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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 【宜春市重大建—设项目稽《察办法(修订稿【), 各县【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!      经】。市,政府研?究同:意现将宜春市重【大建设项目稽察【办法(修订》稿)印发给你们请认!真贯彻执《行 二〇》一二年二月十六【日  》 第一《条 为加强对重大】建设项目的》。。监督和服务保证工程!质量和资金安全规】范全市重大建设【项目:稽查:工作:根,据国家重大建设项】目稽察办法、江【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!察办法和《其他相?关规定特制订本办】法 第二》条 本办法适用【于国家、省》、市、县(市、【区)出?。资、融资经市、【县(市、区)发展】。和改革部《门审查批准以及经】市、县(市、—。区)发?展和改?革部门审核后报上级!发展和?改革部门审查批准】的重大建设项目;经!市发展和改革—。部门审查批准或审】核上报的全部或部】分使:用市本级财政—预算资金和纳入本】级财政预算管理的】各,种政府?。性资金投资的重大】建,设项目 第—三条 重大》。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!持依法办事、客观公!正、实事求是—的原则 》第四条 《市重大?建设: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!室(以下《简称市稽察办)作】为市重大建》设,项目日常督查和专】项稽察工作机构其】主要职责如下 】   ?。  (一)》监督检查被稽—察单位贯彻执行【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和方针政!策的:情,况; 《 ,    (二—)监督检《。查重大建设项—目的招标投标—。、工程质《量和建?设进度?等情况;    !  (三)监督【检查重?大建设项《目资金?使用、概算控制【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】;  《   ?。 (四)监督检【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!排的:实施情况《;    —  (五)对被【稽察单位主要—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!为进行评价提出【奖惩:。建议;  —    《(,六):跟踪监督重大建【设项目的整改情【况;     】 (七)法律、【法规:和规章规定》的其他职责 — 第五条 》市稽察办的》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!入年度预算 — 第六条 市稽【察,办应当?。根据本市固定资产】投资计划《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!。情况于每年3—月底:前拟定?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计划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!与市监察、财政、审!。计等有关部门—商,定后:报市:人民:政府:备,案   》   市稽察办在日!。常监督检查中—发,现有重大违》规,嫌疑的项《目或受理举报—的项目报经》市发展和改革委同意!后开展稽察工作 !第七条 市》稽察办应当按—照年度重大建设【项目稽察《计划开展稽》察工作同时根据【上级发展《和改革部《。门以及?市人民政府安排及】时组织稽《察活动 第八条】 市:发展和改《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!以组织稽《察人:员与财政、审—计等有关《部门人员联》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!请有关专业技术【。人员参加稽察工作】 第九条 稽【察人员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 》     》(一)熟悉并认【真贯彻执行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《和方针政策;  !    《(二)坚《持原则廉洁自律忠】实履职保守秘—密;   —   (三》)熟悉项目建设和】管理或者具有财务】。、审:计,、工程技术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】并有相应的综合分】。析,。和思维?判断能力 第十条! 稽察工作》实行回避《制度  》    市稽察办】不得将稽察人员【派至其曾经》管辖、工作过的重】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!亲属担任被稽察单】位高级管理人员的】重大建?设项目单位从—事稽察工《。作      稽!察人员与被稽察事】。。项有利害关系的【应当自行回避— , 第十一条 —市稽察办应当在【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!稽察单位送》达稽察通知书;必】要时市?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!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! 第十二《条 稽察《人员实施稽察—时可以?采取下列方》式      】(一) 《听取被稽察单位主】要负责人有》。关,重大建设项目的情】况汇报在被》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!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!被稽察单位与—稽察事项有关—的会议;  【    《(二)查阅被稽察】。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!。目的工?程技术资料、财【务会计资料以及【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!可以要求被稽察【单位主要负责—人作出?说明;     ! (:三)进入重大建设】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!实有关?情况; 《      (【四):向参加重大建设项】目建:设的有关《单位、个人了解情况!;   》   (五)向财政!、审计、建》设等有关部门了【解被稽察单》位的重大建设—项目资金使用、【工程质?量情况;   】。   (六)根据】发,现的问题对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》监理、?招标代?理等相关参》建单位进行延伸【稽察核实有关情况】      【根据:工,作,需要市稽察办报经市!。发展和改革》委同意后可》以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!务机构?提供检验、鉴定等】服务: 第?十,三条 稽《察,人员有权要求被【。稽,察单:位提供有关文件、合!同、:协议、报《表、财务原始凭证等!资料和?情况有权进入施【。工现场和相关单位】调,查了解?被稽察项目的—有,关情况?有权就被稽察项【目的事项向有—关人员?提出质询   】   被稽察—单位应当接受依【。法,稽察如?实向稽?察人员提《供与:重大建设项目—有关的文件资料【报告建设和管理【过,程中:的重大事项》不得销毁、》拒绝、隐匿》或者伪造有》关文件资料不得【拒绝接受稽察 第!十四条 市人—民政:府有关部门》和县: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应—当支:持、配合稽》察人员的稽察—工作向稽察人员【提供被稽察单位有】关的情况和资—料 第十》。五条: ,市发:展,和,改革委应当加—强同财政、审计、监!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!融机构的联系相【互通报有关情况【。避免重?复检查 第十【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!就稽察中发现的问】题,向被稽察单》位核实情况并书面】。征求被稽察单—位的意见 —     被—。稽察单位《应在5个工》作日内向《。市稽察办提出书【面反馈意见被稽察】单位在规《定期限内没有提【出,反馈:。意见的视作认可市稽!察办的意《见 :    《  稽察《人,。员在稽察中发—现重大建设》项目存在严重工程】质量:、,生态环境、资金安全!等问题?以及其他紧急情【况的应当及》时,。采取相应措》施并向市发展和改】革委等有《关部门专题报—告,有关部门应当依法】处理 第》十七条 稽察—人员应当在》稽,察,工作:结束后20日内提交!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!。容主要包括重—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!;建设项《目是否履行法定审】。批程序?;建设规模、内容、!标准执行情》况;资金使用、概算!控,制,的分:析评价?招标投标《、工程质量、工【。程建:设进:度等情况的分析【评价;被稽》察单位?的工作业绩和—信誉评?价、:存在的问《题;被稽察单位的】意见处理建议等【    》  稽察报告经市稽!察办审核后》报市:发展和改革委由市】发展和?改,革委依?据职权?作出稽?察处理决定对—重,大建设项目存—在严重问题的—处理:市发展和《改革委应当》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执行》 :第,十八条 市发展【和,改革委应当采取适当!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!面反:馈稽察?结论并将稽察—。结论告知市人—民,政府有关《部门:和重大建设项—目所在?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《      市】发展和?改革委在法定职权范!围内:作,出的稽察《处理决定被稽察【单位应当执》行,。并认真进行整改最】后,按,要求期限将整改结】果报市?发展和改革委市稽】察办应当跟踪—整改情况适》时组织复查直至达】到整改目标 【     》被稽察?单位对稽察结—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!到有关书《面材:料之日起15—日,内向:市发展和改革委提】。出书:面复查申请》。市发展和改革—委应当自收到—复查申请之日—起30日内组织人员!。进行:复查并?提出复?查意见通知申请【人,被稽察单《位对复查意》见仍有异议的可以】依法提出申诉 】第十九条 稽察【人员实施稽》察时不得有》下,列行为 》     (一)】泄露国家秘密和被】稽察单位《的商业秘密;—。      【(二)接受被稽察】单位的任何馈赠、】报酬、福利》待遇;? :。     (—三)在被稽》察,单,位报销费用; 【  :    (四—)参加被稽》察单位安排》、组织或《者支:付费用的宴》请、娱乐《、旅游、《出访等活动;  !    《(五)在被稽察单】位为自己《、亲友或者他人【谋取私?利;      !(六)利用职务【上便利谋取其他【利,益 : 第二十条 稽察人!员有下列行为—之一:的,依照有关《规定给予批评教育】。、组织处《理,或者纪律处分涉嫌】。违法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其法律责【任      (!一):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!违法违纪问》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!失职的;《     — (二)与被稽察】单位:串通编造虚假—稽察报告的; 】    《。 ,(三)违反》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!的, 第二十一条 】被稽察单位有下列】。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!和改革委责令限期】整改并予以通—报;情节《严重的?依,法作出冻结》或,暂,停拨:付建设资金》暂停项目建设的处】理决定并可暂停有】关,县(市、《区)、有《关部门同《类新项?目审查批准和建设】资金:安排;对有》关责任?人员由有关部门【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!追究纪?律责任涉嫌违法【犯罪的依《法追究法律责任【   《   (一》。。)违:反项目建设程—序擅自开工建设【。的;   —   (《二,)未按有关招标投】标管理的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进《行招标投标或者【逃避、拒绝接受对招!。标投标活动监督的;!     — (三)弄虚作假】骗取政府投资—。、融资的;》      【(四)资金使用不符!合投资概算》内容和有《关财务制度》规,定挤占、挪用—建,设项目资金的—;    —  (五)擅自变】更建设规模、建【设内容、建设—标准:和建设地《址的;  — ,   ?(六)?违反有关规定造成】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!;,。  ? ,   (七》)管理不善、弄【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!严重超?。概算、质量》。低劣、?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!的;:。     — ,(八:)其他违反建设项目!管理规定的   !   ?对被稽察《单,。位的处理涉及市【人,民政府有关部—门或者县(市—、区)?人民政府《职责权限的》由市:发展:和改革委移交—市人民政府有—关部门或者县(市、!区):人民政?。府依法?处理    【  重大的处理【决定应当报市—。人民政府批准 【 第二?十二条 市人—。民政府?。。。有关部门《和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对被》稽察单位的处—理结果应当抄送市】发展:和改革委《;市人?民,政府有?。关部门或者县—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对被稽察单位的违】法,行为不?作处理的由》市,发展和?改革委报请市人【民,政府责令有》关部:门或者县(》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。依法:作出处?理 第二》十三条 勘察—、设:计、:施工、?监理和招《标代理机构等单【位在参?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!过,程中有违反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行为的由市!发展和改革委—或者:有关部门《按照各自职责—依法处理 第二十!四,条 被稽察单位有】下,列行为?之一的由《有关:部门对负有责—任的主?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;构成犯罪—。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   【  (一)拒绝、阻!。碍稽察人员依法履】行职责的;》。      【(二)?拒绝、故意》。拖延向稽察人员【提供有?关情况和资》。料的;?      【(三)销毁》、隐匿?、伪造有关文件【资料的;   】   (四)有本办!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!形之一的《 :第二:十,五条 任何组织和公!民(以下统称—。举报人)均》有权举报建设项目】违规问题市稽察【。办对:举报内?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!和处理 第二十六!条 举报人可以【自己或委托他人【采取正?式文件、信函(含电!子邮件)、》传真、面谈》、电话或举报人【认为合?。适的其他方式向举】报受:理单:位进行举报》 ?第二十七条》 举报人合法权益】受,法律保护严禁将举】报材料转给被举【报单位或被》举报人;严禁将举】报人姓名、单—位、住?。址,等有关?情况和举报内容向被!举报:。单位、?被举报?人或与稽察无—关的人?员泄漏 第二十】八条 县(市、【区)重大建》设项目的《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!行 ?第二十?九条 本办法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】员会:负责:解释 第三十【条 本?办法自发《布之:日起施?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