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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 宜春市重大—建设项目《稽,察办法(修》订,。稿) 各】县(市、区)—人,。民政府市政府有【关部门     ! 经市?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!。春市重大《建设项目《稽察办法(修订稿)!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贯,。彻执行? 二〇一二—年二月十六日 】   第一条 为!加强对重大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】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和!资金安全规范全市】重大建设项目—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!大建设项目》稽察办法、江西【省重大建设项目【稽察:办,。法和其他《相关规定特制—订本办法 —第,二条 本《办法适用于国家、】省,、市、?县(市、区)出资、!融,。。资经市、县(市、区!)发展和改革—部门审查批准以【及经市、《县,(市、区)发展和】改革:部门审核后报上级】发展:和改革部门》审查批准的》重大:建设项目;经市发展!和改革部门审查【批准或审《核,上,报的:全部或部分》使用市本级财政【预算资金和纳入本级!财政预算《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!金投:资,。的重大建设项—目 第《三条 重《大建设项目》。稽察工?作坚持依法办事、】客观公正、实事求】是的原则 第四】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:特,派员办公室》(以下简称市稽察办!)作为市重大建设项!目日常?督查和专项稽察【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!。如下 《 ,    (一—)监督?。检,查被稽察单位贯【彻执行国家有—关法:律,、法规、规》章和方针政策的【情况; 《  : , ,  (二)监督【检查重?大建设项目的招【标投标、《工,程质量和《。建设进度等情况;】    》  (三)监督检】。查重大建设项—目资金使用》、概算控制的真【实性、合法》性;   —。 ,  (四)监督【检查财政性建设资】。。金安排的《实施情况《; ?     (五【)对被稽察》单位主要负责人【的经营?管理:行为进行评价提【出奖惩建议;  !    《(六)跟踪监督重】大,。。建设项目《的整改情况;  !    (七)法律!。、法规和规章规【定的其他职责 】第,。。。五条 市稽》察办的工作》经费由市财政纳入】年度预算 —第六:条 市稽《察办:应,当根据本市固定【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!建设项?。目实施情《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!定本年?度重大建设》项目稽?。察,计,划由市发展和改【革部门与市》监察、财政》、审计等有》关部门商定》后报:市人民政府备案【      市】稽察办?在日:常监:督检查?中发:现有重大违规—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!报,的项目报经》市发展和改革—委同意后《开展稽察《工,作 第七条 【市稽察办《应,当按照年度重—大建设项《目稽察计《。划开展稽察工—作同:时根据上《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!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!时组织?稽察活动 第八条!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!据工:。。作需要可以组织【稽察人员《与财政、审计等【有关部门《人员联合进行—。稽察也可以聘请【有关专业技术人【员参加稽察工作 !第,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!具备下列条件 【     》 (一)熟悉—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!。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方针政策!;,      【(二)坚持原—则,廉,洁自律忠实履职保】守,秘密;?  ?   ?。 (:三):熟悉项目建》设和管理《或者具有财务—、审计、工程技【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!。并有相应《的综合分析和—思维判断能力 【 第十条 稽察【工,作实行回避》制度:      【市稽察办《不得将?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!管辖、?工作过的重大建设】项目或者其》近亲属?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!管理:。人员的?重大建设项目—单位从事稽察—工作 《     稽察【人员与?被稽察事《项有利害关系的应】当自行回避 第十!一条 市稽察办【应,当,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!被稽:察,。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!;必:要时市稽《。察办可以直》接持稽察通》知书实施稽察 】。第十二条 稽—。察人员实《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!列,方式   —   (一) 听】取被稽察单位—主,要负责人有关—重大建设《项目:的情况汇《。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!与稽察?事项:有关:的会议参加被—稽察单位《与稽察事项》有关的?会议;?      【(二:)查阅被稽察单位】有关重大建》。设项目的《工程:技术资料、》财务会计资料以【及其他有关资料必】要时可以要》求被稽察单位主【要负责人作出—说明;     ! (三)《进入重大建设项【目现:场进行调查核实有】关情况; 》      (四)!向参加?重大建设项目建【设的有关单位、个】人了解情况;—      (五!)向财?政,、审计、建设等【有关: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!的重大?建设项目资》金使用?、工程质量情—况;   —   (六)根【据发现?的,问题对勘察、设【计,、施工、监理、招标!。代理等相关参—建单位?进行延伸稽察核实】有关:情况:  ?    根据工【作需要市稽》察办报?经市发展和改—革委同意后可以委托!具有相?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!构提供检验、鉴定等!服务 ? 第:十三条 稽》察人员有权要求【被稽察?单位提供《有关文?件、合同、协议、】报表、财《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!情况有权《。进入施?工现场和相关—单位调?查,。了解被?。稽察项?目,的有关情《况有权就被稽察【项目的事项向—。有关人员提出质【。询     【 被稽察单位—应当接受依法稽【察如实向稽》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!设项目有关的文【件资料报告建—设和管理《过,程中的重大》。事项不得销毁、拒】绝、隐匿或》者伪造有关文件【资料不得拒绝接受】稽察 第十四条 !市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和县(市、区)】人民:。政,府,应当:支持、配合》稽察人员的稽—察工作?向稽察人员提—供被稽察单位有关】的情况和资料 】第十五条《 市发展和改革委应!当加强同财政—、审计、监察—等有关部《门以及金融机—构,的联系相互通—报有关情《况避免重《复检:查 第十六—条 :市稽:察办应当就》。稽察中发现》的问题向被》稽察单位核实—情况并?书面征求被》稽察单位的意见 】      被稽】察单位应在5个工】作日内向市稽察【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!被稽察单位》在规定?期限: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!的视作认可市—。稽察办的意见 】     稽—察人员在稽察—中发现重大建—设项目?存在:严,。重工程质量、—生态:环境、资《金安全等《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!况的应?当及时采取相应措】施并向市发展和改革!委等有关部门—专题报告有》关,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】 第十七条 稽察!人员应当《在稽察?工作结束后》。20日内提交稽察】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!要包括重大》。建设项目基本情【况;建设《项目是否履》行法定审批程序【;,建设规模、内容、】标准执行情况—;资金使用》、概算控制的分析评!价招标投标、—工程质?量、工程《建设进度等》情况的分析评—价;:被稽察单《位的工?作业绩和信誉评价】、存在?。的问题;被稽—察单位的意见处【理建议等 —     稽察【报告经市稽察办审】核,后报市?发展和?。改革委由市》发展和改《革委:依据职权作》。出稽察处理决定对】重大建设项目存【在严重问题的处理市!发展和改革委应【当及时报经市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后执:行 ?第十八条 市发【展和改革委应当采】取适当方式向被稽】察单位书《面反馈稽《察结论并将稽察结】。论,告知市人民政府【。有关部门和》重大建设《项目所在《。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   【   市发展和改革!。委在法定《职权:范围内作《出的稽?察处:。理决定被稽察单位】应当执行《并认真进行整改最】后按要求《期限将整《改结果报市发—。展和改革委市稽察】办应当跟踪整改【情况:。适时组织复查直至】达到整改目标  !    《被稽察单位对—稽察结论有》异议: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!面材料之日起15】日内向市《发展和改革委提【出,书面复查申请—市发展和改革委应】。当,自收到复查申请【之日起30日内【。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!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!请人被?稽察单位对复—查意见仍有异议的】可以依法提出—申诉 第十九条 !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!不得有下列》行为    【。。  (一)泄露【国家秘密和被稽【察,单位的商业秘密; !      (二)!接受被稽察单位的】任何馈赠、》报酬、?福利待遇;   !。   (三》)在被稽察》单位报销费用; 】  :    (四)【参加被稽察单位安】。排、组织《或者支?付费用的宴请、娱】乐、旅?游、出访等活动【;     【 (:五)在被稽察单【位为:自,己、亲友或者他人】谋取私利; 【     》(六)利用职—务上:便利谋取其他利【益 ?。第二十?条 稽察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,的依照?有关:规定给?予,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!或者纪律《处分涉嫌违法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其法】律责任 》     (一)对!。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!法,违纪问题《隐,匿不报或者严—重失职的;   !。   (二)与被】稽察:单位串通编造—虚假稽察报告的【;     【 (三)违反—本办法?第十九?条规定?的 第二十一【条 被稽《察单:位有下?列行为?之一:的由市?发展和改革委责令限!期整改并予以—。通报;情节》严重的依法作出【冻结或暂停拨付建】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!的处理决《定并可暂停》有关县(市、区)、!有关部门同类—新项目审查批—准和建设资》金安排;对有关责】任人员由有》关部门依纪依法【。实行问?责或追究纪》律责任涉嫌》违法犯罪《的依法追究法—律责任 》     (—一)违反项目建设】程序擅自开工—建,设的;     ! (二)《未按有?关招标投标》管理的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进行招【标投标或者逃避【、拒绝接《受对招标投》标活动监督的—;  《  :。  :(三:),弄虚作假骗取政府】投资、融资的; !     (四【)资金使用不符【合投资概《算内:容和有关财务—制,。度规定挤占、挪【用建设项目资—金的;     ! (五?。)擅自?变更建设规模—、,建设内容、建设【。。标,准和建?设地址的;   !   (六)违反】有关规定造成工程】进度严?。重,滞后的; 》。     》 (:七):管理不善《、弄虚作假造成【建设项目严重—超,概算、质量低劣、】损失浪费或责—任事故的; 【     (八【),其他违反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!。      对】被,稽察单位《的处:理涉及市人民政【。府有关?部门:或者:。县(市、《。区)人民政府职责】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!革,委,移交市人民》政府有关部》。门或:者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—府依法处理   !   ?重大的处理决定【应当报市人》民政府?。批准: 第?。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!。府有关部门和县(】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!被稽:察单位的处》理结果应当抄送市】发展和改革委;市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!者县:(市、区)人民政府!。对被稽察《单位的?违法行为不》作处: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!委报请市人》民政府责令》有,关部门或者》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—依法作出处理— , ,第,二十三条 》勘,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:。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!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!项目建设过》。。。程中有违反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行—为的由市发展—和改革委或者有【。。关部门按《照各自职责依—法处理 》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!单,位有下?列行为?之一的由有》关部门对负有责【任,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《直接责?任,人员依法给予处【。分;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—事,责任      !(一)拒绝、阻碍稽!。察人员依《法履行职责的;【    》 , (二)拒绝、故意!拖延向稽察人—员提供有关情况和】资料的;《      【(三)?销毁、隐匿、—伪,造有关文《件资料的; — ,    《 (四)有本办法】第二十?一条所列情形—之一的? 第二十五条【 任何组织》。和公民(以下统【称举报人)均有权】举报:建设项目违规问【题市稽?察办对?举,报内容应当及时进】。行核实和处》理 第二十—。六条: 举报人可》以,自己或委《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!、信函(含电子邮】件)、传真、—面谈、电话或—。举报人认为合适【。的其:他方式?向,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!报 第二十【七条 举报人合【法权益?受法律保护严—禁将举?报材料转给被举报】单位或被举报人【;严禁将举报人姓】名、:单位、住址等—有关情况和举报内】容向被举报》单,位、被举报人—或与稽察《无关的人员》泄漏 第二—十八条 县(市、】区)重大建》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!本办法执行 第】二十九条 本—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!委员会负责解释【 第三《十,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!。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