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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宜春市重—大建设项目稽—察办法(修订稿) ! 各》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市政府有!。关部:门     【 经市政府研究同意!现将: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办法(修—。。订稿)印发给你【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, 二〇一二年二】月十六日   ! 第一条 为加强】。对重大建《。设项目的监督和【服务保证《工程质量《。和资金安全规—范全:。市重大建设项—目,稽查: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!设项:目稽察办法、江西】省重:大建设项目》稽,察办法?。和其他?相关规定特制订本】办法 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【国家、省、市、县(!。市、区)出资、融资!经,。市、县(市、区)】。发展和?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!及经市、县(—市,、区)发展和改革部!门审核后报上级【。发展和改革》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!建设项目;》经市发展和》改革部门审查批准】或审核上报的—全部或部分使用【市本级财《。政预算资金和纳入】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!各种政府《性资金投资》的重大建设项—目 第三条— 重大建设项目稽】察工作坚持依法【办事、客观》公正:。、实事求《是的原则《。 第四《条, 市:重大建设项》目稽察特派员办公】室(:以下简?。称市稽察办)作为】市重大建《设项目日常》督查和专项稽—察工作?机构其主《要职责如下  】。 ,   (一)监督检!查被稽察单》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!法,律、:法规、规章和—方针:政策的情《况;    【。  (二)监督检】查重大建设项—目的招标投标、【工程质量和建设【进度等情况;—。      (三!。)监督?检查重大建》。设项目资金使用、概!算控:制的真实性、—合法性;   】。   (四)监督检!。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!排的:实施情?况;      !(五)对被》。。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!的经营管《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!奖惩:建议; 》。 ,。 ,   (六》)跟踪监《督,重大建设项目的【整改情况;  】    (》七)法律《、法规和《规章规定《的其他职《责,。 :第五:条 市?稽察:办的工作经费—由,市财政纳《入年度预《算 第六条 【市稽察办应当根据本!。市固定资产投—资计划和重大建【设项目实施情—况于每年3月—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!建设项目稽察计划】由市发展和改革部】门与市监察》、财政、审计等有关!部门商定后报市人】。民,政府备案《      市稽!察办:在,日常监督《检查中发现有重大】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!理举报的《项,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!委同意后开展稽察工!作 第七条— 市:稽察办应当》。按照年度重大建设】项目稽察计划开展】稽察工作同时—根据上级发展—和改革部《门以及市人》民政府?安排及时《组织稽察活动 第!八条: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!据工作需《要可以组织》稽察人员与》财政、审计等有关】部,门,人员:联,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!请有:关专业?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!。作 第九条— 稽察人员应当【具备下列《条件      !(一)熟悉并认【真贯彻执行有关【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?章和方针政策; 】      (二)!坚持原则廉洁—自律忠?实履:职保守秘密;—    》。  (三《)熟悉?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!具有财务《、审计、《工程技?术等方面的专业知】识并:有相应的综合分【析和思维判断能力】 第十《。条 稽察工作—实行回避制度 【    《  市稽察办不得将!稽察人员派》至其曾经管辖、工作!过的重大建设—项,目或者其《近亲属担任被稽【察,单,位高级管理》。人员的重大建设【项目单位从事—稽察:工作     】 稽察人员与被稽】察事项有利害—关系的应当》自行回避 第十】一条 市稽察办【。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!前向被稽察》单,位送达稽《察通知书;》必要时市稽察—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!知书实施稽察 第!十二条 稽察—人员实?施稽察时可以采【。取下列方式》      【(一) 听取被【稽察: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!重大建设《项目的情况汇—报在被稽察单位【召,开与稽察事项有关】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!位与稽察《事项有关的》会议:。;      (!二)查阅被稽察单位!有关重大建设项【目的工程技》术资料、财务会计】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!料必要?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!。位主要负责人作出】说明:;   》   (三)进【入重大建设项目【现,场进行调查》核,实有关?情况;   【。   (《四,)向参加重》大建设项目建—。设的:有关单位、个人了解!情况;     ! ,(五)向财政—、审计、建设等【有关部门了解被稽】察单位?的重大建设项—。。目资金使用、工程】质量情况;  】    (六)根】。据,发现的问题对勘【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《、招标代理等相【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!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!。。  :    根据工【。作需要市稽察办报】经,市发展和改》革委同意后可以【委托具?有,相应资质《的中介服务机—。构提供检《验、鉴定等服务 】 第十三《。条 稽?察,。人员有权要求—。被稽察单位提供【有关文?件、合同《、协议、报表—、财务原始凭证等资!料和情况有权—进入施工《现,场和相关单位调查】了,解被: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!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!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!质询     】 被稽察单位—应当接受依法稽察如!实,。向稽:察人员提供与重【大建设项目有关【的文件?资料:。报告建设和管—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!不得:销毁、拒《绝、隐?匿或者伪造有关【文件资料不得拒绝】接受稽?察 第十四条 市!人民政府《有关部?门和县(市、—区,)人:民政府应当支持、配!合稽:察人:员的:稽察:工作向?稽,察人员提供》被稽察单位有关的】情况和资料》 第?十五条 《。。市发展和《改革委?。应当加强同财政、审!计,、监察等有关—部门:以及金融机构的【联,系相互通报有—关情况避免》重复检?查 第《十六条 市》。稽察办应《当就稽察《。中发现的问题向【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!并,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!的意见 《    《。  被稽察单位应】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!稽,。察办提出书面反【。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!规定期限内没有【提出反馈意见的视】作认可市稽察办的意!见   》   稽《察人员在《稽察中发《现重大建《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!质量:、,生态环境、》资金安全等问—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!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!措施并向市》发展和改《革委等有《。关部门?专题报告有关—。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】 第十《七条 稽察人员应】当在稽察工》作结束后20日内】提交稽?察报告稽察报告【内,容主要包括重—大建设项《目基本情况;—建设项目是》否履行法定审—批程序;建设—规模、内容、—标准执行《情况;资金使用、概!。算控制的分》析评价?。招标投标、工程质量!、工程建设进度等】情况的分析评价;被!稽察单位的工作【业,绩和信誉评价、存在!的问题?;被稽察单位—的意见处理》建议等  —    稽察—报告经?市稽察办审核—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!由市发展和》改革委依据职—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!对重大建设》项,目存在严重问题【的处理市发展和改】革委应当及》时报经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执行 !第,十八:条 市?发展和改革委应当采!。取适当方式》。向被稽察单位书【面反馈?。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!论告知市人》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!大建设项目所在【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?  ?    《。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!出的: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!单位应当执行并【。认真进行整改最后】。按要求期限》将整改结《果报市发展》和,改革委?市,。稽察办应当跟—踪整改情况适时组】织复查直至达—到整改目《标    —。  被稽察》单位对稽察结论有】。异议的可以》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!。之日起15日—内,向市发展和改革委】提出书面复查申请】市发展?和改革委《应当自收到》复查申请之日起30!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!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!知申请?人被稽察单》位对复查意见仍有】异,议的可以《依法提出申》诉 ?第十九条 稽察【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!有下列行为 —   ?   (一)泄露国!。家秘密和被稽察单】位的商业秘密—;      (!二)接受被稽察【单位的任何馈赠、报!酬,。、,福利待遇《;     【。 ,(三)在被稽察单】位报销费用; 【      —(四:)参加被稽察单【位安排、组织或者】支付:。费用的宴请、娱【乐、旅游、》。出访等活动;—   《   (五》。)在被稽察》单位为?自己、亲友或—者他人?谋取私利; —      (【六,)利用职务上便利谋!取,其他利益《 第二十条— 稽察人员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!批评教育、组织【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其法律责【。任    —  (一)对被稽】察单位的重大违【法违纪问《题,隐匿不报或者严【重,失职的;    !  (?二):与被稽察单位—串通:编造:虚假稽?察,报告的; 》      (三】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九条?规定的 《 第二十《一条 被稽察单【位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市《发展和改革委责令】限,期整:改并予以通》报,。;情节严重的依【法作:出冻结或暂停拨付建!设资金暂《停项目建设的处理决!定并:可暂停有关县(【市、区)、有关部】门同类新《项目审查批》准和建设资》金安排;对有关【责任人员由有关【部门依纪依法—实行问责《或,追究纪?律,责任涉嫌违》法犯罪?的依法追究法律责】。任  《   ? (一)违》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!。开工:建设的; —。     》(二)未按》有关招标投标管理】的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进行招《标投标?或者逃避、拒绝【接受对招《标投标活动监督的】;      】。(三)?弄虚作假骗取政府】投资、融资的; !     (—四)资金使用不符合!。。投资概算内容—和有关财务制度【。规定挤占、挪用建设!项目资金的; 【 ,     (—五)擅自变更建【设规模、建设—内容、建设标准和建!。设地:址的; 《  :    《。(六)违反有关规定!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!后的; 《。。      (七】)管理不善》、弄虚作假造成【建设项目严重超【概算、质量》低劣、损失浪费或】责任事故的; 【      —(八)?其他违反建设项目】管理规定的   !   对被稽察单位!的处: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!关部:门或者县《(市、区)》。人民: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!发展和改革委—移交市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或者县(】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依法—处理 《     重大【的处理决定应当报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 第二十二条 市!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和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对被!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!应当抄送市发展和】改,革委:;市:人民:政府:有关部门或者县(】市,、区:),。人民:政,府对:被,稽察单位的》违法行?为不作处理的由市发!展和:改,革委报?。请市人民政府责【令有关?。部,。门或者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依法作出】处理 《第,二十三条《 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?和,招,标,代理机?构等单位在参与重】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!。中有违反法》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行为的由市【发展和?改革委或《者有:关部门按照》各自职责依法—处,理 第二》十四条 被稽察【单位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有关部门》对负有责任的主【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,法,给,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【      (一)!拒绝、阻碍》稽察:人员依法履行职责】。。的; 《。 ,  :。  (二)拒绝、】故意拖延《。。向稽察人员提—供有关情况和资料】的;  》  :  (三)销—毁、隐匿、伪造有关!文件资?料,的,;     【 (四?)有本办法第二【十一:条,所列情形之一的【 第二十五条【 ,任何:组织和公民(以下】统称举报人)均【有权举报建设项【目,违规问?题市稽察《办对举报内容—应当及时进行核【实和处理《 第二十六—。条 举报人可以【自己或委托他人【采取:正式文?件、信函(含电子邮!件)、传真》、面:谈、电话或举—报人认为合适的【其他方式向》举报受理单位进【行举报 —第二十?七,。条 举报人合法【权益受?法律:保护严禁将举报材】料转给?被举报单《位或被举报人;严禁!将举报人姓》名、单位、住—址等有?关情:况和举报内》容向被举《。报单位、被举—报人或与稽察无关的!人员泄漏《 第二十八—条, 县(?。。市、区?)重大?建设项目的》稽察可参《照,本办法?执行 第二十【。九,条 本?。办法由?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员会:负责解释 》 第三十条》 本: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 【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