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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宜春市?重大建设项目稽察】办法(修订稿—)
各县(!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市政》府有关部门
【 经市【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!春市重大建设项【目稽察办法(修订】稿)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彻《。执行
二〇一【。二年二月十六日 】
第一条】 为加强对重—大,建设项目《的监督和《。。服务保证工程质量】和资金安全规范【全市重大建》设,项,目稽查工作》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!目稽察办法、—江西省重大建设项】目稽察办法和其他】相关规定特制—订本办法
》
第二条 本办【法适用?于国家、省、—市,、县(?市、区)出资、【融资经市、县(市】、区)发展和—改革部?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!、县:(,市,、区:)发展和改》革部门审核后报【上级发展和改革【部门审查批》准的重大建设项目】;经市发展和改革部!门审查批准或审【核上报的全部—。或部分使用市本【。级财政预算资—金和纳入本级—财政预?算管理的各种政【府,。性资金投资的—重大建设《项目:
第?三条 重《大建:设项目稽《察工作坚持依法【办事、客观公—正、实事求》是的原则《
第四条 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】察特派员办》公室(?以下简称市稽察办)!作为市重大建设项】。目日:常督查和专项稽察工!作机构?其主要职责如下
! (—一)监督检查被【。稽察:单位贯彻执行国家】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。、规章和《方针政策的情况;】
: (二)监!督检查重大建—设项目的招标投【标、工程质量和建设!进度等情况;
! , (《三):监督检查重大建【设,项目资金《使用、?。概,算控:制的真实性、—合法性;
【 (四)【监督检?查财政性建》设资:金安排的实施情【况;
— (五)对【被稽察单《位主:要,负责人的《经营管?。理行为进行》。评价提出奖》惩建议?;
(!六)跟踪监督重大建!设项目的整改—情况;
! (七)法律、法规!和规章规定的其他】职责
第五条 】市稽察办的工—作经费由市》财政纳入年度预算】
:第六条?。。 市稽察办》应当根据《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!划和重?大,建设项?。目,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!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!建设项目稽》察计划由市发—展和改革部门与市监!察、财政、审计等有!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!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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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稽?察办在日常监督检】查中发现有重—大违:规嫌:。疑的项目或受理【举报的项目报经市】发展和改革》委同意后开展稽【察工作
》第,七条 市稽察办应】当按照年度》。重大:。建设项目稽察计划】开展稽察工作同时】根,据上: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!及市:人民政?府安排及时组织【稽察活动
第八条! 市发展和改—革委根据《工作:需要可以组织稽察】人员与财政、审计】等有关部门人—员联合进行稽察也】可以:聘请有关专业技术】人员参加稽》察工作?
第九条 稽察】人员应?当具备下《列,条件
》 (一—)熟悉并认》真贯彻执《。行,有关法律《、法规、《规章和方《针政策;
!。 , (二)坚》持原则?廉洁自律《忠实履职保》守秘密?;
《 : (三《)熟悉?项目建设和》管理或者具有—财务、审计、工程】技术等方面的专业】知识并?有相应的综》合分析和思维—判断能力
》
第十条 稽察工】作,实行回避制》度
? 市稽察办!不得将稽察人员【派至其?曾经管辖、工—作过的重大建设项】目或者其近亲属【担任被稽察单位高】级,。管理人员的重大【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!察工作
【 稽察》人员: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!关系的应《。当自行回避
第十!一条 市《。。稽察办应当在实施】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!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!;必要时市稽—察办可以直接—持稽察通知书—实施稽察
》
第十二条 稽察】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!采取下列方式—
【(一) 听》取被稽察单位主【要负责人有关—重大建设项》。目的情况汇报在被】稽察单位召》开与稽察事项—有关的会《议参:加被:稽察单位与稽察【事项有关的会—。议;
?。
—(,二)查阅《被稽察单位有关重】大建设项目的工【程技术资《料、财?。务会计资料以及【其他有?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!求,。被稽:察单位?主,要,负责:人作:出说明;
【 (三—)进入?重大建设《项,目现场进《行调查核实有关【情况;
— (四)【向参加重大》建设:项目建?设的有关单》位、个?人了解情况;—
(五!)向财政、审—计、建设《等有关部门了解【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!。设项目资《金使用、工》程质量情况;
】 (六【)根据发现的问题对!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:、招标代理等相关参!建,单位进行延》伸稽察?核实有关情况
】 》根据工作《需要:市稽察办报经市【发展和?改革委?。同意后可以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—的中介服务》机构提供《。检验、?鉴定等服务
第】十三条 《稽察:人员有权要求—被稽察单位提供【有关文?件、合?同,、协议?。、报表、财》务原始凭证等资【料和:情,况,有权进入《施工现场和相关单】位调查了《解被稽察项目的【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!察项目的事项向【有关人员提出质询】
: 被稽【察单位应当接受依法!。稽察如实《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!大建设?项目有关的文件【。资料报?告建设和管理—过程中的重》大事项不《得销:毁、拒绝、隐匿或者!伪造:有关文件《资,。料不得拒绝接—受,稽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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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。市,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和县(!市、区?)人民政府应当支】。持、配合稽察人【。员的稽察工作—。向稽:察人员提供》被稽察单位有关【的情况和资料—
第十五条 市发!展和改?革委应当加强同财】政、审计、》。监察:。等有关部门以—及金融机构的联【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!避免重复检》查
第十》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!就稽察中发》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!位,核实情况并书—面征求被稽察单位】。的意见
】 被稽察单位应】在,。。5个工作日内向市稽!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!见被稽察单》位在规定期限—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!的视作认《。可市稽?察办的意《见
【 ,稽察人员在稽—察中发现重大建【设项目存在》严重:工程质量《。、生态环境》、资金安全》。等问题以及其他【紧急:。情况:的,应当及时采》取相应措《施并向?市发展和改》革委等有关部门专题!报告有关部门应当】依法处理
第【十七条? 稽察人员应当在】稽察工作结束—。后20日内提—交稽察?报告稽察报告内【容主要?包括重大建设项目】基,本,情况:;建设?项目:是否履?。行法定审批》程序;建设》规模、内容、标准】执行情?况;资金使用—。、概:算控制的分析—评价招标投标、工程!质量、?工程建设《进度等?情况的分析评价;被!稽察单位的工—作业绩和信誉评价】、存在的问》题;被稽察单位的意!见处理?建议:等
稽!察报告经市稽察办审!核后:报市发展和改革【委由市发展和—改革委依据职权【作,出,稽察处理决定—对,重大建设项目存在】严重问题的处理市发!展和改革委应当及】时,报经市?人民政府批准后【执行
第十八条 !市,发展和改《革,委应当?采取适当方式—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!馈,稽察结?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!市人民?政府有?关部:门和:重大建设项》目所:在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
!市发展?和,改革委?在法定职权范围内】作,出的稽察处》理决定被《稽察单位应当执行并!认真进行整》改最后按要》。求期限?将整改结果》报市:发展和改革委—市稽察办应当跟踪整!改情况适时组织复】查直至?达到整改目》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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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稽】察单: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!。的可以?自收到有关书面【材料之日《起15日内向市发】展和改革委提出书】面复查?申请市发展》和改革委应》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!日起30日内组织人!员进行复查并提出】复查:意见通?知,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!复查意见仍有异议】的可以依法提—出申诉
《。
第十九《。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!察时不?得,有下列行为
【 : ?(,一)泄露国家秘【密和被稽察单—。。位,的商业?秘密;
《
《 , (二)接受—。被,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!、报酬、福》利待遇;《
— (三?)在被?稽察单位报销—费用;
【 (《四)参加被稽—察单位安排、—组织或者《支付:费用的宴请》、娱乐、旅游、出访!等活动?;
《 : , (五)在被—。稽察单?位为自己、亲友【或者他?人谋取私利;
】 (六【。。)利用职务上便【利谋取其他》利益
第二—。十条 稽《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依照《有关规定给》予批评教育》、组织处理或—者纪律处分涉嫌【违法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其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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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一,)对被稽察单位的重!大违法违纪问—题隐匿不报或者严】重失职的;》
?。 (二)与被!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!假稽察报《告的;?
,
—(三)违反本办【法,第十九条规定的
】
第二十一条— 被:稽察单位有》。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!发展和改革委责令限!期整改并予以—通报;情节严重的依!法作出?冻,结或暂停《拨付建设资金暂停】项目建设的处理决】定并可暂《停有关县(市、区】)、有关部门同类新!项目审查《批准和建设资—金安排;对有—关责任?人,员由有关部门依纪】依法实行问》责或追究纪律—责任涉嫌违法—犯罪的依法》追究法律责任
【
》 ,(一)违反项目【建设程序擅自开【工建设的;
】 《(二)未按有关【。。。招标投标管》理的法律、法规、】规,章进行?招标投标或者逃【避、拒绝接》受对招标《投标活动监督的;
!
: , (《三)弄虚作》假骗取?政府投资、融资【。的,;
【 (四)资金使【用不符合投资概算】内容和有关财务【制度规定挤占、挪用!建设项目《资金的?;
:
, (五)】擅自变更建》设规模?、建设内容、—建设标?。准和建设《地址的;
】 (六)违反有!关规定造成工程进】度严重滞后的;【
《。 (《七):管,理不善、弄虚作【假造成建《设项目?严重超?概算、质量低劣、损!失浪费或责任事【。故的;
【 (八)—其他违反建设项【。目管:理规:定,的,
《 对被稽察单位!的,处理涉及市人民政】。。府有关?部门或者县(市、】。区)人民政府职责权!限的由市发展和【改革委移《交市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:或者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依【法处理?
— 重大的处理—决,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!。批准
第二十二条! ,。市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和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对被稽察单—。位的:处理结果应》当抄送市发展和【改革委;市人民【政府有?关部门或者》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对被稽》察单:。位的违?法行为不作》处理:的由市?发展:和改革?委,报请市人民》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!者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依法作出处【理
第二》十三条 勘》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,和招标代《。。理机构等单位在参】与重大建《设项目建《设过程中《有违:。反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行为的由市—发,展和改革委或者有关!部,门按照各自职责依】法处理
第二【十四条? 被稽察单》位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有关《部门对负有责任【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处分;【构成犯罪《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— (一?)拒绝、阻碍—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!责的;
【 (二》)拒绝、故意拖延】向稽察人《员提供有关情况【和资料的;
【 (三【)销毁、隐》匿、伪造有关文件资!料的;?
: 》。(四)有本办—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!形之一的
—第二十五条 任何】。组织和公民(以下统!称,。举,报人)均有权举【报建设项目违规【问题市稽《察,。。办对举报《内容应当《及时进行核》实和处理
—第,二,十六条 举报人可以!自己或委托他—。人采取正式文件【。。、信函(含电—。子邮件)、传真、】面,谈、电话《。或举报人认为合适】的,其他方式向》举报受理《单,位进行举报》
第《二十七条《 举报人合法权益受!法律保护严禁—将举报材料转给被】举,。报单位或被举—报人;严禁将—举报人姓名、单【位,、住址等《有关情况和举报【内容向被举》报单位、《被举报人或与稽察】无关的人员泄漏【
:第二十八条》 ,。县(市、区)重大】建设项目的》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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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条 :本办法由《市发:展和改革委员会负】责解释
《
第三十条 本办法!自发布?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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