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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宜春市重—大建设项目稽—察办法(修订稿) !
各》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市政府有!。关部:门
【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!现将: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办法(修—。。订稿)印发给你【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,
二〇一二年二】月十六日
!
第一条 为加强】。对重大建《。设项目的监督和【服务保证《工程质量《。和资金安全规—范全:。市重大建设项—目,稽查: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!设项:目稽察办法、江西】省重:大建设项目》稽,察办法?。和其他?相关规定特制订本】办法
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【国家、省、市、县(!。市、区)出资、融资!经,。市、县(市、区)】。发展和?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!及经市、县(—市,、区)发展和改革部!门审核后报上级【。发展和改革》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!建设项目;》经市发展和》改革部门审查批准】或审核上报的—全部或部分使用【市本级财《。政预算资金和纳入】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!各种政府《性资金投资》的重大建设项—目
第三条— 重大建设项目稽】察工作坚持依法【办事、客观》公正:。、实事求《是的原则《。
第四《条, 市:重大建设项》目稽察特派员办公】室(:以下简?。称市稽察办)作为】市重大建《设项目日常》督查和专项稽—察工作?机构其主《要职责如下
】。 , (一)监督检!查被稽察单》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!法,律、:法规、规章和—方针:政策的情《况;
【。 (二)监督检】查重大建设项—目的招标投标、【工程质量和建设【进度等情况;—。
(三!。)监督?检查重大建》。设项目资金使用、概!算控:制的真实性、—合法性;
】。 (四)监督检!。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!排的:实施情?况;
!(五)对被》。。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!的经营管《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!奖惩:建议;
》。 ,。 , (六》)跟踪监《督,重大建设项目的【整改情况;
】 (》七)法律《、法规和《规章规定《的其他职《责,。
:第五:条 市?稽察:办的工作经费—由,市财政纳《入年度预《算
第六条 【市稽察办应当根据本!。市固定资产投—资计划和重大建【设项目实施情—况于每年3月—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!建设项目稽察计划】由市发展和改革部】门与市监察》、财政、审计等有关!部门商定后报市人】。民,政府备案《
市稽!察办:在,日常监督《检查中发现有重大】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!理举报的《项,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!委同意后开展稽察工!作
第七条— 市:稽察办应当》。按照年度重大建设】项目稽察计划开展】稽察工作同时—根据上级发展—和改革部《门以及市人》民政府?安排及时《组织稽察活动
第!八条: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!据工作需《要可以组织》稽察人员与》财政、审计等有关】部,门,人员:联,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!请有:关专业?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!。作
第九条— 稽察人员应当【具备下列《条件
!(一)熟悉并认【真贯彻执行有关【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?章和方针政策;
】
(二)!坚持原则廉洁—自律忠?实履:职保守秘密;—
》。 (三《)熟悉?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!具有财务《、审计、《工程技?术等方面的专业知】识并:有相应的综合分【析和思维判断能力】
第十《。条 稽察工作—实行回避制度
【
《 市稽察办不得将!稽察人员派》至其曾经管辖、工作!过的重大建设—项,目或者其《近亲属担任被稽【察,单,位高级管理》。人员的重大建设【项目单位从事—稽察:工作
】 稽察人员与被稽】察事项有利害—关系的应当》自行回避
第十】一条 市稽察办【。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!前向被稽察》单,位送达稽《察通知书;》必要时市稽察—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!知书实施稽察
第!十二条 稽察—人员实?施稽察时可以采【。取下列方式》
【(一) 听取被【稽察: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!重大建设《项目的情况汇—报在被稽察单位【召,开与稽察事项有关】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!位与稽察《事项有关的》会议:。;
(!二)查阅被稽察单位!有关重大建设项【目的工程技》术资料、财务会计】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!料必要?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!。位主要负责人作出】说明:;
》 (三)进【入重大建设项目【现,场进行调查》核,实有关?情况;
【。 (《四,)向参加重》大建设项目建—。设的:有关单位、个人了解!情况;
! ,(五)向财政—、审计、建设等【有关部门了解被稽】察单位?的重大建设项—。。目资金使用、工程】质量情况;
】 (六)根】。据,发现的问题对勘【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《、招标代理等相【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!稽察核实有关情况
!。。
: 根据工【。作需要市稽察办报】经,市发展和改》革委同意后可以【委托具?有,相应资质《的中介服务机—。构提供检《验、鉴定等服务
】
第十三《。条 稽?察,。人员有权要求—。被稽察单位提供【有关文?件、合同《、协议、报表—、财务原始凭证等资!料和情况有权—进入施工《现,场和相关单位调查】了,解被: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!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!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!质询
】 被稽察单位—应当接受依法稽察如!实,。向稽:察人员提供与重【大建设项目有关【的文件?资料:。报告建设和管—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!不得:销毁、拒《绝、隐?匿或者伪造有关【文件资料不得拒绝】接受稽?察
第十四条 市!人民政府《有关部?门和县(市、—区,)人:民政府应当支持、配!合稽:察人:员的:稽察:工作向?稽,察人员提供》被稽察单位有关的】情况和资料》
第?十五条 《。。市发展和《改革委?。应当加强同财政、审!计,、监察等有关—部门:以及金融机构的【联,系相互通报有—关情况避免》重复检?查
第《十六条 市》。稽察办应《当就稽察《。中发现的问题向【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!并,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!的意见
《
《。 被稽察单位应】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!稽,。察办提出书面反【。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!规定期限内没有【提出反馈意见的视】作认可市稽察办的意!见
》 稽《察人员在《稽察中发《现重大建《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!质量:、,生态环境、》资金安全等问—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!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!措施并向市》发展和改《革委等有《。关部门?专题报告有关—。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】
第十《七条 稽察人员应】当在稽察工》作结束后20日内】提交稽?察报告稽察报告【内,容主要包括重—大建设项《目基本情况;—建设项目是》否履行法定审—批程序;建设—规模、内容、—标准执行《情况;资金使用、概!。算控制的分》析评价?。招标投标、工程质量!、工程建设进度等】情况的分析评价;被!稽察单位的工作【业,绩和信誉评价、存在!的问题?;被稽察单位—的意见处理》建议等
— 稽察—报告经?市稽察办审核—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!由市发展和》改革委依据职—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!对重大建设》项,目存在严重问题【的处理市发展和改】革委应当及》时报经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执行
!第,十八:条 市?发展和改革委应当采!。取适当方式》。向被稽察单位书【面反馈?。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!论告知市人》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!大建设项目所在【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?
? 《。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!出的: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!单位应当执行并【。认真进行整改最后】。按要求期限》将整改结《果报市发展》和,改革委?市,。稽察办应当跟—踪整改情况适时组】织复查直至达—到整改目《标
—。 被稽察》单位对稽察结论有】。异议的可以》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!。之日起15日—内,向市发展和改革委】提出书面复查申请】市发展?和改革委《应当自收到》复查申请之日起30!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!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!知申请?人被稽察单》位对复查意见仍有】异,议的可以《依法提出申》诉
?第十九条 稽察【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!有下列行为
—
? (一)泄露国!。家秘密和被稽察单】位的商业秘密—;
(!二)接受被稽察【单位的任何馈赠、报!酬,。、,福利待遇《;
【。 ,(三)在被稽察单】位报销费用;
【
—(四:)参加被稽察单【位安排、组织或者】支付:。费用的宴请、娱【乐、旅游、》。出访等活动;—
《 (五》。)在被稽察》单位为?自己、亲友或—者他人?谋取私利;
—
(【六,)利用职务上便利谋!取,其他利益《
第二十条— 稽察人员》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!批评教育、组织【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其法律责【。任
— (一)对被稽】察单位的重大违【法违纪问《题,隐匿不报或者严【重,失职的;
! (?二):与被稽察单位—串通:编造:虚假稽?察,报告的;
》
(三】)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九条?规定的
《
第二十《一条 被稽察单【位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市《发展和改革委责令】限,期整:改并予以通》报,。;情节严重的依【法作:出冻结或暂停拨付建!设资金暂《停项目建设的处理决!定并:可暂停有关县(【市、区)、有关部】门同类新《项目审查批》准和建设资》金安排;对有关【责任人员由有关【部门依纪依法—实行问责《或,追究纪?律,责任涉嫌违》法犯罪?的依法追究法律责】。任
《 ? (一)违》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!。开工:建设的;
—。 》(二)未按》有关招标投标管理】的法律?、法规、规》章进行招《标投标?或者逃避、拒绝【接受对招《标投标活动监督的】;
】。(三)?弄虚作假骗取政府】投资、融资的;
! (—四)资金使用不符合!。。投资概算内容—和有关财务制度【。规定挤占、挪用建设!项目资金的;
【
, (—五)擅自变更建【设规模、建设—内容、建设标准和建!。设地:址的;
《
: 《。(六)违反有关规定!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!后的;
《。。
(七】)管理不善》、弄虚作假造成【建设项目严重超【概算、质量》低劣、损失浪费或】责任事故的;
【
—(八)?其他违反建设项目】管理规定的
! 对被稽察单位!的处: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!关部:门或者县《(市、区)》。人民: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!发展和改革委—移交市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或者县(】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依法—处理
《 重大【的处理决定应当报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
第二十二条 市!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和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对被!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!应当抄送市发展和】改,革委:;市:人民:政府:有关部门或者县(】市,、区:),。人民:政,府对:被,稽察单位的》违法行?为不作处理的由市发!展和:改,革委报?。请市人民政府责【令有关?。部,。门或者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依法作出】处理
《第,二十三条《 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?和,招,标,代理机?构等单位在参与重】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!。中有违反法》律、法规、》规章行为的由市【发展和?改革委或《者有:关部门按照》各自职责依法—处,理
第二》十四条 被稽察【单位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有关部门》对负有责任的主【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,法,给,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【
(一)!拒绝、阻碍》稽察:人员依法履行职责】。。的;
《。 , :。 (二)拒绝、】故意拖延《。。向稽察人员提—供有关情况和资料】的;
》 : (三)销—毁、隐匿、伪造有关!文件资?料,的,;
【 (四?)有本办法第二【十一:条,所列情形之一的【
第二十五条【 ,任何:组织和公民(以下】统称举报人)均【有权举报建设项【目,违规问?题市稽察《办对举报内容—应当及时进行核【实和处理《
第二十六—。条 举报人可以【自己或委托他人【采取:正式文?件、信函(含电子邮!件)、传真》、面:谈、电话或举—报人认为合适的【其他方式向》举报受理单位进【行举报
—第二十?七,。条 举报人合法【权益受?法律:保护严禁将举报材】料转给?被举报单《位或被举报人;严禁!将举报人姓》名、单位、住—址等有?关情:况和举报内》容向被举《。报单位、被举—报人或与稽察无关的!人员泄漏《
第二十八—条, 县(?。。市、区?)重大?建设项目的》稽察可参《照,本办法?执行
第二十【。九,条 本?。办法由?市发展和改革委【员会: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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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》 本:办法自发布》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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