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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宜春—。市重大建设项目稽】察办法(修》订,稿) 各】县(市、区)人民政!。府市政府有关—。部门 《    《 ,经市政府研》究同:意现将?宜春市重大建设【项目稽察办法(修订!稿)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?彻执:行 二〇一二【年二月?十六日? :。  : 第一条 为【。加强对重大建设【。项目的监督和服务保!证工程?。质量和资《金安全规《范全:市重大建《设项目稽《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!建设:项目稽察办法—、江:西省重大建》设项:目稽察办法和其他】。相关规定特》制订本办法 — 第二条 本办【法适用于国家、省】、,。市、县(市》、区)出资》、融资经市、县(市!、区)发展和—改革部门《审查:批,准以及经市》、,。县(市、区)发展和!改革部门审核后报上!级发展和《。改,革,部门审查批准的【重,大建:设项目;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!。审查批准或》审核上报的》全部或部分使用市】本,级财政预《。算资金和纳入本【。级财:政预算管理的各种】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!大建设项目 第三!条 重大建设项目】稽察工作《坚持依法办》事、客观公正、实】事求是的原则 【 ,第四:条 市重《大,建设项目稽察—特派:员办公室(以—下简称市稽察办【)作为市重大建【设项目日常督查和】专项稽察《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!如下  》    (》一)监督检查—。被稽察单《。位贯彻?执行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方针政】策,的情况;   】。   (二)监【。。督检查重大》建设:项目的招标投—标、工程质》量和建设进度等情】况; 《 ,  :  (三)》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!目资金使用、概算控!制的:真实:性、合?法性;  — ,  : ,(四)监督检查【财政性?建设:资金安排的实施情】况; ?    《  :。(五)?对被:稽,察单位主要》。负责人的经营管理】行,为进行评价提—出奖:惩建议;《 :     (六)跟!。踪,监督重大《建设项目《的整改情况》;  《。。    (》。七):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!定的其他职》责 第五条 市稽!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!财政纳入年度预【算 第六条 【市稽察办应当—根据本市固定资产】投资:计划和?重大建设项目实【。施情况于每年3月】。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!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!。。市发展和改革—。部,门与市监察、财政、!审计等?。有关部门商定—后报市人民政府备】案     【 市: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!查中发?现,有重大违规》嫌疑的?。项,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!。报经市发展和改革】委同意后《开展稽察工作 】第七条 市》稽察办应当按—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计划开展—稽察:。工作同时根据—上级发?展和改革部门—以及市人民》。政府安排及时组织稽!察活动 第八条 !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!。。工作:需要可以组织稽察】人员与?财政、审计等有关】。部门人?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!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!人员:参加:稽察工作 第【九条 稽察人员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!      (一)!熟悉并认真贯彻执】行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和方针【政策; 《     》 (二)坚持原则廉!洁自律忠实履—职保守秘密; 】     》(三:)熟悉?项目建设和》管理或?者具有?财,务、审计、》工程技?。。术等方面的专业【知,识并有相应》的综合分析和—思维判断能力 【 第:十条 稽察工—。作实行回《避制度     ! 市稽?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!派至其曾《经管辖、工作过【的重大建设项—目或者其近亲属担】任被稽?察,单位高级《管理人员《。的重大建设项—。目单位从事稽察工】作   》   稽察人—员与被稽察事项【有利害关系的—应当自行回》。避 第十一—条 市?稽察办应当在—实施稽察3日前向】被稽:察单位送达稽—察通知书;必—。。要时:市稽察办可以直接】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!察 : 第十二条 稽察】人员:实施稽?察时可以采取下列】方式     】 (一) 听—取被稽察单》位主要负责人有【关重大建《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!被稽察单位召—。。开,与稽察事项有关【。。的会议参《。加被稽察《单位与?稽察事?。项有:关的会议; —     》。 ,(二)?查,阅,被稽察单位》有,关重大?建设:项目的工程》技术:资料、财务会计【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!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!。稽察单?位主:要负责人《。作出说明;  】 ,   (三》)进入重大建设项目!。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!关情况;   】   (四)向参】加重大建《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!位、个人了》解情:。况;:  ?    (五—)向财政《、审计、《建设:等有关部门了解【。被稽察单位的重大】建设项目资金使【用、工程质量情况】;,      【(六:)根据发《现,的问题对《。。勘察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、招标代】理等相?关参建单《位,进行延?伸,稽察核?实有关情况 【     根—据工作需《要市稽察办报经【市发展?和改:革委同意后》可以委托具》有相:应资质的中介—服务机构提供检验】、鉴定等服务 第!十三条 稽察人【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!位提供有关文件、合!同、协议《、报表、财务—原始凭证等资料和】情况:有权进入施工—现场和?相关单位调查—。了解被稽察项目的】有关情况《有权就被稽察—项目的事项向有关】人员提出《质询      !被,稽察:单,。位应当?接受:依,法稽:察,如实向稽察人员【提供与重大》建设项目有关的【文件资料报告建设】和管理过程中的重】大事项不得销毁【、,。拒绝、隐匿或者伪】造有:关文件资料不得拒】绝接受稽察 第十!四条 市人民政【府有:。关部门和县》(市、区)人民政府!。应当支持、配—合稽察人员》的稽:察工作向稽察人【员提供被《。稽察单位有》关,的情况?和资料 第—十五条 市发展和】改革委?应当加强同财政【、审计、监察等有】关,部门以及金》融,机构的联系相—互通报有关情况避】免重复检《查 第十六条 】市稽察?办应当就稽察—中发现?的问题向被稽察单】位核实情况》并书面征求被—。稽察单?。。位的意见 》    《 , 被稽察单》位应在5个工—作日内向市稽察办】。提,出书面反馈意—见被稽?察单位在规定期【限内没有《提出反馈意》见,的视作认《可市稽察办》。的意见    】  :稽,察人员?在稽察中发现—重大建设《项目:存在:严重工程质量、生态!环境、资金安全等】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!况的应当及时采取】相应措施《并向市发展》和改革委等有关【部门专?题报告有关》部门应?当依法处理 第十!七条 稽察》人员:应当在稽《察工作结束后—2,0日内提交》稽察:报,告,稽察报告内容主要】包,括重:大建设?。项目基本情》况,;,建设项目是否履行】法定审批程序—;建设规模、内容】。、标准执行情况;资!金使:用、概算控制的【分析评价招标投标、!。工程质?量,、工程建设进度【等情况的分析评价;!。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!绩和信誉评价、存】在的问题;》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!理建议等  【   ? 稽察报告》。经市稽察办审核后】报市发展《和改:。革委由?市发展和改革委【依据职权作出—稽察处理决》定对重大建设项目】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!市发展?和改革委应》当及时报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执行 《第十八条 市发展】和改革委应》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!稽察单位书面—反馈稽察结论并【。将稽:。察结论告《知,市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和:重大建?设项目所在县(【。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      【市发展和改》革委在法定职权范】围内作出的稽察处】理决定被《稽察单位应当执【行并认真进行整改最!后按要求期限将整】。改结:果报市发《展和改革《委市:稽察办?应当跟?踪整改情况适—。时组织?复查直至达到—整改目标《      【被稽察单位对稽【察结论有异议的可】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!料之日起15—日内向市《发展和改革委提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】发展和改革》委应当自收》到复:查申请之日起30】日内组织人员进行】。复查并提出》。复查意见通》。。。知申请人被稽—。察单位对复查—意见仍有《异议的可以》依法提出申诉 【 第十九条 稽【察,人员实施稽察时【不,得有:。。下列行为 —。。     (一【)泄露国家秘密和被!稽,察单位的商业秘密;!。。  ?    (》二)接受被稽察单位!的任何馈赠、—报酬、福利待—遇,;     【 (三?),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!用; ?     》 (四)参加被【稽察单位安排、【组,织或者?支付费用《的宴请、娱乐、旅游!、出访等活动;【     — ,(五)在《被稽:察单:位为自己、亲友【或者:。他人谋取私》利; ?      —(六)利用职务上便!利,。谋取其他利益— 第二十条 【。稽察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依,照有关规定》给予批评《教育、组《。织处:理或者纪律处分【涉嫌违法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】法律责?任      (!一)对?被稽察单《位的:重大:违法违纪《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!重失职的;  】  :  (二)与被【稽察单位串通编造】虚假稽察《报,告,的;      !(三)违《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!定的: 第二十》一,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!。列行为之一的由市】发展和改革》委责令限期整改【并予:以通:报;情节严重—的依法作《出冻结或暂停拨付建!设资金暂停》项目建?设的处?理决定并可暂停【有关县(市、—。区,)、有关部门同【类新项目审查批准】和建设资金安—排;对有关责任【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!依法实行问责或追】究纪律责任涉嫌【。违法犯罪的依法【追究法律《责任:   《   (一》)违反?项目建设程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;!      【(二)?未按有关招标投标】管理的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!招标投标《或者逃避、拒绝接受!对,招标:投标活动《监督:的;:    》。  (?三)弄虚作》假骗取政府投资、融!资的;? ,   ?   (四)资金】使用不符《。合投:资,概算内容和》。有关财务制度规【。定挤:占、挪用建设项目资!金的;  —    (五)擅自!变更建?设规模、建》设内容、《建设标准和建设地】址的; 》 ,   ? (六)违反有关】规定造成《工程进度《严重滞后的》;   》   (七》)管理不《善、弄虚作假—。造成建设项目—严重超概《算,、,质量:。低劣、?损失浪?费或责任事》故的;?   《   ?(,八,。)其他违《反建设项目》管理:规定:的   》   对被稽察单位!的处理涉及市人【民政府有《关,部门或者县(市、】区)人民《政府职?责权限的由市发展和!改革委移《交市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或者》。县(市?、区)人民政—府依法?处理    【  重大的处理【决定应当报》市人民政府批准【 :第,。二十:二条: 市人民政府有【。关部门和县(市【、区)?人民政?。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!理结果?应当:抄,送,市发展和改革委;市!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!者县: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对被稽察单位【的违法?行为不作处理的由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】请市人民政府责【令有关?部门或者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依法作出处理 】 第二?十三条 勘察、【。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和招标代理!机构等?单位在参与重大建】设项目建《设,过程中有《违反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行为的由市【。发展和改革委—或者有关《部门按照各自职【责依:法处理 第二十】四条: 被稽察单》位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由【有关部门对负有【责任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,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?。  :    《。(一)?拒绝、阻碍稽察人员!依法履行职责的;】 :     (二)】拒绝、?故意拖延向》稽察人员提供有关】情况和资料》的; 《。     (—三)销毁、隐匿【、伪造有《关,文件资料《的; 《     (四【)有本办法第二十一!条所列情《形之一的 》 第二十五条 任何!组织和公民(以【下统称举报》人)均有《权举报建设》项目违规问题—。市稽察办对举—。报内容应当及时【进行核实和》处理 第》二十六条 》举,报人可以自己或【委托他人《采取正式文件—、信函(《含,电子邮件)、传真】、面谈、电话或举】报人:认为合适的其他【方式向举报受理单】位进行举报 】。第二十七条 举【报人:合,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】严禁将?举报:。材料转给《被举报单《位,或被举?报人;严禁将举【报人姓?名、单位、住—址等有关情》况和:举报内容《向被举报单位—、被举报人》或,与稽:察无:关的人?员泄漏 第二十八!条 县(市、区)】重大:建设项目的稽察可】参照本办法》执行 第二—十九条 本办—。法由市发展和—改革委员会负—责解释 《 第三十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 《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