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九江《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! ,
各县(市】、区:。)人民?政,府庐山管理局九江、!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!政府各部门
【 《 九江市防雷减【灾管:理,办法已经20—06年2月28日】。市人民政府第2【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:印发给你们请遵【照执行
》二OO六年》四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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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防】御和:减轻雷电灾害保护】人民生命财》产,安全维护公》共,安全促进经济和【社会发展《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气象【法、江?西省实施〈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气象法〉】办法和国家气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!法,。等法律、法规—及规章的有关—规定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《。
第二?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从事防《雷减灾的单》位和个人《应当遵守本办法【
— 本办法《所称防雷减灾—是指防?御和减?轻雷电灾害的活【动包括雷《电和雷电灾害—的研究、监测、【预警、防《护以及雷电灾—害的调查、鉴—定和评?估等
第三条 】防雷减灾《工作:。实行:安,。。全第一、预防为【主、防治结合的原】则
第四条 市】、县气象主管机构负!责组织?管理本行政区域内】的防雷减灾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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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, 规划、建—设、:质量技术监督—、安全生产监督【、公:安、环保等有—关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《职责做好防雷减灾】工作
《第五条 《市、:县气:。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上!级,气象主管机》构和同级人》。民政府的领导下认】真,做好防?雷减灾的《宣传增强全民—防雷减灾意识;加强!雷电灾害预》警和监测系统建【设;制?。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!救援预案提》高本市防《雷减灾的《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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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下列场所和—。设施:必须安装雷电—灾害防护装》置(以下简称防雷】装置:)
》 (一》)建筑物《防雷设计规定—的一、二、三类建】(构)筑物;
! : :(二)?石,油、化?工、烟花爆竹等易燃!易爆:物品生产或者贮存】。场所;
】 (三)电力【生产设施和输配电】系,统;
《 (四)通!信设施、广播电视系!。统和电子信息系【统;
!(五)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和防雷》技术规范《规定应当《安装防?雷装置的《其他:场所和?设,施
】。太阳能接《收装置的使用单位和!个人应自觉采取防雷!措施避免《雷电(击)事故【
第七条 —新建:、扩建?、,改建的?建(构)筑物和其】他设施安装的—防雷装置应当—与主:体工程同时》设计、同时施工【、同时投《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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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安装的防—雷装置应当》符合国务院气象【主管机构规定的【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!应防雷工《程专业设计或者【施工资质的单位【。承担设计或者—施,工
— , 防雷产品应当经国!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!权的检验《机构测试合格后【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使用不符合使—用要:求的防雷产品—
第九条 防【雷工程专业设—计或者施工》单,位应当按照相应的】资质等级承担防雷】工程:专业设计或者施【工禁止无证或者【超出资质等级承【担防雷工程专业设】计或者施工
第】十,条 防雷装》置设计实行审核【制,。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!。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!得,交付施工
— 申请防雷!装置设计审核申【请单位应当向所【在地气象主管—机构提交下列—材料
【 (一)安装【防雷装置的场所【和设施的基本情【况;
【。。 (二)防雷装】。置,的设计方案、施【工图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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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建设项目》综合:布线图;
! (?四)防雷装置设【计单:位的防雷工程专【业设计资《质证书;
【 (》五)采用的防雷产】品的技术性能资【料
— 需?要进行雷《。击风险评估的项【目还应当提交雷【击风险?评,估报:告书
《。第十一条 市、县气!。象,主管机构应当自【收,到防雷装置设—计审核申请之—。日起:15日?内,完成审?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!经审核不符合—国家防雷技术—。规范的申《请单位应当按照审】核意:。见,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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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【审核同意的》防雷装置设计方【案确需?变更的?申请单位《应当按原《程序报审
—。第,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!施工单?位应当按照审—核同意的设》计方案进行施—工并接受当地气【。象主管机构》的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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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三条 防《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!制度防雷装》置未经验《。收或者验收不合【格的不得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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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申请防雷装!置竣工?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!。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!构提交下列材料
! (一)申!请书;
— (二)防雷!装置设?计审核意见书—;
】(三)防雷装置施工!单位的防《雷工程?专业施工资质证【书;
— ?(四)?防雷装置检测单位】出具:的防雷装《。置检测报告》书;:
— (五)防雷—装置竣工图等技术】。资料;?
: (—六)防雷《产品:出厂合格证、安【装记录和由国—家认: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!出具的?测试报告
—第十四条 》。市、县气象主管机】构应当自收到—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!5个工作日内对【防雷装置《。是否符合国》务院气象主管机【构规定的使用要【求和国家有关技【术规范标《。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!的设计方《案施工?进行核?实经验收合格的【负责:验收的?气,象主管机构应—当出具合格》证,。书办理?相关验收手续;【经验收不合格的【负责验收的气象【主管机构作》出不予核准的决【。定书面告知理—由并:提出:整改意见
—第十五?条 投入使用—后的防雷装》置按:国家有关规定—应当:进行:定期检测防》雷装置检《测,应当每?年一:次对:易燃易?爆危险环境场所的】防,。雷装置?应当每半《年检测一《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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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!和个人应《当委托具有法定【资质:的防雷装置检测单】位,。进行检测防雷装【置检测单位应当【在检测后出具检测】报告书检测不合【格的防雷装置使用】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!整改拒不整改或【者整:。改不合格的由—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!令其限?期整改
第十六条! 从事防雷装—置检测的单位应当】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!构颁发的防》雷装置检《测资质?证书
【 防雷装》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!国家有?关标准和规范保证】防雷检测报告的真】实性、?科学性、公正性对】检测结果负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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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》 防雷?装置使?用,单位应当建》立健全防雷减灾【安全责任《制度并指定》专人或者《委托物业《管理单?。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!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!处理
第十—八条 遭《受,雷电:灾害的单位和个人】应,当及时报《告所:在地气象主管机【构和有关《部门不得《瞒报、谎《报或者拖延不报【气象主?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!报告后应当及时按规!定程序上《。报,雷,电灾害情况》并视灾?害严重程度》启,动雷电灾《害应急救援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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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雷《。。。电灾害发生地—的乡(镇)人—。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?应当立即组织群【。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!伤亡和财产》损失
第十九【条 :雷电灾害发》生地的气象主管机】构应当及时开—展,。。雷电灾害调》查、鉴定和》评估工作查清雷电灾!害原: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!施调查和鉴定报告】应当同时《上报同?级人民政府和上级】气象主管机构
第!二十条 市、县两】。级气象主管机构【。应,当定期统计分析【本地发生《雷电灾害的情况提】出防雷减灾建议上】报同级人民政府【和上级气象主管【机构
第》二,十一条? ,违反国家有》关规定未《取得:相应资质或者超【越资质等级范围【擅自从事防》雷工程?专业设计、施工的】由气:象主管机构责令改】正给予警告》。可以处2000【元以上2万元—以下罚款;给他人】造成损失的》依法承?担赔偿责《任
第二十二条】 违:反国家有关规定拒绝!法定防雷检测机【构进行定期检测【的,由气象主管机构责】令改正给《予警告可以处10】00:元以:上1万?。元以下?罚款
第二—十,三条 ?违反国?家有:关规定防雷》装,置设计?未经审核同》意,擅自施工《或,者防雷装置未—经验收(验收—不合格)擅自—投,。入使:用的由?气,象主管?机,构,责令改正给予警告】;给他人造成损【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: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二十四条 违!反国家有关规定造】成,雷击爆炸《、人员伤亡》和重大?财产损失《等责任?性事故的由主管部】门给:予直接责《任人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
》第二十五《条 :气象主管机构工【作人员玩忽职—守导:。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!的由所在单位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《。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第二—。十六条 本规—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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