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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九江市防【雷减灾管理》办法 — 各县?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庐山管理局九江、!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!政府各部门 —      —九江市?防雷减灾《管理办法已经—2006年》2月:28日市人民政【府第:25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现—印,发给你们请遵照【执行 《二OO六年四月十日! 第一《条 为了防御—和减:轻雷: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!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!全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!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气象法、江西省!实施〈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气象法〉办法!和国家气象局防雷】减灾管理办法等【法律、法规》及规章的有关规定】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《法 第二》。条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》从事防?。雷减灾的单位和个】人应:当遵守本《办法 ?    《  本办法所称【防雷减灾是指防【御和减轻雷电—。灾害的活动包括【雷,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!。、监测、预》。警、防护以及雷电灾!害的调查《、鉴定和评估等【 第三条 —防雷减灾《工作实行安全第一】、预防为主、—防治结?合的原则 第四条! 市、县气象—主管机构负责组织】。管理本行政区域【内的:防雷减灾《工作 《     规划、】建设:、质:量技术监《督、安全生产—监督、公《安、环保等有关【部门应当按》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!减,灾,工作 第五条 市!、,县气象主管》机构应当在》上级气象主管机【。构和同级《人民政府的》领导下认真》做好防雷减灾的宣】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!意识;加强雷电灾】害预:警,和监测系统建设;制!定雷电灾害》事故应急救援—预案提高本市—防雷减灾的能力【。 第六《条 下列场》所和设?施必须?安装雷电灾害防【护装置(以下简称】防,雷装置?)   》   (一)—建,筑物防雷设计—规定:的一、二、三—类建(构)筑物【; :    《 ,。 (二)石油、化工!、烟:花爆竹等易燃—易爆物品生产或者】贮存场所; —      (三】)电力?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!统;:      【(四)通信设施、广!。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!息,系,统;    【  (?五)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:和防雷技术规范规】定应当安装防雷装】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! ,。      太阳】能接收装置的—使用:单位和个人》应自觉采取防—雷措施避《免雷电(击)—。事故 第》七条 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的建】(构)筑物和其【他设施安装的防【雷装置应当与—主体工程同时—设计、同《时施工?、同时投入使用 !第八条 安装的防雷!装置应当符》合国务院气象—主管机构规》定的:使用要求并》由,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!业设计?或者施?工,资质:的,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!工,     —。 防雷产品应当经国!务院气象主》管机构授权的检【验机构?测试合格后方可投】。入使用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使》用不符?合使用?要求的?防雷产品 第九条! 防雷工程专—业,设计或者施工单位】应当按照相》应的资质等级承担防!。雷工程专业》设计或者《施工禁?止无证或《者超出资质等级【承担防雷《工程专业设计—。或者施?工 第十条 防雷!装置:设计实?行审核制度设计方】案未经审核或—者,审核不合格的—不得交付施工—      申】请防雷装置》设计审核申》。请单位应《当向所在地气象【。主管机构提交下列】材,料      】。(一)安装防雷【装置:的场所?和设施的基本情【况;:      (二!)防雷装置》的,设计方案、施工【图文件; 》      (三】)建设?项目综合布线—图;    【  (四)防雷【装置设计单位的防雷!工程:。专业设计《资质证书; 【     (五【)采用的防雷产品的!技术性能《资料      !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!估的项?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!险,评估报告书 — 第:十一条 市》、县气象主》管机构应当自—收到防雷装置—设计审?。核申请之日起—15日内完》成,审核并出具审核意】。。见书经审核不符合国!。。家防:雷技术规范的申请】单位:应当按照审核—意见修改并重新申】请审核    】  经审核同意的】防雷装置设计方【。案确:需变更的申请单【位应当按原程序【报审 ? 第十二条 防雷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】。当按照审《核同意的《设计方案《。进行:施工并接受当地【。气象主管《机构的监督管理【 :第十三条 防雷【装置实行竣工验收】制度防雷装》置未经验收或者【验收不合格的不【。得投入?使用      !申请防雷装置竣【工验收建《设单位应当向—所在地的《气象主管机构提交】下列材料《      【(一)申请书; 】     》 (二)《防雷装置设》计审核?意见:书;   —  : (三)防雷装置】施工单位的》防雷工程专》业施工资质》。证书;    】  (四《)防雷装置检测单】位出具的防雷装置】检测报告书;  !    (》五,)防雷装置竣工图等!技,术资料?;   》   (六)防【雷产品?出厂合格《。证、安?装记录?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!品测试机构出—。具的测?试报告? , 第十四条 —市、县气象主管机】构应当?。。自收到竣工》验收申请之日起【5,个工:作日内对防》雷装置?是,否符:合国务院气象—主管机构规定的使】用要求和国》家有:关技:术规范标准是否【按照审核批准的【设计:方案施工进行核实】经验收合格的负责】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!应当出具合格证【书办理相关验—收手续;经验收不合!格的负责《验收的气象主—管机构作出不予核】准的决定《书面告知理由并【提出整改《意见 ? 第:十五条 投入使用后!的防雷装置》按国家有《关,规定应?当进行?定期:检测:防雷:。装置检?测应当每年一次【对易燃易爆危险【环境场所的》防雷装置《应当每半《年检测一次 【     》防雷装置使用—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!具有法定资质的【。防雷装置《检测单?位进行?检测防雷装置—检测单?位应当在《检测后出《。具检测报告书—检测不合格的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!个人应?当及时整改拒不整】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!由当地气象主管【机,构责令?其限期?。整改 第十—六条 从事防—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!当取得?省级气象主管机构】颁,发的防雷装置检测】资质:证书 ?      —防,雷装置检测单位【应当执?行国家有关》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!检,测,报告的真实性、【科学性、公正性【。对检测结果负责【 第十七条 防】雷,装置使用《单位应当建立—健全防雷减灾安全】责任制?度并指定专人或【者委托物《业管理单位负—责防雷装置的—维护:发现隐?患应当及时处理 】 ,第十八?条 遭受《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!人应当及时》报告所在地》气象主管《机构:。和有关部《门不得瞒《报、谎报或者拖延不!报气象主管》机构接到雷电灾害】报告后应当及时按规!定程序上报雷电【灾害情况并》视灾害严《重程度启动雷—电灾:害应急?救援预案  【    雷》电灾害发生》地的乡(镇)人【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应当立即组织群【。众开展自救减少【人员伤亡和财产【。损失 第十九条 !雷电灾害《发生地的气》象主管机《构应当及时》开展雷电灾害—调查:、,鉴定:和评估工作》查清雷电《灾害原因和性质提】出整改措施调查【和鉴定报告应当同时!上报同级人民政【府和:上级气象主》管机构 第二十】条 市、县两—级,气,象主管机构》。应当定期统》计分析?本地发生雷电灾害】的情况提出防雷减灾!建议:上报同级人》民政府和上级气【象主管?机构 第》二十一?条 违?反国家有关》规定未取得》。相应资?质或者?。超越资?质等级?范围擅自《从事防雷工程—专业设计、施工的由!气象主管机构责令】改正给予警告可【以处2000—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!款;给他人造成【损,失的:。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 第二十二!条 违?反国家?有关规定拒绝法定防!。雷检测机构进—行定期检测的由【。气象主管机》构责令改《正给:予警告可以处10】00元以上》1万元?以下罚?款, , ,第二十三《条 违反国家—有关规定防雷装【置设计未经审核同】意,擅自施?工或者防雷装—置未经验《收,(验:收不:合格)擅自投入使】用的由气象》主,管机构责令》改正给予警告;【给他人造《成损:失,的,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犯?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二十四条 违!反国家有《。关规定?造成雷?击爆:炸、人员伤亡和重】大财产损失等—。责任性事故的由【主管部门《给予直接责任人行】。政,。处分;?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《 第二十五条 气】象主管机构工作【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!。大雷:电灾害事故的由所】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!处,。。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二?十六条 《。本,规定自公布之日起】施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