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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宜春?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!。办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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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—、区)人民》政府市直《各单位?
》 经?市政府第六次常【务会议研究同—意现将宜春市城市建!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!给你们请认真贯彻】执行
【 二OO七年六【月八日
第一条】 :为加强城市建—设档案管《理,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!案在城?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!和经济建设中的作】用保证城建档案的】。完整、准确》、,系统、安全和有效】。利用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档案法、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城市规划法【、中华?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、!国务院建设》工程:质量管理条例、【建设部城市建设档】案管:理规定的有关规定】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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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。 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行:政区域?内城市建设档—案的管理
】 本办【。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!(以下简《称城建档案)是指】在城市规划、—建设和管《理活动中直接形成】的对国?家和社会具》有保存价值的文【字、图样、表格、声!像、电子《等各种载《体的文?件材料的总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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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市《城建档案的统—一管理?工作县(市、区【)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:负责本?辖区城建《档案的管《理工:作业务上受》同级档案行政—。主管部门的监—督、指导
【 《 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设置并委托】市,城建档案馆具体负】责城建档案工作的】日常管理工作县(市!、区)应《定期向市城建—档,案馆移交城》建档:案,目录:并,接受市城建》档案馆的《业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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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? 市、县《(,市、区)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城建档?案,。工,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!事业发展纳入城【市建设发展规—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!案,事业的投入》保证城建档案—事业与城市建设发】展相适应
— 【建设系统各企业、】。事业单?位都应重视城建【。档,案,工作把?城建档案工作—。。列入本单位工作【计划与城《市建:。设事业?同步发展
【 》 对在城建》档案工作中作出显】著成绩的单》位和个?人应当给予表—。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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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? 城建档案馆主要接!收和管理以下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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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城市建【设工程档案》
《 1—、工业?、,民用建?筑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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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2】。、市政基《础设施工程;
!。 , : ?3、公用基础设施】工程;
【 4、【交,通基:础设施工程;
【
, 》 5、《园林绿?化,、风景名胜》建设工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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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6、?市容环境卫生设【施建设?工程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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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7、城市防【洪、:抗震、人《防工程;
! 《。8、军事《工程档案资料中除】军事禁区和军—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!市区的?地下:管,线走向和有》关,隐,蔽工程的位置—图
》 (二)】建设:系,统各专业管理部门】(包括城市规划、】勘测:。、设计、施》。工、园林、风景【名胜、环卫、—市政、公用等—部门)形成的业务】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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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三)有》关城市?规,划、建设、管理的】政策法规、计划【统计、科研成果【和城市历史、—自然、经济等方【面的基?础资料
【 : (四》)法:律,、法规、规章—规定应当归档的【其他城市建设—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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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条 》对列入市城建档案】馆接收范《围,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!在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!可证时应当领取【城,。。建档案管《。理部门?印发的编《制及移交建设—工程档案告知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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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—。条 建设》单位在组《织,工程竣工《验收前应《当提请工程所在地】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!程档案进行预验收】预验收主要》。包括以下内容
】 , 》 (一)《工,程档:案,是,否齐:全、完整;
! (二【)工程档案是否整理!立卷立卷《是否符合国家标【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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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 (三)工【程档案的内》容是否真实、准确】反映: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!实际情?况,。;
【 (四)工程档!案签章手续是—。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!。否符:合,要,求
】 第八条 工程】档案预验收时—发现:工程:档案不真实》、不齐全的》建设:单位应在限期内【进行:补充、整改;—。
? , , 预验—收合格的城建档案】。馆应及时签署建设工!程档:案预验收意》见,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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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九条 》建,。设单位组织工—程竣工验收时—应出:具建设工程》档案预验《收意见书建》设工程档案》未能达到预验收要求!或未取得建》。设工: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!的不:。得通过竣工》。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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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建》设工程竣《。。工验:收后三个月内建设】单位应将全》部工程档案(—包括工程准》备阶段?文,件、监理文件、【施工文件《。、,竣工图和竣工验【收文件)报》送城建档案馆审核;!经审核合格的由【城建档案馆签发【建设工程档案移【交证未取得建—设,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!设工程建设》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!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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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建,设工程投入使用【。。后进:行改建、扩建或者对!重要部分进行维【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!织设计、施工—单位据实《修改、补《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!档案;凡涉及结【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!应,当重新编制工程【竣工档案并在工【程竣工后3个—月,内向原城建档案管】理部门移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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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二:条 建设》系,统各专业管理单位】形成:的,业务管理《和业务?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!。存价值的自形成【之日起?本单位保管使—用,3至5年后应当【向,。城建档?案馆移交具有长【期保存价值的档案】由城建档案》馆根据?需要选择接收
】 城市!地下管线普查和【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!管,线档案应当在普查】、测绘?结束后3个月内向】城建档案馆移交【地下管线《专业管理单位—每,年应当向城建档案】馆报送更《。改,、报废、《漏测部分的管线【现状:。图和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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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!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!管理依照建》设部的规定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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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十三条《 建设单位编【制、收集、整—。理建设工程档案确】有困难的可以委【托,城,建档案?。馆为其提供有—。偿,技术: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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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》 :重点:。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!还应当接受市档案行!。政主管部门的—指导和监《督
】 第十五条 城】建档案馆必须建立、!健,全档案管《理制度对接》收的城建档案进【行分类、登记、统】计、整理并做好【保护:、保密和提供—。利,用等工作
! 城建档【案的管理应当采用】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!档,案工作现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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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?六条 城建—档案馆要为利—用档案提供方便向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!录编纂?档案史料开发档案】信息资源《为,城市建设和》社会经济发展服【务
! 有关单位》。应当及时、充分利用!城建: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!计、施工质量防止】危害事故《的发生
】
, 第?。十七条 在—城建档案馆查—阅复制本《单位移?交的档案只》收,。档案复制成本费【;查: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!的档案按《物价部门《核,定的收?费标准?实行有偿《利,用
!第十八条《 向城建档—案馆移交、捐—赠、寄存档案的单】。位和个人对》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!权并可对其档案中】不宜向社会开—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!用的:意见:城建档案馆应当维】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】。
— 第十九条 违!反本:规定损毁、》。丢失:、涂:改,、伪造、擅自提【供、销毁城》。。建档案的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档案法的规定处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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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? 违反本规定未】按规定报送建设【工程档案的依照【国务院建《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例的规定处》理
】 第二十《一条 城建档【案管理工作》。人员在城建》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!职,权、玩忽职》守、徇私《舞弊的由其》所在单?。位或者上级主管机】关,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:犯罪的移送》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刑事责?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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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二条【 :本规定由市建设局】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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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,二,十三条 本规【定自发布之日起【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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