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。 宜春!市重大?建设项目稽察办【法(修订稿) ! 各?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市政【府有关部门   !   经市》。政,府研究同《意现将宜春市—重大建设项目—稽察办法(修订【稿)印发给你们请】认真贯彻执行 】二〇:一二:年二月十六日 !  第一条 【为加强对重大建设】项目的监督和服务】保证工程质》量和资金《。安全规范全市重大建!设项目稽查工作【根据国家重》大建设项《。目稽:察办法、江西—省重大建设项—。目稽:察办法和其他相关规!定特制订本办法 】 第二?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!。家、省、市、县(市!、区)出《资、融资经市、【县(市、区)发展和!改革部门审查批准】以及经?。市、县(市、区)发!展和:改,。革部门审核后报【上级发展和》改革:。部门审查批》准的:重大建设项》目;:经市发展和改—。革部门?。。审查批准或审核上报!的全部或部分使【。用市本级财政—预算资金和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】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!金投资的重大建设】项目: 第三条 重大】建设项目稽察工【作坚持依《法,办事、客观公—正、实事求》是的原则 第【四条 市重大建设】项目稽察特派员【办公室?(以下?简称市稽察办)作为!市重大建《设,项目日?常督查和专项稽察工!作机构其主要—职责如下  【  :。  (?。一)监督检》查被稽?察单位贯彻执行【。国,家有:关法律、《法规、?规章和?方,针,政策的情《况;   —   (《二)监督检》查重大建《设项目的招》。标投标、工》程质量和建设进度】等情:。况;    【。  (三《)监督检查重—大建设项目资—金使用、概算—控制的真实性、合】法,性;    【  (四)监督检】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!排的实施情况; 】 ,。    《 (五)对被—稽察单位《主要负责《人的经?营管理行《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!建议:;      】。(六)跟《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!的整改情《况;: :  :   (《七)法律、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】其他职责 》 第五条 市—稽察办的工作经【费由市财政》纳入年度《预算 第》六条 市稽察办应】当根据本《市固:定资产投《资计划?和重大建《设项目实施情况于】每年:3月底前拟》。定本年度重大建设】项目稽察计》划,由市发展《和改革部门与市【监,察、财政《、,审计等?有,关部门商定后报【市人:民政府备案 —      市稽察!办在日常《监督检?查中发现《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!目或受理举报—的项目报《经市发展和改—。革委同意后开展稽察!工作 第七条 】市稽察办应》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!项目稽察计划—开展稽察工作同时】根据上级《发展和改革部—门以及市人民—政府安排及时—组织稽察活动 】第八:条 市?发展和改革委—根据工?。。作需要?可,以组织稽察》人员:与财政?、审计等有关部门】人员联合进》行稽察也可以聘请】有关专?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!。工作 第九条 稽!察人员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  — ,   ?(一)熟悉并认真】贯彻执行有关—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!政策;   【   (《二)坚持原则—廉洁自律忠实履【职保守秘密; 【     》 ,(三)?熟悉项?目建设和管理—或者具有财务、【审计、工程技术等方!面的专业《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!分析和?思维:判,断能力 第十条】 稽察工作实—。行回避制度   ! ,  市?稽察办不得将稽察】人员派至《其曾经管辖、—工作过的重大建【。设项目或者其近【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!高级管理《。人,。员的:重大建设项目单位】从事稽察工》作     【 稽察人《员与被稽察事项有】利害关系的应—当自:行回避 《 第十一条 —市稽:。察办应当在》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!稽察单?位送达稽察通知书;!必,要时市稽察办可以直!。接,。持稽察通知书—实,施稽察 第十二】条 :稽,察人员实施稽察【时,可以采取下》列方式 《 ,     (一【) 听取被稽察单】位主要?负责人有关重—大建设项《目的情况汇报—在被稽?察单位召《开与稽察事项有【关的会议《参加被稽察单—位与稽察事项—有关的会议;—    》  (?。二)查阅被稽察单】位有关重大建设【项目的工程技术资】料、财务会计资【料以及其他》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!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!。负责人作出说—明;    【  (三)进—入重大建《设项目?。现场进行调》查核实有关情—。况;  》    《(,四):向参加?重大建设项目建设】的有:关单位、个人了【解情况; 》  :    (五)【向财政?、审计、建设等有关!部门了解《被稽:察单位的重大建设】。项目资金使用、工程!质量情况《;     【 (六)根据—发现的问题对—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、招标代理!等相:。关参建单位进—。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!。情况    【  根据工作需要】。市稽察办报经—市,发,展和:改革委同意后可以】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中介服务】机构提供检验—。、鉴定等服务 第!十三条 稽察人【员,有权要求被稽察【单位提供有关—文件、?合同、协《议、报表、》财务:原,始,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!权进入?施工现场和相关单】位调查了解被稽【察项: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!被稽:察,项目:的事项向有关人员】提出质询《    》  被稽察单位应当!接受:依法稽?察如:实,向稽察人员提—供与:重大建设《项目有关的》文,件资料报告建—设和管理过程—。中的重大事项不得】销毁、拒《绝、隐?匿或者?伪造有关文》件资料?不得拒绝接受稽察】 第十四》条 市人民政府【有,关部:门和县?(市、区《。)人民政府应当支】持、:配合稽察人员—的稽察工《作,向稽察人员》提,供被:稽察单位《有关的?。情况:和资料 第十五条!。 市发展和改革【委应当加强》同财政、审计、监】察等有关部门以【及金:融机构的联系—相互通?报有关情《况避免重复检查 !第十六条 市稽【察办应当就稽—察中发现的》问题向被稽察—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!征,求,被,稽察单位的意见 !     被稽【察单位应在5—个工作?日,内向市稽察办提出】书面反馈意见—被稽察单位》在,规定期限内没有提】出反馈意见的—。。视作:认可:市稽察办《的意见    】  稽察人员在【稽察:中发现?重大建设项》。目存在严重工程【质量、生态环—境、资?金安:全等问题以及其他】紧急情况的应当【及时采取相应—措施并向市发展和改!革,。委等有?关,部,门专题报告》有关:部门应当依法—处理 第》十七条 稽察—人,员,。应当在稽察工作【结束后20日内【提交稽察《报告稽察报告内容】主要包括《重大建?设,项目基本情况;【建设: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!批程序;建设规模】、内容、标》准执行情况;资金】使用、概算控制的分!析评价招标投标、工!程质量、工程建设进!度等情况的分析评】价;被稽察单位的工!作业绩和信誉评价、!存在的问题;被稽察!单,位的意见处理—建议等 》     稽—察报告经市稽察办】审,核后报市发展—和,改革:委,由市发展和》改革:委依据?。。职权作出稽察处理】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!存在严?重问题?的处理市《发展和改《革,委应当及时报经市人!民,政府批准后》执行 第十—八条 ?市发展和改革—委应:当采取适当方—式向被稽察单—位书面反馈稽—察结:论并:将稽察结论告知市】。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和重】。大建设?项目所在县(—市、区)人民政府 !     》。 市发?展和改革委》在法:定职权范围内作出】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!察,。单位应当《执行并认真进—行整改最《后按要求《。期限将整改结果【报市发?。展和:改革委市稽察办应】。当跟踪整改情况适】时组织复查》直至达到整》改目标     !。 ,被,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!有异议的可以—自,收到有?。关书面材料之日【起15日内》向市发展和》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查!申请市发展和改革】委应当自收到复查申!请之日起《30日内《组织人员进行复【查,并提出复查》意,。见通知申请人被【稽察单位对复查意】见仍有异议的可以】依法提?出申诉 第十九】条 稽察人员实【施稽察时不得有【下列行为 》      —(,。一)泄露国》家秘密和《被稽察单位》的,商业秘密; 【     (二)接!受被稽察《单位的任何馈赠、报!酬,、福利待遇》;     【 (三)在被稽察单!位报销费《用;    【  (四)》参,加被稽察单位安排】、组织?或者支?付费用的宴请—、娱乐、旅游、出访!等活动?;      】(五:)在:被稽:察单位为自己—、亲友或者他人【谋取私?利;  》    《(,六)利?用职务上便》利谋取其《他利益? 第?二十条? 稽察人员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依【照有关规定给—予批评教育、—。组织处理《。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!法犯罪?的依法追究》其法律?责任   —   (一)对被稽!察单:位的:重大违法《。违纪:问题隐匿不》报或:者严重失职的; 】    《  (?二)与被稽察单【位串通编造》虚假稽察报》。告的; 》     》(三)违反本办法第!十九条?规,定的 第二十【一条 被稽》察单位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!责令限?期整:改并予?以通:报;情?节严重的依法作出】。冻结或暂《停拨付建设资金【暂停项目建》设的:处理决定并可暂停有!关县(市、区)、】有关部门同》类新:项目审查批准和建】设,资金安排《;对:有关责?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!。纪依法实行》问责或追《究纪律责《任涉嫌?违法犯罪《的依:法,追究法律责任 】    《 (一)违反—项目建设程序—擅自开工建》设的;  —    (二)未按!有,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!律、法规《、规章进行招—标投标?或者:逃避、拒绝接受对】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!;     【 (三)弄虚—作假骗取政府投【资、融?资,的; ?      —。(四:)资: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!算内容?和有关财务制度【规定挤占、挪用建设!项目资金的; 】     (五)擅!自变更?建设规模、建设内】容、:建设标准和建设地】址,的;   —  : (六?)违反有关规定造】成工:程进度严重滞—后,的;      !(七)管理不—。善、弄虚作假造【成,建设项目严》重超概算、质—量低劣、损失浪费】或责任事故的—;, ,      (八】)其:他违反建《设项目?管理规定《的   》  : 对:被,稽,察单位的《处理:涉及市人民》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!(市、区)人民政府!职责权限的由市发】展,和改革委《移交市?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或者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依法处》。理    —  :重大:的,处,理决定?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 ?第二:十二条 市人—民政府有《关部门和县(—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对?被稽察单位的处【理结果应当抄送【市发展和改》革委;市人民政府有!关部门或者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对被稽《察单位的《违法行为《不作处理的由市【发展:和改革委报请市【人民政府责》令有关部《门或:者县(市、区—)人:民政:府依法作出处理【 第二《十三条 勘察、【设,计、:施,工,、监理和招标代理】机构:等,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!项目建设过程中有】违反法律、》法规、?规,章行为的由市发【展和改革委或—者有关部门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!理 第二十四条 !。被稽察单位》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的由有关部门对【负有责任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 《  :  (一)拒绝、】阻碍:稽察人员依》法履行职责的—;   》   (《二)拒绝、故意拖】延向稽察人员提【供有关情况和资【料的;?   《   (三)—销,毁、隐匿、伪造有】关文件资料》的;    【  (四)有本办】法第二十一条—所列情形之一的【 第?二,十,五条 任何组织和】公民(以下》统称举报《人)均有权举报【建,设项目违规问题【市稽察办对举报内容!应当及时进行—。核实和?处理 ? 第二?十六条 《举报人可以自己或】委,。。托他人采《。取正式?文件、信函(含电】子邮:件)、传真、面【谈,、电话?。或举报人认为合适】的,其他方式向举—报受理单《位进行举报 第!二,。十七条 举报人【合法权益《。受,法律保护严禁将【举报:。材料转给被举报【。单位:。或被:举报人;严禁将举】报人姓名《、单位、住址—等有关情况》和举报内容向被举】报单位、被》举报:人或:与稽察无关的人【员泄:漏 第二十—八条 县(市、【区):重大建?设,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!办法执行 第二】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!发展和改革委—员会负责《解释: :第三十条 本办【法自发布《之,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