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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宜:春市城市建设档案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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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—市、区?)人民政府市直各】单位
【 经市政府—第六次?常,务会议研究同意【现将:宜春市城市建—设档案管理办—法印:发给你们《请认真贯彻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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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七年!六月八日
第一】条 ?为加强城市》建设档案管理充分】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!城市规?划、建设、管理和】经济建?。设中的作用保—证,城建档案的完整、准!确、系统、安全和有!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档案法、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城【市规划法、中华人民!共,和国建?筑法、国务院建设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、!建设部城市建—设档案管理》规定的有关规定【结合本?市,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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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本办—法,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!内,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!
【 本办法所—称城市建设档案(以!下简称?城建档案)是指在城!市规划?、建设和管理活动】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!和社会具有保存【。价值的文字》、图样?、表:格、声像、电子【等各种?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!称
【 ,。 ,第三条 市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负责本市】城建档案的统一管】理工作县(》市、区)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辖区城《建档案的管》理工作?业务上受同》级,档案行政主管部门】的监督、指导
! : : 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设》置并: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!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!的日常管理工作县(!市、区)应定期向市!城建档案《馆,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!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!业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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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 市、县(市、区】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加强对城建档】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!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!市建设发展》规划逐步增加对城】。建档案事业的投入】保证:城建档案事业—与城市建《设发展相《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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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《设系统各《企业:、事业单位》都,应,重,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!。建,。档案:工作列?入本单位工作计【划与城市建》设事业同步发展【
!对在城建档》案工作中作出—显著成绩《的单位和个》人应:当给予表彰和奖励】
第!五条 城建档【案馆主?要接收和管理以【下档案
【 (一)城!市建设?工程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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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1》、工业、民用建筑】工程;
【 《 2、市政基—础设:施工程;
【 —3、公用基础设【。施工程;
】 4、【交通基础设施工程;!
: 《 ?5、:园林绿化《、风景名胜建—设工程;
】 6、市】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!。工,程;
— ? 7、城市防洪】、抗震、人防工程】;
《 《 8、军事工程档!案资料中除军—事禁区和军事—管理区以外的—穿越市区的地—下管线走《。向,。和有关隐蔽工程【的位置图
【 (二)!建设系统各专—业管理部《门(包括《。。城市规划《、勘测、设计、施工!、园林、《风景名胜《、环卫、《市政、公用等部【门)形成的业—务管理和业务—技术档案
— (】三)有关城》市规划、建设、管】理的政?策法规、《计划统计、科研成果!和城:市历史?、,自,然,、经济?等方面的基础—资料
! :。(四)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应当归档的其他城】市建:设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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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条 对》列入:市城建?档案馆接收范围的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!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或者施》工许可证时应当领】。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!。印发的编制及—移交建设《工程档?案告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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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【建设单位在组织【工程竣?工验:收前应?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!建档案馆对建设【工程档案进行预验】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!下,内容
《。 (一!)工程档《案是否齐全、完【整;
《 : (二)】工程档?。。。案是:否整理?立卷立卷是否—符合:。国家标?准;
》 ? (三)工程】档案的内容是否【真实、准确反—映工程建设》活动和?工,程实际情况;
】 ? ? (四)工》程档案签章》手续是否完》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!合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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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工《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!工程档案不》真实:、不齐全的建—设单位应《在限期内进》行补充、整改;
! — 预:验收合格的城—建档案馆《。应及时签署建—设,工程档案预验收意】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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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—条 ?建设单位组织—工程竣?工验收时《应,出具建设工程—档案预验收》意见书建设工程档】案未能达到》预验收要求或未【取得建设工》程档案预《验,收意见书《的不得通过竣工验】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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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条 建设工!程竣工验收后三个】月内:建设单位应将全【部工程档案(包括工!程准:备阶段文件、—监理文件、施工【文件、竣工图和竣】工验收文件)报【送,城建档案馆审—核,;经审?核合格?的由城建《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!。档案移交证》未取得建《设工程档案移—。交证的建设》。工程:建,设工程备案机关不】予办理工程》竣工验收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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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一条 建设工】程投入?使用后?进行:改建、扩建或者【对,重要部分进行维修】的建设单《位,应当组织《设计、施工单位据实!修改、补充和—完,善原建?。设工程档《案,;凡涉及结构和平】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!新编制工程竣工档】。案并在工程竣工【后,3个月内《向原城建档案管理部!门移:交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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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 建设系《统,各专业管理单位【形成的业务管—理和:业务技?术档案?具有永久保存价【。值的自形成》之日起?。本单位保管使—用3至?。5年后应当向城【建档案馆《移交具有《长期保存价值—的,档案由城建档—案馆根据需要—选择接收
【。 ? ?城,市地:下管线普查和补测】补绘形?成的地下《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!、测绘?结束后3个》月内向城建档案【馆移:交地: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!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!。馆报送更改、报【废、漏测部分—的,管线:现状图和资》料
】 房地《产产权?。产籍档案的管理【依照建设部》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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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《条, 建设单位编【制、收?集、整理建设—工程档?案确有困难的可以】委,。托城建档案馆为其】提供有偿技术服【。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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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,条 重点》建设工程的档案【工作还应当》接受市档《案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指导和—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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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五条 城》建档案馆《必须建立《、健全档案》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!建档案进行分类【、,登,记、统计、整理并】做好保护、保—密和提供《利用等工作
】 ? 城建档案的管!理应当采用新技术】逐步实现城》建档案工作现—。代化
】 第十六条— 城建档案馆要】为利用档《案,提,。供方便?向社会公布开放【档案目?录编:。纂档:案史料开发档案信】。息,资源: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!济发:展服务
】 有关单位】应当及?时、充分利用城建档!案确保建设工程【设计、施工质量防】止危害事《故的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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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 在城建档案馆【查阅复制本单—位移交的档案只收】档案复制成本费;查!阅利用非本单位【移交的档《案按物价部门核【定的收费标准—实,。行有:偿利: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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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八条 向城【建档案馆移交、捐】赠、寄存档案的【单位和?个人对其档案—享有优先利用权并】可,对其档案中不—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!提出:限制利用的意见【城建:档案馆应《当维护他们的合【。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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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九:条, 违反本》规,定损毁、丢》失、:涂改:、伪造、擅自提供】。、销毁?。城建:档案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!规定处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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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】 ,。违反本?。规定未按规定—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!依照国务院建设工】程质量管理条—。例的:规定处?理
!第,二十一条 》 城建档《。案管:。理工作人员在城建】档,案管理工作中—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》、徇私舞弊》的由其所在》单,位或者上《级主:管机关?给予行?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。移送司法机》关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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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,条 本规定由市建!设局: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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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十三条 》 本规定自发布【之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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