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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!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!
《。各县: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庐山管理局【九,江、:。共青开发《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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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】。市防雷减灾》管理:办法已经2006年!2月2?。8日:市人民政《。府第25《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,过现印?。发给你们请遵—照执行
二OO】六年:四月十日
第【一条 为了防御和】。减轻雷电灾》害保:护人民生《命财产安全》维护公共《。安全促进经济和社】会发展根据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气象法、江!西省实施〈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气象法〉办法】和国家气象局防雷】减灾管?理,办法等法律、—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!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
—第二条 在》本市行?政区域内从》事防雷减《灾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遵《守,本办法
》 : , , 本办法《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!御和减?轻雷电灾害的活【动,包括雷电和雷—电灾害的《研究:、,监测、预《警、防?护,以及雷电灾害的调】查、鉴?定和:评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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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防雷【减灾工作《实,行安全?第一、?预防为?主、防?。治结合的原则
第!四条 市、县气象】主,管机构负责组织管】理本行政区域—内的防雷减灾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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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】、建设、质量技【术监督、安》全生产监督、公安、!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!按照各自职》责做好防雷》减灾工作
第五条!。 市、县《气,象主管?机构:应,当在:上级气象主管机【构,和同级?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!真做好防《雷,。减灾的宣传增强全】民防雷减灾意识【;,加强雷电灾害—预警和?监测系统建设;制】定雷电?灾害事故应》急救援预案》提高本市防》雷减灾的《能,力
第六》条 下列《场所和?设施必?须安装?雷电灾害防护装置(!以,下简称防雷》装,置)
!(,。。一)建筑物防雷设】计规定的一、—。二、三类建(构)筑!物;
》 (二)【石油、?化,工、烟花爆竹等【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!者贮存场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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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电:力,生产设施和输—配电系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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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通信设施】、广播电视》系统和电子信息系】统,;
》 (五)法律】、法规、《规章和防雷技术【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!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!设施:
— 太阳能接收装置的!使用单位和个人应】自觉采取防》。雷措施避免》雷电(击《),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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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》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的,。建(构)筑物和其】他设施安《装的防雷装》置应当与主》体,工程同时设计、【同时施工、》同时投入使用
】第八条 安装—。的防雷装置应—当符: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!构规定?的使用要求并由具】有相应防雷工—程专:业设计或者》施工资质的单位【。承担设计或》者施工
【。 , 防雷产品应【当经国务院气—象主管机构授权【的检验机构》测试: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使用不符合使【用要求的防雷—产,品
第九条— 防雷?工程专业设计或者】施工:单位应当按照相应】的,资质等级承担—防雷工程专业设【计或:者施工禁止无证或】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!防雷工程专业设计】或者施工
—第,十条: 防雷装置设计【实行审?核制度设《计,。方案未经《。审核或者《审核不合《格的不得交付施【工
《。。 申》请防雷装置设—计审:核申请单位应当向】所在地气象》主管机构提交下列】材料
— (一》)安装防雷装置【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!情况;
— (》二)防雷《装置的设计方案、】施工图文《件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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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。建设项目综》合布:线图;
》 》(四)?防雷装置设》计单位的防》雷工程专业设—计资质证书;—
(五!)采用的《防雷产品的》技术性能《资,料
— , 需要进行》雷击风险评》。估的:项目还应当提交雷】击风险评估》报告书
第十【一条 市、县气象主!管机构?应当自收到防雷装】置设计审核》申请之日起1—5日内完成审—核并出具审》核,意见:书经审核不符合【国家防雷《技术规范《的申请单位应当【。按,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!新申请?。审,核
经!审核同意的防—雷装置?设计方案《确需:变更的申《请单位应当按原【程序报审
第【十二条 防雷工程】的施工单位应当【。按照审核同意的【设计:。方案进行《施工并接受当—地气:象主管机构》。的监督管理
第】。。十三条 防雷装【置,实行竣工验收制【。度防雷装置未—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!格,的不得投《入使用
— 申请防【雷装:置竣工验收建—设单位应当》向,所在地的气象—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!料
》 , (一)申请书;!
(二!)防雷装置设—计审核意《见书: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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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?三)防?雷装置施工单位的防!雷工程专《业施:工,资,质证书;
! (四)防雷装置!检测:单位出具的防雷【装置:检测报告书;
【
(五】)防雷装置竣—工图等技《。术资:料;
《 》(六)防雷》产品出?。厂合:格证、安装记录和由!国家认可防雷产品】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!报,告
第《十四:条 市、县气象主】管机构应当自—收到竣工验收申【请之:日起5个工》作日内对防雷装【置是否符合》国务:院气象主《。管机构规《定的使用要求—和,国家有关《技,术规范?标准是?否,按照审?核批:准的设计《方案施工进行核实经!验收合格的》负责验收的气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】具合格证书办理相关!验收手?续;经验收不—合格的负《责验收的《气象:。主管机构作》出不予核准的—决定书?。面告知理《由并提出整》改意:见
第十五条 】投入使用后的防雷】装置按国家有关规】定应当进行定期【检测防雷《装,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!对,易燃易爆危》。险环境场所的—防雷装置《应当每半年检测【一次
【 , 防雷装置使用单】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!。有,法定资?质的防雷装置—检测单?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!检测单位应当在【。检测后出具检测【报告书?检,测不合格的》。防,雷装置使用单位和】个人应当及时整改】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!合格的由《当地气象《主管机构责》令,其,限期整改《
第十六条 从事!防雷装置检测的【单位应当取得省【级气象主管》机构颁发的防雷【装置检测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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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防雷装?置检测单位应当执】行国家?。有关:标,准和规范保》证防雷检测》报告的真实性、科】。学性、公正性对【检测结果负责—
第十七条 【防雷装置使用单位】应当建立健全—防雷减灾《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!专人或者委托物【业管理单位》负责防雷装置的维】护发现?隐患应当及时处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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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遭【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及时—报告所?在地气象主管机构】和有关部门》不得瞒报《、谎报或者拖延不报!。气象主?管,机构接到雷电灾【害报告后应当—及时按规定程序【。上报雷电灾》害情况并视灾害【严重程?度启动雷电灾害应】急救援预案》
《 雷《电灾害发《生地的乡(镇)【人,民,政府:、街道办事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!开展自?救减少人员伤—亡和财产损失
】第十九条 雷—电灾害发生》地的气象主》管,机构应当及时—开展雷电灾害调【查、鉴定和评—估工作查清雷电灾害!原因和性《。质提出整改措—施调查?和鉴定报告应—。。当同时上报同级【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!主管:机构
第二十条】 市、县《两级气象主》管,机构应当定期统【计分析?本地发生《雷电灾害的情况提出!防雷:减灾建议上报同【级人:民政府和上级气象】主管机构
第二十!一条 违反国家【有关规定未取—得相:应,。资,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!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!程专业设计、施工的!由气象主管机—构责令改正给予警】。告可以处《2000元以上2】万,元,。以,下罚款;给》他人造成损失—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
《第,二十二?条 违反《国家有关规定拒绝】法定:防雷检测机构—进行定期检测的【由气象主管》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!告可以处100【0元以上1》。万元以下罚款
】第二十三条 —违反国?家有关规定防雷装置!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!自施工或者防—雷装置未经验收(验!收不:合格)擅自投入使用!的由气象主管机【构责令改正给—。予警告?;给他人《造成: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,偿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:责任:
:第二十四条》 违反国家有关规】定造成雷击爆—炸、:人员伤亡和重大财】产损:失等:责任性事《故的由主管部门【给,予直接责任》人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第二十五】。条,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!人员玩忽职守—导致重大《雷电灾害事》故的由?所在单位依法给【予行政?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《任
第二十六条 !本规定?自公:。布之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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