目有关的文件【资料报告《建设和管《理过:程中的重《大事项不得销—毁、拒绝、隐匿或】者伪造?有关:文,件资料?不得拒绝接受—稽察
第十四条】 市人民政府—有关:部门和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《。应当:支持、配合稽—察人员的稽察—工作向稽《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!位有关?的情况和资料—
第十五条 【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应当加强同财政、】审计、监察等—有关部?门以及金融机构【的联系相互通—报有关情况避免重】复,检查
第十六条 !市稽察办应当就【稽察中发《现,的问题?向被稽?察单位核实》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!察单位的意》见
【 被稽察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!内向市稽《察办提出书》面反:馈意见被稽》察单位在规定期【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!。见的视作《。认可市?稽察办的意》。见
— 稽察人员—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!。设项目存在严重【工程质量、生态环境!、资金安《全等问题以及—其他紧急情况的【应当及时采取—相应措施并向—市发展和改》革委等有关》部门专?题报告有关部门【应当依法处理
】第,十七条 稽察人【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!束,后20日内提交稽】察报告稽察报告【内容主?要,包括重大建设—。项目基本情》况;建设项目是【否履行法定审—批程序?;,建设规模、内—容、:标准执?行情况;资》金使用、概算—控制的分《析评价招《标,投标、工程》质量:、工程建设进度【等,情况的分析评价【;被稽察单位的工】作业绩和信誉评【。价、存在《的问:题,;被稽?察单:位的意见《处理建?议等:
稽】察报告?经市稽察办审核【后报市发《展和改革委由—市发展和《改革委依据职—。权作出稽《察处理决《。定对:重大:建设项目存在严重】。问题的处《理市发展和改—革委应当及》时报经?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。执行
第十—八条 市发》展和改?革委应当采取适当方!。式,向被稽察《单位书面反》。馈稽察结论并将稽】察,结论告知市人民政】。府有关部门和—重大建?设项目所在县(【。市、区)《人,民政府
— 市发展【和改革委在法—定职:权范围内作出的稽】察处理决《定被稽察单位应【当执行并认真—进行:整改最后按要—求期限将整改—结果报市发展—。和改革委《市,稽察:办应当跟踪整改情】况适时?组织复查直》至达到整改目—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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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被稽察单《位对稽察结论—有异议的可以自收】到有关?书,面,材料之日起1—5日内向市发—展和改革委》提,出书:面复:查申请?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当!自收到?复查申请《之日起3《0日:内组织人员》进,行复查并提出复查】意见通?知申:请,人被稽察《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!异议的可《以依法提出》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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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 稽察人员实施稽】察时不得有下列行】为
? : : (一)泄露—。。国家秘密和被—稽察单位《的商业秘密;—。。
》 (二)接受【被,稽察单位的任何馈】赠、报?酬、福利待》遇;
!。(三)在《被稽察单位报—销,费用;
— , ?(四)参加被—稽察单位安排、组织!或,者支付费用的宴【请,、娱:。乐、旅?游、出访《等活动;
!。 (五)在—被稽察单位为—自己、?亲友或者《他人谋取私利—。;
》 (六)利用】职务:上便利谋取其—他利益?
:第,。。二十条 《稽察人员有》下列行?为,之一:的依照有关规—定,给予:批评教?。育、组织《处理或者纪律处【分涉嫌违《法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其:法律责?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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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)对被稽察—单位的重大违法违】纪问题隐匿》不报或者严重—失职的;
【 (》二)与被稽察—单位串通编造虚假】稽察报告的;
】 (—三)违?反本办法第十九【。条规定的
—第,二十一条 被稽察】单位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!展和:改革委责令限期【整改并予《以通报;情》节严重?。的依法?作出:冻结或?。暂,停,拨付建设《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的!处理决定并可暂停有!关县(市《、区)、《有,关部门同类新项目】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!安排;对有》关责任人员》由有关部门依—纪依法实行问责或】追究:纪律责任涉嫌—。违法犯?罪的依?法,追究法?律责任
】 (一)》违反项?目,建设程序擅》自开工?建,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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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:二)未按有》关招:标投标管理》的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进行招标【投标:或者逃?避、拒绝接受对【招标投标活动—监,督的;
!。 (三)弄》虚作假?骗取政府投资—、,融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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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【。。资金使用不符合投】资概:算内容和有关财【务制:度规定挤占》、,挪用建设项目资金】的;
《。 ? (五)擅—自变更?建设规模、建—。设内容?。、,建设标准和》建设地?址的;
— (》六)违反有关规【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!滞后的?;
【。 (七)管理不善、!弄虚作假《造成建?设项目严重超概【算、质量低劣、损】失浪费或责任事【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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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八—。)其他违反建设项】目管理规《定,的,
《 : 对被稽察》单位的处理涉及市】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或者【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:职责权?。限的由市《发展和改革委移【交市人民《政府有?关部门或《者,县(市?、区)人《民政府依法》处理
》 , ?。重大的?处理决定应》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
第二十二条 】市人民政《府有关?部门和?县(: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对被?稽察:单,位的处?理,。结果应当抄送市发展!。和,改革委;市人—民,政府有?关部:。门或者?。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对被》稽察单位的违—法行为?不作处理的由市发】展和改革委报—。请,市,人民:政府责?令有关?部门或者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依法作出处理
!第二十三条 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和招标代理机构【等单位在《参,与重:大,。建设:项目建设《过程中有违》反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,章行为的由市发【。展和改革《委或者有关部—门按照各自职责【依法处理
第【二十四条 被稽察】单位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有关部】门对负有责任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:。任,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【(一)拒绝、阻【碍稽:察人员依《法履行职责》的;
— , (二)拒绝、】故意拖延向》稽察人员提》供有关情《况和资料的;
! ? (:三)销毁、》隐匿、伪造有关文件!资料的?;,
(】四)有本办法—第,二十一条所列—。情形之?。一的
第二十五】条 任何组织—和公民(以下统称举!报,。。人)均有《权举报建设项目【违规问题《市稽察办对举—报内容应当及—时进行核实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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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六条 《举报人可以自己【或委托他人》采取正式文件、信】函,(含电?子,邮件)、传真、面】谈、电话或》举报人认《为合适的其他—。方式向举报受理【单位进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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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举!报人合法权益受法律!保护严禁将举报材】。料转给被举报—单位或被举报人;】严禁将举《报人姓名、单位【、住址等有关情况和!举,报内容向被举报【单位、被举》报人或与《。稽,察无关的人员泄漏】
第二十八—条 县(市、区)】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!。可参照本办法—。执,行
?第二十九《条 本办法由市【发,展,和改革?委员:会负责?。解释:
:第三十条 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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