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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办法(修订稿)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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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?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!
经】。市政府研究》同意现将《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!。稽察办法《(修:订稿)?印,发给你们请》认真贯彻执行—
二?〇一二年《二月十六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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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。一条 为加强对【重大建设《项目的监《督和服务保证—工程质?量和资金安全规范】全市重大建设项【。目,。稽查工作根》据国家?重大建设项目—稽察办法、江西省重!大建设项《。目稽察办法和其他】相关规定特》。制订本办法
【第,二条: 本:办法适用于国家、】省、市、县(市、】区)出?。。资、融资经市—、县(市《、区)发展和—改革部门审查—批,准以及?。经市、县(》市、区?)发展和《改革:部门审核后》报,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!审查:批,准的重大建设项【目;经市发展和改】革部门审查批准或审!核上报的全部—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!政预算?资金和纳入本级【财政预算管理的【各种政府《性资金?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!
第三条》 ,重大建设项目—稽察工作坚持依法】办事、客观公正、实!事求是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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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重【大建设?项目稽察特派员【办公室?(以下简称市稽察办!)作:为市重?大建设项目日常督】查和专项稽察工作】机构其主要职—责如下?
: 《 (一)监》督,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!执,。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《和方针政《。策的情?况;
【 (二)监督检查!重,大建设项目的招【标投标、《工程质量和》建设进度《等情况;
【 (三—)监督?检查重大建设项目】资金使用《、概算控制》的真实性、》合法性;
】 (四)监督】检查财政性建—设资金安排》的实施情况;
【。
(【五)对?被稽察单《。位主要负责人的经】营管理行为进行【评价提出奖》。惩建议;
》
(六】)跟踪监《督重大?建设项目的整—。。改情况;《
【(七)法《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!的其他?职责
《第五条 市稽察办的!工作经费由市财【政纳入年度预算
!第六条 市稽—。察办应当根》据本市固《定资:产投:资计划?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!情况于每年3—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!大建设项目》稽察计?划由市发展》和,改革部门与市监察】、财政、审计—。等有关部《门商:定后报市人民政【府备案
】 市稽《察办在日常监督【检查中发《现有重大违》规嫌疑?。的,项目或受理举—报的项目《报经市发展和—改革委同意后开【展稽察工作》
第七《条 市稽《察办应当按照年【度重:。大建设项目稽察【计划:开展稽察工》作同时根据》上级发展和改革【部门以及市人—民政府安《排及时组织稽—察活动
第八条 !市发展和改革—委根据工作》需要:可以: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!、审计等有关—。部,门,人员联?。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!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!参加:稽,察工作?
:第九条? 稽察人员应当具】备下列条件
】。 (一—),熟悉并认《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和方针政策;
! , : (二)坚持原【。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职!保守秘密;
】 《(三)?熟悉项目建》设和管?理,或者具有财务—、,审计、工《程技术?等方:面的专业《知,识,并有相应的综合分】析和思维判断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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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条 :稽察工作实》行回避?制度
— 市稽察办【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!其曾经管辖、工作过!的重大建《设项目或者其近亲】属担:任被稽?察单位高级管—理人员的重大建设】项目单位从事稽察】工作
《 :。。 稽《察人员与被稽察事】项有利害关系—的应当自行回避
!。第十一条 市—稽察办应当在实【施稽察?3日前向被稽—察单位送《达稽察通知书—;必要?时市稽察办可以直】接持稽察通知书实】。施稽察
第十二】。条 :稽察人员实施稽【察时可?。以采取下列》方式
《。 》(一) 听取被稽】察单位?主要负责《人有关重大建—设项目的情》况汇报在被稽察单】位,。。召开与?稽,察事项有关的会【议参:加被稽察《单位与稽察事项【有关的会议;
! 《(二)?查阅被稽察》单位有关重大建【设项目的工》程技术资《料、财务《会计资料以及—。其他有关资料必【要,时可以要求》被稽察单位主要【负责人作出说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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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进入重大《建设项目现》场进行调《查,核实:有关:情况;
【。 (四》)向参加重》大建:设项目建设的有【关单位、个》人了解情况;
】。 (五【)向财政、审计【、建设等有关部门了!解被稽?察单位的重大—建,设项目资金使用、】工程:质量情况;
! (《六)根据发现的问题!对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》、招标代理等相【关参建单位进—行延伸稽察核—实有关?情,况
? 根—据,工作需要市稽察办】报经市?发展和改革》委同意后可以—委托具有相应—资质:。的中:介服务?机构提供检验、【鉴定等服务
第】十三条 稽察人员】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!。提供有关《文件、合同》、协议、《报表:、财务原始凭证【等资料和情况—有权:进入施工《现场和相关单位【调查:了解被稽察》项,目的:有关情况有权就被】稽察项目的事项向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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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被稽:察,单位应当接受依法稽!察如实向稽察人员】提供与重《大建设项《目有关的文件—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!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!得销毁、拒绝、隐】。匿或者伪造有—关文件资料不得【。拒绝接受稽察
】第十四条 市—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和:县,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应当支持、配合稽】察人员的稽》。察工作向稽察人员】提供被?稽察单位有关—的情:况,和资料
》。第,十五条 《市发展?。和改革委应当—加强同财政、—。审,计、监察等有关部门!以,及金融机构的联【系相:互通报有关情况避】免重复检查
【第十:六条 市稽察办应】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!题,向被稽察单位—核实情况并》书面征求被》稽察单位的》意见
【 被稽察单位应在!5个工作日内向【市稽察办提出—。。书面反馈意》见被稽察单位在规】定,期限内没有》提出反馈《意见的视作认可市稽!察办的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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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稽察:人员在稽察中—发现重大《建设:项目存在严》重工程质量》、生态?环境、资金安全等问!题,以及其他紧》急情况的应当—及时采?取相应措施并—向市发展和》改革委等有关—。部门专题《。报告有关《部门应当依》法处理
第—十七条 《稽察人?。员应当在稽》。察工作结束后—2,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!稽,察报告内容主要包】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!情,况;建设项目—是否履行法》定审批?程序;建设规模【、内容、《标准执行情况;资金!。使用:、概算控制的分【析评价招标投标【、,工程质量、工程建设!进度等情况的分【析评价?;被稽察单位的工作!业,。绩,和信誉评《价、存在《。的问题;被稽察单位!的意见处理建议等】
? 《稽察报告经市—稽察办审《核后报市发展和改】革,。。委由市发展和改【革委依据职权作【出稽:。。察处:理决定?。。对重大建《设项目?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!市发展和改革—委,。应当及时报经市人】民政府批准后执【行
第十八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!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!。被稽察单《位书面反馈》。稽察结论并将稽【察结论告知市—。人民政?府有关部门和重【大建设项目》所,在,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
【 市《发展:和改革委在》法定职?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!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!应当执行并认真【进,行整改?最后按要求期限将整!改结果报市发展【和改革委市稽察办应!当跟:踪,整改情?况适时组织复查直】至达到整改目标【
: , , 被稽察单位对!稽察:结论:有,异议:的可以?自收: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!起1:5日内向市》发展和?改革:委提:出书面复查申请市】发展和改革委—应当自收到复查申】请之:日起3?0日内组织人—。员,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!。意见通知申》请人:被稽察单位对复【查意见仍《有异议的可以依法】提出申诉
第十九!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!察时不得有下列【行为
】 (一)泄露国家秘!密和被稽察单—位的商业秘密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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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!接受被?。稽察单位的任—何馈赠、报酬—、福利待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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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在被稽察单位报】销费用;
— 》(四)参加被—稽察单?位安排、《组织或者支》付费用的宴》请、娱?乐、旅游、》。出访等活动;
!。 : (五)在被【稽察单位为自己、亲!友或者他人》谋取私利;
】 ?。 (:六)利用职务上【便利谋取《其他:利益
第二—。十条 稽察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依照有关规定】给予批?。评教育、《组织处理《。或,者纪律处分涉嫌违】法犯罪的依法追【。。究其法?律责任?
《 ?(一)?对被稽察单位的重】大违法违纪问—题隐匿不报或者【严重失职的;
! : (二《)与被稽察》单位串通编造虚【假稽察?报告的;
【 (三—),违,反本:。办法:第十九条规定的
!第二十一条 被【稽察单位有下—。列行为之一》的由市发展和—改革委责令》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!。;情节严重的依法】作,出冻结或《暂停拨付建设资金】暂停项目建设的处理!决定并可暂停—有关县(市、区【)、有?关,部门同?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!建设资?金安排;对》有关责任人》员由有?关部门依纪依法实】行问:责,或追究纪律责—任涉嫌?。违法犯罪的依法【追究法律《。责任
【 (一《)违反项目建—设程序擅自开工【建设的?;
【 (:二,)未按有关招标【投标管理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《进行:招,标投标或者逃避、拒!绝接受?。对招标投标活动监】督的;
【 (三)弄虚作!假骗取政府投资、】。融资的;
! (四《),资金:使用:不符:合投资概算》内容和有关财务制】度规定挤占、—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!。;
【 (五?。)擅自变更》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!。。、建设标《准,和建设地址的;
】
》 (六)违反—有,关,规定造成工程进【度严重?滞后的;
【 (》七)管理不》善、:弄虚作假造成建设】项目严重超》概算、质量低劣、损!失浪费或责任事【。故的;
《
》 ,(八)其他》违反建设项目—管理:规,定的
!对被稽?察单位的处》理涉及市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或者县】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,职责权限的由市发】展和改革委移交【市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或者县【(市:、区)?人民政府依法处【。理,
》 重大的处理决】定应当报市人民政】府批:。准
第二十二【条 :市人:民政府有《关部:门和县(市》、区)人民》政府对被稽》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!当抄送市发展和改】革委;市人》民政府有关》部门或者《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对被稽察【单位的违法》。行为不作处》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!委报请市《人民政府责令—有关部门或》者县: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依法作出处理【
第二《十三:条 勘察《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》理和招标代理—机构等单位在参与】。。重,大,建设项?目建:设过程中有》违反法?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行?为的由市发展和改】革委或者有关—部门:按照各自职责—依法处理
第二十!。四条 ?被稽察单位》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?由有关部门对负有】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《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】 :(,一,)拒绝?、,阻碍稽察人员—依法履行职》责的;?
》 (二)》拒绝:、故意拖延向稽【。察人员提供有—关情况和资料的;】
: (—三)销毁、隐—匿、伪造有关—。文件资料《的;:。
【。(四)?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!所列:情形之一的》
第二十五条 任!何组:织和公民(以下统】称举报人)》均有权举报建—。设项目违《规,问题市稽《察办对举《报内容应当》及,时进行核实》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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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【举报:人可以自己或委【托他人?采取:正式文件、信函(】含,电子邮件)》、传真?、面谈、电话或【举报人认为合—适的其他《。。方式向?举报:受理单位进行举报】
第二十七【条 :举报人合法权益【受法律保护》严禁将?举报材?料转:给被举?报单位或被》举报人;《严,禁,将,。举报人姓名、单位、!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!报内容向被举报【单位、?被举报人《或与:。稽察无关的人—员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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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八条 县《(市、区)重大建】。设项目的稽察可参】照本:。办法执行《
第二十九条 】本办:法由市发展和—改革委员会负责解】释
第三十条 】本办法自发布之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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