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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》。市重大建设项目【稽察:办法(修订稿—)
各县(!。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市政府有关部门
! , : 经?市政府研究同意【现将宜春市重大【建,设项目稽《察办法(修订—稿)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贯彻执行
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!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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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!强对重大《。建设项目《的监:督,和服:务,保证工程质量和资】金安:全规范全市重大建设!项目稽查工》作根:据国家?重,大建:设项目稽察办法、江!西省重大建设项【目稽:察办法和其他—相关规定特》制订本办法
【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,国家、省、市、县(!。市、区)出资、融资!经市、县《(市、区)发展和】。改革部门审查—批准以?。及经市?、县(市、》区)发展和改—革部门审核后—报上级发展和改革】部门审查《批准的重大建设项】目;经市发展和【改革部门审查批【准,或审核上报的全部或!部分使?用市本级财政预算】资金和纳入》本级财政《。预算:管理的各种政—府性:资金投资《的重大?建设项目
第三条! 重:大建设项目》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!事、客观《公,正,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】
第?四条 市重大建【设项目稽察》特派员办公室—(以下简《称市稽察办)作为】市重大建设项目【日常督查和》专项稽察工》作,机构:其主要职《责如下
】 (一)监督【检查被稽察单—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,和方针政策》的情况;
》
? (二)—监督检查《重大建设《项目的招标投标、】工程质量和建设【进度等情《况;
?。
(【三)监督《检查重?大建设项目资—金使用、概算控制的!真实性?、合法?性;
《 (四【)监督检《查财政性建设资【金安排的实施—情况;
《
—(五)对被》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!。的经营管《理,行为进行评》价提出奖惩》建,议;
?
》 (六)跟》踪监督重《大建设项目的整【改情况?。;
【 (七)法律—、法规?和规章?规定的其《他职责
第五条】 市稽察办的—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!入年度预算
第】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!根据本?市固:定资产投资》。计划和重大建—设项目实施情况于】每年3月底前拟定】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!改革部门与市监察、!财政、审计》等有关部门商定后】报市人?民政:府备案
】 市稽察》办在日常监督—检,查中发现有重大【违,规嫌疑的《项目或受理举—。报的项?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!委同意后开展稽察】工作
?
第七?条 市稽察办应当按!照年度重大建设【项目稽察计划开展】。稽察:工作同时《根据上级发展和【改革: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!。安排及时组织—稽察活动
第【八条 市发展—和改革委根》据工作需要可以【组织稽?察人员与财》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!人员:联,合进行稽察》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!技术:人员参加稽》察,工作
第九—条 稽察人》员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:
: , (一)熟】悉并认真《贯彻执行有》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,方,针政策;《
— (二)坚持原则廉!洁自律忠《实履职保守》秘密;
》 (—三)熟悉《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!具有财务《、审计、工程技术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!有相应的综合—分析和思维判断【能力
第十条 稽!察工作实行》回避:制度
【 市稽察办不得将!稽察人员派》至其:曾经管辖、工作过】的重大建设》项目或者其近亲属】。。担任被稽察单位【高级管理人员的重】大建设项目单位【从事稽?察,工作
— 稽察》人员:。与被稽?察事项?有利害关系的—。应当自行《回避
第十—。一条: 市:稽察办应当在—实施稽察3日前【向被稽察单》位送达稽《察通:知书;?必要:时市稽察办可以【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!施稽察
第—十二条 稽察人员】实施稽察时可—。。以采取下《列方式
》 (一【) 听取被稽察【单位主要负责人【有关重大建设—项目的?情况:汇报在?被稽察单《位召开与稽察—事项有关的》会,议参加被稽》察单位与稽察事【项有关的《会议;
! (:二)查阅被稽—察单:位有:关重:大建设项《目的工?程技术资料、—财务会计《。资料以?及其他有关资—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!稽察单位《主要负责《人作:出说明?;,
》 (三)进入【重大建设项目现场】进行调?查核实有关情—况;
!(四)向《参加重大《建,设项目建设的有【关单位、个人—了,解情况;
—。 《 (五)向财—政、审计、建—。设等有关部门了解】被稽察单位的重大】建,。设项目资《金,使用:、工程质量》情况;
! (六)根》据发现?。的,问题对?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、《招标:代理等相关参建【单,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!有关情况
! 根?据工作需要市稽【察办报经市发展和】改革委?同意后可以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中介:服务机?构提:供检:验、鉴?定等服务
第【十三条 《稽察人员《有权要求被》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!件、合同、》协议、?报表、财务原始【。。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!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!。。关单位调查》了解:被稽:察项:目的有关情况有权】就被稽察项目的【事项向有关》人员提出质询
【。
《。 被?稽察单位应当—接受依法稽察如实】向,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!建,设项目有关的—文件资?。料报:告建设和管理过【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!销毁、?拒绝、隐《匿或者伪造有—关文件?资料不得《拒绝接受稽察
】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!府有关?部门和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应当【支持、?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!工作向稽察人员【。提,供被稽察《单位有关的》情况和资料
【。第十五条《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!当加强同《财政、审计、—监察等有关部门以】及金融机《构的联系相》。互通报有关情况避】免重:复检查
》第十六条 市稽察办!应当就稽察中发现】的问题向被稽察单】位核实?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!察单位的意见
】 , ? ,被稽察单位应在5】。个,工,作日内向市稽—察办提?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!察单位在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!。反馈:意见的视作认可【市稽:察,办的:意见
!稽察人员在稽察中】发现重大建设项目】存在严重工程质量】、生态环境、资金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】他紧急情况的应当】。。及时:采取相应措施并向】市发展和改》。革委等?有,关部门?专题:报,告有关部门应—当依:法处理
《
第十七条 稽察】人员: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!后20日内》提交稽察报》告,。稽察报告内容主要】。包括重大建设项【目基本情况;—建设项目是否—履行法定审批—程序;?。。建设规?模、内容《、标:准执行情况;资金使!用、概算控制的分析!。评价招标投标、工程!质量、工程建设进】度等情况的分析评】价;被稽察单位的】。工作业绩和信誉评】价、存在的问题【。;被稽察单位—的意见处理》建议等
! 稽察报告经市稽】察,办审核后报》市发展和改革委由】市发:展和改?革委依据职权—作出稽察处理决【定对:。重大建设《项,目存在严重问题的】处理市发《展和改革委应当及时!。报经: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!行
第十八条【 市发展《和改:革委应当《采取适当方式向被】稽察单?位,书面反馈稽察结【论并将稽察结—。论,。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!部,。门和重大建设—项目所在县(市、】区):人民政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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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市》发展:和改革委在法—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!稽察处理《决定被稽察单—位应当执行并认真进!行整改最《后,按要求期限将整改】结果报市《发,展和改革委市稽察办!应,当跟踪整改情况【适时组?织复查?直至:达到整改目标—
《 被稽察—单位对稽察结—论有异议的》可以:。自收到?。有关:书面材料之日—起15日内向—市发展和改革—。委提出书面复查【申请市发展》和改革委应当自收】。到复查申请之日【起30日内组织人】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!查意见通《知申请人被稽察单】位对: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!可以依?法提出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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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稽察】人员: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!列行为
! (一)《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!察单:位的商业秘》密;
— (《二)接受被稽察单位!的任何馈赠、—报酬、福《利待遇;
】 , (三)在—被稽察单位报—销费用;
】 (《四):参加被?稽察单?位安排?、组织?或者支付费用的【宴请、娱乐、—旅游、出《访等:活,动;
— (《五)在被稽察—单位:为自己、亲友—或,。者,他人谋?取,私利;
【 ?(六)利用》职,务,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!
第二《十条: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依照有关】规定给予批评教育】、,组织处?理或者纪律》处,分涉:嫌违法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!任
》 , (一)对被稽】察单位的重》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!不报或?。。者严:重失职?的;
】 (二)与被—。稽察单位《串通编?造虚假稽察报—告的;
【 (三)违反】本办法第十九条规】定,的,
第二《十一条? 被稽?察单位有《下列行为《之一:的由市发《。展,。和改革?委责令限期整—改,并予以通报》;,情节严?重的:依法作出《冻,结,。或暂停拨付建—。设资金暂《停项目?建设的处理决定【并可暂停《有关县(市、区【)、有关部门同【类新项目审查批【准和建?设资金安《排;对?有关责任人员由【有,关部门依纪依法实】行问责或追》。究纪律责《。任涉嫌违法》。犯,罪的依?法追究法律》。责任
!(一)违反项目建】设程:序擅自?开工建设《的;
《 (—。二,)未按有关招标投】标管:理的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章进行招标投标【或者逃避、拒绝接】受对招标投标活【动监督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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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弄虚作假骗取政!府投:资、融?资的;?
: (四)】资,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!。算内容和有》。关财务制《度规定挤占、—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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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五)擅自变》更建设规模》、建设?内容:、建设标准和建设地!址的;
】 :(六)违反有—关规定?造成工程进》度严重滞后的—;
(!七)管理不善—、弄:虚作假造成建设项】目严重超概算、【质量低劣、损失【浪费或责任事—故的;
》 (八【)其他违反建—设项目管理》规定的
! 对被稽《察单位?的处理涉《及市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》。或者县?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!市发展和改革委移】。交市人?民,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!。(市、区)人民【政,府依法处理
! 重大的处【。理决定应当报—市人:民政:府批:准
第二十二条】 市人民政府—有关部?门和县(市、—。区)人?民政府对《被,。稽察单位的》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!发展和改革委;市人!民政府有关》部门:或者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》。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!行为不作处理—。的由市发展和—改革委报请市人民】政府责令有关—部门或者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府【依法作出处理
】第二十三《条 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和招标代!理机构等《单位在?参与:。重,大建设项目建—设过程中有违反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行为的由市发—展和改革委》或者有关部门—按照各?自职责依法处理
!第二十?四条 被稽察—。单,位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有,关,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》依法:给予处分;构—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》 (一)拒!绝,、阻碍稽察人员依】法履行职责的—;,
》 :(二)拒绝、—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!提供有?关情况和资料—的;
】 (三)销毁、隐】匿、伪?造有关?文件资料的;
! (四—)有本办法第二【十一条所《。列情形之一的
【
第二十五》条 任何组织—和公民(以下—统称举报人)—均有权举报建设【项目违规问》题市稽察办》对举报内容应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】处理
第》二十六条 举—报人可以自己或委】托,他人采取正式—文件、信《函(含电子邮件【)、传真、面谈【、电话或举报人【认为合适的其他方】式向举报《受理单?位,进行举报
第二!十七:条 举?报人:合法权益受》法律保?护严禁将举报—材料转给被》举报单位或被举报】人;严禁将》举报人姓名、单位、!住址等有关情况【和举报?内容向被举》报单:位、被举报人或与稽!察无关?。的人员泄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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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县(!。市、区)重大建【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!本办法执行
第二!十九条 本办法【由市发展和改革【委员会负责解释
!第三: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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