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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宜春市城】市建:设档:案管理办法 ! 各县(《市,、区)人民》政,。府市直各单位  !    经市政府第!六次常务会》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!市城市建《设档案管理办—法印发?给你们请认》真贯彻执《行 二O!O七年六月八日 !第一条? :。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!管理充分发挥城市】建设档案《在城市规划、建设、!管理和?。经济建设中的—作用保证城》建档案的完整、准确!、系:统、安全《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档案【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城市:规划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建筑法》、国务院建》设工程?质量管理条例、【。建设部城市建设【档案管理《规定的有关规定结】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【 第【。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,于本市?行政区域内》城,市建:设,。档,案,。的管理 《 ?。   ?  本办《法所称城市》建设档案(以下简】称城建档《案)是指在》城,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!活动中?直接形成的对国家】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!的文:字、图样、表格、声!像,、电子等各种载体的!。文件材料的总称 】 ? 第三条 】 市建设行》。。政,主管部?门负责本市》城建档案的统—一管理工作县(市、!区):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本辖区城《建档案的管理工作】业务上受《。同级档?。案行政?主管部门的监—督、:指导:     】 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设置并委托【市城建档《案馆具体负》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!常管理?。。工,作县(?市、区)应定期【向市城建档案—馆移交城建档案目】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!馆的业?务指导? , ? 第四条 】 市、县(市—、区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。应当加强《对,城建档案工作的领】导把城建档案事业】发展纳入城市建【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!对城建档案事—业的:。投入保证城建—档案事业与城—市建:设发:展相适应 —      建】设系统各企业—、事业?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!案,工作把城建档—。案工作列入本—单位:工作计划与》。。城市建设事业—同步:发展 ?  《    对在—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!显著成绩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给【。予表彰和《奖,励 《 :。 第《五,条 城建档—案馆主要接收和管理!以下:档案 —。     (—一):城市建设工程—档案 《     — 1、工业、民【用建筑工程》;     ! 2、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; 】  :    3、公【用基础设施工—程;: 《     4、交通!基础设施工程—;     ! 5、园林绿—化、风景名胜—建设工程《;  —    《6、市容环》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!;  —。  :  7、城市防洪、!。抗震:、人防?工程; 《      8!。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!中除军事禁区—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!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!走向:。和有关隐蔽工程的】位置图?  》    (二)建】设系统各专业—管理部门(包—括城市规划、勘测】、设计、施工、园林!、,。。风景名胜、》。环卫、市政、—。公用等部门)形成】的,业务管理和》。业务技术档案— ?。      (【三)有关城市—规划、建设、管理的!政策法?规、计划统计—、科:研成果和城》市历:史、自然、经—。济等方面《的基础资料》   —   ?(四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应—当归:。档的:其他:城市建设档案 【 第六!条 : 对列入市城建【档案馆?接收范?。。围的建设工》程建设单《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或者—施工许可证时应【当领取城建档案【管理部门印》发的编制及移交建设!工程档案告知书 ! : 第七条 !建设单位在》组织工程《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!工程所在《地城建档案馆对建设!工,程档案进《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!包括以下内容—      !(一)工《程档:案是否齐全、完整;! ? ,  :   (二)工【程档案?是,。否整:理,立卷立卷《是否符合国家标【准,;,    【  (三)工程档】案的内容是否真实】、准确反映工程【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!情况; 【。 ,    (四—)工程档案签章手】续是否完备竣工图】编制是否符》合要:求 — 第八条 工!程档案预《验收时?。。发现:工程档案不真实、不!齐全:的建设单位》应在限期内》进行补充、整改;】  》    预验收【合格:的城建档案馆—应及时?签署建设工程档案预!验收:意见:书 】 第九?条 建设》单,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!。时应出具建设工【程,档案预验收意见书】建设工程档案—未能达?到预验收《要求:或,未取得建设》工,程档案预验收意见】书的不得通过竣工】验收 《 第【十条 建设工程竣!工,验收后三个》月内:建设单?位应将全部工程档】案(包括《工程准备阶段文件、!监理文件、施工文】件、竣工《图和:竣工验收文件)报】送城建档案馆—审核:;经审核《合格:的由城?建档案?馆签发?。建设:。。工程档案移》交证:。未取得建设工—程档案移《交证:。的建设工程建设【工程备案机》关不予办理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备?案 — 第十一条 】 建设?工程投入使用后【进,行改建、扩建—或者对重要部分进】行维修?的建设单《位应当?组织设计《、施工单位据实修】改、补充和完善原建!设工程档案;—凡涉及?结构和平面布置改】变的应当重》新编制工《程竣工?档案并在《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!向,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!移交 ! 第:十二:条 建设系统各专!业管理单位形—成的业务管理和【业务技术档案—具有永久保存价【值的自?形,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!使用3至5年后【应当向?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!长期保存价》值的:档案由城《建档案馆《根据需要选择—接收 — ,    城市地下】管线:普查和补测补—绘形成的地下管【线档案应当在普查】、测:绘结:。束,。后3个?月内向城建》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!专业管?理单位每年》应当向城建档案馆】报送更改、报—废,、漏测部分》的管线现状图和【资料 — ,    房地产【。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!依照建设部的规定执!行 】。 第:十三条 建设单位!。编制:、收集、《整理建设工程档【案,。确有困难的可—以委:托城建档案馆为其】提供有偿《技术服务《 【 ,第,十四条 》重点:建设工程《的档案工作还—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!主管部门《的指导和监督 】 :。 第十五条 ! 城建档案》馆必须建立、健【全档案管《理制度对接》收的城建档案进行】分类、登记、统计、!整理并做《好保:护、保密和提供【利用:等工作   ! ,。 , ,城建档案《的,管理应?当采用?新,技术逐?步实现城建档案工】作现代化 ! 第十六—条 城建》档案馆要为利—用档案提供》方,。便向社会公布开放】档,案目录编纂档案【史,料开发档案》信,息资源为《城市建设和》。社会经济《发展服务 】。 ,    有关单位应!当及时、充分利用城!建,档案确?保,建设:工程设计《、施工质量》防止:危害事故《的发生 ! 第十七条 在!城建档案馆》查阅复制本单位【移交的档案只收档】案复制成本费;查】。阅,利用非?本单位?移,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!核,定,。的收费标准》。实行有偿利用 【 第十!八,条 向城建档案馆!移交、捐《赠,、,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!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!利用权并《可,对其档案中》不宜向?社会开放的部—分提出限制》利用的意见》城建档案馆应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】权,益 !第十九条《 违反本规—定损毁、丢失、【涂改、伪造、擅自提!供、:销毁城建档》案的依照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!定处理 【 第二十条 ! 违反?本规定未按规—定报:送建设工程档—案的依照国》。务院建设《工程质量《管理条例的规定处】理 ? 第【二十一条 城建】档案管?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!案管理工作中—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!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《主管机关《给予行?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移送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:任, 【 第二十二条 】本规定?由,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! , 》 第二十三条 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!施,。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