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宜春!市城市建设》档案管理办法—。
》各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?府市直各单位—
经市!。政府第六次常—务会议?研究:同意现?。将宜春市城市建设】档,案管理办法印发给】你们请?。认,真,贯彻执行
【
二O》O七年六月八日
】
第:一条 为加强【城市建设档案管【理充分发挥城市【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!、建设?、管理和经济建设】中的作用保证城建】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!系统、安全和有【效利用?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档案【法、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城?市,规划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建筑法、国务院!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、建设部城【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!的有关规定结合【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】
《 第?。二条 本办—法适:用于本市行政区【域内城市建设档【案,的管:理
?。 —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!设档案(以下简称城!建档案)是指—在城市规划、建【设和管理活》动中:直接形成的》对国家和社会—具有保存《价值的?。。文字、图样、表格】、声:像,、电子等各种—载体的文件材料【的,总称
?
第三!条 ?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《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!理工作县(市、区】)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负责本辖》区城建?档案的管理》工作业务《上受:同级档案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!。、指导?。
,
— ,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设,置并委?。托市城建档案馆具】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!的日常管理》。工作县?。。。(市、?。区)应定《期向市城建档—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!录并接受《市城建档案》馆的业务指》导,。
【 第四条 —市、县(市、区【)建设?行政:主,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城—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!城建档案事业—发展纳入城市建设】发展规划逐步—增加对城《建档案?事业的投入保—证城建档案事业【与城市?建设发展相适应【
《 》。建设系统各》企业、事《业单:位,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!作把城建档》案工作列入本—。单位工作计划与【。城市建设事业—同步发展
》
《 ? 对在城建档—案工:作中作出《显著成绩的单—位和个?人应当给予表彰【和奖励
—。
? :第五条 城—建档案馆主要—接,。收,。和管理以下档案
】。
—。 :(,一)城市《建设:工程档?案
— 1、—工业、民用建—筑工:程;
》 : ,。。。 2《、市政基础设施工】。。程;
【 ? 3、公《用,。基础设施《工程;?
《 4—、交通基础设施工程!;
— : 5、园》林绿化、风景名胜建!设工程?。;
《 6、】市容:环境卫?生设施建设工程【;,。
【 7、城市防【。洪、抗震、》人防工程;》。
!8、军事工程—档,案资料中除军事【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!外的穿越市区的地】下管线走向和有【关隐蔽工程的位置】。图
《 (【二)建设系统各专业!管,理部门(包括城市规!划、勘测、设—计、施工、园—林、风?景名胜、环卫—、,市政、公用等—。部门)形成》的业务管理和—业务技术档案—
【 (?三)有关城市—规划:、建设、管理—的政策?。法规、计划统计、科!研成果和城市历【史、自?然、经济等方—面的:基础资料《
》 (》。四)法律、法—规,、规章规《定应当归《档的其他《城市建?设档案
》 ,
? , 第六?条 ?对列入?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!。围的建设《。工程建设《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或—者施:工许可证《时,应当领取城建—档案管?理部门印发的编制】及,移交建设工程档案】告知:书
《 ,
第七条【。 ,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!程竣工验收前应当】。提请:工程:所在地?城建档案馆对建【设工程档《案进行预验收预验】收主要包《括以下内容
! (—一)工程档》案是否齐全、完整】;
? : : (二)工程档!案是否整理》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!家标准;
】 :。 (三)工【。程档案的内容—是否:真实、准确反映【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!实际情况;
!。 (—四)工?程档:。案签:章手续是《否完备竣工图编【制是:否符合要求
—
第】八条 工程档【案预验收时》发现工程档案不【真实、不齐全—的建设单位应—在限:期内进?行补充、《。整改:;,
:。 ? 预验收【合格的城建档案馆】应及时?签署:建设工程档案—预,。验收意见书》
第!九条 《建设单?位组织?工程竣?工验收时应出具【建,设工程档案预验收】意见书建《设工程档案未能【达到预验收要求或未!取,。得建设工程档—案预:。验收意?见书的?不得通过竣工验收】
:
第十】条 建设工程【竣工验收后三个月】内建设?单位:应将全部工程档案(!包括工?程准备?。阶段文件、》监理文件、施—工文件、《竣工图和竣工验收】文件:)报送城建》档案:馆审:核;:经审核合格的由城建!档案馆签发建—设工程?档案:移交证未取得建【设工程档《案移: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!工程:。备案机关不》予办:理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
:
?
第十一【条 建设工—程投:入使用后进》行改建、扩建或者对!重,要部分?进行维修《的建设单位应当【组织设计、施工【单位据实修改、补充!。和完善原《建设工?程档案;凡涉及【结,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!应当重新编制工【。程竣工?档案: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!月内向原城建—档案管理部门移交
!
?
,
: 第十二条 — 建设?系统各专业管理单】位形成的业务管理】和业务技术档—案具有?永,。久保存价值的—自形成?之日起本单位保【管使用?3,至5年后应》当,向城建档案》馆移交具有》长期保存价值的档】案由城建《档案馆根据需要选】择接收
— 》 城市地下管线普】查和补测补》绘形成的《地下管线档案应【当在普查、测绘结束!。后3个月内向城建】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!专业:管,理单位每年应当向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】改、报废、漏测【部,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!料
】 :房地产产权产—籍档:案的:管,理依照建设部的【规定:执行
《
第十三!条 建设单位【。编制、?收,集,、整理建设工程档案!确有:困难的可以委—托,城建档案《馆为:其提供有《偿技术服务
】
《。 第:十四条 重—。点建设工程》的档案工《作还:应当接受市档案行】。政主管部门的—指导和监督
—
》 第十五条 【 城建档案》馆必须?建立、健《。全档案?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!建档案进行分类、】登,记、统计、整理并做!好保护、《保密和提供利用等】。工,作
》 : 城建档—案的管理应当—采用新技术逐—步实现?城建档?案工:作,现代化
! 第十《六条 城建档【案馆要为利用档【。案提供方便向—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!。录编纂档案史料【开发档案《信息资源为城—市建:设和社会经济发【展服:务
【 ?有关单位应当及时、!充分利用《。城建:。档案确保建设工程】设计、施工质量防】止危害事故的发生
!
?
第十七条】。 :在城建?档案馆查阅复制本单!位移交?的,档案只收《档案复?制成本费《;查阅利用非本单位!移交的?档案按物价部—门核定的收费标准】实,行,有偿利用
!
第十八—条 向《城建档案《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!档案的单位和个人】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!用权并可对其档案】中不宜?向社会开放的部【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!见城:。。建,档案馆应当》维护他们的合法【权益
?
:
第—十九条 违反【本规定损毁、丢【失、涂改、伪造、】擅,自提供、《销毁城建档案的依】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】的规定处理
【
第二十!条 ?违反本规定未—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!。档,案,的依照?国务院建设》工程质量《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!
,
?
第二十一条! , 城建档《案管理工作人员在】城建档案《管理:工作:中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—、徇: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《主,管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?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!关,依法追究《。刑,事责任?
?
:
?第二十二条 本规!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!释
!第二:十,三条 本规定自发!布之:日起施行
》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