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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市城市】建设档案《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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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《。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市直各】单,位
— 经市政府第【六,。。次常务会《议研究同《意现将宜春市—城市建设档案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】们请认真贯彻执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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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》OO七年六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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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?建设档案管理充【分发:挥城市?建,设档案在城市—规划、建设、—管理和经《济建设中的作用保】。证城:建档案的完整—、准确、系统、【安全和有《效利用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】案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市规划法、中】华,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、国务院建【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。例、:建设部城市》建设档案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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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办法》适用:于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城市建【。设档:案的管?理
》 本办法所!。称,城市建设档案(【以,。下简:称城建档案)是【指在城市规划、建设!和管:理活动?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!和社会?具有:保存价?值的文?。字、图样《、表格、声像、【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!件材料的总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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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市城建档案的】统一管理工作县(市!、区)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辖: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!作业务?上受同?级档案行《政主管?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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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市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!委托市城建档案【馆具体负责》城建档案工作—的日常管理》工作县(市、—区)应定期》向市: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!档,案目录并接受—市城建档案馆—的业务指导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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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: 市、?县(市、《区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加强》对城建?档案工作的》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!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!。展规划逐《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!业的投入《保,证城建档案事业【。与城市建设发展【相适应
— 建设系!统,各,。企,业、:事业单位《都,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!把,城建:档案工作列入—本单位工作计划【。与城市建设事—业同步发展》
【。 :对在城建档》案工作中《作出显著成绩—的,单位和个人》应当给予表彰—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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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城建档】案馆主要接收和【管理以?下档案
— (一】)城市建设工程档】案
《 》。 1:、工业?、民用建筑工—程;
— 《 2、?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;
【 : : ?3、:公用基础设施工程】;
? 【4、交通基础设【施工:程,;
? 5、!园林绿化、风—景名胜?建设工程;》。
】 6:、,市容环境卫生设【施建设工程》;
】 7、城市防洪、!抗震、人防工—程,;
》 》8、军事工程档【案资料中除》军事禁区和军事管】。理区:以外的穿越市区【的地下管线走向和】有关隐蔽《工程的?位置图
】 ? (二)建设系统各!专业管?理部门(包括—城市规划、勘测、】设计、施工》、园林、风景名【。胜、环卫、市—政、公用《等部门)形成的业务!管理和业务技术【档案
— (三)】有,关,城市规划、建—设,、管理的《政策法?规、计划统计—、,科研成?果和城市历史、自】然、经济等方面的基!础资:料
《 ,。 , (四)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应当:归档:的其他城市》建设档?案
】 ,第六条 对列【入市:城,建档案馆接收—范围的建《。设工程建设单—。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!。划许可证或者施工】。许,可证时应当领—。。取,城建:档案管理部门—印发的编《制及移交建设—工程档案告知—书,
— 第七条 建设!单位在组《织工程竣工验—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!在地城建档》案馆对建《设工:程档案进行预验收】预验收?主要包括《以下内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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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— (:一):工程档案是否齐全】、完:整;
《 :。 (二)工!程,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!卷,。是否符?合国家标准;—
? 《。 , (三)工》程档案的内容—是否真实、准确反映!工程建设《活动和工程实—际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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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工【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!完备竣工图编—制是否符合要求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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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工程档案预】。验收时发现》工程档?案不:真实、不齐全的建】设单位?应在限期内进—行补充?、整改;
! 《预验收合格》。的城建?档案馆?应及时签署建设工程!档,。案预验收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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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建!设单位组织工—程竣工验《收时应出具建设【工程档案预验收意】见书建设工程—档案未?能达到预验收要【求或未取得建设【工程档?案预验?收意:见书的不得通过竣】。工验收?。
【 第十?条, 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后三—个月内建《设单:位应将全部工—程档案(《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!件、监理文》件,、,施工文件、竣工图】和竣工验收文件)】报送城建档案—馆审核;经审核【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!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!交证:未取得建设工—程档案移交证的建】设工程建《设工程备案》机关不予《办理工程竣》工验收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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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一条: 建设工程—。。投入使?用,后进行改建、扩【建或者对重要部分进!行维:修的建设单位—应当组织《设计、?施工单位据实修【改、: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!。程档:案;凡涉及》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!的应当重新》编制工程竣工—档案并在工》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!原,。城建档?案管理部门移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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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建设》系统:各,专业管理单》位形:。成的:业务:管理和业务》技,术档案具有永久保】存价值的自形—。成之日起本单位【保管使用《3至:5年后应《当向城建档案馆移】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!的档案由城建—档案馆根据》需要选择接》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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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!。市地下管线》。普查和补测补绘【形成的地下管线【档案应当在普查、测!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!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!管,线专业管理单位每】年应当向《。城建档案馆》报送更改、报废、漏!测,部分的管线现状【图和资料
! 房地—产产权产籍》。档案的管理依照【建设:部的规定《执行
!。 第十三条 — 建设单位编制【、,收集、整《理建设?工程档?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!。托,城建档案馆》为其提供有偿技【术服务
! 第十四》条 重点》建设工程的》档案:工作还应当接受市】档案行政《主,管部门?的指导和《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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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五条 城【建,档案馆必须建—立、健全档案管理】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!案,进行:分类、登记、统【。。计、整理并做—。好保:护、保密和提供【利用等工作》
】 城建档《案的管理《。应当采用《新技术?逐步实现《城建档案工作现【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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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城建档案馆要】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!向社会公布开放【档案目?录编纂档案》史料开发档案—。信息:资源为城《市建:设和社会经济发【展服务
》。 有】关单位应当及时、充!分利用城建档案【确保建设工程—设计、施工质量防止!危害事故的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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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七条《 :在城建档案馆—查阅复制本单位【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!复制成?本费:。;查:阅利用非《本单:位移交的档案按【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!标准实?行有:。偿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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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。。十八条? :向,城建档案馆移交、捐!赠、寄存《档,案的单位和》个人对其档案—享有优先利用权【并可对其档案中不】宜向社会开》放的部分提出—限制利用的意—见城建档《案馆应当维护—他,们的合法权益—
— :第十九条 违【反,本,规定损毁、丢失、】涂改、伪造》、擅自提供、销【。毁城建档案》的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档案法【的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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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条 违】反本规定《未按:规,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!的依照国务》院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的》规定: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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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《 城建档》案管理工作人—员,在城: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!用职权、玩》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】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机关给予】行政处?分;构成犯罪的移】送,司法机关《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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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二条 本】规定由市建设局负】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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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三条 本【规定:自发布之《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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