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《 九江《市防:雷减灾管理办—法 : ? 各县(《市、:区)人民政府庐【山管理局九江—、共青开发》区管委会《市政府?各部门 《      —九江市防《。雷减灾管理办法【。已经2006—年2月28》日市人民政府第25!次常务会议审议【。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!遵照执行 二OO!六年四月十日 】第,一,条, ,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!灾害保护人》。民生:命,财,产安全?维护公共安》。全促:进,经济和?社会发?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气象法、江西省实施!〈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气象?法〉办法和国家气】。象局防?雷减灾管理办法等】。法律、法规》及规章的有关规【定,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?办法 第》二条:。 在本市行政—区域内从事》防雷减灾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!办法: ,    《  :本办法所称防雷【减,。灾是指?防御和?减轻雷电灾害—的活动?包括雷电和雷电灾】害,的研究、监测、预警!、防护以及》雷电灾害的调—查、鉴定和评估【等 : ,第三条 防》雷减灾工作实—。行安全第一、预【防为主?、防治结合的原则 ! 第四条 市—、县:气象主管《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!。行政区域内的—防雷减灾工作 】     规—划、建设、质量技术!监督、安全生—。。产,监,督、公安、环保等有!关部门?应当按照各》自职责做好防—雷减灾工作 第】五条 ?市、县?气象主管机》构应当?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!和同级人民政—府的领?导下认?真做好防《。雷减:灾的:宣传增强《全,民防:。雷减灾意识;加强】雷电灾害预》警和监?测系:统建设;制定雷电灾!害事故应急》救援:预,案提高?本市防雷减》灾的能力 》 第六条 下—列,场所:和设:施,必须安?装雷电灾害防护装】。置(以下简称—防,雷装置)    !  (一《)建筑?物防雷设计规定【的一:、二、三《类建(构)》筑物;  —   ? (二)石油—、化工、烟花爆竹等!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】。。或者贮存场所;【 ,   ?   (三)电力生!产设施和输配电【系,统; ?      (四)!通信设施《。、广播电视系—统和:电,子信息系统; 【。      (五】)法律、法》。规、规章和防—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!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!。。场所和设施》     — ,太阳能接收装—置的使用单》。位和个人应自觉采】取防雷措施避—免雷电(击)事故】。 , 第七条《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。的建(构)筑物和其!他设:施安装的《防雷装置应当与【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!。同时:。。施工:、同时投入使用【 第八条》 安装的防》雷,装置应当符合国务】院,气,。象主管机构规—定,的使用要求并由具】有相:应防雷工程专—业设计或者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】担设计或者施工 !     》防雷产品《应当经国务院气象】主,。管机构?。授权的检验机构测】试合格后方》可投入使用任何【单位:和,。。个人不得使用不【符合使用要》求的防雷产品— 第九条 防雷】工程专业设计或者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!应的资质《等级承担防雷工【程专业设计或者【施工禁止无证—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!担,防雷工程专业设【计或者施工 第】十,条 防雷装置—设计实行审核—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!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!不得交付施工  !    《申请防雷装置设计】审,核申请单位应当向】所在:地气象主《管机构提《交下列材料 —     》 ,(一)安装防雷装置!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!。情况;  —    《(二:)防雷装置的—设计方案、施工【图文件; —     (三)】建设项目《综合布线图; 】     (—四):防雷:装置设计单位的防】雷工程专业》设计:资质证书; —      (五)!采,用的:防雷:。产品的技术性—能资料     ! 需要?进行雷击风险评【估的项目还应—当提交?雷击风险《评估报告书 第】十一:条 市、县气—象主管机构应当【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!审,核,申请之日《起15日内完成审核!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经!审核不符合国家防】雷技:。术规范的申》请单位应当按—照审: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!请审核 》   ?  经审核同意的防!雷装: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!的申请单位》。应当按原程序—报审 第十二【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!。单位应当按》照审核同意的设计】方案进行施工并接】受,当地:气象主?管机构的监督—管理 第十—。三条 防雷》装置实?行竣工验收制度【防雷装置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格的不得投【入使用     ! 申:。请,防雷装置竣》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!向所在地的气—象主管机《构提:交下列?材料 《  :   (一)申请】书;   —   (二》。),防,雷,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!。;,      【(三)防雷装置施工!单位的防雷工程【专业施工资质证书;!。 ,   ?  : (四)防》雷装置检《测单位?出具:的防雷装置检—测报告书; 【     (—五)防雷装置—竣工图等《。技术资料;  】    《(六)防雷产—品出厂合格证、【安装记录和由国【。家认可防雷产品【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!报告 《第十四条《 市:、县气象主管—机构应?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!请之日起5个—工作日内对防雷装】置是否符合》。国务院气《象主管机构规—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!有关技术《。。规范标准是否按【。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!案施工进行》核实经验收合格的负!责验收的气象主管】机构应当《出具合格证》书办理相关验—。收,手续;经验收—不合格的《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!机,构作出不予核—准,。的决定书面告知【理由并提出整改意】见 第十五条 投!入使用后的防雷装】置,按国家?有关规定应》当进行定期检测防】雷装:置检测应当每—年一:次对易燃易爆危险】。环境场?所的防?雷装置应当每—半年检测一次  !    防雷装【置,使,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!托具有法定》。资质的防雷装置【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!雷装:置检测单位应当在】。检测后?出具检测报》告书检测不合格的】防雷装置使用单【位和个人《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!改或者整改不合【格的:。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!责令其限期整改 】 第十六条》。 ,从事防雷装》置检测的单位应当】取得:省级气象主管机构】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!资质证书   】   ?防雷装置检测单【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!标准和规《范保证防雷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、!。科,学性、公正性对检】测结:果负责 第十七】条 防雷装置使用】单位应当建》立健全防雷》减灾安全《责任制度并指定【专人或者委托物【业管理单《位负责?防,雷装置的维》护,发现隐患应当—。及时处理 第十八!条 遭受雷》电,灾害的单位和个人】。应当:及时报告《所,在地:。气象主管机构和【有关部门不得—瞒报、谎报》或者拖延《不报:气象主管机》构接到雷电灾害报】告后应当及》时按规?定程序上报雷电【。灾害情况并视灾害严!。重程度启《动雷电灾害应急【救援预案   】。   雷电灾害发】生地的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:办事:处,应当立即组织群众】开展自救《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!损失 第十九【条 :雷,电灾害发生》地的气象主管机构】应当及时开展雷【电灾害调查、—鉴定和评《估工作查清雷电灾】害原因和性质提出】整,改措施?调,查和鉴定报告应当】同时:。上报同级人民政【府和上级气象主管】。机构 第二十条 !市、县两《级气象主管机—构,应,当定:期统计分析》本地发生雷电灾【害的情况《提出防雷减灾建议】上报同级人》民政府和《上级气象主管机【构 第二十一条 !违反国?家有关规定未取【得相应资质或—者超越?资质等级范围擅自】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!计、:施工的?由气象主管机—构责令改正给—予警告可以处200!0元以上2万元【以下罚款;给—他人造成损失—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第—二,十二条 《违反:国家有关规定拒【绝法定防雷》检测机构《进,行,。定期检?测的:。由,气象主管机构—责令改?正给予?警告可?以处10《00元以上1万元】。以下罚款 》 第二十三条 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】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!核同意擅自施工或】者防雷装置未—经验收(验收不合】。格,)擅自投《入使用的由》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!正,给予警告;给他人】造成损失的依—。法承: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 】第二十四条 —违反国家有》关规定?造成雷击爆》炸、人员伤亡—和重:大,财产损失等责任性事!故的由?主管部门给》予直接?责任:人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》。追究刑事《责任 第》二十: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!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导致重大雷电—。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!位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?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!公布:。之日起施《。。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